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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財稅業務研究會《公司法涉稅實務手冊》2024
年
6
月序
言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稱“新公司法”),并將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本次修改是自公司法
1993
年出臺后第二次重大修訂,刪除
16
個條文,新增修改
228個條文,變更不可謂不多,尤其在股東出資、公司治理、股權轉讓、董監高權責等方面都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調整。新公司法通過后,已經在社會掀起了公司注冊資本減資潮,但減資過程中的涉稅風險卻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在新公司法正式實施之際,為了幫助朝陽律師盡快掌握新公司法重點涉稅實務要點,提升公司涉稅法律服務的整體專業水平,提高律師解決公司涉稅實務問題的能力,朝陽區律協財稅業務研究會特組織委員編纂了《公司法涉稅實務手冊》,為律師在辦理公司涉稅業務提供操作參考。本白皮書以專題形式從不同角度對相關涉稅問題進行了提煉和總結,共計
8
個主題,以期為全區律師提供涉稅業務實務參考。由于相關涉稅法律法規眾多,時間有限,參與編撰的律師均利用業余時間完成,文中如有不當之處,請各位律師同仁批評指正。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財稅業務研究會2024
年
6
月主編:劉光超副主編:羅會遠執行主編:鄔錦梅編委:何啟霞、王蕓、趙剛磊、李玉偉、江汝南、韓瑞奇、竇慧娟作者:鄔錦梅——新《公司法》下公司減資涉稅實務手冊晏飛翔——新《公司法》股東失權的相關稅務事項操作指引魏志標——新《公司法》下股權轉讓稅務合規指引賈蒙蒙——《公司法》修訂對稅收征管的影響游
樂——新《公司法》實施后企業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稅務合規指引劉旭旭——新《公司法》下虧損彌補稅務處理指引趙沅蓁、馮瑞沖——擬上市公司代持股還原涉稅風險與合規操作指引武禮斌——新公司法下非貨幣資產出資稅務合規操作指引總目錄新《公司法》下公司減資涉稅實務手冊..............................................
1新《公司法》股東失權的相關稅務事項操作指引.............................27新《公司法》下股權轉讓稅務合規指引............................................
30《公司法》修訂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38新《公司法》實施后企業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稅務合規指引.....
49新《公司法》下虧損彌補稅務處理指引............................................
56擬上市公司代持股還原涉稅風險與合規操作指引.............................65新公司法下非貨幣資產出資稅務合規操作指引.................................86附錄:《財稅研究會白皮書》涉稅法律法規匯總.............................98新《公司法》下公司減資涉稅實務手冊作者:鄔錦梅一、減資的定義(一)減資的定義公司減資是指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其通過法定程序,減少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注冊資本,并在公司登記機關變更登記。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實行了多年的認繳制下,公司減資減少的不僅僅是公司的現有注冊資本,還包括股東對公司未來認繳出資的減少。(二)新公司法減資條文及主要內容舊公司法條文序號新公司法條文序號編號1主要內容新增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公司可減少相應的注冊資本由股東會決議減資無52
條(新增)2337
條46
條59
條67
條由董事會制定減資方案43
條和
103條股
東
會
減
資
決
議
應
當
經
代
表
三
分
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減
資
作
為
公
司
收
購
自
身
股
份
的
例
外情形45666
條和
116
條162
條142
條66
條國
有
獨
資
公
司
減
少
注
冊
資
本
的
決
策權限172
條減資應辦理變更登記789179
條177
條無34
條224
條減資程序新增減資彌補虧損225
條(新增)新增違規減資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的法律責任1011無226
條(新增)255
條違規減資的行政責任204
條第
1
頁二、減資的分類(一)實質減資與形式減資根據公司減資時公司的凈資產是否發生了實質的變化為標準進行劃分,可以劃分為實質減資與形式減資。實質減資是指公司在減少注冊資本總額時,確實有資產從公司實際向外流向股東,公司在減少注冊資本的同時,也減少了公司的凈資產。而形式減資是指公司只是從形式上減少了注冊資本,并不實際發生公司資產的轉移。(二)同比例減資與非同比例減資根據公司減資時是否按照原股東的持股比例進行減資為標準劃分,可以劃分為同比例減資與非同比例減資。同比例減資,即按照減資前股東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地減少股份,減資完成后各股東持股比例保持不變。非同比例減資,則是公司減資時不按照股東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減少,可能出現部分股東定向減資等情形,減資完成后公司的股權結構和各股東持股比例發生變化。(三)免繳出資型減資、彌補虧損型減資、返還資本型減資及混合型減資根據公司減資時的不同目的為標準進行劃分,可以劃分為免繳出資型減資、彌補虧損型減資、返還資本型減資及混合型減資。第
2
頁免繳出資型減資是指對股東已經認繳而尚未實繳的注冊資本金,免除股東部分或全部的出資義務,這種情形雖然沒有導致公司已有資產的實質性減少,但是會減少公司對股東的預期應收出資。彌補虧損型減資是指為了彌補公司虧損而發生的減資,這種減資是為了使公司的注冊資本向真實的凈資產回歸,并不會發生公司資產的實質轉移。返還資本型減資是指將已經實繳的注冊資本金返還給股東,這種情形下會發生公司資產的實質轉移。混合型減資是上述幾類減資的特殊組合形式。三、減資程序(一)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制定減資方案具體減資方案應包括:減資的原因、目的、減資后各股東股權份額比例、減資后公司章程修改內容、減資方式、減資對價支付方式、減資基準日等。(二)作出股東會決議或決定1、有限責任公司決議內容:減少認繳注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就減少認繳注冊資本承擔的具體數額,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日期,相應修改公司章程。①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②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第
3
頁2、股份有限公司決議內容:減少認繳注冊資本的數額,減少認繳注冊資本數額的具體方式,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三)修改公司章程根據公司增資的股東會決議或決定內容,修改公司章程。主要涉及:減資后的金額、各股東最新的認繳資金數額、各股東出資方式及出資日期等。(四)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1、資產負債表分為:資產、負債。資產部分包括流動資產、長期資產等,負債部分包括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2、編制資產和負債時,把每項資產和負債明細列出來,注明每項資產和負債金額后,核算每項資產和負債金額的正確性。(五)通知債權人和對外公告公司應當自作出減資決議之日起
10
