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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解除權行使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對策研究中文摘要合同解除權作為我國合同解除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項權利,能夠幫助當事人解開合同約束。通過研究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問題,以更深入地理解合同解除制度,進一步探究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對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重要性,從而使合同解除制度更好地調整合同法律關系。本文圍繞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條件和程序三個方面展開討論。第一部分介紹了合同解除權的概念和理論基礎,其理論基礎包含意思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第二部分結合民法典從法定和約定兩個角度介紹了合同解除權行使在主體和條件方面的現(xiàn)狀,并介紹了現(xiàn)行《民法典》關于合同解除權的行使程序和期限的規(guī)定;第三部分針對主體、條件和程序三個方面提出當前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問題;第四部分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提出筆者的個人建議:在實體方面,合同僵局下應當賦予違約方申請合同解除權,正確界定解除權與申請解除權的關系并嚴格限定違約方申請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條件、細化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條件;在程序上,應限定合同解除權行使通知的形式、細化司法解除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時間、適當延長合同解除權的法定除斥期間。關鍵詞:合同解除權;申請合同解除權;合同僵局目錄TOC\o"1-3"\h\u15301對合同解除權的新思考 I13758引言 221925一、合同解除權概述 327306(一)合同解除權的概念 313020(二)合同解除權的理論基礎 4215571、意思自治原則 4311832、誠實信用原則 429527二、合同解除權行使的現(xiàn)狀 430279(一)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 5314431、約定解除權的行使主體 5289982、法定解除權的行使主體 515638(二)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條件 6230061、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條件 666042、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條件 64708(三)合同解除權的行使程序 6199451、合同解除權的行使程序 72、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 825837三、合同解除權行使制度的不足 823133(一)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不確定 811764(二)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條件不具體 1023531(三)合同解除權的行使程序不完善 1019071四、合同解除權行使制度的完善 1132071(一)實體方面 11290761、賦予違約方申請合同解除權 1156822、細化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條件 1228020(二)程序方面 12315641、限定合同解除權行使通知的形式 12118072、細化司法解除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時間 12135553、延長合同解除權的法定除斥期間 1329506五、結論 1318980參考文獻 14引言根據(jù)契約嚴守的規(guī)則,合同當事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履行相應的義務,即使一方根本違約,當事人也只能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在此情況下,若一味地遵守該項規(guī)則將可能導致合同陷于僵局,繼續(xù)履行合同也便失去了意義,這背離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初衷,也違背了市場價值規(guī)律。為了保障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維護交易秩序的穩(wěn)定,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特定條件下的合同解除權,使合同雙方當事人能夠快速從合同關系中解脫出來,進而開始建立下一段合同關系。合同解除制度已經成為合同法中至關重要的一項制度,無論是在司法實務中還是理論界都受到廣泛的關注?!睹穹ǖ洹奉C布以前,盡管合同解除制度能夠解決大多數(shù)情況下的合同解除糾紛,但是依然存在較多的漏洞和端倪,故而合同解除制度在合同法施行近二十年的期間里飽受學者們的爭議?!睹穹ǖ洹奉C布以后,合同解除制度在解除權的行使主體、條件、和程序等方面作了一些調整,例如特定條件下允許違約方申請法院解除合同,明確合同解除權行使的除斥期間,增加訴訟或仲裁解除的合同解除模式。然而,立法者在編撰《民法典》的過程中,對很多條款的規(guī)定過于寬泛,對一些概念的界定也較為模糊。一方面立法者在某些條款上作出的概括性規(guī)定可以為將來法律的完善預留更大的空間,也可以給法官賦予充分的自由裁量權;另一方面,若不對這些規(guī)定進行細化,將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局面。本文將結合現(xiàn)行《民法典》,對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條件和程序等方面提出筆者的個人理解,并對將來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淺顯的建議。