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維護勞動者勞動的尊嚴-勞動合同法律制度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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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第十一章維護勞動者勞動的尊嚴——勞動合同法律制度勞動者最重要的權利是尊嚴,必須贏得尊嚴,有尊嚴地勞動,有尊嚴地生活。——習近平總書記2015年2月,小麗拿著廣州某職業技術學院發給的“就業推薦表”前去一公司應聘,此時,小麗的畢業論文及論文答辯尚未完成。經公司面試后,通知小麗去上班。一上班公司就與小麗簽訂了《勞動合同協議書》,協議約定:小麗擔任職務為辦公室文員;合同期限為兩年,其中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月薪為1500元,試用期滿后,按小麗技術水平勞動態度、工作效益評定,根據評定的級別或職務確定月薪上班兩個月后,小麗發生了交通事故,沒有到公司上班,并于2015年7月1日正式畢業。2010年8月,傷愈后的小麗多次向公司交涉,認為雙方既然簽訂了勞動合同,其身份屬于公司員工,應該享受工傷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絕。

同學們以小組為團隊,學習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知識,為小麗出謀劃策并指出相關法律依據。案例導入:2目錄第一節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勞動合同法律概述第二節

勞動者入職第一步——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節

勞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第四節勞資雙方的合作——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第五節

勞動者“流動”的權益——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六節

勞資雙方的爭議——勞動爭議的解決第七節

違反勞動合同法要承擔的責任3第一節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

——勞動合同法律概述

一.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合同。二.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45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

1、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的工作人員

2、現役軍人

3、農業勞動者(不包括進城務工的農民)

第二節

勞動者入職第一步

——勞動合同的訂立一.勞動合同訂立的概念及原則二.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三.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四.勞動合同類型五.勞動合同的效力6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概念及原則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概念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商,就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從而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二)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合法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協商一致原則平等自愿原則

7二.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一)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要求

1.勞動者需年滿16周歲(只有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錄用人員可以例外),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2.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等級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等級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8(二)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

1.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2.勞動者的義務。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案例分析9案例分析2015年5月,黃先生被深圳市某公司聘任為財務主管,公司要求黃先生提供有深圳戶口的人作保證人,并每月扣除黃先生工資的10%作風險抵押金。2016年6月,公司以黃先生收受客戶利益為由辭退黃先生,不支付黃先生經濟補償,也不退還黃先生的風險抵押金。黃先生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但未進入仲裁程序就調解結案,調解結果是公司不支付黃先生經濟補償金,但退還黃先生風險抵押金。10(一)書面形式及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二)例外情況作為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例外情況,《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三.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11(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想一想四.勞動合同類型12想一想: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終身制”合同嗎?13

(一)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當事人對勞動合同生效有特殊約定,如約定須經公證或簽證方可生效的勞動合同,其生效時間開始于簽證、公證手續辦理完畢之日。五.勞動合同的效力14(二)無效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被確認為無效的勞動合同。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案例分析15(三)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16案例分析2010年10月,小朱持某大學中文和公共管理專業雙學士學位證書,在A市開發區一家電子公司謀到一份總裁助理的工作,月薪8000元。此后3年,小朱的月薪逐步增加到11000元。2014年4月,因為晉升職位,公司向某大學核實才知道,該校這兩個專業的畢業學生名單中均沒有小朱的名字,遂向法院起訴。請問:小朱與該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17第三節

勞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一)試用期(二)服務期(三)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三.醫療期(一)醫療期概念(二)醫療期期間(三)醫療期內的待遇18一.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19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除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但約定事項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該約定無效。20(一)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相互了解、確定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條件或求職條件而約定的考察期。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3月,1年)≤1月(1年,3年)≤2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6月僅約定試用期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則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不可超過半年。見習期內可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①不能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②不能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21(二)服務期1.服務期的含義服務期是指勞動者因享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做出的勞動履行期限承諾。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2.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違約責任。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22(三)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23三.醫療期

