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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高邊坡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標準

DBJ50/T-Xxx-20xx

備案號Jxxxx-20xx

Technicalstandardforconstructionsafetyof

BuildingHighslope

征求意見稿

20xX-XX-XX發布20xX-XX-XX實施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

1總則

1.0.1為了在建筑邊坡、基坑邊坡工程施工、使用與維護中保障建筑邊坡工程安全,做到技術先進、保

護環境,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高度大于等于5m或高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建筑邊坡、巖質基

坑邊坡工程的施工及臨時建筑邊坡安全使用與維護管理。

1.0.3建筑邊坡工程的施工、安全使用與維護管理,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

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建筑邊坡buildingslope

在建筑場地及其周邊,由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開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邊坡和對建(構)筑

物安全或穩定有不利影響的自然斜坡。當邊坡具有基坑功能時,稱之為基坑邊坡。

2.0.2土質邊坡soilslope

全部由土體組成的建筑邊坡稱為土質邊坡。

2.0.3巖質邊坡rockslope

全部由巖體組成的建筑邊坡稱為巖質邊坡。

2.0.4巖土混合邊坡mixedslope

邊坡由巖體和土體組成,稱之為巖土混合質邊坡。

2.0.5邊坡環境slopeenvironment

邊坡影響范圍內或影響邊坡安全的巖土體、水系、建(構)筑物、道路、隧道、橋梁及管網等的統

稱。

2.0.6軟弱結構面weakstructuralplane

斷層破碎帶、軟弱夾層、含泥或巖屑等結合程度很差、抗剪強度極低的結構面。

2.0.7外傾結構面out-dipstructuralplane

傾向坡外的結構面。

2.1.8信息法施工informationconstructionmethod

根據施工現場的地質情況和監測數據,對地質結論、設計參數進行驗證,對施工安全性進行判斷并

及時修正施工方案的施工方法。

2.0.9逆作法topdownconstructionmethod

在建筑邊坡(基坑)工程施工中自上而下分階開挖及支護的施工方法。

2.0.10邊坡工程施工安全等級constructionsafetyrankofslopeengineering

根據工程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結合建筑邊坡(基坑)本體安全、工程基樁與地基施工安全、建筑邊坡(基

坑)側壁土層與荷載條件、環境安全等因素綜合確定的建筑邊坡(基坑)工程安全標準;是建筑邊坡(基坑)

施工安全技術與管理的基本依據。

2.0.11施工檢查constructioninspection

在建筑邊坡(基坑)施工過程中,對原材料質量、施工機械、施工工藝、施工參數、安全管理等進行的

控制工作。

2.0.12施工監測constructionmonitoring

在建筑邊坡(基坑)施工過程中,對建筑邊坡(基坑)及邊坡環境實施的量測、監視、巡查等工作;包

括建設單位委托第三方監測工作和施工單位實施的監測工作。

2.0.13安全預警safetyalerting

在建筑邊坡(基坑)工程施工中,通過狀態監測,對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征兆所采取的預先警示和

事前控制,把控時機進行提示的技術措施。

2.0.14風險評估RiskAssessment

對建筑邊坡(基坑)工程安全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損害進行辨識、分析與評價的技術活動。

2.0.15應急響應emergencyresponse

針對發生的事故,有關組織或人員采取的應急行動。

2.0.16應急預案ContingencyPlan

對建筑邊坡(基坑)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事故或災害,為迅速、有序、有效地開展應急與救援行

動、降低事故損失而預先制定的全面、具體的工作方案。

3基本規定

3.0.1建筑邊坡(基坑)工程施工應根據邊坡(基坑)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周邊環境保護要求、

支護結構類型及使用年限、施工季節等因素,因地制宜、精心組織,確保安全。

建筑邊坡(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等級的劃分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OOO7、

《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等的有關規定,結合邊坡巖土體類別、邊坡(基坑)自身安全及邊坡影

響范圍內或影響邊坡安全的巖土體、水系、建(構)筑物、道路、管網及輕軌隧道等因素按表3.0.1~表3.0.3

確定。

表3.0.1土質邊坡工程施工安全等級

施工安全等級劃分條件

①挖方邊坡高度大于等于5m;

②填方邊坡高度大于等于8m;

③挖方高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邊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

一級

鄰建(構)筑物、市政工程、電力工程、輕軌工程、隧道等安全的

④在邊坡影響范圍內存在較大交通荷載,或大于35kPa短期作用荷載的建筑

邊坡工程

二級除一級以外的其他土質邊坡工程

注:1土質基坑邊坡施工安全等級的劃分應按《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311的有關規定執行;

2軟土、膨脹土和其他特殊土等高邊坡的劃分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表3.0.2巖質建筑邊坡工程施工安全等級

施工安全等級劃分條件

①I、II類巖質邊坡高度大于等于12m;

②完整、較完整HI類巖質邊坡高度大于等于8m;

③較破碎III類巖質邊坡高度大于等于6m;

④1H類巖質邊坡高度雖不大于6m,但地質環境復雜或邊坡穩定性由外傾

結構面或裂隙組合的外傾鍥形體控制。

一級⑤IV類巖質邊坡高度大于等于5m;

⑥I、II類巖質基坑邊坡高度大于等于8m;

⑦HI、IV類巖質基坑邊坡高度大于等于5m;

⑧IILIV類巖質基坑邊坡高度雖不大于5m,但地質環境復雜(含外傾結

構面或裂隙組合的外傾鍥形體控制巖質邊坡的穩定性);

⑨在邊坡影響范圍內存在較大的交通荷載,或大于35kPa短期作用荷載

的邊坡(基坑)深工程;

⑩建筑邊坡周邊環境條件復雜,對邊坡(基坑)支護結構變形控制要求

嚴格的工程:

?爆破施工可能影響周邊被保護對象安全性的邊坡(基坑)工程。

二級除一級以外的其他巖質邊坡工程

注:1巖質邊坡的巖體分類、邊坡地質環境復雜程度的判定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

GB50330的有關規定確定;

2巖土工程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可根據實際工程地質條件適當調整巖質邊坡的類別;

