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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最新筆記(按自考大綱的規定,考試前6個月內的法律法規修改也在考試之列。因此以2013年汪勁版自考教材的概念、觀點和范圍為基準,根據截至2017年底以前法律法規的最新修改,逐字逐句對照法律條文對筆記進行了修訂供復習時使用。特別是反應了2014版環境保護法、2016年環境影響評價法、2015版環境保護公共參與辦法、2015版最新大氣污染防治法、2017版水污染防治法、2016版海洋污染防治法、2015版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版野生動物保護法2017版自然保護區條例、以及2015版民事訴訟法等重要法律法規的修改。)導論環境與環境問題1.環境科學中的環境是指人群周圍的環境及其中直接、間接影響人類生活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的總體,包括自然因素的各種物質、現象和過程及在人類歷史中的社會、經濟成分。環境既包含了自然因素,也包含了社會和經濟等因素。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使用了“人類環境”的概念。2.各國環境立法給環境下定義的方法①用概括方式對環境內涵進行描述。其優點在于包容性,但某些場合下個別物質或者要素是否屬于法律上“環境”范疇則需立法機關另行解釋。②用列舉方式對環境外延進行描述。由于類別化和列舉式描述沒有對環境作定性解釋,因此需要由單項法律重新規定或者由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對未在立法中列舉的物質或者要素根據實際作出解釋。③用概括加列舉的方式的方式對環境內涵和外延都作出規定。3.中國2014環境保護法的環境定義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含義有::①環境范疇被限定在對人類生存和發展有影響的自然因素范圍,不包括社會、經濟等其他因素;②這種自然因素既包括天然的環境要素與自然資源,也包括人工改造的環境;③歷史遺跡與自然狀態因其自然本質,也屬于環境范疇。4.自然資源在《中國自然保護綱要》中自然資源是指在一定的技術經濟條件下,自然界中對人類有用的一切物質和能量(氣候資源屬于自然資源范疇).中國《憲法》中指的是與環境融為一體、天然存在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環境要素。72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中自然資源指的是在一定時間條件下,能夠產生經濟價值,提高人類當前和未來福利的自然環境因素的總稱。中國憲法和物權法對自然資源的規定:憲法第9條: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壞自然資源。憲法還對自然資源的權屬做了規定,物權法細化:①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②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③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法律沒有規定的那些,屬于集體所有。④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最高立法機關頒布的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5.生態系統:指在一定時間和空間內,生物與其生存環境以及生物與生物之間相互作用,彼此通過物質循環、能量流動和信息交換,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體,不僅包括生物群落,還包括環境條件,它們在一定范圍共同組成動態的平衡系統。生態系統組成部分:生產者、消費者、分解者、無生命物質。生態系統的出發點:是以整個地球上的生物及其環境等客觀存在為中心,而不是以人類為中心。6.環境、自然資源和生態系統的概念的異同?a聯系:在性質上三者都屬于自然存在的、不以人類意志為轉移而存在的有機和無機物質的統一體。b區別:①當以靜態眼光看待全部自然界整體時就出現了環境的概念。當以是否對人類有用的角度來看待自然界整體時,就出現了自然資源的概念。當從生物的存在條件以及相互關系角度來看待自然界整體時,就出現了生態系統的概念。②環境保護的目的是維持人類社會發展的外部條件,為人類奠定生存基礎;自然資源保護的目的是維持人類經濟發展的外部條件,為人類福利的持續增長奠定物質基礎;生態保護的目的則是將人類還原到自然的原始存在之中,從生物圈平等的境界強調人類及其發展的所有外部條件都應當符合生態系統平衡的自然規律。③環境保護和生態保護的外延較大,目的是實質性地協調人類環境利用行為與其生存環境之間的關系。自然資源保護的外延較小,目的主要在于維持人類對自然資源的持續利用,同時間接實現自然保護的目的。7.環境問題的產生環境問題是指由于人類活動或自然原因使環境條件發生不利于人類的變化,以致影響人類是生產和生活,給人類帶來災害的現象。包括:第一環境(原生環境)問題—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災害。第二環境(次生環境)問題—由人為原因引起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分為①環境污染,是指由于人類在生產、生活中將大量污染物質以及未能完全利用的能量排入環境,使環境質量發生明顯不利變化的現象;②生態破壞,是指由于人類不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以及進行大規模建設活動或進行其他對環境有影響的活動(如核試驗、生物實驗等),而給環境帶來顯著不利變化的現象。8.環境問題的演變(18世紀——20世紀60年代)地域環境問題時期。表現在局部污染損害和生態破壞。環境對策采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法律對策采取事后救濟的損害賠償措施。(20世紀60年代——80年代)國際環境問題時期。環境問題從地域化向國際化方向轉變。聯合國在72年召開以環境問題國際化的人類環境會議。(20世紀80年代——至今)全球環境問題時期。突出表現:全球氣候變化、臭氧層破壞、生物多樣性破壞、海洋污染、危險廢物越境轉移、人類共同遺產與國際公域破壞等。最大特征在于環境問題的累積性、漸進性。9.環境問題的成因——人地關系惡化①市場失靈,即指市場不能正確估計和分配環境資源,從而導致商品和勞務價格不能完全反映他們的環境成本。表現為:環境成本的外部化(產品消耗的環境成本由他人承擔而他人并未通過市場得到補償)、對生態系統估值不當(資源的某些用途能夠出售,而其他用途卻不能,但不能出售的那部分用途被忽視,從而導致資源被過度利用)、產權界定不清(資源開放式管理促使任何人都可開發利用,而其環境效應并不能被利用者所認識,結果導致資源破壞)。②政策失誤。即政府在經濟決策過程中未能充分考慮經濟活動可能帶來的不良環境影響。③科學不確定性。即依靠現有科學技術不能就某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得出明確和合理結論。④國際貿易的影響。商品交易(有害廢棄物、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熱帶木材、水產品)、國際投資(發達國家將污染企業或落后生產技術和設備轉移到發展中國家)。10.環境問題的對策a環境問題對人類社會發展的影響達成共識。①妨害人類正常生活并導致心理和感觀上對環境與自然舒適性認識的降低;②導致人類生命健康損害、財產損失和自然環境破壞;③導致環境質量下降造成環境生態服務功能退化及歷史和文化遺產價值逸失;④造成自然資源枯竭、生物多樣性減少。b形成環境保護的可行措施(經濟、行政、法律、科技進步等手段)①以經濟手段推進市場對環境價值的認識并以成本效益分析法來判斷環境政策的效果;②以行政手段推行環境管理政策,控制環境污染和自然資源開發;③以法律手段規范人類行為,確立公民環境權益和企業環境責任,保障經濟、行政措施有效實施;④以科技進步為基礎,提高自然資源和能量的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物產生。c整合型環境保護理念基本形成,可持續發展成為環境保護的國家行動及國際合作關鍵。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產生和發展一、外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產生和發展1.城市環境污染控制立法時期(生活環境保護)(18世紀中葉—20世紀初葉)?!胺梁Α迸c“相鄰關系”被運用到處理越界污染案件。環保立法主要是保護森林、漁業等自然資源。2.生活環境與自然環境保護立法并重時期(20世紀初葉—20世紀60年代)控制環境污染為中心;防治公害。美國制定《公共汽車尾氣控制法》、日本制定《公害對策基本法》。提倡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環境政策以及監督環境狀況。3.整合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時期(20世紀70年代以后)全方位環境保護,對污染的末端控制轉變到對資源利用的全過程管理;注重國內環保立法與國際環境立法的協調,強調越界污染損害的國家責任以及探索國際環境保護合作;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鼓勵發展循環經濟和廢物再利用;以資源保護為本位取代以資源利用為本位。二、中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產生和發展秦律中的《田率》強調“以時禁發”;唐律中的“雜律”規定了污染環境、破壞環境資源的處罰條文.新中國成立后20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末,是—產生時期.局部工業污染僅被看做是職業病防護的衛生問題。1972年我國出席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不僅是世界環境保護的里程碑,也是我國環境保護的轉折點。1973年,國務院召開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將環境保護提上國家管理的議事日程。首次確立了“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環境保護32字方針1974年成立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標志著國家級環境保護行政機構在我國誕生。1979年9月,《環境保護法(試行)》頒布,是新中國第一部關于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綜合性法律,標志著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體系開始建立。