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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2-“碰瓷”行為的刑法規制問題研究摘要在風險社會這一背景之下,社會當中的“碰瓷”行為頻繁地出現且有越來越嚴重之勢,衣食住行等各方面也受到了越來越多的威脅,民眾對于要解決“碰瓷”問題的呼聲很高。但是就目前來看,我國的刑法典和十一個刑法修正案中并沒有對于“碰瓷”行為的具體法律條文和法律界定,導致各級法院對于“碰瓷”行為的界定也存在較大的差異。因此如何將“碰瓷”納入刑法范疇,對其進行明確的法律規制,這對于我國的刑法理論和實踐來講是非常必要的,并且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但從司法實踐來講,對于“碰瓷”的認定主要局限于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范疇。通過分析“碰瓷”行為的本質、特點、及類型,分析對其進行刑法規制的必要性。針對不同情景下的“碰瓷”行為不能一刀切,應當根據具體案情,依據犯罪構成要件予以分別評價。第一部分主要講述了“碰瓷”行為的基本問題,首先從“碰瓷”行為的概念出發,對“碰瓷”行為進行基本的定義,并對當前社會情況下的“碰瓷”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進行分析,重點論述行為人利用身體“碰瓷”、利用網絡“碰瓷”、利用車輛“碰瓷”這三個具體行為。第二部分是“碰瓷”行為的刑法規制分析,首先講述了當前我國刑法對于“碰瓷”案的司法現狀的分析,分別從“碰瓷”行為刑法適用的理論爭議及評析、“碰瓷”行為罪數形態認定的觀點及評析兩個方面分析我國對于“碰瓷”案的司法現狀。其次分別從“碰瓷”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刑法規制、“碰瓷”行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刑法規制問題以及“碰瓷”行為侵犯財產的刑法規制問題三個方面探討可能會觸犯到的不同類型的罪名。第三部分是根據“碰瓷”行為存在的法律適用問題和司法現狀,提出針對性的建議。在立法上,建議有關部門加快立法進程,并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和指導案例;在司法實踐中,相關機關要對“碰瓷”行為加大打擊力度,涉訴時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同時拓寬普法宣傳路徑,利用互聯網、大眾媒體等民眾比較容易接受的方式普及相關法律知識。關鍵詞:“碰瓷”行為;刑法規制;敲詐勒索罪目錄TOC\o"1-3"\h\u29831引言 68871一、“碰瓷”行為概述 718443(一)“碰瓷”行為的概念 711273(二)“碰瓷”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 764651.利用身體“碰瓷” 712642.利用車輛“碰瓷” 8274053.利用網絡“碰瓷” 813221二、“碰瓷”行為的刑法規制分析 917856(一)“碰瓷”案的司法現狀 9301391.“碰瓷”行為刑法適用的理論爭議及評析 9299772.“碰瓷”行為罪數形態認定的觀點及評析 1017022(二)“碰瓷”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刑法規制問題 1119324(三)“碰瓷”行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刑法規制 128686(四)“碰瓷”行為侵犯財產的刑法規制問題 13152391.適用敲詐勒索罪的情形 1311152.適用詐騙罪的情形 14255243.適用搶劫罪的情形 1626656三、刑法規制“碰瓷”的完善建議 1717320(一)立法建議 18179441.類型化立法 18208322.案例指導 1817078(二)司法建議 1952091.加強普法宣傳,樹立權利意識 19207172.證據方面 1924423結語 217499參考文獻 22引言“碰瓷”一詞在我們的生活中并不陌生,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碰瓷”行為所使用的手段更加多樣,由原來的利用身體“碰瓷”發展到現如今利用網絡、動物、保險“碰瓷”,這一類行為對于社會的正常發展和秩序的穩定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同時也給大眾帶來了較多的負面影響,更有甚者,在部分地區還出現了以“碰瓷”為職業的犯罪群體,該群體以欺騙廣大群眾,騙取同情為手段,牟取不法利益,給社會帶來極大的危害。另外,由于“碰瓷”的形式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碰瓷”行為所侵犯的法益也各有不同,而我國現階段沒有對“碰瓷”行為進行統一的刑法規制,在司法事務中存在諸多問題。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是利用身體、車輛、網絡這三種“碰瓷”方式,原因在于隨著社會經濟的逐步發展,基礎設施建設也進一步完善,交通工具的持有量逐年增加,網絡使用的普及化,這一系列現實條件成為了萌發“碰瓷行為”的溫床。不論是交通工具還是網絡空間,其特點都是具有很強的公共性與普遍性,所以當行為發生后,對社會的負面影響極大。在現階段,我國刑法對于“碰瓷”行為的界定以及其他規定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20年10月14日聯合發布《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懲治“碰瓷”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公檢法部門間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問題。