(一)醫療期概念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想一想】醫療期與停工留薪期相同嗎?24(二)醫療期期間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25(三)醫療期內的待遇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醫療期內遇合同期滿,則合同必須延至醫療期滿,職工在此期間仍然享受醫療期內待遇。對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按經濟補償規定給予其經濟補償。26第四節勞資雙方的合作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勞動合同的履行二.勞動合同的變更27一.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的履行是指勞動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和實現各自享受的權利,使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實現的法律行為。(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2.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3.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3.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4.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5.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案例分析28案例分析李某2012年5月進入一家房產中介公司工作,負責房屋置換和房產銷售工作。公司與其簽訂了2年期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后,雙方又續簽了2年期的勞動合同。2013年年底,由于公司經營不善,被另一家房產中介公司兼并。事后,公司到工商行政部門重新更名,并且更換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新的法定代表人上任后,將原房產公司人員的合同解除,并為他們辦理了退工手續。李某認為公司這樣的做法是錯誤的,要求公司與其恢復勞動關系。公司對李某的要求不予理會。在百般無奈的情況下,李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原合同。仲裁委經過審查依法予以受理。29(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1.勞動規章制度的含義。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章,是企業內部的“法律”。2.建立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序。(1)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2)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3)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3.勞動規章制度的監督和法律責任案例分析30案例分析2012年,夏某大學畢業后.在湖北某公司總部工作。兩年以后,公司因業務需要,把夏某派駐到上海工作。工作一段時間后,夏某發現原來領取的工資明顯不能滿足在上海的生活需要。年底與公司續簽合同,夏某提出自己的疑問,希望公司為其提高待遇水平。公司領導說,夏某的合同是與總公司簽訂的,公司在湖北注冊,不能以上海的工資水平為標準。請問這種情況,公司領導的答復是否合法,本案該如何處理?31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變更條件:(1)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2)變更的條款屬于依法可以變更的,不能變更的條款不得變更,例如當事人條款等就是不能變更的條款;(3)變更的條款必須是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條款。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32第五節

勞動者“流動”的權益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二.勞動合同的終止三.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律后果和責任四.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33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勞動合同解除的含義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因出現法定的情形,一方單方通知結束勞動關系或雙方協商提前結束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二)協商解除協商解除,又稱意定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合意解除勞動合同,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34(三)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勞動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由單方提前終止。法定解除又可分為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和勞動者的單方解除。過失性辭退,勞動者的嚴重違紀違章、失職或犯罪所作的辭退。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勞動能力的原因或客觀環境重大變化所作的辭退。單位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案例分析351.勞動者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1)預告解除(或稱“辭職”)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②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6(2)即時解除(或稱“被迫辭職”)即時解除.即不需要提前通知,原因是用人單位有過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⑥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37(3)勞動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②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在上述這兩種情形中,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382.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39(2)用人單位可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情形。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40案例分析甲所在公司人手一冊《員工手冊》規定,“上班時間不得利用辦公室電腦玩游戲;違者,第一次給予書面警告,第二次再犯,則給予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甲在公司上班時間屢次用辦公室電腦玩游戲,公司經理口頭予以過多次警告。后公司董事長撞見甲上班時間玩電腦,令經理立即解聘甲。請問公司可以立即解聘甲嗎?41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1.勞動合同期滿的;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42(二)勞動合同終止的限制性規定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上述第2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43三、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律后果和責任

1.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只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即雙方不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4.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44四.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一)經濟補償的概念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是指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而依法應給予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也稱經濟補償金。45(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1.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2.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7.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8.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其他情形。46(三)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經濟補償,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來計算具體金額,并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47第六節

勞資雙方的爭議

——勞動爭議的解決

一.勞動爭議的概念及適用范圍二.勞動爭議的解決原則三.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48一.勞動爭議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一)勞動爭議的概念勞動爭議是指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二)勞動爭議的范圍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49二.勞動爭議的解決原則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舉證責任。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50三.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試一試51試一試:甲、乙、丙、丁為某電器公司的技術人員,四人受該公司指派完成一項技術革新項目。該公司領導當時允諾如按期完成項目則每人獎勵1萬元。后技術任務已按期完成,但領導說1萬元太多,公司其他員工有意見,只能每人獎勵1千元。甲、乙準備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而丙、丁則認為應該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問,本案爭議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52第七節

違反勞動合同法要承擔的責任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53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法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54(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法的法律責任1.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4.勞動合同依法律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5.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6.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7.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55(三)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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