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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大學申訴書格式和范文第1篇大學申訴書格式和范文第1篇行政申訴書
行政申訴書是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時所制作的文書。
正文:
申訴人:______(基本情況)
申訴人______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字第___號______,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根據具體案情,可請求人民法院維持、撤銷或部分撤銷、變更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等)
事實與理由:
(從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定、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審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見)
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審___書抄件一份
申訴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大學申訴書格式和范文第2篇刑事申訴書是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時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詢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申訴只要符合該條文規定的任一情形,就啟動了審判監督程序,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可以使案件得到正確的處理,從而糾正冤假錯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申訴書由首部、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和尾部組成。
(一)首部
I.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文書名稱“刑事申訴書”。
2.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人為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申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申訴的,申訴人仍列當事人,另起一段寫明代為申訴人的基本清況,并注明其與申訴人的關系。
3.申訴事由。在規定的格式中填上相應的內容。
(二)請求事項
即申訴人申訴的目的,應寫得明確具體,例如,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申訴,希望上級人民法院提審,不希望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請求事項應寫:“請依法對本案提審,作出公正合法判決。”如果申訴人認為自己無罪,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訴的,請求事項寫為:“請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宣告申訴人無罪。”
(三)事實與理由
包括案件事實和申訴理由兩部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四種情形是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法定事由,所以,一定要圍繞這四個方面制作。首先,概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的主要內容,即原裁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裁判的理由和法律根據以及裁判的結果。其次,根據《刑事訴訟法》關于申訴案件重新審判的有關規定,對原裁判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錯誤進行分析論證,闡明申訴理以求實現請求事項。
(四)尾部
寫明申訴書送達的機關名稱,即分行寫明“此致’'"xxx人民法院”或“xxx人民檢察院”。附項寫明“附:原審刑事判決(或裁定)x份”。最后,由申訴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格式:
刑事申訴書
申訴人
申訴人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審書復印件一份
申訴人:
年月日
范例李xx故意傷害一案刑事申訴書
刑事申訴書
申訴人李xx,男,1952年7月29日生,漢族,出生地xx省xx縣,初中文化,無業,住xx省xx市xx鎮xx村xx號。
申訴人李xx對xx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年11月12日(1997)x中刑終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原裁定,重新審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無罪。
事實與理由
xx省xx縣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13日以(1997)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本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賠償原告人醫療費等5000元。本人不服,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為由提起上訴,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12日,以(1997)xx中刑終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訴人于2000年3月5日刑滿釋放。申訴人認為,原裁定認定事實有錯誤,定罪證據不足。現提出申訴理由如下:
一、原裁定認定事實確有錯誤,定性不準。
原裁定認定:“……在爭執過程中,上訴人李xx猛擊被害人張xx左眼部一拳,致張倒地昏迷。”這與案件事實不符。事實上,被害人與申訴人之間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1997年1月25日,被害人張xx來申訴人家中討債,申訴人因生意虧本確實無力償還,并答應有錢肯定歸還。但張xx在申訴人家中砸家具,申訴人進行阻攔時張xx揮拳就打,申訴人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才回了一拳,被害人并非被打后即倒地昏迷,而是跑走了。以上事實,鄰居趙xx、周xx當時都在場,均可以證實。但無論是一審判決書還是二審裁定書,對案件起因、被害人有過錯這一事實都未加認定。申訴人認為,申訴人是在被害人實施不法侵害時為了保護財產權利與人身權利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了被害人輕傷害的后果,但并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行為的'性質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二、原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庭審中,檢察機關所出示的證人證言自相矛盾,甚至出現同一個證人的兩次證言內容自相矛盾的情況。法院在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的情況下采信上述對申訴人不利的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值得懷疑。現場目擊證人趙xx、周xx的證言完全證實了當時被害人砸東西、打申訴人的事實,但法院卻毫無理由地不予采信,這樣作出的裁決證據不充分。
三、原裁判量刑畸重。
退一步講,即使申訴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由于具有防衛過當的情節,法院也應當考慮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法院卻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上限量刑,顯屬量刑畸重。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自己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并未構成犯罪。因此,依據《_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特向你院申訴,請求撤銷原裁判,重新審理,依法改判無罪。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1.原審判決書、裁定書復印件各1份。
2.證人趙xx、周xx住xx市xx鎮xx村6號、8號、11號、13號。
申訴人李xx
xxxx年xx月xx日
