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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國環境法學
21世紀普通高等教育法學系列教材第五章中國自然生態保護法第一節自然生態保護法概述一、自然生態保護法的概念與特征自然生態保護法,是指國家為保障自然資源的科學、合理、可持續利用,實現生態系統的平衡和穩定而制定的,對與重要生態要素、空間和系統相關的開發、利用、保護、修復等活動進行禁限、管控、矯正、規范、引導、扶持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自然生態保護法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保護對象是構成生態系統的各種自然要素及其在特定時空下依生態規律排列組合所形成的空間和系統,包括無機物和動植物等有生命物質。第二,保護目的具有雙重性,直接目的在于保障自然資源的科學、合理、可持續利用,根本目的在于實現和維持生態系統的平衡與穩定,包括維護生物多樣性。第三,手段廣泛、措施綜合。第四,體系復雜。第五,高度尊重、充分運用生態規律。第一節自然生態保護法概述二、自然生態保護法的原則法律原則是指可以作為規則的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原理和準則。②自然生態保護法領域的原則包括全民所有、國家控制,自然資源的多功能利用、可持續利用,運用生態系統方法以及保護優先等。1.全民所有、國家控制《憲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第二款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總體方案》規定以“實現國家所有、全民共享、世代傳承為目標”,構建國家公園體制,建立自然保護地體系。第一節自然生態保護法概述二、自然生態保護法的原則2.多功能利用生態要素和空間兼具生態價值、經濟價值,以及科研、游憩、文化等社會價值。自然生態保護法應盡量平衡各種價值,實現多功能利用,滿足不同群體的合理需求,實現自然生態保護的綜合效益最大化。《森林法》第一條把“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障森林生態安全”作為立法目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突出對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保護。《水法》第四條要求“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第一節自然生態保護法概述二、自然生態保護法的原則3.可持續利用自然生態具有相當的調節、適應能力和恢復、再生潛力。如果把人類活動的負面影響控制在生態承載力和資源再生能力所允許的閾值范圍內,將可以實現對自然生態的可持續利用,各種符合生態規律、對自然生態具有積極影響的開發、利用更將直接推動和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這也是“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內在要求和應有之義。《水法》第一條把“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作為立法的目的之一。《森林法》第三條規定了“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以補植、補種、植被恢復為代表的各種恢復、修復類責任的普遍適用也是對該原則的貫徹和體現。第一節自然生態保護法概述二、自然生態保護法的原則4.運用生態系統方法自然生態是依自然規律運行的系統性存在,成功的管理或治理須以生態系統和自然規律為基礎,運用“生態系統方法”和“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生態系統方法”是以特定生態系統為治理單元,遵循生態價值指引,“從系統整體角度綜合運用各種手段保護和管理生態環境相關物質和空間,充分利用自然規律來解決環境及其相關問題的策略和方法”。2021年,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通過的《昆明宣言》主張“增加生態系統方法的運用,以解決生物多樣性喪失、恢復退化生態系統、增強復原力、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并明確了該方法與“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的本質同一關系。第一節自然生態保護法概述二、自然生態保護法的原則5.保護優先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一旦突破了自然生態容量或閾值,將產生嚴重且不可逆的影響。因此,自然生態保護必須防患于未然,實行保護優先。保護優先原則在森林、野生動物、海島、水土保持、濕地相關立法中都已得到確立。例如,《森林法》第三條規定:“保護、培育、利用森林資源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加強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和支持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與應用,秉持生態文明理念,推動綠色發展。”《海島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海島實行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第一節自然生態保護法概述三、自然生態保護法的體系當前我國生態要素保護法主要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自然資源法中的保護性規范,以及《海島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濕地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針對特定生態要素的保護性立法。生態區域保護法是近年來我國立法最活躍的領域之一,我國已制定《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黑土地保護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家公園法”“自然保護地法”等也正在制定之中。第一節自然生態保護法概述四、自然生態保護法的基本制度自然生態保護法的基本制度,是對普遍適用于自然生態保護法領域的、規范某一特定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自然生態保護法領域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自然生態保護規劃制度、生態保護區域劃定制度、自然生態保護信息制度、自然生態保護許可制度、自然生態保護稅費制度、自然生態退化防治制度以及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等。第一節自然生態保護法概述四、自然生態保護法的基本制度1.自然生態保護規劃制度自然生態保護規劃是指與生態要素、空間的利用、管理、保護、修復相關的各類規劃,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以生態要素保護利用規劃、生態區域保護規劃、自然保護地規劃、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自然退化防治規劃等具體領域規劃為主體。自然生態保護規劃制度從自然生態保護的目的和特性出發,規定自然生態保護規劃的編制依據、內容、效力、程序等內容,以及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等重要規劃之間的關系。第一節自然生態保護法概述四、自然生態保護法的基本制度2.生態保護區域劃定制度生態保護區域是為保護重要的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跡、自然景觀以及生態要素而依法劃定采取特別管控的陸域或者海域,包括公益林、基本草原、重要濕地等生態要素保護區域,自然保護地、流域保護區域等生態系統保護區域,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等自然退化防治區域,以及生態保護紅線等。由于各類區域的保護價值、保護目標不同,其重點保護方式和制度舉措往往也存在差異。生態保護區域制度主要規定生態保護區域的劃定對象、劃定程序、調整程序等內容,并明確與其他相關區域的關系。第一節自然生態保護法概述四、自然生態保護法的基本制度3.自然生態保護信息制度自然生態保護信息指與生態要素、生態區域以及生物多樣性、生態安全、生態產品等相關的各類信息,其獲取機制包括現行法中與自然生態保護相關的各類調查、統計、監測、評估等。