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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
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第一節失業保險一、失業和失業保險1、失業國際勞工組織對失業的定義:一定年齡范圍內的勞動年齡人口,同時滿足下述三個條件的視為失業:(1)本人無工作。沒有從事有報酬的職業或自營職業;(2)本人當前具有勞動能力,可以工作;(3)本人正在采取各種方式尋找工作。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2、失業率失業率是反映一個國家或地區失業狀況的主要指標。國際上通行以失業人數同在業人數和失業人數之和的比例反映失業率。即:失業率=失業人數/(在業人數+失業人數)*100%我國使用的是城鎮登記失業率,即:城鎮登記失業率=城鎮登記失業人數/(城鎮在業人數+城鎮登記失業人數)*100%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英國2月份失業率為4.9%法國2月份失業率為10.1%德國2月份失業率為7.5%意大利2月份失業率為8.5%。美國2月份,失業率為9.7%加拿大2月份失業率為8.2%挪威和荷蘭失業率都未超過4%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3、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非因本人原因失去工作、中斷收入的勞動者,提供限定時期的物質幫助以及再就業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具有保障生活和促進就業的雙重職能。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二、失業保險制度類型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失業保險制度非強制性的失業保險制度失業救濟制度(一)強制性失業保險和國家失業補助救濟相結合方式英、德、法(二)強制性失業保險和自愿失業保險相結合方式日本(三)自愿失業保險和國家失業救濟相結合方式瑞典、芬蘭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法國最早于1905年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隨即,挪威、丹麥兩國也分別在1906年和1907年建立了類似于法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當時這幾個國家實行的是非完全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即法律確定范圍內的人員是否參加失業保險取決于個人意愿,參加保險,就必須根據失業保險法律規定接受管理,包括承擔一定的義務和享受相應的權利。1911年,英國頒布了國民保險法,開創了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的先河,后被一些國家效法,構成了世界失業保險制度的主流。到1997年初,世界上已有68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其中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實行強制性保險,自愿性保險的范圍只限于工會已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的產業。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三、失業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失業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一般包括:覆蓋范圍、資金籌集、享受條件、保險金給付標準、保險金給付期和等待期等(一)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縱觀世界各國,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最初都僅覆蓋職業比較穩定的工薪階層,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以及國際社會對失業的理解變化,覆蓋范圍逐步發展擴大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61個建立了失業保障項目的國家和地區中,有16個覆蓋了全部勞動年齡人口,占26%;45個將覆蓋對象限定在從業人員范圍內,甚至進一步限定在雇員范圍內,占74%;其中有9個國家和地區的覆蓋范圍更小,僅包含了部分雇員。有的規定只包括工商企業雇員,有的則規定只包括有一定收入的雇員。非正規部門從業人員?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二)享受失業保險的資格條件1、原因條件——失業者是否是非自愿失業。2、年齡條件——是否符合法定勞動年齡。3、主觀條件——是否有就業愿望。4、身份條件——是否依照法規或章程履行被保險人的義務。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案例:大明辭職后公司不給補償金
2002年3月,大明應聘到某網絡公司擔任市場開發部主管,月薪8000元,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當時公司的效益很好,可從2003年2月開始,公司效益大幅度滑坡,直到今年2月公司準備實施裁員計劃。今年3月,大明得知自己已被列入公司的裁員名單。當時他就想:“與其公司把我裁減掉,還不如自己主動提出辭職,這樣面子上好看些,對于今后求職也更為有利。”于是就填寫了《辭職申請表》。后來其被辭退的同事領上了失業保險金。大明也要求領取。但遭到了拒絕。你認為合理嗎?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三)給付標準需遵循的原則:1、保障本人及供養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保護勞動力使之維持重新就業的基本身體條件2、待遇要低于勞動者所得3、失業保險待遇要能體現“權力與義務相對等”的原則,繳費時間越長,繳費越多,本人應獲得的失業保險待遇就越高。具體有薪資比例制、均一制等。
