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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模擬題360一、【案情】
信用卡在現代社會的運用越來越廣泛。設甲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為發出信用卡的銀(江南博哥)行,丙為接受銀行信用卡消費的百貨公司。甲可以憑信用卡到丙處消費,但應于下個月的15日前將其消費的款項支付給乙;丙應當接受甲的持卡消費,并于每月的20日請求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丙不得請求甲支付其消費的款項。
2020年3月,甲消費了5萬元,無力向乙還款。甲與乙達成協議,約定3個月內還款,甲將其1間鋪面房抵押給乙,并作了抵押登記。應乙的要求,甲為抵押的鋪面房向丁保險公司投了火災險,并將其對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了己。
2020年4月,甲與張某簽訂借款意向書,約定甲以鋪面房再作抵押向張某借款5萬元,用于向乙還款。后因甲未辦理抵押登記,張某拒絕提供借款。
2020年7月,因甲與鄰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燒毀了甲的鋪面房。在保險公司理賠期間,己的債權人庚向法院申請凍結了保險賠償請求權。
【提問】1.
2020年3月之前,甲與乙之間存在什么法律關系?乙與丙之間存在什么法律關系?甲與丙之間存在什么法律關系?
正確答案:(1)甲持卡在丙處消費,由乙向丙付款,這是一種無名合同關系,參照委托合同的規定處理。甲應依其消費金額向乙還款,甲乙之間還形成借款法律關系(或形成還款關系)。
(2)丙負有接受符合條件的持卡人的消費,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費者)為給付,有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義務,這是一種類似于委托的關系(或無名合同關系)。乙在丙完成對第三人的給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權利。
(3)甲與丙之間構成買賣關系。[考點]民法
2.
丙有權請求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但不得請求甲支付其消費的款項,其法律含義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費的款項為理由,拒絕向丙付款?為什么?
正確答案:(1)甲在丙處的消費的付款義務,由乙承擔。這是就將來可確定的債務,甲與乙訂立債務承擔協議,而且是經債權人同意的免責的債務承擔,即免責的由乙承擔,丙不得向甲主張權利。
(2)乙不可以甲不付款為理由拒絕向丙付款。因為甲與乙、乙與丙之間的債的關系是獨立的(基于合同的相對性),而且債務承擔具有無因性。[考點]民法
3.
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費的款項,乙可主張什么權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丙可主張什么權利?
正確答案:(1)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費的款項,乙可依甲乙之間的還款關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費的款項及利息(違約責任)。
(2)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費的款項,丙可依乙丙之間的還款關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捎費的款項及利息(違約責任)。[考點]民法
4.
如丙拒絕接受甲持卡消費,應由誰主張權利?可以主張什么權利?為什么?
正確答案:應當由乙主張權利。乙可以依據其與丙之間的委托關系對丙主張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因為丙負有接受符合條件的持卡人的消費的義務,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費者)為給付,有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義務。基于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在這一合同關系中,甲不是當事人。[考點]民法
5.
張某拒絕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構成違約?為什么?
正確答案:張某不構成違約。因為根據《民法典》第679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張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成立。[考點]民法
6.
甲的抵押鋪面房被燒毀之后,屆期無力還款,乙可以主張什么權利?
正確答案:乙可以就甲對丁的保險賠償金和甲對戊的損害賠償金主張優先受償權(或乙可以行使甲對丁的保險賠償請求權、甲對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乙可以對戊行使基于抵押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考點]民法
7.
甲將保險賠償請求權轉讓給己,己的債權人庚向法院申請凍結該保險賠償請求權,對乙的抵押權有什么影響?為什么?
正確答案:沒有影響。因為在甲的鋪面房設定抵押后,甲將保險賠償請求權轉讓給己,基于抵押權的物權效力(或追及效力,或優先效力),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己的債權人庚向法院申請凍結該保險賠償請求權,基于抵押權的優先性,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二、1.
