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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家司法考試卷四(商法)模擬試卷1(共9套)(共217題)國家司法考試卷四(商法)模擬試卷第1套一、分析題(本題共16題,每題1.0分,共16分。)A、B、C合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業,出資比例為2:3:5。因購車款不足就向D銀行貸款20萬元,以一輛奧迪轎車做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后因流動資金不足,合伙企業又以該車質押向E借款1萬元。在合伙企業把汽車交付E的途中,車撞行人L,需住院費1萬元。同時車也受損。后經合伙企業同意把該車送修,修理費2萬元,未付修車款,車被H修理店留置。問題:1、如果合伙人C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份額應如何處理?標準答案:如A、B一致同意,且C之繼承人同意,C之繼承人可成為合伙人,否則該份額應予分出。《合伙企業法》第50條:“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一)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二)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三)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币勒赵摋l第1款、第2款的規定,合伙人死亡后,其合伙份額存在兩種情形,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經繼承人愿意,繼承人可以成為合伙人,任何一方不愿意則退還財產份額。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被撞傷的L住院費1萬元,有無優先受償權?假使L正好也欠合伙企業1萬元貸款未付,則合伙企業能否主張抵銷?標準答案:無優先受償權,合伙企業不能主張抵銷。優先受償權是法定的權利,人身損害賠償金(住院費)并沒有被法律規定為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因而其無優先受償權。但是,債務人合伙企業也不能主張抵銷。因為人身損害賠償之債與借貸之債不屬于同一品質,同一種類之債,故不能適用單方抵銷?!逗贤ā返?9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钡?00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定一致,也可以抵銷。”依據這樣的規定,享有法定抵銷權的前提是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2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比松韨r償請求權屬于專屬于人身的權利,因而與一般的財產債權不屬于同一品質、種類的債權,當事人一方不得行使法定抵銷權。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某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開辦了一家普通合伙企業,甲出資3萬元、乙出資2萬元,丙以勞務出資,合伙協議訂立得比較簡單,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只約定三人共同管理企業。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財產份額轉讓給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數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時,該合伙企業欠長城公司貨款3萬元一直未還。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其朋友的4萬元貸款提供擔保,銀行對甲的私自行為并不知情。第二年4月,由于經營不善,該合伙企業宣告解散,企業又負債9萬元無法清償。問題:3、丁認為長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發生的,與自己無關,自己不應該對該筆債務承擔責任,丁的看法是否正確?標準答案:丁的看法不正確。盡管合伙企業對長城公司的欠款是在丁入伙之前發生的,但《合伙企業法》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丁需要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4、丙認為其早已于6月退伙,該合伙企業的債務與其無關,丙的看法是否正確?標準答案:丙的看法并不完全正確。盡管丙早已于6月退伙,但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該合伙企業的債務并不是與丙一點關系都沒有,丙對于6月前的企業債務如長城公司的欠款就要與其他的合伙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5、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償貸款,銀行是否有權要求合伙企業承擔擔保責任?標準答案: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償4萬元貸款,銀行有權要求合伙企業承擔擔保責任。盡管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需要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但由于該合伙企業是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全體合伙人都有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而甲私自提供了擔保的行為銀行并不知情,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合伙企業應向銀行承擔擔保責任。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6、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該普通合伙企業的財產提供擔保后,一致同意將其除名,該決議是否有效?標準答案:該決議是有效的。因為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或者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7、在合伙企業清算后,長城公司、貸款銀行和該合伙企業的債權人認為乙個人資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償,這些債權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標準答案:可以得到支持。因為以合伙企業財產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業分擔虧損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但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承擔了清償責任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進行追償。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魏超、梁權、張亭三人達成一書面合伙協議,約定各自出資2萬元,共6萬元,開立一家小飯館(普通合伙企業),并按出資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擔虧損。該飯館取名“順達飯莊”,某年1月經核準注冊,取得營業執照,開始營業。到年底,因經營管理不善,順達飯莊負債累累,欠金星裝修公司4萬元錢尚未償還。此時張亭提出退伙,魏超、梁權二人不同意。張亭于第二年2月提走其出資2萬元,自行退出。魏、梁二人繼續經營順達飯莊。后9月,魏、梁二人為了增加菜的花樣,招攬食客,于是想招聘四川名廚,推出四川火鍋系列,但資金不足。于是魏、梁二人向王光提出借款2萬元,年底歸還。王光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條件,若飯莊盈利后,魏、梁二人除還本付息外,還應將所得利潤分與其一份;若不盈利,魏、梁二人則屆時還本付息。推出四川火鍋系列后,飯莊并未盈利,虧損仍然繼續,到年底,又虧損了1萬元。此時,金星裝修公司因向順達飯莊索債不成,便訴至法院,同時王光也因魏、梁二人不能屆時還本付息,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對此進行合并審理。問題:8、被告方張亭認為,自己已退伙,故順達飯莊所欠全部債務應由魏超、梁權承擔。張亭的辯稱有理由嗎?為什么?標準答案:張亭應對退伙之前順達飯莊所欠債務承擔責任,而對此后順達飯莊所欠債務不再承擔責任。故其辯稱沒有理由?!逗匣锲髽I法》第53條規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案中,張亭退伙時,順達飯莊尚欠金星裝修公司4萬元債務未還,故張亭對飯莊欠金星裝修公司4萬元債務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對其退伙之后向王光借款2萬元不再承擔任何責任。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9、被告方魏超、梁權認為,張亭不經二人同意,自行退伙無效,故按合伙協議,順達飯莊對金星裝修公司所欠4萬元債務、對王光所欠2萬元債務以及對飯莊的虧損均應承擔三分之一的份額。魏、梁的辯稱有理由嗎?標準答案:沒有理由。張亭的自行退伙是有效的,他只對退伙前的債務和虧損承擔責任?!逗匣锲髽I法》第46條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見,退伙是自愿的。本案中三人的合伙經營飯館的協議中未約定經營期限,張亭有權退伙,盡管其他兩個合伙人不同意,但張亭在提出退伙一個多月之后才提走出資退伙,且對合伙企業事務執行并未造成不利影響,魏、梁仍在繼續經營飯莊,所以張亭的退伙有效。但是張亭抽走出資退伙,對退伙之前飯莊的虧損和債務應按合伙協議的約定承擔,且對外承擔連帶責任。但對退伙之后的虧損和債務不負責任。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0、法院審理本案中,有人認為原告王光名為借款給魏、梁,但他參與飯店的盈虧分配,實為一種合伙關系,所以對飯店經營四川火鍋的虧損,王光也應分擔。這種意見有道理嗎?標準答案:沒有道理。王光并未成為合伙人之一,不應承擔順達飯莊的虧損。