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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大學后勤管理規章制度匯編

日錄

1.大學校園基礎設施修建管理辦法

2.大學教職工單身公寓管理暫行辦法

3.大學后勤管理處政聯席會議制度

4.大學后勤管理處政聯席會議貫徹“三重一大”制度實施辦法

5.大學后勤管理處教職工考勤與請假暫行規定

6.大學后勤管理處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7.大學后勤管理處勞務補貼發放暫行規定

8.大學校內商業網點經營管理辦法

9.大學后勤物業監督管理辦法

10.大學能源管理辦法

11.大學衛生管理制度

12.大學食品衛生與安全管理辦法

13.大學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14.大學后勤管理處電梯管理實施細則

15.大學水、電、暖費用回收管理辦法

16.大學大型用電設備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17.大學后勤管理處內部工程實施程序規范

18.大學后勤管理處校內設施修繕及改擴建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19.大學后勤管理處施工項目內部監管工作制度

20.大學后勤管理處關于加強校內施工管理的若干規定

21.大學飲食服務衛生制度

22.大學食品加工銷售、飲食業衛生“五四”制度

23.大學藥物消毒要求

24.大學個人衛生要求

25.大學餐具清洗消毒制度

26.大學飲食物資統采購工作實施辦法

27.大學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28.大學預防食物中毒措施

29.大學飲食服務中心職工教育、學習、培訓制度

30.大學商品庫管理制度

31.大學商業網點經營管理條例

32.大學校內商貿網點文明服務行為公約

33.大學物資供應部倉庫管理制度

34.大學物資供應部供貨資格準入管理制度

35.大學物資供應部物資采購管理制度

36.大學物資供應部易制毒危險品申報采購發放制度

37.大學物資供應部危險化學品采購發放制度

39.大學變電設備操作規定

40.大學后勒處交接班制度

41.大學設備缺陷管理制度

42.大學維修電工考核制度

43.大學后勤處責任追究制度

44.大學倉庫保管員管理制度

45.大學維修承諾制度

46.大學后勤處修繕巡查制度

47.大學維修服務規范與標準

48.大學校園衛生檢查考核制度

49.大學校園環境衛生管理服務規范

51.大學校園環境秩序管理規范

52.大學校園服務人員考核制度

53.大學校園文明服務公約

54.大學教學樓管理服務制度

55.大學教學樓維護制度

56.大學物業監管組織機構、服務規范及考核細則

57.大學物業巡查員考核獎懲辦法

58.大學物業巡查部月工作流程

59.大學校園外包物業檢查記分與考核辦法

60.大學校園外包物業管理服務說明事項

61.大學校醫院值班制度

62.大學校醫院門診工作制度

63.大學校醫院請示報告制度

64.大學校醫院口腔科工作制度

66.大學校醫院處方審核制度

67.大學校醫院注射室工作制度

68.大學校醫院處置室工作制度

69.大學校醫院病房管理制度

70.大學校醫院藥劑科工作制度

71.大學校醫院藥房查對制度

72.大學校醫院檢驗科工作制度

73.大學校醫院醫學影像科工作制度

74.大學校醫院B超室工作制度

75.大學校醫院預檢分診工作制度

77.大學校醫院消毒隔離制度

78.大學校醫院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79.大學幼兒園食品安全管理員崗位職責

80.大學幼兒園教育教學制度

81.大學幼兒園招生管理制度

82.大學幼兒園食品衛生“五四”制

83.大學幼兒園安全制度

84.大學幼兒園家長社區工作制度

85.大學幼兒園工作考核獎懲制度

大學后勤管理規章制度匯編

1.大學校園基礎設施修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升我校基礎設施修建水平,提供與“五有”高水平大學建

設相匹配的基礎保障服務,助力學校“雙一流”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涉基礎設施系校區內的各類建筑物和附屬設施。修建管理指

基礎設施的修建審批、維保修繕、工程日常監管和非規劃的小型建筑、校園景觀等

項目的建設規劃。

第三條學校成立基礎設施修建管理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審計處、

財務處、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保衛處、基建處、網信辦、后勤管理處等管理

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校園基礎設施修建管理工作。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

室設在后勤管理處。

第四條學校實行基礎設施修建管理和使用相分離制度。管理部門依照部門職

能履行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修建審批、施工監管、質量驗收等職責,促進學校基礎

設施資源得以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使用單位按照學校規定,對基礎設施依規使用

和提出修建管理要求。

第二章管理部門職責分工

第五條審計處負責基礎設施修建工程的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等工作,參與工

程招投標和竣工驗收。

第六條財務處負責基礎設施修建工程的校內資金預算和工程款支付等工作,

參與工程招投標和竣工驗收。

第七條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基礎設施的調配、修建工程的招投標及

固定資產入賬等工作,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第八條保衛處負責消防和監控設施的修建審批與維保、施工監管和組織竣工

