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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跨境電子商務平臺行為指引 3 3 4 5 7 8 9 十、跨境電商業務的合規登記與境內外業務有效區分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行為指引 六、積極履行登記備案義務 跨境電子商務消費者行為指引 一、學習了解跨境零售進口消費模式的特殊性 1當前,世界正加速邁入數字經濟時代,以數據為生產要發展,成為驅動全球經濟增長的新引擎。跨境數字貿易作為數字貿易新業態新模式,是我國對外貿易進入發展新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的創新實踐,對激發外貿主體活力,拓展外貿發展空間,提升外貿運行效率,穩定外貿產業鏈供應鏈具跨境數字貿易的蓬勃發展亦將帶來新的法律風險與合規議題,并對跨境數字貿易領域的平臺、企業、消費者等相履行自營業務標記義務、建立健全個人信息(數據)跨境流動合規機制,企業應完善跨境商品質量溯源及管控體系、建立健全海外知識產權合規機制,消費者應充分閱讀理解跨境依法保障跨境數字貿易相關主體合法權益,持續優化跨境數字貿易發展法治環境,以審判工作現代化促進跨境數字貿易產業發展壯大,是杭州互聯網法院的法定職責和重要使命。杭州互聯網法院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戰略部署,貫徹落實上級法院部署要求,以高標準打造新時代互聯網法院為牽引,持續推動互聯網司法改革創新走深走實,努力成為國際網絡糾紛解決優選地,服務保障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杭2數字貿易高質量發展的結合點和著力點,根據杭州互聯網法院跨境數字貿易審判工作實踐,反復調研論證,編寫《杭州互聯網法院跨境貿易法庭跨境電子商務多元主體行為指引》,共分為平臺編、企業編、消費者編三部分內容,旨在為中外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司法指引,為跨境數字貿易市場行為明確規則,以高質量司法服務保障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以互聯網法院現代化服務保障中國式現代化。3跨境電子商務平臺行為指引一、嚴格審查平臺內經營者準入資質跨境電商行業實際,建議平臺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對進入平臺銷售的商品是否符合跨境電商有關監管要境電商企業提供原產地證明和境外物流鏈路證明并進行核規范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4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為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非經營用戶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節有關規定。二、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取必要措施予以糾正,使普通消費者對交易主體產生混淆,規范指引:5《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七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三、建立健全個人信息(數據)跨境流動合規機制般需重點關注兩方面的問題:1.自身主體類別的有效判斷。但并不意味著個人信息處理者可自由選擇向境外提供個人6息出境方式。2.責任義務的有效履行。個人信息處理者除需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文件等保障個人信息跨境流動中的數件中明確約定數據安全保護責任義務”并列舉了具體內容;規范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三十八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因業務等需要,確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二)按照國家網信部門的規定經專業機構進行個人信息保護認(三)按照國家網信部門制定的標準合同與境外接收方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7(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網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條件等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其規定執行。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處理個人信息的活動達到本法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標準。第三十九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應當向個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個人信息的種類以及個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規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項,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第四十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個人信息達到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存儲在境內。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網信部門規定可以不進行安全評估的,從其規定。四、建立健全跨境電商經營活動可回溯信息系統8規范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六十二條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五、優化完善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的在線糾紛解決的服務已成為整個電子商務交易鏈條中不9鑒定與認證,加之部分售后保障不健全,雙方信息不對稱,規范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六十三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并公示爭議解決規則,根據自愿原則,公平、公正地解決當事人六、建立健全跨境商品質量管理體系規范指引:《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四、按照“政府部門、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境內服務商、消費者各負其責”的原則,明確各方責任,實施有效監管。(二)跨境電商平臺6.建立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在網站醒目位置及時發布商品風險監測信息、監管部門發布的預警信息等。督促跨境電商企業加強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當商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時,敦促跨境電商企業做好商品召回、處理,并做好報告工作。對不采取主動召回處理措施的跨境電商企業,可采取暫停其跨境電商業務的處罰措施。七、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建設規范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五十八條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第五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投訴、舉報。第六十一條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平臺內經營者發生爭議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四、按照“政府部門、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境內服務商、消費者各負其責”的原則,明確各方責任,實施有效監管。(二)跨境電商平臺5.建立消費糾紛處理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平臺內購買商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平臺須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履行先行賠付責任。八、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信用評價制度基于消費者的評價信息建立多維度的平臺內商家信用評級差評率與平臺內平均水平的對比、商品好評率等客觀指標,與眾多消費者的評價留言等較主觀體驗指標作出綜合判定。