自然生態保護信息制度授權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制定相關調查、統計、監測、評估規范,明確目標、方法、標準、流程、任務、職責,統一設置監測站(點),形成覆蓋全域的監測網絡,并匯總相關數據,形成基礎數據管理系統與信息共享機制,建設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和信息平臺。第一節自然生態保護法概述四、自然生態保護法的基本制度4.自然生態保護許可制度自然生態保護許可是國家對社會主體從事特定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批準與認可,是預防違法行為、實現全過程監管的重要抓手。自然生態保護許可主要包括林木采伐許可、捕撈許可、采礦許可、取水許可、特許捕獵許可、馴養繁殖許可、建設用地許可等。自然生態保護許可制度一般規定適用范圍、許可主體、申請程序、審批程序、許可條件等內容。第一節自然生態保護法概述四、自然生態保護法的基本制度5.自然生態保護稅費制度自然生態保護稅費是為實現生態保護目標,對重要生態要素或區域的開發利用課征的稅與費,包括資源稅、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水資源費、土地復墾費等。其征收主要考慮生態價值與修復成本,款項專用于對受損生態要素和區域的恢復與修復。6.自然生態退化防治制度自然生態退化防治是指通過禁限、預防和治理等措施減輕或消除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荒漠化和鹽堿化等自然生態退化問題。自然生態退化防治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確立防治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等生態退化的管理體制、制度舉措、組織機制和保障措施等。第一節自然生態保護法概述四、自然生態保護法的基本制度7.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生態保護補償是為激勵生態保護,在綜合考慮保護、發展成本和生態效益價值等基礎上,采取財政轉移支付或市場交易等方式,對因保護自然生態而遭受發展利益損失的地方政府、企業和公民等給予的合理補償,包括針對重要生態要素與區域的縱向補償、流域上下游等政府間的橫向補償,以及水權、用能權交易等市場化補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主要包括補償主體、補償對象、補償范圍、補償標準、資金保障、效果評估等內容。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一、水資源保護1.水資源權屬與利用《水法》第三條規定,水資源屬國家所有,水資源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水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為國務院及其相關部門對全國的水資源進行調配、管理和使用提供了基礎和依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水塘和其所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雖然沒有所有權,但有根據生產生活需要進行合理利用的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一、水資源保護2.取水許可和有償使用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相關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取水許可制度的實施和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主要依國務院制定的《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進行。另外,用水應當按照用水計劃,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一、水資源保護3.水資源規劃國家制定全國水資源戰略規劃。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照流域、區域統一制定規劃。規劃分為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流域規劃包括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專業規劃,區域規劃包括區域綜合規劃和區域專業規劃。綜合規劃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編制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總體部署,專業規劃指防洪、治澇、灌溉、航運、供水、水力發電、竹木流放、漁業、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節約用水等規劃。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一、水資源保護4.最嚴格水資源管理依照《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總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用水總量控制制度,包括嚴格規劃管理和水資源論證、嚴格控制流域和區域取用水總量、嚴格實施取水許可、嚴格水資源有償使用、嚴格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強化水資源統一調度等內容。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包括全面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強化用水定額管理、加快推進節水技術改造等內容。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包括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推進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等內容。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般由有關市級、縣級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級政府批準,采取特別措施,嚴格保護水體。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二、土地保護1.土地權屬與利用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憲法》第十條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九條之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其中,國家所有的土地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二、土地保護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土地利用和保護的基礎。各級人民政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管理法》第三章規定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的具體內容,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要求、編制原則、審批、修改、與其他規劃的關系等。為解決規劃“打架”,實現“一張藍圖繪到底”,國家近年大力建設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以國土空間規劃作為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故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地方,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二、土地保護3.土地用途管制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所有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類。