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四)給付期限和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從失業之日起至領取失業救濟金之日為止的期限。各國規定不完全一樣,一般為7天。失業保險金的發放,也須有一定期限限制。一般規定連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高期限是8-39周,通常為26周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五)失業保險金的籌集和使用籌集:國際上通常根據失業保險費用負擔方式分為以下幾種主要模式:三方負擔模式,即政府、雇主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分擔;雇主、雇員分擔模式;政府、雇主分擔模式;政府負擔模式。現今,隨著社會保險領域日益強調個人責任的發展趨勢,政府、雇主、雇員三方分擔模式逐漸受到青睞。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
四、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意義(一)有利于保障失業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二)有利于促進失業勞動者的再就業(三)有利于建立與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培育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第二節失業預防和就業扶助全方位的失業保障制度:失業保險+失業預防+就業扶助1980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發表了題為《福利國家在危機中》的文件,提出了“福利國家危機”警告:隨著失業保險待遇標準的提高,失業保險制度在保護失業者利益的同時,也在某種程度上創造著失業,即失業保險制度本身含有抑制再就業的負面因素。隨后許多國家進行了失業保險的改革,工作重點由過去的失業保險、失業救濟轉向了就業援助和失業預防,全方位思考和解決失業問題,構建一體化的失業保障制度,力促就業。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針對嚴重的失業問題,德國政府在統一后逐步對原有的失業保障體系進行改革,對原有的失業保險和失業補助政策進行調整,弱化消極的失業保險和失業補助方式,降低失業保險的給付水平,嚴格給付條件,同時,通過立法和改革失業保險管理體制,將就業促進和培訓作為失業保險機構的核心功能,以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實現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德國于1996年頒布《就業促進法》2003年3月提出了旨在改革福利體系和就業政策的一攬子改革方案2010規劃哈茨I-Ⅳ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哈茨改革I-Ⅳ內容:成立勞務派遣公司鼓勵個人創業增加勞動局就業服務職能失業救濟與社會救濟合二為一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一、失業預防(一)對企業解雇的約束1、解雇的類型單項解雇→過失解雇;無過失解雇集體解雇2、約束(意大利)(1)正當理由(2)事先通知(3)同意(4)解雇補償(二)失業預警制度
1、失業控制目標的確立:2、失業監測系統:3、失業控制對策實施: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三)職業教育與培訓
1、三個層次:職前--在職--失業培訓
2、國外做法(1)有法可依:1964年英國《工業培訓法》1962美國《人力發展與培訓法》(2)責任共擔(政府+社會+企業)(3)強化就業指導(大學生就業指導)(4)從供給導向型向需求導向型轉變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德國對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工作較重視,投入也很大。這里著重介紹漢堡市第二職業學校的情況。該學校主要對20-50歲的失業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現有工作人員170人。資金主要來源于失業保險基金,由勞動局根據培訓人數,每月劃撥一次,每年撥款數量在1100萬歐元左右。學員有自愿來的,也有勞動局推薦或強迫來的,其中有兩個班是在押犯人。培訓時間一般為24-26個月,個別為6個月。學員可以自愿選擇專業,有8個星期的試用期,期間證明不適合該專業的,要轉換其他專業。學習后期,每個人都有3個月的實習期,由漢堡商會或手工業協會發放證書。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學員在培訓期間,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但免交所有培訓費用,另外,每月還可以得到400-750歐元的生活費及交通補貼。平均下來,用于每個人的費用為17000-18000歐元。培訓結束后,學員可以通過學校推薦、實習企業留用和職業介紹機構等途徑尋找工作,實際上,有60%左右的學員經過培訓找到了工作。勞動局對培訓質量實行監控,主要措施是邀請中立機構進行抽查,作出評估,如果哪一個專業幾年達不到規定的就業率指標,就必須停辦該專業。如果失業者中斷培訓的或培訓后不能找到工作的,可以附加相關的短期培訓。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二、就業扶助:(一)以優惠政策鼓勵失業者創辦企業
