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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4號-高校內部審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高校內部審計的內容、程序與方法,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與具體準則
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本指南所稱高校內部審計,是指高校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通過對學校與資源利用
有關的業務活動及其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審查,并進行確認、評價、咨詢,
旨在促進完善管理控制、防范風險、創造效益,從而促進學校事業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高校應設置內部審計機構,規模較大的高校(年收入5億元以上或教職工人數在
3000人以上)應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第四條高校內部審計機構應配備足夠的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人員數量應不低于教職
工總數的2%。。內部審計隊伍應由具備經濟、管理、法律、建設工程、信息系統等方面專業
素質的人員組成,并具備必要的職業資格。
第五條高校內部審計應遵循以下原則:
(-)高校內部審計應關注學校資源,對本單位利用資源、開展業務、取得績效的過程
和結果進行審計。
(二)高校內部審計應堅持業務活動審查與財務活動審查相結合,運用業務入手審計方
法,開展財務審計與業務審計相結合的綜合管理審計。
(三)高校內部審計應堅持審計控制與審計評價相結合,根據業務特點,采取事前審計、
事中審計、事后審計等方式組織審計業務。
(四)高校內部審計應根據學校治理結構、管理體制等有關內部環境和內部審計資源狀
況,把握總體、突出重點,科學合理地確定內部審計業務戰略。
(五)高校內部審計應著眼于促進問題解決,立足于促進機制建設,通過與相關部門合
作促進學校事業發展。
第六條高校內部審計機構應加強審計質量控制,定期接受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內部審
計機構對所屬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進行的質量評估。
第七條本指南適用于高校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
他教育部門和單位可以參照執行。
第二章內部控制審計
第一節一般原則
第八條本指南所稱內部控制是指為了實現教育事業發展目標,保證資金、資產、資源安
全、完整,并得到合理有效利用;保證會計信息真實、準確,保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
貫徹實施而制定與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保證措施和業務程序。
第九條本指南所稱內部控制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了促進完善內部控制,保證其有效
執行而對本單位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有效性所進行的了解、測試和評價活動。
第十條本指南所稱內部控制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對教學管理、科研管理、財務管理、資
產管理、采購管理等活動中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第十一條被審計單位的各項業務的內部控制體系主要由控制環境、風險管理、控制活動、
信息與溝通、監督等要素組成,對高等學校各項業務的內容控制審計主要圍繞這些要素來進
行。
第十二條在開展內部控制審計時,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結合本單位內部審計資源和實
際情況,既可以對單位內部控制進行全面審計與評價,也可以對單位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進
行審計與評價。
第十三條開展內部控制審計工作時應遵循以下原則與方法。
(-)內部控制審查與業務活動、財務活動審查相結合;
(-)內部控制審查與風險管理審查相結合;
(三)內部控制審查與促進推動內部控制自我評估相結合;
(四)根據不同的審計對象,審計目標和審計所需的證據選擇不同的方法,以保證審計
工作的質量和審計資源的有效配置。
第十四條內部控制自我評估是高校完善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效方式之一。開展內部控制審
計應充分關注這一有效方式,利用、指導、推動內部控制自我評估的開展,促進完善內部控
制體系建設。
第二節控制自我評估的應用
第十五條控制自我評估,是指由對內部控制的制定與執行負有責任的組織相關管理人員
對內部控制進行評價的過程。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來協助內部控制的審查
和評價。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控制審查與評價之前應適當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根
據控制自我評估報告考慮審計重點,以提高審計效率,促進內部控制審計目的的實現。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制定控制自我評估計劃,召集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對內部控制
進行自我評估,并做好組織、協調與記錄工作。
第十八條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內部控制審計的目的與范圍,確定控制自我評估的內容。
控制自我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確定組織整體或職能部門的目標,識別其主要風險;
(-)評估組織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三)確認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或存在嚴重風險的業務環節;
(四)評估組織非正式的控制及其有效性;
(五)評估組織的業務流程及其運作效率;
(六)對控制自我評估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九條內部審計人員在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時,一般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制訂控制自我評估的計劃;
(二)與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就控制自我評估的目的、內容及程序進行事先溝通和交流;
(三)確定控制自我評估的時間與方法;
(四)召集組織相關管理人員開展控制自我評估;
(五)在控制自我評估過程中做好協調與記錄工作;
(六)在控制自我評估過程結束后,及時反饋并提交控制自我評估報告。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時,應當根據部門或單位特點、組織文化、
管理風格、員工素質等靈活選用適當的方法。控制自我評估的主要方法包括:專題討論會、
問卷調查法和管理分析法。
(-)專題討論會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召集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就內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過
程進行討論及評估的一種方法。
(二)問卷調查法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就內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過程以書面問卷的形式向
組織相關管理人員收集意見的一種方法。
(三)管理分析法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就內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過程向相關管理人員收集
信息,并將之與其他來源的信息一起進行綜合分析的一種方法。
