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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偵量管理體系要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要求規定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規則》所規定的各類檢

驗檢測機構,擬獲得政府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部門的核準,并且在被核準范圍

內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活動時,其質量體系建立和運行方面應當滿意的通用要

求。

其次條檢驗檢測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的構成應當適用于其自身特有的活

動和運行方式。

第三條取得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欲將其從事被核準范圍或者項目之外的

檢驗檢測活動納入依據本要求建立的質帚管理體系時,可以依據實際狀況對本要

求第六章“檢驗檢測實施”中的相關要求進行增減。

其次章術語和定義

第四條本要求除接受GB/T19000質量管理體系基礎和術語的術語和定

義以外,對下述術語進行定義:

(一)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平安、緊急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

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

(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是指對特種設備產品、部件制造和進口進行的監

督檢驗;對特種設備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進行的監督檢驗;時在用特種設備進

行的定期檢驗;對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新產品、新部件進行的整機或者

部件的型式試驗;對特種設備進行的無損檢測。

(三)法定檢驗:是指按國家法規和平安技術規范對特種設備強制進行的監

督檢驗、定期檢驗和型式試驗。

(四)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是指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服務的機構(以

下簡稱檢驗檢測機構),包括綜合檢驗機構、型式試驗機構、無損檢測機構和氣

瓶檢驗機構。

(五)分包:是指檢驗檢測項目中有部分檢測項目托付由其他的檢驗檢測機

構擔當。

第三章質量管理體系

第五條總的要求

(一)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據本要求建立、實施、架持并且持續改進與其檢

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體系文件應當傳達至有關人員,并且被其理

解、獲得和執行。

(-)質量管理體系應當文件化,并且達到確保檢驗檢測質量和檢驗檢測過

程平安所須要的程度。

(三)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描述內部組織的職責和隸屬關系,假如檢驗檢測機

構為母體組織的一部分,還應當描述檢驗檢測機構在其母體組織中的地位和在質

量管理、檢驗檢測過程限制以及支持服務方面的關系。

(四)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有措施保證其管理層和員工不受任何對檢驗檢測的

服務質量和檢驗檢測結果有不良影響的、來自內外部的不正值的商業、財務和其

他方而的壓力和影響“

(五)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確保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獲得的商業、技術信息保密,

使這些商業、技術信息的全部權受到愛惜。

第六條文件要求

(一)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

1.形成文件的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注:總體目標應當以文件形式寫入質量方針聲明,質量方針聲明應當由最高

管理者授權發布。

2.質量手冊;

3.本要求所規定的程序文件;

4.檢驗檢測機構為確保其檢驗檢測過程的有效組織、實施和限制所需的文

件,例如作業指導書、管理制度、記錄表格等;

注:指導書一般包括:檢臉檢測細則、檢驗檢測方案、儀器設備操作規程、

儀器設備核查規程、儀器設備自校準規定等。

5.與檢驗檢測有關的外來文件,例如法規、技術規范、標準、政府相關部

門的文函通知以及客戶圖紙、資料等。

注:文件可以接受任何形式或者類型的媒體。

(二)質量手冊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編制和保持質量手冊,質量手冊應當包括(但不限于):

1.體系的適用范圍;

2.檢驗檢測機構基本狀況概述;

3.檢驗檢測范圍;

4.檢驗檢測機構對政府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部門和客戶的義務和服務的

承諾;

5.組織機構圖;

6.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以及對檢驗檢測質量有影響的相關人員的職責

和權限;

7.體系各質量要素的原則性描述及其之間相互關系的描述;

8.引用的程序文件。

(三)程序文件

程序文件是對質量管理體系各質量要素的詳細闡述,與質量手冊一起共同構

成對整個質量管理體系的描述。程序文件的范圍應當覆蓋本要求,其框架層次以

及簡繁程度應當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的性質、規模和工作范圍而確定。

(四)文件限制

檢險檢測機構應當限制本要求所覆蓋的仝部文件(內部或者外部的),諸如

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接受的法規、技術規范、標準;客戶供應的

圖紙、資料;運用的軟件等。記錄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文件,應當依據6.8的要求

