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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大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手冊目錄序言----------------------------------------------------------第(2-3)頁第一部分《內部審計制度》-------------------------------------第(4)頁第二部分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8-21)頁1,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1號──審計方案編制規范------------------(8)2,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2號──審計告知書規范---------------------(10)3,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3號──審計證據規范-----------------------(11)4,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4號──審計工作底稿規范-------------------(12)5,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5號──審計事項評價規范-------------------(13)6,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6號──審計報告編審規范-------------------(14)7,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7號──審計復核工作規范-------------------(16)8,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8號──審計文書解決規范-------------------(17)9,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9號──審計檔案工作規范------------------(18)10,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10號──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辦法--------------(19)第三部分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22-88)頁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1號──流通業務及財務審計指南------------------(22)附件一:流通業務內部控制制度要點指引--------------------------(30)附件二:流通業務內部控制調查問卷------------------------------(37)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2號──工程預、決算審計指南--------------------(39)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3號──內部控制制度評價指南--------------------(43)附件:各類交易業務錯弊指引-----------------------------------(50)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4號──貨幣資金收支結存審計指南----------------(56)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5號──結算業務審計指南-----------------------(58)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6號──固定資產審計指南-----------------------(60)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7號──成本費用審計指南-----------------------(62)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8號——經濟效益審計評價指南-------------------(68)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9號——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南-----------------(70)內部獨立審計工作規范手冊序言本序言旨在說明審計部內部獨立審計工作規范手冊(以下簡稱“審計手冊”)的目的、體系、制定與發布程序,并對其規范內容、約束力及合用范圍進行解釋。本序言由審計部負責解釋。一、審計手冊的制定依據與目的1.審計手冊依據集團《內部審計制度》制定。2.制定審計手冊的目的:2.1建立執行內部獨立審計工作的權威性標準,規范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行為,促使內部審計人員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有效地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和服務作用。2.2促使各審計人員按照統一的工作標準行使內部獨立審計工作,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2.3明確審計人員責任,維護公司利益,保護投資者和其他利益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集團發展。二、審計手冊的體系1.審計手冊是內部審計人員工作規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審計手冊由以下三個層次組成:2.1內部審計制度。內部審計制度是內部審計工作的基本大綱,是對內部審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的基本規定和審計行為的基本規范,是制定內部審計具體規范和內部審計指南的基本依據。2.2內部審計具體規范。內部審計具體規范是依據內部審計制度制定的,是對內部審計人員實行一般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的具體規范。2.3內部審計實務指南。內部審計實務指南是依據內部審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具體規范制定的,為內部審計人員依據內部審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具體規范實行審計工作時,對一般審計和特殊目的、特殊性質的審計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導意見。三、審計手冊的約束力1.