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
30
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六)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30
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七)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第
4
頁公司減資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請工商變更登記。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涉及實收資本變更或變動的,還應當同時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或申報變動情況。四、減資的稅務處理(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減資相關規定【公司一般減資】第二百二十四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股東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竟竞喴诇p資】第二百二十五條: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彌補虧損后,仍有虧損的,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的,公司不得向股東分配,也不得免除股東繳納出資或者股款的義務。依照前款規定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公司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減少注冊第
5
頁資本后,在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潤。(二)被投資企業盈利時減資的稅務處理1、法人股東減資的稅務處理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34
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例
1】A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向
B
公司投資
500
萬元,持有該公司
10%的股份。2020
年
12
月,A
公司將其持有
B
公司
10%的股份進行撤資。撤資時
B
公司賬面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合計為
1600
萬元,A
公司實際分回現金
800
萬元。第一步,確認投資收回=500(萬元);第二步,確認股息所得=1600×10%=160(萬元),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步,確認投資資產轉讓應稅所得=800-500-160=140(萬元);第
6
頁2、個人股東減資的稅務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2011
年第
41
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相關稅費);【例
2】甲公司實收資本
1000
萬元,有
2
位自然人股東,A
股東占比
40%,B
股東占比
60%,2020
年
4
月,甲公司賬面上盈余公積
2000
萬元,未分配利潤
3000
萬元,經股東會決議,A
股東撤資收回款項
5000
萬元。A
股東如何繳稅?第一步,確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5000(萬元)第二步,確認原實際出資額=1000×40%=400(萬元)第三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及相關稅費(假設稅費為
0)=5000-400=4600(
萬
元
)第
7
頁第四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的個稅=4600×20%=920(萬元)甲公司應代扣代繳
A
股東個人所得稅
920
萬?!纠?/p>
3】甲公司注冊資本
100
萬元,有
2
位自然人股東,李四占比
40%(未實繳),張三占比
60%。2024
年
1
月,甲公司未分配利潤
200
萬元,凈資產
260
萬元。假設李四
0
元減資,需要交稅嗎?【情況一】如果股東之間約定按照實繳比例享受全部股東權利《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條第四款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未實繳部分股權對應的股東權利為
0,股權價值也為
0,計算得出財產轉讓所得為
0,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厩闆r二】如果股東之間約定未實繳部分股權也可以享受利潤分配請求權等財產性權利,則未實繳部分股權對應的價值不應為
0。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第十一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第十二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第
8
頁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第十四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一)凈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根據上述規定,情況二,納稅人李四以
0
元價格撤資,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財產轉讓收入,并要求納稅人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2024
年
1
月,甲公司凈資產
260
萬元,李四享有
40%的股份,所對應凈資產份額為
260×40%=104(萬元)。李四以
0元轉讓其持有甲公司
40%的股權,屬于“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情形,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此次轉讓收入應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凈資產核定法”核定其轉讓收入為
104
萬元。甲股東本次轉讓股權,應以“核定轉讓收入
104
萬元”減去“應補繳出資
40
萬”的余額【104-40=64(萬元)】,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稅:應納稅所得額=260×40%-40(應補繳注冊資本)=64(萬元)第
9
頁應繳個稅=64×20%=12.8(萬元)可見,股東即使將認繳出資
0
元轉讓,既不能免除其繳納認繳出資的義務,也不能免除繳納所得稅的義務。(三)被投資企業虧損時減資1、減資補虧的內在邏輯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積金彌補公司虧損,應當先使用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仍不能彌補的,可以按照規定使用資本公積金?!钡诙俣鍡l第一款規定:“公司依照本法第
214
條第二款的規定彌補虧損后,仍有虧損的,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惫緶p資彌補虧損僅是公司內部財務數據上的調整,究其本質是公司所有者權益科目內部調整,具體表現為通過減少實收資本,來彌補虧損。為了更加直觀地理解其中的邏輯關系,筆者將通過公式進行說明:假設
A
公司注冊資本為
500
萬(實繳),公司虧損
300
萬,不考慮其他因素情況下,所有者權益(200
萬)=實收資本(500
萬)+未分配利潤(-300
萬);公司通過減少實收資本彌補虧損,從實收資本中拿
300
萬給未分配利潤,實收資本變成了
200
萬,未分配利潤變成了0,此時所有者權益(200
萬)=實收資本(200