規范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九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九、健全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機制規范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十、跨境電商業務的合規登記與境內外業務有效區分獨立的區塊或頻道為跨境電商企業和國內電商企業提供平規范指引:《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四、按照“政府部門、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境內服務商、消費者各負其責”的原則,明確各方責任,實施有效監管。(二)跨境電商平臺1.平臺運營主體應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并按相關規定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接受相關部門監管,配合開展后續管理和執法工作。4.對平臺入駐企業既有跨境電商企業,也有國內電商企業的,應建立相互獨立的區塊或頻道為跨境電商企業和國內電商企業提供平臺服務,或以明顯標識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區分,避免誤導消費者。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行為指引一、建立健全跨境商品質量溯源及管控體系規范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四、按照“政府部門、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境內服務商、消費者各負其責”的原則,明確各方責任,實施有效監管。(一)跨境電商企業1.承擔商品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并按規定履行相關義務。應委托一家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由其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承擔如實申報責任,依法接受相關部門監管,并承擔民事連帶責任。4.建立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包括收發貨質量管理、庫內質量管控、供應商管理等。5.建立健全網購保稅進口商品質量追溯體系,追溯信息應至少涵蓋國外啟運地至國內消費者的完整物流軌跡,鼓勵向海外發貨人、商品生產商等上游溯源。二、強化跨境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建設在商品訂購網頁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費者提供風險告知書,電商零售進口的“消費者”和“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經營者”境電商企業往往通過商品頁面聲明的方式排除適用七天無1.對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應當明確標注;2.對于日無理由退貨;3.依約定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不僅在規范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四、按照“政府部門、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境內服務商、消費者各負其責”的原則,明確各方責任,實施有效監管。(一)跨境電商企業2.承擔消費者權益保障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換貨服務、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對商品質量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賠付責任等。當發現相關商品存在質量安全風險或發生質量安全問題時,應立即停止銷售,召回已銷售商品并妥善處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并及時將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海關等監管部門報告。3.履行對消費者的提醒告知義務,會同跨境電商平臺在商品訂購網頁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費者提供風險告知書,消費者確認同意后方可下單購買。告知書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1)相關商品符合原產地有關質量、安全、衛生、環保、標識等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但可能與我國標準存在差異。消費者自行承擔相關風險。(2)相關商品直接購自境外,可能無中文標簽,消費者可通過網站查看商品中文電子標簽。(3)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僅限個人自用,不得再次銷售。三、加強跨境數字貿易中跨境電子支付資金安全風險防海企業同意海外消費者使用信用卡支付以獲取更多交易機費者惡意誘導出海企業在平臺外交易并造成平臺內有匯款、四、建立健全個人信息(數據)跨境流動合規機制在個人信息(數據)跨境流動場景中,跨境電商企業一般需重點關注兩方面的問題:1.自身主體類別的有效判斷。個人信息出境方式。2.責任義務的有效履行。個人信息處理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文件等保障個人信息跨境流動務”。規范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三十八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因業務等需要,確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二)按照國家網信部門的規定經專業機構進行個人信息保護認(三)按照國家網信部門制定的標準合同與境外接收方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網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條件等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其規定執行。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處理個人信息的活動達到本法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標準。第三十九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應當向個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個人信息的種類以及個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規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項,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第四十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個人信息達到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存儲在境內。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網信部門規定可以不進行安全評估的,從其規定。五、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合規機制護環境進行充分調查以安排知識產權風險防范的相關計劃訴通知,可選擇如下處理方式:1.明確不存在侵權行為的,應及時向平臺經營者提交不侵權聲明及相關權利證明材料或授權書。2.研判認為侵權可能性較小的,可積極向平臺申訴并說明具體理由(如對相關商標名稱的使用系描述性使3.研判認為構成侵權可能性較大時,應主動下架商品、刪除規范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六、積極履行登記備案義務跨境電商企業及其從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的境內關單位備案管理的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海關信息登記或備案規范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第二十八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為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辦理登記提供便利。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并應當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七、防范跨境電商商品走私風險跨境電商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應嚴格遵守禁止性行為規定,避免因對相關銷售行為屬性存在誤解而涉嫌商品走私。