【案情】
國有化工廠車間主任甲與副廠長乙(均為國家工作人員)共謀,在車間的某貴重零件仍能使用時,利用職務之便,制造該零件報廢、需向五金廠(非國有企業)購買的假象(該零件價格26萬元),以便非法占有貨款。甲將實情告知五金廠負責人丙,囑丙接到訂單后,只向化工廠寄出供貨單、發票而不需要實際供貨,等五金廠收到化工廠的貨款后,丙再將26萬元貨款匯至乙的個人賬戶。
丙為使五金廠能長期向化工廠供貨,便提前將五金廠的26萬元現金匯至乙的個人賬戶。乙隨即讓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銀行取出26萬元現金,并讓丁將其中的13萬元送給甲。3天后,化工廠會計準備按照乙的指示將26萬元匯給五金廠時,因有人舉報而未匯出。甲、乙見事情敗露,主動向監察機關投案,如實交代了上述罪行,并將26萬元上交監察機關。
此外,甲還向監察機關揭發乙的其他犯罪事實:乙利用職務之便,長期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其遠房親戚戊經營的原料公司采購商品,使化工廠損失近300萬元;戊為了使乙長期關照原料公司,讓乙的妻子丁未出資卻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雖未進行股權轉讓登記,但已分給紅利58萬元,每次分紅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領取現金。
【提問】
請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責任(包括犯罪性質、犯罪形態、共同犯罪、數罪并罰與法定量刑情節),須答出相應理由。正確答案:甲、乙利用職務上便利實施了貪污行為,雖然客觀上獲得了26萬元,構成貪污罪,但該26萬元不是化工廠的財產,沒有給化工廠造成實際損失;甲、乙也不可能貪污五金廠的財物,所以,對甲、乙的貪污行為只能認定為貪污未遂。甲、乙犯貪污罪后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甲揭發了乙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受賄罪的犯罪事實,構成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乙長期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其遠房親戚戊經營的原料公司采購商品,使化工廠損失近300萬元的行為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乙以妻子丁的名義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紅利58萬元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成立受賄罪。對于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受賄罪以及上述貪污罪,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丙將五金廠的26萬元挪用出來匯給乙的個人賬戶,不是為了個人使用,也不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不能認定為挪用資金罪。但是,丙明知甲、乙二人實施貪污行為,客觀上也幫助甲、乙實施了貪污行為,所以,丙構成貪污罪的共犯(從犯)。
丁將26萬元取出的行為,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為該26萬元不是貪污犯罪所得,也不是其他犯罪所得。丁也不成立貪污罪的共犯,因為丁取出26萬元時該26萬元不是貪污犯罪所得。丁將其中的13萬元送給甲,既不是幫助分贓,也不是行賄,因而不成立犯罪。丁對自己名義下的干股知情,并領取賄賂款,構成受賄罪的共犯(從犯)。
戊作為回報讓乙的妻子丁未出資卻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雖未進行股權轉讓登記,但讓丁分得紅利58萬元的行為,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構成行賄罪。[考點]刑法
[解析]本題有三個易錯之處:
1.甲、乙的行為是否構成貪污罪既遂?貪污行為貪污的必須是公共財產,通常是本單位的財產。甲、乙拿到的是五金廠的錢,化工廠的錢尚未劃出時,二人即被舉報。因此,甲、乙的貪污顯然沒有既遂。
2.丙是否構成貪污罪共犯,這其實是一個常識。丙明知他人要貪污而提供幫助,當然構成貪污罪共犯。考生們對此問題主要是漏答,而不是錯答。這提醒我們,對于這種要求自行分析各人的刑事責任的題目,在回答時一定要細心,要逐句分析,逐句回答。
3.丁將26萬元取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其實,很多考生并不認為丁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他們認為丁構成貪污罪的共犯。因為在丁去取錢時,貪污行為并未結束。但是,丁并沒有參與前面的貪污行為。她只是去把已經打入丈夫個人賬戶的26萬元取出來,即她的行為僅僅是取了一筆錢。由于這筆錢不是犯罪所得,丁的行為也就不構成犯罪。不過,如果這筆錢是打入丁的個人賬戶的,我們認為丁就構成貪污罪共犯。當然,即使構成,她也是貪污未遂。
三、案情:
許某與李某(住所均在H市B區)于2016年3月14日登記結婚,2018年4月24日協議離婚。2018年4月11日,李某與H市S區的王某在H市K區簽訂借款合同,雙方約定李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幣100萬元,月息2%,借期半年,如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由H市K區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簽訂當日,王某即全額支付借款。后李某未按期還款,王某將李某訴至H市K區人民法院,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王某放棄利息請求。調解書簽收后,李某一直未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王某后來得知該筆借款發生在許某與李某離婚之前,認為應屬夫妻共同債務,故向法院起訴許某,請求判令許某對調解書確定的李某歸還王某100萬元借款本金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并承擔訴訟費用。在訴訟中許某提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且王某與李某、案外人章某達成債權債務轉讓協議,用章某欠李某的300萬元抵銷李某欠王某的100萬元,李某與王某之間的債權債務已經消滅。
【問題】:1.