萬)+未分配利潤(0);從公司賬面上來看,公司不存在虧損,所有者權益并沒有變化,僅僅是所有者權益科目內部發生變動。2、減資彌補虧損的稅務處理第
10
頁減資彌補虧損存在兩種觀點,一種是需分解為兩步,會涉及所得稅;另一種是無需分解,不產生應稅所得,僅是權益科目內部調整。觀點一:需分解處理認為減資彌補虧損是指通過減少注冊資本的方式去彌補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即:企業將減資應返還給股東的錢,直接彌補虧損。稅務處理上,減資彌補虧損與未分配利潤轉增實收資本、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等類似,需分解為兩步分別處理。假設以現金方式返還,減資彌補虧損相當于投資返還(減資)+現金捐贈,企業先將減資的錢返還給股東,股東再將收到的錢捐給企業用于彌補虧損。第一步因投資返還會使股東產生相應的納稅義務。如果股東是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號》,從被投資企業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實操中,由企業股東自行申報。如果股東是個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號》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41
號》,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第
11
頁等,均應當并入股權轉讓收入。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實操中,由被投資企業為個人股東代扣代繳個稅。第二步的捐贈會使被投資企業產生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在企業所得稅下,該捐贈利得屬于接受捐贈收入,需要并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目前能找到的公開的
12366
問答中,河南省稅務局、遼寧省稅務局與大連市稅務局都明確認同此觀點。參考如下:(1)【河南省稅務局】12366
熱線
2021
年
6
月熱點問題答復問:股東減資彌補虧損,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答:股東減資彌補虧損應分解為企業減資后將款項歸還給股東和股東將款項捐贈給公司彌補虧損兩步。第一步中,法人股東應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號第五條處理,個人股東應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41
號處理。法人股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號)規定:“五、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钡?/p>
12
頁綜上,法人股東撤回或減少投資應根據上述稅務處理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股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41
號)規定:“
一、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第二步中,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被減資企業減少實收資本的,如未向投資者支付對價,無論企業用減少的實收資本數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還是增加企業資本公積,均應將減少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捐贈收入計入納稅所得計征企業所得稅。(2)【遼寧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
12366
納稅服務平臺收錄遼寧省稅務局
2019
年答復我公司是中外合資企業,股東均為法人股東,為了優化資本結構,擬通過減資的方式彌補以前年度累計虧損,減資款不匯給股東,會計處理為:借:實收資本
貸:未分配利潤,請問該事項相關企業所得第
13
頁稅如何處理。減資彌補虧損后,尚未彌補完所得稅的虧損額是否可以繼續彌補?由于匯率原因導致的減資額大于虧損額,超出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遼寧省稅務局答復時間:2019-03-28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64
號)規定:“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第七條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一)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根據您的描述,減資款不匯給股東相當于,您公司減資后將款項歸還給股東,股東再以同樣的款項捐贈給您公司以彌補虧損。按照上述文件規定,應按規定確認收入,并依法彌補虧損。(3)【大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網上留言選登“名義減資的涉稅處理”第
14
頁我公司實收資本
7
億元,累計未分配利潤-4.5
億元。為改善報表結構,經各股東方協商,擬通過名義減資補虧方式進行資源整合,即用實收資本彌補未分配利潤,實際凈資產不變,企業與股東之間未存在實際現金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2011
年第
34
號公告)的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按照該條政策理解,如果投資企業不得確認為投資損失,不調減應納稅所得額,那么被投資企業是不是也不應該就彌補虧損確認收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請問被投資企業和投資企業有哪些涉稅事項?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
12366
納稅服務中心答復: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第一,問題中提到對“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币幎▋热莸睦斫?,我們認為,被投資企業與投資企業屬于兩個獨立的納稅主體,正常經營狀態下,不得互相彌補虧損,當被投資企業出現經營虧損時,除非投資企業處置其持有的股權或被投資企業清算,否則投資企業也不得調減其投資成本或確認投資損失。第二,關于企業問題中提到的名義減資彌補未分配利潤虧損的問題,我們認為,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應當將該事項分為兩步,第一步是企業股東減資,確認投資損益,同時被投資企業因為無法實際支付第
15
頁而形成應付款項;第二步是將減少的實收資本返還給企業,企業應付款項減少,作為收入項并入企業收入總額。觀點二:無需分解處理認為股東并未實際獲得任何現金或非貨幣性資產,因此沒有所得就不會有所得稅問題。此外,因為沒有所得,所以一借一貸只能調整權益性科目,屬于權益內部調整,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總額未發生變化,也不產生所得稅問題。重慶市稅務局、廣東省稅務局認同此觀點。參考如下:(1)【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2014
年
07
月
30
日網上回復問題內容:“企業因嚴重虧損而減資在稅務上應如何處理?”回復意見:“……企業因嚴重虧損而減資的會計處理為:借記“實收資本”或“股本”,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金額為因嚴重虧損而減少的資本或股本數。稅務方面沒有特殊規定,但變更注冊資本屬于應作稅務登記變更的事項,所以企業減少注冊資本要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并到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保?)【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5