內部審計制度、審計具體規范是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工作、出具審計報告的基本規定,各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工作,應當遵照執行。2.實務指南是對審計人員實行審計工作的具體指導,除非有適當的證據證明有更合適的程序指導某一特定事項的審計,審計人員應當參照執行。四、審計手冊的合用范圍1.審計手冊僅合用于集團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工作的全過程。2.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部門)進行獨立審計時,不管該單位(部門)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也不管其規模大小和組織關系如何,只要是以發表審計意見為目的,都應遵循審計手冊。3.在特定情況或特別授權下,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應用內部審計手冊或采用獨立態度執行其他有關獨立工作任務。五、審計手冊的制定、發布與修訂程序1.選定項目。審計部提出審計手冊制定計劃方案,經征求主管領導及各職能部門意見后,由審計部總經理審批立項。2.擬訂初稿。審計部根據擬定的計劃方案,進行調查研究,起草初稿。3.征求意見。審計部向有關部門發布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各有關部門意見。4.修改送審定稿。審計部根據各方面意見修改征求意見稿,根據審核意見定稿。5.發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總裁批準發布審計手冊之各項目。6.修訂。審計手冊由審計部負責修訂、解釋。上海大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2023年12月20日經公司第五屆董事會臨時會議審議通過)總則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內部審計機構的責任,保證審計質量,促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國內部審計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貫徹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內部審計監督制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內部審計是公司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監督和評價活動,是通過審查和評價公司經營活動,內部控制的合法性,合規性,有效性來促進公司經營目的的實現,保證公司財產物資的安全性,維護公司的主線利益。內部審計是一項特殊意義的經濟監督,審計的范圍涉及公司所有機構、人員及專題經濟項目。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公司設立審計部。公司審計部是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平常辦事機構。公司審計部依法對本公司的經濟活動及所屬單位的經濟活動實行審計監督,并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工作,審計部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部門或個人的干涉。審計部設審計負責人一名,負責審計部的全面工作。并配備若干相應的審計人員,對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單位必要的審計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審計部應建立長期有效的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參與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執行,檢查。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與其所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的業務能力,富有敏銳的洞察思考能力,掌握原則,熟悉本公司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循職業道德規范,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規避審計風險。到的鳥審計部的職責和權限審計部的重要職責:按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建立和健全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制定內部審計規程或方法;對公司的財務計劃,財務決算,財務收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司及所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經營績效進行審計監督,評價;協助監事會檢查相關事項,為監事會提供相關材料;配合公司聘請的外部審計機構,完畢相關審計工作;辦理公司董事會及有關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對審計事項出具內部審計報告,并向董事會及監事會報告。在批準的范圍內,審計部有權審計所有的經營管理工作,有權查閱所有記錄,接觸所有人員以及與實行審計工作有關的部門。審計部有權根據董事會及監事會的規定,靈活安排審計項目的范圍,深度和時間;對發現的重大風險有權向董事會及監事會直接報告。審計部有權采用調審或就地審查工作方式,查閱各部門所有與審計項目有關的文獻資料,財務檔案;被審計部或單位必須如實提供,不得拒絕,隱瞞。審計部有權參與公司有關經營,財務管理決策,工程建設,對外投資,重大協議等事項的會議。審計部有權向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有權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索取有關的審計依據及輔助證據,有關部門和個人必須積極配合,不得借故推諉,設立障礙。審計部對正在進行的嚴重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當面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及時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審計部有權對審計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董事會及監事會反映。審計部門有權提出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內部審計工作程序第十八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充足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問題。第十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在考慮組織風險、管理需要及審計資源的基礎上,制定審計計劃,對審計工作做出合理安排。