進行限制。

應當建立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所須要文件的限制程序,以確保:

1.文件發布前由授權人員審查并且得到批準,確保文件是充分與適宜的;

2.必要時,對文件進行評審與更新,并且再次批準。假如可行,更改的或

者新的內容應當在文件或者相應的附件中予以標明;

3.文件的更新和修訂狀態應當得到識別,剛好從全部運用場所撤出無效或

者作廢的文件,以防止非預期運用無效或者作廢的文件;

4.檢驗檢測機構運作起重要作用的全部作業場所,都能夠得到相關文件的

有效版本;

5.文件應當保持清晰、易于識別;

6.外來文件應當得到識別,并且限制其發放;

7.對保存在計算機系統中的文件的限制也應當達到以上要求。

第四章管理職責

第七條管理承諾

檢驗檢測機構最高管理者應當通過以下活動,體現其檢驗檢測服務滿意本要

求的承諾:

(一)在檢驗檢測機構內傳達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特種設備法律、法規、技

術規范,細致履行特種設備法律、法規所賜予的職責,滿意政府與客戶要求的重

要性;

(二)完成政府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部門下達的各項法定檢驗任務,并且

自覺接受政府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三)制定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四)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且確保其有效運行和持續改進;

(五)在核準的范圍內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六)依據規定實施管理評審;

(七)確保檢驗檢測活動獲得必要的資源(見5.1)。

第八條以政府和客戶為關注焦點

最高管理者應當以增加政府和客戶的滿意度為管理目標,以確保特種設備平

安為目的。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特種設備平安監察條例》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工作,

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擔當法律責任.

第九條質量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當確保質量方針:

(一)與檢驗檢測機構的宗旨與性質相適應;

(二)涵蓋對滿意政府和客戶的要求和持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有效性的承

諾;

(三)在檢驗檢測機構內得到溝通和理解;

(四)在持續適宜性方面得到評審。

第十條策劃

(一)質量目標

最高管理者應當確保在檢驗檢測機構的相關職能和層次上建立質量目標并

供應評價方法。質量目標應當是可考核的,并且與質量方針保持一樣。

(二)質量管理體系的策劃

最高管理者應當確保:

1.對質量管理體系進行策劃,以滿意質量目標以及3.1的要求;

2.在對質量管理休系的變更進行策劃和實施時,應當保持質量管理休系的

完整性。

第十一條職責、權限與溝通

(一)職責和權限

最高管理者應當確保檢驗檢測機構內部門和人員的職責、權限得到規定和溝

通。

1.規定對檢驗檢測質量有影響的全部管理人員、檢驗檢測人員和關鍵崗位

人員的職責、權力和相互關系;

2.配備技術負責人,并且規定明確的職責和權力,全面負責檢驗檢測機構

的技術運作;

注:可以依據檢臉檢測機構的規模,技術負費人可以設置為技術管理層;在

若干專業技術領域可以設立不同的授權技術負責人。

3.配備質量負責人,并且規定明確的責任和權力,以確保質量管理體系得

到實施和保持,并且應當有干脆渠道向最高管理者報告質量管理體系的業績和任

何改進的需求;

注:質量負責人的職員可以包括與質量管理體系有關事宜的外部聯絡;對規

模較小檢驗檢測機構,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可由一人兼任。

4.必要時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

(二)內部溝通

最高管理者應當在檢臉檢測機構內建立各層次和職能間有效溝通的途徑,確

保有關法規、技術規范、標準信息;政府和客戶要求信息;體系運行信息;檢驗

檢測質量和平安信息等能夠得到有效的溝通。

注:溝通形式可以是多樣的,例如質量和平安例會、簡報、布告、內部刊物、

聯網等。

第十二條管理評審

(一)最高管理者應當按預定的時間間隔和程序,定期評審質量管理體系和

檢驗檢測活動,以確保其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評審應當包括評價管

理體系改進的機會和變更的須要,包括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注:管理評審通常一年進行一次。