年
05
月
14
日網上回復:問題內容:“我司多年來一直虧損,現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減資,減資直接沖減未分配利潤,請問這個減資金額要納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嗎?如果是,請提供相關條文?”第
16
頁回復意見:“股東減資不影響你公司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減資不涉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四)減資后又增資的印花稅處理1、減資的印花稅處理《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2
年第
22
號)關于退稅的具體情形,僅明確了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變更后所列金額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同時規定:“納稅人多貼的印花稅票,不予退稅及抵繳稅款?!币虼?,目前沒有股東減資,被投資企業可申請退還營業賬簿印花稅的規定。2、增資的印花稅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第十一條規定,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后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第
17
頁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因此,公司實收資本先減后增,減資時不退印花稅,后增加部分未超過減資前已繳納過印花稅的部分,只就增加超過原已繳納的部分計算應納稅額?!纠考坠居』ǘ惏茨昀U納,2023
年
12
月
31
日注冊資本
2000萬,實繳
1000
萬元;2024
年
5
月,A
股東減資
200
萬;2024
年
8
月,B
股東對公司增資
1200
萬,假設不考慮其他情況。2023
年營業賬簿印花稅應納稅額=1000
萬元×0.025%=2500
元。減資不退印花稅。2024
年營業賬簿印花稅應納稅額=(1200+1000-200-1000)萬元×0.025%=2500
元(五)減資(撤資)、股權轉讓、清算三種方式下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比較撤資,指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投資企業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第
18
頁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股權轉讓,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清算,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計算公式為:清算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分得的剩余資產金額-股息所得(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股東投資成本。三者相比較,清算與撤資的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對應部分享受免稅待遇,股權轉讓所得,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對應部分未享受免稅待遇。清算與撤資的處置順序不同,清算是剩余資產計算出來后,第一步確認股息、紅利所得;第二步,分當年的注冊資本;第三步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撤資收回款項后第一步先確認投資收回,第二步確認股息、紅利所得,第三步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第
19
頁五、減資過程的涉稅事務處置(一)自然人股東減資的稅務處理1、股東減資時未取得收益,無需納稅公司虧損狀態下,且股東減資時取得的資產未超過投資本金,相當于未收回全部投資成本,屬于投資損失,股東不會產生所得,也就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條第四款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比绻w股東或者公司章程約定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利潤,股東減少認繳資本,未取得任何股權對價款,不需要繳納稅款。2、股東減資時取得收益,需進行納稅申報認繳出資股東減資,如果全體股東或者公司章程約定未實繳出資也可以享受利潤分配,股東減少注冊資本,取得對應收益,自然人股東就減資取得的資產在扣除初始投資成本(認繳出資下初始投資成本雖然為
0,但基于補繳義務,因此認定投資成本為認繳金額)后的部分需要按“財產轉讓所得”20%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實繳出資股東減資,取得對應收益在扣除初始投資成本后按照“財產轉讓所得”20%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二)法人股東減資企業所得稅處理第
20
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號,以下簡稱“34
號文”)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痹撘幎▽⒎ㄈ斯蓶|減資取得的資產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為初始出資的部分,即實際繳納出資的部分,屬于投資收回,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二部分為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屬于股息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故居民企業的股息所得免征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第三部分為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時取得的資產扣除前兩部分后剩余的資產,屬于投資資產轉讓所得,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三)稅務風險1、自然人股東減資稅務風險申報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稅務機關有權對股權轉讓收入進行核定。若自然人股東減資過程中申報個人轉讓所得為零或者以明顯偏低的價格轉讓股權且無正當理由的,有可能被稅務機關視為股權轉讓第
21
頁收入明顯偏低,稅務機關有權對轉讓收入進行核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67
號文第十一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币虼丝梢钥闯?,若自然人股東在減資過程中申報個人轉讓所得為零或者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稅務機關有權對轉讓收入進行核定,導致稅負上升,公司股東在減資過程中應注意避免因此產生的稅務風險。2、法人股東減資稅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取得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痹谟嬎愎上⑺脮r,初始出資部分的價值相對固定,法人股東當然希望將更多的減資所得資產計入股息所得中,因此進行股息所得的確認時,部分企業認為應當以其減少的出資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計算股息所得。但
34
號文第五條明確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第
22