合同解除權概述(一)合同解除權的概念合同解除即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協(xié)商、基于合同約定或者法定的事由發(fā)生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法律制度。沈幼倫:《合同法教程》,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底103頁。就其概念來看,合同解除可以分為法定解除、約定解除和協(xié)議解除三種形態(tài)。其中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必須以合同解除權的存在為前提,協(xié)議解除則只要求當事人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因而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條件。史尚寬認為,協(xié)議解除在本質上不同于民法上的合同解除,其實質是通過一個新的合同去解除原先舊的合同,而不是依一方意思表示而產生的合同解除,協(xié)議解除不是真正的合同解除。史尚寬.債法總論[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500.沈幼倫:《合同法教程》,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底103頁。史尚寬.債法總論[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500.就合同解除權的性質來說,學界中主要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權是形成權,僅需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雙方的法律關系歸于消滅,解除權人可以通知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方式單方行使合同解除權;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權是請求權,因為一方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可以不事先通知對方而直接請求法院來解除合同,在德國民法中因瑕疵而解除合同的權利被規(guī)定是為一種請求權;第三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權是形成訴權,在司法實務中僅靠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般很難解除合同,通常相對方會對合同解除提出異議,當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就需要借助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力量來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楊宏芹,劉靜輝.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研究[J].淮南師范學院學報,2017,19(03):25-30.第一頁對此,《民法典》第199條楊宏芹,劉靜輝.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研究[J].淮南師范學院學報,2017,19(03):25-30.第一頁《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xù)期間,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guī)定。存續(xù)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綜上。筆者認為合同解除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當事人因約定或者法定事由發(fā)生而享有的依單方意思表示就能產生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后果的權利。(二)合同解除權的理論基礎1、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體按照自己內心真實的意愿選擇、參與民事活動的自由,是私法領域最重要基本原則之一。意思自治主要包含形成意思上的自由和表達意思上的自由,這種自由在合同法領域的表現(xiàn)尤為突出,主要表現(xiàn)為合同自由。合同自由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決定合同具體內容、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并且自愿接受合同義務的束縛。如果某項合同義務沒有經過當事人之間協(xié)商一致,那么該項義務就不會對雙方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因此,合同就是當事人自由意思的產物,只要合同的內容不被法律、道德和社會秩序所禁止,任何人都應該享有合同自由。王海娜.論合同解除權的行使[D].河北經貿大學,2020.第13-14頁王海娜.論合同解除權的行使[D].河北經貿大學,2020.第13-14頁合同解除是合同一方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而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歸于消滅的一項制度?;谝馑甲灾卧瓌t,我國合同法在許多規(guī)范的適用上都遵循“約定優(yōu)先于法定”的規(guī)則。故在認定合同是否具備解除條件這一問題時,當事人應首先根據(jù)合同約定的內容來行使合同解除權,在合同約定的事由出現(xiàn)時,一方當事人可選擇依照合同的規(guī)定而結束這段合同關系。若雙方當事人沒有事先對合同解除的條件作出約定,也允許當事人事后達成協(xié)議,由雙方自主決定是繼續(xù)履行還是解除合同。當然,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解除條件尚未成就且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協(xié)議的情況下,當事人也能因為法律的規(guī)定而享有合同解除權。合同解除制度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極大地賦予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志自由??