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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培訓2024-03-02總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處罰目錄CATALOGUE01總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我們制定了本條例。旨在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管理和保障,確保公眾健康和權益。我們遵循了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并旨在通過本條例的實施,進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這是他們應盡的義務。為了確保食品安全,他們需要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來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保證消費者得到安全、健康、滿意的食品。他們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和標準,不得違法違規。01020304食品生產經營者02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協助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普及食品安全科學常識和法律知識,提高全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讓人們明白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食品安全的認知度和參與度,營造人人關注食品安全的氛圍。國家將食品安全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內容,讓廣大人民群眾了解食品安全的相關知識和技能。國家將食品安全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內容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接到通知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立即進行自查發現需要對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應向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提出評估建議。農業行政部門應組織評估,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結果。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交流機制,明確內容、程序和要求。03安全標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其他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并在其網站上公布規劃草案和年度實施計劃。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公開征求意見。第十一條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屬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對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第十二條食品安全標準第十三條:食品安全標準公布后,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在標準規定的實施日期之前實施并公開提前實施情況。如果企業制定食品安全指標嚴于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則應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第十四條:食品生產企業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應公開透明,供公眾免費查閱。食品安全標準04食品生產經營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必須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如果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則應依法辦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公布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目錄以及所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于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時更新。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基本要求指導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將嬰幼兒配方食品等針對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風險較高或者銷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體系建設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為5年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本企業的食品安全責任制,加強供貨者管理、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生產經營過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確保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需委托取得相應許可的生產者生產,并對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負責。受托方應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貯存、運輸食品的,需對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核,并監督受托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運輸食品。受托方應保證食品貯存、運輸條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強食品貯存、運輸過程管理。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的,應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05安全事故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行分級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級有關部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改、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機制,改善應急裝備,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隊伍建設,加強應急培訓、演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設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調查結束后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同時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予以協助。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定期對全國食品安全事故情況進行分析,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措施,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食品安全事故處置06處罰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現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現死亡病例;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第六十七條拒絕、逃避監督檢查;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后1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后又實施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第六十七條010204第六十八條在食品生產、加工場所貯存依照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制定的名錄中的物質;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標簽、說明書聲稱具有保健功能;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選擇性添加物質命名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經營的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不一致。03接受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貯存、運輸食品,未按照規定記錄保存信息;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查驗、留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消毒合格證明;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進行標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時對上述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如實記錄;醫療機構和藥品零售企業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向消費者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0102030405第六十九條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行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七項至第十項的規定,或者不符合有關食品生產經營過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七十條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處罰的目的是為了加強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的監管,確保消毒效果和衛生安全。通過處罰來促使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建立并遵守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提高服務質量和安全性。第七十一條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二條利用會議、講座、健康咨詢等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影響,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的規定進行處罰;屬于單位違法的,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第七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不符合食品所標注的企業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該食品,責令食品生產企業改正。拒不停止經營或者改正的,沒收不符合企業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指標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第七十四條故意實施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性質惡劣;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如果違法行為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則不適用前款規定。01020304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停止生產、經營,實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經過審查后,如果公安機關認為不符合行政拘留條件,則應當及時將案件及有關材料退回移送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在面對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時,需要及時將案件及有關材料移送同級公安機關。如果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補充材料,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第七十七條VS公安機關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立案偵查后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予以行政拘留的,應及時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需要予以行政拘留但依法應當追究其他行政責任的,應及時將案件及有關材料移送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第七十八條0102第七十九條若復檢機構無正當理由1年內2次拒絕承擔復檢任務,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撤銷其復檢機構資質并向社會公布。復檢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復檢任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發布未取得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檢驗信息,或者利用該檢驗信息對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等級評定,欺騙、誤導消費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對違法單位或個人處以罰款時,罰款金額不得低于30萬元。具體處罰權限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規定,以確保罰款金額符合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阻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是一種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第八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發現單位或者個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涉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將相關情況通報同級公安機關。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涉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將相關情況通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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