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_第1頁
安徽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_第2頁
安徽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_第3頁
安徽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_第4頁
安徽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3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安徽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2013年12月31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依法治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中等及以下學校、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和教職工大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第二條教代會是中國特色現代學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途徑,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促進學校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途徑。中等及以下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并不斷完善教代會制度。第三條教代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第四條學校教代會應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職權第五條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聽取審議學校發展規劃、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教職工隊伍建設、師生安全保障以及其他重大改革與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與建議;(二)聽取審議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提案辦理和財務預決算情況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三)聽取審議學校章程或規章制度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四)討論通過學校改革改制方案,教職工裁員、分流、安置方案,崗位設置、人事聘任、職稱評聘、考核獎懲、職工培訓、師德建設、績效工資、校內收入分配等方案以及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決策、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等;(五)審議決定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和集體福利分配方案,監督教職工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用等落實情況,推薦各級勞動模范及各類先進個人人選等重大事項;(六)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學校中層及其以上干部每學年應向教代會述職。教代會根據被評議人評議結果,向學校或有關部門提出晉級、提職、免職、降職、撤職、獎懲等建議;(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定期組織教職工代表對校務公開、財務公開情況進行評估;(八)討論審議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第六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因故暫時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第三章代表第七條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第八條教代會代表名額應當根據學校全體教職工人數確定,學校教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代表人數不少于30名;101至199人的,代表比例不得低于30%。200人以上的,代表比例為20%至25%。教代會代表應當以教師為主體,直接從事一線教學的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學校領導干部人員(含中層干部)一般不應超過代表總數的20%。青年、女性、少數民族、勞務派遣工、民主黨派和無黨派的代表應當占有一定比例。第九條教代會代表的選舉方案由學校工會提出,報經學校黨組織或黨政工聯席會議審定后實施。選舉方案應包括:代表人數、代表類型及組成比例、名額分配、代表條件、選區劃分、產生辦法,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等。第十條教代會代表選舉以年級組、教研組、科室(部門)、村?。ń虒W點)等劃分選區,由工會組織選區教職工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應當作為教代會代表候選人,推薦到有關選區參加選舉。選舉前,由選區按照選舉方案中確定的代表名額、類型和條件,組織選區教職工討論,提出代表候選人名單,報學校工會審核后,提交選區教職工選舉。選舉時,應有選區2/3以上的教職工參加選舉,當選代表應當獲得所在選區全體教職工1/2以上的選票方為當選。獲得1/2以上選票的候選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得票多的當選;獲得1/2以上選票的候選人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候選人得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可以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確定。教代會代表,可以按照選區組成代表團(組),并推薦選舉出正副團(組)長。代表人數過少的選區,可以組成聯合代表團(組)。第十一條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負責審查代表比例、代表類型、組成比例、選舉程序和當選代表條件等是否符合規定,資格審查合格的代表,應在學校公示一周,無異議后方為教代會正式代表。資格審查結果向教代會預備會議報告。第十二條教代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教代會屆期相同,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教代會代表對選區的教職工負責,接受選區教職工的監督,選區的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序,監督或撤換本選區的代表。