大學申訴書格式和范文第3篇申訴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蘇______,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不服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_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事實與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與技術研究開發公司(屬個體性質,以下簡稱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間的經營活動,嚴重地違反了有關規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______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陳______不服處罰提出申訴,該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復查決定。陳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訴。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復(______)第______號《復查決定書》作出處罰決定。陳對這一決定還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陳的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合理條件,該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對方不予受理。嗣后,陳仍堅持要起訴,故該院決定予以立案。
_____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當事人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經審市工商局據以對______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中所引用的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原告的起訴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區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訴。
陳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認為:根據《_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之規定,原告有起訴權。原審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不當。該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裁定書,并決定本案由該院自行審理。
申訴人認為,就本案而論,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有起訴權”的認定是無法律依據的.,與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當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訴雖符合《民訴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還必須服從《民訴法(試行)》總則的有關規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屬該法總則)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
關健在于法律是否規定對本案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起訴。根據事實,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1.本局對______公司據以處罰的所有法規、規章都無“不服可以起訴”的規定。
2.甚至違法經營行為發生時(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發時(同年___月),無任何其他與行政處罰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訴”的規定。
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據以處罰的唯一規章是《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是經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發(______)______號文批準的。它的法律效力,不僅當時無任何法律、法規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還是無任何法律、法規否定“規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經_授權制定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____年___月___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第十八條卻肯定了規章的法律效力。即“對個體工商戶投機理”。可見當時本局適用《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戶管理暫行法)對______公司予以處罰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引用《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件》;
從而認定“原告有起訴權”是與法理和有關的立法、司法解釋相悖的:
1.法律無溯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皆無有溯及力的特別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實行。而本案所認定的行為是發生在_____年___-___月間,并未延續到上述《暫行條例》發布實施以后,所以該《暫行條例》不能轄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釋可為佐證:
(1)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復》(批復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第1條述: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終結,還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申訴人認為,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別種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案件應當適用上述規定的精神。
(2)國家物價局對《_價格管理條例》中行政訴訟等問題的溯及力的解釋(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價檢字第______號第一條述:《條例》第三十二條關于被處罰單痊和個人不服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可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不具有溯及力。現在查處______年___月___日《條例》發布以前的價格違法案件,應以案發時施行的_《物價管理暫行條件》為依據。該(暫行條例》沒有作出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即最終裁決。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當事人的起訴,依法不應受理。
本案與上述情況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據法律和法規,在本局的(復查決定書》末了寫明“本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訴人認為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權力的權利。
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請貴院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______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大學申訴書格式和范文第4篇申訴人:______(基本情況)
申訴人______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字第___號______,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根據具體案情,可請求人民法院維持、撤銷或部分撤銷、變更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等)
事實與理由:
(從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定、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審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見)
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審___書抄件一份
申訴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行政申訴書是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認為確有錯誤,依法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對案件進行復查,重新作出公正
合法的處理時所使用的書面書狀。行政申訴狀由首部、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和尾部組成。
(一)首部
1.文書名稱。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行政申訴書”。文書名稱
應比正文大一號字體。
2.當事人基本情況。行政案件中,提出申訴的當事人稱“申訴人”,無須列明對方當事人。當事人基本情的寫法與行政起訴狀相同。
3.案由。包括案件的性質、作出生效判決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名稱、裁判的時間、文書名稱、字號,當事人作不服表示等內容。
