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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總則
1.0.1為貫徹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提高建筑垃圾減
量化、資源化和安全處置水平,保證建筑垃圾處理全過程的規范
化,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轉運、資源化利用、
回填、填埋處置等的規劃、設計、建設和運行管理。
1.0.3建筑垃圾收運及處理經充分論證,可采用技術可靠、經濟
合理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
1.0.4建筑垃圾處理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
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2術語
2.0.1建筑垃圾(建筑廢物)construction&demolitionwaste
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
修垃圾等五類的總稱。指建設、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
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
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2.0.2工程渣土
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地基開挖過程中產生的棄土。
2.0.3工程泥漿
指鉆孔樁基施工、地下連續墻施工、泥水盾構施工、水平定
向鉆及泥水頂管等施工產生的泥漿。
2.0.4工程垃圾
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過程中產生的金屬、混凝土、
瀝青和模板等棄料。
2.0.5拆除垃圾
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拆除過程中產生的金屬、混凝土、
瀝青、磚瓦、陶瓷、玻璃、木材、塑料等棄料。
2.0.6裝修垃圾
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金屬、混凝土、磚瓦、陶瓷、
玻璃、木材、塑料、石膏、涂料等廢棄物。
2.0.7轉運調配transfer&distribution
指將建筑垃圾集中在特定場所臨時分類堆放,待根據需要定
2
向外運的行為。
2.0.8資源化利用resourcereuseandrecycling
使建筑垃圾轉化成為有用物質的方法。
2.0.9回填backfill
指利用現有低洼地塊或即將開發利用但地坪標高低于使用要
求的地塊,以符合條件的建筑垃圾替代部分土石方彌補地坪標高
的行為。
2.0.10填埋處置landfill
采取防滲、鋪平、壓實、覆蓋等對建筑垃圾進行處理和對氣
體、滲瀝液、蠅蟲等進行治理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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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集運輸與轉運調配
3.1源頭減量與收集
3.1.1建筑垃圾減量應從源頭實施,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
垃圾和拆除垃圾應優先就地利用。
3.1.2建筑垃圾宜采用預約上門方式收集。
3.1.3建筑垃圾進入收集系統前宜根據收運車輛和收運方式的需
要進行破碎、脫水、壓縮等預處理。
3.1.4根據建筑垃圾分類程度的差別,宜采取不同的收費標準。
3.2運輸
3.2.1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船舶應按核準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3.2.2筑垃圾運輸應采取密閉方式,工程泥漿運輸宜采用密閉罐
車,其他建筑垃圾運輸宜采用密閉箱式貨車。
3.2.3建筑垃圾運輸車廂蓋宜采用機械密閉裝置,開啟、關閉時
動作應平穩靈活。
3.2.4建筑垃圾運輸工具應容貌整潔、標志齊全,車輛底盤、車
輪無大塊泥沙等附著物。
3.2.5建筑垃圾裝載高度最高點應低于車廂欄板高度,車輛裝載
完畢后,廂蓋應關閉到位;裝載量不得超過車輛額定載重量。
3.2.6建筑垃圾水上運輸宜采用集裝箱運輸形式;建筑垃圾采用
散裝運輸形式,表面應有效苫蓋,垃圾不得裸露和散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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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建筑垃圾轉運碼頭根據船舶運輸形式選擇裝卸工藝及配置
設備.
3.3轉運調配
3.3.1暫時不具備回填出路,且具有回填利用或資源化再生價值
的建筑垃圾可進入轉運調配場。
3.3.2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宜包含轉運調配場的配置,選址應
根據當地建筑垃圾產量及資源化利用要求確定。
3.3.3轉運調配場建設規模應根據服務區域內建筑垃圾產生量、
場址自然條件、地形地貌特征、服務年限及技術、經濟合理性等
因素綜合確定。
3.3.4進場建筑垃圾應根據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
除垃圾和裝修垃圾分類堆放,并應設置明顯的分類堆放標志。
3.3.5建筑垃圾的轉運調配建議采用封閉車間形式,并采取有效
的防塵、降噪措施。如采用露天堆場形式,則露天堆放的建筑垃
圾應及時苫蓋,堆放區地坪標高應高于周圍場地至少0.15m,四周
應設置排水溝,滿足場地雨水導排要求。
3.3.6建筑垃圾堆放區宜保證7d以上的貯存能力,建筑垃圾堆
放高度高出周圍地坪不宜超7過3m,邊坡應能保證堆體穩定,并
合理設置開挖空間及進出口。
3.3.7運調配場可根據后端處理處置設施的要求,配備相應的預
處理設施。預處理設施應設置在封閉車間內,并采取有效的防塵、
降噪措施。
3.3.8轉運調配場應配備裝載機、推土機等作業機械,配備機械
數量應與作業需求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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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生產管理區應布置在中轉調配區的上風向,并設置辦公用
房等設施。總調配量在5000m3以上的轉運調配場宜設置維修車間
等設施。
3.3.10轉運調配場總平布置及綠化應符合《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
規范》GB50187的規定,總調配量在5000m3以上的轉運調配場
可根據需要增設資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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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產量'規模及性質
4.1產量及規模
4.1.1建筑垃圾產量應根據當地實際統計數據來進行估算,具體
估算方法如下:
1建筑垃圾中的工程棄土、工程泥漿產生量應根據施工現場
地形、相關設計資料及施工工藝等因素進行綜合估算。
2施工建筑垃圾產量可按下式(4.1.1T)進行估算:
Mg=Rgm&kg(4.1.1-1)
式中:Mg——某城市或區域施工建筑垃圾日產生量,t/d;
Rg——城市或區域新增建筑面積,104nA
mg一一單位面積建筑垃圾產生量基數,t/104m2,可取
500;
kg一一工程垃圾產生量修正系數。經濟發展較快城市
或區域可取1.10?1.20;經濟發達城市或區域
可取1.00?1.10;普通城市可取0.8?1.00。
3拆毀建筑垃圾產量可按下式(4.1.1-2)進行估算:
Mc=Remekc(4.1.1-2)
式中:槍一某城市或區域拆房垃圾日產生量,t/d;
Re---城市或區域拆房面積,10-4m2;
mc——單位面積建筑垃圾產生量基數,t/104m2,可取
7
13000:
kc——拆房垃圾產生量修正系數。經濟發展較快城市
或區域可取1.10~1.20;經濟發達城市或區域
可取1.00?1.10;普通城市可取0.8?1.00。
4裝修垃圾產量可按下式(4.1.1-3)進行估算:
Mz=Rzmzkz(4.1.1-3)
式中:Mz——某城市或區域裝修垃圾日產生量,t/d;
七一一城市或區域居民戶數,戶;
〃鄉——單位戶數裝修垃圾產生量基數,t/戶,可取
0.7;
L——裝修垃圾產生量修正系數。經濟發展較快城
市或區域可取1.10~1.20;經濟發達城市或
區域可取1.00—1.10;普通城市可取0.8?