因此我們在對該行為進行界定時,必須保證法律適用的嚴謹性和公平性,不能將所有的“碰瓷”行為混為一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具體的“碰瓷”情景進行針對性的分析,據其侵犯的不同客體進行定罪量刑。以此來保障社會的有序運行,維護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一、“碰瓷”行為概述(一)“碰瓷”行為的概念“碰瓷”原屬于北京方言,一是泛指一些投機取巧,敲詐勒索的行為,二是古玩行業個別不法之徒在攤位上擺賣古董時,常常別有用心地把易碎裂的瓷器往路中央擺放,專等路人不小心碰壞,他們便可以借機訛詐。后來一些黑心的商家在他們的瓷器上做手腳,讓他們的瓷器處于一種“不碰也會碎”的狀態,讓一些不明所以的路人以為他們的瓷器是自己無意中碰碎的,黑心商家便以此來牟取不法利益。百度百科:網址:/item/%E7%A2%B0%E7%93%B7/2665590?fr=aladdin。但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不斷進步,“碰瓷’手法也逐漸變得新穎化和多樣化,各種“碰瓷”的方式層出不窮,甚至有一些案件頻發的地區還出現了專門的“碰瓷”團隊,隊內的成員有組織有紀律的進行“碰瓷”,并以此為生。雖然“碰瓷”行為的方式、特點等都發生或多或少的變化,并且不斷地被不法者“創新”,但“碰瓷”行為的實質并沒有發生本質的變化,筆者認為,“碰瓷”行為得本質就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其故意制造的“事故”或制造陷阱、危險狀態使受害者身陷其中進而受到蒙蔽或產生恐懼等心理,期目的是想讓對方相信是自己的行為造成的禍端或者責任歸于自身(被害人并不當然相信),從而對對方進行誘導甚至要挾以獲取財物百度百科:網址:/item/%E7%A2%B0%E7%93%B7/2665590?fr=aladdin。(二)“碰瓷”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1.利用身體“碰瓷”利用身體,從字面意思上講就是行為人以傷害自己或自己所控制的人的身體的行為,來謊稱遭到他人的侵害,從而騙取被害人錢財的行為。例如,將自己手臂弄骨折或者其他部位弄受傷,然后在鬧事街尋找機會,故意與行駛中的汽車相撞,并裝作是被車輛撞擊的原因而受傷。但實際上“碰瓷”事件的受害者并不知道整個事件的開始和經過,但出于人道主義和先入為主的精神將其送往醫院接受檢查并確診,從而司機賠償行為人醫療費用和高額的營養費等費用,這就達到了不法者得目的。當然相似的案例并不只會發生在交通道路上,還會在公交車上上演,也是碰瓷者事先將自己手臂或者身體的其他部位弄受傷,等到司機急剎車的時,不法者就假裝是因司機急剎車而致使其受到損傷,并借此來獲取一筆醫療賠償費。更有甚者,就是所謂的“碰人”事件,行為人事先將自己的手臂故意傷致骨折后到工地上干活,并假裝因為發生意外事件而受傷,而后冒充工傷要挾用人單位承擔巨額費用,這類方式是行為人騙取他人錢財的常用手段。以上各種通過利用身體來“碰瓷”的方式,其手段是超乎常人想象的殘忍,并且讓受害者陷入一種是因為自己的原因致使他人受傷的困境,從而致使受害者破財免災的心理使得其成功比較高。2.利用車輛“碰瓷”碰瓷者利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來實施“碰瓷”行為是很常見的,“人撞車”和“駕車碰瓷”是這種“碰瓷”行為的常用手段。利用身體“碰瓷”與“人撞車”碰瓷者的方式相像,其二者的不同點在于前者是行為人事先將自己的身體弄傷,然后故意去撞車來騙取錢財,而后者卻沒有在事先將自己的身體弄傷這一行為。“駕車碰瓷”指碰瓷分子利用機動車或非機動車等工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在我國城市化不斷發展的今天,我國的交通道路不斷的發展,私家車數量不斷增長,“駕車碰瓷”的影響逐漸擴大,已經進入了大眾關注的視野。并且實施“碰瓷”的不法分子十分“專業”,他們會事先學習并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在受害者違章駕駛時,在保證自已不違反交通法規的前提下加速撞向對方,而后與受害者進行私下協商解決,或者借助公權力認定責任騙取賠償。3.利用網絡“碰瓷”“網上碰瓷"是指非法占有網絡交易平臺(淘寶、天貓、京東、當當以及亞馬遜等)的行為人,故意制造摩擦、沖突,甚至捏造虛假信息、事實,利用對方重視用戶評價、信用等級和商業信譽等的心理,通過惡意評價、索要發票等方法,直接或者間接的索要錢財,這些方法看上去合理、合法,但其實質是一種違法行為,甚至是犯罪行為,在生活中甚至衍生出了以這種方式作為謀生手段的“網絡碰瓷黨”,包括“職業差評師”、“職業退貨師”和“職業投訴師”等“碰瓷專業戶”。這種手段具體包括買家表面上索要發票、要求退換貨或者退款、投訴,這些要求在看似是合情、合理和合法,但是其本質上是非法的?!熬W絡碰瓷”是新時代背景下的“碰瓷”的代表之一,尤其是這幾年來,“網絡碰瓷”案件不斷發生,其運用的方式方法也一直在升級,改行為不僅使人們的財產受到侵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對人們的心理健康造成了損害,它已經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對那些在互聯網上“碰瓷”的人進行嚴懲的呼聲日益高漲。社會上還有其他許多方式的“碰瓷”行為,例如碰瓷者利用碰瓷“拎包”、碰瓷者利用貓狗等小動物做道具等,但以上的方法比較少見,所以本文將通過以上三種比較常見且具有代表性的方式加以論證?!芭龃伞毙袨榈男谭ㄒ幹品治觥芭龃伞卑傅乃痉ìF狀1.