本案中,王光同意借款的條件是無論盈虧,魏、梁均要還本付息,王光對飯莊的經營只享盈利不擔虧損,故王光與魏、梁之間只存在借款合同關系,不存在合伙關系。所以,對于飯店經營四川火鍋的虧損,王光沒有義務承擔。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1、設張亭于頭年底突然死亡,張亭的妻子吳蘭要成為合伙人,需具備哪些條件?標準答案:《合伙企業法》第50條規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一)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二)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三)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敝R點解析:暫無解析陸小光在北京某大學讀研究生,經濟上獨立于其家庭。2013年6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成立了一家個人獨資企業,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0元。開業后生意興隆,于是大華有限責任公司與陸小光協商參與該獨資企業的投資經營,投資50萬元人民幣。陸小光先后雇傭工作人員12名,但未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后因經營不善,負債100萬元。陸小光決定于2014年1月解散該個人獨資企業。問題:12、陸小光的企業負債,債權人可否要求以陸小光父母的財產清償?標準答案:陸小光成立的是個人獨資企業,依法應以陸小光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由于陸小光在經濟上獨立于其家庭,因此,債權人無權向其家庭求償。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3、陸小光的企業的注冊資本是否合法,為什么?標準答案: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8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但并不要求有最低注冊資金,據此,注冊資本20元可以成立個人獨資企業,陸小光的注冊資本合法。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4、陸小光的企業允許另一公司投資,共同經營的行為是否合法?標準答案: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8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只能由一個自然人投資。陸小光如果允許另外的企業注資,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并將企業改變為其他性質的企業。據此,陸小光允許大華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共同經營的行為違法。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5、該獨資企業員工的社會保險是否應該辦理?標準答案:《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3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痹谖覈鐣kU屬于強制性的保險,企業負有為職工辦理并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據此,該獨資企業應當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6、陸小光決定解散該獨資企業的行為是否有效?標準答案: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6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基于投資人的意思可以自行解散。據此,本題中陸小光決定解散獨資企業的行為有效。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國家司法考試卷四(商法)模擬試卷第2套一、分析題(本題共20題,每題1.0分,共20分。)2013年案例分析案情:2012年5月,興平家裝有限公司(下稱興平公司)與甲、乙、丙、丁四個自然人,共同出資設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稱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籌建階段,興平公司董事長馬瑋被指定為設立負責人,全面負責設立事務,馬瑋又委托甲協助處理公司設立事務。2012年5月25日,甲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與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以戊的房屋作為大昌公司將采的登記住所。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記成立,馬瑋為公司董事長,甲任公司總經理。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興平公司以一棟廠房出資;甲的出資是一套設備(未經評估驗資,甲申報其價值為150萬元)與現金100萬元。2013年2月,在馬瑋知情的情況下,甲偽造丙、丁的簽名,將丙、丁的全部股權轉讓至乙的名下,并辦理了登記變更手續。乙隨后于2013年5月,在馬瑋、甲均無異議的情況下,將登記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權作價300萬元,轉讓給不知情的吳耕,也辦理了登記變更等手續。現查明:第一,興平公司所出資的廠房,其所有權原屬于馬瑋父親;2011年5月,馬瑋在其父去世臺,以偽造遺囑的方式取得所有權,并于同年8月,以該廠房投資設立興平公司,馬瑋占股80%。而馬父遺產的真正繼承人,是馬瑋的弟弟馬祎。第二,甲的100萬元現金出資,系由其朋友滿鉞代墊,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將該100萬元自公司賬戶轉到自己賬戶,隨即按約還給滿鉞。第三,甲出資的設備,在2012年6月初,時值130萬元;在2013年1月,時值80萬元。(2013年試卷四第5題)問題:1、甲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與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其效力如何?為什么?標準答案:有效,設立中的公司可以實施法律行為。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張甲設備出資的實際出資額僅為80萬元,進而要求甲承擔相應的補足出資責任?為什么?標準答案:不可以。確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應以設備交付并移轉所有權至公司時為準,故應以2012年6月初之130萬元,作為確定甲承擔相應的補足出資責任的標準,對此可以參照《公司法解釋三》第9條、第15條。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3、在甲不能補足其100萬元現金出資時,滿鉞是否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為什么?標準答案:滿鉞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4、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還廠房?為什么?標準答案:可以。首先,因繼承無效,馬瑋不能因繼承取得廠房所有權,而其將廠房投資設立興平公司,因馬瑋是興平公司的董事長,其主觀惡意視為所代表公司的惡意,因此也不能使興平公司取得廠房所有權;其次,興平公司將該廠房再投資于大昌公司時,馬瑋又是大昌公司的設立負責人與成立后的公司董事長,同樣不能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權。因此所有權仍應歸屬于馬祎,可以向大昌公司請求返還。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權?為什么?標準答案:不能。乙與丙、丁間根本就不存在股權轉讓行為,丙、丁的簽字系由甲偽造,且乙在主觀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構成。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6、吳耕能否取得乙轉讓的全部股權?為什么?標準答案:可以。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權,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地轉讓給吳耕。至于乙所受讓的丙、丁的股權,雖然無效,但乙已登記于公司登記之中,且吳耕為善意,并已登人公司登記中,因此參照《公司法解釋三》第25、27條的原理,吳耕可以主張股權的善意取得。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012年案例分析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資設立鑫榮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榮公司),從事保溫隔熱高新建材的研發與生產。該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各股東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為44%、32%、13%、6%、5%。其中,丙將其對大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持股權折價成260萬元作為出資方式,經驗資后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甲任鑫榮公司董事長與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總經理。鑫榮公司成立后業績不佳,股東之間的分歧日益加劇。當年12月18日,該公司召開股東會,在乙的策動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對外簽約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如超出100萬元,甲須事先取得股東會同意。甲拒絕在決議上簽字。此后公司再也沒有召開股東會。2010年12月,甲認為產品研發要想取得實質進展,必須引進隆泰公司的一項新技術。