第二十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實行審計前,應向被審計部門或單位送達內部審計告知書,并做好必要的審計準備工作。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應進一步調查、了解被審計部門或單位的情況,采用抽樣審計等方法,對其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合法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試。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審核、觀測、詢問、函證和分析性復核等方法,獲取充足、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建議。第二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積極運用計算機進行輔助審計。在計算機系統下進行審計,不應改變審計計劃擬定的目的和范圍。第二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將審計程序的執行過程及收集和評價的審計證據,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第二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必要的審計程序之后,按照《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報告》的規定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以通過核算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做到客觀、公正、完整、清楚、及時、具有建設性,并體現重要性原則。第二十六條審計報告應說明審計目的、范圍、提出結論和依據。第二十七條審計負責人應在實行必要的審計程序后,編制審計報告,并向被審計部門或單位征求反饋意見。第二十八條被審計部門或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核算,必要時應修改審計報告。第二十九條審計報告通過必要的修改后,應連同被審計部門或單位的反饋意見及時送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復核。第三十條審計部應將審計報告提交董事會及監事會,并規定被審計部門或單位在規定期間內貫徹糾正錯誤。第三十一條審計部應當及時地將審計報告歸入審計檔案,妥善保存。第六章審計工作管理第三十二條審計部負責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定,起草內部審計制度、審計項目的審計標準,制定審計工作手冊。第三十三條審計部負責人制定全年工作計劃。第三十四條審計部負責人要積極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第三十五條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審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組織總結、交流、宣傳內部審計工作經驗。第三十六條公司對審計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的審計人員,給予表彰或獎勵:對玩忽職守,泄露機密,以權謀私的審計人員,給予特定的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七條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經董事會批準后實行。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1號——審計方案編制規范第一條為了規范審計方案的編制,及時、有序、高效地執行審計業務,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集團《內部審計制度》,制定本規范。第二條本規范所稱審計方案,是指審計部為了使審計組可以順利完畢項目審計業務,達成預期審計目的,在執行審計程序之前編制的具體審計項目工作計劃。第三條本規范所稱審計方案編制,是指審計方案的編寫、修訂、審核、批準和調整。第四條審計部實行審計時,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或指令和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及預計審計工作的復雜限度,決定是否編制審計方案。預計審計時間短、審計目的單一、情況簡樸的審計項目,可以不編制審計方案。第五條審計方案由審計組編寫,實行審計組組長負責制。第六條審計組編制審計方案時,應當考慮項目審計的規定、審計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對審計重要性、財會及經營活動的風險限度進行適當評估。第七條審計人員可以同被審計單位的有關人員就審計方案的某些要點和某些審計程序進行討論,使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配合審計程序的執行及有關協調工作,但獨立編制審計方案仍是審計人員的責任。第八條審計組編寫審計方案前,應當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下列情況,并規定被審計單位提供有關資料:(一)業務性質、經營規模與特點及管理組織結構;(二)經營情況與經營風險;(三)協議、協議、章程、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貸款證等法律性文獻;(四)計劃審計期間的各種經濟活動協議和分析性資料、各項預算、計劃及執行情況;(五)銀行帳戶、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的會計資料;(六)財務會計機構及工作情況;(七)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八)相關的重要會議記錄;(九)前次接受審計、檢查的情況;(十)有關行業和財經政策及宏觀經濟形勢對被審計單位的影響;(十一)其他與編制審計方案相關的重要情況。第九條審計組編寫審計方案時,應當收集、了解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其他文獻資料。第十條審計組對曾經審計的單位,應當注意運用原有的審計檔案資料。第十一條審計方案的重要內容涉及:(一)編制審計方案的依據;(二)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和基本情況;(三)審計目的、審計范圍及審計策略;(四)重要財會及經濟活動問題及重點審計區域;(五)審計工作進度及時間預算;(六)審計組組成及人員分工;(七)重要性水平的擬定及風險的評估;(八)需被審計單位配合支持的事項;(九)編制審計方案的日期;(十)其他有關內容。第十二條審計方案應當由審計部總經理審核和批準。第十三條對審計方案,應審核以下重要事項:(一)審計目的、審計范圍及重點審計領域的擬定是否恰當;(二)時間預算是否合理;(三)審計小組成員的選派與分工是否恰當;(四)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的信賴限度是否恰當;(五)對審計重要性的擬定及風險的評估是否恰當;(六)審計程序能否達成審計目的;(七)審計程序是否適合各審計項目的具體情況;(八)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第十四條審計方案應當在具體實行前下達至審計小組的全體成員。