“碰瓷”行為刑法適用的理論爭議及評析我國現行的《刑法典》中對“碰瓷”行為沒有明確的規定,并且司法實踐對此也有很多的爭議。理論界也同樣如此,在《指導意見》發布以前,我國各地方在司法實務中,“碰瓷”行為普遍被認定為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搶劫罪,全國范圍內并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標準,這就使得很多學者在對“碰瓷”行為進行定性時存在很大的爭議。李新鳳:《碰瓷現象對中國司法化進程障礙法律分析》,《法制生活》2010年第5期,第2頁。在大多的“駕車碰瓷”的案件中,尤其是團伙“碰瓷”案件,大部分學者更傾向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定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其危險方法并非通常的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但其危害程度與這些行為造成的危害程度相當。這一觀點將在下文進行論述。在“碰瓷”行為侵犯財產這一類案件中,其定性的主流觀點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以及“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是當“碰瓷”行為侵犯財產時定性的主流觀點。主要是針對“碰瓷”行為人自身的侵害,在此基礎上,再加上“碰瓷”行為人的言語或暴力威脅,使得“碰瓷”對象感到憂慮和害怕,這一過程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認定結構?!芭龃伞毙袨榱硗庖粋€定性的重要觀點是“詐騙罪”,認為“碰瓷”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形態,受害者是基于錯誤的認識才做出的交付行為,而不是敲詐勒索罪的強迫威脅,這種“主觀自愿”是“詐騙罪”的客觀存在。除了上述幾種主流觀點之外,一些學者認為還可以適用“破壞公私財物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

上述的幾種觀點都有其合理性,也有相應的理論基礎和實踐依據,對“碰瓷”行為的定性問題,也在其定性原理上進行梳理,以便總結和概括其定性觀點李新鳳:《碰瓷現象對中國司法化進程障礙法律分析》,《法制生活》2010年第5期,第2頁。2.“碰瓷”行為罪數形態認定的觀點及評析明確“碰瓷”行為的罪數,是為了明確該行為是單獨構成一罪,還是同時構成了多個罪名,如果是構成了多個罪名,那么是構成想象競合犯還是牽連犯?因此,正確確定罪數形態是認定“碰瓷”行為的重要因素。它不僅僅要以犯罪構成來判定,同時還要綜合考量其所侵害的法益和違法行為的數量。但是在這一過程中,必須要以罪刑法定原則為最高的判定原則。針對“碰瓷”行為的罪數認定,目前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第一,“碰瓷”行為構成想象競合犯;第二,“碰瓷”行為構成牽連犯。這兩種均屬于科刑的一罪,也就是說,這一行為應當被認定為為數罪,但是由于刑法規定了兩種容易合并的犯罪是一罪或者兩罪或者犯罪人實施的兩種行為具有一定的相關性,然后最終選擇一種較重的犯罪進行處罰的情形。我國現行刑法對想象競合犯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我國刑法理論與實踐都不否認想象竟合犯的存在,并且都同意想象競合犯是實質上的一罪,本質上,犯罪者在犯罪過程中只是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但就“碰瓷”行為來說,似乎存在兩種嚴格意義上的行為,即故意制造事故和收受金錢的行為,這兩種行為都不符合想象競合犯的構成要件。除非行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在獲取財物之前被發現,此時可以構成想象競合犯。牽連犯與想象競合犯不同,牽連犯涉及多個行為。主要是指犯罪的手段或者結果以及行為的最終的目的或行為發生的原因不同而分別觸犯不同的罪名。牽連犯的特點是:行為人手段或結果已經觸犯了若干條罪名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01期。;行為人實施的手段與目的之間存在著牽連關系。牽連關系是牽連犯成立的必要條件,即多個獨立的犯罪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如何確定罪名之間的隱含關系,是定義“碰瓷”犯罪的關鍵。對于如何確定牽連關系,理論界有不同的看法:第一,客觀說,各種行為可以分為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或者說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只要這兩類客觀行為符合上述兩類行為的邏輯,就可以說構成了牽連關系:第二,主觀說,主要是以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作為認定標準,使牽連關系的認定更具任意性,因此一些學者認為,以可操作性意圖作為認定牽連關系的基礎是不可接受的。第三,折中說,該學說認為應該把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結合起來研究,只有在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同時存在著牽連關系才能被認定具有牽連關系。具體還有以下幾種觀點:因果關系說,該學說將牽連意圖和因果關系相結合,從而形成主觀形式與客觀內容的有機統一屈耀倫:《論我國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載甘肅政治學院學報2003年,第8期。