1.00.>
5預測建筑垃圾產量可根據當地城市發展規劃來進行估算。
4.1.2建筑垃圾處理工程規模應根據工程服務范圍內現狀建筑垃
圾產量和預測建筑垃圾產量來確定,并且應與當地城市發展規劃
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相協調,應當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技術可
行性和可靠性。
4.1.3建筑垃圾處理工程規模宜按下列規定分類:
1I類:全廠總處理能力5000t/d以上(含5000t/d);
2II類:全廠總處理能力介于3000t/d~5000t/d(含
3000t/d);
3HI類:全廠總處理能力1000t/d?3000t/d(含1000t/d);
4IV類:全廠總處理能力500t/d~1000t/d(含500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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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V類:全廠總處理能力500t/d以下。
4.1.4建筑垃圾生產線數量和單條生產線處理規模應根據工程規
模、所選設備技術成熟程度及經濟效益等因素來綜合確定,1類、
I[類、III類建筑垃圾處理工程宜設置2?4條生產線,[V類、V
類建筑垃圾處理工程可設置1條生產線。
4.2性質
4.2.1建筑垃圾采樣應具有代表性,特性分析結果應具有真實性。
4.2.2建筑垃圾特性分析應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棄土應包括重度、含水率等;
2工程泥漿應包括重度、含水率、黏度、含砂率、膠體率、
失水率、泥皮厚、靜切力、酸堿度等,河道清淤底泥還需檢測有
機物含量;
3施工建筑垃圾、拆毀建筑垃圾和裝修垃圾應包括重度、粒
徑分布,以及金屬、混凝土、磚瓦、陶瓷、玻璃、木材、塑料、
石膏、涂料等重量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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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總體設計
5.1一般規定
5.1.1建筑垃圾處理工程總體設計應采用成熟的技術和設備,做
到技術可靠、節約用地、安全衛生、方便作業、經濟合理。
5.1.2總占地面積應按遠期規模確定;用地指標應符合國家工程
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有關規定及當地土地、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
的要求;宜根據處理規模、處理工藝和建設條件作出分期和分區
建設的總體設計。
5.1.3主體設施構成應包括如下內容:
1轉運調配場主體設施包括圍擋設施、分類堆放區、場區道
路和地基處理等。
2資源化處理工程包括計量設施,預處理系統,資源化利用
系統,原料及成品貯存系統,通風除塵系統,污水處理系統,廠
區道路,地基處理,防洪等。
3回填處理工程包括計量設施,預處理系統,垃圾壩,地基
處理,防洪及雨水導排系統,地下水導排系統,場區道路,封場
工程及監測井等。
4填埋處置工程包括計量設施,預處理系統,垃圾壩,地基
處理,防滲系統,防洪及雨污分流系統,地下水導排系統,滲瀝
液收集與處理系統,場區道路,封場工程及監測井等。
5.1.4輔助設施構成應包括如下內容:進廠(場)道路,供配電,
給排水設施,生活和行政辦公管理設施,設備維修,消防和安全
10
衛生設施,車輛沖洗,通訊及監控,應急設施(包括建筑垃圾臨
時存放、緊急照明)等。
5.1.5豎向設計應結合原有地形,做到有利于雨污分流導排和減
少土方工程量,并宜使土石方平衡。
5.2總平面布置
5.2.1總平面布置應根據廠(場)址地形,結合風向(夏季主導
風)、地質條件、周圍自然環境、外部工程條件等,并考慮施工、
作業等因素,經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5.2.2總平面布置應有利于減少建筑垃圾運輸和處理過程中的粉
塵、噪聲等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防止各設施間的交叉污染。
5.2.3宜分別設置人流和物流出入口,兩出入口不得相互影響,
且應做到進出車輛暢通。
5.2.4分期建設的工程應在總平面布置時預留分期工程場地。
5.2.5轉運調配場總平面布置及綠化應符合《工業企業總平面設
計規范》GB50187的規定。
5.2.6資源化處理工程總平面布置應符合如下要求:
1應以預處理及資源化利用廠房為主體進行布置,其他各項
設施應按建筑垃圾處理流程、功能分區,合理布置,并應做到整
體效果協調、實用、整潔;
2預處理系統主要包括破碎、分選、篩分等工藝,具體工藝
路線應根據后續處理功能要求和處理對象特點確定;
3破碎設備應具備可調節破碎出料尺寸功能,可多種破碎設
備組合運用。破碎工藝宜設置檢修平臺或智能監控系統;
4分選宜以機械分選為主、人工分選為輔。分選工藝根據原
1
料品質,可采用單級或多級串聯方式,也可采用多條生產線
并聯方式;
5根據產品類型設置相應的生產線及倉儲區,倉儲區需預留
足夠的空間,以供養護和產品調配。
5.2.7回填及填埋處置工程總平面布置應符合如下要求:
1應以填埋庫區為重點進行布置,填埋庫區占地面積宜為總
面積的70%?90%,不得小于60%,每平方米填埋庫區建筑垃圾填
埋量不宜低于10m3;
2填埋庫區應按照分區進行布置,庫區分區的大小主要應考
慮易于實施雨污分流,分區的順序應有利于垃圾場內運輸和填埋
作業,應考慮與各庫區進場道路的銜接;
3滲瀝液處理區處理構筑物間距應緊湊、合理,符合現行國
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要求,并應滿足各構筑
物的施工、設備安裝和埋設各種管道以及養護、維修和管理的要
求;
4臭氣集中處理設施宜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下風向。
5.2.8輔助設施布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宜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上風向,與預處理區、資源化利
用區、填埋庫區、滲瀝液處理區之間宜設綠化隔離帶;
2管理區各項建(構)筑物的組成及其面積均應符合國家相