(二)開發社區工作崗位
(三)開辟家庭雇工就業領域:(政府補貼)(四)鼓勵失業者向勞動力短缺地區流動(五)采取措施扶持就業困難群體
(六)實施職業輪換制度:(培訓→頂替)(七)政府和社會提供全方位就業服務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第三節我國就業社會保障制度一、我國失業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發展(一)建國初期的就業社會保障制度及特點1、失業原因1952年中國出現了第一次失業高峰2、政策(1)失業救濟
1950政務院《關于救濟失業工人的指示》1950勞動部《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2)促進就業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3、傳統的就業保障模式以固定工為主的國家統包統配的勞動就業制度。(二)傳統的就業保障制度存在問題1、強制安置就業造成人浮于事,在職失業。2、勞動力供需主體的選擇權被剝奪。3、無條件就業保障削弱了人們的進取精神與勞動積極性。4、三位一體(就業、保險、福利)的傳統就業保障,政府背上了沉重的負擔.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二、我國就業社會保障制度的變革(一)新型失業保險制度的形成1、失業保險制度初創階段(1986.10-1993.4)1986.7.12《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2、失業保險制度調整階段(1993.5-1999.1)1993.5.1《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3、失業保險制度完善階段(1999至今)1999.1.20《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二)失業預防與失業補救方面a、就業培訓網絡b、勞動就業工作(三)就業促進《就業促進法》
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三、我國現行的就業社會保障制度(一)失業保險制度:1999.1.22《失業保險條例》1、覆蓋范圍全部的城鎮企事業單位2、享受條件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以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3、基金來源主要來源于城鎮企事業單位、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事業保險基金的利息和失業保險金入不敷出時地方財政的補貼以及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參保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4、支出項目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結合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國務院規定或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5、給付標準按照高于失業人員原單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確定的。6、給付期限根據失業者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二)啟動再就業工程,全面規劃,促使下崗工和失業人員再就業。(三)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為下崗職工提供全方位服務。(四)加強就業市場宏觀調控,適度約束失業率。(五)建立職業培訓體系(六)就業促進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案例一:“失業率”統計高低告訴我們什么按照國際慣例,失業率在5%以下,屬于充分就業狀態;在5-10%時,進入失業預警線;超過10%時,則要釀成重大的社會和政治問題問題。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2004年的城鎮登記失業率為4.2%,以這個數字同國際上其他國家比較(如2004年7月末,法國的失業率為9.8%,歐盟成員國平均水平為8.9%)來看,我國目前尚處于充分就業狀態。那么,為什么還要強調我們目前面臨著嚴峻的就業形勢?這是因為,目前所公布的這一失業率并不能真實地反映我國的就業和失業現狀。失業率是一個國家經濟的“晴雨表”。我國目前的失業統計存在多種不同的方法。一是勞動部門于1978年建立的失業登記制度;二是以國家統計局為主,每10年進行一次的人口普查中的失業調查。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城鎮登記失業率是我國至今為止監測失業狀況的主要指標,使用非常廣泛。勞動保障部公布的2004年4.2%的失業率即為城鎮登記失業率。但這個“城鎮登記失業率”的計算方法不同于國際上其他國家的失業率,該失業率的統計口徑很窄,緊緊面向城鎮戶口的失業者,并且僅僅把那些到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的無工作者視為失業人員,而那些沒有去登記的失業人員則被排除在失業者隊伍之外。因此,以這樣的城鎮登記失業率來評估我國的失業狀況,不僅縮小了失業人口的統計范圍,也低估了現實失業規模和失業程度。人口普查中的失業調查是全面系統了解就業和失業問題的另一個最重要的信息來源。一般來講,人口普查中的失業調查更具有科學性和準確性,他采取了與國際標準較為一致的做法,如國際勞工組織建議,只要在參照其內工作時間達到或超過了1個小時就應被視為“有工作”;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并且按照常住人口就行調查,無論農業戶口還是非農業戶口,也不管戶口在哪里,還不管下崗與否,一旦抽中都予以調查。