;還有犯罪構成要件說,牽連關系的認定標準要件可分為犯罪目的的同一性和犯罪構成要件標準兩個方面,分別認定牽連關系的主客觀要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01期。屈耀倫:《論我國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載甘肅政治學院學報2003年,第8期。劉憲權:《我國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問題研究》,載《政法論壇》2001年第56期。由于“碰瓷”行為涉及多種犯罪行為時不構成想象競合犯,此時考慮成立牽連犯,認定牽連犯的關鍵在于正確認定牽連關系。為了準確地界定牽連關系,我們需要從實質和形式的兩個角度對其進行討論:從實質的角度來看,從主觀上來說,他們有著相同的犯罪目的,從客觀上來說,他們有著促進和順從的關系。幾個行為之間可能存在密切聯系,并且不能與行為人的主觀意分開吳振興:《罪數形態論》,中國檢查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282期。。從形式上看,牽連關系標準應以牽連犯的本質為基礎,該標準具有可操作性。從可操作性的角度出發,其標準應當以刑法上的“實行行為”來判斷,即只有當數個行為中的一個行為在法律上包含在另個犯罪的行為中時,才能充分認定牽連關系的客觀要件。例如,在汽車“碰瓷”的行為中,有兩種行為:一種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另一種則是向交通事故的司機索要賠償。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是為了向受害者索要財物,前者包括于后者之中,因此,汽車“碰瓷”行為符合牽連犯的構成要件,應以牽連犯論處吳振興:《罪數形態論》,中國檢查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282期。(二)“碰瓷”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刑法規制問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種以非特定多數人的個人財產損失為目的的犯罪,比如放火、爆炸、破壞重大公共基礎設施等?!芭龃伞毙袨槭欠衲軌虮徽J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關鍵要判斷該行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其中涉及到如何界定“公共安全”的問題。

公共安全是指生命安全、健康和重要公私財產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的非特定多數人的安全。從定義上看,可以從兩個方面去理解:一是不具體的客體,二是不具體的危害結果?!胺翘囟ā笔侵感袨閾p害的客體具有擴張的可能性,使更多的成員遭受人身和財產損害。具體地說,是指行為對象的不確定性和危害范圍及程度的不確定性,結果說明,“碰瓷”行為本質是針對特定的個人或者幾人,但由于行為人喪失了對該行為的可控性,從而導致了對特定對象以外的人群造成損害,客體地范圍和行為人的范圍都得以擴大,這時候該行為已經造成了對“公共安全”的侵害。本質上對“碰瓷”行為的定性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具體分析具體情況,這也是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的主流觀點。因此,有必要根據“碰瓷”行為的客觀表現來判斷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從而為“碰瓷”行為提供合理的定性。比如,就“駕車”碰瓷行為而言,應結合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手段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對于城市主干道、市中心區、交通流量較大的地方來說,實施“碰瓷”行為的危害范圍會擴大,危害結果也會更嚴重,可以得出結論,如果該行為確實造成了大規模的破壞,并且危及到了公共安全,這時就判定該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案件發生在城市的郊區,那里的車流量就會少一些,所以“碰瓷”分子的針對特定對象的行為,造成第三人危險的可能性就會變小,此時就不宜識別違反公共安全的行為。所以,必須結合案件的具體因素來判斷“碰瓷”行為是否會危害公共安全。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定義,主要是解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體要件,但實際上要對他進行本罪的定性,應當進一步對本罪的主體、主觀方面以及客觀方面的要件進行認定。(三)“碰瓷”行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刑法規制當行為人實施“碰瓷”行為時,有一些“碰瓷”行為會損害到他人的人身安全,例如行為人利用車輛“碰瓷”時,有可能會對受害者造成人身損害,這時候就要探討在該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在刑法上該以何種罪名來認定的問題。