3當邊坡坡體內洞室密集時,巖質邊坡的劃分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表3.0.3巖土混合邊坡工程施工安全等級

施工安全等級劃分條件

①I、H類巖體,巖土混合邊坡高度大于等于12m;

②完整、較完整IH類巖質邊坡高度大于等于8m;

③較破碎HI類巖質混合邊坡高度大于等于6m;

一級

④基坑邊坡總高度大于等于6m;

⑤基坑邊坡挖方高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邊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

響毗鄰建構筑物、市政工程、電力工程等安全的。

二級除一級以外的其他巖土混合邊坡工程

注:1本表所述的巖土混合邊坡,其中土體厚度大于等于4m;

2當巖土混合邊坡的土層厚度大于等于5m時,巖土混合邊坡的施工安全等級劃分為一級;

3當巖土混合邊坡中的巖體厚度大于等于5m時,應先按表3.0.2的規定劃分巖土混合邊坡的施工安全等

級。

條文說明:重慶市地處山區,建筑邊坡客觀上表現為3種形式:土質邊坡、巖質邊坡和巖土混合邊坡。對于

巖土混合邊坡而言,因山區特色,巖體風化為時,土層厚度不大,為區分土層厚度大小對邊坡的影響程

度,重慶市有關文件規定,對土層厚度小于4m的巖土混合邊坡,歸并到巖質邊坡中,而對于土層厚度大

于等于4m的巖土混合邊坡,稱之為巖土混合邊坡。

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13中第11.1.2條規定:采用重力式擋墻時,土質

邊坡高度不宜大于10m,巖質邊坡高度不宜大于12m。第11.1.3條規定:對變形有嚴格要求或開挖土石方可

能危及邊坡穩定的邊坡不宜采用重力式擋墻,開挖土石方危及相鄰建筑物安全的邊坡不應采用重力式擋

墻。第11.2.1條規定:土質邊坡采用重力式擋墻高度不小于5m時,主動土壓力宜按本規范第6.2節計算的

主動土壓力值乘以增大系數確定。擋墻高度5m~8m時增大系數宜取1.1,擋墻高度大于8m時增大系數宜取

1.2。以上3條規定所述為重力式擋墻支護情況應考慮的風險,為此,確定土質高邊坡高度控制依據。

對軟土、膨脹土和其他特殊土等高邊坡的劃分,需根據特殊土類別按相應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如《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67,若無國家無相應現行技術標準,則工程勘察

單位和設計單位事前應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有關規定,明確劃分相應的控制技術指標。

需要說明的是《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項目勘察設計管理的意見》(渝建發

(2010)166號)所載規定是針對設計階段對設計文件設計深度控制規定,其所述高切坡規定如下:

本意見所稱高切坡、深基坑、高填方項目是指因建(構)筑物和市政工程開挖或填筑所形成的邊坡以及

對工程正常使用或可能造成安全影響的邊坡項目,其高度或深度超過了以下范圍:

(一)高切坡:巖質邊坡高度215米,巖土混合邊坡高度》12米且土層厚度N4米,土質邊坡高度》8

米。

(二)深基坑:巖質基坑高度》12米,巖土混合基坑高度28米且土層厚度24米,土質基坑高度Z5

米。

(三)高填方:填方邊坡高度28米。

邊坡項目接近上述限值的,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為危險性大的,亦應執行。

本標準與上述規定無矛盾,且嚴于上述規定。

30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建筑邊坡(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等級應為一級。

1施工過程中出現過塌滑或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的邊坡工程;

2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O33O中有關規定需專門論證的邊坡工程;

3施工期邊坡變形較大,且大于國家現行技術標準或設計允許值。

條文說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13中第3.1.12條規定,下列邊坡工程的設

計及施工應進行專門論證:①高度超過本規范適用范圍的邊坡工程;②地質和環境條件復雜、穩定性極

差的一級邊坡工程;③邊坡塌滑區有重要建(構)筑物、穩定性較差的邊坡工程;④采用新結構、新技術

的一、二級邊坡工程。第743條規定:穩定性較差的邊坡開挖方案應按不利工況進行邊坡穩定和變形驗

算,當開挖的邊坡穩定性不滿足要求時,應采取措施增強施工期邊坡穩定性。上述邊坡工程的施工安全等

級應按一級劃分。

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13中第3.1.10條規定:當施工期邊坡變形較大、

且大于規范、設計允許值時,應采取包括邊坡施工期臨時加固措施的支護方案。按信息法施工要求,該類

邊坡應自然成為“應按照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進行管理,施工過程中因條件變化,需重新確認其施工

安全等級,其施工安全等級應按一級考慮,且應補充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對專項方案進行專家論

證。

3.0.3建筑邊坡工程施工前應具備下列資料:

1應有有效的巖土工程勘察、施工環境調查等技術資料。除應有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

質資料外,尚應明確建筑邊坡周邊市政管線現狀及滲漏情況,鄰近建(構)筑物基礎形式、埋深、結構類

型、使用狀況;相鄰區域內正在施工和使用的建筑邊坡工程情況;相鄰建筑工程施工振動及重載車輛通行

情況等。

2建筑邊坡(基坑)施工圖。對施工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建筑邊坡工程,應明確建筑邊坡(基坑)變形控

制指標,且應明確建筑邊坡變形、周圍保護建筑、市政工程、相關管線等變形報警值。

3建筑邊坡(基坑)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開挖影響范圍內的塔吊荷載、臨建荷載、臨時

邊坡穩定性等納入設計驗算范圍。施工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建筑邊坡(基坑)應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且應

進行專家評審;

4建筑邊坡(基坑)監測方案。

條文說明: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及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等技術標準的規

定,建筑邊坡設計、施工前應具有法律效力的巖土勘察報告,同時建設單位應提供相應的施工環境調查報

告,施工環境調查報告的內容應符合本標準第4章的規定。

施工單位施工前應獲得合法的建筑邊坡(基坑)施工圖,施工單位應照圖施工。對施工安全等級為一級

的建筑邊坡(基坑)工程,設計文件應明確建筑邊坡(基坑)變形控制指標,且應確定建筑邊坡變形、周圍

保護建筑、市政工程、相關管線等變形預警值;