險收等工作,參與相關工程的招投標。

第九條基建處負責新建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的工程保修工作。

第十條網信辦負責通訊、網絡設施的修建審批、維保修繕工程的施工監管和

組織竣工驗收等工作,參與相關工程的招投標。

第十一條后勤管理處負責基礎設施建筑物公共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室內設施

和校園內景觀、綠化、水電暖等的修建審批、改變修繕工程的施工監管和組織竣工

驗收等工作,參與相關工程的招投標。

第十二條各類非規劃的小型建筑、校園景觀等項目的建設規劃由基建處和后勤

管理處依據校區規劃和建設實際共同負責。

第十三條學校重大修建工程項目要在工作小組的統領導下,管理部門各司其

責,加強溝通協調,相互支持。

第三章修建申報程序及工程管理流程

第十四條校內各學院、部(處)、校直各單位是基礎設施使用單位修建要求的

申報主體,所轄機構和人員無申報主體資格。使用單位有基礎設施修建要求,向工

作小組申報,由相應管理部門負責修建。

第十五條修建申報基本流程為:申報單位填寫《XX大學修建項目預算申報表》

f職能管理部門確定立項f工作小組審批確定f落實資金來源f招標辦招標f簽訂

施工合同。

申報單位應在學校每年度財務預算編報前向相應管理部門提交《XX大學修建項

目預算申報表》,相應管理部門匯總后報工作小組研究,確定修建項目。財務處據此

編制維修項目年度財務預算、采購預算或者安排專項資金。

納入財務預算的項目,總價五萬元以上的,申報單位提交招標辦進行招標程序。

招標完成后,由學校或相應管理部門與中標方簽訂施工合同。

總價五萬元以下修建項目,申報單位落實資金后直接提交到相應管理部門,相

應管理部門按照學校規定確定施工單位并負責施工監管。

第十六條使用科研經費等未納入財務預算的項目,但屬于學校建設和發展緊

急需要,或突發性事件嚴重影響學校正常秩序,需要應急修建的工程由工作小組研

究確定后,向學校申報,獲批后,依照納入財務預算的項目后續流程辦理。

第十七條施工合同簽訂后,申報單位協助施工單位持工程施工方案和《XX大

學施工申請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領取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視工程情況確定金

額2000-5000元)繳納通知單,并到財務處繳納后,到后勤管理處辦理《XX大學修

建工程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逆),簽署《XX大學文明施工保證書》。任何單位和個

人未經許可進行施工,相關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必要時可斷

水斷電,并保留追償相關損失的權利。

第十八條相應管理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施工過程中的施工工序、工程變更確

認、施工質量和材料的質量、品牌、規格等內容進行嚴格監管。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按照《XX大學安全文明施工保證書》的要求做好文明施

工。未按要求文明施工的,按照違約責任扣取相應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安全文

明施工保證金不夠時從工程款中扣取,造成重大損失的通過法律途徑追償。

第四章項目驗收

第二十條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向相應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竣工報告,并由

管理部門組織申報單位、審計處、財務處、有關專家、師生代表等進行聯合驗收。

第二十一條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須提交兩套完整齊全的工程竣工資料,資

料包括但不限于:項目批準建設的有關文件、施工合同(協議)、設計圖紙、竣工圖

紙、工程變更資料及有關實驗報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等材料。一份由相應管理

部門負責將竣工資料歸檔留存,另一份存放到校檔案館。施工許可證、工程合同、

工程審簽單和工程驗收報告等材料一并作為工程合同結算、百計、付款的憑證。

第五章工程審計及付款

第二十二條施工方持施工許可證、工程合同、工程審簽單和工程驗收報告等

材料向審計處提出審計申請,由審計處依照工程審計相關規定進行決算審計。

第二十三條施工方持決算審計報告、工程合同、票據和工程款支付審批單據等

材料到財務處辦理工程款支付手續。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使用單位應按照“科學合理、行為規范、細心愛護、務求其用”

的原則使用和管理學校基礎設施。故意、惡意或未盡注意義務損毀的,依照相關法

律法規和校規校紀給予處理。意外損毀的,應原價賠償或恢復原狀。

第二十五條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做好基礎設施修建審批、修建施

工、資源調配等工作,保障使用單位能及時有效地使用基礎設施。不積極履行崗位

職責,造成一定影響的,按照學校規定給予考核不合格或紀政紀處理。

第二十六條管理部門人員以權謀私、損公肥私、借機從中牟利,有損學校利

益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發行之日起執行。此前文件內容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

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解釋權歸學校基礎設施修建管理工作小組。

2.大學教職工單身公寓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教職工單身公寓管理,更好地滿足單身教職工的租住需求,制定

本辦法。

一、申請租住條件

1.學校新引進的本人及家庭在青島市內四區(市南、市北、李滄、嶗山)沒有

住房的正式教職工。

2.來我校掛職、兼職等經學校批準須在校內安排住宿的人員。

3.學校規定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

二、租住標準

1.具有碩士研究生、大學本科學歷的人員可申請三人間。

2.具有博士學位的人員可申請兩人間。

3.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可申請單人間。

三、租住審批手續

1.新引進人員首次申請租住校內單身公寓,按以下程序辦理:

①個人申請

符合條件的新引進人員到后勤管理處網站下載并填寫《入住單身公寓申請表》,

經人事處核準、后勤管理處同意后,發放《單身公寓入住通知單》。憑《單身公寓入

住通知單》到財務處資金管理科交納單身公寓床位及公用設施押金等幣1000元。

②辦理入住手續

憑《單身公寓入住通知單》和押金繳款單到后勤管理處后勤科(四方、嶗山校

區均可)簽訂《XX大學單身公寓管理協議書》,辦理入住手續。

2.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申請租住校內單身公寓,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四、房租標準及收費程序

1.房租標準

四方校區7#、11#樓南向700元/月/間,北向600元/月/間;四方校區10#樓南

向300元/月/床,北向260元/月/床;嶗山校區7#樓600元/月/床。

2.房租補貼

學校為首次入住校內單身公寓的新引進人員發放租房補貼,期限最長三年。

補貼發放標準為四方校區7#、11#樓南向580元/月/間,北向520元/月/間;