在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主要爭論的焦點在于是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還是應當以間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兩種罪名的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主觀上,前者為過于自信的過失以及疏忽大意的過失,后者是間接故意。通常來說,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間接故意殺人罪進行區分都是從過于自信過失和間接故意的角度出發的。于志剛:《刑法學總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82頁。想要對兩者進行區分,需要從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于志剛:《刑法學總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82頁。從認識因素地角度來看,不管是過失致人死亡罪還是間接故意殺人罪,行為的危害結果都有一定的認識,但認識水平不盡相同,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危害結果的產生是一種“預見”,而間接故意殺人罪對危害結果的產生是一種“明知”。也就是說,即使是在認識內容不確定的情況下,罪犯的“預知”是知道會產生有危害結果的,但是他相信這是可以避免的,并不認為它可以變成現實,結果的發生與他的自知不符。韓紅、張淑紛、朱敬忠:《間接故意殺人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以李寧、王昌兵過失致人死亡案為例》,《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8期第96—97頁?!懊髦笔切袨槿舜_信有害結果將會發生,并可能會變成為現實,出現地結果等同于韓紅、張淑紛、朱敬忠:《間接故意殺人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以李寧、王昌兵過失致人死亡案為例》,《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8期第96—97頁。從意志因素地角度來看,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間接故意殺人罪都處于不積極追求損害結果的立場。然而在不積極追究的態度上也存在明顯的差異: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行為人在期望通過自己的行為規避后果,比如說依靠技術、工具等。但是,在間接故意殺人的行為中,行為人沒有通過自己的努力來避免后果,行為人并不關心結果是否發生,對危害結果的發生采取放任的態度。通過上述的分析,可以對“碰瓷”行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是追究過失致人死亡還是間接故意殺人進行區分,以便對“碰瓷”行為危害人身安全進行定罪量刑。“碰瓷”行為侵犯財產的刑法規制問題1.適用敲詐勒索罪的情形敲詐勒索罪是一個典型的侵犯財產罪名,這一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點: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直接故意主觀支配下,行為人實施恐嚇、威脅或者要挾得行為使對方處分財產,這里提到的要挾或者脅迫并不一定要達引起抵抗的程度,而只是達到在一個人的生活中引起恐懼的程度,因為當抵抗被暴力完全壓制時,其行為就構成了搶劫罪。張明楷:《刑法的私塾》(第一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165頁?!懊{迫”行為的內容不僅要構成客觀要件,而且必須能夠達到主觀要件,即便合法的內容是非法勒索他人財物,也屬于敲詐勒索。“脅迫”的具體內容既可以由威脅人實現,也可以由第三人實現,當該“脅迫”的具體內容由第三人實現時,該行為的行為人必須使對方能夠認識到行為人的行為可以影響到第三者,否則詐騙罪就會成立;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342頁。該行為使對方產生恐懼的心理(但不包括使對方產生困惑的心理);如果受害者因為受到恐嚇而處分自己的財產(如果此時脅迫并沒有在對方當事人中產生恐懼心理,對方當事人只是出于憐憫或其他的各種因素而交付自己的金錢和財物的,則構成敲詐勒索罪未遂的行為人);如果行為人與和行為人有關系的第三人獲得金錢或財物;受害人遭受經濟損失張明楷:《刑法的私塾》(第一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165頁。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342頁。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98頁。案例一:行為人周某伙同崔某一起實施了一起“碰瓷”案件,兩人故意駕駛汽車與受害人正在駕駛的汽車相撞,而后行為人周某和崔某以李某違反交通法規為理由,欺騙李某讓他承擔主要責任,要求李某賠償被告人周某、崔某汽車修理費等費用共計2.5萬元。中國裁判文書網網址:/website/wenshu/181029CR4M5A62CH/index.html《崔立東、周在宇敲詐勒索一審判決書》。

案發后在交警的調查下,最終發現被告人周某和崔某都是“碰瓷”案的慣犯,并且已經連續策劃三起交通事故,都是通過故意設計“碰瓷”行為,并且利用犯罪人方違反交通規則,醉酒駕駛等形式,讓該行為看上去合法但實際是違法的狀態,最終來實現自己非法獲得他人財物的目的。