(二)請求事項
要用簡明扼要的語言,寫明申訴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決的具體問題。要明確具體,不能籠統地寫為“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原裁定、決定)”或“予以改判”等,而因具體寫明“請求撤銷xx人民法院(XxxX)X行x字第><號判決(裁定)的第x項”等具體的請求事項,如果有多項請求的,應當分項列述。
(三)事實與理由
這部分是行政申訴書的核心部分,是能夠引起審判監督程序(或復查)的重要依據。主要應針對原判決、裁定的不當之處,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等方面加以分析,指出原裁判確有錯誤,在指明錯誤的同時,提出當事人認為是正確的`案件事實,以及應當適用何法律,以此來論證提出的申訴請求是合理合法的,原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應予撤銷、變更,依法重新審理。
(四)尾部
1.申訴狀送達的人民法院名稱,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訴,也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2.附項。寫明本申訴狀副本份數;所附生效判決或裁定份數等。3.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以及制作年月日。
大學申訴書格式和范文第5篇行政申訴書文本
申訴人:(基本情況)
申訴人_____對__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_月____日()字第__號_______,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根據具體案情,可請求人民法院維持、撤銷或部分撤銷、變更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從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定、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審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書村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審_____書抄件x份
申訴人:
年月日
大學申訴書格式和范文第6篇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李xx,男,生于1972年1月8日,漢族,xx省岳陽市人,岳陽市xx建公司下崗職工,住xx建家屬區,,電話: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岳陽市xx(集團)總公司(下稱xx公司),住所地岳陽市巴陵東路八字門村
法定代表人:彭xx,該公司總經理,電話: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章xx,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漢族,湖北洪湖人,住岳陽市新華書店家屬區,電話:二審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岳陽市xx漁場,依據地岳陽市xx,機構代碼為7073xx-6
法定代表人:趙xx,該漁場場長。
案由:申訴人李xx不服對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4月16日作出(20xx)岳中民再終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依法向xx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撤銷xx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岳中民再終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改判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xx承擔全部責任,連帶賠償申訴人李xx因傷殘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費(含后續治療費120萬元)元。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判決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xx承擔連帶責任是正確的,二審、再審改判按份責任適用法律不當
(一)被申訴人xx公司與被申訴人章xx違法經營的事實。經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岳陽市xx月牙灣沙灘的使用權屬被申訴人xx公司。被申訴人xx公司在修建xx月牙灣沙灘時,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紅線上(沙灘邊緣)修建了圍堤,同時在沙灘水泥圍堤外鋪設沙子和卵石。1997年3月17日,被申訴人xx公司與被申訴人章xx簽訂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由被申訴人xx公司將其擁有xx月牙灣度假村的魚塘、人工沙灘以及配套的房屋設施交被申訴人章xx經營管理,租用期限五年(1997年4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承包期內被申訴人章xx享有自主權、經營權,自負盈虧。承包期內被申訴人章xx按照被申訴人xx公司的要求所投資的固定資產、綠化、營業點房屋、竹樓及配套設施,在合同期滿后作價交付給被申訴人xx公司。合同簽訂后,被申訴人章xx領取了個體工商戶經營執照,經營范圍為飲食、釣魚服務,取字號為岳陽xx旅游度假區月牙灣休閑中心。2001年被申訴人章xx所租賃經營的場地因征收需要拆遷,因拆遷補償款不能到位,被申訴人章xx在合同期滿后仍然繼續在租賃的場地內從事經營但沒有向被申訴人xx公司繳納租金。而被申訴人xx公司對于被申訴人章xx繼續在租賃場地內從事經營活動不持反對意見,也未要求被申訴人章xx繼續交納租金。被申訴人章xx在租賃經營的過程中,允許附近村民在其場地內出租泳衣、輪胎等游泳配套項目,并安排游泳者利用其設施更換衣服。能證明其經營游泳項目的直接證據是,被申訴人在通往游泳場地的路上,設置了門衛,對游泳者收取每人兩元的門票。2004年7月24日下午4時許,原告李xx和朋友吃過午飯后,一行6人(其中有一小孩)前往岳陽xx月牙灣沙灘游泳,到達xx月牙灣沙灘門口后,原告李xx一人先入場,門票由隨后的朋友一起購買。當天購買的門票上印有“xx月牙灣度假村”字樣,而不是被申訴人章xx自己注冊的“岳陽xx旅游度假區月牙灣休閑中心”的字樣,可見是被申訴人章xx以被申訴人xx公司的名義經營游泳項目。
經查,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xx均沒有從事游泳項目經營的資質,被申訴人章xx的經營范圍也不包含游泳項目。被申訴人不是一審判決中所言“其經營場地內存在的為游泳者提供服務的相關設施未及時予以清理”,而是利用這些設施非法經營游泳項目謀取暴利。由于沒有經營資質,不懂游泳項目是高危險項目,被申訴人章xx在其經營的游泳場地內沒有設立相關的警示標志和水位標志,未配備必要的有資質的游泳場所服務人員。被申訴人xx公司發包前在修建xx月牙灣沙灘時,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紅線上(沙灘邊緣)修建了圍堤并在沙灘水泥圍堤外鋪設大量沙子卵石,這些設施為日后承包人經營游泳項目帶來了嚴重的安全隱患。被申訴人xx公司在被申訴人以“xx”的名義出售門票經營游泳項目不予制止,對其本身制造的安全隱患麻木不仁,最終釀成了本案的重大安全事故。
(二)連帶責任的法律適用
1、《_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本案中,被申訴人xx公司知道被申訴人章xx違法經營游泳項目,知道被申訴人章xx以“xx”的名義向游泳者非法出售門票不表示反對,依法應由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xx負連帶責任。
2、《_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申訴人xx公司將其經營場地出租或者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個人即被申訴人章xx,被申訴人章xx違法經營游泳項目,并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給申訴人李xx造成巨大的人身損害,申訴人xx公司依法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本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起草者認為,無論直接結合還是間接結合,至少有一方的行為是作為的行為。而本案中,無論是被申訴人xx公司還是被申訴人章xx,對于申訴人李xx的傷害都是一種不作為的行為,不能適用直接結合與間接結合的法律規定。二審、再審適用間接結合改判按份責任屬于適用法律不當。
二、一、二審及再審均判決申訴人李xx承擔60%的責任,判決被申訴人章xx和“xx”公司承擔40%的責任,主次責任的劃分明顯不當。
(一)申訴人李xx的過失屬于一般過失,不應承擔主要責任。當申訴人李xx登上水泥圍堤,青藍色的湖水與堤岸齊平,咫尺間又停泊著一艘大船,水似很深的樣子,湖中上百號人在游泳,又不見任何警示標志和水位標志,也無服務人員對消費者進行提醒,申訴人李xx有理由相信水泥圍堤是經營者安排的入水處之一,也有理由相信從這里跳入水中游泳是安全的。每個游泳者在選擇入水方式時只可能是一閃的念頭,即時根據經驗和周邊環境作出一個簡單的判斷,如果被申訴人xx公司不建立一個水泥平臺,申訴人李xx不可能選擇站在這個平臺上往下跳,如果申訴人看見在平臺處設有警示標識和水位標識,或者該游泳場有工作人員制止申訴人李xx從水泥平臺走,申訴人憑條件反射就會作出另外的選擇。本案中在沒有上述條件的情況下申訴人李xx選擇水泥平臺往下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申訴人李xx只存在一般過失。
2、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xx對申訴人李xx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應負主要責任。