頁法人股東未實繳出資的部分所得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不構成股息所得,若法人股東在減資時未減少實繳資本,則股息所得為
0,相應收入應當依法納稅。六、減資涉稅事務問答(一)遼寧省稅務局:股東減資涉稅咨詢【問】我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
100
萬元,股東認繳
100
萬元,尚未實繳。公司賬面實收資本為零,有盈利。現股東欲將注冊資本減少到
10
萬元。請問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還需要繳納哪些稅種?【答】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減資的情況,需要到您的主管局進一步核定確認是否有所得,如果有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小股東終止投資,協商減資退股,請問是否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41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申報個人所得稅。請問減資退股是否屬于股權轉讓?【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41號)第一條“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第
23
頁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號)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權;(二)公司回購股權;(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六)以股權抵償債務;(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第四條“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苯ㄗh您可參考上述規定,按“財產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第
24
頁(三)減資會涉及什么稅種?【答】會涉及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不涉及印花稅和其他稅費。個人所得稅主要參考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41
號)、《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號)企業所得稅主要參考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號)(四)減資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個人所得稅=【減資收入-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20%企業所得稅: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五)自然人未實繳出資減資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答】未實繳出資減資如果取得收入,應繳個人所得稅;如果未取得收入,但賬面留存收益為負數時,此時不需要繳個人所得稅;如果留存收益為正數,且章程明確約定未實繳出資時無收益分配權等時,我們理解不需要繳個人所得稅,但需要與稅務機關溝通。如果章程無約定,需要與稅務機關溝通相關政策。第
25
頁(六)減資涉及個人所得稅時按什么稅目繳稅?【答】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七)公司全部注冊資本都實繳到位,且留存收益為正,股東部分減資時約定先收回投資本金,后收回投資收益,此時個人所得稅如何處理?【答】稅務機關會根據股東會減資決議確定減資收入和原始投資額(按減資比例),從而確定是否繳付個人所得稅。(八)減資需要先稅務后工商嗎?【答】僅需要至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注冊資本減少業務就可,如果減資導致股東退出,同時需要辦理股東變更手續。其中如涉及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問題,請按前述問答處理。但明確一點,減資無稅務前置手續。第
26
頁新《公司法》下股東失權的相關稅務事項操作指引作者:晏飛翔新《公司法》2024
年
7
月
1
日開始實施,在公司資本認繳制度施行期間,以及新《公司法》實施后設立的公司(含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
2024
年
7
月
1
日以后,都可能存在因未繳納認繳資本的股東失權的情形,該類案例的相關稅務事項操作指引如下:一、股東出資情況確認1、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的,應當由公司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2、股東的出資情況涉及認繳出資數額、繳資期限、出資類別等,具體稅務事項包括但不限于:資本出資到位的印花稅是否足額貼花,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轉讓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契稅等。3、從股東出資到位需要繳納的印花稅、契稅等稅務事項驗證股東認繳資本到位情況,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二、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1、公司向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的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可以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2、書面催繳書可以提示股東可能涉及的稅務事項,例如: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轉讓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財產評估作價的增值部分可第
27
頁能涉及所得稅等。三、催繳后及時繳納出資的稅務事項處理催繳后股東及時繳納出資,公司應該依照接收股東出資的正常程序完成相關稅務事項,例如:登記實收資本,及時完成資本賬本的印花稅貼花;非貨幣資本轉移到公司名下的資產,及時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所有權證的相關稅費清繳等。四、催繳后仍不及時出資的失權處理1、書面催繳書載明的出資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書面的股東失權通知。2、股東失權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3、依照股東失權規定喪失的股權依法轉讓的,原股東可能涉及股權轉讓收入的相關稅務事項,具體視該股權轉讓對價分別進行涉稅事務。例如:如果是“0”對價轉讓,原股東沒有股權轉讓收入,原股東可以做“0”納稅義務申報即可;如果是非“0”對價轉讓,原股東有股權轉讓收入,原股東必須做該股權轉讓所得的相關所得稅申報,繳納所得稅。4、依照股東失權規定喪失的股權做相應減少注冊資本并注銷該股權的,原股東沒有股權轉讓收入,原股東可以做“0”納稅義務申報即可。5、依照股東失權規定喪失的股權,超過六個月未轉讓或者注銷的,由公司其他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足額繳納相應出資。原股東沒有股權轉讓收入,原股東可以做“0”納稅義務申報;公司依照股東出第
28
頁資到位的相關稅務事項處理,例如:公司收到的實收資本的印花稅、相關的契稅等。第
29
頁新《公司法》下股權轉讓稅務合規指引1作者:魏志標第一章
自然人股東第一條