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控制自我評估過程中相關管理人員對內部控制的意見、
建議以及評估結論等記錄于工作底稿中,并據此提出改進內部控制的建議,編制控制自我評
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控制自我評估報告及時反饋給參與內部控制評估的相
關管理人員。必要時,也可提交給學校領導,以便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有關業務活動及
其內部控制。
第三節教學管理內部控制審計
第二十三條教學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保證本單位教學(包括本科生、
研究生和繼續教育教學等)資金的安全完整、教學資源得到合理有效配置、降低單位教學風
險、保證單位遵守教學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而對單位教學管理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
性進行的分析、測試和評價活動。
第二十四條教學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應獲取的資料主要有:
(-)學校教務部門、招生部門及學生管理部門的組織結構圖,部門職責,崗位職責及
工作手冊;
(-)各類教學管理規章制度,包括招生、教學實驗基地、教學中心、函授站、校際交
流、合作辦學、助學、助教、助研管理、教學經費管理等方面規章制度;
(三)收費許可證,涉及教學活動及學生管理的各項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審批文件;
(四)各類學生招生計劃,招生廣告,自主招生方案,自主招生標準,委托招生協議,
招生總結報告;
(五)教學實驗基地及教學中心可行性論證,建設標準,合作建設協議,資產移交清單,
資產管理辦法,建設成果報告;
(六)校際交流協議、合作辦學協議、合作辦學審批表、校際交流及合作辦學結算報告;
(七)學生管理信息數據庫設計文檔,升級文檔、數據結構、業務流程;
(八)在校生名單、畢業生名單、結業生名單;
(九)助學金、助研費、助教費發放名冊及審批文件;
(十)教學管理經費收支報表、會計賬簿及會計憑證等會計資料;
(十一)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教學管理內部控制審計的內容主要有:
(-)教學管理的控制環境
1、是否建立“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機制并形成相關記錄;
2、管理層的分工是否明確,是否嚴格在授權范圍內處理相關事項,分管領導不能處理相
關事項時,是否授權其他領導進行處理,授權范圍及期限是否明確;
3、是否貫徹教學廉政責任制,是否在教學管理過程中貫徹遵紀守法思想,并制訂了懲防
措施;
4、教學管理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是否合理,部門職責及崗位職責是否明確,不相容的職
責是否進行了分離,相關業務是否由相關的部門進行處理,處理流程是否清晰;
5、各項教學管理規章制度是否健全,獎懲措施是否得當;
6、是否依照有關程序對員工進行招聘和培訓;
7、考核激勵機制是否切實可行,是否嚴格執行此考核激勵機制;
8、是否制訂了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職業道德規范的內容是否明確、切實可行,并得
到有效執行。
(-)教學管理的風險管理
1、是否對不同的教學管理業務建立了不同的風險管理目標,風險管理目標是否明確并切
實可行;
2、是否采取措施加強對亂辦班、亂收費、亂發證進行管理;
3、是否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風險評估機制,對風險的考慮是否全面;
4、是否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或風險預案,對風險的管理是否靈活有效。
(三)教學管理的控制活動
1、招生
(1)是否采用各種媒體發布招生廣告,是否簽訂發布協議,是否按發布協議指定的時間
和方式發布招生廣告;
(2)發布的招生廣告是否學校主管部門審批,內容是否清楚,有無存在誤導性語言和虛
假陳述;
(3)是否采用委托招生方式,是否簽訂委托招生協議,委托招生協議是否報學校主管部
門審批,雙方的權利義務規定是否明確;
(4)委托招生協議中是否有最低人數限制條款,是否規定了招生達不到最低人數時的處
理措施;
(5)是否按委托招生協議結算相關費用,費用的調整是否補充簽訂相關協議;
(6)是否存在自主招生模式,是否有自主招生方案,自主招生計劃是否符合規定,是否
制訂明確的自主招生標準,是否嚴格按自主招生標準執行;
(7)是否組織招生入學考試,是否收取報名費、考務費,是否按規定的標準收取,是否
納入學校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8)是否將捐資辦學與招生名額相掛鉤,是否存在點招現象;
(9)招生過程中是否收費相關費用,收費標準是否按有關規定執行,是否納入學校統一
核算,統一管理。
2、教學實驗基地建設
(1)對教學實驗基地建設是否進行可行性研究;
(2)教學實驗基地建設目標是否明確,是否存在重復建設情況,是否符合學校的總體戰
略;
(3)設立教學實驗基地是否經學校主管部門批準;
(4)是否簽訂教學實驗基地合作建設協議,協議中雙方的責權利是否明確;
(5)協議的簽訂是否經過授權審批,到期的合同是否及時進行續訂,對變化了的情況是
否及時對協議進行修改;
(6)是否建立了教學實驗基地考核指標,是否對教學實驗基地進行定期考核,對考核不
合格的實驗基地是否有相應的處理措施;
(7)實驗基地的資產調撥是否履行相關手續;
(8)是否按協議的約定足額從實驗基地收取相關費用。
3、校際交流
(1)校際交流單位的確定是否符合學校總體目標,目的是否明確;
(2)是否制訂了校際交流協議,交流活動是否有專門部門歸口管理,交流協議的簽訂是
否得到授權;
(3)交流單位與交流內容是否存在重復建設問題;
(4)交流協議內容是否明確,是否有明確的交流項目及實施措施,交流項目是否有資金
及資產的保障并且不違反國家政策;
(5)交流協議是否得到有效執行,執行中是否存在爭議,爭議是否得到妥善解決;
(6)交流是否收取相關費用,費用的收取是否按協議執行,是否納入統一核算、統一管
理。
4、合作辦學
(1)是否設立專門的合作辦學主管機構,合作辦學業務是否納入到該部門統一管理;
(2)是否簽訂合作辦學協議,協議的簽訂是否經過審批,合作雙方的責權利是否明確;
(3)合作辦學的主體資格是否明確,是否存在不具備辦學主體資格的單位開展合作辦學
業務,業務主管部門審批時是否嚴格按標準審批;
(4)合作辦學的收費標準是否經過相關部門審批,是否存在低價競爭現象,是否規定了
最低收費標準;
(5)合作辦學的學生繳費收入是否全額上交學校,并開具正式票據;
(6)合作辦學的收入分配比例是否符合學校相關規定,是否按規定的比例與合作單位結
算合作辦學價款;
(7)合作辦學雙方費用的分攤是否明確,是否存在合作方用票據套取資金現象;
(8)是否存在未繳學費學生,免繳學費是否經過適當的審批,是否制訂了適當的措施收
繳欠繳學生學費;
(9)是否存在合作辦學糾紛,合作糾紛是否得到有效處理;
(10)合作辦學結束后,是否采取措施限制合作方以學校的名義開展其他業務;
(11)合作辦學結束后,是否及時對相關檔案進行整理,是否對盈虧狀況進行分析。
5、證書管理
(1)證書的發放是否實行歸口管理,不具備發放證書的部門是否發放證書;
(2)空白證書是否連續編號,是否由專人進行管理,是否設置了空白證書收發存明細賬;
(3)證書發放是否由專人進行審核,審核流程是否清晰,審核重點內容是否明確,已發
放證書是否登記備查;
(4)證書發放時是否核對收費情況,欠繳費用的學生是否落實了還款措施,免繳費用的
學生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審批手續;
(5)證書發放前是否審核學生的學習任務完成情況,是否將證書發放給未完成學習任務
的學生;
(6)證書發放過程中是否收取相關費用,收費標準是否經過審批,所收取的費用是否全
部已納入單位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6、助學、助教、助研管理
(1)是否制訂了助學、助教、助研相關實施辦法,國家的相關政策是否得到有效落實;
(2)是否制訂助學、助教、助研年度總體規劃,是否制訂資助對象分配方案;
(3)助學、助教、助研學生的申請標準是否明確,是否按此標準執行;
(4)是否有專門的部門對助學、助教、助研學生的申請進行審核,審核的標準與程序是
否明確;
(5)受資助學生名單是否在一定范圍內經過公示,是否指定部門對公示期內的異議進行
處理,公示后的名單是否經相關部門批準;
(6)資助的資金是否落實到位,是否足額及時發放到受資助學生;
(7)是否建立受資助學生檔案,檔案內容是否得到及時更新;
(8)是否對受資助學生定期不定期進行評估,對不具備資助標準的學生是否按規定程序
取消資助;
(9)資助過程中是否收取相關費用,收費標準是否得到批準,收取的費用是否納入學校