申訴人李xx通過門衛購票進入該游泳場,成為該經營場所的合法消費者。根據《_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七條“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之規定,被申訴人章xx及xx公司對于申訴人李xx等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負有法定義務。但被申訴人章xx及xx公司不在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室外游泳場設立安全警示標識和水位標識,也不安排現場救生人員。尤其是提供人工沙灘供被申訴人章xx經營游泳項目的被申訴人xx公司,在沙灘邊構筑水泥圍堤又在水泥圍堤下的水中大量鋪設沙子和卵石,極大增加了游泳場所的危險性和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人為制造了重大安全隱患,對本案安全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
3、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xx作為侵權者,依法應對申訴人李xx所受人身損害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三、一審、二審、再審以無鑒定機構的意見為由否定醫療機構后期治療費的證據,判決申訴人李xx的后續治療費通過另行起訴來解決,既不符合法律事實,也不符合本案賠償問題的特殊性要求,應依法改判
申訴人李xx在一審起訴時就已經在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目錄》第40~41頁里提供了2005年2月3日《馬王堆療養院疾病診斷證明書》,該證明書建議對申訴人李xx長期康復治療三至五年,每月費用15000至20000元。但三次審判均以不是鑒定機構的結論而不予質證。申訴人李xx自發生傷殘事故以來,在所有醫院的住院治療中的都有“繼續治療“、”“不適隨診”的醫囑(見原《證據目錄》P35~46及附錄三)。對于高位截癱的一級傷殘,多種并發癥隨時威脅著患者的生命,必須長期不斷的治療,后續治療費的發生是必然的,醫學上對此都有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的規定明確醫療證明與鑒定結論均可以作為后期醫療費用的判決依據,可見,一審、二審、再審的判決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本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之規定的特殊情形還在于,被申訴人xx公司已經處于歇業狀態,僅有的土地資產已經納入政府拍賣程序,拍賣完畢則被申訴人xx公司不復存在,另行起訴主要侵權人即被申訴人xx公司已不具備可能性。因此,申訴人李xx請求對后期治療費用另行起訴改判為一次性付清。
四、精神損害撫慰金判決數額與被申訴人的過錯不相適應。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xx在本案中存在重大過錯,給李某某精神上帶來極大痛苦,依法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一審不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是不正確的,二審、再審判決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明顯過低。根據被申訴人的過錯、賠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xx應連帶賠償申訴人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0元。
綜上所述,為維護申訴人李xx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申訴,懇請貴院支持申訴人李xx的申訴請求,并依法改判。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大學申訴書格式和范文第7篇行政處罰申訴書格式
申訴人:______(基本情況)
申訴人______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字第___號______,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根據具體案情,可請求人民法院維持、撤銷或部分撤銷、變更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等)
事實與理由:
(從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定、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審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見)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審___書抄件一份
申訴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大學申訴書格式和范文第8篇2017關于常用申訴書例文
申訴人(一審,二審原告):羅東,男,1971年1月26日生,漢族,住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三角鎮居委,原平遠縣中醫院職工。
一審,二審被告: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教育路88號。
法定代表人:歐真志,該廳廳長。
申訴人因不服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08)越法行初字第99號行政裁定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行終字第412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申訴人羅東訴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違法作出復函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違法作出復函一案。從1993年8月至今,申訴人一直寫信向原省勞動局局長孔令淵局長,甘兆炯局長;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方潮貴廳長,劉友君廳長申訴,并且多次上訪,均無結果,不得已于2008年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_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越秀區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于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訴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_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第六款”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省勞動局的涉案復函,屬于上級機關針對下級機關作出的工作指導意見,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這種說法不能成立。《_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布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該條該項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具體理由如下:
一、粵勞仲字[1993]03號復函,是原廣東省勞動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定的公文處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_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行)發【1991】19號第一條受案范圍:“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中行駛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1、復函針對的是特定的公民。
從復函標題來看,《關于羅東同志被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指名道姓,有特定的具體對象。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九條第12款“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很明顯,這份發函是屬于行政亂作為。
2、復函有特定的具體事項。
從復函正文來看,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處就申訴人的用工身份下了結論:“縣中醫院1986年12月18日招收羅東為合同制工人是正確的”,“縣中醫院決定解除羅東同志的勞動合同,也是符合規定的”,當時復函經辦人歐陽光華也在文件中簽名:“根據平遠縣勞動局提供的材料,羅東屬于合同制工人”。
根據_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涉及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第2條:“.關于“函”的效力。“函”作為主要文種之一,與其他主要文種,同樣具有由制發機關權限決定的法定效力。”
可見,該復函對申訴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的法律事實作了肯定與認可,并進行了宣告的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政確認屬于人民法院的審查范圍!!!