從普查結果來看,2000年全國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城鎮失業率為8.2%,這個數字與人們的常識和失業的真實情況比較吻合,具有較高的質量。但也有人為,這一失業率數字也很難反映中國城鎮真實失業程度。為了弄清楚真實失業率到底是多少,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與地方統計局合作,與2001年在全國五大城市福州、上海、沈陽、武漢和西安進行了勞動力抽樣調查,并在之后的2002年又進行了一次專門的失業率調查。這次跟蹤的調查完全遵循國際上關于就業和失業的定義,因此從中可以計算出與國際接軌的失業率數字。根據調查結果顯示,2002年末,五城市的總體失業率為14.3%;失業率最高的城市是武漢22.3%;其次是沈陽17.6%,西安16.5%,福州12.3%和上海8.9%。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針對如此高的失業率,學者北京大學的高書生就提出,中國的社會保障項目中不宜設立失業保險。他的理由有三個:首先,我國目前的失業保險繳費率為3%,而根據國外專家分析,他只能支撐7-10%的失業率。未來若干年內,勞動力供求不平衡是長期存在的,失業率一旦超過10%,失業保險勢必“出險”;其次,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創建之時是專門針對國有企業而設計的,目的是有利于國有企業釋放冗員。如今,大規模下崗分流已經過去,當年創建失業保險的初始條件也已經不復存在。在此,我國組織化就業(單位化就業)和非組織化就業(靈活就業)并存的格局已經形成,2002年單位就業人員只占城鎮就業人員總人數的44.3%。隨著自雇人員、自由職業者等非組織化就業人員的規模逐年擴大,今后失業認定都很難,失業保險就更難以實施。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案例二:我國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分析失業保險基金是國家為保障職工在暫時失去工作期間的基本生活而設置的一項專項基金,也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以及參加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的重要資金來源。因此,很多人都將失業保險基金稱之為是失業人員的“保命錢”。我國失業保險基金伴隨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而產生。即當1986年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開始實施的時候,失業保險基金也開始逐步建立起來。如今,通過近20年的積累,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的規模日益增大,從全國范圍來看,總體失業保險基金的收入大于支出,滾存結余數額始終為正值,基金壓力不大。2004年,基金收入291億元,基金支出211億元,滾存結余386億元。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剛開始的失業保險基金也成為職工待業保險基金,主要的支出項目就業待業職工的待業救濟金。隨后,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逐漸開始擴展,1993年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明確了失業保險應當與就業服務工作緊密結合,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批準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出為促進再就業確定支付的其他費用。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實施,正式規定了失業保險基金的四種支出項目,其中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成為一項重要的支出項目。然而,雖然《泰利?對失業保險基金用于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資金“兩項補貼”做出了安排,但目前我國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還是多用于失業保險金的給付,如2002年,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為186.6億元,而用于發放失業保險金的數額就到達了116.7億元,約占62.5%。可見,失業保險基金中用來職業開發、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方面的支出較少,對發揮就業服務和促進勞動者在就業的功能還不足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此外,失業保險金的支出對象大多集中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的職工,而對于城鎮個體經營者、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中的中方職工很多都沒有享受到失業保險待遇,并且失業保險的重點是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而廣大的臨時工和自由職業者等非正規就業人員不被納入保險范圍。如此窄的支出范圍容易造成失業保險的作用對象錯位,形成“有險無保”和“有保無險”并存的狀況,特別是與非公有制經濟的迅猛發展不相適應。同時,在征收失業保險費的時候還有相當數量的企業存在欠繳、逃繳、漏繳、少繳等行為,嚴重影響了失業保險基金的穩定性。但也有學者認為,雖然我國失業保險存在著明顯的欠費、漏費,但實際后果不會像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那么嚴重,并不會威脅到基金的平衡。