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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農業合作組織管理辦法與規范TOC\o"1-2"\h\u31957第1章總則 3106091.1農業合作組織的定義與性質 3113611.2管理辦法與規范的目的與依據 419832第2章農業合作組織的設立與登記 4245602.1設立條件與程序 4115182.1.1設立條件 4182712.1.2設立程序 417392.2登記事項與變更登記 590372.2.1登記事項 5271802.2.2變更登記 5313082.3組織機構與職責 5117442.3.1組織機構 5288572.3.2職責 513087第3章農業合作組織的成員 682023.1成員資格與入社程序 6322863.1.1成員資格 6291433.1.2入社程序 6142103.2成員的權益與義務 6255803.2.1成員權益 616963.2.2成員義務 715683.3成員的退出與除名 7293043.3.1成員退出 7183863.3.2成員除名 710192第4章農業合作組織的運營管理 766974.1決策程序與方式 7135264.1.1農業合作組織的決策應當遵循公開、公平、民主的原則,保證成員利益最大化。 7219094.1.2決策程序分為以下步驟: 838954.1.3決策方式: 810604.2財務管理 880794.2.1農業合作組織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活動合法、合規、透明。 8326774.2.2財務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896194.2.3財務審計:組織應定期進行財務審計,審計報告需向成員大會報告并公告。 824744.3內部監督與審計 888164.3.1農業合作組織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加強對理事會、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的監督。 8299364.3.2內部監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990024.3.3審計制度: 929368第5章農業合作組織的業務范圍 9212615.1農業生產合作 9276545.1.1土地流轉與合作種植 9159675.1.2農業生產資料統一采購 9199595.1.3農業生產技術指導與服務 9122835.1.4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 9106195.2農產品銷售與加工合作 9103715.2.1農產品統一銷售 9190085.2.2農產品品牌建設與推廣 1092795.2.3農產品加工與包裝 10178055.2.4農產品營銷網絡建設 10196935.3農業技術與信息合作 10187835.3.1農業技術研發與應用 10243275.3.2農業技術培訓與交流 10299595.3.3農業市場信息共享 1016135.3.4農業政策咨詢與服務 104119第6章農業合作組織的扶持政策 10214006.1支持政策 10228866.1.1應將農業合作組織納入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總體布局,制定相應的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重點和政策措施。 10159336.1.2加大對農業合作組織的財政支持力度,重點支持其開展農業技術研發、農產品加工、市場開拓、信息服務、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工作。 11141836.1.3應加強對農業合作組織的指導和監管,建立健全農業合作組織的登記、備案、評估和監測制度,規范其組織建設和運行。 11300886.1.4鼓勵有關部門與農業合作組織建立合作關系,通過政策引導、項目扶持等方式,支持農業合作組織發展。 1172256.2財稅優惠政策 11110336.2.1農業合作組織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等。 11171646.2.2對農業合作組織從事農業技術研發、良種繁育、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投入,給予財政補貼或減免相關稅費。 1113256.2.3鼓勵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更多有利于農業合作組織的財稅優惠政策,支持其發展壯大。 11229906.3金融支持政策 1182096.3.1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農業合作組織的信貸支持力度,優化貸款審批流程,提高貸款額度,降低貸款利率。 113276.3.2支持農業合作組織通過發行債券、股票等金融工具籌集資金,拓寬融資渠道。 11856.3.3建立健全農業合作組織的信用評價體系,降低金融機構對農業合作組織的信貸風險。 1179466.3.4鼓勵設立農業合作組織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對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業合作組織的貸款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1190846.3.5支持農業合作組織參與政策性農業保險,降低農業生產經營風險,保障農業合作組織的合法權益。 116112第7章農業合作組織的合作與聯合 1128717.1農業合作組織間的合作 11324097.1.1合作目標與原則 11162397.1.2合作方式與內容 12251957.1.3合作機制與保障 12260267.2農業合作組織與其他組織的聯合 123287.2.1聯合目標與原則 12165277.2.2聯合方式與內容 1214827.2.3聯合機制與保障 12165337.3國際合作與交流 13301267.3.1國際合作目標與原則 13223077.3.2國際合作方式與內容 13237957.3.3國際合作機制與保障 131959第8章農業合作組織的教育與培訓 13253628.1成員教育與培訓 13200788.1.1教育培訓目的 1389488.1.2教育培訓內容 13295128.1.3教育培訓方式 1390978.2管理人員培訓 13200278.2.1培訓目的 13323088.2.2培訓內容 14304158.2.3培訓方式 14269758.3農業技術培訓與推廣 14232258.3.1培訓推廣目的 14207318.3.2培訓推廣內容 14243098.3.3培訓推廣方式 14132408.3.4合作與交流 141673第9章農業合作組織的監督與處罰 14294929.1監督機構與職責 14134499.1.1監督機構 14303279.1.2職責 1428389.2違法行為與處罰 15147069.2.1違法行為 15141829.2.2處罰 15310719.3爭議解決與法律責任 15151419.3.1爭議解決 15279549.3.2法律責任 161443第10章附則 161292010.1名詞解釋 1694110.2管理辦法的施行與修訂 16675210.3其他規定 16第1章總則1.1農業合作組織的定義與性質第一條本辦法所稱農業合作組織,系指在我國依法成立,以農民為主體,自愿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生產、加工、銷售、服務等活動,實行民主管理、經濟合作、利益共享的非營利性社會經濟組織。