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的頒布實施——發展時期89年《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到99年《海洋環境保護法》——完善時期2000年《大氣污染防治法》到2014年修改《環境保護法》——強化時期2003年十六屆三中全會: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012年十八大報告: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全面落實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五位一體”總布局。2011年4月刑法修正案8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罪”降低了入罪標準;2012年9月修改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環境公益訴訟’條款;2014年4月修改了《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理論環境與保護法的概念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指以保護和改善環境、預防和治理人為環境侵害為目的,調整人類環境與資源利用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含義:①調整對象是人類在從事環境利用行為中形成的環境利用關系。環境利用行為是指人類為滿足生存和發展需要有意識地獲取環境要素或者從環境要素中謀取利益的活動。②目的是保護和改善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與資源,預防和治理人為環境破壞。③范疇既包含直接確立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環境與資源行為準則的法律規范,也包括其他部門法中有關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法律規范。此外,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所要控制的是可事前預見的人為原因導致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二、特征1.社會性(即公益性,①環境要素具有公共產品屬性②.破壞與維護環境環境的受害者或獲益群體具有廣泛性),但不否認階級性和民族性。2.政策性(體現在①政策的法律化與法律的政策化②需要根據環境質量的變化頻繁修改③其執行受國家宏觀經濟形勢和經濟政策的影響)3.科學技術性(①其制定必須遵循生態平衡等自然規律②其內容以環境科學、生態科學為基礎③其實施需依靠環境標準、環境監測等科技手段)4.綜合性(①是公法與私法的融合:既用私法的民事手段也采用公法的行政與刑罰手段②是程序法與實體法的融合③是國內法與國際法的融合)三、目的一是基礎的直接的目的(協調人與環境的關系,保護和改善環境);二是最終目的(逐漸演變為“可持續發展”):①一元論認為最終目的是唯一的,即“保護人類健康”或“環境優先論”;②二元論認為最終目的不僅在保護人體健康,而且還要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中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2014年修訂)的目的:一是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基礎的、直接的目標);二是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最終發展目標)。逐漸向目的一元論轉化。(1998年《土地管理法》確立了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最終立法目的)四、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中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不是獨立法律部門,其中環境污染防治立法被歸到行政法部門,而自然資源立法被歸到經濟法部門。但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理應作為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獨立組成部分,原因是:①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有其特殊的產生背景,是傳統法律部門無法對環境實施有效保護而產生的。傳統法律部門在救濟環境與資源侵害的局限性是:第一屬于事后救濟,這與公眾要求對環境污染實施預防和避免損害的預期有較大差距;第二屬于個案救濟,這與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大規模、連續性、潛伏性損害對公共環境利益的影響不符;第三屬于分散救濟,這與環境要素之間的相互關聯性、生態系統的整體性不符。因此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作為事前預防、事中控制、整體解決的法律部門就應運而生了。②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有其特殊的調整對象,它將人類生存環境作為保護對象、將人們在利用環境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作為其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這種因環境利用產生的社會關系在主體地位、權利義務內容和客體指向等方面具有交叉、牽連和復合型的特征,很難簡單用傳統法律部門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來概括和表述。1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與民法聯系:第一,在專門環境污染防治法出現之前,環境污染問題主要依靠民事侵權救濟機制解決,即使在當前民事救濟機制對污染受害人救濟、環境損害的賠償依然具有特別重要意義。第二,民法中民事權利的規定如人身權、財產權是環境污染受害人尋求救濟的權利依據。在環境權作為獨立民事權利獲得法律承認之前依然如此。第三,民法的物權、相鄰權制度對自然環境要素的保護、公眾環境權益的維護也起到一定作用。區別:第一,公私法屬性不同。民法對環境的保護屬于私法保護,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則更多運用公法手段保護環境。第二,民法對環境的保護屬于事后救濟,相對比較被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對環境保護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階段,且更側重于事前預防,趨向于主動。第三,民法對環境受害者的救濟是個案救濟,側重于對個人利益或私益的維護,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對污染的預防和治理則更傾向于對環境整體的保護,側重于環境公共利益的維護。2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與經濟法二者都是公私交融的法律部門,在政府主導性、政策性、綜合性等方面具有相同特質。自然資源既是環境要素也是經濟要素,環境問題本身是經濟發展的副產品以及經濟法的宏觀制度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中的運用。但20世紀末期以來,隨著環境問題的突出,環境污染防治和資源保護的立法逐漸形成龐大體系,在立法目的(保護環境與人體健康)、價值追求(可持續發展)、內容體系(污染防治與自然保護)上與經濟法存在明顯差異。因此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從經濟法中分化出來成為獨立法律部門。3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與憲法、行政法憲法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制定的依據,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不得與憲法相違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就是政府干預手段在環境保護領域的體現且法制化的結果。因而在許多國家被視為行政法的組成部分。即使在中國,最核心部分的“污染防治法”也作為了行政法的組成部分,但二者還是有較大差異:第一,立法目的不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以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為立法宗旨,行政法則以規范行政行為、控制行政權濫用為目的。第二,運用手段不同。行政手段只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使用的一種而不是全部,還運用經濟、科技、法律等多種手段保護環境反之,環境保護只是政府干預的一個方面而不是政府干預的全部。第三,專業性不同。環境問題既是國內社會問題也是全球性問題,其國際立法和國內立法已成為龐大專業領域,甚至與外交、軍事、國家安全、國際政治密切相關,遠超行政法領域。4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與刑法用刑罰手段保護環境是現代各國共同做法。環境刑法正在成為刑法體系的組成部分。但這只是一種手段,環境問題主要還應當通過教育、技術、經濟、行政、民事手段等加以解決。5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與國際法其結合點是國際環境法。在環境問題區域化、國際化后,國際社會有關環境保護的公約、條約和議定書既是國內法淵源也是國際法的重要淵源。因此國際環境法一方面是國際法研究對象,但又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研究對象,但主要還是屬于國際法范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體系淵源體系指由環境與資源和保護法的外在表現形式所組成的有機整體。在我國包括國內法淵源與國際法淵源。國內法淵源:憲法中的環境法律規范、環境保護專門法律、其他法律的環保條款、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與規章、司法解釋等。注:環境標準是某些法中的具體內容,而不是法律體系構成。國際法淵源:指中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環境公約、條約、協定、議定書。立法體系指有立法權的機關按照立法權限和程序制定的環境與資源保護規范性文件組成的有機整體,包括: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但不包括司法解釋和國際環境公約、條約、協定、和議定書等。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體系的內容國內法淵源主要有1.憲法中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法律規范(國家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2.