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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頁職務代理人制度職務代理人制度第一條緊要目的為使本公司各項工作不因從業人員出差、缺勤或請假、離職等因素的影響,得以正常工作,并能培育和強化公司儲備干部的領導及管理本領,完成公司的人才梯隊建設,加強員工的代理意識,特訂立本制度。第二條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第三條管理職責1、總經辦⑴總經辦負責本制度的訂立、修訂、廢止以及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工作;⑵總經辦依照本方法要求核實干部階層代理人資格,并更新或發布崗位職務代理人名單;⑶總經辦依照本制度要求落實對干部階層代理人的培訓和評價工作,并建立代理人檔案;2、各分公司及各部門⑴各分公司及各部門依照本制度要求向總經辦提報本部門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崗位職務代理人名單;⑵各分公司及各部門各崗位職務代理關系發生更改時,應及時更新職務代理人名單,并及時向總經辦提報備案;⑶各分公司及各部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依照本制度要求辦理代理手續并履行相應職責和權限。第四條管理規定1、代理權之產生與消失被代理人顯現出差、缺勤(含請假)、離職等情況時,除上級主管有特別指示外,預設(或指定)崗位職務代理人之代理權自然產生。待被代理人出任或回至崗位后,崗位職務代理人之代理權自然消失。2、代理原則⑴代理人資格以公司總經辦公布的代理人名單為準,至少應設二位代理人;⑵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為明確責任,應簽名并加(代)字;⑶代理人有多位,其代理次序一般應按下列原則a)同部門正副主管互為當然職務代理人;b)部門內之下一級主管;c)部門內對各項業務情形最了解之人員;d)同部門內其他科室主管;e)部門內職稱較高之人員;f)部門內年資較長之人員。⑷被代理人應盡量完成手頭工作,不應期望代理人去做你應當完成的工作,被代理人應留下可靠的異地聯系方式,以便緊急情況使用,代理期間應適時聯系代理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3、職務代理期間事項(事前、事中、事后)⑴事前(被代理人在離職、出差、請假或休假等前,應完成事項)a)將待辦工作及持有資料移交職務代理人;b)凡離崗達一周以上者,應以書面形式向代理人交代授權及工作計劃項目;c)設定離崗期間的緊急聯絡方式;d)被代理人未完成上述工作的不得離崗,如因交待不清以致延誤工,應自負完全責任。⑵事中(職務代理期間應完成事項)a)如遇被代理人請假或出差等不在崗位情形時,除與公司政策及費用和重點人事任免有關的事務審批外,代理人之權責于被代理人相同;一般有如下事項:代理各類公司的簽批;代理被代理人職務說明書內規定的工作事項;例行性工作的處理;臨時突發事件的處理;上級交做事項的處理。b)代理人在代理期間如遇重點、緊急突發事項,應隨時與被代理人聯絡,協同處理;c)代理期間應確實執行各項事務,不應有推脫,敷衍行為;d)直屬主管應確實督導各項代理工作有效執行。⑶事后(銷假(差)后應完成事項)a)代理人應于被代理人返職后,立刻將代理期間所處理或知悉之事項,向被代理人作詳實的書面或口頭報告;b)被代理人返回辦公室位置后,應自動向有關(職務代理人)查詢被代理期間所交辦的各項事務及完成狀態;c)直屬主管應確實督導代理人在代理期間的工作項目是否已移交給被代理人并了解代理人在職務代理期間之所開展工作的情形和效果。4、代理期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并負同等責任,不得卸責第五條管理權限⑴總經理對全體人員的代理關系有審批權限;⑵總經辦對各部門、分公司有審核及歸檔權限;⑶各部門、各分公司第一負責人對所轄部門、分公司的人員代理管理有審核權限。第六條附則本制度由總經辦負責訂立修訂,自頒布之日起實施。附:1、《崗位職務代理人名單》福建閩瑞通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崗位職務代理人名單序號被代理人代理人(一)代理人(二)工作內容概述姓名職務姓名職務姓名職務891018訂立:審核:批準:篇2:機票銷售代理人供應商管理條例供應商管理條例(征求看法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供應商的管理,保障客戶的消費權益,促進雙方合作的健康發展,訂立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為上海捷行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行天下”)供應全國各地機票優惠政策,通過易行天下電子客票B2B交易平臺從事機票銷售的機票代理人(以下簡稱“供應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票代理人,是指有營利目的,合法從事機票代理銷售的企業。第四條易行天下供應商管理部負責本條例訂立、修改、廢止起草工作。總經理負責本條例訂立、修改、廢止之核準。第二章供應商選擇第四條申請供應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企業。(二)具備中國民航總局或其下屬管理局頒發的《航空銷售代理業務經營批準證書》。(三)具備國際航協(IATA)頒發的《認可證書》。