梢?,意思自治原則為合同解除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誠實信用原則法律的滯后性決定了法律不可能做到規(guī)范社會生活的全方面。法律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受限于立法者的認知水平,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新的經濟模式不斷產生,將會導致法律在調整新型社會關系的過程中出現(xiàn)困難。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我國民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其特征在于內涵和外延的不確定性。它所涵蓋的范圍很大,遠遠超過一般法條,當出現(xiàn)立法時沒有預見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時,法官可以運用該原則進行“兜底”,從而作出公正的裁決。合同解除制度和法律一樣也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局限性。誠實信用原則一方面在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上起到了彌補合同漏洞、平衡雙方當事人權利的作用;另一方面,誠實信用原則為法官解釋法律預留了一定的空間,有利于法官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解除糾紛,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保證個案實現(xiàn)公平正義。由此可見,誠實信用原則亦是合同解除制度的理論基礎。二、合同解除權行使制度的現(xiàn)狀(一)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1、約定解除權的行使主體約定解除權產生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何種情況下、以何種方式、由哪一方當事人來行使合同解除權。約定解除最能體現(xiàn)合同解除制度意思自治的特性,此種情形下,允許雙方當事人充分協(xié)商,只要不違反法律和社會秩序,當事人可以約定任意一方在某種情形下有權解除合同。因此,約定解除權的行使主體并不限于一方當事人,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任何一方均可行使。2、法定解除權的行使主體當存在一方當事人違約的場合,守約方在滿足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下可以解除合同以減少更大的損失,合同解除權作為守約方的一項救濟權利當然可以由守約方來行使。目前,關于合同解除權行使主體的最大爭議在于違約方是否可以享有合同解除權?!睹穹ǖ浜贤帯芬粚徃宓?53條第三款《民法典合同編》一審稿第353條第三款: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解除權人不解除合同對對方明顯不公平的,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響其承擔違約責任。規(guī)定違約方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解除合同,但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合同不能履行導致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二是守約方不解除合同對違約方顯失公平。據(jù)此,違約方得以向司法機關請求解除合同,違約方因此享有了主動打破合同僵局的權利。至于合同最終解除與否則應當取決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審查判斷。本款設計的初衷本是解決合同僵局問題,但是卻被認為賦予違約方合同解除權而在征求意見階段廣受批評。為了避免被誤讀并且清晰地表達該款是為了解決合同僵局問題,《民法典合同編》二審稿第353條第三款《民法典合同編》一審稿第353條第三款: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解除權人不解除合同對對方明顯不公平的,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響其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合同編》二審稿第353條第三款: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構成濫用權利對對方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對方的請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二)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條件1、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條件關于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條件,我國法律并未對其作出具體規(guī)定。約定解除權由雙方當事人充分協(xié)商,因此法律不會對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條件過分干預,只要約定的條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解除權的行使條件就能發(fā)生法律效力。然而,賦予當事人過多的意思自由也可能存在當事人任意約定解除事由,一言不合就解除合同的風險,從而對合同嚴守規(guī)則造成破壞。因此,為了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利,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九民會議紀要》第47條對約定解除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守約方若以雙方約定的條件成就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以及是否影響合同目的實現(xiàn),并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是否解除。當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顯著輕微并且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xiàn)的,法院不應當支持守約方的解除合同請求,否則法院應當判決解除合同??