環境與資源保護專門法律。主要指立法機關制定的綜合性和單行法律。綜合性法律一般規定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宗旨、原則、基本制度、管理體制與機構、法律責任等。單行法律是根據環境與資源的不同要素或不同污染物而分門別類制定。①綜合性(即(89年12月制定、2014年4月修改的《環境保護法》)②污染防治(海洋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放射性防治法等,還包括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循環經濟促進法等)③自然資源(中國包括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節約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可再生能源法等)④自然保護(自然保護法律通常對自然生態環境保護作為唯一價值,而自然資源法律則具有多元價值目標,除自然資源保護外也強調對其的開發利用。中國目前已有野生動物保護、海島保護、自然保護區條例等)3.其他法律中有關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條款民事(中國:物權法對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自然資源用益物權、環境相鄰關系等規定;侵權責任法對環境污染侵權的規定;民事訴訟法對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則性規定);行政(中國: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刑事(中國刑法有“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其他法律(中國公司法、證券法中有關條款)4.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法規依據《立法法》,行政法規的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制定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法規:①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②憲法89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5.環境與資源保護部門規章具體、可操作性強。中國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國家海洋局等已經單獨或聯合發布了大量的環境與資源保護規章,如環境影響評價公共參與暫行辦法、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環境信訪辦法等。6.環境與資源保護地方性法律與規章7.有關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司法解釋8.對中國生效的國際環境條約與公約對中國影響較大的有防治海洋石油污染國際公約、捕魚與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國際捕鯨管制公約、東南亞及太平洋植物保護協定、南極條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公約、防止因傾棄廢物及其他物質而引起海洋污染公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處置的巴塞爾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等。第三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指受法律調整的環境利用行為主體之間發生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環境利用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為了有序地規制開發利用行為、保護公眾環境權益以實現人類社會與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授權代表國家行使環境與資源管理權和代表公眾利益的政府運用行政權力介入和規制環境利用行為。這直接導致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內容發生了根本性改變,政府公權力因素的介入使得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復合性特征。環境利用關系的主體已由過去的平等主體雙方改變為政府、開發利用者以及公眾(自然人及其代表)三方。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特征:1.具有多重牽連性質的法律關系(既存在民事關系,也存在行政關系,需同時采用公法和私法調整)2.以人類平等利用環境的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首先,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從維護環境多元價值與功能的角度出發,設立了人類平等地利用環境的權利和義務。其次,國家通過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確立平等地利用環境的權利或者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公民的環境權益,是現代法律保護人類本能利用環境行為并限制過去受到法律保護的開發利用環境與資源行為的表現。3.結合并體現自然生態規律的人類意志。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并不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唯一目的,通過調整環境利用關系來防止人類活動對環境的損害,從而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才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終極目的。為了實現這個目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就必須體現自然生態規律。一、我國公眾的環境權益與環境保護義務的內容公眾一般包括公民(自然人)和由公民組成的各種團體。公民是環境質量和生態效益的受益者,是本能利用環境的主體。國家立法賦予其優美環境享受權、決策參與權和民事及行政訴訟參與權。美國“公共信托論”和日本“環境支配權論”對環境權理論的貢獻最大。我國規定公眾“環境權益”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首見于2002年《環境影響評價法》。公眾“環境權益”既是公民基本權利中與享受優美環境相關的、非獨占性的權益和利益的集合,也是公民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環境享有的不受他人干擾和侵害的權利與利益。環境權在公民要求國家保護環境或者據以參與環境監督和管理意義上使用時,因其與公權力發生關系屬于人權或憲法性權利,主要具有公權益性質;當環境權用于私主體間法律關系時,因其具有自權益性質而成為實質上的私權。公眾環境權益的內容1、優美、舒適環境的享受權(包括對清潔環境要素和優美景觀、原生自然狀況的精神和心理享受。具體包括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安寧權、采光權、通風權、瞭望權、觀賞權、靜穩權、在優美舒適環境下工作或休息的權利)。2、開發利用環境決策與行為知悉權(即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政府開發與環境決策行為、企事業單位開發利用環境行為等,公眾有了解和知悉的權利)【針對兩個主體:政府、開發者;針對兩種行為:政府開發與環境決策行為、開發者的開發利用行為】3、開發利用環境決策建言權(即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政府開發與環境決策行為、企事業單位開發利用環境行為等,公眾有提出主張或意見、建議的權利。對象:政府、企業)4、監督開發利用環境行為及其檢舉和控告權(一般指公眾以舉報、揭發等方式向有環境與資源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環境與資源違法行為。如《清潔生產促進法》規定:公眾有權監督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狀況。列入污染嚴重企業名單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公民有權舉報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新《環境保護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有權監督開發利用環境行為中的環境保護事項外,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污染環境和我破壞生態的行為)5、環境權益侵害救濟請求權(當公民認為自身環境權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不當或不法的政府決策或企事業單位開發利用環境行為的影響或者侵害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請求救濟。當公眾的環境權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不當、不法政府與主管部門決策或企事業單位行為侵害時,可以請求法律規定的機關、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①環境公益訴訟:20世紀70年代源于美國公民訴訟,不是獨立的訴訟領域,而是與原告資格認定相關的訴訟方式和手段。既可以在行政訴訟中采用,也可以適用于民事訴訟程序。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或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②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被訴對象是可能侵害環境公益的行政機關或公權力機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被訴對象是個人企業或其他組織。③訴訟主體:是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排除了個人。