四方校區10#樓南向260元/月/床,北向230元/月/床;嶗山校區7#樓500元/月/

床。

租住單身公寓的教職工不再享受學校其他租房補貼政策。

補貼發放方式為人事處根據后勤部門提供的入住人員房間、床位等信息,向后

勤部門定期出具補貼名單明細。

3.房租收取

后勤部門根據入住人員的房間、床位、物業管理等情況,定期核實房租收取名

單明細,并根據人事處出具的補貼名單明細,經核查與房租補貼對沖后,填寫《單

身公寓房租收取通知單》報財務處從租住人員工資中扣除。

4.水電等費用收取

每月10日前,由后勤管理處向財務處報送單身公寓《水電費通知單》,由財務

處根據規定從租住人員工資中扣除。

5.押金退還

租住人不再租住單身公寓時,由本人向后勤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辦理退房手續,

需退還押金的,持后勤部門開具的《單身公寓押金退還通知單》和入住時的押金繳

納收據,到財務處辦理退還。

五、其它相關規定

1.入住單身公寓的人員要服從安排,每人只能占用一個床位、一套櫥具,不準

擅自調換床位和房間;確需調換床位的,須經后勤管理部門同意并登記注冊。不得

擅自將房間、床位轉讓或租借他人,一旦發現,取消租住資格。

2.入住單身公寓的人員要確保單身宿舍消防、用電安全,自覺愛護房間內公共

設施,保持室內外清潔衛生,自覺營造良好的住宿生活環境。

3.入住單身公寓的人員調離學校,或因請假、進修等原因離校半年以上均應在

離校前辦理退房手續;特殊情況可報人事處、后勤管理處審批。

4.校內單身公寓原則上是為單身教職工提供的過渡性臨時住所,教職工結婚或

入住三年后應從單身公寓搬出;特殊情況的由學校研究決定。

5.校內單身公寓優先用于解決學校每年新引進人員的住宿問題。學校人事部門

要與后勤部門定期溝通,協同行動,保障新入職人員順利入住。

六、附則

1.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原《XX大學校園內單身公寓租住管理暫行辦法》

同時廢止,符合原文件規定且簽訂租住合同的,按原租住合同執行。

2.本辦法僅適用于符合入住條件并入住校內單身公寓的人員。

3.高密校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4.本辦法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

3.大學后勤管理處政聯席會議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后勤管理處政領導班子工作機制,推進政領導班子

議事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后勤管理處政聯席會議(以下簡稱“政聯席會議”)是處內重大事項

議事決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凡屬議事范圍內的事項都應召開政聯席會議討論

決定。

第三條政聯席會議的參會人員為處長、總支書記、總支副書記、副處長,綜

合辦公室主任列席并做會議記錄。根據會議議程需要,可由政主要負責人商定其他

人員列席會議。

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大事項,人員范圍應擴大到總支委員、

科室負責人、中心主任、分工會、分團委書記等,并有表決權。

第四條政聯席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后勤管理處重大事項都要按照集體

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并依據職責范圍,分工合作,貫徹執行政聯席會議的各項決定,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章議事范圍

第五條政聯席會議在學校授權范圍內討論決定后勤管理處的重大事項:

(一)研究貫徹落實和的教育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的相關措施和辦法。

(二)研究思想政治和群團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1.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2.德育教育、素質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3.廉建中的重要事項;

4.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團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統戰工作中的重要事

項。

(三)研究決定學校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1.改方案、發展規劃和有關規章制度的制定;

2.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需要決策的事項;

3.內設機構崗位設置及干部聘任、隊伍建設、人事調配、考核獎懲、晉職晉級、

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中需要決策的事項;

4.經費使用、收入分配、設備購置、資源調配等工作中需要決策的事項。

(四)研究部署安全穩定工作。

(五)研究需報請學校審批的重要工作。

(六)其它需要由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日常行政管理方面的常規性工作以及的建設、思想政治方面的一般性事務,可

根據實際由分管領導在職權范圍內決定。

第三章議題確定

第六條政聯席會議議題由后勤管理處政主要負責人共同研究確定。政聯席會

議的其他成員需要提交會議討論的問題,應事先向政主要負責人提出,由政主要負

責人協商后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題。凡未經政主要負責人會前審定的議題且屬非突

發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得臨時動議列入政聯席會議議程。

第七條會前要做好準備工作,除特殊情況外,政聯席會議的議題和有關材料

要提前送達與會人員,以便做好議事準備。凡提交會議的議題,應事前準備好匯報

要點、需要討論決定的事項以及解決問題的建議或方案。

第四章會議組織

第八條政聯席會議的召集和主持由處長或書記根據職責分工和議題內容商

定。屬于務工作事項的,由書記主持;屬于行政工作事項的,由處長主持。處長或

書記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政聯席會議一般不得召開,特殊情況需事先溝通一致同

意后再召開。

第九條政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增減,必要時

可即時召開。政聯席會議一般應在全體成員到會時方能召開。出席會議的成員若少

于2/3,會議應改期進行。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需事先向處長或書記請假。不能出

