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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電力建設平安工作規程(架空電力線路局部)
Regulationofsafetyoperation
inpowerenginceringconstruction
(Partofpowertransmissionline)
DL5009.2—94
主編部門:中國電機工程學會電力建設平安技術分委會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
施行日期:1995年4月1日
第一章總那么
第I條為貫徹執行“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的平安生產方針,瓏保職工在施工中的平安和健康,根據國
家有關規定,結合架空電力線路施工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程。
第2條本規程適用于11()?500kV架空電力線路的施工;35?63kV架空電力線路施工可參照執行。
第3條施工單位可根據本規程佗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編制補充規定或實施細那么,經總工程
師批準后執行。
第4條施工單位的各級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熟悉并嚴格遵守本規程;工人必須熟悉和嚴格遵守本規
程的有關規定并經考試合格后上崗
第5條對從事電氣、起重、焊接、爆破、爆壓、高處作業、汽車駕駛、機械操作等特種作業的人員,必
須進行專業操作技術培訓和平安規程的學習,并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取證前方可上崗獨立操作。對上述
人員應定期進行考核,不合格者應收回證件、停止作業,待重新考試合格前方可上崗。
第6條新進企業的人員(包括學徒工、合同工、臨時工、協議工、實習人員)在分配工作前必須進行公司、
工區、班組三級平安教育。民工必須在施工前由施工負責人講解平安考前須知和操作方法,并做好平安
監護工作。
第7條試驗和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之前,必須先制定平安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
后執行。
第8條在執行本規程的同時,必須貫徹執行《電力建設平安施工管理規定》。
第二章根本規定
第9條施工作業必須有平安技術措施,并在施工前進行交底。已交底的措施,未經技術負責人同意,不
得擅自變更。
第10條主要工器具應符合技術檢驗標準,并附有許用荷載標志;使用前必須進行外觀檢查,不合格者
嚴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
第II條各種錨樁應按技術規定布設,規格和埋深應根據土質經受力計算確定。立錨樁應有防止上浮或
轉動的措施。
第12條施工人員嚴禁違章作業;不得影響他人平安作業;有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第13條對無平安措施或未經平安技術交底的施工工程,施工人員有權拒絕施工。
第14條施工人員嚴禁酒后作業。
第15條進入施工作業區的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平安帽。
第16條施工人員應正確配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第17條遇有雷雨、暴雨、濃霧、六級及以上大風時,不得進行高處作業、水上運輸、露天吊裝、桿塔
組立和放緊線等作業。
第三章工程材料、設備的堆放和保管
第18條材料、設備應按平面布置的規定堆放。露天堆放場地應平整,并應符合裝卸、搬運、消防及防
法的要求。
第19條器材堆放應遵守以下規定:
1.物件堆放整齊穩固;長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2.器材距鐵路中心線不得小于3m。
3.鋼筋混凝土電桿堆放的地面平整、堅實,桿段下面設支墊,兩側用木楔掩牢,堆放高度不超過三層。
4鋼管堆的兩側設立柱,堆放高度不超過Im。
5.水泥堆放的地面墊平,堆放高度不超過12包。
6.線盤放置的地面平整、堅實,滾動方向的前后均掩牢。
7.圓木或毛竹堆放高度不超過2m,并有防止滾落的措施。
第20條臨時倉庫的建造應遵守以下規定:
1.工地及材料站臨時建筑物的防火距離應遵守表1的規定。
表1建筑物與易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m)
2.根據儲存物品的特性,采用相應耐火等級的材料建造,并配備適用的消防器材。
3.結構緊固、可靠,門窗向外開啟。
4.不宜建在電力線下方。如需在110kV及以下電力線下方建造時,應經線路運行單位同意,屋頂采用耐
火材料:建筑物與導線之間的垂直距離,在導線最大計算弧垂情況下不小于以下數值:
1?10kV3m
35kV4m
63?110kV5m
第21條氧氣瓶的存放和保管應遵守以下規定:
I.存放處周圍10m內嚴禁明火,嚴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嚴禁沾染油脂。
3.嚴禁與乙塊氣瓶混放在一起。
4.臥放時不宜超過5層,立放時有支架固定。
5.有瓶帽和兩個防震圈。
6.瓶帽擰緊,氣閥朝向一側。
7.嚴禁靠近熱源或在烈日下曝曬。
8.存放間設專人管理,并設置“叫禁煙火”的標志。
第22條乙快氣瓶的存放和保管應遵守以下規定:
1.班組的存放量?般不超過5瓶;超過5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用非燃燒體墻隔成單獨的存放間,并有
一面靠外墻。
2.存放間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5m。
3.存放間小得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
4.存放間通風良好,不受陽光直射,遠離高溫熱源;其附近設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滅火相,但嚴
禁使用四氯化碳滅火器。
5.存放間設專人管理,并在醒目處設置“乙煥危險、嚴禁煙火”的標志。
6.直立放置,并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7.嚴禁與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間存放。
第23條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應遵守以下規定:
1.容器必須密封。
2.庫房空氣流通,并有專人管理。
3.存放處掛警告標志。
第24條汽油、柴油等揮發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應遵守以下規定:
1.存放在專用的庫房內,容器必須密封。
2.附近嚴禁有易燃易爆物品。
3.嚴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曬。
4.存放處設“嚴禁煙火”的標志。
第25條工地爆破器材庫的位置、結構和有關設施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經當地公安部門許可。
第26條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庫存放,并設專人管理。
第27條班組使用的少量爆破器材臨時存放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I.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鄉政府備案。
2.必須存放在距離煙火較遠的專用房間內,并設專人保管。
3.雷管裝在內壁有防震軟墊的專用箱內。
4.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間內不得住宿和進行其它活動.
5.存放間內嚴禁吸煙或帶入火種。
6.當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須點清數量,及時退庫。
7.嚴禁將爆破器材帶入宿舍或移作它用。
第四章施工用電及工程防火
第一節施工用電
第28條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電應按已批準的施工技術措施進行布設,并按當地供電部門的規定提出
用電申請。
第29條施工用電設施的安裝、維護,應由取得合格證的電工擔任,嚴禁私拉亂接。
第30條低壓施工用電線路的架設應遵守以下規定:
1.采用絕緣導線。
2.架設可靠,絕緣良好。
3.架設高度不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車輛通行處不低于6m。
第31條開關箱負荷側的首端處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第32條熔絲的規格應按設備容量選用,且不得用其它金屬線代替。
第33條熔絲熔斷后,必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前方可更換;更換好熔絲、裝好保護.罩前方可送電。
第34條使用電氣設備及電開工具應遵守以下規定:
1.不得超銘牌使用。
2.外殼必須接地或接零。
3.嚴禁將電線直接鉤掛在刀閘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內使用。
4.嚴禁一個開關或一個插座接兩臺及以上電氣設備或電開工具.