關標準的規定。
5.2.9場(廠)區管線布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雨污分流導排管線應全面安排,做到導排通暢。
2管線布置應避免相互干擾,應使管線長度短、水頭損失小、
流通順暢、不易堵塞和便于清通。各種管線應用不同顏色加以區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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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廠址選擇
5.3.1建筑垃圾處理工程選址應先進行下列基礎資料的收集:
1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2土地利用價值及征地費用;
3附近居住情況與公眾反映;
4資源化利用產品的出路;
5地形、地貌及相關地形圖;
6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條件;
7道路、交通運輸、給排水、供電條件;
8洪水位、降水量、夏季主導風向及風速、基本風壓值;
9服務范圍的建筑垃圾量、性質及收集運輸情況。
5.3.2建筑垃圾處理工程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地城市總體規劃、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以及國家現行有關
標準的要求;
2與當地的大氣防護、水土資源保護、自然保護及生態平衡
要求相一致;
3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條件應滿足設施建設和運行的要求,
不應選在發震斷層、滑坡、泥石流、沼澤、流沙及采礦陷落區等
地區;
4交通方便,運距合理,并應綜合考慮建筑垃圾處理廠的服
務區域、建筑垃圾收集運輸能力、產品出路、預留發展等因素;
5應有良好的電力、給水和排水條件;
6人口密度、土地利用價值及征地費用均較低;
7廠址應選擇在生態資源、地面水系、機場、文化遺址、風
景區等敏感目標少的區域;
8位于地下水貧乏地區、環境保護目標區域的地下水流向下
游地區及夏季主導風向下風向;
9廠址不應受洪水、潮水或內澇的威脅;必須建在該類地區
時,應有可靠的防洪、排澇措施,其防洪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
準《防洪標準》GB50201的有關規定;
10選址應有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規劃、環保、環衛、國
土資源、水利、衛生監督等有關部門和專業設計單位的有關專業
技術人員參加;
11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
5.3.3建筑垃圾處理工程不應設在下列地區:
1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供水水源遠景規劃區;
2洪泛區和泄洪道;
3尚未開采的地下蘊礦區和巖溶發育區;
4珍貴動植物保護區和國家、地方自然保護區;
5公園,風景、游覽區,文物古跡區,考古學、歷史學及生
物學研究考察區;
6軍事要地、軍工基地和國家保密地區;
7城市工業發展規劃區,農業保護區。
5.3.4建筑垃圾處理工程宜與其它固體廢物處理設施或建筑材料
利用設施同址建設。
5.3.5轉運調配場、回填場宜優先選用廢棄的采礦坑。
5.3.6建筑垃圾處理工程選址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1廠(場)址預選
在全面調查與分析的基礎上,初定3個或3個以上候選廠
(場)址,然后通過對候選廠(場)址進行踏勘,對場地的地形、
地貌、植被、地質、水文、氣象、供電、給排水、交通運輸及場
1
址周圍人群居住情況等進行對比分析,推薦2個或2個以上預
選廠(場)址。
2廠(場)址確定
對預選廠(場)址方案進行技術、經濟、社會及環境比較,
推薦一個擬定廠(場)址。對擬定廠(場)址進行地形測量、初
步勘察和初步工藝方案設計,完成選址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通過審查確定廠(場)址。
5.4計量設施
5.4.1建筑垃圾處理工程應設置汽車衡進行稱重計量,計量房應
設置在處理工程的交通入口處,并應具有良好的通視條件。
5.4.2汽車衡設置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I類處理工程設置3臺或以上。
2II類、m類處理工程設置2?3臺。
3IV類處理工程設置1?2臺。
5.4.3計量設施應具有稱重、記錄、打印與數據處理、傳輸功能,
宜配置備用電源。
5.4.4計量地磅應采用垃圾場車輛計量專用的動靜態電子地磅,
地磅規格宜按垃圾車最大滿載重量的1.3?1.7倍配置,稱量精
度不宜小于貿易計量HI級。
5.4.5地磅進車端的道路坡度不宜過大,宜設置為平坡直線段,
地磅前方10m處宜設置減速裝置。
5.5綠化及其它
5.5.1綠化布置應符合總平面布置和豎向設計要求,合理安排綠
化用地,廠(場)區綠化率宜控制在30%以內。
5.5.2綠化應結合當地的自然條件,選擇適宜的植物。
5.5.3建筑垃圾處理工程下列區域宜設置綠化帶:
1工程出入口;
2生產區與管理區之間;
3防火隔離帶外;
4受西曬的建筑物;
5受雨水沖刷的地段;
6資源化處理工程廠區道路;
7回填與填埋處置場永久性道路兩側,填埋庫區封場覆蓋區
域。
5.5.4生產區與管理區之間、填埋作業區應設置防塵、防噪措施;
填埋庫區周圍宜設安全防護設施。
5.5.5相關建(構)筑物應進行防雷設計,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
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要求。
1
6資源化利用
6.1一般規定
6.1.1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模式分為就地利用、分散處理、集中
處理,宜以就地利用為主,分散和集中處理為輔。
6.1.2資源化處理工程進廠建筑垃圾宜以廢舊混凝土、碎磚瓦等
為主,進廠物料粒徑宜小于1m,大于1m的物料宜先預破碎。
6.1.3建筑垃圾原料貯存堆場應采取防塵措施。
6.1.4建筑垃圾原料可根據后續工藝進行預濕。
6.1.5建筑垃圾卸料、上料及處理過程中易產生揚塵的環節應采
取抑塵、降塵及除塵措施。