能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機關”主要包括檢察機關和行使環保監督管理權的行政機關,“有關組織”主要指以環境保護為宗旨的非政府組織,包括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④最新《環境保護法》第58條:對環境污染、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且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可以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2012《民事訴訟法》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的環境保護義務:世界環境日是6月5日1、關心和保護環境的一般義務(即關心環境與合理實施本能環境利用行為的義務。此外還包括日常生產生活中減少自身行為對環境負荷的義務。2、忍受一定限度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特別義務。忍受義務是衡平各類環境利用關系的法律選擇。向環境排放一定數量的污染物或開發一定數量的自然資源,均會造成部分地域環境質量或者功能的破壞,并導致不同環境利用行為人之間產生利益沖突。對此種利益沖突的協調機制是:一方面通過行政許可限制開發利用行為人對環境和資源的利用,另一方面則要求公民對開發利用行為予以容忍。只要排污行為或者開發行為不超過排放(控制)標準或者行政許可的限度和范圍,行為的影響未對公民構成可測定(計量)、可預判和可證實的妨害或者潛在風險的威脅,公民就有義務在行政許可的限度內對排污行為或者開發行為予以忍受。忍受義務來自法律規定,即只要法律不禁止某個干擾行為的存在,公民就應當予以忍受。(一般情況下忍受的判斷標準是排放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它以行為是否構成實質性影響為準)與忍受義務相關的問題:①政府在規劃審批環境利用行為時負有使該行為盡可能不對相鄰人產生妨害或帶來危害風險的注意義務。②按照受益者負擔原則,開發者應當依法向政府支付環境費,用于治理和恢復。公民在容忍同時有權監督環境費的收支和使用。③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干擾和妨害超出常人的忍受限度,構成權利濫用,受害人可以請求消除危險、排除妨害。④科技發展證明某種污染物即使達標排放,也可能因“小劑量、長時期”接觸而導致人體健康受害,政府有義務適時修訂污染物排放標準。公民有權利敦促政府適時修訂環境標準。二、企業及其開發利用環境的權利和義務一般權利和義務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權利與義務①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和恢復更新應當符合自然規律,同時應受環境與資源法律的限制。②遵守法律規定的其他干預性、給付性、計劃性以及禁止性和命令性等義務規范。利用環境容量排污的權利與義務。排污權是行政機關依法賦予排污者依照法律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權利,不是憲法基本權利。①排污者有義務遵守行政機關依法許可的排污范圍、排污方法、排污途徑以及按照排污標準所限定的種類、濃度和數量等排放污染物,并依法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排污申報登記、繳納排污費、接受現場檢查等法定義務。②負有法律規定的其他干預性、給付性、計劃性以及禁止性和命令性等義務規范。當造成環境污染侵害時,即使主觀無過失或排污行為符合行政法規和排放標準,也有義務依法向受害者承擔相應的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或賠償損失的責任?!緹o過錯責任】企業環境責任:是指企業違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上的強制性規定所應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定責任】。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是指實施開發利用環境行為的企業作為一類社會群體對社會以及其他公眾承擔的的除強制性法律規范外的環境保護義務【非強制】。特征:①責任主體:是實施開發利用行為(排污或開發資源)的企業;②責任來源:不是法律的強制性規范,而是源于維系和調整與公民之間和諧關系的一種道義責任。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履行可分兩層次:第一層次是企業對環境立法有關強制性規范的遵守,這是最基本義務的;第二層次是企業自主地承擔環境社會責任,包括對環資法律中的指導性、任意性規范的履行,或者企業主動地適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規則,或者自主樹立環境保護理念并付諸實施。企業主動承擔環境社會責任的目的有四:一是宣示環境友好性和社會公益性,以提升國際影響而有利于貿易;二是迎合消費者高漲的綠色消費意識,提高社會的認同感而促進產品銷售;三是節約能源和資源,削減成本;四是事前回避環境風險,預防應環境污染而引起的巨額賠償。企業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的表現 ①過環境質體系認證或獲得綠色標簽認定?!皣H標準化組織”簡稱ISO。②推行清潔生產。一是改進生產工藝提高資源利用率和回收率;二是是改進排污設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數量。減少或避免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③主動對外宣誓企業環境保護守則。如向上游企業提供綠色供應標準書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管理職能有哪些?1、對環境與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既是對國家財產的保護,也是對公眾環境權益的保護。2、環境保護是一項基本國策(基本國策有四:計劃生育、環境保護、耕地保護和節約資源)。3、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性社會是政府的重要目標4、建設生態文明,是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長遠大計。中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管理體制實行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與其他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管理。1、專門對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國務院環保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保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統一監督管理包括①是對全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統一規劃、部署和協調;②對本部門、本系統及國務院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行為進行統一指導。2、其他對環境保護實施分工負責監督管理機關。第一類是環境污染防治分工負責機關。包括國家海洋局、港務監督機關(歸口交通部)、漁政漁港監督機關(歸口農業部)、軍隊環保部門(全軍環境保護局)以及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第二類是自然環境保護分工負責機關。包括土地管理(歸口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歸口國土資源)、林業行政(歸口國家林業局)、農業行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另外政府設置宏觀調控、專業經濟管理機構,如國家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公安部門可對與環境安全和環境保護有關的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地方各級政府的環境保護責任-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和資源保護負責。第一,將環保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組織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第二,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第三,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政府實施環境與資源保護管理的手段A行使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管理權。第一,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決策權。即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就開發利用與保護環境與資源制定策略、編制規劃以及發布命令并組織實施的行政權力。第二,開發利用環境資源及相關行為許可權(審批權)。即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賦予申請人實施開發利用環境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權力。既包括對使用(占有)環境容量和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特許與專營,也包括對環境與資源保護有關行為的登記(備案)、認可和核準,還包括對開發利用環境的行為實行監督管理的行政權力。第三,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監督管理權。即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或行政執法機構,通過現場檢查與實地調查、實行環境監測等方式對開發利用環境的行為實行監督管理的行政權力。環境監測是指政府監測機構或依法接受委托的社會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按照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運用物理、化學、生物或遙感等技術手段對影響環境質量因素的代表值進行測定,并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分析環境影響趨勢的活動。包括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與應急監測等三大類。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縣以上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第四,規章制定權、行政強制權與行政處罰權。