農用地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二、土地保護4.耕地保護我國立法對于耕地的保護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耕地占用補償。第二,耕地總量不減少。第三,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二、土地保護5.黑土地保護黑土地是指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內蒙古自治區的相關區域范圍內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質表土層,性狀好、肥力高的耕地。鑒于其珍稀性、重要性和破壞嚴重性,國家于2022年頒布了《黑土地保護法》,通過專門立法對這一特殊土地資源作出全面、嚴格保護,建立了包括調查和監測,全面納入規劃,科技支撐能力建設,基礎設施建設,推廣科學耕作,進行綜合治理,規范土地利用,禁止盜挖、濫挖和非法買賣,占用補充,投入保障等在內的制度體系。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三、森林保護1.森林資源權屬與利用依《憲法》和《森林法》的相關規定,森林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森林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履行國有森林資源所有者職責。國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確定給林業經營者使用。林業經營者依法取得的國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權,經批準可以轉讓、出租、作價出資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簡稱“集體林地”)實行承包經營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三、森林保護2.分類經營管理分類經營管理是平衡森林的經濟、社會和生態價值的重要制度安排。《森林法》把森林分為公益林和商品林。國家根據生態保護的需要,將森林生態區位重要或者生態狀況脆弱,以發揮生態效益為主要目的之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劃定為公益林。未劃定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屬于商品林。國家對公益林實施嚴格保護。商品林由林業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三、森林保護3.林木采伐許可采伐許可是森林管理的重要抓手,其制度要點可總結為以下幾點:一是總量控制,限額采伐。省級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消耗量低于生長量和森林分類經營管理的原則,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采伐限額,征求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二是分類管理,因地制宜。公益林只能進行撫育、更新和低質低效林改造性質的采伐,商品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采伐方式,自然保護區的林木除特殊情況外一般禁止采伐。三是特殊林木許可豁免。例如采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四是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三、森林保護4.林地占用管控與補償林地是森林生長存續的根基。《森林法》把林地界定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確定的用于發展林業的土地,規定了一系列嚴格保護的制度措施。一是總量控制。嚴格控制林地轉為非林地,實行占用林地總量控制,確保林地保有量不減少。各類建設項目占用林地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的占用林地總量控制指標。二是占用審批。因礦藏勘查、開采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審批。三是占用恢復。占用林地的單位應當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造林面積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四是臨時占用恢復。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四、草原保護1.草原權屬與利用依《憲法》和《草原法》的相關規定,草原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草原,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家庭或者聯戶承包經營。使用草原的單位,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草原承包經營者還應受到承包合同約定義務的約束。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四、草原保護2.草畜平衡草原利用不得超過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載畜量,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采取種植和儲備飼草飼料、增加飼草飼料供應量、調劑處理牲畜、優化畜群結構、提高出欄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牧區的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劃區輪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在有條件的牧區實行牲畜圈養,應當按照飼養牲畜的種類和數量,調劑、儲備飼草飼料,采用青貯和飼草飼料加工等新技術,逐步改變依賴天然草地放牧的生產方式。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四、草原保護3.草原占用管控與補償因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確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應當交納草原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用于恢復草原植被。需要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占用期滿必須恢復草原植被并及時退還。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五、濕地保護1.濕地資源管理制度體系《濕地保護法》針對濕地資源管理建立了系統的制度體系。一是濕地資源調查評價。二是濕地面積總量管控與目標責任。三是濕地分級管理與名錄。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五、濕地保護2.濕地占用管控與恢復除國家重大項目、防災減災項目、重要水利及保護設施項目、濕地保護項目等外,禁止占用國家重要濕地。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濕地,確實無法避讓的應當盡量減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涉及國家重要濕地的,應當征求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省級重要濕地或者一般濕地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的意見。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及蓄滯洪區內的濕地外,經依法批準占用重要濕地的單位應當根據當地自然條件恢復或者重建與所占用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沒有條件恢復、重建的,應當繳納濕地恢復費。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五、濕地保護3.特殊濕地保護紅樹林濕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保護專項規劃,采取有效保護措施。