5.移動式電氣設備或電開工具應使用軟橡膠電纜;電纜不得破撮、漏電。
6.不得用電源軟橡膠電纜拖拉或移動電開工具。
7.嚴禁濕手接觸電源開關。
8.工作中斷必須切斷電源。
第35條在光線缺乏及夜間工作的場所,應設足裝的照明:主要通道上應裝設路燈。
第36條電氣設備及照明設備撤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帶電的局部。
第37條照明燈的開關必須控制火線:使用螺絲口燈頭時,零線應接在燈頭的螺絲口上。
第38條危險品倉庫的照明應使用防爆型燈具,開關必須裝在室外。
第二節工程防火
第39條電氣設備附近應配備適用「撲滅電氣火災的消防器材;發生電氣火災時應首先切斷電源。
第40條裝過揮發性油劑及其它易燃物質的容器,未經處理嚴禁焊接與切割。
第41條在山林、牧區進行施工,必須遵守當地的防火規定,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動用明火或進行
焊接時,必須劃定工作范圍,去除易燃雜物,并設專人監護。
第42條在山林、牧區進行爆炸壓接時,應先將藥包下方的樹干、雜物、干草等易燃物去除干凈。
第43條采用暖棚法養護混凝土根底時,火源不得與易燃物接近,并應設專人看管。
第五章高處作業
第44條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不同高度的可能
墜落范圍半徑見表2。高處作業應設平安監護人。
表2不同高度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
作業位置至其底部
2?55?1515?30>30
的垂直距離(m)
其可能墜落范圍半
2345
徑(m)
L應遵守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
2.車況必須良好,司機應有平安駕駛經驗。
3.車輛不得帶掛車或由其它車輛施拽行駛。
4.車輛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遇有火源應繞道行駛。
5.運輸途中,車輛不得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橋上或建筑物附近停留。
6.押運人員必須乘坐在駕駛室內;車上裝載的物品應用帆布遮蓋,并設標志。
7.炸藥和雷管應分別運輸,并嚴禁與其它易燃物品同車運輸。
第63條氧氣瓶、乙燃氣瓶的運輸應遵守以下規定:
1.瓶帽必須旋緊,輕裝輕卸,嚴禁拋摔和滾碰撞擊。
2.汽車裝運時?,一般應橫向臥放,頭部朝向一側;裝載島?度不得超過車廂高度;直立排放時,車廂高度
不得低于瓶高的2/3。
3.嚴禁與易燃易爆物品同車運輸。
4.嚴禁將氧氣瓶與油脂或帶有油污的物品同車運輸。
5.氧氣瓶與乙快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6.車輛應掛有“危險品”標志。
第64條用載重汽車接送施工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1.取得交通管理部門的載客許可證。
2.車廂攔板牢固,攔板高度不低于Imo
3.車上指定平安監護人。
4.不得超員;乘車人員的頭、手不得伸出車廂攔板:車廂攔板上嚴禁坐人。
5.乘車人員應隨時躲避路邊樹木及道路上方的障礙物。
第65條在施工車輛缺乏的情況下,允許同車攜帶少量炸藥(10kg)和雷管(20個),但應采取防震、防火措
施:攜帶雷管的人必須坐在駕駛室內。
第66條各類拖拉機掛車不宜做為載人交通工具;如做為載人交通工具,應遵守當地交通管理部門的規
定。掛車連接裝置必須牢固,剎車裝置必須可靠。
第二節非機動車運輸
第67條非機動車運輸應遵守當地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除指定駕車人外,其他人員不得駕車。
第68條裝車前應對車輛進行檢有,車輪和剎車裝置必須完好。
第69條駕車人員應熟悉道路狀況和裝載物件的特性;裝載物件綁扎牢固前方可行車。
第70條重車在險路、彎路、陡坡或泥濘、冰雪、坑洼道路上行走時,車上人員應下車步行。
第71條重車下坡時應控制車速,不得任其滑行。
第72條數車同時運輸,應保持適當距離,不得并行和搶道。
第73條停車時必須把車剎住。
第三節水上運輸
第74條船舶運輸應遵守航運部門的有關規定。嚴禁無證駕駛機動船。
第75條船工及押運人員應熟悉水上運輸知識和載物的特性。船只嚴禁超載。
第76條裝卸笨重物件或大型施工機械應有上級批準的裝卸方案。裝載時應將其落至艙底;如需裝在艙
面上,必須有重物壓艙。
第77條入艙的物件應放置平穩:易滾、易滑和易倒的物件應綁扎牢固。
第78條裝載爆破器材的船艙內不得有電源;與機艙相鄰時,應有隔熱措施;船上應配備消防器材。
第79條用船只接送施工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1.乘船人數不得超員。
2.在深水航道上行船時,船上必須配備救生設備。
3.乘船人員不得將手腳伸出船體,并不得任意在艙外走動。
4.乘船人員不得在途中下水。
5.上下船的跳板應搭設穩固,并有防滑措施。
第80條竹、木排的運輸應事先制定平安措施,報有關部門批準后進行。
第四節人力運輸和裝卸
第81條人力運輸的道路應事先去除障礙物;山區抬運笨重:物件或鋼筋混凝土電桿的道路,其寬度不宜
小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4<
第82條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運;抬運時應設一人指揮,步調一致、同起同落。
第83條運輸用的工器具應牢固可靠,每次使用前應進行認真檢查。
第84條雨雪后抬運物件時,應有防滑措施。
第85條裝卸笨重物件使用的跳板,其厚度應根據材質經計算詢定;腐朽、扭紋、破裂和大橫透節的木
材不得做為跳板。跳板搭設坡度不得大于1:3。
第86條用跳板或圓木裝卸滾動物件時,應用繩索控制物體;物件滾落前方嚴禁有人。
第87條鋼筋混凝土電桿卸車時,車輛不得停在有坡度的路面上。每卸?根,其余電桿應掩牢:每卸完