梢?,在約定解除的情形下,我國法律不允許在違約行為顯著輕微不足以影響合同目的的情形下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條件我國關于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條件規(guī)定于《民法典》第563條,該條第一款以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了五種行使解除權的情形:第一,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雙方當事人都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不可抗力指的是訂立合同時當事人無法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觀情況。雖然諸如意外事故、政府行為等也可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但是這類情形應當歸入情勢變更原則。情勢變更原則不能由法院直接適用,只能由當事人主動提出,其在行使路徑和行使條件上都與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存在區(qū)別,故情勢變更不屬于合同解除權的行使。第二,預期根本違約的情形下,守約一方可以單方行使合同解除權。需要注意的是,履行期限屆滿前守約方得以行使合同解除權的依據(jù)是違約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其不會履行主要債務而非次要債務。第三,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對方催告后,其在合理期間內依然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因此享有合同解除權。該種情形與前一種情形的不同之處在于發(fā)生的時間不同,前者發(fā)生于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而該種情形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以后發(fā)生的。第四,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而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其行使合同解除權。第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該項作為一項兜底條款,其目的在于更好地順應新形勢的變化,貫徹落實合同解除制度。此外,本條第二款新增了不定期合同的通知解除規(guī)則,有效彌補了法律漏洞,使合同解除規(guī)則更加完善。合同解除權的行使程序1、合同解除權的行使程序在合同解除程序上,《民法典》第565條與《合同法》第96條相比,有以下幾點變化:保留了以通知形式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新增了通知載明一定的履行期限的,若在該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的規(guī)定。此種情形下合同解除的時間為通知載明的期間屆滿之時。解除權的形成權性質決定了當事人可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當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這是法律規(guī)定的應有之義。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若一方當事人違約,則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基于法定或者基于約定而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解除合同作為當事人的一種救濟方式,與實際履行、損害賠償?shù)炔⒘?,承擔著違約救濟的功能。解除權人通過通知的方式單方行使解除權不僅體現(xiàn)了法律對非違約方的充分救濟,也體現(xiàn)了對違約方的嚴厲性。本條進一步明確了對方有異議時有權提請訴訟的主體為“任何一方”當事人。根據(jù)文義解釋,《合同法》第96條中的“對方當事人”應指解除權人的相對方也即違約方,法律允許違約方對合同解除提出自己的意見是對其基本合同權利的維護。解除合同通常僅需解除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發(fā)生法律效果,雖然違約方向法院提出異議并不能達到阻止合同解除的目的,但是這可以給違約方提供一個辯解的機會。違約方若提出異議,可以讓違約方說明違約的原因并為將來的交易預留空間,也可以避免解除權人為逃避違約責任而解除合同,或者在合同仍能繼續(xù)履行的情況下依然單方行使解除權。同時,守約方也有請求法院確認合同解除效力的必要。一方面,若違約方對合同解除提出反對意見又長期不作為,既不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起訴也不承擔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責任,雖然違約方異議并不能影響合同解除,但是一味拖延解除權人只能被動等待,不利于當事人盡快從合同中解脫出來。另一方面,賦予守約方請求確認合同解除效力的權利并不違反合同解除制度的原理。守約方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目的就是解除合同,而違約方提出異議則是為了阻止守約方解除合同。法律允許守約方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有利于盡快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使雙方進入新的交易。王瑩.“民法典合同編”立法背景下合同解除規(guī)則探析[J].仲裁研究,2020(01):82-89.王瑩.“民法典合同編”立法背景下合同解除規(guī)則探析[J].仲裁研究,2020(01):82-89.新增以訴訟或仲裁方式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逗贤ā返?6條只規(guī)定了通知解除這一種解除合同的方式,因此許多人認為訴請法院解除合同必須以通知為前提。在司法實踐中,有些當事人未向對方發(fā)出解除通知而直接訴請法院解除合同,有些當事人向對方發(fā)出解除通知后又重復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大部分法院受理了該類案件。