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7、教學經費管理
(1)是否有收費許可證,是否將收費許可證進行公示,并嚴格按照收費許可證上列明的
收費范圍和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2)是否違反規定向全日制學生跨學年收費,收取重修費、專升本費、轉專業費及旁聽
費,輔修費等費用;
(3)是否收取學生的講義復印費、上機費及教材代辦費,收取代辦費的過程中是否有傭
金及回扣收入,收取的各項代辦費用和傭金、回扣收入是否納入到單位統一核算與管理;
(4)是否以進價向學生銷售教材.,在銷售教材的過程中是否存在差價;
(5)部分特殊類學生國家相關部門是否定向下撥專款,是否對以定向下撥專款的學生重
復收取培養費;
(6)教學經費是否實行預算管理,是否嚴格執行預算,對預算的調整是否經過審批;
(7)教學管理過程中收取的各項收入是否在校系二級進行分配,分配標準是否明確;
(8)在教學活動中是否存在教室出租、實驗室設備出租等情況,是否簽訂了出租協議,
協議的簽訂是否得到審批,出租收入是否納入到單位統一核算與管理;
(9)是否取得教學捐贈錢物,有無捐贈協議,專項捐贈的使用是否按協議執行,收取的
資金是否納入到單位統一核算,收取的實物是否已辦理過戶手續,并納入到單位統一管理;
(10)教學支出中有無專項支出,支出范圍及標準是否明確,單位是否嚴格按規定的范
圍與標準執行,教學支出項目核算是否準確,教學活動支出與其他支出是否有明確劃分,如
果不能明確劃分,是否與其他支出進行了合理分攤;
(11)學生管理數據庫是否與財務部門數據庫共享,財務部門是否根據共享數據庫對學
費收繳情況進行核對與分析,并通知教學管理部門對欠繳學費及時進行追繳,確保學生收費
收入的真實與完整。
(四)教學管理的信息與溝通
1、重大決策是否形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是否完整;
2、各項制度及簽訂的各項協議是否裝訂成冊,是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訂;
3、學生管理信息系統與財務信息系統是否完善,是否安全可靠,兩個信息系統是否進行
數據共享;
4、各項信息錄入流程是否清晰,修改是否得到授權,對有關信息的接觸是否制訂了限制
規定;
5、學生管理信息系統與財務信息系統是否定期形成一定的報表,報表內容的設計是否合
理,是否將上述報表報送相關人員;
6、是否依據相關規定將有關信息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
(五)教學管理的監督
1、是否定期不定期的對教學管理中的控制環境、風險管理、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中的
相關內容進行評估;
2、評估的內容是否全面、充分并突出重點,評估的目標是否著眼于內容控制體系的健全、
有效;
3、是否根據評估結果對教學管理中的相關內容加以改進,并對改進的內容進一步評估,
在評估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進,形成一種良性循環機制;
4、是否將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的檢查處理意見落實到位。
第二十六條教學管理內部控制審計主要采用觀察作業現場、詢問相關人員、審閱學生管
理數據庫、審查教學經費收支會計資料、研究分析教學管理制度、對教學管理流程進行穿行
測試等方法對內部控制進行了解和測試。
第二十七條通過對教學管理內部控制的了解、記錄和對教學管理內部控制的多項測試后,
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要對教學管理內部控制設計的健全性和是否有效運行做出評價,說明
內部控制薄弱環節及風險因素,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四節科研管理內部控制審計
第二十八條科研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保證學校科研資金(包括橫向科
研和縱向科研)和知識產權的安全完整、降低學校科研風險、保證學校遵守科研管理法規制
度和提高學校科研資金、資產、資源使用效益,而對學校科研管理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進行的分析、測試和評價活動。
第二十九條科研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應獲取的資料主要有:
(-)科研管理機構及科研相關單位的崗位職責、工作手冊;
(二)科研申報、立項、實施、結題等制度或程序性文件;
(三)各類科研經費管理制度;
(四)科技合同管理制度;
(五)科技成果鑒定、驗收(評審)、獎勵制度;
(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七)科研經費收支報表、賬簿、憑證等會計資料;
(A)各類科研項目檔案,包括申報文件、合同書(任務書)、實施過程記錄、科研成果
文件等等;
(九)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條科研管理內部控制審計的內容主要有:
(-)科研管理的控制環境
1、學校是否有明確的中長期科研發展規劃或目標,并有具體可行的操作計劃;
2、管理層的分工是否明確,是否嚴格在授權范圍內處理相關事項,分管領導不能處理相
關事項時,是否授權其他領導進行處理,授權范圍及期限是否明確;
3、是否貫徹科研廉政責任制,是否在科研管理過程中貫徹遵紀守法思想,并制訂了懲防
措施;
4、科研管理機構職責是否明確,與校內相關部門、院系等單位之間的科研管理職責劃分
是否合理;
5、科研管理機構和校內相關部門、院系等單位的科研管理崗位設置是否合理,各崗位工
作人員是否明確自身職責,是否勝任;
6、科研管理機構是否針對各類科研管理業務制定了完整的業務流程,并能讓校內相關部
門、單位和人員知悉;
7、是否依照有關程序對員工進行招聘和培訓;
8、各項科研管理規章制度是否健全,獎懲措施是否得當;
9、學校是否定期組織人員對校內相關部門、院系等單位的科研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成效如何;
10、學校是否有科研人員科研業績考核評價制度或措施,執行情況如何;是否有完善的
考核評價信息系統;
11、是否制訂了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職業道德規范的內容是否明確、切實可行,并
得到有效執行。
(-)科研管理的風險管理
1、是否對不同的科研管理業務建立了不同的風險管理目標,風險管理目標是否明確并切
實可行;
2、是否采取措施加強對隨意編報科研預算、擠占挪用科研經費進行管理;
3、是否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風險評估機制,對風險的考慮是否全面;
4、是否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或風險預案,對風險的管理是否靈活有效。
(三)科研管理的控制活動
1、合作
(1)對橫向科研合作與縱向科研合作是否制訂了不同的管理措施;
(2)科研合作是否都簽訂了相關協議,責權利是否明確;
(3)重大的科研合作合同是否經過審批;
(4)是否建立科研合作協調機制,是否對科研合作各方的科研進度進行協調;
(5)對外科研合作撥款是否嚴格按合同執行,并取得合作單位收款收據;
(6)是否收取科研合作費用,科研費用的收取是否按相關合同執行;
(7)科研合作經費支出是否按預算或科研合作合同執行,科研經費支出是否與其他支出
相區別。
2、項目調整
(1)是否制訂項目調整審批流程,該流程是否切實可行;
(2)項目的調整是否有充足的理由,是否得到原審批機關的批準;
(3)項目調整方案是否與原審批文件一起歸檔保存;
(4)項目調整方案涉及到科研資金追加的,追加資金是否得到落實;
(5)項目調整方案涉及到減少科研資金的,節省的科研資金是否按有關規定進行了處理。
3、基地建設
(1)學校成立科研機構,是否有制度規定,明確指導方針、成立條件和審批程序;執行
情況如何;
(2)學校是否有與科研發展規劃或目標相適應的實驗室重點建設計劃;是否制定重點建
設實驗室的申請、遴選、審批制度,是否有建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辦法、建設驗收的管理辦
法或措施,執行情況如何;
(3)擬進行的實驗室重點建設項目是否經過可行性論證,相關的科研人員、建設經費、
房屋及水電等資源保障是否充分;
(4)學校是否有檢查和評估實驗室等各類科研機構的制度或措施,明確評估標準、辦法
和程序;執行情況如何;
(5)學校是否有實驗室設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如何;各類實驗室是否有適當的實驗技
術人員管理儀器設備,各類儀器設備的管理責任是否落實到人;學校是否有儀器設備使用效
益的管理評價辦法,執行情況如何;是否有機構負責儀器設備的調配,調配效果如何;
(6)國家、部級重點實驗室是否有相對獨立的人事權和財務權,制定了完善的資產、經