本條笫3款明確了危大工程應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且應進行專家評審。

本條第4款表明建筑邊坡(基坑)應有監測方案,監測方案包括建設單位委托的第三方監測方案和施工

單位編制的監測方案。

3.0.4建筑邊坡工程設計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查應按有關規定執行;對施工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建筑

邊坡(基坑)工程,宜對建筑邊坡(基坑)安全監測方案進行專家評審。

條文說明:建筑邊坡工程設計施工圖應按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對不同高度(含超限邊坡)的

建筑邊坡(深基坑)進行專家論證,對特殊的、地質環境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建筑邊坡(深基坑)其施工組織

設計也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專家評審。

本節第3.0.3條4款己規定應有建筑邊坡(基坑)監測方案。在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

GB50330、《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311對建

筑邊坡(基坑)監測方案需進行專家論證的情況有具體規定,應按相應規定執行。

對特殊的、地質環境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建筑邊坡(深基坑)其被保護對象對變形敏感時,監測技術指

標、監測點布置,預警值的應在監測方案給出具體要求,其合理性和有效性宜進行專家評審,避免監測方

案和監測過程控制流于形式。

3.0.5當建筑邊坡(基坑)施工過程中發現地質情況或環境條件與原地質報告、環境調查報告不相符合,或

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應暫停施工,及時會同相關設計、勘察單位經補充勘察、設計驗算或設計修改后方

可恢復施工。對涉及施工方法、支護方案等重大修改的建筑邊坡(基坑)工程,應重新組織評審和論證。

條文說明: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

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的,修改后的專項施

工方案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審核和論證。.....”,故有此條規定。

3.0.6在支護結構未達到設計強度前,未經設計許可嚴禁在預計的滑(破)裂面范圍內堆載。在預計的滑(破)

裂面范圍內臨時土石方的堆放應進行包括自身穩定性、鄰近建筑物地基承載力、變形、穩定性和建筑邊坡

(基坑)穩定性驗算。

條文說明:在預計的滑(破)裂面范圍內臨時堆放土石方時,施工單位應提供土石方堆放的具體要求、堆放

范圍及相應的邊界條件,設計單位應進行包括自身穩定性、鄰近建筑物地基承載力、變形、穩定性和建筑

高邊坡、深基坑穩定性驗算,滿足安全性要求時,土石方方可臨時堆放。

3.0.7建筑邊坡(基坑)工程應實施信息化施工法,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準備階段應根據設計文件和相關標準規定,建立建筑邊坡(基坑)安全監測系統;

2巖土體開挖、降水施工前,監測設備與元器件應安裝、調試完畢:

3施工用水對建筑邊坡(基坑)、周邊環境有影響時,可通過對深層巖土體的位移監測與分析,實時調

整施工速度、工藝或工法;

4對同時進行土石方開挖、降水、支護結構、工程樁等施工的建筑邊坡(基坑)開挖工程,應根據現場

施工和運行的具體情況,通過試驗與實測,區分不同危險源對建筑邊坡(基坑)邊坡周邊環境造成的影響,

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5應對變形控制指標按實施階段性和工況節點進行控制目標分解;當階段性控制目標或工況超標時,

應立即采取措施在下一階段或工況節點時實現累加控制目標;

6應建立建筑邊坡(基坑)邊坡安全監測、巡查制度,及時反饋;監測、巡查工作應由專業技術人員完

成。

條文說明:為滿足建筑邊坡(基坑)工程有效實施信息化施工法,確保施工安全需在邊坡(基坑)開挖前,

按監測方案規定,在邊坡頂、被保護建構筑物上布設監測設備與元器件,并應安裝、調試完畢,且進行了

首次監測,獲得邊坡(基坑)變形監測的首次數據的;當施工用水對邊坡(基坑)有影響時,還應對深層巖

土體的位移監測與分析,以便實時調整施工速度、工藝或施工方法;通過監測數據分析,實時發現各階段

邊坡及被保護對象的相應;并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饋制度,使參建方及時獲得監測、監控數據,實時調整安

全技術措施。

3.0.8對特殊條件下的施工安全等級為一級、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建筑邊坡(基坑)工程應進行建筑邊坡(基

坑)工程安全評估。

3.0.9建筑邊坡施工易發事故的防治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施工易發事故防治安全標準》JGJ"429的

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對特殊條件下的新建施工安全等級為一級、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建筑邊坡(基坑)工程及既有建

筑邊坡工程需繼續使用時,應對其安全性進行評估。評估原則是新建臨時建筑邊坡(基坑)工程及既有建筑

邊坡(深基坑)工程不得相互影響其安全性,且不得影響周邊建構筑物及設施等的正常使用、不破壞景觀、

不產生環境污染。“特殊條件”指建筑邊坡(基坑)周邊環境存在被保護的文物、營運中的輕軌隧道、特大

橋梁、重要的的交通樞紐工程、生命線工程等涉及重大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等。

4施工環境調查

4.1一般規定

4.1.1建筑邊坡(基坑)工程現場勘查與環境調查應在已有勘察報告和建筑邊坡(基坑)設計文件的基礎上,

根據工程條件及可能采用的施工方法、工藝,初步判定需要補充的巖土工程參數及周邊環境條件。

條文說明:由于受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前期既有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僅能滿足建筑邊坡(基坑)工程設計的

基本需求,對施工時所需的施工環境無完整的技術資料,如無詳細的管網布設圖,無周邊建(構)筑物基礎

與建筑邊坡(基坑)工程的位置關系,既有建構筑物的荷載分布等基本資料;加之擬建建筑邊坡(基坑)工

程缺少詳細的設計文件,巖土工程勘察工作難以面面俱到,因此,需要根據建筑邊坡(基坑)設計文件的約

定,施工前需對巖土參數及周邊環境進行調查,理清各建設工程之間的相互影響問題。

4.1.2在現場勘查與環境調查之前應取得下列資料:

1工程勘察報告、建筑邊坡(基坑)工程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文件;

2附有坐標和高程的周邊已有建(構)筑物、道路的總平面布置圖;

3建筑邊坡、基坑及周邊地下管線、人防工程、市政軌道工程及其他地下構筑物、障礙物分布圖;

4擬建建(構)筑物室內地坪標高、場地自然地面標高、坡底(坑底)設計標高及其變化情況;結構類

型、荷載情況、基礎埋深和地基基礎型式、地下結構平面布置圖及建筑邊坡、基坑平面尺寸;

5工程所在地常用的施工方法和同類工程的施工資料、監測資料等。

4.1.3現場勘查與環境調查結果應及時反饋給勘察、設計和監理單位。

條文說明:《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9號,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其中第11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收集施工現場、毗鄰區域地下管線和建(構)筑物準確、完整的現狀資料,

并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建設工程實施爆破、開挖、切坡等施工,設計既有建(構)筑物

或者地下管線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會同勘察、設計、管線權屬等單位共同制定安全保護措

施方案。

施工單位施工前應根據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獲得相應的技術資料,若已有的技術資料不全,應及

時通知建設單位開展相應的勘查與環境調查工作,并將調查結果及時反饋給勘察、設計及監理單位,以便

設計進行動態設計,監理進行信息化監督工作。

4.2現場勘查及環境調查要求

4.2.1建筑邊坡(基坑)現場勘查和周邊環境調查范圍應超過建筑邊坡(基坑)開挖邊線之外,且不宜

小于1.5倍的影響范圍;有特殊情況時,應擴大調查范圍。

條文說明:建筑邊坡(基坑)現場勘查和周邊環境調查范圍直接關系到被保護對象的安全性問題,調查范圍

除應滿足設計文件確定的邊坡(基坑)影響范圍的1.5倍外,調查范圍還應符合重慶市相關主管部門規定的

影響區域,在被保護對象(輕軌隧道、高速公路、電力工程、水利工程等)保護區范圍內時調查對象應進行

相應的擴展,這對被保護對象的正常運營、使用至關重要。

4.2.2對既有建(構)筑物、管線等的調查,應符合以下規定:

1應查明既有建(構)筑物的高度、結構類型、基礎型式、尺寸、埋深、地基處理情況和建成時間、沉降

變形、損壞和維修等情況;開工前宜按附錄A的規定對建筑物現狀進行調查和記錄;

2應查明各類地下管線的類型、材質、分布、重要性、使用情況及對施工振動和變形的承受能力,地

面和地下貯水、輸水等用水設施的滲漏情況及其對邊坡(基坑)工程的影響程度;

3應查明已拆除的舊建(構)筑物基礎,已有人防工程、其他洞穴、地裂縫、河流水渠、人工填土、邊

坡等不良工程地質現象的空間分布特征和對邊坡(基坑)工程的影響;

4應查明道路及運行車輛載重情況;

5應查明鄰近的已使用的建筑邊坡、橋梁、隧道及輕軌等工程支護結構和其使用對本建筑邊坡(基坑)

工程安全的影響。

條文說明:本條規定了調查工作,調查工作應達到的深度要求,特備是受各種因素影響,既有建筑可能存

在各類不同性質的問題,如房屋漏水、墻體局部裝飾裝修破損等建筑物常見問題,爆破施工、邊坡變形可

能誘發己有建筑物病害有所發展,導致新的社會矛盾,為此,施工前需對既有建筑物的健康狀況進行調查

和記錄,確認邊坡施工前建筑物的病害情況,以便適當調整邊坡施工方法,建筑物病害調查和記錄工作量

大、費用高,本標準附錄A針對病害調查問題,編制了簡化調查工作的記錄表,對特定問題或專項鑒定工

作,應按現行國家檢測、鑒定類技術標準開展相應的工作。

4.2.3對鄰近的正在施工中的建設工程的調查,應符合以下規定:

1鄰近場地正在進行抽降地下水施工時,應查明降深、影響范圍和可能的停抽時間,以及對邊坡(基坑)

的影響;

2鄰近場地有振動荷載時,應查明其影響范圍和程度;

3應查明鄰近邊坡(基坑)、建筑物、橋梁、隧道、輕軌及管線等工程的施工對本邊坡(基坑)工程安

全的影響。

條文說明:鄰近工程的施工與擬施工的建筑邊坡(基坑)工程可能存在交叉作業,相互影響問題,需相關單

位協調施工工序、時序及施工方法,消除或減輕彼此間的相互影響,確保各建設工程的安全性。彼此相互

影響問題受各類條件制約,理清相互關系問題,為事后可能產生的矛盾、事故或糾紛的解決奠定基礎。

4.2.4巖土工程補充勘察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及重慶市地方標準《工程地質

勘察規范》DBJ50/T-043-2016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當發現已有巖土工程勘察資料的勘察深度不能滿足建筑邊坡(基坑)設計、施工要求時,應按相

關規定進行巖土工程補充勘察,勘察工作的深度、范圍及要求需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技術標準、法律、法規

的規定,施工勘查結果的有效性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2.5對施工安全等級為一級、分布有地下管網的建筑邊坡(基坑)工程宜采用以物探為主、坑探為輔的勘

查方法;對施工安全等級為二級的邊坡工程可采用坑探方法。

4.2.6勘查孔和探井使用結束后應及時處理,處理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技術標準規定。

條文說明:由于地下管網的產權、歸屬及管理部門的復雜性等使既有地下管網分布難以調查、摸清,造成

邊坡(基坑)施工致使地下管網損壞的現象屢見不鮮,本條強調了現場勘查手段。為防止探孔、探坑等對邊

坡(基坑)的不利影響,勘探工作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夯實。

427邊坡(基坑)工程勘查與環境調查中的安全防護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安全規范》GB50585、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等的有關規定執行。

4.3現場勘查與環境調查報告

4.3.1現場勘查與環境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勘查與環境調查的背景、項目和方法。