甲未與其他股東商量,即以鑫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隆泰公司簽訂了金額為200萬元的技術轉讓合同。2011年5月,乙為資助其女赴美留學,向朋友張三借款50萬元,以其對鑫榮公司的股權作為擔保,并辦理了股權質權登記手續。2011年9月,大都房地產公司資金鏈斷裂,難以繼續支撐,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經審查,該公司尚有資產3000萬元,但負債已高達3億元,各股東包括丙的股權價值幾乎為零。2012年1月,鑒于鑫榮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及大股東與管理層間的矛盾,小股東丁與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損失。(2012年試卷四第4題)問題:7、2009年12月18日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如何?為什么?標準答案:該股東會決議有效。股東會有權就董事長的職權行使作出限制,且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已在決議上簽字。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8、甲以鑫榮公司名義與隆泰公司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標準答案:合同有效。盡管公司對董事長的職權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據合同法第50條規定,亦即越權行為有效規則,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9、乙為張三設定的股權質押效力如何?為什么?標準答案:股權質押有效,張三享有質權。因為已經按照規定辦理了股權質押登記。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0、大都房地產公司陷入破產,丙是否仍然對鑫榮公司享有股權?為什么?標準答案:丙仍然享有股權。因為丙已經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且丙以其對大都房地產公司的股權出資時,大都房地產公司并未陷入破產,也不存在虛假出資。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1、丁與戊可以通過何種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標準答案:丁、戊可以通過向其他股東或第三人轉讓股權的途徑退出公司,或聯合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解散公司的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010年案例分析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資設立北陵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萬元現金出資,丙以私有房屋出資,丁以專利權出資,戊以設備出資,各折價100萬元;甲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潤,甲得28%,其他四位股東各得18%,從第六年開始平均分配利潤。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過戶登記到公司名下,但事實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1個月,丁提出急需資金,向公司借款100萬元,公司為此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作出決議如下:同意借給丁100萬元,借期6個月,每月利息1萬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條。雖至今丁一直未歸還借款,但每月均付給公司利息1萬元。千山公司總經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設銀行借款1,000萬元,借期1年,王五請求北陵公司提供擔保。甲說:“公司章程規定我只有300萬元的擔保決定權,超過了要上股東會才行?!蓖跷逭f:“你放心,我保證一年到期就歸還銀行,到時候與你公司無關,只是按銀行要求做個手續?!奔椎K于情面,自己決定以公司名義給千山公司的貸款銀行出具了一份擔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難,其13歲的兒子幸存下來。北陵公司欲向農業銀行借款200萬元,以設備作為擔保,銀行同意,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將其股份全部轉讓給甲,甲愿意受讓。2010年7月,當地發生洪水災害,此時北陵公司的凈資產為120萬元,但尚欠萬水公司債務150萬元一直未還。北陵公司決定向當地的一家慈善機構捐款100萬元,與其簽訂了捐贈合同,但尚未交付。(2010年試卷四第6題)問題:12、北陵公司章程規定的關于公司前五年利潤分配的內容是否有效?為什么?標準答案:有效?!豆痉ā吩试S有限公司章程對利潤作出不按出資比例的分配方法。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3、丙作為出資的房屋未過戶到公司名下,對公司的設立產生怎樣的后果?在房屋已經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況下,丙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標準答案:不影響公司的有效設立。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4、丁向公司借款100萬元的行為是否構成抽逃注冊資金?為什么?標準答案:不構成。經過股東會決議,簽訂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對公司的債務。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5、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請求丁歸還借款,其請求權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什么?標準答案:未超過。因為丁作為債務人一直在履行債務。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6、北陵公司是否有權請求法院確認其向建設銀行出具的擔保函無效?為什么?標準答案:無權。因保證合同是甲與銀行之間的合同。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7、戊13歲的兒子能否繼承戊的股東資格而成為公司的股東?為什么?標準答案:能夠。因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東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8、如北陵公司不能償還農業銀行的200萬元暗款,銀行能否行使抵押權?為什么?標準答案:能。設備抵押可以不辦理登記。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9、乙向甲轉讓股份時,其他股東是否享有優先受讓權?為什么?標準答案:不享有。因為不是對外轉讓。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0、北陵公司與當地慈善機構的捐贈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萬水公司可否請求法院撤銷北陵公司的上述行為?為什么?標準答案:捐贈合同有效。萬水公司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北陵公司的捐贈行為,因其不履行債務而無償轉讓財產,損害了萬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關于債的保全撤銷權的條件。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國家司法考試卷四(商法)模擬試卷第3套一、論述題(本題共5題,每題1.0分,共5分。)1、試論商事登記的法律性質。標準答案:商事登記的法律性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商事登記是導致商主體設立、變更或終止的法律行為,其目的在于獲得商主體的資格和能力發生變化的結果。(2)商事登記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它必須按照法定要求將法定事項在法定主管機構辦理。(3)商事登記從本質上說,是國家利用公權力干預商事活動的行為,是一種公法上的行為,它是作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為集中的體現。(4)由于商事登記的結果在于導致商主體資格的變化,登記行為本身是創設和確立商事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因此它又是商法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試述商事登記目的、體系和我國商事登記制度的完善。標準答案:商事登記的基本目的在于為商事活動的參加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商事主體資格謀求法律確認。商事登記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賦予商事主體取得、變更或終止其商事權利能力和商事行為能力。對生產者來說,有了商事登記,即可與商人進行商品交易,期貨交易或現貨交易均可,無須為其營業的合法性擔憂;對商人來說,有了商事登記,即取得商法上的主體資格,可以使自己的合法經營受到法律保護。商事登記是商事主體取得合法主體資格的必要和唯一的途徑。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商事登記法,調整商事登記關系的法律散見于眾多的民事、商事實體法、程序法中。如《民法通則》、《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與其他國家的商事登記制度相比,我國目前的工商登記制度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第一,我國的工商登記制度已明顯表現出商事登記普遍適用于一切營利性營業主體(商主體)的統一特征。按照現行法的規定,無論是法人企業還是聯營、合伙企業,或是獨資企業、個體經營者,無論是公司企業還是非公司企業,無論是國內投資者設立的企業還是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凡欲在我國境內取得經營性主體資格或商事能力的,均須履行工商登記手續,并且其登記內容和程序在諸多方面都有明顯的相同處。