【個人所得稅】自然人股東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與上市公司限售股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和《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號)需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依照《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41
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根據實踐中的不同情形,有不同處理:1、多次入股且入股價格不同依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號)第十八條,對于個人多次獲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采用“加權平均值”確定其股權原值。若股東擁有通過股票(權)期權行權、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等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的股權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1
部分內容參見呂興偉:《擬上市企業股權轉讓稅務合規指引》,載微信公眾號“上市律”第
30
頁[2016]101
號)第一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權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成本為零,并優先轉讓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的股權,遞延納稅的股權成本按照加權平均法計算,不與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權成本合并計算。2、同時存在限售股及流通股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
號)第六條,若個人同時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和流通股的,應當視為優先轉讓限售股,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3、無法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時將按核定口徑確認股份原值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
號)第三條,個人股東無法提供真實、完整的限售股憑證時,將按照限售股股權收入的
15%作為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4、以股權作價出資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
號),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而個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在五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第
31
頁5、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送、轉股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
號)第八條,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送、轉股屬于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之一,因此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解禁后的限售股仍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6、北交所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掛牌公司北交所上市的公司按照新三板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7
號)第一條和第二條,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按照
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7、股權受讓方義務依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號)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是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
5
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為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8、申報納稅義務發生情形依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第
32
頁總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號),當發生以下情形應當在次月的十五日內進行申報:(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五)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六)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七)以股權抵償債務;(八)其他股權轉移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
號)第一條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睂τ诩{稅人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并收回轉讓的股權,這是另一次的股權轉讓,原已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不予退還。第二條
【增值稅】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39
號),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或非上市公司股權屬于“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均不繳納增值稅。第三條
【印花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稅目稅率表,股東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的,按照“股權轉讓書據”應當繳納轉讓款萬分之五的印花第
33
頁稅。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按照“證券交易”應當繳納成交金額千分之一的印花稅,又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減半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
2023
年第
39
號),自
2023年
8
月
28
日,印花稅減半征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印花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簽訂合同協議的日期,可通過電子稅務局完成申報。第二章
法人股東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和第六條,法人股東在轉讓所有股權時,居民企業應當以轉讓所得的
25%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股權轉讓不會單獨就該項股權轉讓所得計繳企業所得稅,而是把該項股權轉讓所得并計企業收入一并按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計繳企業所得稅。其計算公式為:1