在本案中,被告周某,崔某根據主觀支配直接、故意為非法占有為目的對對方進行脅迫,以此來要求受害人處置自己的財產,數次實施實施敲詐勒索,兩人的涉案金額非常巨大,已然達到敲詐勒索犯罪的構罪標準。因此,被告人周某、崔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此外兩人均為共同犯罪,均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屬于共同犯罪,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31頁。因此應受到相應相同的處罰。確定犯罪既遂的唯一標準是行為人實施了侵害受害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并且已經既遂。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3頁。如果此時發生另一種情況:被告人周某和崔某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由于受到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而導致行為人期待的結果沒有發生,即受害人的合法權利沒有受到侵害,那么此時兩人屬于犯罪未遂,對于這一種情況下的行為中國裁判文書網網址:/website/wenshu/181029CR4M5A62CH/index.html《崔立東、周在宇敲詐勒索一審判決書》。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31頁。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3頁。2.適用詐騙罪的情形詐騙罪是一種典型的侵犯他人財產罪,詐騙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包括:不法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制造虛假事實,隱瞞真相,欺騙受害人:受害人受到欺騙,制造或維持對財產的虛假所有權感,并將財產轉讓給欺騙人,雖然欺詐行為與受騙人處置財產時的誤解之間必然存在因果關系,但如果受害者對行為人謊稱的事項有所懷疑,仍然處置其財物,則該行為人即構成詐騙罪;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321頁—322頁。受騙人基于錯誤的理解而處置財產,但并不要求完全了解對財產的數量和價格,而是要求了解到財產的性質和類型,即了解要處置財物的基本性質,只要知道你要處理的是什么;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65頁。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財產的時候,第三人應當與行為人間具有特定的關系;受騙人的財產遭受到損失,遭受損失的數額較大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321頁—322頁。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65頁。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65—266頁。案例二:楊某伙同陳某與旌某以及蔣某,共同乘坐蔣某開的汽車前往大竹縣朱陽鎮,四人事先已經達成共識,即通過“碰瓷”的方式來騙取他人的錢財,四人進行分工明確,楊、施兩人專門負責“碰瓷”,陳某,蔣某兩人主要是代表四人與受害者進行談判,公共商討賠償額度。與此同時,楊某事先自己弄傷了左手中指骨。施某利用自己事先準備好的單車,將車輛開至受害人行駛的車前,當受害人的車輛向自己靠近時,騎單車得施某和開汽車的蔣某采取“別車”的方式使李某不得不右轉,與此同時施某假裝撞車,暈倒在地,后要求被害人李某送自己去醫院進行檢查,李某無奈只能將其送至醫院檢查。結果顯示,被告施某左手無名指骨折。后其四人按照自己的計劃與李某進行了協商并獲得了5000元得賠償金。隨后,施某繼續犯罪,并于同一天的下午又與自己的同伴陳某等人,用上午使用過的詐騙辦法對被害人王某進行了相同性質的“碰瓷”,共敲詐了被害人王某7000元人民幣人民法治網網址:《五人“碰瓷”詐騙被判刑》人民法治網網址:《五人“碰瓷”詐騙被判刑》在以上例舉的案件中,施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制造虛假事實,刻意隱瞞真相的情況,對他人實行“碰瓷”行為,以期騙取他人的財產。迫使被害人李某、王某在錯誤認識的基礎上處分了財產,金額分別為5000元和7000元,已經達到了定罪量刑的標準,所以被告人楊某,江某,施某均構成詐騙罪張志勇:《詐騙罪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5頁。。在這種情況下,還有共同犯罪的問題,被告人楊某在此次的犯罪活動中是犯罪的組織者和策劃者,在此次的犯罪活動過程中起主要作用,屬于主犯,對其參與、組織、指揮的犯罪依法處罰。其中陳某,施某等屬于全案配合,因此屬于本案的從犯,因此需要對他們進行從輕、減輕處罰。在這里,刑罰的輕緩化,不能與主要的刑罰手段相提并論,因為可以有共同犯罪的從犯不受處罰,只能是主犯的情況下的刑罰。這里所說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基于從犯對所犯的犯罪承擔全部責任的基礎,即:張志勇:《詐騙罪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5頁。3.適用搶劫罪的情形搶劫罪是侵犯財產類犯罪中的一種,而要構成搶劫罪其最重要的構成要件包括對被害人的反抗進行強制壓迫、強制取得被害人的財產。搶劫罪的構成要件為:行為人出于故意的目的,同時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行使暴力行為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被害人因此昏迷或者死亡,然后行為人竊取被害人的財物的行為,即未達到搶劫罪的構罪要件;犯罪者對受害者使用暴力或者其他脅迫的手段。