一處,剩余電桿綁扎牢固前方可繼續運輸。
第88條用滾杠拖運笨重物件時,添放滾杠的人員應站在物件的側面,并不得戴手套;遇有松軟土質應
鋪設走道。拖拉鋼絲繩的轉角內側嚴禁有人。
第五節機械裝卸
第89條起重機裝卸作業,應按國家標準GB6067《起重機械平安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90條起重機工作中應遵守以下規定:
1.吊件和起重臂下方嚴禁有人。
2.吊件吊起10cm時應暫停,檢直制動裝置,確認完好前方可繼續起吊。
3.吊件嚴禁從人身或駕駛室上空越過。
4.起重臂及吊件上嚴禁有人或有浮置物。
5.起吊速度均勻、平穩,不得突然起落。
6.吊掛鋼絲繩間的夾角不得大于120。。
7.吊件不得長時間懸空停留;短時間停留時,操作人員、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8.起重機運轉時,不得進行檢修。
9.工作結束后,起重機的各部應恢復原狀。
第91條凡屬以下情況之?者,必須辦理平安施工作業票,并應有負責技術人員在場指導。
1.吊件重量到達起重機額定負荷的95%。
2.兩臺起重機抬吊同一物件。
3.起重機在電力線下方或其臨近處作業。
第92條起重場地應平整,并避開溝、洞或松軟土質。汽車起重機作業前,應將支腿支在堅實的地面上。
第93條埋入地下且深度不明、荷重不明的物件或粘結在一起的物件均不得起吊。
第94條起吊物應綁牢,吊鉤懸掛點應與吊物重心在同一垂線上,吊鉤鋼絲繩應垂直,嚴禁偏拉斜吊;
落鉤時應防止吊物局部著地引起吊繩偏斜;吊物未固定好嚴禁松鉤。
第95條起重機嚴禁越過電力線進行作業。在臨近帶電體處吊裝時,起重臂及吊件的任何部位與帶電體(在
最大偏斜時)的最小平安距離不得小于表4的規定。
表4起重機與帶電體的最小平安距離
電壓等級(kV)<11-1035?63110220330500
最小平安距離
1.52.03.54.06.07.08.5
(m)
第96條起吊成堆物件時,應有防止滾動或翻倒的措施。鋼筋混凝土電桿應分層起吊,每次吊起前,剩
余電桿應用木楔掩牢。
第97條起重機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過制造廠銘牌規定。
第98條起重作業應由起重工擔任指揮,指揮信號必須清晰、準確。
第七章根底工程
第一節土石方開挖
第99條人工清理、撬挖土方方應遵守以下規定:
1.先去除上山坡浮動土石。
2.嚴禁上、下坡同時撬挖。
3.土石滾落下方不得有人,并設專人警戒。
4.作業人員之間保持適當距離。
第100條人工開挖基坑時,應事先去除坑口附近的浮石;向坑外拋扔土石時,應防止土石回落傷人。
第101條坑底面積超過2m2時,可由2人同時挖掘,但不得面對面作業。
第102條作業人員不得在坑內休息。
第103條掏挖樁根底施工前應經土質鑒定。挖掘時,坑上應設監護人。在擴孔范圍內的地面上不得堆積
土方。
第104條掏挖樁根底成型后,應及時澆灌混凝土;否那么應采取防止土體塌落的措施。
第105條不用擋土板挖坑時,坑壁應留有適當坡度;坡度的大小應視土質特性、地下水位和挖掘深度確
定,一般可參照表5預留。
表5各類土質的坡度
土質類別砂土、礫土、淤泥砂質粘土粘土、黃土堅土
坡度(深:寬)1:0.751:0.51:0.31:0.15
第106條挖掘泥水坑、流砂坑時,應采取平安技術措施;使用擋土板時,應經常檢查其有無變形或斷裂
現象。
第107條不得站在擋土板支撐上傳遞上方或在支撐上擱置傳土_E具。
第108條更換擋土板支撐應先裝后拆。撤除擋土板應待根底澆制完畢后與回填土同時進行。
第二節爆破作業
第109條人工向施工作業點運送爆破器材應遵守以卜.規定:
1.炸藥和雷管必須由爆破員在白天領用。
2.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別攜帶,并裝在專用箱(袋)內,嚴禁裝在衣袋內。運送人員之間的距離應大于15m。
3.炸藥和雷管不得任意轉交他人。
4.不得用自行車或二輪摩托車運送雷管。
第110條人工打孔時,打錘人不得戴手套,并應站在扶釬人的側面。
第111條用鑿巖機或風鉆打孔時,操作人員應戴口罩和風鏡。
第112條一次引爆的炮孔,必須全部打好前方可裝藥。
第113條向炮孔內裝炸藥和雷管,應輕填輕送,不得用力擠壓藥包;嚴禁使用金屬工具向炮孔內搗送炸
藥。
第114條炮孔裝藥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應遵守以下規定:
L孔深在0.4?0.6m時為0.3mo
2.孔深在0.6?2.0m時為孔深的1/2以上。
3.孔深在2.0m以上時,不得少于1.0m。
第115條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
第116條切割導爆索、導火索應用鋒利小刀,嚴禁用剪刀或鋼絲鉗剪夾。嚴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導爆索。
第117條導火索應做燃速試驗,其長度應能保證點火人撤到平安區,但不得小于1.2m。
第118條導火索與雷管連接應用膠布粘牢,嚴禁敲擊或用牙咬,嚴禁觸動雷汞部位。
第119條相鄰基坑不得同時點火。在同一基坑內不得同時點燃四個以上導火索。
第120條在基坑內點火應遵守以下規定:
1.坑深超過1.5m時,上下應使用梯子。
2.嚴禁腳踩已點燃的導火索。
3.坑上設平安監護人。
第121條電雷管的使用應遵守以下規定:
I.放炮器由專人保管,電源由專人控制,閘刀箱應上鎖。
2.放炮前嚴禁將手或鑰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線盒內。
3.引爆電雷管應使用絕緣良好的導線,其長度不得小于平安距離。
4.電雷管接線前,其腳線必須短接。
5.在強電場嚴禁使用電雷管。
第122條火雷管的裝藥與點火、電雷管的接線與引爆必須由同一人擔任,嚴禁2人操作。
第123條引爆前必須將剩余爆破器材搬到平安區。除點火人和監護人外,其他人員必須撤至平安區,并
嗚笛警告,確認無人前方可點火。
第124條淺孔爆破的平安距離不得小于200m;裸露藥包爆破的平安距離不得小于400m,在山坡上爆破