2建筑邊坡(基坑)輪廓線與周邊既有建(構)筑物荷載、基礎類型、埋深,地基處理深度等。

3相關地下、地上管線的分布現狀、滲漏等情況。

4周邊道路、市政設施及車輛通行情況。

5雨水匯流與排泄條件,相鄰建(構)筑物排水設施及運營狀況。

6實驗方法、檢測方法及結論與建議。

條文說明:本條給出了現場勘查與環境調查報告應包括的主要內容,當相鄰建構筑物的排水條件可能影響

了擬施工建筑邊坡(基坑)的安全性,應有相鄰建(構)筑物排水設施及運營狀況的記錄,且應給出相應的

處理建議,重慶地區已有工程案例表明,相鄰既有高邊坡支護工程排水系統不暢,誘發了相鄰臨時基坑局

部垮塌事故,因此,事前調查既有建構筑物的排水設施及運營狀況是必要的,發現問題應事前及時處理。

4.3.2現場勘查與環境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附件:

1建筑邊坡(基坑)周邊環境圖。

2勘查點平面位置圖;

3擬采用的支護結構、降水方案設計等相關文件。

4建筑邊坡(基坑)平面布置圖、支護結構類型、典型的支護結構與相鄰建構筑物位置關系的剖面圖。

5實驗、檢測文件及現場調查記錄等。

4.3.3現場勘查與環境調查報告應明確載明引用場地原有《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的內容、核查變化情況,對

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以及建筑邊坡(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過程中的重要事項。

條文說明:《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9號,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其中第11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收集施工現場、毗鄰區域地下管線和建(構)筑物準確、完整的現狀資料,

并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建設工程實施爆破、開挖、切坡等施工,設計既有建(構)筑物

或者地下管線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會同勘察、設計、管線權屬等單位共同制定安全保護措

施方案。

現場勘查與環境調查報告應具有相應的深度要求,建設單位對被委托單位提供的對現場勘查與環境調

查報告應按本條規定進行考核。

5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5.1一般規定

5.1.1應根據周邊環境條件及施工、使用與維護過程中的危險源分析結果編制建筑邊坡(基坑)工程專項施

工方案。

條文說明: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

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

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應

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危大工

程施工安全。

施工單位應根據周邊環境條件、施工環境調查報告、擬選定的施工及使用與維護過程中的危險源分析

結果,編制有針對性的建筑邊坡(基坑)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5.1.2建筑邊坡(基坑)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針對危險源及其特征應制定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

2應按消除、隔離、減弱危險源的順序選擇建筑邊坡(基坑)工程安全技術措施。

3對超過一定規模的重大危險源應論證擬采用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可行性及可靠性。

4應根據工程施工特點,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實施過程中的控制原則、明確重點監控部位和監控指標要

求。

5應包括臨時邊坡(基坑)安全使用與維護全過程。

6設計和施工發生變更或調整時,專項施工方案應進行相應的調整和補充;對重大設計、施工變更,專

項施工方案應重新進行專家評審。

條文說明: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

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十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

可以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

專項方案設計與編制應符合本條規定。應該強調指出的是當設計和施工發生本質上的變化,或與原施

工方法的風險源發生較大變化時,如超挖后的技術調整、局部垮塌后的加固等,專項施工方案應重新進行

專家評審。

5.1.3應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危險源識別結果、周邊環境與地質條件、施工工藝設備、施工經驗等進行針

對性的安全分析,選擇相應的安全控制、監測預警、應急處理技術,制定應急預案并確定應急響應措施。

5.1.4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相關規定進行專家論證。

條文說明: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

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十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二條規定: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

證。對不屬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批和管理,應當按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有關

規定辦理。建筑邊坡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論證需符合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有關文件的規定。

5.2專項施工方案編制

5.2.1建筑邊坡(基坑)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與建筑邊坡(基坑)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同步編制。

5.2.2建筑邊坡(基坑)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除應符合國家、地方有關文件的規定外,尚應包括下列內

容:

1工程概況,包括危大工程基本情況,施工總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其中危大工程基

本情況宜包括以下內容:

1)建筑邊坡(基坑)工程主體責任單位;

2)巖土工程勘察報告中反映的工程地質條件與水文地質條件,包括對建筑邊坡(基坑)工程施工安全

的不利因素分析,及現場施工條件勘查及環境調查結果;

3)建筑邊坡(基坑)工程設計所處位置、規模、安全等級;

4)風險源識別,根據施工過程中影響建筑邊坡(基坑)工程本體安全、周邊環境安全、施工設備及人

員生命財產安全的因素識別出可能存在的危險源,針對性地分析重大風險源。

2編制依據,包括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國家現行技術標準,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建筑邊坡(基坑)

工程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已批準的各類專項保護方案(措施),現場施工條件勘查及環境調查報告等。

3施工進度計劃,施工進度計劃應與實際施工操作、匹配設備、材料準備等相一致。

4各施工階段與危險源控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包括工程安全和施工人員安全技術措施;特別是支

護結構施工、支撐系統施工及拆除、巖土體開挖、降水等施工階段危險源控制措施;各階段施工用電、消

防、防汛等安全技術措施。施工過程控制應符合信息法施工要求,根據現場施工、監測信息及時調整施工

方法,合理控制施工進度。

5監測監控,施工期間的監測監控除應符合設計及國家現行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本標準第

7章的有關要求。對施工監測成果信息的發布、分析,決策與指揮系統。

6檢查驗收,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安全檢查驗收,方案中應明確驗收標準、驗收程序、驗收內容及

驗收人員。

7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安全管理組織、人員及分工、教育培訓等措施。

8應急處置措施,包括工程安全處置預案及人員安全處置預案。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生產經驗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致》GB“29639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辦字[2018]31號、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有關文件規定,

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主要內容:

(-)工程概況:危大工程概況和特點、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檢查耍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措施、技術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

作業人員等;

(七)驗收要求:驗收標準、驗收程序、驗收內容、驗收人員等;

(八)應急處置措施;

(九)計算書及相關施工圖紙。

制訂了建筑邊坡(基坑)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包括的主要內容,強調了相關規定,本條未作規定的應按