【新環保法強化行政強制權、行政處罰權】四種情況加強行政處罰力度:a.增加環境主管部門的查封、扣押權新環保法25條: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政府環保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疽话闩盼坌袨椋话闩盼圬熑巍=忉專哼`法排污(未拿到排污許可證、拿到排污許可證但行使權力不當);造成或可能造成(體現預防為主原則);行使行政強制權的主體: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及其他有權部門】b.加大了環境行政處罰力度:日連續處罰新環保法59條: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同時,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c.確定了超標排污的違法性新環保法60條: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政府環保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疽话闩盼圬熑?特別排污責任(限期治理)】d.增加治安處罰規定,首次通過單行法方式規定了人身罰。新環保法63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之一,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以上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拘留。行政強制措施:我國環保法規定對既存的環境與資源保護違法現象(如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拆除)措施。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四種情況規定了行政拘留措施:a.對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且尚不構成犯罪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移送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b.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就擅自開工的污染項目,對其負責人予以行政拘留。c.對于偷排、暗排的企業,對其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拘留。d.對于隱報、瞞報或篡改排污數據的企業責任人予以行政拘留。B代表國家對損害行使民事索賠權。根據有關案例并結合2011年環保部推薦的《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方法》,賠償范圍應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應急處置費用、調查評估費用、污染修復費用、事故影響損害、生態環境資源損害以及其他應納入評估范圍內的損害等。《海洋環境保護法》91.2: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生態損害的賠償范圍:①清除環境污染和采取減輕損害等預防措施的費用;②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包括環境容量損失);③修復受損生態及由此產生的調查研究、制定修復技術方案等合理費用;④受損生態無法修復的,重建替代生態功能的合理費用;⑤為確定生態損害的性質、程度而支出的監測、評估及專業咨詢、法律服務的的合理費用;⑥其他必要的合理費用。代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且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將要造成環境污染或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此外對既存的環保違法現象可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拆除)措施。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權利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就是人類的環境利用行為、環境要素及其性狀。一、環境利用行為:是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主體從事的、由立法所確認的對環境有影響的行為,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構成要件:1.行為的主體是人(自然人和法律擬制的人).2.行為在主觀上是為了滿足人的生存與發展需要.3.行為的結果是獲取環境要素或者從環境要素中謀取利益.根據環境利用行為的不同目的,可分類為:1.本能利用行為:是指行為人在自然狀態下為了生存繁殖、適應環境變化所進行的利用和改變環境的活動。2.開發利用行為:指行為人為牟取環境容量與自然資源的經濟利益為目的,向環境排放廢棄物質與能量或者開發自然資源等利用和改變環境的活動。又分為兩大類:a環境容量利用行為。環境容量指某一環境單元(空間)所能容納的污染物質最大量。環境容量利用行為是指經行政機關許可的特定主體(企業)為牟取經濟利益而利用環境容量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拋棄廢棄物的行為。各國均禁止未經許可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同時還創設了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b自然資源利用行為。是指經行政機關許可的特定主體(企業)為牟取經濟利益而從環境要素中獲取利益的行為。二者的關系及協調:盡管任何環境利用行為的總體目標都是為了促進人類的發展和福祉的提高,但本能利用行為主要以滿足人類所有群體的基本生存為目標,利用環境提供的自然物質與生態效益;開發利用行為則以人類部分群體的物質財富和經濟利益為目標,利用環境提供的納污容量和自然資源,它總體上也可以促進人類發展。但是,由于地球環境的有限性,致使這兩類環境利用行為之間實際上存在著此消彼長的利益競爭關系。二、客觀現實的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與環境功能①客現實的物質財富,是指權利人可以主張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環境要素極其自然性狀。如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另外,某些人工制造物或人為劃定的一定區域,如開發區、工礦企業、機器設備、排污設施和治理設施、移動性交通工具以及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或廢棄物等,由于只有通過義務人的積極行為才能使權利人的利益得到滿足,也可以作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②客觀現實的非物質財富與環境功能,主要表現在一定的環境效應、生態功能等。具有環境效能的非物質財富既可以主觀感受,如碧海藍天、青山秀水等表現出來;也可以被動接受如呼吸清新的空氣??諝饪梢猿蔀榄h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另外,由于生態系統循環和自然規律不以人的意志而轉移,因此自然物還存在著非人類利用價值(自然的內在價值),也直接影響著人類的生存和社會的發展。因此也應當成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第三章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重點)概述基本原則的依據:應當具有法律規范的特征,以便于執法者、司法者解決環境與資源保護實踐中可能產生的各種糾紛與矛盾目的不能等同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必須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特有原則應當貫穿于整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規范之中,并具有指導與綱領作用應該內容明確、具有可操作性。戰略性、宣示性口號不宜直接作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原則。基本原則內容;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原則;預防原則;受益者負擔原則;公眾參與原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制度基本制度是指按照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則確立的、具體表現并普遍適用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各個領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特別制度,是指在各單項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中為實現立法目的而確立的具有領域性、針對性和特殊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中國確定基本制度的依據:具體體現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具體反映環境與保護法律的共通性、本質性的法律措施依據基本國情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通過對法的“立、改、廢”逐步完善。五類基本制度:環境標準制度、環境與資源保護規劃制度、環境費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治理恢復與補救制度【多選】綜合性環境保護法與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的關系1.綜合性環境保護法也稱環境基本法,是指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在一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體系內處于最高位階,對立法、行政和司法以及法律適用具有指導地位的法律。也被稱為“環境憲法”。從法律條文考察,綜合性環境保護法篇幅較短,目的主要與確立國家綜合性環境保護方針策略、調整環境與發展的關系、明確政府的環境責任、設立專門的環境問題對策委員會以及確立有關環境糾紛處理的法律適用問題;從法律規范內容上考察,綜合性環境保護法對政府環境責任規定較多,義務性、鼓勵性和授權性規范運用較多,很少對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職責作直接規定。2.