6.1.6根據處理規模,合理配置生產設備,保證充足的原料和產
品堆場,原料堆場貯存時間不宜小于30天,產品堆場貯存時間不
小于各類產品的最低養護期,不宜小于15天。
6.1.7資源化利用應選用節能、環保、高效的設備。
6.2混凝土、磚瓦類建筑垃圾再生處理
6.2.1再生處理前應對建筑垃圾進行預處理,包括分類、預濕及
大塊物料簡單破碎。
6.2.2應合理布置生產線,減少物料傳輸距離。合理利用地勢勢
能和傳輸帶提升動能,設計生產線工藝高程。
6.2.3再生處理工藝應根據進廠物料特性、資源化利用工藝、產
1
品形式與出路等綜合考慮確定,主要包括給料、除土、破碎、篩
分、分選、粉磨、輸送、貯存、除塵、降噪、廢水處理等工序,
各工序先后順序宜根據原料與產品確定。分為固定式和移動式兩
種,固定式處理工藝流程可參考附錄B,移動式處理工藝流程可
參考附錄Co
6.2.4給料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工藝流程中有預篩分環節的,建筑垃圾原料給至預篩分設
備;
2工藝流程中沒有預篩分環節的,建筑垃圾原料給至一級破
碎設備,給料應結合除土工藝進行,宜采用振動給料方式;
3給料倉規格尺寸和給料速度應與原料相匹配。
6.2.5除土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工藝流程中有預篩分環節的,除土應結合預篩分進行;
2工藝流程中沒有預篩分環節的,除土應結合一級破碎給料
進行;
3預篩分設備宜選用重型篩,篩網孔徑應根據除土需要和產
品規格設計進行選擇。
6.2.6破碎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根據產品需求選用一級或二級破碎;
2一級破碎設備可采用顆式破碎機或反擊式破碎機,二級破
碎設備可采用反擊式破碎機或錘式破碎機;
3在每級破碎過程中,可通過閉路流程使大粒徑的物料返回
破碎機再次破碎:
4破碎設備應采取防塵和降噪措施。
6.2.7篩分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篩分宜采用振動篩;
1
2篩網孔徑選擇應與產品規格設計相適應;
3篩分設備應采取防塵和降噪措施。
6.2.8分選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分選應根據處理對象特點和產品性能要求合理選擇,以機
械分選為主、人工分選為輔;。
2應有磁選分離裝置,將鋼筋、鐵屑等金屬物質分離;
3可采用風選或水選將木材、塑料、紙片等輕物質分離;
4宜設置人工分選平臺,將不宜破碎的大塊輕質物料及少量
金屬選出。人工分選平臺宜設置在篩分或破碎后的物料傳送階段;
5磁選和輕物質分選可多處設置;
6分選出的雜物應集中收集、分類堆放。
6.2.9粉磨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采取防塵降噪措施;
2可添加適用的助磨劑。
6.2.10輸送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皮帶輸送設備;
2傳輸皮帶送料過程中應注意漏料及防塵。
6.2.11產品貯存應符合下列要求:
1按不同類別規格分別存放;
2再生骨料堆場布置應與篩分環節相協調,堆場大小應與貯
存量相匹配;
3再生粉體貯存應封閉。
6.2.12除塵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易產生揚塵的重點工序應采用高效抑塵收塵設施,物料落
地處應采取有效抑塵措施;
2應加強排風,風量、吸塵罩及空氣管路系統的設計應遵循
1
低阻、大流量的原則;
3車間內應設計集中除塵設施,可采用布袋式除塵+靜電除塵
組合方式,除塵能力應與粉塵產生量相適應。
6.2.13噪聲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優選選用噪聲值低的建筑垃圾處理設備,同時在設備處
設置隔音設施,設施內宜采用多孔吸聲材料;
2固定式處理主要破碎設備可采用下沉式設計;
3封閉車間采用少窗結構,所用門窗宜選用雙層或多層隔聲
門窗,內壁表面裝飾吸音材料;
4合理設置綠化和圍墻;
5可利用建筑物合理布局,阻隔聲波傳播,高噪聲源在廠區
中央盡量遠離敏感點。
6.2.14生產廢水應循環利用。
6.3瀝青類建筑垃圾再生處理
6.3.1回收瀝青路面材料再生處理時,應篩分成不少于兩檔的材
料,且最大粒徑應小于再生瀝青混合料最大公稱粒徑,不應有超
粒徑材料。
6.3.2瀝青類建筑垃圾回收和貯存應符合下列要求:
1回收和貯存過程中不應混入基層廢料、水泥混凝土廢料、
雜物、土等雜質。
2不同的回收瀝青路面材料應分別回收,按來源、粒級分別
貯存。
3回收瀝青路面材料的貯存場所應具有防雨功能,避免長期
堆放、結塊。
2
6.3.3回收瀝青路面材料的再生處理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路
瀝青路面再生技術規范》JTGF41的規定。
6.4再生產品應用
6.4.1道路用再生級配骨料和再生骨料無機混合料應符合下列要
求:
1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再生粉體可作為再生級配骨料直接應
用于道路工程,也可制成再生骨料無機混合料應用于道路工程。
用于道路路面基層時,其最大粒徑不應超過31.5mm,用于道路路
面底基層時,,其最大粒徑不應超過37.5mm。再生級配骨料與再生
骨料無機混合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
無機混合料》JC/T2281的規定;
2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用于道路路床時,其最大粒徑不宜超過
80mm,有機質含量不高于5%,雜物含量不高于1%;
3再生骨料無機混合料按無機結合料的種類可分為三種:水
泥穩定再生骨料無機混合料、石灰粉煤灰穩定再生骨料無機混合
料、水泥粉煤灰穩定再生骨料無機混合料;
4再生級配骨料和再生骨料無機混合料用于道路工程,其施
工與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路路面基層施工技術細則》
JTGTF20和《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及國家、行業
頒布的其他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6.4.2再生骨料磚和砌塊應符合下列要求:
1再生骨料和再生粉體可用于再生骨料磚和砌塊的生產;
2再生骨料磚和砌塊的生產主要包括計量配料、攪拌、振壓/