紅樹林濕地應當列入重要濕地名錄,符合國家重要濕地標準的優先列入。紅樹林濕地一般禁止占用;確因國家重大項目、防災減災等需要占用的,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評估,并做好保護修復工作。相關建設項目改變紅樹林所在河口水文情勢、對紅樹林生長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不利影響。禁止在紅樹林濕地挖塘,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紅樹林或者過度采摘紅樹林種子,禁止投放、種植危害紅樹林生長的物種。因科研、醫藥或者紅樹林濕地保護等需要采伐、采挖、移植、采摘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五、濕地保護4.濕地修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加強濕地修復工作,恢復濕地面積,提高濕地生態系統質量;對破碎化嚴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濕地進行綜合整治和修復,優先修復生態功能嚴重退化的重要濕地;按照濕地保護規劃,因地制宜采取水體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復、動物保護等措施,增強濕地生態功能和碳匯功能。濕地修復應當充分考慮水資源稟賦條件和承載能力,合理配置水資源,保障濕地基本生態用水需求,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對具備恢復條件的原有濕地、退化濕地、鹽堿化濕地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論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復濕地生態功能。禁止違法占用耕地等建設人工濕地。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六、海洋保護1.海洋生態保護《海洋環境保護法》設專章對“海洋生態保護”作出系統規定。一是明確政府的海洋保護義務。二是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海洋生態的需要,選劃、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和海洋特別保護區,進行特別保護和管理。三是國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四是要求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時須進行科學論證,避免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危害。五是鼓勵發展生態漁業,規范海水養殖。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六、海洋保護2.海域使用管理海域指我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海域屬于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海域所有權;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海域使用申請經依法批準后,海域使用申請人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海域使用申請人自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權,可依法使用海域并獲得收益,并可轉讓和繼承。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承擔依法保護和合理使用海域的義務,對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動,不得阻撓。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六、海洋保護3.海島保護海島指四面環海水并在高潮時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包括有居民海島和無居民海島。國家對海島實行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無居民海島屬于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所有權。國家實行海島保護規劃制度。國家建立完善海島統計調查制度。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七、野生動物保護1.陸生野生動物保護《野生動物保護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包括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即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單位和個人可以進行合理利用,但須嚴格遵守法律和家規定,在合理范圍和限度內進行。我國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國家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國家支持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七、野生動物保護2.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國家根據捕撈量低于漁業資源增長量的原則,確定漁業資源的總可捕撈量,實行捕撈限額制度。國家對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到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者公海從事捕撈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八、水土保持1.水土保持調查與區劃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全國水土流失調查并公告調查結果。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水土流失調查并公告調查結果,公告前應當將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對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對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八、水土保持2.水土保持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水土流失狀況,水土流失類型區劃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標、任務和措施,等等;包括對流域或者區域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作出的整體部署,以及根據整體部署對水土保持專項工作或者特定區域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專項部署。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八、水土保持3.水土流失治理與補償費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專項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九、防沙治沙1.防沙治沙原則防沙治沙是一項復雜的系統性工程,需要統籌各方面工作,為此法律明確規定了其工作開展所需遵循的七項原則:統一規劃,因地制宜,分步實施,堅持區域防治與重點防治相結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保護和恢復植被與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相結合;遵循生態規律,依靠科技進步;改善生態環境與幫助農牧民脫貧致富相結合;國家支持與地方自力更生相結合,政府組織與社會各界參與相結合,鼓勵單位、個人承包防治;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九、防沙治沙2.防沙治沙規劃防沙治沙實行統一規劃。從事防沙治沙活動,以及在沙化土地范圍內從事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循防沙治沙規劃。