3、復函是單方面行為。
從復函結尾來看,在抄送梅州市勞動局、平遠縣勞動局的同時,也抄送給羅東同志。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可見,當時經辦人歐陽光華沒有依法行政。
以上幾個方面足以證明,這份復函是針對申訴人而發出的單方面行為,已經完全形成了具體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一審二審法院《行政裁定書》中的“經查: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作出的答復,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
一審,二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告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裁決的依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就應予調查核實,決不能輕信被告一方的自述。
二、粵勞仲字(93)03號復函對申訴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嚴重的危害。
1990年勞動糾紛發生后,申訴人多次向平遠縣勞動局局長反映,無果;多次向梅州市勞動局局長反映,亦無果;最后被迫向當時廣東省勞動局孔令淵局長反映,還是無果。
勞動部門那種“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話難聽”的機關衙門作風,政府工作人員那種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官僚主義心態,把一件本不復雜的,本應該在基層解決的勞動糾紛,人為擴大化,至今仍然沒有解決。
被告一審答辯時辯稱“由于原告已于1991年7月向平遠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該案已經進入仲裁程序,平遠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享有該案仲裁權的主體,應依法作出仲裁裁決”。
既然如此,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平遠縣勞動局當年為什么自己一直不仲裁,卻在1993年越級向上寫請示報告?此時廣東省勞動局經辦人歐陽光華也不分青紅皂白,跨級向下作出答復?答案令人匪夷所思,其中的貓膩不得而知。
總之,粵勞仲字[1993]03號復函,無論從內容、形式來看,都是明顯違反《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
“筆下是人命關天,紙上是財產萬千”,書寫正確的公文,嚴格遵守法律程序行文,這是作為機關工作人員最基本的素質和修養。
粵勞仲字(93)03號復函結尾,冕冠堂皇“請當地勞動、_門關心他,協助其早日就業”,看似很有人情味,實質在事實上卻恰恰相反,多年來,對原告產生極其嚴重的影響,使原告到處受到冷落白眼,每次到當地勞動、_門尋求解決問題,都會受到責問:你的問題省上仲裁了!一句話甩過來:你的問題省里仲裁了!自己出廣州找省勞動廳去!三任平遠縣中醫院長;四任平遠縣衛生局長都冷嘲熱諷,置之不理。
平遠縣有關部門領導聲稱:你一個殘疾人,還想與政府叫勁?你用自己的錢,我用公家的錢,看你還能堅持多久?我一句話,你羅東就得跑上一年半載。
三,粵勞仲字(93)03號復函不屬于內部行政行為,而是一種行政裁決,具有強制力,應該屬于人民法院的審查范圍。
二審法院法官口頭多次表述該復函是“行政內部系統運作問題,是內部行政行為,法院無權審查”,眾所周知,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系統內部的行政機構和公務員所實施的行政行為。
很明顯,我不是勞動系統內部的人員。粵勞仲字(93)03號復函是原廣東省勞動局主持解決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事務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活動,是一種行政裁決,具有強制力,它應該屬于人民法院的審查范圍。
四,粵勞仲字(93)03號復函行政行為不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為沒有合理的動機,行政行為沒有考慮特定對象的感受。
如果,廣東省勞動廳堅持認為“原省勞動局的`涉案復函,屬于上級機關針對下級機關作出的工作指導意見,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請自己舉證證明復函的合法性。試問:你們發這份復函的目的,意義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_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行)發【1991】19號第四條第30款“被告在第一審庭審結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依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2條和第54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既然被告把自己的復函說得一無是處,那么請自行撤銷吧。
五、關于訴訟時效問題,原告存在不可抗力的客觀因素。涉及民眾的權利,法院不應偷懶。
自從被告1993年8月作出復函后,在這17年的時間里,原告一直用寫信、電話電報信訪、個人上訪等正常渠道,通過合法途徑向被告申訴,經歷了四任廳長,被告一直沒做任何表示,置之不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公民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三條“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因此,原告憤而拿起法律武器,通過人民法院理直氣壯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有法律依據的。
六、一審,二審法院迫于行政壓力,辦案程序不規范,漠視群眾的利益,《行政裁定書》經審理查明的那段話,通篇照抄、甚至照搬被告的粵勞仲[1993]03號復函內容。
一審,二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明(如書證,舉證申請書)也未詳細去看,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以粵勞仲字[1993]03號復函為依據進行裁定,是一種極端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
一審法院2008年1月23日受理后,至4月22日發出《行政裁定書》,對舉證申請書看都不看,置之不理,沒有設身處地的為弱勢群體說話,而是迫于行政機關的嚴重干擾,草率了解,是不公正的。
被告一直在狡辯“粵勞仲[1993]03號復函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對原告沒有產生嚴重的影響”,這些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去核實呢?《裁定書》中不但不追究違法者的責任,而且直接的接受被告的狡辯,這是一個非常荒唐的《行政裁定書》。
原告認為,一審,二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為依據,而輕信被告的口述草率地作出裁決,是違反法律、法規的。
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嚴肅性,依法追究被告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6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廣東省法院再審訴訟暫行規定(粵高法發[2004]22號)之規定,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貴院能依法撤銷原裁定,直接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不斷申訴生死冤屈的勞動者:羅東
2017年X月XX日
大學申訴書格式和范文第9篇申訴書是指訴訟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經生效的裁決,向人民法院或則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審理案件的.書狀.此外,再審申請書是專供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再審申請用.