席會議的成員,對會議議題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書面提出。

第十條政聯席會議議事時,凡涉及到與會成員本人以及有夫妻關系、直系血

親關系、近姻親關系的職務聘任、職務晉升和獎懲等有關問題時,有關成員要主動

回避,或由會議主持人告知其回避。

第十一條政聯席會議議事時,應認真做好記錄,詳實、準確記錄會議組織情

況和會議內容,記錄要有專人負責保管,及時存檔備案。

第五章議事程序

第十二條政聯席會議應一題一議,由提出議題的與會成員作簡要說明,出席

會議的其他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然后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政聯席會議議事,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經應出席會議的

成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與會成員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等明確意見。

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如

對討論的議題存在較大分歧,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研、論證和充分交換意

見后,適時再議,必要時可向學校請示。

第十四條對未能出席會議的成員,會后由主持人或專人向其轉告會議的情況

及其決定。

第十五條政聯席會議涉及保密或不宜公開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違者追究

責任。

第十六條政聯席會議決定的內容,必要時應向聯系校領導和學校有關部門報

告,需要公布周知的應以適當形式向全處人員公開。

第六章決定決議的執行與監督

第十七條政聯席會議的決議和決定,應形成紀要,經處長和書記簽字后存檔。

對決定或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聯系本處的校領導反映,但在本級或上級

組織未作出改變之前必須無條件執行,且不得公開發表與決議決定不同的意見。

第十八條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除需要保密的事項外,都要在處內部

公開,并按照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認真組織實施。對于重要決定,處長、

書記應親自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執行政聯席會議的決定或決議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決定或決議的

精神。如遇到新情況確需變更決定或決議,或急需作出新的決定時,應及時召開政

聯席會議予以確認,并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討論決定。在特殊情況下也可由處長和

書記征得政聯席會議多數成員同意后作出適當調整,但應提交下次會議認可。

第二十條貫徹執行政聯席會議的情況,以及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要自

覺接受廣大職工的監督。

4.大學后勤管理處政聯席會議貫徹“三重一大”制

度實施辦法

為切實貫徹民主集中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內監督制度,規范領干決策行為,

嚴格決策程序,防止決策失誤,提高領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程度,依據《共產

章程》、《共產內監督條例(試行)》和學校關于實施“三重一大”制度的有關規定,

結合處內實際,現就后勤管理處政聯席會貫徹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獎懲、重大

事項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制定如下實施

辦法。

一、集體決策

(一)在政聯席會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會議上,與會人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

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與會人員,可以

書面形式表示意見。處主要負責人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人應在其他成員充分發表

意見的基礎上,最后發表意見。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

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作決

策。

(二)應參會人員的表決意見和理由等情況,應形成會議記錄,對“三重一大”

事項的決策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

(三)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可根據議題內容,列席政聯席會決策“三重一大”

事項的會議。

二、執行決策

(一)“三重一大”事項經改聯席會決策后,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

和職責交叉的,由政聯席會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

(二)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

應無條件執行。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組織或聯系本處的校領導反映意見。

(三)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確需變更的,應由政聯席會重新作出決策;

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作出臨時處置的,應在事后及時向處主要負責人報告,

未完成事項如需政聯席會議重新作出決策的,經再次決策后,按新的決策執行。

三、監督檢查

為確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實處,提高監督的有效性,應整合各方力量,

從工作程序和實際效果等方面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一)處政領導要帶頭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有關規定,根據分工和職

責督促分管部門嚴格執行,及時向政聯席會議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

并將貫徹本實施辦法的情況列入班子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二)由總支紀檢委員牽頭組成督查小組對“三重一大”事項執行情況建立督

察制度,負責跟蹤督查決策的執行情況,并向總支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

行情況,除依法應保密的外,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應范圍內公開。

(三)對未經政聯席會集體決策就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部門和人員

應及時向總支委員會報告,必要時可向校委組織部報告。

四、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內容、范圍、程序報政聯席會集體研究決定的。

(二)擅自泄露集體研究決定的應保密事項的。

(三)因上報不實情況或漏報、瞞報,影響政聯席會作出正確決策的。

(四)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拒不執行或擅自變更集體決策

(五)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并造成嚴重損失的。

屬于個人責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輕微的,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