時,下坡方向的平安距離應增大5()%。
第125條無盲炮時,從最后一響算起經5min(分鐘)前方可進入爆破區;有盲炮或炮數不清時,對火雷管
必須經20min前方可進入爆破區檢查;對電雷管必須先將電源切斷并短路、待5min前方可進入爆破區
檢查。
第126條處理盲炮時,嚴禁從炮孔內掏取炸藥和雷管。重新打孔時,新孔應與原孔平行;新孔距盲炮孔
不得小于0.3m,距藥壺邊緣不得小于0.5m。
第127條爆破點距民房、電力線等設施小于平安距離時,應采取放小炮、放悶炮或在炮眼上加覆蓋物等
平安措施。
第128條爆擴樁根底施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1.裝藥前先檢查藥包或藥條,不得有破裂或密封不良現象。
2.使用電宙管引爆。
3.與建筑物的平安距離一般不應小于15m。
4.放炮前應事先與屋內人員聯系,敞開玻璃門窗、掛好窗鉤。
5.與人身的平安距離:垂直孔和斜孔的順拋擲方向不小于40m:斜孔的反拋擲方向不小于20mo
第129條爆破器材應在有效期內使用,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叫禁使用。銷毀爆破器材應經上級有關部
門批準,并按GB6722《爆破平安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混凝土根底
第130條人工平直、切剁鋼筋時,打錘人應站在扶剁人的側面,錘柄應楔塞牢固。
第131條彎曲鋼筋的工作臺應設置穩固,扳扣與鋼筋應配套。
第132條模板應用繩索和木杠滑入坑內。
第133條模板的支承應使用槽鋼或方木。采用混凝土預制塊做承力支柱時,不應多塊疊迭。
第134條模板支撐應牢固,并應對稱布置:高出坑II的加高立柱模板應有防止傾覆的措施。
第135條撤除模板應自上而下進行;拆下的模板應集中堆放;木模板外露的鐵釘應及時拔掉或打彎。
第136條人工攪拌混凝土的平臺應搭設穩固、可靠。
第137條人工澆筑混凝土應遵守以下規定:
1.澆筑混凝土或投放大石塊時,必須聽從坑內搗固人員的指揮。
2.坑口邊緣0.8m以內不得堆放材料和工具。
3.搗固人員不得在模板或撐木上走動。
第138條機電設備使用前應全面檢查,確認機電裝置完整、絕緣良好、接地可靠。
第139條攪拌機應設置在平整堅實的地基上。裝設好后應由前后支架承力,不得以輪胎代替支架。
第140條攪拌機在運轉時,嚴禁將工具伸入滾筒內扒料。加料斗升起時,料斗下方不得有人,
第141條用手推車運送混凝土時,倒料平臺口應設擋車措施;倒料時嚴禁撒把。
第142條根底養護人員不得在模板支撐上或在易塌落的坑邊走動。
第143條使用過氯乙烯塑料薄膜養護根底時,應有防火、防毒措施。
第四節樁式根底
第144條樁式根底的施工場地應平整,障礙物應去除,地基應滿足樁機的荷重。
第145條作業前應全面檢查機電設備,電氣絕緣和制動裝置必須良好,傳動局部應有防護罩,
第146條鉆機和打樁機運轉時不得進行檢修。
第147條打樁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1.作業人員應聽從統一指揮。
2.起吊速度均勻,被吊樁的下方嚴禁有人。
3.吊裝前應將樁錘提起,并固定牢靠。
4.打樁時如發現異常應停止錘擊,檢查處理前方可繼續作業。
5.停止作業或轉移樁架時,應將樁錘放至最低位置。
第148條灌注樁施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1.潛水鉆機的電鉆應使用封閉式防水電機,接入電機的電纜不得破損、漏電。
2.不得超負荷進鉆。
3.山專人收放電纜線和進漿膠管。
4.接鉆桿時,應先停止電鉆轉動,后提升鉆桿。
5.嚴禁作業人員進入沒有護筒或其它防護設施的鉆孔中工作。
第149條人力鉆孔預埋樁根底施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I.人力鉆孔和機動絞磨提土操作應設專人指揮,并密切配合。
2.提升鉆桿時,有防止孔口坍塌的平安措施。
3.移動鉆架和抱桿時,設專人指揮;抱桿臨時拉線由專人控制。
4操作時作業人員應注意防滑。
第五節錨桿根底
第150條鉆機和空壓機操作人員與作業負責人之間的通信聯絡應清晰暢通。
第151條鉆孔前應對設備進行仝面檢查;進出風管不得有扭勁,連接必須良好;注油器及各部螺栓均應
緊固可靠。
第152條鉆機工作中如發生沖擊聲或機械運轉異常時,必須立即停機檢查。
第153條裝拆鉆桿時,操作人員站立的位置應避開風馬達回轉機和滑輪箱。
第154條風管控制閥操作架應加裝擋風護板,并應設置在上風向。
第155條吹氣清洗風管時,風管端口嚴禁對人。
第六節預制根底
笫156條用人力在坑內安裝預制構件,應用滑杠和繩索溜放,不得直接將其翻入坑內。
第157條帕裝預制構件應遵守以下規定:
1.工器具和預埋吊環在使用前進行檢查。
2.抱桿根部視土質情況與坑口保持適當距離,并采取防止抱桿恢倒及坑口塌落的措施。
3.吊件設控制繩;吊件臨近坑口時,坑內不得有人。
4.作業人員不得隨吊件上下。
5.坑內預制構件吊起找正時,作業人員應站在吊件側面。
第八章桿塔工程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158條組立桿塔應設平安監護人。
第159條非施工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區。
第160條組立鐵塔時,應及時擰緊塔腿地腳螺栓,其墊片規格必須符合設計規定。
第161條組立桿塔過程中,吊件垂直下方嚴禁有人。
第162條作業現場除必要的施工人員外,其他人員應離開桿塔高度的1.2倍距離以外。
第163條在受力鋼絲繩的內角側.嚴禁有人。
第164條使用臥式地錨時,地錨套引出方向應開挖馬道,馬道與受力方向應一致。
第165條不得利用樹木或外露巖石作牽引或制動等主要受力錨樁。
第166條組立的桿塔不得用臨時拉線過夜:需要過夜時,應對臨時拉線采取平安措施。
第167條臨時拉線必須在永久拉線全部安裝完畢前方可撤除,撤除時應由現場負責人統一指揮。嚴禁采
用安裝一根永久拉線、撤除一根臨時拉線的做法。
第168條調整桿塔傾斜或彎曲時,應根據需要增設臨時拉線:桿塔上有人時,不得調整臨時拉線.