這表明我國法律已經接受了商主體和商事登記的基本法律原則,并使之區別于非企業性民事主體的設立規則。第二,我國的工商登記制度已經表現出對“企業”或“工商業”更趨近于現代商法對于“商業”的理解。根據現行法的規定,無論是直接從事商業貿易的主體,還是從事加工、制造、采礦、運輸、金融、保險、倉儲的主體,或是從事飲食、服務、修理、旅游、廣告等“第三產業”的主體,實際上均受到工商登記制度的統一支配。這就是說,我國法律上的所謂企業或工商業登記本質上是指各種具有營利性質的營業行為(商行為)之總稱。但我國的商事登記目前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事實上仍處在不統一的單行法狀態。一方面,有關商事登記的一般規則和普遍性規則尚未得到統一的歸納和抽象;另一方面,對不同類型商主體的登記注冊和備案公示規定間又含有大量的重復和相悖之處。因此迫切要求盡快制定出一部適用于一切商事主體的商事登記法。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3、論商號權的性質。(武漢大學2005年考研真題)標準答案:商號,俗稱商業名稱,是商事主體在營業活動中表明自己的名稱。通常情況下,商事主體在營業中為法律行為的時候,或者同意其代理人使用以便與第三人發生交易的時候,用于署名的名稱,即商號。商業名稱權具有何種性質?一向有著不同的見解:其一,認為商業名稱權同商事主體本身緊密聯系在一起,是商事主體在營業上用以表明自己的名稱,商業名稱權與商事主體的存在相始終;商業名稱權一經取得,即在一定區域內排斥其他商事主體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商業名稱,與財產無關。所以,商業名稱權本質上是一種人格權(人身權)。其二,認為取得商業名稱權后,權利人即取得專用權,而且該權利還可以轉讓、繼承,成為轉讓和繼承的客體,商業名稱權不因商號的登記前后而有差別。它僅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其三,認為商業名稱權既有姓名權的排他效力,又有財產權的創設效力,可以轉讓或繼承。所以,商業名稱權兼具人格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這是對前兩種觀點的折衷。無疑,商業名稱權是商事主體表示自己的名稱所生之權,和自然人的姓名權有同樣的性質。同時,商業名稱是商事主體在營業上表示自己使用物的設備,可以成為轉讓的對象,具有財產的性質,或者,直接將其作為知識產權。所以,上述第三種見解是有道理的。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4、試述公司法的調整對象。標準答案:公司法的調整對象主要包括公司的全部組織關系和公司的部分經營關系。(1)就組織關系而言,公司法主要是規定公司的組織及其地位的法,因而公司法是側重調整公司組織關系的法。公司法所調整的公司組織關系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①發起人相互間或股東相互間的關系。這種關系發生于公司設立、變更和解散的全過程,包括制定及變更章程中發起人或股東的相互關系,公司在設立和解散程序中發起人或股東的相互關系等。就其內容而言,既有股東相互間的財產關系,也有股東相互間的人身關系。但無論是財產關系抑或是人身關系,都是在公司組織過程中發生的,因而歸根結底都是有財產或人身因素的組織關系。②股東與公司相互間的關系。在公司成立后,股東與公司雖在法律上互為獨立人格,公司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但因股東基于投資對公司享有股權,在股東與公司間仍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股東要行使股權,就必須在股東與公司間產生以自益權為內容的財產關系,以及以共益權為內容的管理關系。這些關系都要由公司法予以調整,是公司法的重要規范對象之一。③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相互問的關系。公司的常設組織機構一般有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這些組織機構是帶動公司運營的齒輪和紐帶,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它們相互間必須產生種種關系。為保證公司組織活動的有序進行,形成高效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自我約束機制.公司法就必須以相應的條款規定公司內部各類組織機構的地位及權利義務,從而將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相互間的關系置于公司法的調整范圍。④公司與國家經濟行政機關之間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公司在設立、變更和解散等活動中,與國家經濟行政機關之間不可避免地要發生種種具體的行政關系,包括公司與主管機關之間的審批和業務指導關系,以及公司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之間發生的注冊登記關系等。這些行政關系從廣義上說也是一種組織關系,公司法對此也有原則規定。(2)就經營關系而言,公司的經營活動是豐富多彩、紛繁復雜的,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也是多種多樣的。各國公司法雖對公司經營活動的調整范圍寬窄不一,但所有的公司法都不調整公司的全部經營活動,一般只調整那些與公司組織關系有密切聯系的經營關系。至于那些與公司組織關系無關的公司經營活動,如買賣合同關系等,則不由公司法調整。具體來說,與公司組織關系有聯系的活動,主要有股票的發行、交易,債券的發行、轉讓,以及資本的增加、減少和出資的轉讓等。即使對公司的此類活動,各國公司法的調整范圍也不盡一致,例如,英國、法國和德國的公司法對這些經營活動的規定就較為全面;而關國公司法則對股票的發行、交易等較少涉及,由其他法律予以規定。我國公司法雖對股票的發行作出了規定,但對股票交易問題則基本上不涉及,而由證券法來加以調整。(3)綜上可見,公司法對公司關系的調整側重于組織關系、內部關系,而對于公司經營關系、外部關系的調整則是次要的、輔助的。因此,完全可以說公司法基本上是組織法或主體法。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5、簡述現代企業制度的特點和內容。標準答案:特點:1.產權清晰所謂“產權清晰”,主要有兩層含義:(1)有具體的部門和機構代表國家對某些國有資產行使占有、使用、處置和收益等權利。(2)國有資產的邊界要“清晰”,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摸清家底”。首先要搞清實物形態國有資產的邊界;其次要搞清國有資產的價值和權利邊界,包括實物資產和金融資產的價值量,國有資產的權利形態,總資產減去債務后凈資產數量等。2.權責明確“權責明確”是指合理區分和確定企業所有者、經營者和勞動者各自的權利和責任。權利:所有者按其出資額,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企業破產時則對企業債務承擔相應的有限責任。企業在其存續期間,對由各個投資者投資形成的企業法人財產擁有占有、使用、處置和收益的權利,并以企業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經營者受所有者的委托在一定時期和范圍內擁有經營企業資產及其他生產要素并獲取相應收益的權利。勞動者按照與企業的合約擁有就業和獲取相應收益的權利。責任:包含了通常所說的承擔風險的內容。要做到“權責明確”,除了明確界定所有者、經營者、勞動者及其他企業利益相關者各自的權利和責任外,還必須使權利和責任相對應或相平衡。此外,在所有者、經營者、勞動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應當建立起相互依賴又相互制衡的機制,這是因為他們之間是不同的利益主體,既有共同利益的一面,也有不同乃至沖突的一面。相互制衡就要求明確彼此的權利、責任和義務,要求相互監督。3.政企分開“政企分開”的基本含義是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宏觀和行業管理職能與企業經營職能分開。(1)政企分開要求政府將原來與政府職能合一的企業經營職能分開后還給企業,改革以來進行的“放權讓利”、“擴大企業自主權”等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2)政企分開還要求企業將原來承擔的社會職能分離后交還給政府和社會。問題的關鍵還在于政府如何才能正確地行使而不是濫用其擁有的所有權。4.管理科學“管理科學”包括了企業組織合理化的含義;從較窄的意義上說,“管理科學”要求企業管理的各個方面,如質量管理、生產管理、供應管理、銷售管理、研究開發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科學化。管理致力于調動人的積極性、創造性,其核心是激勵、約束機制。根據以上分析,在較為具體的層面,現代企業制度大體可包括以下內容:1.企業資產具有明確的實物邊界和價值邊界,具有確定的政府機構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職能,切實承擔起相應的出資者責任。2.企業通常實行公司制度,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形成由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經理人員組成的相互依賴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并有效運轉。3.企業以生產經營為主要職能,有明確的盈利目標,各級管理人員和一般職工按經營業績和勞動貢獻獲取收益,住房分配、養老、醫療及其他福利事業由市場、社會或政府機構承擔。4.企業具有合理的組織結構,在生產、供銷、財務、研究開發、質量控制、勞動人事等方面形成了行之有效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和機制。5.企業有著剛性的預算約束和合理的財務結構,可以通過收購、兼并、聯合等方式謀求企業的擴展,經營不善難以為繼時,可通過破產、被兼并等方式尋求資產和其他生產要素的再配置。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二、名詞解釋(本題共11題,每題1.0分,共11分。)6、商號標準答案:商號,又稱商事名稱、商業名稱,它是指商主體在從事商行為時所使用的名稱,即商主體在商事交易中為法律行為時,用以署名或讓他的代理人用其與他人進行商事交往的名稱。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7、商號創設登記標準答案:商號創設登記是指商主體創立時商號的登記。它是商主體創立之必經程序。只有履行了創立登記的商號才能成為商主體的名稱,才能對外產生效力,才能用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8、商號轉讓(吉林大學2013年考研真題)標準答案:商號轉讓是指商主體將其享有的商號權利全部讓與受讓人的行為。