(四)有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第五條供應商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請供應商,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人民幣;(二)申請成為地區獨家供應商,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50萬元人民幣;第六條申請成為供應商,依照下列標準向易行天下交納服務質量保證金:(一)供應商交納_____萬元人民幣作為服務質量保證金;(二)服務質量保證金在易行天下負責管理期間所產生的利息,屬于供應商全部;易行天下可以從利息中提取確定比例的管理費,提取比例為:40%。(三)服務質量保證金作為供應商與易行天下合作期間服務質量保障的一種手段,易行天下可以動用服務質量保證金賠付因供應商的過失而造成的旅客經濟損失以及易行天下的經濟損失。(四)合同停止后,易行天下規定時間內清算歸還服務質量保證金,雙方對清算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清算后一個月內提出復查,另一方必需予以樂觀的搭配。第七條申請成為供應商,首先向易行天下供應商管理部提出申請;由供應商管理部審核后,報營銷中心副總裁審核批準;申請地區獨家供應商,上報總經理審核批準。第八條申請成為供應商,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易行天下供應商申請表;(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三)復印件;(四)IATA復印件;(五)中航鑫港BSP中心擔保文件復印件。第九條供應商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書后,依據下列原則進行審核:(一)符合易行天下業務發展規劃;(二)符合易行天下市場發展需要;(三)具備本條例第四、五、六、八條規定的條件。供應商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議,并通知申請人。第十條供應商申請批準后,簽署易行天下、供應商、支出網關(上海匯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易行天下供應商三方協議》。簽署協議后易行天下為供應商開通供應商后臺管理系統帳戶并建立供應商檔案。第三章供應商管理第十一條供應商在合作期間中應當遵奉并服從本身樂意、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第十二條供應商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銷售業務,損害易行天下的利益:(一)不行從事與易行天下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產品或服務。(二)未經易行天下書面授權,易行天下供應商不得在任何場合擅自使用易行天下的名稱和商標。(三)不得以易行天下名稱或其注冊商標作為其它任何機構或產品的名稱。(四)委托非其他的單位和個人經營易行天下平臺業務;(五)不得利用易行天下平臺中航信IBE資源從事不通過易行天下平臺交易的銷售業務;(六)擾亂機票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第十三條成為易行天下供應商,須遵奉并聽從以下易行天下供應商服務質量標準:(一)人員配備1.1供應商配備一人及以上專職人員,處理易行天下平臺業務。1.2供應商供應有應急聯系方式,能處理非正常工作時間的業務。(二)運價維護2.1供應商保證政策的真實有效性。如供應商政策維護出過錯,客人付款成功后,供應商必需出票。2.2供應商公布在易行天下平臺的特殊價格運價,客人一旦付款成功,供應商保障正常出票。如顯現過錯,由供應商負責解決。2.3供應商負責區域內通航航線的特殊艙位運價(低于4.5折艙位),若只有3%優惠政策,供應商預留支出本錢后發布在易行天下平臺。2.5供應商除維護本港啟程政策外,同時負責維護周邊二三線城市的出港政策。(三)訂單處理3.1供應商在____點到____點內正常處理易行天下平臺出票、退票、廢票、維護政策以及其他相關業務。如服務時間需要延長,供應商應樂觀搭配調整。3.2處理支出成功的訂單時,處理時間在5分鐘之內,超出規定時限未出票,導致座位NO狀態,由供應商負責解決。(四)廢、退票處理4.1在處理退票時,嚴格依照各航空公司客規處理退款。4.2處理廢票訂單,當天處理、當天退款。4.3處理退票訂單,如是旅客本身樂意退票,當天處理、當天退款。4.4處理退票訂單時,如PNR不能提取,供應商自動恢復PNR或及時易行天下退票部聯系,按恢復記錄處理退票。4.5處理退票訂單時,如是非本身樂意退票,記錄編碼中有UN狀態,供應商應直接提交航空公司全退。記錄編碼中沒有UN狀態時,供應商自動聯系航空公司取得延誤或取消證明,為客人保障全退。(五)日常操作5.1正常工作時間內,保持良好的溝通,遇到一些臨時性問題,應及時解決,如不能處理,應向上級反應,以最快速度解決問題。(六)應急問題處理6.1供應商應最大限度保障票號充分。6.2供應商如票號斷缺,聯系易行天下關閉全部政策或部分政策。6.3供應商如顯現斷電、斷網等情況,應及時通知易行天下,關閉政策。第十四條供應商按《結算帳戶綁定表》供應結算帳戶,合作期間產生的交易票款易行天下每工作日按T+1形式進行結算。第十五條供應商更改結算帳戶必需按《結算帳戶更改表》向易行天下供應更改申請,收到更改原件1個工作日內易行天下作出更改操作。第十六條供應商在以下情形下將停止與易行天下的合作:(一)《易行天下供應商三方協議》到期;(二)供應商自動提交《供應商退出申請表》;(三)供應商違反《易行天下供應商三方協議》《供應商管理條例》等相關協議;第十七條供應商《易行天下供應商三方協議》到期后120天內易行天下清算支出機票交易尾款和服務質量保證金;協議到期前30天供應商可向易行天下提交《供應商續約申請表》,由易行天下供應商管理部報營銷副總審核批準,5個工作日內給出批準與不批準,并告知申請人。