針對王某起訴許某一案,H市K區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轄權?為什么?正確答案:不享有管轄權。因為H市K區是王某和李某約定的管轄法院,該約定對非合同當事人的許某并無拘束力。[解析]《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據此,H市K區作為合同簽訂地,合同雙方當事人有權選擇其作為管轄法院。因此王某在H市K區法院起訴李某完全符合規定。但該約定對非合同當事人的許某無效,對于王某起訴許某一案,H市K區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轄權。
2.
若李某參加王某起訴許某一案,其應否作為共同被告?為什么?正確答案:李某不應作為共同被告。因為王某已就李某欠款提起訴訟,法院已經調解結案。如在本案中再將李某列為共同被告,將構成重復起訴。[解析]如果在訴訟中將李某列為共同被告,那么判決主文必然會對李某與王某的借貸法律關系作出裁判,而該糾紛已通過調解方式解決。根據《民訴解釋》第247條第1款規定,兩個訴訟如果當事人、訴訟標的、訴訟請求均相同,則構成重復起訴。前一個訴訟雖然通過調解結案,但不影響對是否構成重復起訴的認定。據此,如果再將李某列為共同被告作岀裁判,兩個案件的上述三個要素相同,明顯構成重復起訴。
3.
王某起訴許某一案涉及的相關案件事實應由誰承擔證明責任?正確答案:王某應就李某向其借款事實、李某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事實承擔證明責任;許某應就該筆欠款已抵銷事實承擔證明責任[解析]《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據此,因許某未在借款合同上簽字,且該筆借款數額巨大,明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王某應就該筆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承擔證明責任。《民訴解釋》第91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1)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2)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據此,王某應就其與李某之間存在借貸法律關系事實承擔證明責任;而許某提出該筆欠款已因抵銷而消滅,許某應就抵銷事實承擔證明責任。
4.
王某起訴許某屬于何種訴的類型?為什么?正確答案:屬于給付之訴。因為王某訴訟請求的目的在于讓許某履行對100萬元借款的連帶清償義務。[解析]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給付義務的訴。本案中,王某起訴的目的在于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許某就其前夫拖欠100萬元債務履行連帶給付義務。因此,王某起訴許某屬于給付之訴。
5.