防沙治沙規劃應當對遏制土地沙化擴展趨勢,逐步減少沙化土地的時限、步驟、措施等作出明確規定,并將具體實施方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劃及年度計劃。第二節生態要素保護法九、防沙治沙3.沙化土地治理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沙治沙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種草、飛機播種造林種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調配生態用水等措施,恢復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經沙化的土地。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資或者以其他形式開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公益性治沙活動提供治理地點和無償技術指導。第三節生態區域保護法一、長江、黃河流域保護1.長江流域保護長江流域保護涉及的關系復雜、利益多元、需求多樣。對此,《長江保護法》第三條規定,長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長江保護應當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系統治理。第三節生態區域保護法一、長江、黃河流域保護2.黃河流域保護黃河流域指黃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山西省、陜西省、河南省、山東省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黃河保護法》第三條要求“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貫徹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量水而行、節水為重,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統籌謀劃、協同推進的原則”。第三節生態區域保護法二、青藏高原區域保護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區、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區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四川省、甘肅省、云南省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堅持生態保護第一,自然恢復為主,守住自然生態安全邊界;堅持統籌協調、分類施策、科學防控、系統治理。國家建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協調機制,統籌指導、綜合協調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工作,明確國務院有關部門工作職責和青藏高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責任,要求相關地方在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制定、規劃編制、監督執法等方面加強協作,協同推進青藏高原生態保護。第三節生態區域保護法三、國家公園保護1.原則理念根據《國家公園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國家公園的建設管理應當堅持保護第一、科學管理、合理利用、多方參與的原則。一方面,國家公園堅持生態保護第一,并通過科學的方式來實現。另一方面,國家公園堅持全民公益性。國家公園堅持全民共享,著眼于提升生態系統服務功能,開展自然環境教育,為公眾提供親近自然、體驗自然、了解自然以及作為國民福利的游憩機會。鼓勵公眾參與,調動全民積極性,激發自然保護意識,增強民族自豪感第三節生態區域保護法三、國家公園保護2.管理體制國家公園強調統一管理。國家公園管理需要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公眾等各方的積極參與。3.設立與規劃根據《國家公園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公園管理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及國家公園設立標準,編制國家公園空間布局方案,按程序報批;根據經批準的國家公園空間布局方案,組織開展國家公園設立前期工作,編制設立方案,按程序報國務院審批。國家公園范圍劃定應當開展充分調查和科學論證,從源頭減少和解決空間矛盾沖突。經批準設立的國家公園范圍內不再保留或新設立其他類型的第三節生態區域保護法三、國家公園保護國家公園總體規劃應當自批準設立之日起一年內編制完成。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國家公園總體規劃,編制生態保護修復、生態旅游、自然教育等專項規劃或實施方案,并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按照國家公園總體規劃組織實施相關建設活動,摸清保護、宣教及民生基礎設施等本底情況,充分利用原有設施,建設和完善必要的保護、管理、服務及應急等設施。第三節生態區域保護法三、國家公園保護4.分區管控分區管控是國家公園保護與管理的核心措施。《國家公園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家公園應當根據功能定位劃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核心保護區是國家公園范圍內自然生態系統保存完整、代表性強,核心資源集中分布,或者生態脆弱需要休養生息的區域;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在確保主要保護對象和生態環境不受損害的情況下,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開展或者允許開展有限的活動。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以外的區域劃為一般控制區;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在確保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情況下,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開展或者允許開展有限的人為活動。第三節生態區域保護法三、國家公園保護5.自然資源管理為了實現國家公園的管控目標,國家公園范圍內的所有自然資源應納入統一管理。《國家公園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探索通過租賃、合作、設立保護地役權等方式對國家公園內集體所有土地及其附屬資源實施管理,在確保維護產權人權益的前提下,探索通過贖買、置換等方式將集體所有商品林或其他集體資產轉為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實現統一保護。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與使用許可若不符合管控要求,也需依法退出。對此,《國家公園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國家公園管理機構配合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清理規范國家公園區域內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礦業權、水電開發等項目,落實矛盾沖突處置方案,通過分類處置方式有序退出。第三節生態區域保護法三、國家公園保護6.公眾服務國家公園堅持全民公益性理念,服務社會公眾。一方面,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有利用國家公園生態環境提供公眾服務的職責。國家公園內及其周邊社區原住居民,應當優先分享國家公園保護的成效,社區居民的支持與參與也有助于提升國家公園管理的實效。第三節生態區域保護法四、自然保護區保護1.分類分級按照保護對象的不同,自然保護區分為自然生態系統類、野生生物類、自然遺跡類等三個類別、九個類型。按照保護價值的不同,中國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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