第十八條供應商提交《供應商退出申請表》,易行天下于半年內清算支出機票交易尾款和服務質量保證金;第十九條因供應商違反相關協議而停止合作,易行天下保管法律起訴的權利;對于供應商違反協議而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由供應商一方承當,易行天下有權直接從機票交易款和服務質量保證金中扣除,并在一年內支出剩余尾款;第二十條因供應商違反相關協議而停止合作,供應商可在一個月內向易行天下申請復查和審核,并自動供應相關料子證明。第二十一條供應商與易行天下合作停止后,應自動搭配易行天下清算工作,對退票、廢票、過錯彌補等業務及時處理,不得拖延。第二十二條易行天下應當加強對質量保證金的財務管理,并依照相關條款將質量保證金用于賠償經濟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質量保證金。第四章供應商評估第二十三條易行天下有義務在供應商合作期間對其監督管理,維護平臺交易秩序。第二十四條供應商應當按受易行天下對其服務質量、交易安全、機票產品等監督檢查。易行天下執行監督職責時,應當形成文字記錄并及時聯系供應商告知結果。第二十五條易行天下依據以下條件對供應商進行評估:(一)供應商的服務質量(40分);(二)供應商的企業實力、公司團隊狀態、公司發展狀態(15分);(三)供應商企業領導對易行天下前景是否看好和支持度(15分);(四)供應商在易行天下平臺的交易量(20分);(五)供應商所處本地市場的前景(10分);第二十六條依據供應商評估結果易行天下將供應商分為以下四個等級:(一)首選長期合作的(95分以上);(二)可接受的(85分94分);(三)受限制的(75分84分);(四)剔除的;(低于75分)第二十七條易行天下每季度進行一次供應商評估,供應商服務質量由易行天下客服部總結報營銷副總;其他評分由易行天下營銷中心報營銷副總;供應商剔除報總經理批準。第五章供應商發展第二十八條對首選長期合作供應商,易行天下對供應更多支持,包含降低交易本錢、名譽嘉獎、物質經濟嘉獎、政策傾斜等。第二十九條對可接受的、受限制的供應商,易行天下應加強聯絡溝通,為供應商培訓工作人員,自動為雙方合作供應更多機會。第三十條易行天下違反本條例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條件的供應商申請人而不予以批準的。(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擅自予以批準成為供應商的。第三十一條易行天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第六章附則第四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易行天下對本條例擁有修改權利和最終解釋權利。篇3:職務代理人制度職務代理人制度第一條緊要目的為使本公司各項工作不因從業人員出差、缺勤或請假、離職等因素的影響,得以正常工作,并能培育和強化公司儲備干部的領導及管理本領,完成公司的人才梯隊建設,加強員工的代理意識,特訂立本制度。第二條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第三條管理職責1、總經辦⑴總經辦負責本制度的訂立、修訂、廢止以及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工作;⑵總經辦依照本方法要求核實干部階層代理人資格,并更新或發布崗位職務代理人名單;⑶總經辦依照本制度要求落實對干部階層代理人的培訓和評價工作,并建立代理人檔案;2、各分公司及各部門⑴各分公司及各部門依照本制度要求向總經辦提報本部門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崗位職務代理人名單;⑵各分公司及各部門各崗位職務代理關系發生更改時,應及時更新職務代理人名單,并及時向總經辦提報備案;⑶各分公司及各部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依照本制度要求辦理代理手續并履行相應職責和權限。第四條管理規定1、代理權之產生與消失被代理人顯現出差、缺勤(含請假)、離職等情況時,除上級主管有特別指示外,預設(或指定)崗位職務代理人之代理權自然產生。待被代理人出任或回至崗位后,崗位職務代理人之代理權自然消失。2、代理原則⑴代理人資格以公司總經辦公布的代理人名單為準,至少應設二位代理人;⑵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為明確責任,應簽名并加(代)字;⑶代理人有多位,其代理次序一般應按下列原則a)同部門正副主管互為當然職務代理人;b)部門內之下一級主管;c)部門內對各項業務情形最了解之人員;d)同部門內其他科室主管;e)部門內職稱較高之人員;f)部門內年資較長之人員。⑷被代理人應盡量完成手頭工作,不應期望代理人去做你應當完成的工作,被代理人應留下可靠的異地聯系方式,以便緊急情況使用,代理期間應適時聯系代理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3、職務代理期間事項(事前、事中、事后)⑴事前(被代理人在離職、出差、請假或休假等前,應完成事項)a)將待辦工作及持有資料移交職務代理人;b)凡離崗達一周以上者,應以書面形式向代理人交代授權及工作計劃項目;c)設定離崗期間的緊急聯絡方式;d)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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