商號轉讓的效力是出讓人喪失商號權,受讓人成為該商號權的主體。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9、商號出借(吉林大學2013年考研真題)標準答案:商號出借是指商主體將商號使用權部分或全部讓與他人的行為。商號出借的效力是借用人通過出借協議依法取得對他人商號的使用權,出借人仍然保留商號的所有權,但不保留或部分保留商號的使用權。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0、商事賬簿標準答案:商事賬簿是指商主體為了表明其財產狀況和經營狀況而依法制作的賬簿。形式意義的商事賬簿是指商主體依照法律的規定而制作的賬簿,即法定賬簿。實質意義的商事賬簿是指商主體所備置的所有賬簿,它不僅包括商主體按照法律規定備置的賬簿,也包括商主體根據其經營需要自行備置的賬簿。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1、商事賬簿設置原則標準答案:商事賬簿設置原則是指在規范和指導商事賬簿設置中體現基本精神和價值取向的原理和準則。它是商事賬簿立法、司法和實際活動的指導思想和依據。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2、公司標準答案:公司是指由股東出資組成的,從事營利性經濟活動的企業法人。傳統的公司具有營利性、社團性、法人性的特征。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3、一人公司標準答案:一人公司是僅指股東為一人,全部資本由一人擁有的公司,又稱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廣義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正股東只有一人,其余股東僅為持有最低股份的掛名股東,多表現為家庭式公司。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4、無限責任公司標準答案:簡稱無限公司,是指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的公司。無限責任是指公司股東不僅要以其出資,而且還要以其出資以外的其他個人財產來清償公司債務;連帶責任是指公司的各個股東必須對公司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所有股東,也可以只要求其中個別股東清償債務,若部分股東清償了全部債務,則有權向其他股東追償。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5、股份有限公司標準答案:簡稱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數的股東發起設立的,并可以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全部資本分為均等的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6、有限責任公司標準答案:簡稱有限公司,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或由一個股東單獨出資,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三、簡答題(本題共9題,每題1.0分,共9分。)17、簡述商業登記的性質及效力。(西北政法大學2005年考研真題)標準答案:現代商法意義上的商業登記是指商業籌辦人為設立、變更或中止商主體資格,依照法律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并被主管機關核準注冊登記的法律行為。商業登記就其性質而言具有三個特征,首先,商業登記是創設、變更或中止商主體資格的法律行為,其基本目的和意義在于創設、變更或中止商主體的資格和能力。其次,商業登記是一要式法律行為,這一行為須依法定程序向法定主管機關履行,其登記注冊的事項和內容往往也由商事特別法以強行性條款規定。最后,商業登記本質上是一公法行為,現代多數國家往往將商業登記制度納入商統治法或行政法之范疇。商業登記行為的基本法律效果在于發生、變更或消滅商主體的資格和具體的商事能力。已登記事項與未登記事項對第三人各具有何種效力,各國立法不盡一致。從我國的規定來看,登記注冊是企業與經營單位取得法人資格的前提條件,也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與經營單位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前提,嚴禁商業主體無照經營。商業登記及公告,一方面可以使政府對商業實施監督和保護,另一方面是社會公眾得以明了商業經營狀況,以期商業交易之安全,因此大多數國家都規定已登記注冊事項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我國現行企業登記立法著重于企業經營資格的取得以及國家對企業經營活動的管理,關于登記注冊事項對第三人的效力未有明確規定,但從對企業經營活動采取強制登記主義及對登記申請進行實質性的審查來看,已登記注冊事項應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8、簡述我國商事登記的審查原則。(清華大學2015年考研真題)標準答案:商事登記是指商主體或商主體的籌辦人,為了設立,變更或者終止其主體資格,依照商事登記法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登記主管機關審查核準,并將登記事項記載于登記薄的法律行為。由于立法基點的差異,各國商事法對商事登記采取了不同的原則。目前,我國立法所采用的原則如下:1.強制登記原則。其含義有二:其一,商事主體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必須進行登記。非經登記者不具有商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得從事任何種類的商事活動,否則構成非法商事行為。其二,商事登記應就法律規定的商事主體的全部必要事項進行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2.全面審查原則。即登記主管機關,對登記注冊并不是簡單地履行手續,而是要由國家登記主管機關全面審查登記的企業是否是一個經濟實體,是否可以取得法人資格,德、法、瑞士等國和我國均實行此原則。其審查內容主要是:(1)經營項目是否符合法律規定;(2)經營管理人員是否有經營管理的能力;(3)審查資本是否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4)審查機構是否健全;(5)審查公司的名稱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3.登記公開原則。即商人登記后,不論是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所有登記事項都要向社會公開,每個人都有權閱覽、復制登記簿上的內容,便之做到眾所周知。公開登記要通過以下渠道進行:(1)要在指定的報刊上由核準的法人公告;(2)在股東大會公開公司的經營狀況;(3)登記機關要向公眾提供咨詢服務。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19、簡述商事名稱的特點及構成要素。(西北政法大學2006年考研真題)標準答案:商事名稱,即商號,其法律特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一)商事名稱僅僅是一個名稱,這個名稱不是法律上權利義務的承擔者不等于承擔權利、義務人。因此商號不等于商主體。(二)商事名稱是商主體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稱,它依附于商主體,是商主體之間相互區別的重要外在標志。(三)商事名稱是商主體的商事名稱,也就是說,只有商主體在從事商行為時才可以使用這一名稱。這一特征的意義在于,在一些國家中,商主體的商事名稱可以與自然人的名稱相競合。構成要素包括“核心要素(商號)和添加(注冊地或營業地、所屬行業性質、組織形式)”兩部分。商號應依次由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三部分組成。添加即商號應冠以商事主體所在的省或市或縣行政區劃的名稱。對于核心要素,主體享有專有權和專用權;對于添加,主體僅有使用權,而不能壟斷。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0、商號的轉讓和出借。(吉林大學2013年考研真題)標準答案:商號轉讓是指商主體將其享有的商號權利全部讓與受讓人的行為。商號轉讓的效力是出讓人喪失商號權,受讓人稱為該商號權的主體。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2012年修正本)》第23條規定,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并轉讓。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名稱轉讓后,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商號出借是指商主體將商號使用權部分或全部讓與他人的行為。商號出借的效力是借用人通過出借協議依法取得對他人商號的使用權,出借人仍然保留商號的所有權,但不保留或者部分保留商號的使用權。商號出借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如企業“掛靠”、“連鎖經營”、“特許經營”等等。商號出借的方式一般以合同約好,但對第三人的效力一般以履行工商登記為前提。商號出借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我國現行法律對商號出借沒有作出十分明確的規定。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1、簡述商事賬簿的種類及其效力。(西北政法大學2006年考研真題)標準答案:商事賬簿可以分為以下三種:(一)會計憑證。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也是登記賬簿的依據。它是合法地取得、正確地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基本方法之一,也是會計核算工作的起點,在會計核算中具有以下重要意義:(1)記錄經濟業務,提供記賬依據;(2)明確經濟責任,強化內部控制;(3)監督經濟活動,控制經濟運行。(二)會計賬簿。會計賬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聯系的賬頁組成,以會計憑證為依據,用以序時地、分類地、全面地、系統地記錄,反映和監督一個單位經濟業務活動情況的會計簿籍。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三)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單位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并對外提供的反映單位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文件。