應當保持管理評審中發覺問題和由此實行措施的記錄。

(二)評審輸入

管理評審的輸入應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

1.質量方針、目標的適宜性和體系文件的適用性;

2.政府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部門的看法和要求以及法規、技術規范要求

的滿意程度:

3.近期審核(內部審核、外部審核)的結果;

4.客戶反饋以及投訴;

5.工作業績和檢驗檢測服務的質量;

6.預防和訂正措施的狀況;

7.以往管理評審的跟蹤措施;

8.可能影響質量管理體系的變更;

9.改進的建議;

10.管理人員的報告;

11.其他相關信息。

(三)評審輸出

管理評審的輸出應當包括與以下有關方面有關的任何確定和措施:

1.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及其改進措施;

2.與政府和客戶要求有關的檢驗檢測的改進;

3.資源需求。

第五章資源配置、管理及技術支持

第十三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障履行檢險檢測服務,建立、保持質量管理

體系并且持續改進其有效性所需的資源,以不斷增加政府和客戶的滿意程度。

注:本要求所提及的資源主要指人力資源、撿臉檢測設備、設氈和環境、擁

有的法規標準、信息和財務資源等。

第十四條人力資源

(一)建立文件化的人員培訓利管理程序,以確保全部與檢驗檢測質量有關

人員的實力。

(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據檢驗檢測服務的須要配備足夠的管理、工程技

術和持證檢驗檢測人員。

(三)從事管理和檢驗檢測的人員應當是辦理了合法聘用手續的簽約人員。

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檢驗檢測機構從事檢驗檢測。

(四)應當依據有關人員的崗位實力、資格和閱歷制定培訓支配,培訓支配

應當與檢驗檢測機構當前和預期的任務相適應。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為每個簽約人

員規定必要的培訓,包括:

1.崗前培訓;

2.崗位培訓,在理論和實踐閱歷較豐富的人員監督、指導下工作;

3.在整個受聘期間的接著培訓,以便與法規、技術規范、標準的變更及技

術發展同步。

(五)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過執業培訓,并具備相應的資格和閱歷,熟知檢

驗檢測服務的要求,并且具備依據檢驗檢測結果做出正確推斷的實力。

注:檢驗檢測人員出具報告的資格還須要遵守有關法規、技術規范、標準的

要求。

(六)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編制與檢驗檢測有關的管理人員、檢驗檢測人員和

關鍵崗位人員的崗位說明書和崗位職責。

注:崗位說明書和崗位職責一般應當規定以下內容:

一從事檢驗檢測服務方面的職責;

一出具綜合檢臉檢測報告/證書或者對報告/證書結果評價(審核、審枇1)

方面的職責;

一管理職責:

一所須要的專業學問和閱歷要求;

一任職資格和培訓要求。

(七)檢驗檢測機構在運用臨時借用的技術人員以及關鍵崗位人員時,應當

確保這些人員是勝任的、受到監督的,并且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要

求進行工作。

(八)檢驗檢測人員的酬勞不應當單純依據實施檢驗檢測的數量,更不能依

據檢驗檢測的結果。

(九)應當保持仝部檢驗檢測人員和技術人員的相關教化、培訓和資格、技

能、閱歷的記錄。

第十五條檢驗檢測設備

(一)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配備正確開展檢驗檢測所須要的檢驗檢測設備。當

檢驗檢測機構須要運用其跟制之外的檢驗檢測設備時,也應當確保滿意本要求。

(二)檢驗檢測設備及其軟件應當達到要求的精確度,并且符合檢驗檢測相

應的規范要求。檢驗檢測設備在投入工作前應當進行檢定/校準、核查,以驗證

其能夠滿意檢驗檢測的須要。有檢定/校準要求的檢驗檢測設備,應當運用適宜

標識表明其檢定/校準狀態。

(三)檢驗檢測設備運用和維護的最新版說明書(包括設備制造商供應的有

關手冊)應當能夠便利地供應應檢驗檢測人員運用。

(四)對檢驗檢測結戾有影響的檢驗檢測設備及其軟件,均應當加以唯一性

標識,例如設備編號等。

(五)應當保存對檢驗檢測結果有重要影響的檢驗檢測設備及其軟件的檔

案。該檔案一般應當包括:

1,設備及其軟件的名稱、唯一性標識:

2.制造商名稱、型式型號、系列號或者出廠編號;

3.接收日期、啟用日期、接收時的狀態和驗收記錄;

4.設備說明書或者制造商的其他資料;

5.全部檢定/校準證書/報告,設備調試、驗收記錄和檢定/校準支配;

6.維護保養支配(必要時);

7.設備的任何損壞、故障、改裝、改進或者修理記錄;

8.設備的操作規程。

(六)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平安處置、運輸、存放、運用、檢定/校準、

修理和有支配維護檢驗檢測設備的程序,以確保其功能正常并且延緩性能退化。

(七)由于過教或者誤操作出現可疑結果,或者已表明有缺陷以及超出規定

限度的檢驗檢測設備,均應停止運用。這些設備應當予以隔離以防誤用,并且加

貼標簽、標記以清晰表明該設備已停用,直至修復并通過檢定/校準合格,表明

能夠正常工作為止。同時,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核查這些險驗檢測設備對從前的檢

驗檢測的影響,并且執行“不符合工作的限制”程序(見其次十八條)。

(八)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確保檢驗檢測設備脫離了險驗檢測機構的干脆限制

再返回后,運用前對其功能和檢定/校準狀態進行檢查并且能夠確保功能正常。

(九)應當制定并且執行檢驗檢測設備的檢定/校準支配,以確保檢驗檢測

機構進行的檢測可以溯源到國家或者國際測量標準;當無法溯源到國家或者國際

測量標準,或者與其無關時,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供應檢查結果相關性或者精確性

的充分證據,例如通過自校、比對等方式。

注:當檢測不能溯源到國家或者國際測量標準時,檢臉檢測機構須要明確

自身檢測的可追溯性的依據和出處,將分析及收集到的有關證明材料存檔,并且

努力將比對結果作為佐證。假如溯源到有證標準物質,則要收集并且保存標準物

質的校準證書及其供應者的資質證明;假如追溯到某種規定的方法和公認標準,

則須要指出出處,明確是國際、國內標準還是法規的規定,還是國際、國內同行

間的一種約定,還是有關方的一種約定,還是國內外某領先企業供應的檢測方法

/儀器設備運用說明書等。

第十六條設施和環境條件

(一)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完善并且管理為達到檢驗殮測要求所須要的設施和

環境,使其有助于檢驗檢測的正的確施,并且確保其條件不會使檢驗檢測結果無

效,或者對檢驗檢測質量產生不良影響。

(二)設施和環境條件對結果質量有影響時,檢驗檢測機構應監測、限制和

記錄工作和環境條件。當條件危及檢驗檢測的結果時,應當停止檢驗檢測。必要

時,還應當提出有關健康、平安和環保的要求。

第六章檢驗檢測實施

第十七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確定檢驗檢測實施的過程,以供應滿意有關法

規、技術規范、標準要求的檢驗檢測服務。應當策劃、確定并且限制這些過程的

依次和相互作用,以確保其運行有效。

應當對有關檢驗檢測的實施過程規定監督的職責,確保這些過程的運行處于

受控狀態,以保證檢驗檢測結果滿意有關法規、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并且與

檢驗檢測機構的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相一樣。

第十八條與政府和客戶有關的過程

(一)與檢驗檢測有關要求的評審/限制

1.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有工作指令限制和/或合同評審程序,以確保:

(1)政府委派的檢驗檢測和報檢的法定檢驗檢測得到實施;

注:政府委派的檢驗檢測和法定檢臉檢測一般可不與客戶簽訂合同,而通過

受理客戶的報檢、下達工昨指令方式進行。

(2)開展檢驗檢測的條件能夠得到滿意;

注:這里的條件指合同條件,而不是檢臉檢測地點的物質條件。這些條件通

常包括的狀況有:

一可以獲得的書面檢驗檢測歷史以及背景,例*歷次檢驗檢測報告、設

備運行狀況和運行記錄等;

一進入現場的平安要求:

一檢驗檢測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檢臉檢測幫助工作及要求:

一對不良天氣條件影響的反應。

(3)政府和客戶的要求被充分明確、文件化和理解;

(4)在被核準范圍內從事檢驗檢測,并且有充分的資源來滿意政府和客戶

要求;

(5)向負責檢驗檢測的人員下達明確的工作指令;

注:在接受口頭合同的狀況下,檢驗檢測機構須要保存全部工作指令的記錄,

包括口頭上接受的要求/協議、日期和客戶代表、指令發布人。

(6)確定和應用適當的并且能夠滿意政府和客戶要求的檢驗檢測方法;

(7)應當對擬分包的檢驗檢測工作進行評審。

2.對工作指令和/或合同理解上的差異在檢驗檢測之前應當已經得到解決。

每項工作指令或者合同既要符合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的要求,又要得到檢驗檢

測機構和客戶的確認。

3.假如特殊狀況下不能實施/完成法定檢驗檢測任務,應當事先向政府特種

設備平安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在客戶已報檢的狀況下,還應當告知客戶。

4.應當保存工作指令和/或合同及其評審記錄,包括重大變更的記錄。

5.假如檢驗檢測過程中須要修改工作指令或者合同,應當重新進行同樣的

評審過程,任何修改均應當通知相關的人員。

(二)接受政府的監察

1.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政府的監督檢查和抽查C

2.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牢靠的檢驗檢測數據檔案,實現檢驗檢測與

平安監察機構間的數據網絡傳輸和共享,幫助動態監管工作,并且剛好上報有關

檢驗檢測工作狀況報表和統計資料等,完成授權檢驗任務。

(三)對政府和客戶的服務

1.檢驗檢測機構開展檢驗檢測服務時,應當遵遵遵守法律律律、法規、技

術規范、政府以及客戶對有關檢驗檢測平安、質量、完成時間和收費標準等方面

的規定。公開檢驗檢測辦事程序、收費標準、服務承諾,接受社會監督。

2.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確保對自身檢驗責任區域或者范圍內特種設備法定檢

驗工作的完成,對未按時投檢的客戶,檢驗檢測機構有義務督促其按政府的規定

進行報檢。并且為政府做好特種設備平安監察工作的技術支撐。

3.檢險檢測機構應當在檢臉檢測信息詢問、工作指令、合同處理及其修改

方面建立和保持與客戶的有效聯系與溝通,以便明確和滿意客戶的要求,并且接

受客戶監督。

4.在確保相關客戶機密和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允許客戶到檢驗檢測機

構實施檢驗檢測的工作現場,巡察為其所作的檢驗檢測工作。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方法

(一)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制定檢驗檢測方法的確定和應用程序,確保接受適

當的檢驗檢測方法實施檢驗檢測服務,保障檢驗檢測目的的實現和滿意有關法

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全部與檢驗檢測有關的作業指導文件、法規、技術規范和參考資料均應當保