申訴狀格式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申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原終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申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申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XXXX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訴狀副本X份(按被申訴人人數確定份數)。
行政申訴書格式
申訴人:(基本情況)
申訴人_____對__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_月____日()字第__號_______,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根據具體案情,可請求人民法院維持、撤銷或部分撤銷、變更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從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定、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審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審_____書抄件x份
申訴人:
年月日
仲裁申請書格式
申訴人:
申訴人名稱: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職務: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
被訴人:
被訴人名稱: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理由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此,特向你會申請仲裁。
此致
仲裁委員會
_________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申請書副本____份。
合同副本______份。
仲裁協議書_____份。
其它有關文件____份。
注:經濟合同糾紛申請仲裁時,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有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仲裁機關方能受理。
大學申訴書格式和范文第10篇寧檢刑訴字【20xx】第001號被告人王林,綽號“大頭”,男,1982年1月28日生,身份證號碼為:3502202198201283XXX,漢族,小學文化,住海濱市大洋鄉洋面88號。因故意殺人罪,20xx年8月22日被海濱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經海濱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海濱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海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林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xx年11月4日移送海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海濱市人民檢察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訴訟權利,告知被害人近親屬訴訟權利,并于同年12月5日將本案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于同月21日退回海濱市公安局補充偵查。海濱市公安局經補充偵查后于2006年1月11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經依法審查查明:
20xx年2月19日晚8時許,被告人王林伙同張文等十余人到海濱市電力大廈二樓大世界舞廳內跳舞,因不買門票被舞廳老板被害人陳才阻止后補票懷恨在心。被告人王林提議買鞭炮來放,把舞廳吵一下,得到同伙的同意,被告人王林便上街買鞭炮回舞廳分發給同伙,在燃燒過程中被舞廳工作人員發現并制止。張文遂到一樓舞廳門口售票處辱罵被害人陳才并打其頭部一拳,致使陳才仰面倒在售票處對面臺階下,而后張文繼續用腳踩陳才身體。此時,被告人王林從舞廳出來看見陳才倒地后,用腳踩其胸部,而后,被告人王林等人逃離現場,被害人陳才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海濱市公安局法醫鑒定:陳才系頭、頸、胸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創傷性休克硬腦膜下廣泛出血死亡。20xx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林向海濱市公安局投案。
上訴事實,由被告人王林供述;證人邱麗軒、陳榮坤、陳文斌、黃光明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法醫學鑒定;戶籍證明;公安機關證明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林涉嫌故意殺人行為已觸犯《_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求其刑事責任。根據《_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致人死亡或者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據《_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本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海濱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
書記員:**
二0xx年三月八日
附:1.證據目錄一份;
2.主要依據復印件一冊。
大學申訴書格式和范文第11篇申訴書的'具體格式如下:
申訴書
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被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申訴人因XX-案,不服XX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于XXXX年X月X日所作的()字第X號一審或二審判決(或裁定、決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原審裁定書抄件一份
申訴人:XXX(簽名或蓋章)
XXXX年X月X日
大學申訴書格式和范文第12篇申訴人: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一、原審判決(或裁定)份
二、證據材料份
刑事申訴狀
申訴人:劉××(被害人死者劉×平之兄),男,31歲,漢族,××市人
案由:××市高級人民法院(××)高刑終字第××號判決書對于_彭××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認定的事實亦有出入。
申訴請求:請求終審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1.判決書定彭××為傷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當的。
我認為彭應定
大學申訴書格式和范文第13篇(一)書寫人要求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有權提出申訴的主體是不同的。刑事案件申訴人是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范圍較大;民事案件申訴人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行政案件申訴人則僅限于當事人。
(二)內容要求.
1.首部
(1)標題。即為“刑事申訴書”“民事申訴書”“行政申訴書'’
(2)訴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K被告人提出申訴。先寫申訴人(原審被告人),接著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和職務、住址。
L被告人親屬或其他公民提出申訴。先寫申訴人(注明與被告人的關系),接著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刑事公訴案件申訴書,木用填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2.正文
(1)申訴的緣由。這一部分包括案件案由,原處理機關名稱,處理時間,處理文書名稱、字號,以及作不服處理的表示。如:申訴人因xx-案,不服xx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于XXXX年X月X日所作的()字第X號一審或二審判決(或裁定、決定),提出申訴。
(2)請求事項。一般寫明請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解決什么問題,說明原審有什么不當之處,要求作怎么樣的改變處理,如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裁決等等。
(3)事實與理由,主要是針對原判決錯誤之處,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存在的問題,分別加以闡述,并要提出有關證據、材料,按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論證。