靜壓成型、養護、檢驗出廠等環節;
2
3再生骨料病的性能及用途應符合現行國家和行業標準《非
燒結垃圾尾礦磚》JC/T422、《蒸壓灰砂磚》GB11945、《蒸壓灰
砂多孔磚》JC/T637、《混凝土實心磚》GB/T21144、《再生骨料
應用技術規程》JGJ/T240的有關規定;
4再生骨料砌塊的性能及用途應符合現行國家和行業標準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GB8239、《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
砌塊》GB/T15229、《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GB11968、《裝飾混
凝土砌塊》JC/T641、《再生骨料應用技術規程》JGJ/T240的規
定。
6.4.3再生骨料混凝土與砂漿應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與砂漿用再生細骨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
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25176的有關規定;混凝土用再生粗
骨料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
的有關規定;
2再生骨料混凝土與砂漿按現行行業標準《再生骨料應用技
術規程》JGJ/T240的規定采用再生骨料;
3再生骨料混凝土和砂漿的技術要求、配合比設計、制備與
驗收等應滿足現行行業標準《再生骨料應用技術規程》JGJ/T240
的規定;
4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公路工程時,應預先按照現行行業標
準《公路工程集料試驗規程》JTGE42的有關規定進行試驗。用
于路面混凝土時,其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路水泥混
凝土路面設計規范》JTGD40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術
規范》JTGF30的規定;用于橋涵混凝土時,其性能指標應符合
現行行業標準《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G/TF50的規定:
5再生粉體用于混凝土和砂漿需經過嚴格的試驗驗證。
2
6.4.4回收瀝青路面材料的資源化利用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
路瀝青路面再生技術規范》JTGF41的規定。
6.5其他建筑垃圾再生處理
6.5.1建筑垃圾中廢金屬的再生處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廢鋼
鐵》GB4223的規定。
6.5.2建筑垃圾中廢木材的再生處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廢棄
木質材料回收利用管理規范》GB/T22529、《廢棄木質材料分類》
GB/T29408的規定。
6.5.3建筑垃圾中廢塑料的再生處理應符合《廢塑料回收分選技
術規范》SB/T11149的規定。
6.5.4建筑垃圾中廢橡膠的再生處理應符合《再生橡膠》GB/T
13460的規定。
2
7填埋處置
7.1預處理與進場要求
7.1.1進場物料粒徑直小于0.3m,大粒徑物料宜先進行破碎預處
理且級配合理方可填埋處置,尖銳物宜進行打磨后填埋處置。
7.1.2工程渣土與泥漿應經預處理改善高含水率、高粘度、易流
變、高持水性和低滲透系數的特性,改性后的物料含水率小于40%
方可回填。
7.2地基處理與場地平整
7.2.1填埋庫區地基應是具有承載填埋體負荷的自然土層或經過
地基處理的穩定土層。對不能滿足承載力、沉降限制及穩定性等
工程建設要求的地基,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7.2.2填埋庫區地基及其他建(構)筑物地基的設計應按國家現
行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及《建筑地基處理技
術規范》JGJ79有關規定執行。
7.2.3在選擇地基處理方案時,應經過實地的考察和巖土工程勘
察,結合考慮填埋堆體結構、基礎和地基的共同作用,經過技術
經濟比較確定。
7.2.4填埋庫區地基應進行承載力計算及最大堆高驗算。
7.2.5應防止地基沉降造成防滲襯里材料和滲瀝液收集管的拉伸
破壞,應對填埋庫區地基進行地基沉降及不均勻沉降計算。
7.2.6填埋庫區地基邊坡設計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建筑邊坡工程
2
技術規范》GB50330、《水利水電工程邊坡設計規范》SL386、《生
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巖土工程技術規范》CJJ176有關規定執行。
7.2.7經穩定性初步判別有可能失穩的地基邊坡以及初步判別難
以確定穩定性狀的邊坡應進行穩定計算。
7.2.8對可能失穩的邊坡,宜進行邊坡支護等處理。邊坡支護結
構型式可根據場地地質和環境條件、邊坡高度以及邊坡工程安全
等級等因素選定。
7.2.9場地平整應滿足填埋庫容、邊坡穩定、防滲系統鋪設及場
地壓實度等方面的要求。
7.2.10場地平整宜與填埋庫區膜的分期鋪設同步進行,并應考慮
設置堆土區,用于臨時堆放開挖的土方。
7.2.11場地平整應結合填埋場地形資料和豎向設計方案,選擇合
理的方法進行土方量計算。填挖土方相差較大時,應調整庫區設
計高程。
7.3垃圾壩與壩體穩定性
7.3.1壩分類宜符合下列要求:
1根據壩體材料不同,壩型可分為(黏)土壩、碾壓式土石
壩、漿砌石壩及混凝土壩四類。采用一種筑壩材料的應為均質壩,
采用二種及以上筑壩材料的應為非均質壩。
2根據壩體高度不同,壩高可分為低壩(低于5m)、中壩(5m-
15m)及高壩(高于15m),,
3根據壩體所處位置及主要作用不同,壩體位置類型分類宜
符合表7.3.1-1的要求。
2
表7.3.17壩體位置類型分類表
壩體類型習慣名稱壩體位置壩體主要作用
A圍堤平原型庫區周圍形成初始庫容、防洪
B截洪壩山谷型庫區上游攔截庫區外地表徑流并形成庫容
山谷型或庫區與調節
C下游壩形成庫容的同時形成調節池
池之間
D分區壩填埋庫區內分隔填埋庫區
4根據垃圾壩下游情況、失事后果、壩體類型、壩型(材料)
及壩體高度不同,壩體建筑級別分類宜符合表7.3.1-2的要求。
表7.3.1-2垃圾壩體建筑級別分類表