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嚴重影響著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特別是對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極有可能會提出異議,而只要對方提出異議就必須走向公力救濟的程序??梢姶蠖鄶?shù)情況下案件最終都需要法院或仲裁機構來解決,因此當事人直接尋求司法救濟不僅可以節(jié)約時間還有利于一次性解決糾紛。鑒于此,《民法典》第565條明確了通知并非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唯一方式,也并非訴請法院解除的前置程序,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應當是通知解除與訴訟解除并行的兩種解除模式。此外,該條還對一方未通知對方而直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解除合同時合同解除的時間作出了規(guī)定,即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之時。筆者認為以這樣的標準確定合同解除的時間值得商榷,筆者將在下文展開論述。2、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合同解除權對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法律不應當也沒必要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若不對合同解除權加以一定的期限限制,解除權人可能長期不愿行使合同解除權,這會導致相對人持續(xù)處于不安狀態(tài),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將長久無法確定下來。同時,解除權人怠于行使權利,可能會使相對方產生合理信賴而采取積極的措施繼續(xù)履行合同。韓世遠韓世遠:《合同法總論(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三、合同解除權行使制度的不足(一)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不確定合同解除權行使主體方面的主要問題在于違約方可否成為合同解除權的主體。違約方合同解除權問題最早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新宇公司訴馮玉梅商鋪買賣合同糾紛案”。該案中一審法院依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支持了違約方新宇公司解除合同的請求,二審法院則引用《合同法》第110條第二項的“履行費用過高”而維持原判。此后,許多法院也紛紛出現(xiàn)了支持違約方解除合同的判決,這些案件的出現(xiàn)引起了理論界和實務界關于違約方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權的頗多爭議。持否定觀點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賦予違約方合同解除權會造成對合同嚴守規(guī)則的違反,導致合同法體系的沖突。合同解除權作為合同嚴守規(guī)則的例外,本就該謹慎適用,若允許雙方都能行使合同解除權,將會使合同關系一直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導致社會中本就不完善的誠信體系遭受更大的破壞。孫良國.違約方的合同解除權及界限[J].當代法學,2016,(5):54,56.第二,與合同解除權的性質相悖。因債務人故意違約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情形下,合同解除權作為守約方的一種救濟方式,守約方既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也可以選擇繼續(xù)履行合同,這是守約方的權利,若因守約方不行使解除權而賦予違約方合同解除權則會損害守約方的合法權益。孫良國.違約方的合同解除權及界限[J].當代法學,2016,(5):54,56.王利明.合同編解除制度的完善[J].法學雜志,2018,(3):19.持肯定觀點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合同僵局不利于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可能使一方當事人遭受嚴重的財產損失,甚至導致社會財富的減少。既然繼續(xù)履行合同不能給雙方當事人和社會帶來積極利益而守約方又不愿主動行使合同解除權,此時理應允許違約方主動站出來解除合同,擺脫合同的束縛,從事新的交易。崔建遠.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議[J].武漢大學學報,2018,(3):88-89.崔建遠.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議[J].武漢大學學報,2018,(3):88-89.筆者認為,出現(xiàn)上述爭議的主要原因是對非違約方合同解除權與違約方申請合同解除權之間的認識發(fā)生了混淆。違約方不得成為直接解除合同的主體不僅是為了救濟守約方的不利地位以使雙方利益趨于平衡,也是為了督促違約方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得通過解約來逃避自己的責任。在合同僵局下,守約方不行使解除權可能導致違約方受到不利影響。此時違約方雖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權,但是并不意味著違約方不能打破合同僵局。法律應當賦予違約方“找?guī)褪帧钡臋嗬?,允許違約方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解除合同,打破束縛,以使雙方當事人盡早進入新的交易關系中。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條件不具體我國《民法典》第563條規(guī)定了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條件,該條多次出現(xiàn)“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表述。然而,我國法律及其司法解釋均未對“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作出解釋,這使得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條件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即便是在有名合同章節(jié),對“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也沒有一個具體的認定標準,實踐中只能通過當事人的主觀臆斷和法官對公平原則的適用來判斷。