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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保障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權益,不斷提高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能力,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等,結合出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出版單位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工作,包括出版物選題策劃、內容編輯加工和校對、裝幀和版式設計、信息資源集成開發、編務印制和質量管理、版權運營、出版物營銷等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是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出版專業人才隊伍的基礎性戰略性工作,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新時代宣傳思想工作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不斷增強腳力、眼力、腦力、筆力,打造政治過硬、本領高強、求實創新、能打勝仗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為推動出版業持續繁榮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第四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服務大局,按需施教。緊緊圍繞出版事業發展需要和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從業要求,深入開展馬克思主義出版觀教育,把政治能力建設貫穿繼續教育全過程,引導出版專業技術人員不斷提高政治本領,不斷增強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二)提高能力,注重質量。遵循人才成長發展規律,不斷深化專業能力建設,把繼續教育的普遍性要求與出版專業人才的特殊需要結合起來,提高繼續教育質量,增強教育培訓針對性,引導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全面提升專業勝任能力。(三)改革創新,注重實效。統籌繼續教育資源,創新方式方法,建立兼容、開放、共享、規范的繼續教育培訓體系,堅持分級分類組織,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出版單位支持配合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第五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出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為本單位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提供保障和支持。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脫產或半脫產參加繼續教育活動的,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工資、福利等待遇。第六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應當自從事出版工作的下一年度開始參加繼續教育。第二章管理體制第七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的管理體制。第八條

國家新聞出版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全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制定全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監督指導全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實施。第九條

各省級新聞出版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其他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劃、管理和實施工作。第三章內容與形式第十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公需科目包括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論、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等基本知識。要把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首要任務,堅持及時學、系統學、深入學,引導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系統掌握科學體系、精髓要義和實踐要求,真正做到學懂弄通做實。專業科目包括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并應當掌握的出版政策法規、編輯業務知識,編校技能和質量要求,裝幀和版式設計、信息資源集成開發、版權運營管理等專業知識,以及與行業發展相關的新知識、新技術、新技能。國家新聞出版署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根據出版專業技術人員不同崗位、類別和層次,統籌規劃繼續教育課程和教材體系建設,定期發布繼續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專業科目指南,對繼續教育內容進行指導。第十一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可以選擇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具體形式有:(一)參加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公布的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面授、網絡遠程等繼續教育活動;(二)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本科及以上相關專業學歷(學位)教育;(三)承擔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業協會的出版類研究課題,或承擔國家級科研基金項目;(四)在擁有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經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認定的學術期刊上發表出版類或與工作相關的學術論文,公開出版與工作職責相關的學術著作、譯著和整理的古籍圖書;(五)擔任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業協會舉辦的培訓班、學術會議、專題講座等授課(報告)人;(六)參加全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及命題、審題、閱卷工作;(七)參加所在單位或相關專業機構組織的與本單位出版范圍相關的專業類培訓;(八)參加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組織的出版物質量審讀、評審工作;(九)參加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組織舉辦的編校大賽獲得優秀以上等次;(十)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其他繼續教育方式。第十二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要根據出版工作特點,綜合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案例式等教學方法,積極探索適應信息化發展趨勢的網絡培訓有效方式,統籌推進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培訓模式,充分運用“學習強國”學習平臺優質資源,不斷深化新知識、新技術、新技能等的培訓。第四章學時管理第十三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90學時。其中,專業科目學時一般不少于總學時的三分之二。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時,在全國范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或順延至下一年度。第十四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其學時計算標準如下:(一)參加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公布的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面授培訓,每天按8學時計算;參加網絡遠程培訓,按實際學時計算,每年最多不超過40學時。(二)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本科及以上相關專業學歷(學位)教育,獲得學歷(學位)當年度折算為40學時。(三)獨立承擔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業協會的出版類研究課題,或獨立承擔國家級科研基金項目,課題結項的,當年度每項折算為40學時;與他人合作完成的,主持人每項折算為30學時,參與人每人每項折算為10學時。(四)獨立公開發表出版類或與工作相關的學術論文,每篇折算為10學時;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人每篇折算為5學時。每年最多折算為20學時。(五)獨立公開出版與工作職責相關的學術著作、譯著和整理的古籍圖書,每本折算為30學時;與他人合作出版的,第一作者每本折算為20學時,其他作者每人每本折算為10學時。每年最多折算為40學時。(六)擔任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業協會舉辦的培訓班、學術會議、專題講座等授課(報告)人,按實際授課(報告)時間的6倍計算學時。(七)參加全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每通過一科,下一年度折算為30學時。(八)參加全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命題、審題、閱卷,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組織的出版物質量審讀、評審工作,或在編校大賽中獲得優秀以上等次,折算為30學時。(九)參加所在單位或相關專業機構組織的與本單位出版范圍相關的專業類培訓,每年最多折算為30學時。第十五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學時登記管理。出版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記錄,及時登錄有關網站提交繼續教育情況,完成學時審核登記的初審。省級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審核登記的復審。國家新聞出版署負責全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審核登記的終審,以及中央在京出版單位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審核登記的復審。省級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每年將本地區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審核情況送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第十六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登記采用以下方式:(一)參加全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或參加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公布的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培訓,由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根據繼續教育機構或所在單位報送的繼續教育信息,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二)參加除第一項以外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應當在當年度登錄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指定網站,按要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第十七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由于傷、病、孕等特殊原因無法在當年度完成繼續教育學時的,可由所在單位提供證明,經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應參加繼續教育的學時順延至下一年度合并完成。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在下一年度的繼續教育合格證書中予以注明。第五章繼續教育機構第十八條

國家新聞出版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指導加強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建設,推動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開放有序的繼續教育培訓體系。鼓勵并引導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具備培訓條件的社會辦學單位參與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第十九條

國家新聞出版署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承辦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機構及其培訓范圍、教學內容、收費項目和標準等。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組織實施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教學計劃,根據考核結果如實出具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證明。第二十條

繼續教育機構要突出政治引領,以提升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素養、創新創造能力為重點,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培訓內容更新機制。第二十一條

繼續教育機構要建立健全符合出版工作特點和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成長成才規律的師資準入和退出機制。建立完備的繼續教育師資庫,嚴把政治關、質量關、紀律關,建設高素質高水平專業化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師資隊伍。第二十二條

繼續教育機構要把旗幟鮮明講政治貫穿教學管理全過程,嚴格執行有關學員、師資管理規定,嚴肅講壇紀律,加強學風建設。第二十三條

各級新聞出版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直接舉辦的繼續教育活動,應當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費用。鼓勵和支持出版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和社會團體等舉辦公益性繼續教育活動。第二十四條

繼續教育機構不得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不得以繼續教育名義組織旅游或與培訓無關的高消費活動,不得以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只收費不培訓,以及從事其他有關政策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第六章考核與監督第二十五條

出版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第二十六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職稱的重要條件,作為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登記注冊(續展)的必要條件。第二十七條

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對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出版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第二十八條

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本地區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教學質量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評價繼續教育機構辦學質量的重要標準和承擔下一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的重要依據。第二十九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十三條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在學習培訓期間違反學習紀律和管理制度的,出版單位可視情給予批評教育、不予報銷或者要求退還培訓費用等。第三十條

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第三十一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存在繼續教育學時造假等情形的,由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報所在單位,暫?;驎壕徛殬I資格登記注冊(續展)。第三十二條

繼續教育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三條

各省級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民營書業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的政策指導,統籌協調優質培訓資源共建共享,組織開展多層次、有針對性的專業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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