費、課題等建設和管理制度;是否按規定成立了建設管理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等機構,形成
了完善的學校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并按規定配備專職副主任和專職秘書;
(7)學校是否按建設項目任務書的要求安排國家、部級重點實驗室的建設配套資金和必
要的運行費用;其建設經費是否按規定主要用于先進儀器設備的購置,儀器設備的更新是否
納入學校的重點建設范疇;是否按規定設立主任基金和開放課題研究基金,并按規定使用;
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財務機構的核算和管理是否規范。
4、驗收
(1)學校是否有科研成果鑒定、項目驗收(評審)和結題的管理辦法,具體規定科研成
果鑒定、項目驗收(評審)和結題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是否嚴格按程序和要求執行;
(2)按照制度規定需要進行成果鑒定或驗收(評審)的科研項目,科研管理機構是否按
規定組織鑒定或驗收(評審);
(3)項目結束后,項目負責人是否及時向科研管理機構提交結題申請和最終成果;經過
鑒定或驗收(評審)的,是否提交鑒定文件或驗收報告(評審文件);
(4)所有結題的橫向課題是否都有結題報告,并報科研管理機構備案;結題報告是否經
所在校內單位、科研管理機構審查,并加蓋所在校內單位、科研管理機構和學校法人印章;
(5)學校是否有完善的科研檔案管理制度;所有結題的科研項目,科研管理機構能否及
時歸檔;應由校內相關部門、院系等單位提供的科研檔案,提供單位是否對檔案材料進行了
認真審查、核實;項目所有的實驗報告、記錄、圖紙、手稿等原始資料是否齊備;
(6)驗收結束后的科研項目資金是否按規定進行處理,是否按規定進行上繳,是否作為
發展基金補充事業發展基金的不足,有無將結余資金發放獎金津貼現象。
5、成果管理
(1)學校是否有科研成果審核登記制度,明確科研成果審核登記的程序和要求,執行情
況如何;
(2)科研管理機構是否有統一的申報和登記文件,統一登記管理學校取得的科研成果;
學校工作人員和學生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校外人員以學校名義取得的科研成果,報送前是
否都經所在部門、院系等單位審核批準;
(3)學校是否有完善的科研成果獎勵制度,詳細規定申報條件、申報程序和評審辦法,
執行情況如何;
(4)學校是否制定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明確相關人員在各種條件下取得的知識產權的產
權歸屬,執行情況如何;制度制訂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規、制度的規定;
(5)項目負責人在科研管理中所作的職務發明創造和形成的職務技術成果,是否及時向
科研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專利的書面文件;科研管理機構是否對其提供的材料進行嚴格審查,
可申請專利的及時申請專利,不宜申請專利的采取措施保護;
(6)學校下屬單位對外進行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使用,相關協議是否經科研管理機構審
查,并報學校批準;校內單位與外單位或個人開展合作科研,涉及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使用
的,合作雙方是否依法簽訂合同,知識產權的權屬及雙方權利義務是否規定明確;學校取得
的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使用收入是否納入學校財務統一核算與管理;
(7)學校教職工或學生申請非職務專利,登記非職務計算機軟件,進行非職務知識產權
轉讓或許可使用的,是否都向科研管理機構申報,科研管理機構是否予以認真審查;
(8)學校是否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或措施,執行情況如何;
(9)學校是否有暢通的溝通渠道,及時獲得申報科技成果獎勵的信息,并及時使校內相
關單位和個人知悉;
(10)申報獎勵的成果是否己經鑒定或驗收,是否已在科研管理機構登記;獎勵申請是
否經所在單位審核并簽署意見,經科研管理機構審批,由科研管理機構代表學校統一申報;
(11)學校所屬單位或個人以剽竊、纂改、非法占有等方式侵害他人科研成果,私自轉
讓或許可使用學校知識產權,泄露學校技術秘密,學校是否制定處罰措施,執行情況如何;
(12)學校是否設置有專門用途的專利基金,用途是否明確,是否按規定的用途進行使
用。
6、科研經費管理
(1)所有科研項目經費是否都統一在財務機構管理,且按項目設立專門賬號或明細科目
進行收支核算;
(2)學校是否有合理的經費到賬通知憑證,在科研管理機構、財務機構、項目所在單位
及項目負責人之間流轉,確認、證明和記錄已進賬的科研經費;流轉程序是否合理,流轉憑
證是否統一編號;
(3)科研經費不按規定及時到賬的,科研管理機構是否積極組織項目負責人進行協調;
需要學校配套資金的項目,學校是否按規定撥付配套資金;
(4)財務機構能否提供各項目經費具體收支情況的查詢服務,能否定期向科研管理機構、
項目所在單位提供科研項目經費收支情況的報告;
(5)科研經費支出是否經項目負責人和所在單位授權的人員簽字批準;重大、特殊科研
經費支出或向外單位轉出科研經費是否按規定經項目所在單位、科研管理機構和財務機構授
權的人員簽字批準;向外單位轉出科研經費是否有合理理由,并有合同等有效財務憑據;
(6)學校是否建立和完善全額成本核算制度,并制定了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對從各類科
研經費中提取管理費、條件占用費,支出固定資產購置費、人員費等進行具體規定,執行情
況如何;學校從科研經費中提取管理費、條件占用費的辦法是否符合國家的規定;
(7)科研經費是否按照法規、制度或合同規定使用,縱向科研經費未用于罰款、捐款、
贊助、投資、福利等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8)用科研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是否納入學校資產進行管理,或按合同規定處理;按合
同規定處理的,是否取得合同對方的確認,無損害學校利益的行為;
(9)學校是否設置控制措施,保證科研經費不超預算;
(10)學校是否經常委托社會審計或內部審計對各類科研經費進行專門審計;
(11)學校是否有科研經費結賬管理辦法,明確項目結賬時間和剩余經費的用途,執行
情況如何;
(12)所有結題項目的經費決算報表是否都經學校財務機構的審核并簽章,按規定需內
部審計機構審簽的,是否都經內部審計機構審簽;
(13)科研項目結題后,是否有書面文件通知財務機構辦理結賬手續;學校財務是否按
規定及時辦理結賬手續。
(四)科研管理的信息與溝通
1、重大決策是否形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是否完整;
2、各項制度及簽訂的各項協議是否裝訂成冊,是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訂;
3、是否有科研管理信息系統,科研管理信息系統與財務信息系統是否完善,是否安全可
靠,兩個信息系統是否進行數據共享;
4、各項信息錄入流程是否清晰,修改是否得到授權,對有關信息的接觸是否制訂了限制
規定;
5、科研管理信息系統與財務信息系統是否定期形成一定的報表,報表內容的設計是否合
理,是否將上述報表報送相關人員;
6、是否依據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信息公開。
(五)科研管理的監督
1、是否定期不定期的對科研管理中的控制環境、風險管理、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中的
相關內容進行評估;
2、評估的內容是否全面、充分并突出重點,評估的目標是否著眼于內容控制體系的健全、
有效;
3、是否根據評估結果對科研管理中的相關內容加以改進,并對改進的內容進一步評估,
在評估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進,形成一種良性循環機制;
4、是否將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的檢查處理意見及時落實到位。
第三十一條科研管理內部控制審計主要采用觀察作業現場、詢問相關人員、審閱科研檔
案、審查科研經費收支會計資料、研究分析科研管理制度、對科研管理流程進行穿行測試等
方法對內部控制進行了解和測試。
第三十二條通過對科研管理內部控制的了解、記錄和對科研管理內部控制的多項測試后,
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報告中對科研管理內部控制設計的健全性和是否有效運行做出評價,說明
內部控制薄弱環節及風險因素,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五節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