股權轉讓所得=轉讓股權收入-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②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③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5%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非居民企業為
20%)需要注意的是,法人股東轉讓股權的幾種特殊情形:1、多次入股且入股價格不同依照“天津市稅務局
2019
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問題解第
34
頁答在線訪談”,企業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在部分轉讓時,可以分清轉讓股權類別的按個別計價法確定轉讓部分的股權,投資成本不能區分的按照加權平均方法,確定轉讓部分的股權投資成本,一經確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2、以股權作價出資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
號)第一條,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
5
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3、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
20%。法人轉讓股權時并不就該股權收入單繳企業所得稅,而是將股權收入并入企業收入一并計算,其申報義務與繳納企業所得稅相同。第五條
【增值稅】法人股東在轉讓非上市股權和限售股時,無需繳納增值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十二條,法人股東在轉讓股票時需繳納增值稅,稅率為
6%,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
3%。依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2
第一條第(三)項第
3
目規定,金第
35
頁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
36
個月內不得變更。法人繳納增值稅的義務于股票所有權轉移時產生,且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六條
【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法人股東印花稅的計算方式與個人股東一致,具體計算方式參照第三條。第三章
合伙企業股東第七條
【所得稅】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第二點和第三點,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原則來確定他們每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第八條
【增值稅】合伙企業股東在轉讓股票時需繳納增值稅和印花稅,在轉讓非上市股權和限售股時無需繳納增值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十二條,法人股東在轉讓股票時需繳納增值稅,第
36
頁稅率為
6%,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
3%。第九條
【印花稅】合伙企業股東在轉讓股票時需要繳納印花稅,具體計算方式參照第三條。第
37
頁《公司法》修訂對稅收征管的影響作者:賈萌萌本次《公司法》的修訂,在現行《公司法》的基礎上刪除
16
個條文,新增修改
228
個條文。其中,就新法直接或間接對納稅人稅務處理及稅收征管產生影響的條文筆者在前文作出列舉,分別為:橫向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對稅收征管的影響;五年實繳制引發減資、注銷應如何做稅務處理;簡易注銷程序對股東未來承擔企業稅務責任的影響;股權回購、代持股還原對納稅申報中“合理交易對價”確認的問題;股東出資不到位導致企業利息稅前扣除的影響;股權、債權出資易發的稅務風險點;股東知情權的行使為稅務律師提供新業務空間等等。本文對上述問題展開分析如下:一、“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稅收征管中的運用舊法新法第六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
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
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任。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新《公司法》新增的前兩款對于稅收征管的影響在于:如果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惡意逃避欠稅,或利用其控制的其他公司逃避欠稅第
38
頁的,稅務機關有權向該股東或該股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行使強制執行權,來追繳欠稅。舉例來說,如果
A
股東投資的
X
公司對稅務機關存在欠稅,A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逃避欠稅,或出現惡意將
X
公司的利潤收益轉移至
A
股東控制的
W
公司的,那么稅務機關將分別有權向
A
股東本人或
W
公司追繳
X
公司的欠稅。二、“減資”程序中,自然人股東與法人股東的不同稅務處理舊法新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條(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要求的組織機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五)有公司住所。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出資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新《公司法》發布后,引發一波“減資潮”,納稅人在稅務處理時應注意以下幾點:自然人股東在減資時,如果凈資產額已經高于注冊資本額,也就是企業處于盈利狀態下,減資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41
號
)第一條的規定,按“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第
39
頁得稅。若處于虧損或未盈虧狀態,則不涉稅。法人股東在減資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34
號
)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另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那么法人股東減資時,所收回的股息免稅。法人股東僅在涉及“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的部分涉稅。三、股東失權、代持股還原情形下,稅務機關對股權轉讓的“合理價格”的確認新法(新增)第五十二條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公司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的,可以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依照前款規定喪失的股權應當依法轉讓,或者相應減少注冊資本并注銷該股權;六個月內未轉讓或者注銷的,由公司其他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足額繳納相應出資。股東對失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失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