建筑壩下游存在的建(構)壩型
失事后果壩體類型壩高
級別筑物及自然條件(材料)
對生產設備造成嚴重破混凝土壩、漿砌
220nl
石壩
I生產設備、生活管理區壞,對生活管理區帶來嚴C
重損失土石壩、黏土壩2151n
混凝土壩、漿砌
僅對生產設備造成一定210m
II生產設備A、B、C石壩
破壞或影響
土石壩、翱土壩25m
混凝土壩、漿砌
<10m
影響不大,破壞較小,易石壩
III農田、水利或水環境A、D
修復
土石壩、黏土壩<5m
注:當壩體根據表中指標分屬于不同級別時,其級別應按最高級別確定.
7.3.2壩址、壩高、壩型及筑壩材料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壩址選擇應根據填埋場巖土工程勘察及地形地貌等方面的
資料,結合壩體類型、筑壩材料來源、氣候條件、施工交通情況
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2壩高選擇應綜合考慮填埋堆體坡腳穩定、填埋庫容及投資
等因素,經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2
3壩型選擇應綜合考慮地質條件、筑壩材料來源、施工條件、
壩高、壩基防滲要求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4筑壩材料的調查和土工試驗應按現行行業標準《水利水電
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規程》SL251和《土工試驗規程》SL237
的規定執行。土石壩的壩體填筑材料應以壓實度作為設計控制指
標。
7.3.3壩基處理及壩體結構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垃圾壩地基處理的基本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地
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
《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范》SL274、《混凝土重力壩設計規范》SL319
及《碾壓式土石壩施工規范》DL/T5129的相關規定;
2壩基處理應滿足滲流控制、靜力和動力穩定、允許總沉降
量和不均勻沉降量等方面要求,保證垃圾壩的安全運行;
3壩坡設計方案應根據壩型、壩高、壩的建筑級別、壩體和
壩基的材料性質、壩體所承受的荷載以及施工和運用條件等因素,
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4壩頂寬度及護面材料應根據壩高、施工方式、作業車輛行
駛要求、安全及抗震等因素確定;
5壩坡馬道的設置應根據壩面排水、施工要求、壩坡要求和
壩基穩定等因素確定;
6垃圾壩護坡方式應根據壩型(材料)和壩體位置等因素確
定;
7壩體與壩基、邊坡及其他構筑物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連接面不應發生水力劈裂和鄰近接觸面巖石大量漏水;不得形成
影響壩體穩定的軟弱層面:不得由于邊坡形狀或坡度不當引起不
均勻沉降而導致壩體裂縫;
2
8壩體防滲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土壩的防滲處理,可采用
與填埋庫區邊坡防滲相同的處理方式;碾壓式土石壩、漿砌石壩
及混凝土壩的防滲,宜采用特殊錨固法進行錨固;穿過垃圾壩的
管道防滲,應采用管靴連接管道與防滲材料。
7.3.4壩體穩定性分析應符合下列要求:
1垃圾壩體建筑級別為I、II類的,在初步設計階段應進行
壩體安全穩定性分析計算;
2壩體穩定性分析的抗剪強度計算,宜按現行行業標準《碾
壓式土石壩設計規范》SL274的有關規定執行。
7.4地下水收集與導排
7.4.1根據填埋場場址水文地質情況,對可能發生地下水對基礎
層穩定或對防滲系統破壞的潛在危害時,應設置地下水收集導排
系統。
7.4.2地下水水量的計算宜根據填埋場址的地下水水力特征和不
同埋藏條件分不同情況計算。
7.4.3根據地下水水量、水位及其它水文地質情況的不同,可選
擇采用碎石導流層、導排盲溝、土工復合排水網導流層等方法進
行地下水導排或阻斷。地下水收集導排系統應具有長期的導排性
能。
7.4.4地下水收集導排系統可參照滲瀝液收集導排系統進行設計。
地下水收集管管徑可根據地下水水量進行計算確定,干管外徑(dn)
不應小于250mm,支管外徑(dn)不宜小于200mm。
7.4.5當填埋庫區所處地質為不透水層時,可采用垂直防滲帷幕
配合抽水系統進行地下水導排。垂直防滲帷幕的滲透系數不應大
2
于1X10°cm/s。
7.5防滲系統
7.5.1填埋對象符合如下要求時,可不設防滲系統:
1填埋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且其中雜質(塑料
等)含量小于5%。
2填埋拆房垃圾、裝修垃圾,且兩種垃圾經過分選預處理,
預處理后物料雜質(塑料等)含量小于5%0
7.5.2填埋對象不符合7.5.1要求時,應設置防滲系統,防止對
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時還應防止地下水進入填埋場。
7.5.3防滲系統應根據填埋場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條件進行選擇。
當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小于LOX10-7cm/s,且場底及四壁襯
里厚度不小于2m時,可采用天然黏土類襯里結構。天然黏土基礎
層進行人工改性壓實后達到天然黏土襯里結構的等效防滲性能要
求,可采用改性壓實黏土類襯里作為防滲結構。
7.5.4人工合成襯里的防滲系統宜采用復合襯里防滲結構,位于
地下水貧乏地區的防滲系統可采用單層襯里防滲結構。
7.5.5復合襯里結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庫區底部復合襯里結構見圖7.5.5,各層應符合下列要求:
2
圖7.5.5庫區底部復合襯里結構示意圖
注:1-基礎層:2-反濾層(可選擇層)3-地下水導流層(可選擇層)4-復合防滲兼膜下保
護層;5-膜防滲層;6-膜上保護層;7-滲瀝液導排層;8-緩沖層。
1)基礎層:土壓實度不應小于93%。
2)反濾層(可選擇層):宜采用土工濾網,規格不宜小于
200g/m"o
3)地下水導流層(可選擇層):宜采用卵(礫)石等石料,
厚度不應小于30cm,
4)石料上應鋪設非織造土工布,規格不宜小于200g/m2?