中國現行2014年《環境保護法》的內容、地位和作用一般將《環境保護法》視為環境基本法;但并非國家基本法,實踐中將其稱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領域的牽頭法。其內容共分為七章:①總則。包括立法目的、“環境”的定義、法的適用范圍、基本國策、基本原則(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單位和個人的環保義務、環保發展方針、財政投入、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環保行政監督管理體制、獎勵措施、環境日等一般性規定。②監督管理。主要確立了環境保護規劃制度、政策制定要考慮環境影響、環境質量標準及環境基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與效力、環境監測及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跨區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聯防聯控機制、現場檢查制度、對環保產業和減排企業的鼓勵和支持、對污染物排放設施的查封和扣押、對政府部門的環保監督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等。③保護和改善環境。主要確立了地方政府對本轄區環境質量的責任和達標規劃、生態保護及補償制度、對大氣和水及土壤的調查和監測以及評估制度;此外還分別就農業與農村環境保護、海洋環境保護、城鄉建設中環境保護、鼓勵和引導使用環保產品、生活廢棄物回收、環境質量與公眾健康和公民的環保義務改等做了原則性規定。④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包括清潔生產和清潔能源制度、“三同時”制度、生產經營者的防治污染責任、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及設備和產品的淘汰與禁止引進制度、排污費和環境保護稅的繳納、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化學品和放射性物質物品管理、農業和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及資金支持、統籌城鄉環衛設施和環保公共設施、環境責任保險等。⑤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包括政府和企業的環境信息公開的主體和內容及方式、公眾獲取環境信息及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公眾參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舉報、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等。⑥法律責任。包括違反該法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責任、按日計罰制度、環境污染損害的民事責任、有關環境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的連帶責任、環境損害訴訟的特殊訴訟時效以及造成環境污染事故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準用性規定。⑦附則。包括該法生效時間。3.《環境保護法》與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的關系①與基本原則的關系:各國對基本原則作出明確規定的一般是綜合性環境保護法或者環境法典的總則部分,而環境與資源保護單項法律一般不對基本原則做明文宣示,而是通過具體規定隱晦地表示出基本原則的指導性及從屬性。②與基本制度的關系:第一,新《環境保護法》確立和完善了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基本制度體系。如環境與資源保護規劃制度、環境標準制度、環境監測制度、生態補償制度、排污許可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按日計罰制度等。第二,《環境保護法》所確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制度,為單項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確立特別制度奠定了基礎。第三,有些環境與資源保護特別制度還可以通過修訂《環境保護法》而上升為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制度。第二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2014新法確立基本原則5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一、協調發展原則【論述協調發展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1+2】】1.協調發展是指經濟社會發展要充分考慮環境與資源的承載力,使環境和資源既能滿足經濟社會的發展目標的需要,又能夠使環境資源保持在滿足當代人和后代人對環境質量要求的水平上,從而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的統一。2.內涵①協調發展是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在發展過程中的統一協調。只有處理好環境與發展的關系,人類社會才可能在保證生存環境的基礎上繼續進步繁榮。②協調發展的實質是重視環境與資源的保護,不能為了經濟發展而犧牲環境利益。片面強調經濟發展尤其是過分追求短期經濟利益,最終會制約經濟的長期穩定發展。③協調發展的目標是實現國家的可持續發展。1992年里約會議通過的《里約宣言》確立了“可持續發展”戰略,即“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其核心包括兩方面,即發展與限制。但發展是首要的,這種發展必須是可持續的,即對傳統發展模式和發展速度加以適當限制,經濟發展必須考慮環境、資源、能源的承載力,并為后代留下發展空間協調發展原則從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之間利益平衡的角度探索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道路,既體現了可持續發展關于發展與限制的本質與內涵,又比較具體并具有較強可實施性,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處理環境與發展關系的法律原則。3.協調發展原則的形成。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一是經濟發展優先論。主張先污染后治理。認為只有經濟發展水平提高、生活改善了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就會自然出現,人們也才會自覺保護環境。二是環境保護優先論。認為經濟的指數式發展會給環境資源帶來難以承受的壓力,并在某個時間達到極限。因而必須停止增長,把保護環境置于優先地位。三是協調發展論。這是對上述二者的折中。認為只有恰當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讓二者平衡、協調地發展,社會才能進步和繁榮。4.協調發展原則的法律規定。法定化:最新《環境保護法》規定: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第4條)。具體化:國務院2006年的《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指出“經濟社會發展必須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將區域經濟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有機結合起來”。5.協調發展原則的意義。第一,正確處理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皡f調發展”著重從事物之間橫向聯系角度提出了處理發展與環境之箭矛盾的對策,“可持續發展”則是從縱向、長遠角度提出了處理發展與環境之箭矛盾的對策,二者本質上完全一致。我們處理環境與發展的關系時,既要重視橫向的利益平衡,又要重視縱向的可持續發展。第二,有利于實現中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一直以來,中國環境質量惡化的主要根源之一是“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粗放式經濟發展方式,其不良后果是有限資源與能源的枯竭,環境與生存環境質量下降。協調發展原則強調環境資源承載力對經濟發展的制約,強調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有積極意義。第三,有利于實行社會長久繁榮與發展,是實現社會長久發展的基礎。協調發展原則要求在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之間尋求平衡,實質上是要求為人們提供健康適宜的生存環境。6.實現協調發展原則的措施①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事項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一體化決策。②通過“三同時”制度保障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同步進行。③通過循環經濟制度將經濟發展建立在環境承載力基礎上。④通過實施清潔生產制度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雙贏。⑤通過清潔能源制度解決環境對經濟的制約。中國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以促進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清潔的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同時正在研究制定《原子能法》,通過發展核電進一步優化能源結構。⑥通過綠色GDP核算等經濟政策促進和保障協調發展原則的實施。三同時制度通過建設項目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來落實環評報告中所提出的防止污染措施,進一步講協調發展落在實處。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對廢物進行再使用或將廢物作為原料進行利用與再生利用的經濟發展方式。其目的仍在于轉變傳統粗放式的經濟方式,走“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發展道路。清潔生產是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循環經濟是以資源與廢物為核心來預防污染;清潔生產是從生產過程為核心,從設計、原料、工藝、管理、產品、廢物等環節來預防而實現雙贏。