誡勉談話;情節較重、造成一定損失的,責令主要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

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應依據《共產紀律處分條例》和學校有關

規定,給予主要責任人紀政紀處分。

屬于領導集體責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輕微的,要召開專題會議,開展

批評與自我批評,并限期糾正;情節較重、造成一定損失的,領導集體要向學校做

出書面檢討;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領導集體請求上級作出調整。

五、本實施辦法由后勤管理處總支負責解釋。

六、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凡此前文件與本文件不一致之處,以本文件為

準。

5.大學后勤管理處教職工考勤與請假暫行規定

為加強勞動紀律,提高管理效益,確保良好的后勤管理和服務秩序,根據《XX

大學教職工考勤與請假暫行規定》(簡稱《規定》)精神,結合后勤管理處工作實際,

特制訂本規定。

一、提倡敬業奉獻,非不得以情況下,不提倡請假。

二、請假者須提前填寫《XX大學后勤管理處教職工請假審批表》(附件一)。

三、審批流程及待遇

(一)事業編制人員請假審批流程及待遇依照《XX大學教聯工考勤與請假暫行規

定》。

(二)非事業編制人員請假審批流程及相關待遇。

1、請假1天以下的,經中心主任簽字批準;1-3(含3天)天的,經分管處領

導簽字批準;超過3天的,需處長批準。

2、一般情況下,不宜調班;輪班崗位,在可以調班的情況下,不允許請假;調

班由部門負責人安排,職工不得私自調班。

3、緊急情況不能提前填寫書面請假審批表的,應當電話請示分管處長批準,并

在假后補填書面請假審批表。

4、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按照《XX大學教職工考勤與請假暫行規定》

執行。

等應提供書面證明材料,參照《XX大學教職工考勤與請假暫行規定》。

5、休假復崗后,要及時銷假。

6、病假期間的有關待遇

(1)病休不滿兩個月者,每天(不滿一天按一天計)扣發20元工資及本人應

享受的當月校內崗位津貼的5%。

(2)連續病休在兩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停發月份校內崗位津貼;工齡不滿10

年的,從第三個月發放本人基本工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編制補貼+工齡補貼)的

90%o

(3)連續病休超過六個月的,自第7個月起,停發所有補貼,住房公積金及各

類社會保險投保以其基本工資為基數。其它工資按下列標準發放:

①基本工資(非事業編: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編制補貼+工齡補貼之和)的發放

標準: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

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②病休工資總額低于青島市最低用工工資標準的按青島市最低用工工資標準發

放。

(4)對特殊病號(一般指精神病患者、癌癥患者、不能堅持工作并持有證書的

殘疾人等),自病休之日起不再享受津貼。

(5)病休人員在病休期間不得從事有經濟收入的活動,否則停止享受病休期間

的一切福利待遇,不上班的時間按曠工處理。

(6)長休人員病愈要求復工的,須持本市三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的診斷復工證明,

并經校醫院審核后,到綜合辦辦理復工手續。經復工試用三個月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者,方可恢復本人原工資待遇,并補發試用期工資差。如復工后在三個月以內又繼續

休養或停工治療者,仍按長期病假工資處理。

(7)非事業編制人員病休超過一年仍不能復工者,根據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解

除■勞動合同。

7、事假期間的有關待遇

(1)連續請假在十五天以內者,每請假一天扣發30元工資及本人應享受的當

月校內崗位津貼(隨當月工資發放的45%部分)的5%。

(2)連續請事假超過十五天不滿一個月者,扣發當月校內崗位津貼后,按照當

月實發工資總額的50%發放工資(低于青島市最低用工工資標準的按青島市最低用工

工資標準發放)。

(3)連續請事假滿一個月者,扣發當月全部工資,按青島市最低用工工資的標

準發給基本生活費;非事業編制人員連續請假滿三個月者,根據規定或勞動合同約

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五、本規定由處政聯席會議負責解釋。

6.大學后勤管理處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根據學校風廉建工作有關精神和財經管理有關規定,確保后勤管理處所管理的

經費合理有效使用,防止可能出現的財經風險問題,特制定本規定。

一、后勤管理處處長對全處財務工作負全責,是第一責任人。

二、后勤管理處財務支出和報銷票據必須至少有經辦人、驗收人、科室或中心

負責人簽字,報分管處領導審批,處長簽字生效。部門經費實行處長、副處長或總

支書記雙簽制度,

三、經費使用和支出執行嚴格的預算制度,處長要根據學校的經費安排嚴格控制

經費支出,做到專款專用,嚴格控制用于非事業性和非辦公性經費的支出。

四、嚴格控制后勤管理處的收費。根據后勤管理處的業務特點,對可能發生的

管理費用需符合學校的收費要求和相關協議依據,要合理、公開。

五、對可能發生的管理性收費,要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辦理,列入后勤

管理處在計財處開列的發展基金項目統管理,嚴禁小金庫。

六、各種修繕工程款的支付,嚴格按照流程審批。

七、本規定適用于后勤管理處所有經賽。

八、本規定解釋權歸處政聯席會。

7.大學后勤管理處勞務補貼發放暫行規定

經認真調研和處政聯席會研究討論,現就規范自辦中心實體勞務補貼作如下規

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一條勞務補貼的內容。本規定所指勞務補貼系指法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

收入外,因延長勞動時間或承擔額外工作量而獲得的勞動報酬,是包含加班補貼和

一定獎勵和福利的合并。

第二條勞務補貼產生的主要形式有因工作崗位需要而產生的日常性加班、應急

加班值守或修繕、節假日值(加)班。

第三條勞務補貼發放的基本原則。激勵與奉獻兼顧的原則、同一職能部門的標

準一致性原則、獎勤罰懶原則、公開公正的原則、規范審批的原則。

第四條勞務補貼發放的標準。因工作崗位需要而產生的日常性加班實行小時制,

8T2元/小時,每天最多計時5小時;具體到人的小時標準核定和計時由部門專人負

責。應急加班值守或修繕實行小時制,10T2元/小時,據實計時;部門主任對記錄

真實性負責,分管處長負責審批確認。一般節假日值(加)班實行大數制,100-120

元/天(12小時);部門主任對記錄真實性負責,分管處長審批確認。特殊崗位津貼

和法定節假日加班補貼,按照規定發放,由處長審批確認。

第五條勞務補貼發放的程序。各單位的專人每月5日定期將主任確認的上月情

況記錄在單位內部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工資表制作人核定,核定無誤后,由

單位主任簽字確認并提交分管處長審批,經處長簽字審批后通過銀行發放。

第六條本規定生效后,各單位可據此作出符合實際的發放細則,并在名稱、原

則、標準、程序等方面嚴格規范執行。前文件所涉加班費發放等規定與本規定不一

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條幼兒園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八條本規定解釋權歸后勤管理處政聯席會議。