5)復合防滲兼膜下保護層:采用黏土時,黏土滲透系數不
應大于1.0X10Vcm/s,厚度不宜小于75cm,且不含礫
石、金屬、樹枝等尖銳物;采用GCL膨潤土毯時,滲
透系數不應大于5.0X10-7cm/s,規格不應小于
4800g/mZo
6)膜防滲層:應采用HDPE土工膜,厚度不應小于1.5mm。
7)膜上保護層:宜采用非織造土工布,規格不宜小于
2
800g/mo
8)滲瀝液導排層:宜采用卵(礫)石等石料,厚度不應小
于30cm,粒徑宜為20mm?60mm,CaCO;i含量不應大于
10%,石料下可增設土工復合排水網,規格不小于5mm;
石料上應設反濾層,反濾層宜采用土工濾網,規格不宜
小于200g/m2?
9)緩沖層:宜采用袋裝土,厚度不小于500mm。
2庫區邊坡復合襯里結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礎層:土壓實度不應小于90%?
3
2)復合防滲兼膜下保護層:采用黏土時,黏土滲透系數不
應大于L0X10%m/s,厚度不宜小于20cm,且不含礫
石、金屬、樹枝等尖銳物;采用GCL膨潤土毯時,滲透
系數不應大于5.0X10"cm/s,規格不應小于4800g/m2o
3)防滲層:應采用HDPE土工膜,厚度不應小于1.5mm。
4)膜上保護層:宜采用非織造土工布,規格不宜小于
800g/m2?
5)緩沖層:宜采用袋裝土,厚度不小于500mm。
7.5.6單層襯里結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庫區底部單層襯里結構見圖7.5.6,各層應符合下列要求:
圖7.5.6庫區底部單層襯里結構示意圖
注:1-基礎層;2-反濾層(可選擇層;>3-地下水導流層(可選擇層;>4-膜下保護層;
5-膜防滲層;6-膜上保護層;7-滲瀝液導排層;8-緩沖層。
1)基礎層:土壓實度不應小于93%。
2)反濾層(可選擇層):宜采用土工濾網,規格不宜小于
200g/m"o
3
3)地下水導流層(可選擇層):宜采用卵(礫)石等石料,
厚度不應小于30cm,石料上應鋪設非織造土工布,規格
不宜小于200g/m2<.
4)膜下保護層:采用黏土時,黏土滲透系數不應大于1.0
X105cm/s,厚度不宜小于75cm,且不含礫石、金屬、
樹枝等尖銳物;采用GCL膨潤土毯時,滲透系數不應大
于5.0X107cm/s,規格不應小于4800g/m2?
5)膜防滲層:應采用HDPE土工膜,厚度不應小于1.5mm,
6)膜上保護層:宜采用非織造土工布,規格不宜小于
z
800g/mo
7)滲瀝液導排層:宜采用卵(礫)石等石料,厚度不應小
于30cm,粒徑宜為20mm?60mm,CaCOs含量不應大于
10%,石料下可增設土工復合排水網,規格不小于5mm;
石料上應設反濾層,反濾層宜采用土工濾網,規格不宜
小于200g/m2o
8)緩沖層:宜采用袋裝土,厚度不小500mm。
2庫區邊坡單層襯里結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礎層:土壓實度不應小于90%o
2)膜下保護層:采用土層時,土層厚度不宜小于20cm,
且不含礫石、金屬、樹枝等尖銳物;采用非織造土工布
時,規格不宜小于600g/m'o
3)防滲層:應采用HDPE土工膜,厚度不應小于1.5mm。
4)膜上保護層:宜采用非織造土工布,規格不宜小于
800g/mZo
5)緩沖層:宜采用袋裝土,厚度不小于500iwno
7.5.7穿過HDPE土工膜防滲系統的豎管、橫管或斜管,穿管與
3
HDPE土工膜的接口應進行防滲漏處理。
7.5.8在垂直高差較大的邊坡鋪設防滲材料時,應設錨固平臺,
平臺高差應結合實際地形確定,不宜大于10m。邊坡坡度不宜大于
1:2。
7.5.9防滲材料錨固方式可采用矩形覆土錨固溝,也可采用水平
覆土錨固、“V”型槽覆土錨固和混凝土錨固;巖石邊坡、陡坡及
調節池等混凝土上的錨固,可采用HDPE嵌釘土工膜、HDPE型鎖
條、機械錨固等方式進行錨固。
7.5.10錨固溝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錨固溝距離邊坡邊緣不宜小于800mm;
2防滲材料轉折處不應存在直角的剛性結構,均應做成弧形
結構;
3錨固溝斷面應根據錨固形式,結合實際情況加以計算,不
宜小于800mmX800mm;
4錨固溝中壓實度不得小于93%;
5特殊情況下應對錨固溝的尺寸和錨固能力進行計算。
7.5.11黏土作為膜下復合防滲兼保護層時的處理應符合下列規
定:
1平整度:應達到每平方米黏土層誤差不得大于2cm;
2潔凈度:黏土層不應含有粒徑大于5mm的尖銳物料;
3壓實度:位于庫區底部的黏土層不得小93%;位于庫區邊
坡的黏土層不得小于90%。
7.6滲瀝液導排與處理
7.6.1滲瀝液水質與水量計算宜符合下列要求:
3
1滲瀝液水質參數宜通過取樣測試確定,也可參考國內同類