第三十三條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是內部審計機構為保證學校財務信息的真實可靠、資
產資金安全完整、財務資源得到合理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效果、降低財務風險、保證學
校遵守有關財經法規制度,而對學校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分析、測
試和評價的活動。本指南所述財務管理活動包括貨幣資金、預算、收入、支出、分配、投資、
籌資。
第三十四條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應獲取的資料主要有:
(-)學校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學校各類財經業務的流程設計;
(三)學校的財務管理相關崗位設置、崗位職責及人員配備文件;
(四)學校制定的與財經業務相關的授權審批制度;
(五)學校預算資料及相關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
(六)會計核算信息系統的相關資料;
(七)與經濟決策有關的會議記錄、紀要、形成的文件等;
(A)學校簽訂的與財經業務相關的經濟合同;
(九)學校制定的財務風險控制措施、辦法等;
(十)學校制定的與財經業務相關的內部報告制度;
(十一)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的內容主要有:
(-)財務管理的控制環境
1、學校是否有與學校發展規劃相適應的中長期財務計劃;
2、學校是否設立了財經領導小組、預算管理委員會、收費立項審核委員會、收費標準審
批領導小組、分配審查委員會等經濟決策機構,是否有完善的議事和決策制度,各決策機構
權限是否合理分散;
3、學校是否設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制度運行是否有效;
4、學校是否建立管理層約束監督機制,各部門財務負責人是否在其權限范圍內執行職責;
5、學校是否針對各類經濟業務制定了完整的財務處理流程,并能讓校內相關單位和人員
知悉;
6、學校所采用的會計電算化軟件是否經過國家權威部門的認證,各類財務數據的安全能
否得到保障,是否配備了一定資質的管理和維護人員;
7、財務機構各類人員招聘是否履行相關程序,各財務人員是否具備規定的上崗資格,是
否定期進行業務培訓或后續教育;
8、財務機構是否制定合理的業績考核與激勵機制;
9、是否制定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規范,職業道德規范內容是否明確、切實可行,并是否
得到有效執行。
(二)財務管理的風險管理
1、風險管理目標是否明確并切實可行;
2、是否建立識別財務管理風險的適當機制;有無識別財務管理風險的適當辦法;
3、是否有適當層次的管理部門建立財務管理風險的評估機制;對財務管理風險的評估是
否全面;是否對人事、控制程序等變化設立反應機制;
4、是否及時進行風險管理;是否建立財務管理風險的控制機制,包括風險管理的預警機
制、監控機制、應急措施等;各項風險管理機制是否有效執行。
(三)財務管理的控制活動
1、貨幣資金
(1)學校是否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是否制定了貨幣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
分離、制約和監督的制度;是否對貨幣資金業務配備了合適的人員,并根據具體要求進行崗
位輪換;
(2)是否建立貨幣資金收支控制制度,該制度是否得到嚴格執行;
(3)現金日記賬是否如實序時逐筆登記,是否做到日清月結,現金日記賬與總賬余額是
否相符,賬實是否相符;
(4)現金結算額度是否符合現金結算規定的標準;是否嚴格執行現金庫存限額管理制度,
將超過庫存限額現金及時存入銀行;現金收入是否及時入賬,有無私設“小金庫”;
(5)庫存現金保管地是否安全,是否僅由指定人員接觸,是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清點,
是否保存盤點記錄;
(6)銀行存款日記賬是否序時如實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是否與總賬余額相符;銀
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是否定期及時核對,是否由出納員以外的人員來執行;
(7)學校是否嚴格遵守國家及相關部門關于銀行賬戶管理制度;是否定期檢查、清理銀
行賬戶的開立與使用情況;是否存在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的現象;是否存在出租、出借
或轉讓銀行賬號的現象;是否存在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資金或為個人或其他單位提供信用的
現象;
(8)是否對銀行對賬單實行“雙簽”制度,即每月的銀行對賬單是否由財務處長審核簽
字后,再由審計機構負責人復核簽字,并報經主管財務的校長或總會計師審簽后與當月的會
計憑證一同保存;
(9)二級核算單位在銀行或非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賬號以及有關會計資料,是否主動
上交財務及審計部門備案;是否存在挪用公款、公款私存現象;
(10)是否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學校簽發支票的人員是否經過授權;學校是否存在
簽發無資金保障票據的現象;是否存在無真實交易票據;非金融機構簽發的外來票據是否經
仔細的審核驗證后才接收;
(11)學校是否集中統一管理全校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其他合法票據;是否建立明
確的票據的購領、使用登記、背書轉讓、檢查和核銷等管理制度和程序;
(12)行政事業性收費是否按規使用收費票據,是否與其他票據互相串用;對收費票據
存根是否妥善保管;
(13)票據的銷毀是否經過校財務部門或其委托的票據管理機構核準;收費單位是否存
在私自轉讓、轉借或銷毀收費票據現象;
(14)學校是否設置票據登記簿正確登記票據,空白收據、發票是否有專人保管和登記,
作廢的收據和發票是否加蓋“作廢”戳記,并連同存根一并保存;收付款后,是否在收付款
憑證及其所附原始憑證上加蓋“收訖”、“付訖”戳記;每張付款憑證的制單、復核、審批、
付款是否經有關人員蓋章;
(15)財務專用章、法人章是否由經授權的專人分開保管,個人名章是否授權他人保管;
支付款項的全部印章是否分開保管。
2、預算
(1)預算編制、審批、執行、復核等崗位是否分離,各崗位之間職責、權限是否明確;
(2)學校是否制定了預算授權批準制度,是否明確審批人、經辦人的職責,審批人、經
辦人是否在授權范圍內履行職責;
(3)學校是否制定預算編制手冊,預算編制是否符合學校發展戰略、經營目標、投籌資
計劃和其它重大決議;預算編制是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4)學校是否建立了預算編報質詢制度,即由預算編制單位向預算委員會、預算領導小
組等專門機構就編報理由進行解釋和答辯;
(5)預算管理部門是否對各預算執行單位的預算方案進行嚴格審查,并將審核意見反饋
給有關單位予以修正;
(6)學校是否建立預算調整批準程序,是否按照所制定程序進行預算調整;即學校預算
調整是否先由預算執行單位遞交調整申請,再由學校預算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
后,集中編制學校年度預算調整方案,提交學校預算決策機構審議批準執行;
(7)學校預算管理部門是否根據預算編制單位調修正后的預算,編制出學校年度預算方
案;學校年度預算是否及時提交學校預算審批領導小組等專門機構進行審批;預算經批準后,
是否及時下達各預算執行單位執行;
(8)學校是否建立預算執行責任制度,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責權是否明確;
(9)學校是否將各項收入納入了學校預算管理,對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
屬單位上繳款和其他收入等均納入學校預算,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是否建立相關措施
和辦法保證各項收入及時足夠到位;
(10)納入學校預算的資金撥付,是否按照授權審批程序撥付;各預算支出項目是否按
預算標準執行,是否存在擅自調整預算項目額度的現象;是否存在列支未納入單位預算的支
出項目或雖已納入單位預算,但支付手續不健全、憑證不合規的支出項目;是否存在無預算、
超預算的支出;
(11)是否建立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及時掌握預算執行動態;即預算管理部門是否