境電商零售進口渠道中消費者退貨的商品存放在境內進行為:1.組織內部人員利用其個人購買額度內的稅率優惠,規模性地購買本企業銷售的保稅商品,用于二次銷售;2.通過售;3.利用技術手段,通過秒殺等形式大幅度降低保稅商品規范指引:一、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作為納稅義務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適用于從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范圍內的以下商品:(一)所有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二)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但快遞、郵政企業能夠統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并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不屬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以及無法提供交易、支八、積極應對外國法院臨時禁令實踐中存在部分境外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向外國法院的保護范圍,根據分析結果來確定后續與對方溝通的策略。若研判認為構成侵權的,應主動下架商品、刪除商品鏈接,九、防范因跨境電商進口商品的促銷定價導致的稅務隱規范指引:《關于明確跨境電商進口商品完稅價格認定問題的通知》(稅管函[2016]73號)優惠促銷行為是電商常見的營銷方式,常見的促銷形式就有幾十種甚至過百種。促銷后部分商品的零售交易價格可能明顯低于成本甚至接近零元,完稅價格的認定難度較大。對此,各關應遵循以下原則對優惠促銷價格進行認定:第一,按照實際交易價格原則,以訂單價格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訂單價格原則上不能為零。第二,對直接打折、滿減等優惠促銷價格的認定應遵守公平、公開原則,即優惠促銷應是適用于所有消費者,而非僅針對特定對象或特定人群的,海關以訂單價格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第三,在訂單支付中使用電商代金券、優惠券、積分等虛擬貨幣形式支付的“優惠減免金額”,不應在完稅價格中扣除,應以訂單價格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十、防范保稅倉內貨物的監管違規風險保稅倉模式的跨境進口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稅倉內貨物賬目變動或貨物進出庫和進出境直接關系到關規范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第十九條保稅倉儲貨物入庫時,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憑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貨物報關入庫手續,海關對報關入庫貨物的品種、數金額進行審核,并對入庫貨物進行核注登記。第二十六條保稅倉儲貨物在存儲期間發生損毀或者滅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稅倉庫應當依法向海關繳納損毀、滅失貨物的稅款,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跨境電子商務消費者行為指引一、學習了解跨境零售進口消費模式的特殊性費者與跨境電商平臺經營者之間形成網絡服務合同法律關規范指引:《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一、本通知所稱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是指中國境內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自境外購買商品,并通過“網購保稅進口”運遞進境的消費行為。二、加強對跨境電商平臺及跨境零售業務的甄別選擇能消費者應注意對電商平臺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和商平臺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和非跨境電商零售業務區三、充分閱讀理解跨境電商交易風險告知書消費者在跨境電商平臺下單購物前須仔細閱讀跨境電規范指引:《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四、按照“政府部門、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境內服務商、消費者各負其責”的原則,明確各方責任,實施有效監管。(四)消費者2.購買前應當認真、詳細閱讀電商網站上的風險告知書內容,結合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做出判斷,同意告知書內容后方可下單購買。四、事前了解跨境零售商品原產地的相關技術標準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作為一種新興貿易模式具有特殊性,規范指引:《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四、按照“政府部門、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境內服務商、消費者各負其責”的原則,明確各方責任,實施有效監管。(一)跨境電商企業3.履行對消費者的提醒告知義務,會同跨境電商平臺在商品訂購網頁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費者提供風險告知書,消費者確認同意后方可下單購買。告知書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1)相關商品符合原產地有關質量、安全、衛生、環保、標識等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但可能與我國標準存在差異。消費者自行承擔相關風險。五、充分查閱跨境零售商品中文電子標簽現有規則對跨境零售商品中的中文紙質標簽沒有強制來大量涌現的跨境零售食品的中文電子標簽效力未作出強規范指引:《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四、按照“政府部門、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境內服務商、消費者各負其責”的原則,明確各方責任,實施有效監管。(一)跨境電商企業3.履行對消費者的提醒告知義務,會同跨境電商平臺在商品訂購網頁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費者提供風險告知書,消費者確認同意后方可下單購買。告知書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2)相關商品直接購自境外,可能無中文標簽,消費者可通過網站查看商品中文電子標簽。六、事前明確所購跨境零售商品退換貨條件跨境電商商品具有排除七日無理由退貨適用的可能性,退貨權利顯得更為必要。但跨境電商在業態上具有特殊性,在跨境電商領域對消費者提出的七天無理由退貨應區分場十五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不適用無理由退貨規則。第三,品退還義務,導致商品超過退關時限,無法辦理退關手續,規范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無理由退貨制度】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七、防范因二次銷售跨境零售商品導致的走私風險后偶發性地銷售,也應注意合規風險,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規范指引:《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四、按照“政府部門、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境內服務商、消費者各負其責”的原則,明確各方責任,實施有效監管。(四)消費者3.對于已購買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得再次銷售。《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8〕49號三、已經購買的電商進口商品屬于消費者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原則上不允許網購保稅進口商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開展“網購保稅+線下自提”模式。八、有效區分跨境電商平臺自營與他營業務于普通的商家-平臺-消費者的三角關系,在自營業務中,跨規范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七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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