第十五條審計組在實行審計過程中,發現審計方案不適應實際需要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按照規定及時調整。第十六條審計組調整審計方案,應當向審計部總經理說明調整的理由,書面提出調整建議,報經審計部總經理批準后實行。第十七條審計組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按前條規定辦理調整審計方案簽批手續的,可以口頭請示審計部總經理批準后,調整并實行審計方案。項目審計結束時,審計組應當及時補辦簽批手續。第十八條審計組應當將編制審計方案形成的資料歸入審計檔案。第十九條審計方案的執行情況應當作為檢查、考核項目審計質量的重要內容。第二十條本規范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和修改。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2號──審計告知書規范第一條為了規范審計告知書的編發,明確審計告知書的內容,根據集團《內部審計制度》,制定本規范。第二條本規范所稱審計告知書,是指審計部在實行審計或規定公司、部門自查前向被審計單位告知有關實行審計、自查的范圍、內容、時間等事項的書面文書。第三條審計告知書由審計部總經理依據計劃工作任務與目的或總裁、財務總監臨時交辦的書面指令審計任務簽發。第四條采用突擊審計時,由審計人員至現場向被審單位負責人出示審計告知書;其他普通審計,審計部必須在實行審計三天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告知書。第五條審計告知書可以采用電子郵件、傳真、郵寄、自送、自取等方式送達,收文單位必須辦理簽罷手續。第六條審計告知書應當涉及以下基本內容:(一)標題;(二)被審計單位名稱;(三)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預計時間;(四)對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具體規定;(五)審計人員名單;(六)審計部印章、總經理署名及簽發日期;(七)審計部認為應當寫明的其他事項。第七條審計告知書應當明確對被審計單位的以下規定:(一)及時提供審計人員所規定的所有資料;(二)為審計人員的審計提供必要的條件及合作;(三)審計費用的承擔方式;(四)其他規定事項。第八條審計部認為需要被審計單位自查的,應當在審計告知書中寫明自查的內容、規定和期限。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3號——審計證據規范第一條為了規范審計人員獲取審計證據,保證審計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充足性與合法性,根據集團《內部審計制度》,制定本規范。第二條本規范所稱審計證據,是指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為形成審計意見所獲取的證據。第三條審計證據有下列幾種:(一)以書面形式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書面證據;(二)以實物形態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實物證據;(三)以錄音錄像或計算機儲存、解決的證明審計事項的視聽材料或其他介質材料;(四)與審計事項有關人員提供的言證材料;(五)專門機構或專門人員的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六)其他證據。第四條審計人員收集審計證據,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防止主觀臆斷,保證審計證據具有客觀性;(二)對收集的審計證據進行分析、判斷,決定取舍,保證審計證據具有與審計目的相關聯的相關性;(三)足以證明審計事項的真相,保證審計證據具有充足性;(四)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保證審計證據具有合法性。第五條審計證據的可靠限度通常可參照下述標準來判斷:(一)書面證據比口頭證據可靠;(二)外部證據比內部證據可靠;(三)審計人員自行獲得的證據比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證據可靠;(四)內部控制較好時的內部證據比內部控制較差時的內部證據可靠;(五)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能互相印證時,審計證據更為可靠。第六條審計人員可以通過檢查、監督盤點、觀測、查詢、函證以及錄音、錄像、拍照、復印、計算和分析性復核等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第七條審計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專門機構或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審計事項中某些專門問題進行鑒定,取得鑒定結論,作為審計證據。第八條審計人員現場收集的審計證據,應當通過審計組組長復核后,視情況需要,交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署名證實或由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署名或蓋章。第九條審計人員調查取得的其他審計證據,應當注明來源,并由提供者署名或蓋章。第十條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對其出具的審計證據拒絕署名或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在審計證據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絕署名或蓋章的因素和日期。拒絕署名或蓋章的因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證據仍可以作為審計證據。第十一條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有異議的審計證據,應當進行核算,對確有錯誤和偏差的,應當重新取證。第十二條審計組應當對收集的審計證據,進行整理、歸納、分類、分析和評價,作成審計工作底稿,以便形成相應的審計結論。第十三條審計組應當在編寫審計報告前,對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客觀性、相關性、充足性和合法性進行鑒定。通過鑒定,發現審計證據不夠充足、有力、可靠的重要事項,審計人員應當進一步收集審計證明材料。第十四條審計證據應當編入審計工作底稿,并按照《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9號──審計檔案工作規范》的規定,歸入審計檔案。第十五條本規范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和修改。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4號——審計工作底稿規范第一條為了規范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復核、使用及管理,根據集團《內部審計制度》,制定本規范。