第169條撤除受力構件必須事先采取補強措施。
第二節排桿
第170條排桿處地形不平或土質松軟,應先平整或支墊堅實,必要時應用繩索錨固。
第171條桿段應支墊兩點,支墊處兩側應用木楔掩牢。
第172條滾動桿段時應統一行動,滾動前方不得有人;桿段順向移動時,應隨時將支墊處用木楔掩牢。
第173條用棍、杠撬撥桿段時,應防止滑脫傷人;不得用鐵撬棍插入預埋孔轉動桿身。
第三節焊接
第174條焊接人員作業時應著專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175條作業點周圍5m內的易燃易爆物應去除干凈。
第176條對兩端封閉的鋼筋混凝土電桿,應先在其一端鑿排氣孔,然后施焊。
第177條高處焊接作業除應遵守本規程高處作業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1.焊接人員不得攜帶電焊軟橡膠電纜或氣焊軟管登高。
2.軟橡膠電纜或軟管應在無電源或無氣源情況下用繩索吊送。
3.作業時地面應有人監護和配合。
第178條電焊機的接地必須可靠,其露裸的導電局部必須裝設防護罩。電焊機露天放置應選擇枯燥場所,
并加防雨罩。
第179條電焊機一次側的電源線必須絕緣良好;二次側出線端接觸點連接螺栓應擰緊。
第180條電焊把線應使用軟橡膠電纜,焊鉗應能夾緊焊條,鉗柄應具有絕緣、隔熱功能。
第181條電焊機倒換接頭、轉移工作地點或發生故障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182條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檢杳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確認無起火危險前方可離開。
第183條氣瓶嚴禁烈日曝曬;乙燃氣瓶應有固定措施,嚴禁臥放使用。
第184條氣瓶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不同氣體的減壓器嚴禁換用或替用。
第185條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浸40C熱水的棉布解凍。
第186條乙煥管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
第187條焊接時,氧氣瓶與乙煥氣瓶的距離一般應大于5m;氣瓶距明火不得小于10m。
笫188條氣瓶內的氣體不得用盡。氧氣瓶應留有不小于0.2MPa(2kgf/cm2)的剩余壓力;乙燃氣瓶必須留
有小低于表6規定的剩余壓力。
表6乙塊氣瓶內剩余壓力與環境溫度的關系
環境溫度(°C)<00?1515?2525?40
剩余壓力(MPa)().050.10.20.3
(kgf/cm2)(0.5)(1.0)(2.0)(3.0)
第189條氧氣軟管為黑色、乙快軟管為紅色;氯氣軟管與乙塊軟管嚴禁混用;軟管連接處應用專用卡子
卡緊或用軟金屬絲扎緊。
第190條軟管不得橫跨交通要道或將重物壓在其上。
第191條軟管產生鼓包、裂紋、漏氣等現象應切除或更換,不得采用貼補或包纏等方法處理,
第192條軟管內有積水應排出后使用;嚴禁用氧氣吹通乙狹軟管。
第193條乙烘軟管著火時,應先將火焰熄滅,然后停止供氣;氧氣軟管著火時,應先關閉供氣閥門,停
止供氣后再處理著火軟管;不得使用彎折軟管的方法處理。
第194條點火時應先開乙塊閥、后開氧氣閥,嘴孔不得對人;熄火時順序相反。發生回火或爆鳴時,應
先關乙快閥,再關氧氣閥。
第四節地面組裝
第195條組裝場地應平整,障礙物應去除。
第196條在成堆的角鋼中選料應由上往下搬動,不得強行抽拉。
第197條組裝斷面寬大的塔身時,在豎立的構件未連接牢固前,應采取臨時固定措施。
第198條嚴禁將手指伸入螺孔找正。
第199條傳遞小型工具或材料不得拋擲。
第200條分片組裝鐵塔時,帶鐵應能自由活動,螺帽應出扣;自由端朝上時,應綁扎牢固。
第五節桿塔分解組立
第201條吊裝方案和現場布置應符合施工技術措施的規定;
工器具不得超載使用。
第202條鋼絲繩與鐵件綁扎處應襯墊軟物。
第203條塔片就位時應先低側后高側;主材和側面大斜材未全部連接牢固前,不得在吊件上作業。
第204條抱桿提升前,應將提升腰滑車處及其以下塔身的輔材裝齊,并擰緊螺栓。
第205條快件及工具嚴禁浮擱在桿塔及抱桿上。
第206條臨時拉線的設置應遵守以下規定;
1.使用鋼絲繩:單桿(塔)不少于4根,雙桿(塔)不少于6根。
2.綁扎工作由技工擔任。
3.一根錨樁上的臨時拉線不得超過二根。
4.未綁扎固定前不得登高。
第207條鋼筋混凝土門型雙桿采用單桿起立時,臨時拉線的布置不得阻礙另一根桿的起吊,亦不得阻礙
高處組裝橫擔。
第208條用外拉線抱桿組立鐵塔應遵守以下規定:
1.升降抱桿必須有統一指揮,四側臨時拉線應均勻放出并由技工操作。
2.抱桿垂直下方不得有人;塔上人員應站在塔身內側的平安位置上。
3.抱桿根部與塔身綁扎牢固,抱桿傾斜角不宜超過150。
4.起吊和就位過程中,吊件外側應設控制繩。
第209條用懸浮內(外)拉線抱桿組立鐵塔應遵守以下規定:
1.提升抱桿應設置兩道腰環;采用單腰環時,抱桿頂部應設臨時拉線控制。
2.起吊過程中腰環不得受力,控制繩應隨時放松。
3.抱桿拉線應綁扎在塔身節點下方,承托繩應綁扎在節點上方,且緊靠節點處。
4.雙面吊裝時?,兩側荷重、提升速度及搖臂的變幅角度應根本一致。
第210條用座地式搖臂抱桿組立鐵塔應遵守以下規定:
I.抱桿組裝應止直,連接螺栓的規格必須符合規定,并應全部擰緊。
2.抱桿應座落在堅實穩固的地基上。
3.提升抱桿不得少于兩道腰環,援環固定鋼絲繩應呈水平并收緊。
4.用兩臺絞磨時,提升速度應一致。
5.每提升一次、抱桿倒裝一段,不得連裝兩段。
6.抱桿升降過程中,桿段上不得有人。
7.抱桿吊臂上設保險鋼絲繩;停工或過夜時,吊臂應放平。
8.吊裝時,抱桿應由專人監視和調整。
9.撤除抱桿應事先采取防止撤除段自由傾倒的措施,然后逐段撤除;嚴禁提前擰松或撤除局部連接螺栓。
第六節桿塔整體組立
第211條整體組立桿塔和分解組立桿塔施工方法相同的局部,應按分解組立桿塔的平安規定執行.
第212條起吊前,施工負責人必須親自檢查現場布置情況,作業人員應認真檢查各自操作工程的現場布
置情況。
第213條總牽引地錨、制動系統中心、抱桿頂點及桿塔中心四點必須在同一垂直面上,不得偏移。
第214條桿塔起立前應挖馬道;雙桿兩個馬道的深度和坡度應一致。
第215條用人字倒落式抱桿起立桿塔應遵守以下規定:
1.兩根抱桿的根部應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上,并用鋼絲繩相互連接牢固。
2.抱桿支立在松軟土質處時,其根部應有防沉措施。
3.抱桿支立在堅硬或冰雪凍結的地面上時,其根部應有防滑措施。
4.受力后發生不均勻沉陷時,抱桿應及時進行調整.