持現行有效并且被檢驗檢測人員取閱和實施。

(二)檢驗檢測方法的確定

1.檢驗檢測方法應當優先接受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明確規定的標準、方

法,以及合同約定或者客戶要求接受的標準、方法。

2.當缺少文件化的作業指導書可能影響檢驗檢測結果或者實施過程時,檢

驗檢測機構應當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檢驗檢測細則、檢驗檢測方案、檢驗檢測

工藝等作業指導文件,用以指導檢驗檢測的實施和結果的判定。

3.檢驗檢測機構制定檢驗檢測作業指導文件的過程應當是有支配的活動,

并且指定有足夠資格和實力的人員進行。

(三)非標準檢驗檢測方法

1.當檢驗檢測方法無標準可以依據,或者須要擴大標準運用范圍,或者須

要運用檢驗檢測機構自行制定的檢驗檢測方法時,應當征得托付客戶的同意。擬

在法定檢驗過程中接受非標準檢險檢測方法時,該方法在運用前應當得到履行特

種設備平安監察職能的政府部門的確認或者審批。

2.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非標準檢驗檢測方法、超出標準預期運用的方法、

自行制定的方法是否適合檢驗檢測的預期用途和與政府或者客戶的要求是否相

適應進行評審。

注:評審的方法宜是下列狀況之一,或者是其組合:

——與其它方法所學結果進行比較;

----檢驗檢測機構間的比對;

—下一檢驗周期時的復查或者留樣復檢;

——有關事故分析的結果;

——對影響結果的因素作系統評審。

(四)檢驗檢測方法的應用

1.檢險檢測機構應當確保檢驗檢測方法能夠為檢驗檢測人員熟知并且得到

正確運用和實施。

2.當檢驗檢測須要偏離檢驗檢測方法時,該偏離應文件化,并且經過技術

負責人審批,并且獲得客戶的同意。必要時還應當得到履行特種設備平安監察職

能的政府部門的批準

3.當認為客戶提出的標準、方法不合適或者已經過期時,檢驗檢測機構應

當通知客戶。

其次十條選購服務和供應品

(一)對檢驗檢測質量有影響的選購服務和供應品,檢驗檢測機構應當

制定選購制度和程序。程序中應當包括與檢驗檢測質量有關的消耗材料的選

購、驗收、存儲和運用要求。

(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只運用具有良好信譽并且滿意檢驗檢測所須要質量

的消耗材料?供應品和服務。應當對影響檢驗檢測質量的關鍵服務方、供應方進

行評價,并且保存這些評價的記錄和獲得批準的服務方和供應方名單。

(三)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確保所規定的選購要求是充分與適宜的。選購

文件在發出之前,其技術內容應當經過審查和批準。

其次十一條檢驗檢測分包

(一)通常狀況下,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獨立完成檢驗檢測任務。監督檢驗項

目不得分包。

(二)當分包只是整個檢驗檢測項目的較少部分時,在下列狀況下可以分包:

1.在無法預料或者非正常的狀況下,例如關鍵人員臨時不能上崗、關鍵檢

驗檢測設備臨時不能投入運用等;

2.檢驗檢測機構在一些特殊領域缺少特地的技術卻/或裝備。

注:下列狀況不屬分也:

一供應與檢險檢測相關的服務,例如檢驗檢測設備的校準服務等;

一檢險檢測機構臨時聘用與檢臉檢測有關的具有特地技術的人員,并且

已簽訂正式合同,納入檢臉檢測機構質量體系的;

一臨時借用檢驗檢測機構之外的檢驗檢測設備C

(三)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檢驗檢測前將分包支配書面通知客戶,并旦得到

客戶的同意。法定檢驗檢測項目的分包還應當告知當地特種設備平安監察機構。

(四)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確認分包方具備擔當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資格,并

且經過評價確認分包方的工作能夠滿意本要求。

(五)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就其分包方的工作對客戶負責,由客戶或者政府指

定的分包方除外。

(六)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分包方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