定期或不定期對預算執行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控和分析,并將預算執行進度、執行差
異及其對單位預算目標的影響、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等報告給學校決策機構,并反饋給各
預算執行單位;
(12)是否建立預算執行結果質詢制度,對預算執行結果和實際結果之間的重大差異進
行解釋和答辯;
(13)學校是否建立預算執行情況分析考核制度,是否落實預算責任制,獎懲措施;預
算管理部門是否在年度終了后,對預算執行單位進行考核;考核是否堅持了公開、公平、公
正的原則,是否有完整的考核記錄,考核結果是否是下年度預算的確定依據之一。
3、收入
(1)學校各項收費是否獲得收費許可證,是否存在亂收費現象;各項收費是否“統一管
理、統一核算”,是否嚴格執行相關收費標準;是否存在擅自擴大收費征收范圍、提高征收
標準的現象;特殊的收費項目是否經收費標準審批領導小組批準,并按標準收取;收費時是
否出具由學校財務機構管理的合法收據;
(2)集中收費項目是否集中辦理;退費時審批、復核等手續是否齊全,收據是否收回;
學校收費是否實行公示制度,建立收費透明制度,即將學校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資
金的使用情況和投訴電話等向社會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3)學生學費、宿費收入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收費收入是否
按規定上繳財政專戶或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對特殊學生的收費減免是否由指定
部門審核,報學校審批后交財務管理部門備案;是否向學生收取各種押金;代收性收費項目
是否實行專項管理;
(4)學校是否制定科研經費分配管理制度,以實現科研經費在學校、項目人工費支出和
其他支出之間合理分配;分配管理制度是否經過合理程序,決策機構集體決定;分配時是否
通過審批,審批是否在授權范圍內;科研項目是否按規進行驗收或考核,結題后剩余經費是
否在有效期限辦理財務結題,是否按規定進行再次分配,如不進行分配,是否及時結轉為事
業發展經費或按項目合并;
(5)對學校承接科技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讓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等收入是否建
立相應管理制度,以控制收入進款額是否與服務合同金額相一致;
(6)學校其他教學服務收費是否按照合規程序辦理收費立項申請,是否經物價部門批準
或備案,是否按照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7)學校取得的捐贈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資產出租轉讓收入及其他零星收入等是否合
理、合法,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是否存在損害國家及學校利益的行為;
(8)基層收款單位的收入款項是否及時足額按規定比例上繳學校統一管理,各單位是否
存在截流、謊報收入、拖欠、以收抵支、公款私存、私設“賬外賬”、“小金庫”等現象;收
入分配制度是否合理;是否經學校相關決策機構審議通過;是否進行定期修正,以保證收入
分配的合理、合規;
(9)學校是否經常組織人員清查各基層單位的收入管理情況,并分析清查結果,編制清
查報告;
(10)學校是否建立了簽署附屬單位繳款任務書管理制度,以確定附屬單位當年應繳款
額或計提的比例;是否有專職人員負責對附屬單位繳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催繳;是否有職
能部門對附屬單位繳款情況進行監控,并于年末向學校最高決策層報告;
(11)校辦企業是否及時、足額按規定比例上繳利潤;
(12)學校簽訂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經濟合同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是否
經單位負責人、學校主管部門及學校領導審批;簽訂的合同是否有專人登記、保管、歸檔;
(13)收入科目設置是否合理,核算是否準確;收入的款項是否及時入賬;“應繳財政專
戶”核算的款項,其上繳與返還是否履行完備手續;應收未收的款項是否設置了登記簿進行
記錄。
4、支出
(1)學校是否建立了資金支付的分層授權審批制度;各項支出是否由指定人員審批;審
批人是否在授權范圍審批,經辦人是否在職責范圍內辦理業務;對于超出會計人員審核權限
范圍的,是否報經授權的人員審批;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是否經過申請、審批、復核程序,支
付業務的全過程是否進行恰當分工,是否存在一個人辦理支付業務全過程的現象;
(2)對于大額資金的流動,以及非常規資金支付業務(如借出款、為外單位墊款、超預
算付款等),是否建立集體討論決策制度;即先由學校財務機構對其真實性、合理性、合法
性進行審查,并根據校內用款部門的書面申請提出初步意見,報校財經領導小組等決策機構
審查、討論和決策;財務機構是否依據決策辦理;是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3)是否根據實有人數和規定標準發放工資、津貼、補貼和撫恤救濟費等;是否取得由
本人簽字或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憑證;是否存在擅自增加人數和任意改變標準的現象;
(4)學校每月是否按規定標準和實有人數計提社會保障費、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等;
(5)學校是否建立了報銷審核制度;各項費用是否都取得了合法的原始憑證,手續是否
完備;是否按照審核報銷制度和相應的支出標準列支;費用報銷時是否有相關的審批人簽字;
超過支出標準的,是否經相應主管部門審批;是否存在以領代報、以撥代支等現象;
(6)專項資金(如“985工程”、“211工程”、高校修購等)是否嚴格按照專項資金有關
管理辦法和教育部、財政部批準的預算和項目執行,是否實行專款專用、按項核算;是否存
在違規擠占、挪用等現象,其中必須實行政府采購或公開招投標的項目或內容,是否按有關
規定和程序執行;管理層是否對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實施全面監督,是否及
時、準確地反映項目執行情況;
(7)學校有關部門是否對重大支出項目的支出效果進行效益評價,并向學校決策層提交
評價報告;
(8)暫付款是否由專人進行管理;是否建立暫付款卡片;是否正確記錄暫付款的單位、
日期、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借款人;是否定期、及時對暫付款進行催收、處理;
(9)支出科目設置是否合理;是否準確劃分各項支出的界限;是否按規定填寫年度決算
報表各支出項目,是否存在人員支出占用公用支出等違規現象。
5、分配
(1)是否按照規定的程序、方法對學校結余合理進行結轉、分配;事業結余是否全額轉
入事業基金;經營結余是否單獨反映,經營結余是否按照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有關
專用基金后,將結余轉入事業基金;專項基金是否如實結轉;
(2)是否制定各項基金提取比例標準;是否按照規定比例提取各項基金;
(3)是否制定各項基金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收入、支出直接增加、減少事業基金的現象;
是否存在將專用基金占用、挪用等違規現象。
6、投資
(1)學校對外投資業務崗位設置是否科學、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職務混崗現象,人員
配備是否合理;
(2)學校是否建立對外投資業務授權批準制度,是否存在越權行為;是否建立責任追究
制度;
(3)學校對外投資(包括對校辦產業投資)是否經過嚴格、科學的可行性論證和專家評
議,經學校財經領導小組等決策機構集體討論決策,并指定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對投資項目進
行管理;
(4)學校是否建立對外投資執行控制制度,實際投資內容與發生額是否與批準文件、投
資協議等相吻合;是否對投資項目進行跟蹤管理,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與被投資單位核對投資
項目,進行對外投資質量分析;對外投資實施方案變更時,是否經學校財經領導小組等決策
機構審查批準;
(5)學校是否存在進行股票和風險性債券投資的違規行為;
(6)是否存在將國家撥款、上級補助或者維持事業正常發展、保證完成事業任務的資產
轉作投資使用的違規行為;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程序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進行