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5.3危險源分析

5.3.1應根據建筑邊坡(基坑)工程周邊環境條件和控制要求、工程地質條件、支護設計與施工方案、地下

水與地表水控制方法、施工能力與管理水平、工程經驗等分析危險源,危險源的風險評估應符合現行地方

標準《建筑施工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規范》DBJ50/T246-2016的相關規定。

條文說明:對風險源風險的分析,重慶市有專項地方標準《建筑施工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規范》DBJ50/T

246-2016,因此,風險源的風險評價按其規定執行,本標準不再另行規定。

5.3.2符合下列特征之一的應列為重大或較大危險源。

1開挖(爆破)施工對鄰近建筑物、隧道、橋梁、道路及地下管網、電力電信設施等必然造成安全影響

或有特殊保護要求的。

2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擬繼續使用的建(構)筑物。

3改變現行設計方案,進行加高(加深)、擴大及額外增加使用荷載的。

4毗鄰的工程建設,包括打樁、強夯,建筑邊坡(基坑)開挖降水施工影響在建建筑邊坡(基坑)安全

的。

5鄰水的建筑邊坡(基坑)。

6臨時安全措施失效,內支撐因各種原因失效或發生連續破壞。

條文說明:特殊保護要求的指:對歷史保護建筑,未拆除、加固的危房,正在運行的保護區內的輕軌、鐵

路、交通主干道,邊坡(基坑)影響范圍內的高壓鐵塔,天然氣管線,給水管線等重要管線采取的安全保護

要求。

5.3.3下列情況可列為一般風險源.

1存在影響建筑邊坡(基坑)工程安全性、適用性的材料質量缺陷,構件局部破損或其他不利狀態。

2支護工程樁施工產生的振動、剪切等可能產生局部流土、滲流。

3截水帷幕可能發生滲漏。

4交通主干道位于建筑邊坡(基坑)開挖影響范圍內,或建筑建筑邊坡(基坑)周圍建筑物管線、市政

管線可能產生滲漏、管溝存水,或存在滲變形敏感性強的排水管等可能發生的水作用產生的危險源。

5側壁為雜填土或紅黏土等特殊性巖土。

6建筑邊坡(基坑)開挖可能使坡底產生過大的隆起。

7建筑邊坡(基坑)側壁存在振動荷載。

8錨桿蠕變產生較大變形及坡頂地面裂縫。

9暴雨或強降雨降水致使施工用電中斷,建筑邊坡(基坑)降排水系統失效。

5.3.4危險源分析應采用動態分析方法,在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過程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對危險源進

行更新與補充。

5.4應急預案

5.4.1根據建筑邊坡(基坑)工程周邊環境特點、危險源識別,應由建設單位牽頭通過組織演練,檢驗和評

價應急預案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條文說明: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生產經驗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致》GB/T29639的規定,由建

設單位牽頭對重慶市常見危大工程事故處理措施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有針對性地開展演練,檢驗和

評價應急預案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5.4.2建筑邊坡(基坑)工程發生險情時,應采取下列應急措施:

1建筑邊坡(基坑)變形超過報警值時,應調整分層、分段巖土體開挖等施工方案,并宜采取回填反壓

等技術措施。

2坡頂、坡底及周圍地表或建筑物變形速率急劇加大,建筑邊坡(深基坑)有失穩趨勢或局部已失穩

時,應及時采取卸載、局部或全部回填反壓,待穩定后再進行加固處理。

3坑外地下水位下降速率過快引起周邊建筑物與地下管線沉降速率超過警戒值,應調整抽水速度減緩

地下水位下降速度或采取回灌措施。

4圍護結構滲水、流土,可采取坑內引流、封堵或坑外快速注漿等方式進行堵漏;情況嚴重時應立即

回填,再進行處理。

5開挖底而出現流砂、管涌時,應立即停止挖土施工,根據情況采取回填、降水法降低水頭差、設置

反濾層封堵流土點等方式進行處理。

5.4.3建筑邊坡(基坑)工程施工引起鄰近建筑物開裂及傾斜事故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處置措施:

1立即停止建筑高邊坡(基坑)開挖,回填反壓。

2增設錨桿或支撐。

3在建筑物基礎周圍采用加固處理措施。

4制訂建筑物糾偏方案并組織實施。

5情況緊急時應及時疏散人員。

5.4.4建筑邊坡(基坑)工程引起鄰近地下管線破裂,應采取下列應急措施:

1立即關閉危險管道閥門,采取措施防止產生火災、爆炸、沖刷、滲流破壞等安全事故。

2停止建筑邊坡(基坑)開挖,回填反壓、坡頂卸載。

3及時加固、修復或更換破裂管線。

4臨時遷改地下管線,后期恢復原地下管線。

5.4.5建筑邊坡(基坑)工程變形監測數據超過預警值,或出現建筑高邊坡(深基坑)周邊建(構)筑物、

管線失穩破壞征兆時,應立即停止施工作業,撤離人員,待險情排除后方可恢復施工。

條文說明:建筑邊坡(基坑)工程發生險情一般指:被保護對象發生較大變形,變形值接近或超過預警值(局

部點可能已失穩),影響既有建(構)筑物正常使用。針對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

5.5應急響應

5.5.1應急響應應按響應分級、響應程序、處置措施及應急結束四個程序統一執行。

5.5.2應急響應前的保障措施,應包括下列內容:

1應急響應所需的通信與信息保障,配備必須的通訊聯系器材和設備。

2應急響應所需的的人員和物資裝備保障。

3增加建筑邊坡(基坑)變形監測的手段與頻次。

4儲備截、排水,防水及堵漏的必要器材。

5清理應急通道上的障礙物,保證應急通道暢通。

5.5.3當建筑邊坡(基坑)工程發生險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響應,并向監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以下信息:

1險情發生的時間及地點。

2工程建設項目的責任單位,險情基本情況及已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

3險情的傷亡及搶救情況。

5.5.4建筑邊坡(基坑)工程施工與使用中,下列情況應啟動安全應急響應:

1建筑邊坡(基坑)支護結構水平位移、內力,周邊建筑物、周邊道路(地面)、隧道等出現裂縫、沉

降,地下管線不均勻沉降等指標超過報警值時。

2建筑物裂縫、巖土體分層豎向位移或地表裂縫寬度突然超過報警值時。

4建筑邊坡(基坑)底部隆起變形超過報警值時。

5建筑邊坡(基坑)施工過程遭遇大雨或暴雨天氣,出現大量積水時。

6建筑邊坡(基坑)降水設備發生突發性停電或設備損壞造成地下水位急速升高時。

7建筑邊坡(基坑)施工中因各種原因導致人身傷亡事故出現時。

8遭受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突發事件影響的建筑邊坡(基坑)。

9其他有特殊情況可能影響安全的邊坡(基坑)。

5.5.5應急終止應滿足下列條件:

1引起事故的危險源己經消除或險情得到有效控制。

2應急救援行動已經轉化為社會公共救援。

3險情已無法控制和挽救,場內相關人員已全部撤離。

4應急總指揮根據事故的發展狀態認為終止的。

5事故已經在上級主管部門結案。

5.5.6應急相應終止后,針對事故發生及搶險救援經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造成后果、應急預案效果及評

估情況應提出書面報告,并應按有關程序上報。

5.6安全技術交底

5.6.1施工前勘察單位和設計單位應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應做好交底記錄。

條文說明: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

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

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

勘察、設計單位向施工單位進行交底,并完善相關交底手續。本條強調勘察、設計單位對施工單位的安全

交底工作。

5.6.2施工前、施工過程中各工序開工前,施工技術管理人員必須向所有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施工組織與安

全技術交底,如實告知危險源、危險崗位操作規程、防范措施、應急預案,形成安全交底文件并簽署。

5.6.3安全技術交底應包括下列內容:

1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明示的本工程建設的風險源及控制措施;

2現場勘查與環境調查報告,及需要保護的對象;

3施工組織設計;

4主要施工技術、關鍵部位施工工藝工法、參數;

5各階段危險源分析結果,安全技術措施及危險源現場辨識方法;

6監測監控方案,信息反饋方法等;

7應急預案、應急響應及應急演練計劃等。

6邊坡工程施工與監測

6.1一般規定

6.1.1施工安全等級為一級的邊坡工程應采用信息法施工。邊坡工程截排水措施、開挖順序、高度及方式和

監測監控等應符合設計要求。未經設計允許,嚴禁爆破施工。

條文說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13中第18.1.2條規定:對土石方開挖后不

穩定或欠穩定的邊坡,應根據邊坡的地質特征和可能發生的破壞方式等情況,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

及時支護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未經設計許可嚴禁大開挖、爆破作業。第18.1.6條規定:一級邊坡工

程施工應采用信息法施工。為此,作此規定。

6.1.2建筑邊坡(基坑)工程施工前應根據設計文件,結合現場條件和周邊環境保護要求、氣候等情況,編

制專項施工方案。臨水建筑邊坡(基坑)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應考慮江、河水位等對施工的影響,并應符

合防汛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條文說明:根據主管部門現有施工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筑邊坡、基坑邊坡工程施工前需編制專項施工

方案,對臨水邊坡工程,應合理控制施工時間及施工順序,考慮洪水對施工帶來的不利影響,且不得影響

汛期排洪的需求。

6.1.3建筑基坑邊坡工程施工應與降水、開挖相互協調,各工況和工序應符合設計要求。地下水和地表水控

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311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當場地存在地下水時,建筑基坑邊坡工程施工應考慮地下水對基坑邊坡的不利影響,采用降水

方式施工時,應根據場地實際條件,確定相應的專項降水施工方案,明確支護結構與土方開挖、降水及主

體結構施工各工序的配合及進度時間節點的控制,實際施工時應嚴格按施工方案組織實施,預防水的不利

作用引發的基坑邊坡過大變形造成的危害或誘發基坑邊坡垮塌。

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311-2013中第7章對深基坑地下水與地表水控

制進行了具體規定,為避免重復,本標準做此規定。

6.1.4根據環境調查結果,分析評估建筑邊坡(基坑)周邊被保護對象對變形的敏感程度,應由設計單位提

出各個施工階段的變形控制值和報警值。當建筑邊坡(基坑)工程施工與拆除影響鄰近市政管線、地下設施

與周圍建(構)筑物等的正常使用時應預先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消除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條文說明:施工前應由設計單位提出建筑邊坡(基坑)工程、毗鄰的建(構)筑物、地下管線及特殊的被保

護對象的變形控制指標及報警值?!拔kU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37號令[2018]中,

第六條規定: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

程風險。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

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施工前對變形敏感的建筑物、管線設施、輕軌交通、高速公路等采取對應的技術措施,技術措施包括

臨時加固措施、臨時停用、改遷,跨越及專項保護措施等,預防被保護對象損傷及正常運營。

建筑邊坡、基坑邊坡支護結構施工與拆除不得影響鄰近市政管線、地下設施與周圍建(構)筑物等的正

常使用。當發現或確認邊坡工程施工影響鄰近市政管線、隧道、交通軌道、建筑物與構筑物的使用時,應

采取減少環境影響的措施,包括預加固處理、拆遷等技術措施。

6.1.5建筑邊坡(基坑)工程施工應按設計要求對邊坡自身、己施工的主體結構和鄰近道路、市政管線、地

下設施、周圍建(構)筑物等進行監測,應根據監測結果及時調整施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少邊坡

(基坑)施工對周邊環境安全的影響。

條文說明:建筑邊坡施工可能引發對鄰近市政管線、地下設施與周圍建(構)筑物等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問

題,監測監控是控制邊坡工程施工誘發各類安全問題的技術措施之一,監測監控的把控應符合設計文件要

求,為規范施工單位自身實施的建筑邊坡監測監控工作,應按本標準第7章的規定執行。監測過程中,應根

據受邊坡工程施工影響的鄰近市政管線、隧道、交通軌道、建筑物與構筑物的監測數據,調整相應的施工

工序荷時序,特別是監控數據臨近預警值時,應采取合理的技術措施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6.1.6施工現場道路布置、材料堆放、車輛行走路線等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當采用設置施工棧橋措施時,