8.大學校內商業網點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生活秩序和校園環境,規范校園商業經

營活動,創建和諧文明校園,發揮商貿服務“服務育人”的職責和作用,打造與“雙

一流”建設相符合的校園商業秩序,更好地服務于廣大師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校園商業服務是學校后勤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大后勤、大服務、

大保障”體系的重要一環。校園商業經營主要分為固定商業網點經營活動和臨時性

商業活動兩部分。固定商業網點經營活動是指租用學校校內房產資源為經營場所,

通過簽訂承包租賃合同,在校園內部針對校內師生開展商品批發、零售、配送、服

務等商業經營行為(科技產業管理處根據學校相關規定出租的國有資產不屬于此范

圍)。臨時性商業活動是指在校園內,臨時性利用校園場地進行短期的商業促銷、展

銷活動、商業宣傳、贊助活動以及服務等商業行為。

第三條校內所有商業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有關規定。不得危

害安全、泄漏機密、影響社會穩定及校園秩序;不得生產、銷售、傳播黃色淫、反、

封建迷信等制品;不得出售變質過期食品和假冒偽劣商品;不得違法違規進行經營

活動;不得影響校園正常教學生活秩序;不得有礙校園環境觀瞻。嚴禁無照和未經

審批在校園內經商。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所轄區域內各類商業經營活動。

第二章校園商業活動的申請和審批

第五條校園內固定商業網點經營活動審批、檢查、監督等由后勤管理處負責。

校園臨時性商業活動由保衛處負責審批、管理。未經相關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利用學校資源對外招租或從事收費性質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固定商業網點經營活動申請與審批。

(一)商業網點的設置由后勤管理處根據學校規劃統安排,其他任何單位和個

人不得私自使用學校國有資產在校內設置外包性質的商業網點。在校內設置商業經

營網點,必須與學校建筑布局相協調,遵循統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生活、保護環

境且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科研秩序的原則。學生公寓、教學樓和教師公寓樓內原

則上不得設立商業經營網點。

(二)后勤管理處負責校內商業網點經營權招標組織工作,通過校招標辦完成

相關部門對申請人資質、方案進行審查、論證,采取競標、議標等方式確定經營者。

(三)確定經營者后,由后勤管理處與經營者簽訂租賃合同。合同須明確:經

營者須按合同約定按時繳納租賃費,先交費后經營。逾期不按規定繳納者,兩個月

內,每天額外收取租賃費總額1%的滯納金;超過兩個月不繳納者,學校有權單方解

余合同,收回房屋。

承租單位或個人須根據學校確定的商業經營地點,提出經營理念、經營方案、

方式,經后勤管理處批準后方可營業。

(四)經營合同到期后,由后勤管理處組織新的經營權確認方案。簽約期內表

現優良的經營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續簽租賃合同的權利。

第七條臨時性商業活動申請與審批。

(一)學校各級共青團、學生會、學生社團舉辦的校園文化活動,凡涉及在校

園進行商業宣傳和商業贊助的,須向校團委或二級學院提交活動方案和《審批表》,

經簽署意見后,報保衛處審核批準、備案。

(二)任何個人、社會團體、校外單位和學校各部門在校園進行涉及商業活動、

商業宣傳和贊助活動,包括社會贊助、報刊校園代理發行、校園文化活動等須向保

衛處提交《審批表》和活動方案,經保衛處簽署意見后方可實施。

(三)商務活動發起人需向保衛處提供經商資質證明、商品合格證明、身份證

復印件、聯系方式以及其他務工人員的身份證等必要材料,簽訂治安協議和保證書。

(四)對于規模、影響較大的校園商業活動、商業宣傳和贊助活動,主辦單位

須向主管部門提交《審批表》、活動方案,同時制定《安保應急預案》,由保衛處審

核簽署意見后方可實施。

(五)商業活動必須交納活動保障押金,活動結束15日內若沒有收到任何與此

活動有關的投訴,且繳納后勤管理處核算的活動中產生的水電費和衛生管理費后,

將保障押金予以返還。若出現問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行政或司法途徑

解決。

(六)入校開展商業宣傳、商業活動需支付資源使用費和安全管理費,用以改

善校園安全管理軟硬件條件。收費標準視商業活動具體情況,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

協商確定。

第三章經營活動管理

第八條業戶要牢固樹立“經營也是管理,服務也是盲人”的理念,深刻認識到

經營活動承擔著學校大后勤“服務育人”的重要職責,做到經營過程遵守“誠實守

信、文明服務”的理念,認真執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和文明公約,切實為廣大師生

提供便利、安全的服務。

第九條網點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合同規定的范圍。違反合同規定者視為違約,將

按照合同規定取締其校內經營資格。校園商業經營網點必須進店經營,店門外禁止

擺攤設點,嚴禁堆放雜物和占道經營;各種標牌、標志必須規范,嚴禁亂貼亂畫;