報批;
(7)對校辦產業的投資手續是否齊全,是否制定了投資項目管理制度和辦法,是否定期
對校辦產業的經營狀況、運營風險、管理情況等進行評價;
(8)投資是否按形式分類列示,是否同時反映了因發生投資活動而導致的資產用途的改
變;
(9)學校是否有專門的組織或人員負責對其他對外投資收益核算及監控;年末是否有對
各項其他對外投資項目收益情況的監控報告;是否定期清查各項對外投資,是否建立及時有
效的控制措施處理經營不善、管理混亂、出現虧損等情況的投資項目;是否及時將投資收益
納入單位統一管理與核算;
(10)對外投資的處置(收獲、轉讓、核銷等)是否經過集體決策,是否符合授權批準
程序,投資資產的處置是否真實、合法,完整,對外轉讓時資產是否經過有關機構和專家合
理確認價格。
7、籌資
(1)學校是否建立籌資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與權限,是否存
在由同一部門或個人辦理籌資業務全過程的現象;辦理籌資業務的人員是否勝任合格;
(2)籌資方案是否符合籌資預算的要求;籌資業務是否建立授權批準制度,明確授權批
準方式、程序和相關控制措施;是否存在越權審批現象;
(3)籌資業務是否經過財經領導小組等機構集體決策;是否建立籌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
(4)籌資合同是否按照規定程序簽訂;重大籌資合同的訂立是否征詢了法律顧問和專家
的意見,籌資合同的變更是否按照原授權審批程序進行;單位是否對籌資合同的合法、合規、
完整性進行審核;
(5)是否按照批準的籌資方案辦理籌資業務;單位是否及時取得籌資資產,對取得的非
貨幣資產是否合理確認價格;是否合規支付籌資費用;
(6)學校貸款是否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明確的使用方向;是否有明確的貸款額和貸款期
限;是否制訂了舉借計劃,是否簽訂了借款合同;
(7)學校是否建立了貸款還款計劃和償債應急計劃;是否按合同規定還本付息;
(8)貸款資金是否按計劃或方案使用,是否做到專款專用;是否存在超標準,超計劃使
用資金的現象;是否存在將貸款資金用于對外投資(含對校辦產業投資)、科技開發、捐贈、
支付罰沒款項及平衡預算抵補日常經費開支不足等違反高等學校貸款資金使用方向相關規
定的行為;
(9)大額貸款項目是否報主管部門備案,即將所有貸款余額達到本校近三年平均總收入
10%的貸款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分年度貸款額度方案、具體還貸計劃和措施等相關材料
報送主管部門備案;
(10)學校是否存在為其他單位(包括校辦企業)或個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的違法行
為。
(四)財務管理的信息與溝通
1、重大決策是否形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是否完整;
2、各項制度及簽訂的各項協議是否裝訂成冊,是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訂;
3、財務信息的獲取是否及時、完整,財務信息的編制是否規范、恰當、真實;
4、是否建立信息數據庫,信息錄入流程是否清晰,修改是否得到授權,對有關信息的接
觸是否制訂了限制規定;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信息公開;
5、信息系統是否定期形成一定的報表,報表內容的設計是否合理,是否將上述報表報送
相關人員,是否對反饋意見及時妥善處理。
(五)財務管理的監督
1、是否對各財務管理情況定期進行自我評估、自我調整;評估的內容是否全面、充分并
突出重點,評估的目標是否著眼于內容控制體系的健全、有效;
2、是否根據評估結果對相關內容加以改進,并對改進的內容進一步評估,在評估的基礎
上進一步改進,形成一種良性循環機制;
3、是否對相關部門的檢查處理意見及時落實到位;
4、財務機構管理層對資金管理的關鍵崗位和薄弱環節是否實施稽核,并組織定期、不定
期或突擊式的抽查、檢查。
第三十六條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主要采用觀察作業現場、詢問相關財務人員、審查會
計資料、查閱決策文件、研究分析財務管理制度、對財務管理流程進行穿行測試等方法對財
務管理內部控制進行了解和測試。
第三十七條通過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的了解、記錄和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的多項測試后,
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報告中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設計的健全性和是否有效運行作出評價,說明
內部控制薄弱環節及風險因素,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六節房產管理內部控制審計
第三十八條房產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保證學校房產資產信息的真實
可靠、資產安全完整、房產資源得到合理有效配置、降低單位房產管理風險、保證學校遵守
房產管理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而對單位房產管理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的分析、
測試和評價活動。本指南所指的房產指對單位有實際控制權的所有房產以及管理的房產。
第三十九條房產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應獲取的資料主要有:
(-)房產建設發展規劃;
(二)房產管理機構及相關單位的部門職責、崗位職責及工作手冊;
(三)各類房產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文件;
(四)房產管理數據庫資料;
(五)房產經費收支報表、會計賬簿及會計憑證等會計資料;
(六)房產出租協議及修繕合同;
(七)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十條房產管理內部控制審計的內容主要有:
(-)房產管理的控制環境
1、單位是否有明確的房產建設發展規劃或目標,并有具體可行的操作計劃;
2、房產管理制度建設是否健全,是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改;
3、房產管理部門職責是否明確,與單位其他部門之間的職責劃分是否合理;
4、房產管理內部崗位設置是否合理,崗位職責是否明確;
5、是否針對不同的房產管理業務活動制定了完整的業務流程,并為各部門及其員工所熟
知;
6、人員招聘是否履行相關程序,對員工是否定期進行培訓I,及時更新和拓展知識結構,
提高其房產管理能力;是否建立明確的獎罰激勵機制;
7、是否制定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規范,職業道德規范內容是否明確、切實可行,并是否
得到有效執行。
(二)房產管理的風險管理
1、風險管理目標是否明確并切實可行;
2、是否建立識別房產管理風險的適當機制;
3、是否有適當層次的管理部門建立房產管理風險的評估機制;對房產管理風險的評估是
否全面;是否對人事、控制程序等變化設立反應機制;
4、是否及時進行風險管理;是否建立房產管理風險的控制機制,包括風險管理的預警機
制、監控機制、應急措施等,比如是否有應對房產緊張的有效辦法、是否有房產安全管理措
施、是否對特殊房產進行投保等;各項風險管理機制是否有效。
(三)房產管理的控制活動
1、取得與驗收
(1)學校是否設立專門的房產管理部門進行房產管理,是否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各部
門和崗位的職責與權限,是否存在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2)是否建立授權批準制度,在辦理房產資產取得、驗收、日常管理和處置的程序中是
否嚴格遵守審批程序和相關規章制度,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3)是否根據學校總體規劃要求取得房產,取得房產程序是否合規;
(4)自建房產在征地過程中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經過相關決策機構集體決策;土地
開發費用等支出是否經過規定程序批準支付;自建房產過程中資金、質量等控制是否符合工
程項目全過程審計的有關規定;
(5)購置房產是否經決策機構集體決策,購置房產是否通過合規程序;是否及時辦理產
權證;是否經過相關機構進行價格評估;是否進行風險評估;
(6)是否存在擅自修建、改造房產現象;
(7)房產是否及時驗收,填制交接單,驗收時是否成立驗收小組,小組的組成人員是否
合理,是否根據工程設計施工圖紙進行驗收;
(8)驗收中存在的問題是否明確責任并得到及時處理;