因為,失業保險金待遇的制度彈性比養老金大得多,長期以來我們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結余”的原則確定失業保險金以及其他待遇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盡管目前個別地方如青海、貴州等地區由于基金征收不足出現了收不抵支的現象,也不會嚴重影響全國失業保險基金的總體平衡。他們認為有關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是否失衡或者規模大小的問題都不是重點,而應該將重點放在如何有效的利用失業保險基金,讓其發揮更大的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功能。據預測,本世紀前20年就業壓力仍很嚴峻。從2006年至2015年,全國城鎮每年新增勞動力550萬;按年城市化速率1%,城市每年需要接納吸收農村富余勞動力1000萬人;國有和集體企業深入改革,再就業勞動力將有450萬人;加上往年積累的失業勞動力,城鎮每年需要解決就業的勞動力達2400萬人。而根據我國經濟增長速度,實際就業崗位在1000萬人左右,就業人口增速快與就業崗位增速滿不相協調產生的就業難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如此可見,合理的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水平和完善的失業保險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制度對穩定我國的勞動力就業市場和促進勞動者在就業方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思考:當前的失業保險基金有著相當大一筆滾存結余數額,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是應該縮小失業保險繳費比例還是應當擴大失業保險的支出金額?從未來的就業形勢看,失業保險制度如何發展才能應對即將到來的失業高峰?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案例三:加拿大“失業保險”向“就業保險”的轉變加拿大〈就業保險法〉于1996年7月開始正式生效并實施,取代了以前的失業保險法。這種名稱的變化具有重大意義,它標志著加拿大政府希望把工人的注意力從“怎樣才能有資格得到就業”轉向“怎樣才能獲得更多的工作、保持就業并有更光明的前途”。在過去的幾年中,政府有關機構注意到有些人完全依賴失業救濟生活,如1991年實際上有38%的救濟申請者在5年內三次或多次提出救濟申請;50%的救濟者在5年內兩次或多次提出救濟申請。失業保險已經成為年度收入補償制度,而不在是保險制度,很多雇主認為他們在雇用工人方面的最大競爭對手是失業保險制度。新的就業保險基金仍由雇主和雇員分別按照雇員本人工資收入的4%和2.5%繳納。其保險給付標準的具體數額要依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以前工作情況和本地失業率而定,基本上是原工資的55%,但每周不得超過413加元。同時,為了鼓勵失業者再就業,政府發放就業保險金的具體數額還要看申請人以前的領取就業保險金的頻率,領取就業保險金周數越長,申請人下次所得到的保險金就越低。具體的是每領20周就業保險金,下次的就業保險金就向下浮動1%,直至最低工資的50%。新的就業保險法還降低了失業津貼給付標準和期限,領取期限最長為34周。尤其是降低頻繁申請補助者的補貼標準,把其中一大部分資金用在了職業培訓方面。其具體做法是用這筆錢向各培訓機構購買就業培訓課程和成果;向各省社區職業學院或其他職業培訓機構撥付教育或培訓經費;并以教育貸款、助學金等方式向接受職業教育和培訓的學員提供資助。在就業保險金的申領條件上,新的就業保險法實行了小時制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即申領保險金的必備條件是失業前必須工作累計達420-910個小時,且投保期限需達到一定標準。以前個人為了獲得保險金必須保證就業幾周,現在具體到要看工作了幾小時,如一個人10周中每周工作70小時就能獲得700小時的信用額度,這和在20周內每周工作35小時是一樣的,為此,他所得到的保險待遇的基數就會提高。同時,獲得保險金所要求的時間根據申請人所在地區的經濟狀況而定,即在失業率高的地區,只需要較少實際時間就可以獲得補貼資格,在經濟比較發達地區,失業率低就需要較多的時間。這種措施的最終目的是鼓勵那些在低失業或搞就業地區的人們多工作來獲得補貼資格。此外,就業保險的實施還輔助了一系列的勞動力市場規劃。就業能力是加拿大人力資源發展局的價值觀中的核心問題,他同其他加拿大聯邦機構共同制定和實施與就業保險和促進就業措施配套的策略,長期的干預如培訓購置、自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雇支持,短期的干預如就業支持服務、咨詢和小組服務等。如為發展青年就業策略指導出版了為青年人提供已經愛女的出版物,內有接受教育的經濟支持、就業、創業、求知、技術提高和學習機會、工作等信息。其他的還有提供就業支持服務,尋求本地勞動力市場合作伙伴、啟動行業合作行動、資助殘疾人提高就業能力、安排老齡工人試行項目等。雖然失業保險法和現階段實施的就業保險法都是為了給自身無過錯的失業者提供臨時經濟資助,但新的就業保險法旨在采取各種措施,阻止失業者申請補助,特別是防止他們多次申請失業補助,同時鼓勵就業。此外,也讓個人承擔那更多的責任,成為努力實現就業的合作者。所以,新法案的目的就是要說服人們不依賴補助,鼓勵他們去思考有關防止失業的問題,鼓勵更多的勞動力參加工作,降低頻繁申請補助者的補貼標準,鼓勵采取積極的再就業措施,而不是給與消極的經濟資助。一系列措施的實行,使第十一章就業社會保障加拿大申請補貼的人數降低了14%(1997-1998年度間),失業率從原來的(1996年)9.6%將到6.8(1998年)思考:你認為加拿大為什么要由“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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