應進行施工棧橋的專項設計。

條文說明:建筑邊坡、基坑邊坡坡頂超載是邊坡工程出現工程事故的原因之一,為了有效控制坡頂荷載,

故做此規定。

6.1.7建筑邊坡(基坑)工程施工中,如遇鄰近工程進行樁基施工、建筑邊坡開挖、基坑邊坡工程、盾構頂

進、爆破等施工作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相互間合理的施工順序和方法,并應采取措施減少相互影

響。

條文說明:受場地紅線劃分的制約,相鄰場地工程建設項目可能存在同時施工的情況,因此,在共臨邊線

的工程建設項目同時施工時可能存在相互影響問題,為此,需友鄰單位相互協調,調整各自工程建設項目

的施工方法、施工工序及施工時間。在技術可行、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的節約成本,減少浪費,做

到經濟、環保。

6.1.8建筑邊坡(基坑)工程施工導致鄰近建筑物、道路及管線等產生不均勻沉降過大時,應采取調整施工

工藝、施工速度或支護結構,或加固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反壓等技術措施。

6.1.9與主體結構相結合的支護結構及有內支撐的基坑邊坡施工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

安全技術規范》JGJ311的有關規定。

6.1.10施工人員現場操作應符合現行重慶市地方標準《建筑工人安全操作規程》DBJ50/T-155的有關規定。

6.1.11本標準未作規定時,邊坡(基坑)工程施工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范》GB51004.《混凝土結構施工規范》GB50666、《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

收規范》GB50201、《噴射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程》GJ/T372及《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80

等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條文說明:在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范》GB51004、

《混凝土結構施工規范》GB50666、《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1、《噴射混凝土應用技術

規程》GJ/T372及《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80等技術標準中對建筑邊坡工程中使用的各

類支護結構的施工均有一些專項的規定,因此,邊坡工程施工應按其規定執行;如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

基礎工程施工規范》GB51004-2015中第9.3節對擋土墻(砌體擋墻和混凝土擋墻)施工和回填土施工進行了

專項規定,為避免重復,做此規定。

6.2巖土體開挖及坡面防護

6.2.1土石方開挖前應對已施工的支護結構和降水效果等進行檢查,滿足設計要求后方可開挖。

6.2.2巖土體分段、跳槽開挖長度應根據場地條件、機械設備性能、施工進度要求等,合理確定分段、跳槽

長度,宜按20m進行分段,開挖巖土體的坡率、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嚴禁超挖。

條文說明:施工單位應根據設計文件要求,結合建筑邊坡(基坑)工程、毗鄰的建(構)筑物、地下管線及

特殊的被保護對象,機械設備性能、施工進度要求等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分段、跳槽開挖長度,分段長

度可在10m~60m范圍內選擇,在不影響工程安全前提下,分段長度宜選大值,特殊地段宜選小值,施工中

嚴禁超挖。

6.2.3建筑邊坡(基坑)開挖除應滿足設計工況要求按分層、分段、限時、限高和均衡、對稱開挖的方法進

行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坡頂應設置警戒、警示標識,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場地內應設置人員及設備上下的通道,

嚴禁在坡壁上攀登上下。

2當挖土機械、運輸車輛等直接進入建筑邊坡(基坑)進行施工作業時,應采取措施保證坡道穩定,坡

道坡度不應大于1:1,坡道的寬度應滿足車輛行車要求。重型設備在坡頂邊緣作業時宜設置專門的平臺,

機械破除順層巖塊時,應注意機械操作方式,預防巖塊滑動將機械設備帶入坡底。

3人工與機械在場地內同時作業時,作業人員應在機械有效作業范圍外工作。

4建筑邊坡(基坑)周邊及放坡平臺的施工荷載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控制。

5建筑邊坡(基坑)開挖的土方不應在鄰近建筑及建筑邊坡(基坑)周邊影響范圍內堆放,當需堆放時

應進行安全性驗算。

6挖土機械不得碰撞、損傷支護結構和降水井管、監測點等。

7當建筑邊坡(基坑)開挖深度范圍內有地下水時,應采取有效的排水與降水措施。

6.2.4建筑邊坡(基坑)開挖過程中,當建筑邊坡(基坑)周邊相鄰工程進行樁基、建筑邊坡支護、土方開

挖、爆破等施工作業時,應根據相互之間的施工影響,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

6.2.5在土石方開挖施工過程中,當發現有毒有害液體、氣體、固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進行現場保護,

并應報有關部門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

6.2.6土石方爆破施工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80的規定。

6.2.7土石方開挖爆破工程應由具有相應爆破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承擔。爆破作業人員應取得有關

部門頒布的資格證書,并應持證上崗。爆破工程作業現場應具有相應資格的技術人員負責指導施工。

6.2.8爆破參數應根據工程類比法或通過現場試炮確定。

6.2.9當采用爆破施工時,應采取合理的爆破施工工藝以減小對周邊環境的影響。當爆破施工時,應對鄰近

的影響范圍內的建構筑物、管線、隧道等進行爆破振動監測。當坡體頂部邊緣有建筑物或巖體抗拉強度較

低時,坡體的上部宜采用錨桿支護控制巖體開挖后的卸荷裂縫。有錨桿支護的爆破開挖,應采取防止錨桿

應力松弛措施。

條文說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13中第1841條規定:巖石邊坡開挖爆破

施工應采取避免邊坡及鄰近建(構)筑物震害的工程措施。第1842條規定:當地質條件復雜、邊坡穩定性

差、爆破對坡頂建(構)筑物震害較嚴重時,不應采用爆破開挖方案。

6.2.10采用放坡開挖的建筑邊坡(基坑),當無設計要求時,邊坡表面護坡宜符合下列規定:

1護坡可采用鋼絲網水泥砂漿或現澆鋼筋混凝土覆蓋,現澆混凝土可采用用鋼絲網噴射混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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