第二條農業合作組織具有以下性質:(一)自愿性:成員基于共同利益,自愿加入和退出農業合作組織。(二)民主性:農業合作組織實行民主管理,成員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三)非營利性:農業合作組織以服務成員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四)合作性:成員通過合作,實現資源共享、風險共擔、利益共享。1.2管理辦法與規范的目的與依據第三條本辦法旨在規范農業合作組織的組織和行為,保障成員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合作組織健康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推動農業現代化。第四條本辦法的依據如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條例》(四)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辦法適用于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農業合作組織。第2章農業合作組織的設立與登記2.1設立條件與程序2.1.1設立條件農業合作組織的設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明確的農業合作目的,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經營服務,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二)成員自愿加入,遵守章程,履行義務,享有權益;(三)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四)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必要的資金和財產,保證農業合作組織的正常運營。2.1.2設立程序農業合作組織的設立,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一)召開發起人會議,制定農業合作組織章程,確定組織名稱、地址、業務范圍等;(二)向所在地縣級人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提交相關材料;(三)縣級人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設立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四)辦理工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五)向所在地縣級人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2.2登記事項與變更登記2.2.1登記事項農業合作組織在辦理工商登記時,應當明確以下事項:(一)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二)業務范圍;(三)成員出資額、出資方式;(四)組織機構及其職責;(五)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2.2.2變更登記農業合作組織發生以下變更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一)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變更;(二)業務范圍變更;(三)成員出資額、出資方式變更;(四)組織機構及其職責變更;(五)章程修改。2.3組織機構與職責2.3.1組織機構農業合作組織應當設立以下組織機構:(一)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二)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三)監事會或者監事,為監督機構;(四)章程規定的其他組織機構。2.3.2職責各組織機構的職責如下:(一)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業務發展方向、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等;(二)理事會負責組織實施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等;(三)監事會或者監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工作、檢查財務狀況、防止違法行為等;(四)其他組織機構按照章程規定履行相應職責。第3章農業合作組織的成員3.1成員資格與入社程序3.1.1成員資格(1)農業合作組織的成員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2)成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a.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b.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信譽;c.承認并遵守農業合作組織的章程;d.按照規定繳納會費。3.1.2入社程序(1)申請入社的成員應當向農業合作組織提交書面申請。(2)農業合作組織收到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出同意入社的通知。(3)申請人收到同意入社通知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入社手續,繳納會費。(4)農業合作組織應當將新成員名單予以公告。3.2成員的權益與義務3.2.1成員權益(1)參加農業合作組織的各項活動;(2)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3)享有農業合作組織提供的技術、信息、培訓等服務;(4)按照規定分享農業合作組織的盈余;(5)對農業合作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和監督;(6)其他合法權益。