綠色GDP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扣除了資源消耗成本和環境降級成本后經濟活動的最終成果,代表了國民經濟增長的凈正效應。預防原則(黃金原則) 1、預防原則:也稱環境損害預防原則,指針對一切可能影響環境的活動和行為,事先采取經濟、技術、法律、行政等各種手段和措施,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等損害結果的發生。2、內涵:①預防的對象是環境損害,這種損害是科學上確定的、形成共識的。如SO2造成酸雨損害、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的傷害。②預防的目的是避免或減少環境損害。預防原則的核心是預防損害的發生,防患于未然。③預防的性質屬于事前積極控制。預防原則是國際社會公認的環保領域的“黃金規則”。3、風險預防原則:也稱謹慎原則,指遇有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的威脅時,不得以缺乏科學充分確實證據為理由,延遲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環境惡化。4、損害預防與風險預防的區別:①預防對象不同,風險預防原則適用于預防嚴重的或不可逆轉的環境威脅;損害預防原則適用于所有環境損害,包括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②科學確定性的判斷不同。風險預防的損害具有科學不確定性;損害預防的損害在科學上是確定的。從中國新《環境保護法》確立的企業外部管理制度(如環境監測、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三同時)和內部管理制度(如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且污染排放少的工藝、綜合利用廢棄物)看,預防原則并沒有包含“謹慎”和“風險預防”在內。5、意義;①采取預防措施可以用較低成本獲取較大的環境效益。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一旦產生都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生態損失,要花巨資進行污染治理和生態恢復。但若能預防污染,會大大降低治理污染的成本。②采取預防措施有利于扭轉我國環境保護的被動局面。使環境保護工作從被動變主動、從消極變積極。6、措施;①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決策階段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法》特從別注重從環境影響評價的過程與程序來控制規劃與項目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②通過“三同時”制度在建設階段落實③通過清潔生產制度在生產階段落實④通過循環經濟制度在資源廢物循環階段落實⑤通過排污證制度在排污階段落實。三、受益者負擔原則【論述含義:1+四個誰】1.受益者負擔原則是指開發利用環境和資源或排放污然物,對環境造成不利影響和危害者,應當支付由其活動所造成的環境損害費用,并承擔治理其造成的環境污染與破壞的責任。包括“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利用誰補償、誰污染誰治理”四個方面的內容?!罢l開發誰保護”指開發自然資源與環境的企業和個人,必須在開發自然資源的同時,負擔保護生態環境的責任和義務?!罢l破壞誰恢復”指環境與資源的破壞者,應當承擔修復生態環境功能的責任和義務。“誰利用誰補償”指環境與資源的利用者,應當承擔生態補償的責任和義務?!罢l污染誰治理”指環境的污染者,應當承擔治理污染的責任和義務。開發者、破壞者、利用者負責原則強調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污染者負責原則強調對污染的治理。責任主體還包括地方政府。2.理解該原則時注意:第一,受益者負擔實質上是主體所承擔的一種法律義務而非法律后果,不同于環境法律責任中的法律制裁;第二,所承擔的主要是經濟責任,并不影響因違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法規或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所應承擔的刑事、行政及民事賠償責任。3.形成。該原則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1972年提出的“污染者負擔原則”演變形成的。1990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提出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利用誰補償”方針。隨著環保范圍從污染防治擴大到自然保護和物質消費領域,污染者負擔原則的適用范圍逐步擴大。2004年修改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2008年《循環經濟促進法》由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等共同承擔產品及廢棄物的環境影響成本。4.意義①實現社會公平。受益者負擔原則的本質是將污染者的污染成本內在化。讓污染成本進入產品價格,促進資源合理分配,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同時也減少政府公共支出,減輕納稅人負擔。②降低環境保護的成本。這是對資源的最合理配置,也是最有效率的環境保護方法,從而取得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雙贏。③最大程度保護環境質量。將經濟活動與環境保護同步進行。5.措施①實行排污收費制度。征收排污費被公認為是環境成本內在化的有效手段。將排污費作為企業支出的一部分并納入成本核算,有效引導了企業治污的積極性。②實行生態補償制度。即根據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生態保護成本、發展機會成本,綜合運用行政和市場手段,調整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與利用者等相關各方之間利益關系的環境經濟政策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制度。生態補償的本質是由生態服務功能受益者向生態服務功能提供者付費,真正體現受益者負擔原則。③征收環境保護稅。一是一般環境稅,以籌集資金為主要目的普遍征收;二是污染排放稅,根據“污染者付費”原則征收,稅基與污染物數量直接相關;三是污染產品稅,依據“使用者付費“原則征收,征收對象是有潛在污染的產品。④實行土地復墾制度。土地復墾是指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罢l毀損、誰復墾“。四、公眾參與原則【簡答含義=1+2】1、公眾參與原則,也稱環境民主原則、依靠群眾保護環境原則,是指公眾對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開發決策、建設項目有相應的知情、參與決策和監督的權利。2、內涵:①參與主體是公眾。環保非政府組織②參與對象,主要是影響到公眾環境利益的建設項目。③參與方式:主要是通過法定程序進行。④參與內容: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決策權、監督權。我國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保障公眾參與的開展。形成:中國早在1973年召開的第一次全國環境會議上提出的32字環境保護方針中就包含有“依靠群眾、大家動手”這種樸素的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思想。1992年里約會議后得到廣泛承認和深入人心。之后在國務院于1994年通過的《中國21世紀議程-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五條、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都不同程度地進行了規定。4.實施公眾參與原則的制度措施:【簡答/多選】①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眾參與制度:《環境保護法》將公眾參與原則制度化,《環境影響評價法》更是我國將公眾參與原則制度化的第一部環境保護立法。②環境行政許可和環境行政處罰中對聽證與處罰過程中的公眾參與進行了規定。③環境信息公開與披露制度。新《環境保護法》規定:各級政府環保主管部門和其他環保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保主管部門和其他環保監管部門,應當將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名單。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的,由縣以上地方政府環保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公告。一是早期公開。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征求意見(56條)。二是全面公開。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后,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應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應責成建設單位征求公眾意見。2007年《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政府環保部門應當主動公開環境保護規劃、環境質量狀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分配及落實情況、排污許可證發放情況等政府環境信息,公開方式包括政府網站、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鼓勵企業自愿公開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和去向以及企業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④鼓勵各類非政府環保組織代表公眾參與環境決策。⑤建立公眾參與的司法保障制度。一是新《環境保護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保主管部門或其他有環保監部門舉報;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㈠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㈡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2012年民訴法增加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同時,貴陽、云南、江等省市試點建立了環保法庭。實踐中也出現了成功的環保公益訴訟案例等。