教代會代表在任期內,調整、撤換、增補工作由原所在選區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并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一)教代會代表在任期內因跨選區工作崗位變動、退休、調離學?;蚪獬赣藐P系、違法亂紀或被開除公職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二)教代會代表請辭代表資格或未能履行職責失去群眾信任的,由原所在選區提出終止其代表資格的書面申請,報經學校工會討論通過;(三)教代會代表出現缺額,需增選、補選教代會代表的,其條件和程序與選舉代表相同。第十三條教代會應邀請有關領導干部、勞動模范、離退休教職工以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學校工會提名,報經學校黨組織或黨政工聯席會議批準產生。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第十四條代表的權利:(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發言權和表決權;(二)在教代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參加學校決策的討論和會議各項議題的討論與審議;(三)參加代表巡視等活動,并就學校工作向學校負責人和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提出建議或批評;(四)提出提案,對提案辦理、教代會決議落實和教代會工作進行質詢、檢查與監督,并提出建議和批評;(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第十五條代表的義務:(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四)及時向本選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第十六條學校工會應當在教代會召開前,通過多種形式對代表進行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教代會、校務公開和民主評議領導干部等民主管理知識,參政議政實務等。第四章組織規則第十七條教職工人數在80人以上(含80人)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80人以下的學校,應當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職權、領導關系、組織制度、工作程序、運行規則等,與教代會制度相同。農村中心校與其所屬學校(教學點)、實行學區(委托、集團化)管理的學校與其所屬分校、可以分別以中心校、實行學區(委托、集團化)管理的學校建立教職工大會或教代會制度,也可以建立二級教代會制度,行使相應的職權。第十八條教代會每3年或者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有條件的可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結合舉行。第十九條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應有2/3的教代會代表出席方可召開。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的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提前或臨時召開教代會。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說明情況,取得1/2以上教職工代表的同意。學校改制或撤并后,應在半年內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第二十條教代會的屆中會議籌備工作由學校工會組織。教代會換屆大會,應當成立籌備機構組織籌備工作,由學校黨組織、行政、工會、有關部門和教代會代表組成?;I備機構可設會務組、秘書組、宣傳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提案工作委員會(組)等?;I備主要工作:制定會議方案和經費預算,確定會議議題和議程,提出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組)建議人選,組織選舉代表并進行培訓,收集教職工意見和代表提案,起草民主評議領導干部方案和教代會相關報告等。第二十一條教代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請教代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第二十二條教代會應當從教代會代表中,選舉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教師、職工、管理人員和學校的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其中教師代表應占1/2以上。主席團實行執行主席制,由執行主席輪流主持會議。主席團的主要職責:主持開好大會,領導組織會議期間的各項活動;聽取和綜合各代表組對各項議題的討論與審議意見;研究確定需要提交大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主持大會期間的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重要問題。第二十三條教代會可根據其需要,設立教學科研、提案工作、考核獎懲、勞動保障、生活福利等專門委員會(組),各專門委員會(組)的人選,一般在教職工代表中產生,也可以聘請非教職工代表參加。各專門委員會(組)對教代會負責并報告工作,閉會期間在學校工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專門委員會(組)主要工作是:圍繞教代會確定的中心議題或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需要教代會審議的重要方案和重大問題的討論、修改與制訂;收集整理教代會代表對有關議案的意見建議,提出與所在委員會(組)有關的重要問題的調研報告;根據職責開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動;檢查督促教代會決議、代表提案的辦理和落實,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與要求等。第二十四條需要通過教代會討論表決事項的相關材料,一般應當在會前不少于7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送達教職工代表,由教代會代表團(組)長組織教職工代表充分討論和征求選區教職工的意見。第二十五條教代會正式召開前可以召開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由學校工會主持,全體教代會代表參加。預備會議表決事項可以采取舉手表決的方式進行。預備會議的主要議程:(一)聽取教代會籌備情況的報告;(二)通過代表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和代表增補情況說明;(三)通過大會議題和議程;(四)通過大會主席團、秘書長和執行主席名單;(五)通過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組)組成方案和名單;(六)通過校務公開和民主評議領導干部方案;(七)通過、決定大會其他事項。第二十六條教代會正式會議由主席團主持。