不準使用高音喇叭;及時清理店內外環境衛生,主動維護店內及周邊的治安、交通

秩序;晚間營業結束時間不得超過學生公寓熄燈時間;嚴禁在校園內任何場所,組

織和參與任何形式的賭,或開展帶有博彩性質的經營活動。

業戶之間不得哄抬物價,惡性競爭,打架斗毆。一經發現給予嚴肅處理,情節

嚴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并取消校內網點經營資格。

第十條經營單位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房屋及設施,確保所用學校資源的完好。發

現使用的房屋和設施出現危及經營單位人身、財產和其他人員安全的情況時,經營

單位應采取必要措施加以維護并立即報告學校主管部門,學校有關部門會同經營單

位共同勘察,屬于經營單位造成的,由經營單位負責維修;屬于學校責任的由學校

負責維修。

第十一條經營單位所用的水、電、暖、通訊等費用全部自己承擔,按和學校相

關管理規定交納。

學校其他部門設立的向師生收費的盈利性場所應安裝水、電等計量設備,并按

照學校規定向學校繳納水電費。

第十二條校園商業網點要按照“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要求,認真做

好安全防范工作。校園商業網點應自行配備足夠的滅火器等安防設施和器材。經營

面積大、物品多、價值高的網點要安裝防盜報警和監控設備,嚴防盜竊事件和安全

事故發生。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嚴防從業人員違規、違紀和違法現象

的發生。若由經營者管理原因給學校聲譽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學校可單方解除經

營合同,取消其經營權,并保留一切追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校園商業網點責任人須根據自己的經營業務需要辦理相關證件(如經

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務工人員登記表、人員暫住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消防安

全驗收合格證件等等),并向主管部門登記備案,證照不全不得營業。自覺接受學校

相關部門的消防、治安管理檢查,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立即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因高校的特殊性,為保障師生食品衛生安全,校內餐飲類專由飲食服

務中心負責監管,校內各商業網點只能開展商貿活動,嚴禁在網點內進行現場食品

加工并對外銷售,違反者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處罰直至取消其校內經營權(學校專門

引進的具有餐飲加工資質的便利店等除外)。

圖書、音像、眼鏡、郵政、煙草等門店,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同時應主動辦理相關

的從業資格認證書和資質證明。將相關證件復印后提交后方可營業,否則不得從事

該項目經營。

第十五條加大對校內商業網點的監督管理力度,依照法律規范經營,用合同約

束行為。各業主應在合同期滿前三個月主動與主管部門聯系洽談解約或續約事宜;

在合同結束前一周內未來聯系者,將視為放棄。

經審批同意在校內進行的臨時性商業活動,須嚴格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嚴格遵

守時間、場地安排、活動規模、種類,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

活動結束或活動期間宣傳物品b現破損有損學校風貌的,活動方應立即收回。不按

要求執行的,嚴禁再次進入校園開展任何商業宣傳、經營等活動。

第四章違規處理

第十六條校園商業網點違反本辦法的,由后勤管理處負責按照經營合同進行處

理,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或者解除合同,限期離開校園,情節嚴重者將移交有關部

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七條未經批準或未按審批區域擅自在校園進行各類商業、服務業經營活動

的單位和個體,由保衛處根據校園治安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對學校設施造成損壞的,

由主辦單位或責任人按價賠償。

第十八條未經批準或未按審批區域張貼、放置、懸掛的商業活動和贊助活動各

類宣傳品的內容、形式等違反法律、法規的,由保衛處及時予以制止、取締外,一

并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對產生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依據相關規定給予

相應處罰;對觸犯法律的,移交公安處理。

第十九條校園內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私自以勤工儉學名義在校園內從事家教

中介、兼職招聘、商業宣傳、營銷策劃、產品推廣、節假日包車等宣傳、組織活動。

違者,由保衛處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根據學校相關管理規定做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依據管理權限分別由后勤管理處、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二H■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其它與校內商業經營活動有關的規定與

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淮。

9.大學后勤物業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XX大學后勤物業管理活動,促進其穩健、規范、可持續

運行,不斷提升物業管理質量,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校園物業委托管理合同》

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XX大學后勤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通過采購與XX大學簽署后勤物業服務合

同,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

XX大學相關場地、道路、樓宇及配套設施設備,進行維修、修繕、養護、管理,維

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對象指的是XX大學全體師生員工。

第六條對物業服務企業監督管理,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監管職責

第七條后勤管理處負責校內后勤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

責:

(一)根據學校授權,具體負責物業服務企業招標標準的制定,參與招標;

(二)向學校匯報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根據上級指示抓好具體工作落實;

(三)對物業服務企業執行標準、物業服務進度和提供服務質量進行全程跟蹤

并做好監督管理;

(四)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依照管理權限,對物業管

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五)負責受理物業管理中的重大事件報告,受理物業管理投訴,協調處理矛

盾和問題;

(六)代表校方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特殊服務的需求,并履行校方的批復和付

款程序;

(七)履行校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接受學校的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和地方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依法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維護校方利益;

(三)抓好基礎服務,形成有效的自身監管機制,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行和服務

功能有效展開,保持并提升工作質量;

(四)接受后勤管理處的監督管理,定期匯報物業管理工作實施情況;

(五)根據后勤管理處提出的建議與要求,及時組織整改,以滿足校方的各類

需求;

(六)及時了解物業服務對象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其監督并協調處理好矛盾糾

紛;

(七)編制物業服務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完成,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的登記備

案;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依法應履行的職責。

第九條物業服務對象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履行對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職

責,享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

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

權;

(三)對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享有評價權和監督權;

(四)對物業管理服務存在的問題享有建議權和投訴權;

第三章監管內容

第十條涉及的物業管理行政監管事項。

(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

(二)物業服務企業和人員的資質審查;

(三)物業服務過程質量的日常監督檢查;

(四)物業糾紛調解工作。

第十一條重點監管和審核內容。

(一)審核物業服務企業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是否參加過相關業務培訓并取得

上崗資格;