犯罪者對受害者所實施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實施搶劫罪主要的手段,這些行為必須在完全壓制受害人抵抗的情況下對當事人實施,然而,這并不代表壓制受害者出現反抗的事實,當然也不要求對人身安全的威脅的性質;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290頁。行為人搶劫公共或者私人財產,無論公眾財產被搶劫了多少,都是犯罪行為。張明楷:《刑法學的私塾》(第一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146頁。我們這里所說的財產是搶劫罪的犯罪對象,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或者是財產的權利;強迫受害者違背自己的意志而將財產轉給自己或者他人;犯罪分子對受害者的反抗的暴力鎮壓和對他人財產的掠奪之間必然存在因果關系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290頁。張明楷:《刑法學的私塾》(第一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146頁。張明楷:《刑法學私塾》(第一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154頁。案例三:被告曹某伙同李、賈和朱三人,共同討論計劃在公路上“碰瓷”大車司機。達成共識后,李某開著借來的車,四人共同往村口出發。當汽車開到某一路段時,曹某提議自己下車去打探地形和望風,李則繼續駕駛者三菱轎車載著賈某、朱某二人到了目標地點,這時被害人楊某開著大車往李某等三人的方向駕駛來,李某馬上發動汽車往打車方向靠近,并用“別車”的手段使得大車不得不停下,大車停下后,被告人李某等人立馬上前去和被害人楊某商討理論并提出賠償,他們以因為大車行駛時地上的石頭被濺起,然后把轎車撞壞為理由讓受害者楊某賠償損失,但受害者楊某不同意,后在三人的不斷催促以及強迫下,楊某最終被迫同意賠償200元,李某不但不同意還要求李某將賠償金增加至600元,受害者楊某不肯,然后楊某就被李某用先前準備好的刀給刺傷了,隨后李某將被害人楊某和同楊某同車的被害人張某現金一共300元人民幣搶走。然后被告人離開了案發現場。后經過認定:楊某的受傷程度屬于輕傷。”中國裁判文書網網址:/website/wenshu/181029CR4M5A62CH/index.html《曹永朝犯搶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在本案中曹某作為本次案件的組織者、教唆者和望風者,其罪行的認定有觀點認為,曹某的行為是具有直接故意的主觀意圖,并且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加之是以暴力、脅迫的手段與李某等人合伙搶劫司機財物,已經達到搶劫罪的構罪要件。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279頁。曹某的行為在調查種被認定,被告人曹某以“碰瓷”為手段,然后具有敲詐勒索被害人錢財的目的,具有犯罪的主觀和直接意圖,曹某雖然在中途以望風為由下車,沒有到達案發現場,但是,曹某的行為直接為他的搭檔李某等人實施“碰瓷”行為提供了方便,至少在心理上提供了幫助,曲新久、賈宇、陳澤憲:《刑法理論與實務熱點聚焦》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88頁。才讓被告李某將受害人楊某用匕首刺成輕傷。所以,犯罪人李某之所以會對受害人楊某使用暴力,是因為事先李某向被害人楊某勒索財物不成,這種行為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罪要件。所以,對于曹某的行為,應該認定為搶劫罪。

因為在案件中,曹某唆使李某等人從事“碰瓷”行為,屬于教唆犯,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凡是教唆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該按照其在具體犯罪活動中起到的作用進行處罰。并且對于教唆未成年犯罪的犯罪人,要加大處罰力度。本案中,被教唆的李某、賈某、朱某都在十八歲周以上,不存在教唆犯的從重處罰的問題。但如何確定善某在整個案件中的作用呢?在整個條件中,曹某,李某等人共同參與了“碰瓷”搶劫,各參與者在案件中承擔的作用不同,曹某負責望風,沒有在“碰瓷”搶劫的案發現場,筆者認為雖然被告人之間分工不同,但所起到的最終作用都是一樣的,均屬于案件的主犯,不存在從犯。案件的所有參與者均判處為搶劫罪。

中國裁判文書網網址:/website/wenshu/181029CR4M5A62CH/index.html《曹永朝犯搶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279頁。曲新久、賈宇、陳澤憲:《刑法理論與實務熱點聚焦》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88頁。三、刑法規制“碰瓷”的完善建議通過以上的討論和其他研究分析,可以發現,在司法實踐中,不管是一般類型的“碰瓷”案件,還是特殊類型的駕車“碰瓷”案件,對行為人的行為特征都有不同的看法。要使“碰瓷”行為在刑法上有更專門性的統一規定,可以從立法和司法這兩個方面進行完善。(一)立法建議1.類型化立法從我國刑法的立法角度來看,“碰瓷”行為沒有被我國的刑法立法定罪入刑,我國立法至今還沒有針對“碰瓷”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鄧子濱:《“碰瓷”問題治理綱要》,《中國法律評論》2014年第3期,第10頁。