會議主持人應向大會報告教代會代表出席情況,出席的代表人數達到規定的人數方可開會。正式會議主要議程:(一)聽取學校工作報告、學校發展規劃方案、財務收支情況等報告及其相關說明;(二)聽取工會工作、工會經費審查工作和各專門委員會(組)工作報告(可為書面報告);(三)聽取上一次教代會確定的提案的辦理情況和本次大會提案征集情況以及上一次教代會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的報告;(四)聽取上一次教代會閉會以來,召開黨政工聯席會議所決定的教代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大會做出說明,并提請大會確認;(五)組織代表以代表團(組)為單位,討論審議大會報告和議案,并對提請大會通過的方案、決議、決定草案等進行醞釀;(六)各代表團(組)的團(組)長應將代表討論和審議的意見與建議歸納整理后,向主席團會議進行報告;主席團應依據各代表團(組)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修改,并向大會做出說明;(七)進行大會選舉或對決議、決定進行表決,并宣布表決結果;(八)按校務公開和民主評議干部方案開展相關工作。第二十七條凡屬于教代會職權范圍內的問題和事項,都應提交教代會討論審議和表決通過。選舉和表決通過決議、重大事項時,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達到全體教代會代表1/2以上同意票方為當選(有效)。第二十八條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及表決通過的事項,應當做出相應的決定或決議。教代會表決形成的決議、決定,非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學校對教代會通過或決定的事項有不同意見時,應與代表及時交換意見,修改后按照規定程序提請教代會復議并重新表決,重新表決通過的應當做出新的決議、決定。決議、決定的內容一般包括:決議、決定的時間、事項、執行建議、大會的意見和表決結果等。決議、決定的形成一般應經過以下程序:大會主席團根據各項議題的審議情況起草決議、決定草案;決議、決定草案交各代表團(組)討論,征求意見;主席團集中討論意見,對決議、決定進行修改;召開大會進行分項投票表決;宣布各項決議、決定的表決結果。第二十九條教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學校工會召集教代會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組)負責人聯席會議,邀請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第三十條學校工會應在教代會召開前15天,向上一級工會報告會議籌備情況;閉會后10個工作日內,將召開情況報上一級工會備案。上一級工會應加強對學校教代會工作的指導和幫助,監督和檢查本規程實施情況,支持學校教代會依法行使職權。第三十一條教代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結合舉行的,按會議議程分段召開。兩會的屆期可以相同,代表可以同時選舉、同時產生、任期相同、職責兼任;主席團及其職責可以合一,兩會代表團(組)可以共同組成,各專門委員會(組)可以合設。如遇學校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女教職工委員會換屆,組成人選應報上級工會同意,民主選舉結果應報上級工會審批。第五章提案第三十二條教代會應當建立健全提案征集、辦理制度。提案由教代會代表或代表團(組)在廣泛征集教職工意見和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以書面形式提出。第三十三條提案可以在教代會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學校工會或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組)應在會前7天,向全體教代會代表下發提案征集通知和提案表,并告知征集的起訖時間。第三十四條提案的內容應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制度建設、教育教學、師生安全、收入分配、生活福利、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和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建言獻策。第三十五條提案應一事一案,可由一名代表提出或兩名以上(含兩名)代表聯合提出,也可由代表團(組)集體提出。提案格式應包括案名、案由、建議和具體的建議等。第三十六條學校工會或提案工作委員會(組)負責提案的收集整理、審查立案和處理反饋工作。(一)收集整理:收到代表提案后,應及時進行登記、分類、整理。內容相同的提案可以并案處理,原提案人作為共同提案人。(二)審查立案:對提案逐件審查并提出立案意見。提案立案的原則是:符合黨和國家以及各級黨政主管部門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屬于學校職權范圍內處理的問題。經審查符合立案原則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提案予以立案。經審查不予立案的,應及時退回提案人并說明原因,提案人可修改后再重新提出并接受審查。(三)處理反饋:對立案的提案按內容分類編號、登記造冊,提出具體承辦部門和答復辦理時間的建議后送交學校。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應及時召開提案交辦專題會議,明確提案承辦部門。如需幾個部門共同承辦的,學校應當明確主辦部門與協辦部門。學校工會或提案工作委員會(組)依據提案交辦專題會議意見,下發提案辦理書面通知書,由學校校長簽署意見后轉送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積極辦理,做到條條有落實并在規定時間內予以書面答復。學校工會或提案工作委員會(組)接到書面答復后,應及時向提案人反饋,同時征求提案人的意見。提案人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應及時向學校和承辦部門反饋,提出重新辦理意見。第三十七條提案辦理情況應在下一次教代會上進行專題報告。對于優秀提案、先進承辦人及承辦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第六章教代會與黨組織、行政、工會第三十八條堅持和完善教代會制度是學校黨組織、行政和工會的共同責任。教代會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按規定行使職權,支持學校行政依法治校。第三十九條學校黨組織應加強對教代會工作的領導,教育各級干部增強民主意識,定期研究教代會工作,協調、解決教代會在工作中遇到的各類問題,保障教代會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為教職工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創造良好的條件。第四十條學校行政應當為教代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經費保障和工作時間,認真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積極辦理教代會提案,認真落實教代會的決議(決定),自覺接受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