3.2.2成員義務(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農業合作組織的合法權益;(2)遵守農業合作組織的章程,執行農業合作組織的決議;(3)按照規定繳納會費;(4)積極參加農業合作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農業合作組織安排的工作;(5)向農業合作組織提供真實、準確的生產經營信息;(6)不得從事損害農業合作組織利益的活動。3.3成員的退出與除名3.3.1成員退出(1)成員要求退出的,應當向農業合作組織提出書面申請。(2)農業合作組織應當在30日內辦理退出手續,并將退出成員的會費按照規定予以退還。(3)退出成員應當承擔在農業合作組織內的相應義務。3.3.2成員除名(1)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合作組織可以予以除名:a.嚴重違反農業合作組織章程;b.損害農業合作組織利益,造成嚴重后果;c.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2)農業合作組織對成員進行除名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程序,并將除名決定予以公告。(3)被除名成員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第4章農業合作組織的運營管理4.1決策程序與方式4.1.1農業合作組織的決策應當遵循公開、公平、民主的原則,保證成員利益最大化。4.1.2決策程序分為以下步驟:(1)提出議題:成員有權向組織提出決策議題;(2)議題篩選:理事會負責對提出的議題進行篩選,確定需提交成員大會討論的議題;(3)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應在召開成員大會前15天通知全體成員,并將議題及相關資料送達各成員;(4)表決:成員大會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表決結果需達到到會成員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5)公布決策結果:理事會應在成員大會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表決結果予以公告。4.1.3決策方式:(1)日常運營管理決策:由理事會負責;(2)重大事項決策:需提交成員大會進行表決;(3)緊急決策:在特殊情況下,理事會可先行作出決策,但需在下次成員大會上報告并補辦表決手續。4.2財務管理4.2.1農業合作組織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活動合法、合規、透明。4.2.2財務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資金籌集:組織應通過合法途徑籌集資金,保證資金來源合法;(2)預決算管理:組織應編制年度預算和決算報告,經成員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3)資金使用:嚴格按照預算執行,保證資金合理、有效使用;(4)財務報告:定期向成員大會報告財務狀況,接受監督。4.2.3財務審計:組織應定期進行財務審計,審計報告需向成員大會報告并公告。4.3內部監督與審計4.3.1農業合作組織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加強對理事會、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的監督。4.3.2內部監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決策執行情況:監督決策的執行過程和結果,保證決策落到實處;(2)財務活動:監督財務活動,保證財務制度得到有效執行;(3)成員權益保障:保障成員合法權益,及時處理成員投訴。4.3.3審計制度:(1)定期審計:組織應定期進行財務審計,保證財務狀況真實、合法;(2)專項審計:對重大事項、重要項目進行專項審計;(3)審計報告:審計報告需向成員大會報告并公告,接受監督。第5章農業合作組織的業務范圍5.1農業生產合作農業合作組織在農業生產領域,主要圍繞提高農業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開展合作。以下是農業生產合作的具體內容:5.1.1土地流轉與合作種植農業合作組織成員之間可以進行土地流轉,實現規模化、集約化種植。通過合作種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提升農產品產量和品質。5.1.2農業生產資料統一采購農業合作組織負責統一采購種子、化肥、農藥等農業生產資料,以降低成員的生產成本,保障農資質量。5.1.3農業生產技術指導與服務農業合作組織應提供農業生產技術指導與服務,包括種植、養殖技術培訓,病蟲害防治指導等,以提高成員的生產技能和農產品質量。5.1.4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農業合作組織負責農業基礎設施的建設與維護,如水利設施、農田道路、倉儲設施等,為成員提供良好的生產條件。5.2農產品銷售與加工合作農業合作組織在農產品銷售與加工領域,旨在拓寬銷售渠道,提高農產品附加值,增加農民收入。以下是農產品銷售與加工合作的具體內容:5.2.1農產品統一銷售農業合作組織負責統一銷售成員的農產品,通過規模化銷售,提高市場競爭力,實現農產品價值。5.2.2農產品品牌建設與推廣農業合作組織應加強農產品品牌建設,開展品牌推廣活動,提高農產品的知名度和美譽度。5.2.3農產品加工與包裝農業合作組織可開展農產品加工與包裝業務,提高農產品的附加值,滿足市場需求。5.2.4農產品營銷網絡建設農業合作組織應建立完善的農產品營銷網絡,包括線上電商平臺、線下實體店等,為成員提供多元化的銷售渠道。5.3農業技術與信息合作農業合作組織在農業技術與信息領域,致力于提升成員的科技水平,增強市場競爭力。以下是農業技術與信息合作的具體內容:5.3.1農業技術研發與應用農業合作組織應積極開展農業技術研發與應用,引進先進技術,提高農業生產的科技含量。5.3.2農業技術培訓與交流農業合作組織負責組織農業技術培訓與交流活動,提升成員的科技素質,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5.3.3農業市場信息共享農業合作組織應及時收集、整理、發布農業市場信息,為成員提供決策依據,降低市場風險。5.3.4農業政策咨詢與服務農業合作組織為成員提供農業政策咨詢與服務,協助成員了解國家政策,充分利用政策資源,促進農業發展。第6章農業合作組織的扶持政策6.1支持政策6.1.1應將農業合作組織納入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總體布局,制定相應的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重點和政策措施。6.1.2加大對農業合作組織的財政支持力度,重點支持其開展農業技術研發、農產品加工、市場開拓、信息服務、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工作。6.1.3應加強對農業合作組織的指導和監管,建立健全農業合作組織的登記、備案、評估和監測制度,規范其組織建設和運行。6.1.4鼓勵有關部門與農業合作組織建立合作關系,通過政策引導、項目扶持等方式,支持農業合作組織發展。