3.尾部
應寫明接受申訴的機關名稱,附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的`復印件及有關證據材料,申訴人簽名蓋章,寫明申訴時間。
申訴書
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被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申訴人因XX-案,不服XX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于XXXX年X月X日所作的()字第X號一審或二審判決(或裁定、決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原審裁定書抄件一份
申訴人:XXX(簽名或蓋章)
XXXX年X月X日
大學申訴書格式和范文第14篇一、現將本文書的制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2)申請人基本情況;(3)案由。
2.正文。
(1)請求事項:簡要明確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蓋章。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的,應有法定代理人的簽名。
(3)申請日期。
(4)附項。
二、格式: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附:原審裁判書或調解書抄件1份。
三、舉一范例供制作時參考: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省××市建筑工程安裝公司
地址:××市××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趙××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齊××××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市建筑工程安裝公司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民和字第××號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中民終字第××號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99)×民和字第××號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中民終字第××號判決;
2.退還已執行的××萬元人民幣工程款;
3.返還已付工程款××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特申請再審,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重新審理本案,公正判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建筑工程安裝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趙××
××年××月××日
附:(1)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書各一份;
(2)申請人所屬職工余××書面證言一份。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基本情況)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寫明申請人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問題)
事實和理由:
(主要闡述申請人對原裁判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法規不當之處,以及所作出的判決結果不公之處。)
人民法院
附:原審書抄件一份
申請人:
年月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范例】
申請人:甲某,男,1955年某月生,漢族,工人,住某縣歷市鎮勝利北路9號。
被申請人:乙某,男,1972年某月生,漢族,某縣房地產開發公司出納,住某縣歷市鎮牛犢圍。
申請人因不服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某中民再終字第393號民事判決書,特申請再審。
申請事項:
1、撤銷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某中民再終字第393號民事判決書;
2、判令被申請人即時返還重復收取的購房款49109元;
3、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某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書認為“甲某主張其在1998年1月20日用購房戶方某、盧某交給其的購房款交清了201房款的事實缺乏充分證據”。這一認定是無視事實根據的,因為(2002)贛中民再終字第39號民事判決書第5頁已確認”1998年1月20日乙某開出收到方某購房款27000元的收款收據,并在帳上記載預付甲某工程款27000元,甲某受到現金24000元并將其帶走.”,后又確認”1998年1月20日下午乙某開出收到盧某購房款30692元的收款收據,同時在帳上記載預付甲某工程款42692元”,由此可知甲某用這兩筆款共69692元足以交清購房款49109元,另外還找回了1891元,根本不是所謂的相互間無法換算。再審判決認為“乙某答辯提出1998年1月20日甲某辦理購201房手續時是以抵扣工程款形成出具的是合理答辯”。這是完全站不住腳的,首先上面我們已經證明申訴人當時足以交清房款,其次乙某1998年2月20日收條上明確載明“今收到甲某11號商品房集資建房款現金肆萬玖千壹百零玖元(49109元)”,證明申訴人當時交的是現金款,而并非是乙某所說的`以抵扣工程款結算的。由此更證明乙某1998年4月20日借據抵扣的是這筆現金款,而不是從賬上抵扣莫須有的工程款。所以再審判決認為缺乏充分證據是錯誤的,完全有充分的、相互印證的證據足以認定甲某1998年1月20日交清了201房款。
二、再審判決認定“乙某答辯提出1998年4月20日借據是在1998年1月20日甲某辦理購201房手續時出具的”,這也是毫無道理的。
1、乙某在一審中自己稱“原告是98年4月20日上午11時左右,他寫好借條由黃經理簽字再拿給我”(見一審卷第88頁),由此可得出乙某也承認借據是1998年4月20日出具的,而不是他所謂的1月20日出具的后又改成4月20日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_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5條第1款,這屬于訴訟上自認的事實,從而足以認定這一證據的證明力。
2、申訴人提供的證人黃2001年7月7日、9月13日的證言,證明申訴人是1998年4月40日出具的借條(金額為49109元),黃還在上面簽字,出具的目的是為了便于被申訴人乙某換回其1998年2月20日的收條。
3、依據出納帳記載1998年1月20日申訴人所借二筆工程款中,一筆為27000元,另一筆為42692元。入賬時間為1月20日,如認定49109元的借條是1月20日出具的,為何不一起做支出帳呢?依據乙某提供的現金賬,此筆借款時間是1998年4月20日.
4、申訴人向某縣開發公司借取工程款的借條一直由被申訴人乙某持有保管,而后卻由保管人乙某本人對其落款時間提出質疑,并自認是“因原來公司決定201房款不入賬,后又決定入賬,為做帳需要,將時間改為1998年4月20日”。而公司領導黃證詞表明這是站不住腳的謊言,黃說:”曾在一次]行政會議上談過,想收甲某的購房款不進帳作為甲某自建房,在其工程款中減扣,以減少出納稅款,但會議結果還是進帳。因為不要為少交一點稅款來冒這個風險。這次后再也沒有誰提及過此事,公司也未指示過誰為吻合做帳而改動做帳的時間。”由此可看出公司根本沒有因為做帳需要而改動過時間,也從未決定過房款不入賬,由此第三人的客觀證詞足以證實該工程款的借條時間是1998年4月20日
5、一審中,證人黃也曾陳述過,1998年4月20日工程款借條簽字的時候,把時間誤為1月,后因此改為4月,故可說明借條“4”字明顯改動痕跡的由來。
三、關于某縣審計事務所的結論為沒有重復收取購房款問題,因為審計事務所只針對已進帳的賬目進行審查,對于沒進帳的往來是審查不出來的。而本案中,被申訴人乙某于1998年1月20日收取申訴人甲某購房款49109元后,并沒將此款進帳,故審查不出來。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認為再審判決是明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并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申請再審,請求貴院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00四年月日
大學申訴書格式和范文第15篇2016民事申訴書范例參考
經典申訴狀【范文一】:
申訴人:
申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對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1.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________份;
2.證據材料________份。
經典申訴狀【范文二】:
申訴人:______市_______養雞場(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場址: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鄉。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孟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該場場長。