5.起立抱桿用的制動繩錨在桿塔身上時,應在桿塔剛離地時撤除。
6.抱桿脫帽繩應穿過脫帽環由專人控制其脫落。
第216條起立前桿塔螺栓必須緊固,受力部位不得缺少鐵件。無叉梁或無橫梁的門型桿塔起立時,應在
吊點處進行補強,兩側用臨時拉線控制。
第217條桿塔頂部吊離地面約。.8m時,應暫停牽引、進行沖擊試驗,全面檢查各受力部位,確認無問
題前方可繼續起立。
第218條桿塔側面應設專人監視,傳遞信號必須清晰。
第219條根部監視人應站在桿根側面,下坑操作時應停止牽引。
第220條倒落式抱桿脫帽時,桿塔應及時帶上反向臨時拉線,隨起立速度適當放出。
第221條桿塔起立約70°時應減慢牽引速度;約80°時應停止牽引,利用臨時拉線將桿塔調正、調直。
第222條帶拉線的轉角桿塔起立后,在安裝永久拉線的同時,應在內角側設置半永久性拉線,該拉線只
有在架線結束前方可撤除。
第223條用兩套倒落式抱桿同時起立門型桿塔時,現場布置和工器具配備應根本相同,兩套系統的牽引
速度應根本一致。
第七節鐵塔倒裝組立
第224條現場布置和工器具的選用必須按施工技術措施的規定進行。主要設備、工器具和主要受力錨樁
除應按計算選用外,還應進行強度和穩定性試驗。
第225條現場應設統一的指揮系統,指揮信號必須暢通可靠。指揮臺應設置能直接切斷牽弓I設備電源的
開關。
第226條液壓提升用的上下壓油泵如設在塔身附近時,其上方應搭設保護棚。
第227條接裝塔段的落地位置應事先測定,并墊實、找平;塔段落地后不得偏移。
第228條塔段吊離地面約20cm時,應暫停提升進行調平,使亮升段保持正直并位于塔位中心前方可繼
續提升。
第229條提升時的臨時拉線,應由絞磨或卷揚機控制、拉力表監視;提升段的傾斜和偏移應用經緯儀監
測。
第230條提升系統滑車組的規格必須相同,穿繩方式和懸掛方向應對稱;接裝時,牽引系統必須封牢。
第231條提升合攏時,作業人員應站在塔身外側,塔材相互碰撞或卡住時,應用撬棍撥止。
第232條停工或過夜時,提升段應落地,并收緊操作拉線和保險拉線,封死絞磨。如提升段不能落地時,
必須采取可靠的平安技術措施。
第八節起重機組塔
第233條司機應參加道路和橋梁的踏勘。施工前應去除障礙物,起重機工作位置的地基必須穩固。
第234條起重機作業必須按平安施工技術規定進行;起重僧及吊件下方必須劃定平安區,地面應設平安
監護人。
第235條整體吊裝前應對鐵塔進行全面檢查,螺栓應緊固;起吊速度應均勻,緩提緩放。
第236條分段吊裝時,上下段聯接后,嚴禁用旋轉起重臂的方法進行移位找正。
第237條分段分片吊裝時,必須使用控制繩進行調整。
第九章架線工程
第一節越線架搭設
第238條越線架的型式應根據被跨越物的大小和重要性確定。宜要的越線架及高度超過15m的越線架應
由施工技術部門提出搭設方案,經審批后實施。
第239條搭設或撤除越線架應設平安監護人。
第240條搭設跨越重要設施的越線架,應事先與被跨越設施的單位取得聯系,必要時應請其派員監督檢
查。
第241條越線架的中心應在線路中心線上,寬度應超出新建線路兩邊線各1.5m,且架頂兩側應裝設外伸
羊角。
第242條越線架與鐵路、公路及通信線的最小平安距離應符合表7的規定。
表7越線嗯與被跨越物的最小平安距離(m)
被跨越物名稱
越線架部位
鐵路公路通信線
與架面水平距離至路中心:3.0至路邊:0.60.6
與封頂桿垂直距離至軌頂:6.5至路面:5.51.()
第243條跨越多排軌鐵路、寬面公路時,越線架如不能封頂,應增加架頂高度。
第244條越線架的立桿應垂直,埋深不應小于50cm,桿坑底部應夯實;遇松上或無法挖坑時應綁掃地
桿。越線架的橫桿應與立桿成直角搭設。
第245條越線架兩端及每隔6?7根立桿應設剪刀撐、支桿或拉線。剪刀撐、支桿或拉線與地面的夾角
不得大于60。。支桿埋入地下的深度不得小于30cm。
第246條木質越線架立桿有效局部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cm。橫桿有效局部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8cm;6?
8cm的可雙桿合并或單桿加密使用。
第247條毛竹越線架立桿、大橫桿、剪刀撐和支桿有效局部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5cm。小橫桿有效局
部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9cm;6?9cm的可雙桿合并或單桿加密使用。
第248條鋼管越線架宜用外徑48?51mm的鋼管。立桿和大橫桿應錯開搭接,搭接長度不得小于50cm。
第249條竹工木越線架的立桿、大橫桿應錯開搭接,搭接長度不得小于1.5m;綁扎時小頭應壓在大頭上,
綁扣不得少于三道。立桿、大橫桿、小橫桿相交時,應先綁二根、再綁第三根,不得一扣綁三根。
第250條各種材質越線架的立桿、大橫桿及小橫桿的間距小得大于表8的規定。
表8立桿、大橫桿及小橫桿的間距(m)
越線架類別立桿大橫桿小橫桿
鋼管2.01.5
木1.51.21.0
竹1.50.75
第251條越線架上應懸掛醒目的警告標志。
第252條重要越線架應經驗收,合格前方可使用。
第253條強風、暴雨過后應對越線架進行檢查,確認合格方可使用。
第254條撤除越線架應自上而下逐根進行,架材應有人傳遞,不得拋扔;嚴禁上下同時拆架或將越線架
整體推倒。
第二節人力及機械牽引放線
第255條放線時的通信必須迅速、清晰、暢通;假設采用旗語時,打旗人應站在前后通視的位置上,且
旗語必須統一。嚴禁在無通信聯絡及視野不清的情況下放線。
第256條跨越大江、大河或船只來往頻繁的河流,應事先制定施工方案,并與有關單位取得聯系。施工
期間應請航監部門派人協助封航。
第257條放線滑車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帶有開門裝置的放線滑車,必須有關門保險。
第258條線盤架應稔固、轉動靈活、制動可靠。
第259條線盤或線圈展放處,應設專人傳遞信號。
第260條作業人員不得站在線圈內操作。線盤或線圈接近放完時,應減慢牽引速度。
第261條低壓線路或弱電線路需要開斷時,應事先征得有關單位的同意。開斷低壓線路必須遵守停電作
業的有關規定;開斷時應有防止桿子傾倒的措施。
第262條架線時,除應在桿塔處設監護人外,對被跨越的房屋、路II、河塘、裸露巖石及越線架和人畜
較多處均應派專人監護.