單位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主要目的,就是為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相關機構、單位管理人員、社會公眾等財務會計報告的使用者進行決策提供會計信息。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單位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真實可靠、相關可比、全面完整、編報及時、便于理解,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商事賬簿的一般效力有:(1)對于商事交易各方,它是進行財務清點核算的重要依據;(2)對于商事主管部門,它是進行稽查審計、計算稅率、資產評估等的重要依據;(3)在法律訴訟中.它具有重要的證據效力。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2、簡述公司的營利性特征。標準答案: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組織,營利性是公司的本質特征之一。公司的營利性特征有兩層含義:其一,設立公司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利潤。任何投資者出資設立公司,就其目的而言,都是為了獲取利潤。盡管以營利為目的而開始,而以經營虧損乃至于破產告終的公司不在少數,但并不因此而喪失公司設立目的上的營利性特征。我國迄今為止,還沒有在法律和政策上明確規定公司是營利性經營組織,但在公司法中已明確規定公司以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目的,這在實質上已經肯定了公司的營利目的。其二,公司應連續地從事同一性質的經營活動。公司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必須是連續不斷地進行經營活動,且其從事的經營活動須有固定的內容,即有確定的經營范圍。這是公司與那些臨時性合伙偶爾從事的營利性行為的根本區別。公司的營利性特征即使它區別于以行政管理為目的的國家機關,又使它有別于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社團法人。強調公司的營利性特征,一方面是為了突出公司的經濟屬性;另一方面,則是為了否定那些作為行政機關附屬物的行政性公司。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3、簡述公司與商事合伙企業的區別。標準答案:公司與合伙主要的不同點:總的來說,合伙和公司是共同出資經營的兩種組織形式:合伙是共同經營的低級形式,公司是共同經營的高級形式。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4、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有何不同?標準答案: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務件包括:(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即50人以下。(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包括:(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并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公司住所。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設立人和注冊資本。第一,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共同設立,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則有賴于適格的發起人的行為。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是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備重要條件之一,一般應當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第二,股份有限公司為自身運營的需要和保護公司債權者的權益,要有相當規模的注冊資本作為基礎。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5、簡要分析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指導思想。(華東政法大學2007年考研真題)標準答案:(1)既要強調公司與股東自治,也要維護交易安全新《公司法》與現有《公司法》相比,進一步突出了公司自治與股東自治,加大民事法律規范、任意性法律規范和保護性規范的比重,慎重擬訂禁止性規范。當然,為維護交易安全,《公司法》需要納入一些必要的行政法律規范、強制性法律規范和管理性規范。(2)既要大膽移植國際立法經驗,又要著力解決國際立法經驗的本土化公司和公司制度是舶來品。為了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資、留住內資,我國《公司法》修改應當盡可能多地參照國際慣例當然,對發達國家公司法經驗的吸收借鑒應當從我國國情出發,本著洋為中用、擇善而從、實用優先的原則,實現國際經驗的本土化。(3)新《公司法》應當涵蓋公司設立與運營中發生的主要法律關系新《公司法》既要解決好企業進入市場的問題,簡化公司設立程序;也要解決好企業退出市場的問題,填補公司解散程序中的立法空缺.如清算人缺位的問題;更要解決好公司治理和投融資中的難點問題。(4)既要強調公司的營利性和股東利益最大化,也要強調公司的社會責任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公司法實際上就是股東權保護法。股東權的保護程度如何。不僅直接關系到股東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關系到公司制度本身的存廢乃至全社會的利益,股東權保護所具有的經濟意義與社會意義不言自明。(5)《公司法》的穩定性與開放性要互相兼顧為保護中外投資者的合理法律預期,《公司法》理應具有相對穩定性,避免由于逐步推出改革而干擾投資者對法律環境的長遠預測。當然,實在不具備一步到位條件的立法改革,也應逐步推進,避免立法偏激冒進,缺乏可操作性。(6)在壓縮行政權作用空間的同時,鼓勵司法權適當介入在大幅度減少國家行政權對公司生活的不必要干預的同時,要積極鼓勵司法權對公司與其利害關系人之間利益沖突的協調和解決。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國家司法考試卷四(商法)模擬試卷第4套一、分析題(本題共5題,每題1.0分,共5分。)1、海容文化用品公司系由甲、乙、丙、丁四位自然人和豐利印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豐利公司”)共同發起設立,于2005年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容公司”)。該公司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總股本5000萬股,其中甲、乙、丙、丁各持有500萬股,豐利公司持有3000萬股。海容公司2006年、2007年均為保本經營,2008年盈利500萬元(稅后利潤)。2009年初,公司董事會為2009年度股東大會擬定了以下兩項議案:(1)決定以上年的500萬元利潤,按每10股送1股的比例向全體股東發放股票股利;(2)為海容公司取得銀行貸款,擬以海容公司全體股東所持股份質押給銀行。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是,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第(1)項議案;對于第(2)項議案,只有豐利公司贊成,甲乙丙丁均投票反對。試分析上述兩項議案是否可以實施,并說明理由。標準答案:(1)兩項議案均屬違法,不得實施。(2)根據我國《公司法》關于利潤分配的規定,稅后利潤必須首先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才能分紅。(3)股東持有的公司已發行的股份,其處置權歸屬于每個股東,股東大會決議無權作出質押決定。(4)董事會不應將產生違法后果的議案提交股東大會討論。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2、某國有獨資公司為募集資金,擬申請發行公司債券。該公司凈資產額為1億元人民幣,3年前發行1年期公司債券1000萬元,2年前發行3年期公司債券1200萬元,本次擬發行公司債券3000萬元。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的利息為25%,公司準備用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的20%來彌補上一年度虧損。為發行公司債券,公司專門成立了公司債券發行委員會,負責本次公司債券的具體銷售工作。根據這些情況和下列各問題中設定的條件,該公司向自己的法律顧問提出了一些問題:(1)為了迅速籌集資金,該公司準備吸收資金雄厚的自然人為股東。吸收新股東進入是否會影響公司發行公司債券?(2)本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最高限額是多少?(3)若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是8%,本公司債券的利率是否合法?(4)為了保證募集資金的充足,公司債券的發行可不可以溢價發行?(5)公司本次發行公司債券是否存在不合法之處?標準答案:(1)根據修訂后《公司法》和《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債券的發行主體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是國有獨資公司具有發行公司債券的資格。吸收自然人股東的進入只要不改變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的,公司就不喪失發行債券的資格。(2)公司累計發行債券總額不能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即1億元×40%=4000萬元,3年前發行1年期公司債券1000萬元,由于此次債券已過清償期限2年,已償還的公司債券不會影響累計發行債券總額;2年前發行3年期公司債券1200萬元,由于此次債券的清償期未到,因此,應從發行總額中扣除,即4000萬元一1200萬元:2800萬元。