(9)驗收結束后是否有驗收結果報告,結果報告上的簽名是否完備,結果報告是否作來
房產管理檔案進行保存;
(10)驗收結束后是否及時辦理房產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證;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是否
作為房產管理檔案進行保存;是否及時將驗收資料交房產數據管理人員,是否將及時進行更
新和維護;是否根據有關規定按照不同使用用途建立房產固定資產卡片。
2、日常管理
(1)是否設立專門部門或人員負責房產的記錄、分配使用、保管、維修、處置;房產管
理部門是否有明確的職責范圍及批準程序;是否存在越權行為;
(2)是否制定了各類房產的使用分配標準及程序,如有量化的使用分配指標是否嚴格按
量化的指標進行分配;
(3)是否制訂房產調配使用制度,調配使用是否經專門的部門或機構審批,調配使用程
序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4)是否制訂完善的各類房產管理細則,制度是否有效執行;
(5)學校是否定期檢查分配給各單位房產的使用情況,并進行不定期抽查;其他單位是
否擅自進行房屋調配,是否擅自改變公房結構和使用性質,是否轉讓或出租,是否將公房作
為資產進行投資、入股、抵押;
(6)房產管理部門是否對分配出去而閑置的房產規定處理方法;是否制定違規占房的處
理條款;
(7)是否制訂房產出租、出借制度及審批程序;出租、出借房產,是否經授權部門或人
員按審批程序辦理,是否簽訂出租、出借合同;合同是否明確資產出租、出借期間的修繕保
養、稅賦繳納、租金及運雜費的收付、歸還期限等事項;特殊情況是否經專門部門或機構審
批,如有授權內容,是否在授權范圍內進行處理;
(8)是否制訂了房產盤點制度,是否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單位房產進行清理、盤點,了解
房產資產的變動情況;盤點小組的組成人員是否合理,是否有明確的盤點計劃和盤點程序,
盤點結束是否提供盤點報告,盤點報告是否送達給適當的管理層,對盤盈盤虧是否分清責任
并及時進行處理;
(9)是否制訂房產管理責任追窕制度,責任界定內容是否明確,事故原因是否及時查明
并處理相關責任人,事故處理報告是否已上報適當管理層;
(10)房產產權證與土地使用權證是否設置專人進行管理,房產產權及土地使用權的任
何變動是否及時進行了變更登記;
(11)是否制訂房產維護保養制度,防止因各種自然和人為的因素而遭受損失,以延長
其使用壽命;
(12)重大修繕施工單位的選擇是否符合招投標文件的有關規定,修繕工程完工后是否
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并采取一定的質保措施;
(13)是否提供年度房產報告,年度報告是否已提供給適當管理層,年度報告的內容反
應是否全面,所涉及問題是否得到及時解決。
3、處置
(1)對擬出售的房產,學校是否經過財經領導小組等決策機構審核批準;出售依據是否
充分,處置方式是否適當,處置價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保護資產的安全完
整;
(2)投資轉出的房產,是否經決策部門審核批準,是否對其價格進行評估,分析其效益,
是否按照對外投資有關規定進行控制;
(3)對需改建的房產,改建是否符合學校總體規劃要求,是否經相關規定批準,是否存
在擅自改建等違規行為;
(4)處置的房產是否及時更新房產數據,相關財務信息資料是否完備。
4、房產經費管理
(1)房產修繕經費是否實行預算制度,對實際支出與預算之間有差異或未列入預算的特
殊項目,是否采用特別的審批手續;
(2)修繕經費的支付是否按修繕合同的規定付款,修繕工程結束經驗收后是否預留一定
的工程質保金;是否對大額維修費用進行評估和經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批準實施,維修
保養費用是否納入單位預算,并在經批準的預算額度內執行;
(3)修繕經費是否存在長期未執行情況,修繕經費的預算制訂是否合理;
(4)各類房產的出租收入是否足額收取并納入單位統一核算與管理,房租收入匯總表是
否經過復核,復核錯誤是否查明原因并及時進行更正;
(5)房產處置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貨幣性房產處置收入是否全部及時納入單位統一
核算與管理,有無長期掛賬現象;非貨幣性房產處置是否合規,取得的各類房產是否納入房
產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統一核算與管理;
(6)是否對占房行為進行罰款,罰款是否符合有關政策,罰款收入是否納入統一核算與
管理。
(四)房產管理的信息與溝通
1、重大決策是否形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是否完整;
2、各項制度及簽訂的各項協議是否裝訂成冊,是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訂;
3、是否已建立房產管理信息系統,系統數據是否能滿足管理層的需要,信息錄入流程是
否清晰;
4、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對系統資料(如房產數量、金額、分布及使用狀況)進行檢查、分
析、研究和匯總,是否按有關規定如期、準確上報各類統計數據,并及時處理反饋意見,是
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信息公開;
5、系統數據是否及時更新,更新是否有相關資料進行支持,數據的接觸與修改是否經過
適當授權與批準,是否定期與財務部門的記錄進行核對。
(五)房產管理的監督
1、房產管理部門和各部門對房產的使用情況是否定期進行自我評估、自我調整;評估的
內容是否全面、充分并突出重點,評估的目標是否著眼于內容控制體系的健全、有效;
2、是否根據評估結果對相關內容加以改進,并對改進的內容進一步評估,在評估的基礎
上進一步改進,形成一種良性循環機制;
3、房產管理部門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單位房產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評估、考核;
4、各部門是否對房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部門的檢查處理意見及時落實到位。
第四十一條房產管理內部控制審計主要采用觀察作業現場、詢問相關人員、審閱房產檔
案、審查房產修繕經費收支會計資料、研究分析房產管理制度、對房產管理流程進行穿行測
試等方法對內部控制進行了解和測試。
第四十二條通過對房產管理內部控制的了解、記錄和對房產管理內部控制的多項測試后,
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報告中對房產管理內部控制設計的健全性和是否有效運行作出評價,說明
內部控制薄弱環節及風險因素,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七節設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
第四十三條設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保證學校設備信息的真實可靠、
資產安全完整、設備資源得到合理有效配置、降低單位設備管理風險、保證學校遵守設備管
理相關法律法規,而對單位設備管理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的分析、測試和評
價活動。
第四十四條設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應獲取的資料主要有:
(-)設備建設發展規劃;
(-)設備管理機構及相關單位的部門職責、崗位職責及工作手冊;
(三)各類設備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文件;
(四)設備管理數據庫資料;
(五)設備經費收支報表、會計賬簿及會計憑證等會計資料;
(六)設備采購合同和出租協議;
(七)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設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的內容主要有:
(-)設備管理的控制環境
1、單位是否有明確的設備建設發展規劃或目標,并有具體可行的操作計劃;
2、設備管理制度建設是否健全,是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改;
3、是否針對不同的設備管理業務活動制定了完整的業務流程,并為校內各單位所熟知;
4、設備管理部門職責是否明確,與單位其他部門之間的職責劃分是否合理;
5、設備管理內部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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