40
頁舊法新法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
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
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分配利潤條件;(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
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
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
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
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院提起訴訟。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收購的本公司股權,應當在六個月內依法轉讓或者注銷。新法(新增)第一百四十條上市公司應當依法披露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禁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無論是“股東失權”情形下的股權轉讓;還是因控股股東濫用權利,其他股東要求回購股權;或是因上市公司禁止股權代持情形下的第
41
頁“代持股還原”。其在稅務處理上,最易引發的稅務風險點在于股權轉讓中“合理價格的確認問題”。以往所常見的“0
對價”、“低價轉
讓”,自
2021
年起,就已引起稅務的關注并成為稅務稽查的重點。在“合理價格”的確認上,稅務機關通常參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2014
年第
67
號)的精神,采用凈資產法、類比法等方法確定。根據
67
號文第十三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因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第八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所引起的“股權轉讓”具有一定的合理理由,那么在價格的確認上,若希望稅務機關根據
67
號文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認可合理低價、最大限度的減少稅款,轉讓方與受讓方需提供相關證據,并被稅務機關認可。筆者認為,因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對所有機關均有既判力,納稅人若能夠取得相關裁判文書,則更易被稅務機關認定交易價格具有合理性。四、簡易注銷程序后,稅務機關將有權向股東追繳公司存續期間的欠稅新法(新增)第二百四十條公司在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的,經全體股東承諾,可以按照規定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屆滿后,未有異議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第
42
頁公司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股東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承諾不實的,應當對注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款規定,若股東承諾不實,則應對注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實踐操作中,若公司存在欠稅,或正處于稅務稽查、檢查中是無法進行注銷登記的。本條款對納稅人的影響在于:企業存續期間存在稅務處理不合規或稅務違法行為,在企業注銷后,稅務機關因其他原因查處到已注銷企業的稅務問題,需要向其追繳稅款的,該條款為稅務機關向已注銷企業的投資人(股東)追繳稅款提供了法律依據。五、股東未按期出資,造成公司所得稅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舊法新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
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
移手續。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對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條新增規定:“若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應當對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备鶕秶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
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第
43
頁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也就是說,因股東未繳足出資,而企業在出資期限到期后,對外借款(僅實繳與應繳部分的差額)產生的利息,無法稅前扣除。若企業因無法稅前扣除,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根據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條新增規定,企業有權就所得稅部分的損失向股東追償。六、“股權、債權出資”應關注的稅務處理舊法新法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
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
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
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外。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
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新《公司法》明確了,“股權、債權”可作為非貨幣資產出資。那么,該部分的稅務處理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增值稅層面,根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若以上市公司股權(股票)出資,應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稅率一般為
6%;若以非上市公司股權出資,則不屬于增值稅第
44
頁應稅范圍。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的規定,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服務的免征增值稅。這里需要注意免征和不征收兩個概念。不征稅是無納稅義務,無須進行納稅申報;而免稅,屬于稅務機關給予的優惠政策,納稅人應進行納稅申報。若納稅人應申報而未申報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行政處罰。第二,企業所得稅層面,《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
號)規定,個人股東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入股的,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個行為同時發生。個人以股權出資,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2014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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