(七)應當保存分包方的名錄、評審記錄以及由分包方完成的檢驗檢測記錄

和符合本要求的證明、監督記錄等。

其次十二條抽樣及樣品處置

(一)對檢驗檢測對象或者部位進行抽樣時,檢驗瀚測機構應當有抽樣支配

或者抽樣要求。抽樣過程應當留意須要限制的因素,以確保檢驗檢測結果的有效

性、代表性以及檢驗檢測結論的牢靠性。

注:當檢驗檢測對象為批量性產品,進行非逐臺(件〉檢驗檢測時,抽樣應

當用統計方法確保其代表性;當檢驗檢測對象為單件產品,對產品某些部位進行

抽樣檢驗檢測(局部檢測)時,抽樣的部位應當滿意法規、標準和該項檢測目的

的要求。

(二)當客戶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抽樣支配或者抽樣要求有偏離但不違反有關

法規、標準時,應當詳細記錄在相應的抽樣記錄中,包括檢驗檢測結果的文件中。

有關責任人的信息應當予以記錄。

(三)對檢驗檢測樣品應當有接受、處置、愛惜、儲存、留樣和(或)清理

的程序,確保樣品在接受、處置、儲存和準備及檢驗檢測過程中不會發生退化變

質、丟失、損壞或者破壞。

(四)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有檢驗檢測物品的標識系統。適當時,檢驗檢測

機構應當在檢驗檢測實現的全過程中運用適宜的方法識別檢驗檢測對象。在有可

追溯性要求的場合,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限制并且記錄檢驗檢測對象的唯一性標

識。標識系統的設計和運用應當確保物品不會在實物上或者在涉及的記錄和其他

文件中混淆。

其次十三條檢驗檢測平安

(一)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并且保持程序,以持續對危及人員職業健康和

平安的緊急源進行辨識,評價其風險并且實施必要的風險限制。

(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據緊急源辨識、風險評吩結果識別潛在的事故或

者緊急狀況,制定和實行相應的限制和平安應急措施,以便預防和削減可能隨之

引發的疾病和損害。假如可行應當定期評審和測試這些平安應急措施。

(三)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賜予管理和檢驗檢測人員足夠的培訓,以使其都能

夠意識并且知曉:

1.檢驗檢測活動中實際的和潛在的職業健康與平安后果;

2.在執行有關職業健康與平安程序,實現職業健康與平安管理要求(包括

平安應急措施)方面的作用和職責;

3.偏離職業健康與平安程序的潛在后果;