委托代理人:李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該場飼料采購員。
對方當事人:_______市______魚粉廠(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廠址: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街_____號。
法定代表人:劉________,男,系該廠廠長。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
因_______市_______魚粉廠訴_______市養雞場合同糾紛一案,申訴人不服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和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的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訴人_______市_______魚粉廠的廠長劉_________,來到申訴人_______市養雞場,與該場場長孟________簽訂了一份購銷魚粉的合同。合同規定了4項內容,如魚粉的數量、質量、價款和交接貨時間、訴訟法等,沒有“貨到付款”的規定,更沒有逾期付款必須為銷方支付滯納金的規定。所以,一、二審的'判決責令申訴人為被申訴人支付滯納金是錯誤的。交接貨之后,被申訴人確實多次到申訴人單位索要魚粉款,但申訴人沒有及時付款,一是當時確實無錢,沒有能力支付,二是在合同中沒有規定付款的具體時間,盡管沒有及時付款,但不能稱為違反合同規定,因為合同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現在,申訴人已經將全部貨款付清,在此基礎上,又讓申訴人支付貨款滯納金,既無事實依據,也無合同根據。故此提出申訴。申訴的具體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撤消本案的一、二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
二、請求法院查清事實,判決被申訴人索要魚粉滯納金無理,不予支持。
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1.購銷魚粉合同復印件1份。
2.一、二審判決書復印件各1份。
市_______區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1份。
大學申訴書格式和范文第16篇申訴人:汪正安,男,生于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系蘄春縣漕河交警中隊輔助警力,手機身份證號碼為
申訴請求:申訴人因不服(2014)鄂蘄春刑初字第00018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查此案。
事實與理由:
2013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何國啟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鄂J47218號帕薩特牌小車,位由本縣漕河鎮三路向七路方向行駛,約8時許行至漕河三路電影院路口處,遇交警部門攔車檢查。何國啟為逃避檢查,駕車強行沖闖,并致執勤人員即申訴人被撞擊后倒在該車引擎蓋上,后被告人何國啟仍駕車拖行被撞倒趴在前引擎蓋上申訴人加速行駛5-6公里逃避現場。在逃離過程中,將路邊行駛的一輛摩托車撞側,致使車上四人不同程度損傷。當被告人快速駕車行經赤東鎮張崗村后、途中被告人駕車撞擊前方同向行駛兩輛摩托車時、致使車速瞬間慢、申訴人在此時跳下該車,隨后被告人何國啟駕車逃離。蘄春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何國啟在駕駛報廢車輛套用盜搶車號牌及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車輛以危險方法阻礙執行公務的交通協管員檢查,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認為公訴機關蘄春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何國啟賠償了被告人即申訴人和劉匯的部分經濟損失,認為被告人自愿認罪,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何國啟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申訴人認為:該案罪名應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應按妨害公務罪定性。其理由在以下幾點:1、申訴人無妨害公務罪的對象主體資格。妨害公務罪的概念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結合本案中,申訴人系沒有編制,從事交通協管員工作。根據《湖北省實施_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52條規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道路交通協管員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宣傳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勸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但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他只有在警察的帶領下,履行一定的職責,也行駛一定的公共權力,只有在警察在場的.情況下才能視其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的行為視為執行公務,在沒有警察在場的情況下,不能視其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履行職務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公務。另外從目前輔助警力的錄用手續及人事關系上來看,申訴人不是公務員,不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不屬于刑法第93條第2款中規定的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被告人何國啟在本案中符合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特征。被告人何國啟故意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和公共生產、生活安全的行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結合本案查明事實,被告人何國啟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報廢鄂J47218號拍薩特小車,同時使用盜搶車號牌、行駛在縣城人流量大的街道,在遇交警協查時突然加大油門沖闖申訴人,駕車頂著申訴人以70至80碼的速度逃竄,途中將路邊的兩輛摩托車撞倒致車上四人不同程度受傷、駕車繼續逃逸、為逃避公安機關調查并將撞申訴人與過路群眾的肇事車換上一副假牌照私藏在一隱蔽民房處,從以上事實分析被告何國啟的犯罪行為可看出、被告人何國啟所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被告人何國啟在本案中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3、被告人何國啟對危害后果的發生持放任心態、行為人為了追求某種目的而實施一定行為時、明知該行為可能會發生某種危害后果、但為實現其意圖而放任危險后果發生、是一種典型的間接故意。本案中何國啟無證駕駛報廢的套牌車上路、本身就是違法、在看到有交警檢查、駕車強行沖撞、并致交警撞擊后倒在該車前引擎蓋上、申請人多次大聲要求被告人何國啟停車;何國啟故意猛踩油門駕車拼命似的瘋狂逃逸行駛5-6公里、何國啟明知其危險駕駛車輛發生二次撞擊路邊正常行駛的摩托車造成了交通事故、仍不管不顧繼續違法逃逸行駛、并在明知車前引擎蓋上的交警面臨時刻生命危險的情況下、繼續瘋狂逃逸行駛、何國啟的這些行為足以表明其駕駛行為會導致事態的危險后果不顧、確持事態放任態度、屬于間接故意罪形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至今為止,申訴人并沒有諒解被告人何國啟的犯罪行為。被告人不具備可酌情從輕處罰情節。,申訴人是絕對不會諒解被告人何國啟的這種想剝奪自己生命的犯罪行為人,盡管申訴人最后經法醫鑒定傷情是輕微傷偏重。同時還有被撞的劉巧也是輕微傷偏重。申訴人在本案開庭前也并未得到被告人賠償的部分經濟損失,更沒有向任何機關和個人出具諒解書來諒解、該案在蘄春縣人民法院開庭的當天,法院并沒有通知本案的最大受害人即申訴人到庭舉張權利,該院剝奪了申訴人作為本案中受害者的一切權利。
綜合以上所述,申訴人認為,被告人何國啟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而非妨害公務罪,申訴人在本案中并未出具諒解書去諒解被告人何國啟。因為被告人何國啟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大、不顧及他人生命及財產、不遵守交通法、不遵守公共安全秩序、這種可殺可剁的犯罪行為實在可恨、應從重判決懲罰、以維護法律尊嚴、保證人民的生命安全合法權益。蘄春縣人民法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存在循私舞弊,適用法律程序嚴重違法,重罪輕判的行為。
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黃岡市人民檢察院
具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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