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制度環境標準制度(1)環境標準是指為了保護人群健康、保護社會財富和維護生態平衡,就環境質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環境監測方法及其他需要的事項,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制定的各種技術與規范的總稱。分類:總體包括五類,即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環境標準樣品標準、環境基礎標準。此外環境保護部(即原國家環??偩郑┻€可以制定環境保護部標準。其中:①必須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有:環境質量標準(國家級、地方級);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染允許限度)。②鼓勵采用的推薦性標準(一旦被強制性環境標準所引用就必須強制執行)有: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環境標準樣品標準、環境基礎標準。(2)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由環保部提出編制計劃,國家質監總局下達計劃后由環保部制定,環保部和國家質監總局聯合發布。環境基礎標準、環境標準樣品標準、環境檢測方法標準由環保部提計劃、制定,國家質監總局下達計劃、審批,環保部和國家質監總局聯合發布。例:負責制定、發布國家環境標準的機構:環保部。質監總局是下計劃、聯合發布。2.環境質量標準與污染物排放標準(1)環境質量標準:是為了保護自然環境、人體健康、社會物質財富,限制環境中的有害物質和因素所作的控制性規定,是滿足環境達到規定使用功能和生態環境質量的基本要求,分國家和地方兩級。①國務院環保部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在整個環境標準中處于核心地位,是國家環境政策目標的綜合反映和體現,是國家實行環境保護規劃、控制污染以及分級、分類管理環境和科學評價環境質量的基礎,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主要科學依據,也是判斷某地域環境質量狀況和是否受到污染的直接依據。②省級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環保部備案。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環境質量標準的強制性主要表現在對政府環境管理行為的約束,是考評各級政府負責人環保工作的直接依據。③實施:經環?;蚱渌鞴懿块T按照環境質量功能區劃要求,在各劃定區域內明確適用不同類別的標準數值后才具有法的約束力。對不同環境質量功能區的劃定是主管部門的行政裁量行為,在各功能區內從事生產生活的公民負有容忍一定程度污染的義務,但對環境質量功能區的劃定應當聽取公眾意見。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環境基準一般是指一定環境中污染物對人體或生物沒有任何不良影響的最大劑量(無作用劑量)或對人體和生物產生不良影響的最小劑量(閾劑量)。這是制定環境質量標準的客觀科學依據。(2)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為實現環境質量標準,結合技術經濟條件和環境特點,限制排入環境中的污染物或對環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所作的控制規定。①性質:污染物排放標準是針對污染物排放所規定的最大限值。編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主要依據是環境質量標準。②制定:國務院環保部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省級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要上報國務院環保部備案。向已有地方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的嚴于國家的】。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對于同類行業污染源或產品污染源,在相同環境功能區劃內采用相同檢測方法,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項目限值、控制要求,在其有效期內嚴于相應時期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既可以是適用于特定行業或特定產品污染源的行業型污染物排放標準,也可以是適用于所有行業的綜合性污染源排放標準。③效力: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具有直接的約束力。一般將污染物排放標準作為判斷排污行為是否違法的客觀標準和依據。(3)強制性環境標準與環境行政的關系①環境行政效力:強制性環境標準即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本屬于技術規范,從法的角度看其規范性并不確定。為提高環境行政決策的效率、減少行政機關對各類環境利用行為的審查程序、填補法律在具體規定上的不足,必須通過授權專門的主管部門制定專業性較強的科技標準規范并適用于不同環境利用行為,它們可以彌補環境立法的不足,體現出對環保法律關系的參與主體在環保法律規范適用上的預見性、確定性和可規則性。因此,將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作為國家強制性標準授權環境行政部門按照不同環境地域要求予以分別適用是非常重要的。②具體適用:強制性環境標準本身不屬于法的規范,其具體適用需附于法定環境行政決定即公法上的判斷。強制性環境標準不具有判斷或決定平等主體間是否存在環境妨害或侵害的法的效力。必須經環境立法確認并由環保等主管部門決定適用后才具有相應的法的約束力。③制定權限:由環保部門享有。環保部門對個案適用具有較大裁量空間,因此公眾參與環境決策就非常重要。強制性標準的適用因涉及公共利益發生糾紛時,應進行司法審查。3.推薦性環境標準(1)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環境標準樣品標準、環境基礎標準【尺子的功能】此三個環境標準要在全國統一,因此只有國家標準,沒有地方標準。這類標準的制定權限來源于《標準化法》的授權,由國務院環保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制定,屬于指導環境監測和實施環境監督的技術規范,不具有法的拘束力。認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可以用上述三類環境標準所規定的技術規范判斷監測方法及測定技術等操作程序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環境標準規定。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是為了監測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規范采樣、分析測試、數據處理等技術而制定的技術規范。環境標準樣品標準是為了保證環境監測數據的準確、可靠,對用于量值傳遞或質量控制的材料、實物的樣品而制定的技術規范。環境基礎標準就是對環境保護工作中需要統一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代碼、圖形、指南、導則以及信息編碼等所作的規定。案例:環保部門發現A企業存在超標排污行為,給予行政處罰。A認為,環保部門在現場檢查時進行的排污監測過程不符合環境監測方法標準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因此得出的監測結果不能作為處罰依據。環保部門認為,雖然監測過程未完全符合相關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的規定,但不影響監測結果的準確性,所得結論可以作為處罰依據。問:A的主張是否成立?答:環境標準無強制約束力,經環保部門確認適用才能生效。監測方法和過程要符合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的規定,否則結果不能采信,不能認定超標與否。(2)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業標準:環境保護部標準特指需要在全國環境保護工作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而又沒有國家環境標準時由環境保護部制定的標準。這屬于行業標準,不屬于國家標準。目前主要局限于環境基礎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兩大類,屬于推薦性標準。環境保護部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負責制定,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國務院有關環境與資源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在本部門范圍內制定統一適用的行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3)企業排放標準:是指企業自行制定的比國家或地方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一般不具有法的拘束力。但在下列兩個情況下應認可其法的拘束力:①在企業與政府或周邊居民簽訂的環境協議中作為企業義務明確規定;②司法機關認可某些領域的企業排放標準可以作為鑒定標準適用。【案例用到】二、環境規劃制度1環境與資源保護規劃及組成在中國,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環境保護篇章、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家各類生態建設和保護規劃、專項環境保護規劃等共同組成的,以環境與資源保護為目的的規劃的統稱。中國新《環境保護法》(13、17、19、20、28條)《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規定了環境資源規劃。2類型(1)由國務院編制、由全國人大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中的環保篇章,在所有環境與自然保護規劃中處于最高地位。國家級主體功能區規劃由國務院審議通過,其他各類專項規劃由國務院主管部門編制并報國務院批準實施。國務院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包含三層次:一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二是在綱要指導下由國務院主管部門編制重點專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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