第263條導線、地線被障礙物卡住時,作業人員必須站在線彎的外側,并應用工具處理,不得直接用手
推拉。
第264條穿越滑車的引繩應根據導線、地線規格選用;引繩行線頭的連接應牢固〃穿越時,旃工人員不
得站在導線、地線的垂直下方。
第265條人力放線應遵守以下規定:
1.領線人由技工擔任,并隨時注意前后信號;拉線人員應走在同一直線上,相互間保持適當距離。
2.通過河流或溝渠時,應由船只或繩索引渡。
3.通過陡坡時,應防止滾石傷人:遇懸崖險坡應采取先放引繩或設扶繩等措施。
4.通過竹林區時,應防止竹樁尖扎腳。
第266條機械牽引放線應遵守以下規定:
1.展放牽引鋼絲繩應按人力放線的平安規定進行。
2.牽引繩的連接應用專用連接工具,牽引繩與導線連接應使用連接網套。
第267條拖拉機直接牽引放線應遵守以卜.規定:
1.行駛速度不得過快,司機應隨時注意指揮信號。
2.爬坡時拖拉機后面不得有人。
3.不得沿溝邊、橫坡等險要地形行駛。
4.途經的橋梁、涵洞應事先進行鑒定,不得冒險強行。
5.行駛中作業人員不得爬車、跳車或檢修部件;掛鉤上嚴禁站人。
第三節張力放線
第268條人力展放導引繩或牽引繩應遵守本規程第九章第二節的有關平安規定。
第269條導引繩、牽引繩的平安系數不得小于3。
第270條吊掛絕緣子串前,應檢查絕緣子串彈簧銷是否齊全、到位。吊掛絕緣子串或放線滑車時,吊件
的垂直下方不得有人。
第271條牽引場轉向布設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I.使用專用的轉向滑車,錨固必須可靠。
2.各轉向滑車的荷載應均衡,不得超過允許承載力。
3.牽引過程中,各轉向滑車圍成的區域內側嚴禁有人。
第272條轉角塔的預傾滑車及上揚處的壓線滑車必須設專人監護。
第273條牽引過程中,牽引繩進入的主牽引機高速轉向滑車與鋼絲繩卷車的內角側嚴禁有人,
第274條導引繩、牽引繩的端頭連接部位、旋轉連接器及抗彎連接器在使用前應由專人檢查;鋼絲繩損
傷、銷子變形、外表裂紋等嚴禁使用。
第275條張力放線前應由專人檢查以下工作:
1.牽引設備及張力設備的錨固必須可靠,接地應良好。
2.牽張段內的越線架結構應牢固、可靠。
3.通信聯絡點不得缺崗。
4.轉角桿塔放線滑車的預傾措施和導線上揚處的壓線措施必須可靠。
5.交叉、平行或臨近帶電體的接地措施必須符合平安施工技術的規定。
第276條張力放線必須具有可靠的通信系統。牽引場、張力場必須設專人指揮。
第277條展放的導引繩不得從帶電線路下方穿過。
第278條牽引時接到任何崗位的停車信號都必須立即停止牽引;張力機必須按現場指揮的指令操作。
第279條導線的尾線或牽引繩的尾繩在線盤或繩盤上的盤繞圈數均不得少于6圈。
第280條導線或牽引繩帶張力過夜必須采取臨錨平安措施。
第281條旋轉連接器嚴禁直接進入牽引輪或卷筒。
第282條牽引過程中發生導引繩、牽引繩或導線跳槽、走板翻轉或平衡錘搭在導線上等情況時,必須停
機處理。
第283條導引繩、牽引繩或導線臨錨時,其臨錨張力不得小:對地距離為5m時的張力,同時應滿足對
被跨越物距離的要求。
第四節壓接
第284條鉗壓機壓接應遵守以下規定:
1.手動鉗壓器有固定設施,操作忖放置平穩;兩側扶線人應對準位置,手指不得伸入壓模內。
2.切割導線時線頭應扎牢,并防止線頭回彈傷人。
第285條液壓機壓接應遵守以卜規定:
1.使用前檢查液壓鉗體與頂蓋的接觸口,液壓鉗體有裂紋者嚴禁使用。
2.液壓機啟動后先空載運行檢查各部位運行情況,正常前方可使用:壓接鉗活塞起落時,人體不得位于
壓接鉗上方。
3.放入頂蓋時,必須使頂蓋與鉗體完全吻合;嚴禁在未旋轉到位的狀態下壓接。
4.液壓泵操作人員應與壓接鉗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并注意壓力指示,不得過荷載。
5.液壓泵的平安溢流閥不得隨意調整,并不得用溢流閥卸荷。
第286條外爆炸壓接除應遵守本規程第七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1?外爆炸壓接應使用紙雷管,不得使用金屬殼雷管;在運行的發電廠、變電所、高壓電力線附近或雷雨
天氣進行爆壓時,嚴禁使用電雷管。
2.導火索使用前應作燃速試驗。在地面操作時,導火索長度不得少于200mm;在高處操作時,其長度必
須保證操作人員能撤至平安區。
3.切割太乳炸藥及導爆索,必須用快刀在木板或橡皮上裁切,嚴禁用剪刀或鋼絲鉗剪夾。
4.在包藥或安裝雷管時,煙火不得接近。炸藥發生燃燒時,應用水撲滅,嚴禁用砂石、土壤等雜物覆蓋。
5.地面爆壓前,藥包兩端的導線、地線應用支撐固定,并應去除藥包下方的碎石。點火時,除點火人外,
其他人員必須撤離至藥包30m以外。
6.在桿塔上爆壓時,操作人員與藥包距離應大于3m,并系好平安帶(繩)、背靠可阻擋爆轟波的桿塔構件。
7.點火人應朝雷管開口端的反方向撤離。
8.在運行的發電廠、變電所附近進行爆壓時,應事先與運行值班人員取得聯系,并應采取防止繼電保護
誤動作的措施。
9.在民房附近爆壓時,應事先與房主取得聯系,并將門窗翻開。爆壓點距玻璃門窗應大于50m,不能滿
足時,應對藥包采取緩沖措施。
第五節導線、地線升空
第287條升空作業必須使用壓線裝置,嚴禁直接用人力壓線。
第288條導線、地線升空作業應與緊線作業密切配合并逐根
在行;在轉角桿塔檔內升空作業時,導線、地線的線彎內角側不得有人。
第289條壓線清車應設控制繩。壓線鋼絲繩回松應緩慢。
第290條升空場地在山溝時,升空的鋼絲繩應有足夠長度。
第六節緊線
第291條緊線的準備工作應遵守以下規定:
1.按施工技術措施的規定進行現場布置及選擇工器具。
2.桿塔的部件應齊全,螺栓應緊同。
3.緊線桿塔的臨時拉線和補強措施以及導線、地線的臨錨準備應設置完畢。
第292條牽引錨樁距緊線桿塔的水平距離應滿足平安施工技術的規定;錨樁布置與受力方向一致,并埋
設可靠。
第293條緊線前應由專人檢查以下工作:
1.通信暢通。
2.埋入地下或臨時綁扎的導線、地線必須挖出或解開:導線、地線應壓接、升空完畢。
3.障礙物以及導線、地線跳槽應處理完畢。
4.分裂導線不得相互絞扭。
5.各交叉跨越處的平安措施可靠。
6.冬季施工時,導線、地線被凍結處處理完畢。
第294條緊線過程中,監護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1.不得站在懸空導線、地線的垂直下方。
2.展放余線的人員不得站在線圈內或線彎的內角側。
3.不得跨越將離地面的導線或地線。
4.監視行人不得靠近牽引中的導線或地線。