該公司本次擬發行公司債券3000萬元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3)法律規定公司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若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是8%,本公司債券的25%的利率是不合法的。(4)公司債券的發行價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債券票面金額,即可以溢價發行也可以折價發行。(5)不合法之處:①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的20%來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就違反了法律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于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②該公司為發行公司債券,專門成立了公司債券發行委員會,負責本次公司債券的具體銷售工作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公司在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報批時,要求提交的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必須載明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因此,承銷發行是我國公司債券的法定發行方式。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3、某公司增資擴股,甲股東以三輛重型自卸車作價90萬元增資,車輛按時交付公司,公司也使用該車輛運營,但是因種種原因,始終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債權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法院依法扣押了該公司的三輛自卸車,但是甲股東出面稱這三輛車并沒有過戶,是自己的財產,不屬于公司,不能被扣押。法院見甲股東有產權證書,只得解除保全。債權人繼續追索,但是該公司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以用于清償,稱有限公司只承擔有限責任,現在公司的資產不足清償債務,債權人無權主張更多的清償金額,債權人對此辯解不服。試分析:(1)甲股東以三輛重型自卸車出資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2)債權人能否申請將該公司運營的三輛自卸車作訴前保全?(3)公司的股東的辯解有無法律依據?(4)債權人若不服,有何救濟方法?標準答案:(1)甲股東以三輛重型自卸車出資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但是根據公司法第24條的規定,應當經過資產評估才能生效。(2)債權人不能申請將該公司運營的三輛自卸車作訴前保全,因為該三輛車不屬于債務人。(3)公司的股東的辯解沒有法律依據,因為甲股東的車輛沒有過戶,所以視為出資未繳付,股東應當在此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4)債權人若不服,可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訴請甲股東在未繳付出資90萬元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4、甲公司為上市公司,為一項工業投資項目籌集資金而發行新股。新股上市后,有股東發現,公司將所募集資金用于自建辦公大樓,而招股說明書中載明其募集資金的用途是購買生產線設備,遂將此情況反映到董事會。董事會認為,所募資金用途變更已由董事會做出決議,且已經監事會和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是合法有效的。問:(1)你認為甲公司行為是否違法?為什么?(2)該行為對公司發行新股的計劃將會有何影響?(3)公司股東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標準答案:(1)甲公司行為違法。根據《證券法》第20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對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的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批準。因此,甲公司未經股東大會批準而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的用途,屬于違法行為。(2)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擅自改變用途而未經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許可的,不得發行新股。故本案中甲公司發行新股的計劃將落空。(3)股東可依法對董事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且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決議,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5、某大型國有企業A,欲轉換經營機制,與省外的國有企業B、C共同籌劃設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同意后,成立募集小組,著手建立股份有限公司。該募集小組在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界定產權、評估資產后,制作了公司章程。將公司資本總額確定為6000萬元,A、B、C作為發起人認購2000萬元,其中A以其土地使用權和車間整體作價500萬元(實際價為550萬),B、C則以其所分別持有的商標權和專利技術共同作價1500萬元,作為對新設公司的投資。隨后,募集小組制作招股說明書,進行公開募股;募股期間,A、B、C三家企業積極準備公司設立的各項工作,考慮到公司成立后擴大其產業的需要,經過協商,由募集小組以新設公司的名義向某機械廠定購一批生產設備,共計200萬元,并向該機械廠承諾待股份有限公司一成立立即一次付清貨款。由于準備工作繁多,招股期滿后,半個月后才主持召開創立大會,股東紛紛要求退股,另加算同期銀行利息。該機械廠則因貨款遲遲不能給付將A、B、C三企業訴至法院。請根據新公司法回答下列問題。問題:(1)A、B、C三企業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有哪些作法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該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過程中多次違反法律的規定,主要有哪些?(2)募集小組在籌建過程中以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該合同的法律后果應由誰承擔?(3)本例中,如該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成立,A,B,C三企業應承擔哪些責任?如何承擔?標準答案:(1)該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過程中多次違反法律的規定,主要有:①作為發起人,僅認購2000萬元的股份,少于股份總額6000萬元的35%:②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實價為550萬元,折股500萬元。(2)有效。如果該公司成立,則合同的法律效果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則該合同的法律效果由發起人承擔。(3)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的,發起人應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權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應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二、論述題(本題共6題,每題1.0分,共6分。)6、試論公司債(應當但不限于從定義、《公司法》規定的發行要件及發行程序等方面加以論述)。標準答案:公司債又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為籌措長期資金,就其所需資金總額分割為多數單位金額,依照法定程序向社會公眾集團發行的、大量的負擔金錢債務,并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我國的公司債券具有以下特征:(一)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二)公司債券是公司就所需資金總數分割為多數單位金額而負擔債務之證券。(三)公司債券是一種要式證券。公司債券的制作和記載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方式進行。(四)公司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公司債券是公司債的表現形式,它所表示的是,債券持有人作為公司的債權人享有債權,即債券持有人享有按照約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的權利;發行債券的公司作為向社會公眾借債的債務人,負有按照約定期限向債券所有人還本付息的義務。作為一種有價證券,公司債券可以自由流通轉讓、抵押和繼承。(五)公司債券持有人具有廣泛性。由于公司債券是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的,因此公司債券持有人具有廣泛性,包括特定人和不特定人。前者如記名公司債券持有人。后者如不記名債券持有人。公司發行公司債券關系到公眾投資者的利益。