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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開《刑法學(1)》形考任務1-4刑法學(1)形成性考核(第一次)第一題:【問題】1.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來判斷,山本XX和馬XX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2.對于山本XX和馬XX的行為是否應當適用我國刑法管轄和處理?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理(處理原則)?參考答案:1.山本構成犯罪。構成運輸、販賣毒品罪;馬某某的行為尚且不能說明構成什么犯罪,如果其購買海洛因自用,只能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轉賣可定販賣毒品罪。2.受我國管轄。參見刑法規定如下: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第十一條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山本和馬的行為發生在中國國內,又不是享有外交特權個豁免權的人,當然受到我國刑法管轄。第二題:【問題】習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能否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為什么?參考答案:習某不構成奸淫幼女(14歲以下),更不構成強奸罪,因為強奸罪主觀故意的內容,行為人必須具有奸淫的目的,而且只有具有奸淫的目的,才能構成強奸罪,否則,就不構成此罪。客觀方面,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從他手段,致使婦女不敢抗拒、不能抗拒、無法抗拒和不知抗拒,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為。根據所述習某主客觀都不符合強奸罪。

刑法學(1)形成性考核(第二次)第一題:【問題】趙某的行為是什么性質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參考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第17條第四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2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上述案例中行為人趙的行為已構成放火罪但由于趙1989年3月出生案發時2003年2月趙未滿14歲屬未成年人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如果趙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犯放火罪依照《刑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負刑事責任第二題:【問題】1.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如果其行為構成犯罪,其行為時的心理態度應當如何認定?2.李X小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參考答案:1.李某構成犯罪因為李某的行為完全符合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2.李某當時心理是一種間接故意即李某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放任結果的發生3.李X小的行為也構成犯罪,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他的行為也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雖然李X小說別砸了,但危害結果已經發上他的行為也不可能構成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據此李小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負刑事責任。李某父子的犯罪是共同犯罪。

刑法學(1)形成性考核(第三次)第一題:【問題】1.王某的行為是什么性質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2.對于王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理(處理原則)?參考答案:1.王某的行為屬于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況下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結果屬于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這種特殊類型的犯罪中止需要具備時空性、自動性、徹底性和有效性四個特征缺少其中一個特征都不能成立此類型的犯罪中止。王某的行為屬于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王某出于殺害湯某的目的實施完成了投放毒藥的故意殺人的行為因而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其很快就基于自己的意志將被害人送至醫院搶救脫險有效地阻止了既遂結果的發生因而其行為符合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犯罪中止。2.根據刑法的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王某的故意殺人罪已經給被害人造成了相當程度的身體傷害。因此對王某的故意殺人罪的處罰原則是應當減輕處罰而不是免除處罰第二題:【問題】劉某、安某、周某、張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對于他們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理(處理原則)?參考答案:劉某、安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周某、張某未滿16周歲,他們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的階段。此年齡階段具備辨別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為的能力,即對某些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具備一定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刑法規定他們對法定的8種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劉某、安某的行為構成綁架,他們二人屬于共犯,應加重處罰。其中,劉某屬主犯,安某屬從犯。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周某、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為,但未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沒有實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行為,該未成年人對這種綁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刑法學(1)形成性考核(第四次)第一題:【問題】1.李某是否屬于累犯?為什么?2.對于李某的后一次故意傷害行為和盜竊行為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理(處理原則)?為什么?參考答案:1.李某不構成累犯因為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而本案中緩刑是暫緩執行刑罰考驗期滿后刑罰就不再執行而不是刑罰已執行完畢故不屬于累犯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2.對于李某的后一次故意傷害和盜竊罪應當分別定罪量刑依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因為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過其他犯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第二題:【問題】對于肖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理(處理原則)?為什么?參考答案:首先,肖某死緩考驗期是2011.12.11--2013.12.10,2013.11.15日處于這一時期當中,第二,肖某經事先預謀,后持鐵將溫某頭部砸成輕傷,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并且法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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