(二)審核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三)審核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存在違反《物業管理條例》、《校園物業委托管理

合同》以及本辦法的相關行為;

(四)審核物業服務企業是否拒絕或者阻礙監管機構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

(五)審核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建立定期接待制度,聽取服務對象對物業管理工

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服務對象的咨詢、投訴和監督。

第四章監管措施

第十二條后勤管理處應定期對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監督檢查,并根據實際需要

不定期地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后勤管理處根據開展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非現場監

管措施:

(一)物業服務企業每月25日之前報送物業管理工作小結,以及下月工作計劃;

(二)物業服務企業每年11月30日前報送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三)物業服務企業每年12月25日前報送年度工作總結;

(四)建立舉報制度,查處物業服務企業違法違規行為;

(五)由后勤管理處設立專用電子郵箱,收集有關意見和建議;

(六)物業服務企業應在學校公共部位設置意見箱并負責日常維護,后勤管理

處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后勤管理處根據開展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現場監管

措施:

(一)聽取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有關物業管理情況及有關專項情況的匯報;

(二)在物業服務企業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三)詢問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人員,必要時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事項作出

說明;

(四)查閱、復制物業服務企業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五)每季度組織一次物業管理滿意度調查;

(六)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情況評審。

第十五條對物業服務企業實行記分管理。由后勤管理處每月根據物業服務企

業的服務管理質量、服務對象反映等情況進行記分,分數作為物業費撥付和合同終

止與續簽的依據。分數在95分以上,給予一定獎勵;90-95分為合格,按照合同撥

付物業費;低于90分,每下降一分,扣除合同物業費1%,給予告誡;連續兩個月低

于80分,解除物業服務合同。(評分標準另行下發)

第五章監管要求

第十六條后勤管理處應當依據的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

度,正確行使職能,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實現監督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

第十七條后勤管理處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檢查,應做到事前有計劃、事中

有記錄、事后有總結;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后勤管理處應采用書面形式責成

物業服務企業限時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校園物業委托管理合同》

和本辦法,結合企業自身發展需求,以物業管理為核心,以質量管理為重點,建立

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堅持以人為本,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力度。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后勤管理處做好監督管理工作,應當定

期、如實向后勤管理處報送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管報表,不得拒絕、隱匿、偽報。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對檢查中發現的物業管理問題,應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學校有權要求其按照合同作出相關處罰。對物業服務企業的違規違法行為,

學校可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對象應以高度負責的主人翁精神,積極參與物業管理的

民主監督。如發現有違反規定、失職、贖職行為的,可直接向學校有關部門舉報,

也可向后勤管理處反映。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對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

定。

第二十三條非合同性質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后勤管理處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或制定補充

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

10.大學能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和學校建設節約型學校的有關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對學校供水、供

電、供暖工作的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好學校能源,保證教學、科研、生活、生產

妁正常有序進行,依據、省、市有關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學校后勤管理處是學校用水、用電、用暖的管理部門,負責核定用水、

用電、用暖指標及用能費用回收工作,協助學校其他部門做好全校水、電、暖的規

劃及其設施的規劃、改建、維修等工作。

第三條凡使用學校水、電、暖的校內外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用戶),所用水、

電、暖一律裝表計量,并按照法定或相關合同約定的價格和標準,根據用戶性質向

學校交納能源使用費。

第四條校內各類經營用戶要足額交費(需政策性補貼的,由學校專門研究決定)。

第五條學校各能源用戶必須自覺遵守學校相關管理規定,服從學校能源管理部

門的統管理,自覺維護學校能源供應設施和秩序。各用戶應堅持節約能源和資源的

方針,積極推廣節約新技術、新措施,節能設備等。各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職工和學

生節約能源的宣傳和教育。

第二章能源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六條學校新建基建項目應考慮相應的水、電、暖增容及配套設施建設。新建

配套設施在規劃設計時,要符合水、電、暖建設規劃和學校總體供能容量要求,符

合有關節約能源和資源的要求。凡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竣工,須由后勤管理處

能源保障管理部門參加竣工驗收,建設單位需向后勤管理處提交竣工圖紙以便備查。

新建配套設施在保修期內由基建部門進行管理保修;保修期滿驗收合格后交由后勤

管理處管理。

第七條校內改變項目(含部門內部改變),要在保證其水、電、暖負荷分配均

衡,各項系統運行穩定的前提下進行。凡需改變水、電、暖管線設施的,必須事先

將設計圖紙交后勤管理處能源保障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并由專人現場指導后方可施

工,否則有權采取相應措施令其停工。凡未經能源保障管理部門審批的施工項目,

所增加的用量概不納入水電費預算核定范圍,由項目單位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八條各單位計劃添置大功率耗能設備,必須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由國有

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科技處等部門簽署意見后,再到后勤管理處能源保障管理部

門辦理相關審批、備案等手續后方可購置,否則計財處不予報銷。

第九條基建、綠化、噴灑體育場,沖洗車輛等原則上不得使用自來水,特殊情

況必須使用自來水的,需報管理部門批準,并裝表計量按照相應行業標準水價進行

收費,個人車輛嚴禁在校內洗車。

第十條后勤管理處能源保障科應建立日常水、電、暖管理巡查記錄,在檢查中

如發現用戶違章操作或維修部門維修不及時、不規范等情況應及時提出,并要求落

實整改。

水、電、暖服務、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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