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權利,《證券法》第16條規定了發行公司債券必須具備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二)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三)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五)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必須是上市公司,除應具備上述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股票發行的條件,即:(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三)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此外,按照《證券法》第16條的規定,公司發行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于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如不得用于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與本公司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發行債券應按以下程序進行:第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債券,應由董事會制定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提交股東會審議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出決定。第二,公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部門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并提交包括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和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在內的有關文件。第三,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公司提交的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予以批準;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批準。第四,按照簽訂承銷協議、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認購公司債券、置備存根簿的程序募集公司債券。我國《證券法》第18條還對公司再次發行公司債券作了限制性規定,即具備法定條件和按照法定程序經批準已發行過公司債券的公司,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一)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二)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于繼續狀態;(三)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如果公司發行的是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那么,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的轉換條件、轉換期間和轉換程序等選擇將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或選擇不轉換為股票。公司債券還可以轉讓。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債券的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公司債券的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公司還須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公司債券存根簿。無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將該債券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公司債券上所記載的償還期限和還本付息的方式,按期向公司債券持有人還本付息。由于公司債是一種集團性、長期性的債務,能夠如期償還對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關系重大,對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也非常重要,因此建立有效的公司債監管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我國公司法目前還沒有全面設計這一制度,應在借鑒他國相關制度的基礎上認真考察我國的實際情況,從而切實保障我國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保護我國證券市場穩步發展。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7、試述資本維持原則在我國《公司法》中的體現。標準答案:我國《公司法》在資本維持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1)不得抽回出資。股東向公司投資后,便將其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讓渡給公司以換取股權,不得隨意撤資。我國《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資。”第91條規定:“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2)虧損先行彌補。虧損意味著公司資產的減少,若不及時彌補,必將導致公司的實有財產價值低于公司資本的價值。因此,我國《公司法》第166條第2款的規定:“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3)無利潤不得分配股利。在公司沒有利潤的情況下,向股東分配股利無異于公司的減資。因此,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進行分配的是稅后利潤,即要求不僅無利潤不能進行分配,而且在繳納所得稅之前也不能進行分配。(4)提取法定公積金。根據《公司法》第166條第1款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積金的用途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這一規定也是為了防止公司濫分股利,以保證公司有較高的償債能力和充足的發展后勁。(5)股票的發行價格不得低于股票的面值。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外在表現形式,股票面值的總和即為公司的資本總額。為維持公司的資本與實有資產相當,《公司法》第127條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6)公司原則上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發行股份的方式籌集資本,股票是股東的出資證明。如果公司在股票交易市場上收購自己發行的股票,就會成為自己的股東,實際上造成公司資本的減少。因此,《公司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7)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物。公司在對外經濟活動中,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發行的股票作為擔保,一旦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則公司將有權行使該股票所代表的股權。而這樣的結果,與公司收購本公司發行的股票是一樣的。因此,我國《公司法》第142條第4款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敝R點解析:暫無解析8、簡述我國公司公積金法律制度(說明概念、種類、范圍和用途等)。(北京大學2007年考研真題)標準答案:公積金,是指公司為了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從公司盈余或資本中提取的積累資金。從形成公積金的來源看,公積金可以分為盈余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不同的公積金,其提取方式和使用范圍不同。(一)盈余公積金,是指從公司盈余中提取的累積資金。根據盈余公積金提取的方式的不同,可將盈余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法定公積金是指基于法律的規定而強行提取的公積金。《公司法》第166條第1款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豆痉ā返?66條第2款規定,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僉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法》第166條第3款規定,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二)資本公積金資本公積金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將特定的公司資本或者特定的項目列入資本公積賬戶的積累資金。由于資本公積金主要表現為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價值發行股份所獲得的股票溢價,或者出資人繳納出資的溢價,因此,在早期的資產負債表中,資本公積金賬戶又被直接稱為“股本溢價”賬戶。然而,隨著現代企業經營和業務的日趨復雜化,在資本公積賬戶上不僅包括所有人的出資以及經營積累,而且包括給予特定會計處理程序引起的項目。我國《公司法》第16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從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來看,資本公積金的構成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二是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對于公積金的使用范圍,我國《公司法》第168條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知識點解析:暫無解析9、論述我國公司法關于注冊資本制度的改革及相關配套措施。(清華大學2014年考研真題)標準答案:2013年對《公司法》的修改集中圍繞資本制度的改革,主要涉及三個方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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