5.傳遞信號必須及時、清晰;不得擅自離崗。
第295條緊線應使用卡線器,卡線器的規格必須與線材規格匹配,不得代用。
第296條耐張線夾安裝應遵守以下規定:
1.高處安裝螺栓式線夾時,必須將螺栓裝齊擰緊前方可回松牽引繩。
2.高處安裝導線、地線的耐張線夾時,必須采取防止跑線的可靠措施。
3.在桿塔上割斷的線頭應用繩索放下。
4.地面安裝時,導線、地線的錨固應可靠,錨固工作應由技工退任。
第297條掛線時,當連接金具接近掛線點時應停止牽引,然后作業人員方可從平:安位置到掛線點操作。
導線劃印前必須采取防止跑線的可靠措施。
第298條掛線后應緩慢回松牽引繩,在調整拉線的同時應觀察耐張金具串和桿塔的受力變形情況。
第299條分裂導線的錨線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1.導線在完成地面臨錨后應及時在操作塔設置過輪臨錨。
2.導線地面臨錨和過輪臨錨的設置應相互獨立,工器具必須按各自能承受全部緊線張力選用。
第七節附件安裝
第300條附件安裝前,作業人員必須對專用工具和平安用具進行外觀檢查,不符合要求者嚴禁使用。
第301條相鄰桿塔不得同時在同相位安裝附件,作業點垂直下方不得有人。
第302條雙鉤緊線器或鏈條葫蘆應掛在橫擔的施工孔上提升導線;無施工孔時,承力點位置應經計算確
定,并在綁扎處襯墊軟物。
第303條附件安裝時,平安帶(繩)應拴在橫擔主材上,不得拴在絕緣子串上;安裝間隔棒時,平安帶(繩)
應拴在一根子導線上。
第304條在跨越電力線、鐵路、公路或通航河流等的線段桿塔上安裝附件時,必須采取防止導線或地線
墜落的措施。
第305條在帶電線路上方的導線上測量間隔棒距離時,應使用枯燥的絕緣繩,嚴禁使用帶有金屬絲的測
繩。
笫306條撤除三輪或五輪放線滑車,不得直接用人力松放。
第307條使用匕車應遵守以下規定:
1.導線張力應事先進行驗算,其平安系數不得小于2.5。
2.作業人員必須熟悉飛車使用平安規定,并經過操作培訓。
3.攜帶重量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銘牌規定。
4.每次使用前應進行檢查,飛車的前后活門必須關閉牢靠,剎車裝置必須靈活可靠。
5行駛中遇有接續管時應減速。
6.安裝間隔棒時,前后輪應卡死。
7.隨車攜帶的工具和材料應綁扎牢固。
8.導線上有冰霜時應停止使用。
9.飛車越過帶電線路時,飛車最下端(包括攜帶的工具、材料)與電力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本規程表3
的規定,并設專人監護.
第八節平衡掛線
第308條平衡掛線應遵守本規程第九章第六節和第七節的有關規定。
第309條平衡掛線時,嚴禁在耐張塔兩側的同相導線上進行其它作業。
第310條待割的導線應在斷線點兩端事先用繩索綁牢,割斷后應通過滑車將導線松落至地面。
第311條高處斷線時,作業人員不得站在放線滑車上操作;割斷最后一根導線時,應注意防止滑車失穩
晃動。
第312條割斷后的導線應在當天掛接完畢,不得在高處臨錨過夜。
第九節預防電擊
第313條為預防雷電以及臨近高壓電力線作業時,必須按平安技術規定裝設可卷的接地裝置.
第314條裝設接地裝置應遵守以卜規定:
1.各種設備及作業人員的保安接地線的截面均不得小于16mm2;停電線路的工作接地線的截面不得小于
25mm工
2.接地線應采用編織軟銅線,不得使用其它導線。
3.接地線不得用纏繞法連接,應使用專用夾具,連接應可靠。
4.接地棒宜鍍鋅,截面不應小于16mm2,插入地下的深度應大于0.6m。
5.裝設接地線時,必須先接接地端,后接導線或地線端;撤除時的順序相反。
6.掛接地線或拆接地線時必須設監護人;操作人員應使用絕緣棒(繩)或戴絕緣手套,并穿絕緣鞋。
第315條張力放線時的按地應遵守以下規定;
1.架線前,施工段內的桿塔必須接好接地體并確認接地良好。
2.牽引設備及張力設備應可靠接地;操作人員應站在枯燥的絕緣;墊上并不得與未站在絕緣墊上的人員接
觸。
3.牽引機及張力機出線端的牽引繩及導線上必須安裝接地滑車。
4.跨越不停電線路時,兩側桿塔的放線滑車應接地。
第316條緊線時的接地應遵守以下規定:
1.緊線段內的接地裝置應完整并接觸良好。
2.耐張塔掛線前,應用導體將耐張絕緣子串短接。
第317條附件安裝時的接地應遵守以下規定:
1.附件安裝作業區間兩端必須裝設保安接地線。
2.作業人員必須在裝設保安接地線后,方可進行附件安裝。
3.地線附件安裝前,必須采取接地措施。
4.附件(包括跳線)全部安裝完畢后,應保存局部接地線并做好記錄,竣工驗收前方可撤除。
第十章不停電跨越與停電作業
第一節不停電跨越的一般規定
第318條不停電跨越220kV及以下高壓線路,必須編制施工方案報上級批準,并征得運行單,'立同意,按
規定履行手續;施工期間應請運行單位派人到現場監督施工。
第319條起重工具和臨時地錨應根據其重要程度將平安系數提高20%?0%。
第320條在帶電體附近作業時,人身與帶電體之間的最小平安距離必須滿足本規程表3的規定。
第321條絕緣工具必須定期進行絕緣試驗,其絕緣性能應符合附錄十一的要求:每次使用前應進行外觀
檢查。
第322條絕緣工具的有效長度不得小于表9的規定。
表9絕緣工具的有效長度
帶電體的電壓等級(kV)
工具名稱
103563110220330500
絕緣操作桿(m)0.70.91.01.32.13.14.0
絕緣承力工具、絕緣繩索(m)0.40.60.71.01.82.83.7
注:傳遞用絕緣繩索的有效長度,應按絕緣操作桿的有效長度考慮、。
第323條被跨越的帶電線路在施工期間,其自動重合閘裝置必須退出運行,發生故障時嚴禁強行送電。
第324條臨近帶電體作業時,上下傳遞物件必須用絕緣繩索,作業全過程應設專人監護。
第325條遇濃霧、雨、雪以及風力在5級以上天氣時應停止作業。
第二節有越線架不停電架線
第326條越線架的搭設或撤除,應在被跨越電力線停電后進行。越線架的搭設應遵守本規程第九章第一
節的有關規定。
第327條越線架的制度應超出新建線路兩邊線各2m:跨越電氣化鐵路和35kV及以上電力線的越線架,
應使用絕緣尼龍繩(網)封頂。
第328條越線架與帶電體之間佐最小平安距離在考慮施工期間的最大風偏后不得小于表10的規定。
表10越線架與帶電體的最小平安距離
被跨越電力線電壓等級(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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