解除條件的不確定性可能會導致法律適用標準的多重化,降低裁判者的可操作性,甚至導致個案偏離公平正義。合同解除權的行使程序不完善首先,通知解除合同情形下的通知形式不規(guī)范?!睹穹ǖ洹返?65條規(guī)定一方行使解除權的,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但是法條未對通知的方式作出具體規(guī)定。也就是說,通知是不要式行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等任意一種方式進行。然而口頭通知極易導致當事人在發(fā)生糾紛時難以舉證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法官也只能據(jù)此作出不公正的裁判。因此,筆者認為法律有必要對行使通知的方式進行一定的限制。其次,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合同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時間不合理?!睹穹ǖ洹?65條將當事人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合同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時間統(tǒng)一為起訴狀或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之時至少存在以下幾點問題:第一,在解除權人具備解除條件且在起訴或申請仲裁之前已經通知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下,按照解除權的形成權屬性,合同解除的時間應為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之時。然而法律遺漏了該種情形的存在,將合同解除的時間統(tǒng)一為起訴狀或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之時,顯然違背了解除權作為形成權的行使規(guī)則。第二,解除權人未通知對方而直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解除合同的情況下,若不限制通知的形式,便可將起訴狀或仲裁申請書副本看作是解除權人的通知,此時可以得出《民法典》565條規(guī)定之結論。但是,如果合同在對方收到起訴狀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時已經解除,而法院最終判決合同并不解除,那么雙方當事人在此期間按照合同解除所進行的一切行為都將恢復原狀,這將會導致合同解除法律效果的不安定。王瑩.“民法典合同編”立法背景下合同解除規(guī)則探析[J].仲裁研究,2020(01):82-89.最后,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間不完善?!睹穹ǖ洹窂浹a了合同法的漏洞,將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情形下行使解除權的除斥期間規(guī)定為一年,但是,規(guī)定一年的除斥期間是否真正合理?筆者認為,《民法典》將合同解除權的除斥期間規(guī)定為一年可能是出于與撤銷權等形成權歸于統(tǒng)一的考慮。但是可撤銷的法律行為一般是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出現(xiàn)問題,往往表現(xiàn)為意思表示不自由或意思表示不真實等效力方面的瑕疵,不宜長時間使法律關系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因此規(guī)定為一年比較合理。而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是由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解除合同的事由,合同效力并不存在瑕疵。此外,房屋租賃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房屋買賣合同、股權轉讓合同等繼續(xù)性合同的履行期限本身較長,在履行過程中非常容易出現(xiàn)違約或者意外情況。例如2020年席卷全球的肺炎疫情,許多商鋪由于一整年未營業(yè)而慘遭虧損,承租人也因此被迫成為違約一方。隨著經濟的快速回升,有的當事人不愿解除合同,若法律不能為當事人提供足夠的時間,解除權人可能會因為害怕錯過除斥期間而拒絕繼續(xù)磋商,造成本來有機會繼續(xù)履行的合同面臨解除的困境,這將與我國的合同嚴守規(guī)則相悖。四、合同解除權行使制度的完善(一)實體方面1、賦予違約方申請合同解除權(1)合同解除權與申請合同解除權之厘清合同解除權僅歸守約一方當事人享有可以帶來諸多好處:一是利于貫徹合同嚴守規(guī)則,降低違約行為出現(xiàn)的概率;二是利于降低道德風險,防止違約方在履行合同對己方不利時任意行使合同解除權;三是符合解除權作為守約方違約救濟手段的性質;四是有效防止違約方因違約行為而獲利。在合同生效后,應當盡量維持合同效力以防止違約方通過解除合同而獲利。從《民法典》第580條第三款來看,許多學者對其最大的批評就是認為該款賦予違約方合同解除權。筆者認為,該款僅僅賦予了違約方申請合同解除的權利。與守約方的合同解除權不同,違約方只有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解除合同,而合同最終是否解除系取決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審查判斷而非違約方的申請。合同解除權系形成權,而申請合同解除權是違約方申請法院解除合同的形成訴權,是一種程序性權利。在權利來源方面,合同解除權可以依據(jù)當事人的約定或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而申請合同解除權只能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行使主體方面,合同解除權只能由守約方行使,申請合同解除權則可由雙方當事人行使;在行使權利的程序方面,解除權人可以通知或者起訴的方式行使權利,而行使申請合同解除權只能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在行使效力方面,合同解除權人只要滿足法定或約定的條件就能解除合同,而行使申請合同解除則有更嚴格的限制,是否解除需要法院或仲裁機構來判斷。張素華,楊孝同.也論違約方申請合同解除權兼評《民法典》第580條第二款[J].