若王某未起訴許某,王某申請法院執行調解書時能否追加許某為被執行人,為什么?正確答案:不能追加許某為被執行人。因為被執行人的追加必須遵循法定主義原則,必須符合法定情形方可追加、變更被執行人。法律并未規定可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況且此案中許某已成“前妻”,更不應追加。(或者回答:因為違反“審執分離”原則。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屬于實體問題,應通過審判程序審理確定,不能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意味著直接通過執行程序確定由生效法律文書列明的被執行人以外的人承擔實體責任,對各方當事人的實體和程序權利將產生極大影響。因此,追加被執行人必須遵循法定主義原則,即應當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追加范圍,既不能超岀法定情形進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關實體裁判規則進行追加。最高人民法院專門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對允許追加、變更的情形予以明確規定,并明確了救濟措施。因此,對于被執行人的追加必須遵循法定主義原則。而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不在該司法解釋的規定之列,因此不能追加被執行人。追加違反“審執分離”原則。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是否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這屬于實體問題,應在審判程序中通過審理確定。基于“審執分離”原則,執行程序中對此不予審査認定。而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實質上要將案涉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且要認定應當由夫妻雙方償還,這違反了審執分離原則。因此,執行程序中,不應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
四、【案情】
甲公司中標了某地塊的開發權,與乙公司簽訂合同,由乙公司負責建筑施工,但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項,于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協商又重新達成協議,將甲公司之前的欠款本金8500萬元作為對乙公司的借款,乙公司同意以未完成的工程做抵押向銀行貸款2億元,甲公司償還借款5000萬元后剩余的1.5億元作為資本繼續開發。但甲公司的公章要交由乙公司保管,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要經過乙公司同意。甲、乙兩公司約定若發生爭議,由A省B市仲裁委員會管轄。
乙公司私自用甲公司公章重新制作補充協議,并且將仲裁委員會改成C省D市仲裁委員會。后來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義與丁公司簽訂購貨合同,并加蓋了甲公司公章。
后甲公司、乙公司發生爭議,乙公司向C省D市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甲公司提出管轄異議,C省D市仲裁委員會認為仲裁協議有效,繼續審理,并作出了裁決。甲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
后甲公司、乙公司與丙公司的韓某簽訂房屋銷售委托合同,經乙公司同意,加蓋了甲公司公章,由丙公司負責銷售甲公司的樓房,丙公司更換了法定代表人,但未辦理變更登記,韓某是被替換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乙公司派律師打聽獲悉了該消息)。后丙公司銷售不力,甲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委托合同,一審判決丙公司敗訴,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在上訴中變更了訴訟請求,請求判決合同無效,并請求賠償。
后來甲公司因欠債,和丁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丁公司借款2億元給甲公司,同時約定甲公司用房屋做擔保,若到期無法清償,則房屋歸丁所有。
甲公司沒錢給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遂罷工,導致甲公司計劃無法實現,遂提出解除合同。后甲公司負債累累,有債權人向A省B市法院提出破產申請,A省B市法院受理了申請。
之前與甲公司有購貨合同的丙公司向甲公司發貨,已經發貨后,收到了破產通知,遂通知卡車返回。丙公司申報破產債權,被乙公司拒絕。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提問】1.
丙公司在二審中能否改變訴訟請求?請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不能。因為當事人雖有權變更訴訟請求,但變更訴訟請求應在一審程序中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二審程序不得審理新變更的訴訟請求,否則會造成對兩審終審制的違反,損害當事人的審級利益。[考點]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2.
若甲公司能證明仲裁協議是乙公司私自用甲公司公章蓋的,該仲裁決議是否有效?為什么?
正確答案:該仲裁協議無效。乙公司擅自使用甲公司公章與自己簽訂補充協議的行為屬于濫用代理權的情形,只能歸于乙公司自己的行為,無甲公司的承諾,補充協議不成立。因此,該仲裁協議無效。[考點]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3.
若甲公司要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話,應向哪個法院提出?
正確答案:應當向C省D市中級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因為根據法律規定,仲裁裁決的撤銷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考點]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4.
若甲公司被法院受理破產之后,A省B市法院能否將甲公司債權人的訴訟交由其他法院管轄?
正確答案:不能。《企業破產法》第2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這是對破產法院集中管轄的規定。在本案中,若甲公司被受理破產后,有關的債權人訴訟也應由A省B市法院管轄。[考點]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5.
甲公司申請破產后,乙公司提起財產糾紛解決的,應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還是由法院管轄?