筆者認為,在針對利用汽車“碰瓷”行為進行討論的時候,在對其進行界定和規范的過程中,應分析具體情況以及具體的“碰瓷”行為所侵犯的具體法律利益是什么,在立法上可以出臺相應的罪名,它涵蓋了所有因“碰瓷”行為而受到侵害的合法利益的情況。還有一種情況是不立新罪名,繼而交通肇事罪等罪名的基礎上豐富和完善,增加這些罪名所包含的行為,使其包括具體“碰瓷”行為所侵犯的具體法律利益,其目的是為“碰瓷”行為提供有針對性、明確的法律指導,試圖消除公眾因審判結果而對同一行為產生的不同審判結果所有的疑慮,淡化對于“碰瓷”案件普遍存在的爭議。這有利于維護刑法的威嚴,規范“碰瓷"行為的司法實踐,更好的發揮刑法的預測和指引的作用。鄧子濱:《“碰瓷”問題治理綱要》,《中國法律評論》2014年第3期,第10頁。梁康:《“碰瓷”問題的刑法規制》,《法制博覽》2017年第7期,第5頁。讀者認為,在對“碰瓷”行為進行刑事定罪的過程中,“碰瓷”行為不能簡單地被歸類為詐騙罪或其他罪名,而將“碰瓷”行為刑事化是必然趨勢,然后,刑事立法中沒有新的犯罪形式——“碰瓷罪"的情況下,不能簡單地將每一種“碰瓷”行為歸類為詐騙罪。由于當前社會發展非常迅速,“碰瓷”行為在不斷更新,一些新型的“碰瓷”手段也在在社上中不斷涌現,“碰瓷”行為所侵犯了越來越多的法益和客體,犯罪的領域也在不斷擴大,如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這些罪所保護的法律利益是不同的,因此將各種類型的“碰瓷”行為都歸為詐騙罪或者敲詐勒索罪是不合適的,在刑事立法方面,在立法中,應根據具體的“碰瓷”行為,將法律條文界定為一種或幾種新的刑事犯罪。劉川:《芻議用法律手段對付“碰瓷”犯罪》,《新西部》2015年第23期,第3頁。加強我國的法治化建設,增強刑法在社會中的威懾力,使犯罪分子不敢違反刑法進行劉川:《芻議用法律手段對付“碰瓷”犯罪》,《新西部》2015年第23期,第3頁。2.案例指導由于我國刑法的穩定性和滯后性,在我國的刑法實踐中國很難對“碰瓷”行為進行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應該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對與“碰瓷”相關的犯罪和行為給予司法解釋,加強對“碰瓷”行為定罪的結論和分析,加強對司法實踐的指導,統一規定,弱化爭論,糾正同一行為不同定性的不良局面。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可就“碰瓷”行為發布正式案例,為其他法院提供指導,并從技術上加強刑法對“碰瓷”行為界定和規范。(二)司法建議1.加強普法宣傳,樹立權利意識除了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上懲治“碰瓷"行為是不可或缺的以外,還要加強全社會的法治宣傳教育,提高民眾的法治觀念與法治意識,提倡全國人民依法抵制“碰瓷”行為。廣大民眾要清楚自己有什么權利,而當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又有哪些法律可以維護自己的權利,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人的侵犯。賈克青:《街頭詐騙犯罪剖析》,《北京人民警察學院學報》1999年第2期。當社會上開始普遍開展交通知識講座、“碰瓷”行為識別、法律知識講解等這一類的講座和宣傳的時,這樣的講座和宣傳將使“碰瓷”行為更容易的被大家所辨認,這樣才能在很大程度上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的發展。

在普及法律、完善全社會誠信網絡宣傳體系的基礎上,使實施“碰瓷”行為的人被曝光,同時將誠信網絡宣傳體系與銀行貸款等信用消費相聯系,使實施“碰瓷”的人不僅被公之于眾,增加“碰瓷”行為的違法成本,使得有“碰瓷”想法的人主動放棄“碰瓷”,從而減少“碰瓷”案件的發生。白吉平:《“駕車碰瓷”行為的刑法規制研究》,《暨南學報》2015年第7期,第9頁。

增強防范意識,不僅要重視在全社會普及“碰瓷”行為的法律宣傳,而且要充分發揮道德的力量,幫助人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賈克青:《街頭詐騙犯罪剖析》,《北京人民警察學院學報》1999年第2期。白吉平:《“駕車碰瓷”行為的刑法規制研究》,《暨南學報》2015年第7期,第9頁。2.證據方面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碰瓷”行為案件訴訟時往往由檢察院舉證,但由于現場取證難,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在舉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難,所以民警們對此行為多數是采取批評教育的方式。這導致了大多數遭遇了“碰瓷”行為的受害者因為“怕麻煩”以及處罰力度小而選擇用私了的方式解決問題周潔:《絕不“私了”—詳解“碰瓷”技倆》,《人民公安》2015年第20期,第2頁。周潔:《絕不“私了”—詳解“碰瓷”技倆》,《人民公安》2015年第20期,第2頁。所以在舉證方面可以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將舉證責任歸于“碰瓷”行為人所有,加強對“碰瓷”行為人的法律監管和加大對其處罰,以增加“碰瓷”者的犯罪成本為方法來抑制“碰瓷”行為的發生。于同志:《駕車“碰瓷”案件的司法考量—兼論具體危險犯的可罰性判斷》,《法學》2008年第1期,第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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