4.檢驗檢測現場全部實際的和潛在的緊急源和實行的限制和應急措施。

(四)全部緊急源辨識、風險評價、風險限制以及平安培訓等記錄應當予以

保存。

其次十四條記錄

(一)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制定和實施記錄的標識、收集、檢索、存取、存檔、

保存期限和處置的程序,建立并且維持質量記錄、技術記錄和平安措施記錄,以

供應檢驗檢測的符合性和校驗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證據。質量記錄

應當包括來自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的報告以及訂正和預防措施的記錄。

注:記錄可存于任何形式的載體上,例如硬拷貝或者電子媒體。

(二)全部記錄應當清晰明白,并且應當保存在合適的環境中,以免損壞、

失密,并易于檢索。

(三)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規定記錄保存期限,并且確保記錄的平安愛惜和保

密。

(四)技術記錄

1.每項檢驗檢測的記錄應當包含足夠的信息,并且保證該檢驗檢測在盡可

能接近原條件的狀況下能夠復現。記錄應當包括取樣的人員、檢驗檢測的執行人

員,以及結果校核人員的標識。

注:檢臉檢測原始記錄內容除人員標識外,一般還應當包括:原始記錄對應

于檢驗檢測報告的識別編號;被檢對象的唯一性編號、技術參數、狀態和環境條

件;檢驗檢測設備的唯一性編號、技術參數;檢驗檢測項目及內容;檢驗檢測部

位的描述;檢驗檢測依據、數據、結果及日期等。

2.視察結果、數據和計算應當在檢驗檢測時予以記錄,并且能夠依據特定

任務或者項目分類識別。

3.當記錄中出現錯誤時,每一錯誤應當劃改,不行擦涂掉或者使字跡模糊

或者消逝,應當把正確值填寫在其旁邊。對記錄的全部改動應當有改動人的簽名

或者簽名縮寫。對電子存儲的記錄也應當實行同等措施,以避開原始數據的丟失

或者改動。

注:技術記錄是進行檢驗檢測所得數據和信息的積累。技術記錄可以包括工

作指令、協議或者合同、工作手冊、工作筆記、檢驗檢測記錄表格、檢驗檢測報

告/證書、檢驗檢測報告/證書審核審批傳遞及反饋等。

其次十五條檢驗檢測報告/證書

(一)檢驗檢測機構完成的檢驗檢測服務應當體現在檢驗檢測報告/證書中。

(二)檢險檢測報告/證書應當包括仝部檢險檢測依據、結果以及依據這些

結果做出的符合性推斷(結論),必要時還應當包括對符合性推斷(結論)的理

解、說明和所須要的信息。全部這些信息應當正確、精確、清晰地表達。

(三)當檢驗檢測報行/證書中包含有分包方供應的結果時,應當明確標識。

(四)報告/證書格式應當適應所進行的每一類檢驗檢測,并且將誤會和錯

誤降到最小。法規、標準有要求的,檢驗檢測報告/證書應當干脆接受法規、標

準要求的格式;法規、標準沒有要求的,報告/證書格式應當滿意6.9.2款項的

要求。

(五)檢驗檢測報告,證書應當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最高管理者)或者

授權技術負責人簽發或者批準。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

果、鑒定結論負責。

(六)檢驗檢測報告/證書以及專用印章應當有專人保管,并且建立運用管

理規定。

(七)報告/證書發出后須要更正時,對于不影響檢驗檢測結論的更正,可

以接受補充說明方式,書面傳遞給客戶。對于影響檢驗險測結論的更正應當書面

通知客戶并且將原報告和證書收回、注銷、歸檔并記錄,再重新發出更正后的報

告。當發生檢驗檢測結論的更正結果為“不合格”時,還應當剛好告知負責該設

備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八)應當對存檔的報告/證書及其原始記錄的儲存條件、保存時間和借閱

作出規定,防止這些檢驗檢測結果的見證件被損壞、丟失、更改和不恰當的處置。

其次十六條檢驗檢測質量的監督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有對檢驗檢測過程和結果實施監督的程序,以保證檢驗

檢測工作的質量。這種監督應當是有支配和經過評審的,并且可以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內容:

(-)定期監督、考核檢驗檢測人員的工作實力和質量;

注:對檢臉檢測人員的監督、考核應當包括在檢驗檢測現場進行的監督和

考核。這種監督、考核每月都應當進行,每個從事檢臉檢測的人員五年內至少需

閱歷一次。

(-)定期評審檢驗檢測細則、檢驗檢測方案、儀器設備操作規程等作業

指導文件;

(三)定期評審已發出的檢驗檢測報告/證書及其相關性;

注:評審包括同一特種設備不同時期的檢臉檢測報告/證書。

(四)接受統計技術的內部質量限制圖;

(五)參加檢驗檢測機構間的比對或者實力驗證支配;

(六)利用相同或者不同方法進行重復檢驗檢測;

(七)對檢驗檢測樣品或者存留樣品進行再檢測;

(八)分析一個檢驗檢測對象不同特性結果的相關性。

第七章質量管理體系分析與改進

其次十七條內部審核

(一)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據預先制定的支配和程序進行內部審核,以驗證

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持續符合本要求。

(二)內部審核應當涉及管理體系的全部要素,包括檢驗檢測活動。內部審

核由質量負責人組織并且應當由經過培訓和具有閱歷的人員執行。審核人員的選

擇和審核的實施應當確保審核過程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審核人員應當獨立于被審

核的活動。

(三)內部審核程序文件中應當對策劃和組織實施內部審核以及出具內審報

告、保持相應質量記錄的職責和要求做出規定。

(四)接受審核部門的管理者應當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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