正確答案:答案一:應當去破產法院進行民事訴訟,不能申請仲裁。此時甲公司進入破產程序,但并未注銷法人資格,仍然可以甲公司法人名義作為當事人涉訴。《企業破產法》第2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只能走訴訟程序。該法第21條排斥仲裁,主要基于以下考慮:避免不同糾紛解決渠道之間造成裁判結論方面的矛盾,或者避免在破產案件終結之后仲裁機構才作出裁決,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答案二:應當由A省B市的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仲裁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該條確立了仲裁排斥訴訟的原則。本案所約定的A省B市仲裁委員會之仲裁協議有效,應予仲裁解決。[考點]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6.
若乙公司將本金和利息分兩次提起訴訟,是否構成重復起訴?
正確答案:不構成重復起訴,法院應當受理。根據《民訴法解釋》第247條第1款之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本案中,原告基于同一合同關系二次起訴被告,“當事人”與“訴訟標的”兩個要件是相同的,但換了一項新的訴訟請求,故不構成重復起訴。[考點]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五、以下兩題,選一題作答即可。【案情】
張某與王某因口角發生扭打,張某將王某打成重傷。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被害人王某同時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提問】1.
如果一審宣判后,張某對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訴,王某對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訴,第二審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帶民事部分認定事實都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應當如何處理?
正確答案:第二審法院應當在二審判決中一并改判。理由是:根據《高法解釋》第407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抗訴,附帶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發現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部分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附帶民事部分予以糾正。”[考點]刑事訴訟法
2.
如果一審宣判后,檢察院對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訴,本案的附帶民事部分沒有上訴。第二審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本案民事部分有錯誤,二審法院對民事部分應當如何處理?
正確答案:第二審法院應當對民事部分按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理由同上。[考點]刑事訴訟法
3.
如果一審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沒有上訴也沒有抗訴,王某對本案附帶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訴,在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二審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錯誤,二審法院應當如何處理?正確答案:第二審法院應當對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并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與刑事部分一并審理。理由是:根據《高法解釋》第409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第一審判決的刑事部分并無不當的,只需就附帶民事部分作出處理;(二)第一審判決的刑事部分確有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刑事部分進行再審,并將附帶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一并審理。”[考點]刑事訴訟法
4.
如果一審宣判后,王某對附帶民事部分判決上訴中增加了獨立的訴訟請求,張某在二審中也對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訴,二審法院應當如何處理?正確答案:第二審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理由是:因為附帶民訴是第一次提出,只能按照第一審程序審判,但二審是終審,兩者是矛盾的,如果附帶民訴終審,就變相地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如果準許民訴是一審,自然依法準許其上訴;但由于它依附于刑訴部分,“無刑則無民”,由于二審后刑訴就不準許再上訴了,民訴上訴也就不成立了。為此,只能對附帶民訴進行調解,因為調解是“一調終審”,與二審的終審“合拍”。所以,二審對于第一次提出的附帶民訴只能進行調解,而不能判決。[考點]刑事訴訟法
5.
如果在一審程序中,法院審查王某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后,認為不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法院應當如何處理?正確答案:法院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條件規定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根據《高法解釋》第186條規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受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以及本解釋有關規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考點]刑事訴訟法
6.
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帶民事訴訟,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對一審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法院應當如何處理?正確答案:(1)調解應當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2)調解達成協議并當庭執行完畢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應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3)經調解無法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并判決。[考點]刑事訴訟法
【案情】
高某系A省甲縣個體工商戶,其持有的工商營業執照載明經營范圍是林產品加工,經營方式是加工、收購、銷售。高某向甲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繳納了松香運銷管理費后,將自己加工的松香運往A省乙縣出售。當高某進入乙縣時,被乙縣林業局執法人員攔截。乙縣林業局以高某未辦理運輸證為由,依據A省地方性法規《林業行政處罰條例》以及授權省林業廳制定的《林產品目錄》(該目錄規定松香為林產品,應當辦理運輸證)的規定,將高某無證運輸的松香認定為“非法財物”,予以沒收。高某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沒收決定,法院予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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