河北法學,2020,38,(09):15-31(2)嚴格限制申請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條件《民法典》第580條所規(guī)定的違約方的權利是申請合同解除權,違約方不能以通知的方式單方行使權利,也不能任意申請解除合同。違約方行使申請合同解除權具有嚴格的條件:首先,在實體上要求存在合同僵局,即違約方不僅要滿足該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三種情形,還要達到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程度。其次,在程序上要求違約方只能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再次,在結果上要求違約方仍需承擔違約責任。最后,上述種種條件還僅僅只是違約方申請解除權行使的前提條件,合同是否解除最終還需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jù)個案來判斷??梢姡x予違約方申請合同解除權并不會像有些學者擔心的那樣破壞合同嚴守原則,對守約方造成嚴重不公。2、細化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條件《民法典》第563條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作為法定解除權的行使依據(jù)。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表明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所獲得的利益無法實現(xiàn),其最主要的原因即是出現(xiàn)了根本違約。因此,在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條件方面,應當要細化根本違約的標準。具體來說,應將根本違約的具體適用分別規(guī)定于有名合同之中。例如買賣合同中,可以通過違約部分的金額占總合同金額的比例、違約部分對合同目的實現(xiàn)的影響程度、遲延履行中時間因素對合同目的實現(xiàn)的影響程度、違約后果能否及時得到修補、違約方是否故意違約等因素來判定根本違約。無名合同中解除權的行使條件,則可以參照相關有名合同的行使條件。(二)程序方面1、限定合同解除權行使通知的形式法律允許解除權人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當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筆者建議行使通知最好采用書面和數(shù)據(jù)電文等便于保存的形式以固定證據(jù)。當前,當事人可以采用口頭、書面、數(shù)據(jù)電文等任何一種方式進行通知,這雖然能為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提供便利,倘若當事人能夠達成一致意見那么當事人無論采取何種通知方式都能達到合同解除的效果;倘若當事人之間產生糾紛,對方當事人對已經行使的口頭通知矢口否認,而己方又無法提供證據(jù)證明已經通知了對方,那么守約方就不得不自己承擔舉證不能的訴訟風險。因此,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限定行使合同解除權的通知形式有利于降低訴訟成本、減少訴訟風險;從裁判者的角度來看,限定行使合同解除權的通知形式有利于提高審判效率,避免錯判。此外,還有利于法院正確認定合同解除的時間。2、細化司法解除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時間《民法典》將訴訟或仲裁解除合同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時間統(tǒng)一為起訴狀或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之時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值得商榷。筆者認為應當細化該種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時間,根據(jù)解除權人在起訴或仲裁之前有無通知而有所區(qū)別。在解除權人起訴或仲裁之前已經通知對方當事人時,合同解除的時間應當為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之時;在解除權人未通知對方而直接起訴或申請仲裁時,若對方提出異議,就說明可能存在解除權不符合行使條件的情況。此時便需要法院或仲裁機構來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不能僅僅將案件受理代替最終的裁判,錯誤地將合同解除時間認定為起訴狀或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之時。否則將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甚至導致糾紛無法解決。3、延長合同解除權的法定除斥期間我國《民法典》將合同解除權的法定除斥期間規(guī)定為一年,然而在商事交易中,當出現(xiàn)合同解除事由,當事人往往會選擇繼續(xù)較長時間的磋商,特別是對于房屋租賃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長期性合同來說。如果把合同解除權的除斥期間規(guī)定得過短,當事人可能會因為擔心超過除斥期間而放棄磋商,進而直接解除合同。這顯然不符合鼓勵交易、尊重意思自治、提倡通過協(xié)商解決糾紛的理念。因此,建議對解除權的除斥期間予以適當延長,可以延長至兩年以為當事人準備充足的磋商時間。同時,為了保證權利義務關系的穩(wěn)定性,也可以像撤銷權那樣規(guī)定最長除斥期間。結論隨著經濟的高速發(fā)展,交易形式的不斷增多,當事人解除合同的現(xiàn)象也不斷增多。在主體方面,是否應該賦予違約方合同解除權一直是司法實務中熱議的話題。為了解決合同僵局,民法典在編撰過程中吸納了各界的意見最終采取折中的辦法賦予了違約方申請合同解除權,并對違約方解除合同作出了非常嚴格的限制;在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條件方面,可以在各有名合同章節(jié)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條件規(guī)定具體的標準,為當事人和法官正確適用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條件提供依據(jù);在程序方面,通知既不是合同解除的唯一途徑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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