地區同類型的填埋場實際情況合理選取。
2滲瀝液產生量宜采用經驗公式法進行計算,計算時應充分
考慮填埋場所處氣候區域,建筑垃圾滲出水量可忽略不計。產生
量計算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C的規定。
3滲瀝液產生量計算取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指標應包括最大日產生量、日平均產生量及逐月平均產
生量的計算。
2)當設計計算滲瀝液處理規模時應采用日平均產生量。
3)當設計計算滲瀝液導排系統時應采用最大日產生量。
4)當設計計算調節池容量時應采用逐月平均產生量。
7.6.2滲瀝液收集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填埋庫區滲瀝液收集系統應包括盲溝、集液井(池)、泵房、
調節池及滲瀝液水位監測井。
2盲溝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盲溝宜采用卵(礫)石鋪設,石料的滲透系數不應小于
l.OXlO-Ws,CaCO3含量不應大于10%。主盲溝石料
厚度不宜小于40cm,粒徑從上到下依次為20nm?30mm、
30mm~40nlln、40mm~60mm;
2)盲溝內應設置高密度聚乙烯(IIDPE)收集管,管徑應根
據所收集面積的滲瀝液最大日流量、設計坡度等條件計
算,HDPE收集干管公稱外徑(dn)不應小于315mm,支
管外徑(dn)不應小于200mm。
3)HDPE收集管的開孔率應保證環剛度要求。HDPE收集管
的布置宜呈直線。
4)主盲溝坡度應保證滲瀝液能快速通過滲瀝液HDPE干管
3
進入調節池,縱、橫向坡度不宜小于2機
5)盲溝系統宜采用魚刺狀和網狀布置形式。
6)盲溝斷面形式可采用菱形斷面或梯形斷面,斷面尺寸應
根據滲瀝液匯流面積、IIDPE管管徑及數量確定。
7)中間覆蓋層的盲溝應與豎向收集井相連接,其坡度應能
保證滲瀝液快速進入收集井。
3集液井(池)宜按庫區分區情況設置,并宜設在填埋庫區
外側。
4調節池設計應符合以下規定:
1)調節池容積宜按本規范附錄D的計算要求確定,調節
池容積不應小于三個月的滲瀝液處理量。
2)調節池可采用HDPE土工膜防滲結構,也可采用鋼筋混
凝土結構。
3)HDPE土工膜防滲結構調節池的池坡比宜小于1:2,防
滲結構設計可參考本規范第8.4節的相關規定。
4)鋼筋混凝土結構調節池池壁應作防腐蝕處理。
5)調節池宜設置HDPE膜覆蓋系統,覆蓋系統設計應考慮
覆蓋膜頂面的雨水導排、膜下的沼氣導排及池底污泥的
清理.
5庫區滲瀝液水位應控制在滲瀝液導流層內。應監測填埋堆
體內滲瀝液水位,當出現高水位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水位。
7.6.3滲瀝液處理應符合如下要求:
1滲瀝液處理后排放標準應達到現行相關標準的指標或當地
環保部門規定執行的排放標準。
2滲瀝液處理工藝應根據滲瀝液的水質特性、產生量和達到
的排放標準等因素,通過多方案技術經濟比較進行選擇。
3
3滲瀝液處理宜采用“預處理+物化處理”的工藝組合。
4滲瀝液預處理可采用混凝沉淀、砂濾等工藝。
5滲瀝液物化處理可采用納濾(NF)、反滲透(R0)、蒸發、
回噴法、吸附法、化學氧化等工藝。
6滲瀝液處理中產生的污泥和濃縮液應進行無害化處置。
7.7填埋氣導排與處理
7.7.1當填埋對象含有易降解有機物時,填埋場必須設置有效的
填埋氣體導排設施嚴防填埋氣體自然聚集、遷移引起的火災和爆
炸。
7.7.2填埋氣體導排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填埋氣體導排設施宜采用導氣井,也可采用導氣井和導氣
盲溝相連的導排設施。
2導氣井可采用隨填埋作業層升高分段設置和連接的石籠導
氣井,也可采用在填埋體中鉆孔形成導氣井。導氣井的設置應符
合下列規定:
1)導氣井在導氣管四周宜用d=20mm?80mm級配碎石等材
料填充,外部宜采用能伸縮連接的土工網格或鋼絲網等
材料作為井筒,井底部宜鋪設不破壞防滲層的基礎。
2)鉆孔導氣井鉆孔深度不應小于填埋深度的2/3,鉆孔應
采用防爆施工設備,并應有保護場底防滲層的措施。
3)導氣井直徑(①)不應小于600mm,中心多孔管應采用高
密度聚乙烯(HDPE)管材,公稱外徑(dn)不應小于110mm,
管材開孔率不宜小于2%o
4)導氣井宜在填埋庫區底部主、次滲瀝液收集管交匯點取
3
點設置,并應以設置點為基準,沿次滲瀝液收集管鋪設
方向,采用等邊三角形、正六邊形、正方形等形狀布置。
5)導氣井的影響半徑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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