6.2財稅優惠政策6.2.1農業合作組織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等。6.2.2對農業合作組織從事農業技術研發、良種繁育、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投入,給予財政補貼或減免相關稅費。6.2.3鼓勵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更多有利于農業合作組織的財稅優惠政策,支持其發展壯大。6.3金融支持政策6.3.1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農業合作組織的信貸支持力度,優化貸款審批流程,提高貸款額度,降低貸款利率。6.3.2支持農業合作組織通過發行債券、股票等金融工具籌集資金,拓寬融資渠道。6.3.3建立健全農業合作組織的信用評價體系,降低金融機構對農業合作組織的信貸風險。6.3.4鼓勵設立農業合作組織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對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業合作組織的貸款損失給予適當補償。6.3.5支持農業合作組織參與政策性農業保險,降低農業生產經營風險,保障農業合作組織的合法權益。第7章農業合作組織的合作與聯合7.1農業合作組織間的合作7.1.1合作目標與原則農業合作組織間應本著平等、互利、共贏的原則開展合作,旨在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農業生產效益、增強市場競爭力。合作目標包括技術交流、信息共享、品牌共建、市場開拓等方面。7.1.2合作方式與內容(1)技術合作:農業合作組織間可開展技術交流、培訓等活動,共享先進農業生產技術和管理經驗。(2)信息共享:建立農業信息共享平臺,及時交流市場價格、政策法規、市場需求等信息。(3)品牌共建:合作打造區域公共品牌,提高農產品的市場知名度和競爭力。(4)市場開拓:聯合開展農產品銷售和推廣活動,拓展國內外市場。7.1.3合作機制與保障(1)建立農業合作組織間定期溝通協調機制,保證合作事宜的順利進行。(2)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合作雙方的權益和責任。(3)設立合作基金,支持農業合作組織間重點合作項目。7.2農業合作組織與其他組織的聯合7.2.1聯合目標與原則農業合作組織與其他組織聯合,應遵循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原則,以提高農業產業鏈整體競爭力為目標。7.2.2聯合方式與內容(1)與科研院所聯合:開展產學研合作,引進先進科研成果,提高農產品科技含量。(2)與企業聯合:建立穩定的農產品銷售渠道,實現農產品的產業化、品牌化。(3)與金融機構聯合: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為農業合作組織提供資金支持。7.2.3聯合機制與保障(1)建立健全聯合協調機制,保證各聯合方的權益。(2)簽訂聯合協議,明確合作內容、權益分配等事項。(3)加強政策支持和引導,為農業合作組織與其他組織的聯合創造有利條件。7.3國際合作與交流7.3.1國際合作目標與原則農業合作組織在國際合作中,應遵循平等、互利、開放、包容的原則,旨在引進國際先進技術、管理經驗,提高我國農業國際競爭力。7.3.2國際合作方式與內容(1)技術引進與交流:與國際農業發達國家和地區開展技術合作,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2)人才培訓與交流:選派優秀人才到國外學習培訓,提高農業合作組織的管理水平和創新能力。(3)農產品國際貿易: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拓展農產品出口渠道。7.3.3國際合作機制與保障(1)建立國際合作與交流的長效機制,促進農業合作組織與國際市場的對接。(2)加強與國際農業組織、跨國企業等的合作,共同推進農業產業發展。(3)充分利用國際農業合作項目和政策支持,提高農業合作組織的國際競爭力。第8章農業合作組織的教育與培訓8.1成員教育與培訓8.1.1教育培訓目的農業合作組織應對其成員進行系統的教育培訓,提高成員的綜合素質,增強其參與農業合作組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促進農業合作組織的發展。8.1.2教育培訓內容成員教育培訓內容應包括農業基礎知識、農業合作組織的基本原理、農民合作社法律法規、合作社財務管理、市場營銷等。8.1.3教育培訓方式采用集中授課、現場教學、案例分析、經驗交流等多種形式進行教育培訓,保證教育培訓效果。8.2管理人員培訓8.2.1培訓目的提高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推動農業合作組織的規范管理和高效運作。8.2.2培訓內容主要包括農業合作組織法律法規、組織管理、財務管理、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等。8.2.3培訓方式采用專題講座、案例分析、經驗分享、實地考察等形式進行培訓,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8.3農業技術培訓與推廣8.3.1培訓推廣目的提高農業合作組織成員的農業技術水平,促進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與應用,提升農產品質量和產量。8.3.2培訓推廣內容包括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農業標準化生產、農產品質量安全等。8.3.3培訓推廣方式結合當地實際,采用試驗示范、技術培訓、現場觀摩、科技入戶等形式,加大農業技術的推廣力度。8.3.4合作與交流農業合作組織應與農業科研院所、技術推廣機構、農業企業等開展合作,共享農業技術資源,提高農業技術培訓與推廣效果。第9章農業合作組織的監督與處罰9.1監督機構與職責9.1.1監督機構農業合作組織的監督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農業合作組織的設立、運營、變更、終止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9.1.2職責(1)負責對農業合作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2)指導農業合作組織的規范運作,提高農業合作組織的經營管理水平;(3)對農業合作組織的財務狀況、經濟活動進行監督;(4)對農業合作組織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5)及時向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農業合作組織的重大事項;(6)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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