第二條本規范所稱審計工作底稿,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審計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第三條審計工作底稿一般分為綜合類工作底稿、業務類工作底稿和備查類工作底稿。綜合類工作底稿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計劃和審計報告階段,為規劃、控制和總結整個審計工作,并發表審計意見所形成的審計工作底稿。業務類工作底稿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實行階段執行具體審計程序,逐項逐事編制形成的審計工作底稿。備查類工作底稿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對審計工作僅具有備查作用的審計工作底稿。第四條審計工作底稿的重要要素是:(一)被審計單位名稱;(二)審計項目或審計事項名稱;(三)審計項目或審計事項反映的時點或期間;(四)編制者的姓名及編制日期;(五)復核者的姓名及復核日期;(六)索引號及頁次;(七)審計過程記錄;(八)審計評價或審計結論;(九)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第五條審計工作底稿中的審計過程記錄重要涉及:(一)實行具體審計程序的記錄及資料;(二)審計測試評價的記錄;(三)審計人員的判斷、評價、解決意見和建議;(四)審計組討論的記錄和審計復核記錄;(五)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記錄和證明材料;(六)查證過程標記及簡略符號。第六條常用審計工作底稿涉及:(一)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文獻、協議、協議、會議記錄、往來函件、公證書、鑒定資料等的原件、復制件或摘錄件;(二)被審計單位的未審計會計報表或業務報告及審計差異調整表;(三)實行具體審計程序的記錄和資料;(四)審計報告或審計建議書底稿;(五)其他有關的審計資料。第七條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做到內容完整、真實,重點突出,如實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以及審計方案編制和實行的情況。審計工作底稿不得被擅自刪減或修改。第八條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做到觀點明確,條理清楚,用詞恰當,筆跡清楚,格式規范、標記一致;審計工作底稿中載明的事項、時間、地點、當事人、數據、計量、計算方法和因果關系必須準確無誤、前后一致;相關的證明材料如有矛盾,應當予以鑒別和說明。第九條相關的審計工作底稿之間應當具有清楚的勾稽關系,互相引用時應交叉注明索引編號。第十條審計工作底稿應當由審計部總經理在審計實行中、審計報告形成前期、審計報告提交相關領導前進行復核。第十一條必要時,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復核意見對審計工作底稿予以補充、修改,或作出書面說明。第十二條審計工作底稿未經審計部總經理批準,不得對外提供。第十三條審計工作底稿必須歸類整理,納入項目審計檔案。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5號──審計事項評價規范第一條為了規范審計事項評價行為,保證審計事項評價質量,根據集團《內部審計制度》,制定本規范。第二條本規范所稱審計事項評價,是指審計部對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及或業務資料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或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效率)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的綜合評價。第三條審計部應當依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集團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審計事項進行評價。第四條審計部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第五條對審計事項真實性的評價:(一)凡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帳表數據或經濟活動業務資料等會計與業務記錄或業務解決與審計部依照現行的會計制度和國家財務收支的規定或其他法規、制度及集團規章制度進行審計后認定的數據或事實相符的,可視為帳務或業務解決符合有關會計準則(列出相關會計準則的名稱)或有關法規的規定,會計資料或業務資料真實地反映了有關期間財務收支情況及或經濟活動狀況;(二)凡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帳表數據或經濟活動業務資料等會計與業務記錄與審計部依照現行的會計制度和國家財務收支的規定或其他法規、制度及集團規章制度進行審計后認定的數據或事實有較大差距的,應當指出存在的問題,并視為會計資料或業務資料不能真實地反映有關期間財務收支情況及或經濟活動狀況。第六條對審計事項合法性的評價:(一)凡財務收支或經濟活動等方面未發現違規事實的,可認定為財務收支或經濟活動等符合財經法規的規定;(二)凡財務收支或經濟活動等方面有違規事實的,應當揭示違規事實,視違規行為的情節輕重限度,認定其財務收支或經濟活動有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或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對被審單位財務收支或經濟活動等方面存在的違規事實,審計部應當責令其予以糾正。第七條審計部在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的基礎上,從下列內容中對審計事項的效益(效率)性進行評價:(一)以經濟效益(經濟效果、經營效率)實績與當期計劃(目的指標)比較;(二)與歷史同期水平進行比較;(三)與同業先進水平進行比較。對審計事項進行評價時,應當指出不可比因素,并結合上述各項因素比較結果,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第八條對與財務收支或經濟活動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一)依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立情況,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評價;(二)依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無效的評價。第九條對財務收支審計事項應當重點評價:(一)財務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二)稅款繳納情況;(三)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立與執行情況;(四)其他財務收支情況。第十條對建設(投資)項目審計事項應當重點評價:(一)投資計劃、資金來源貫徹情況;(二)建設規模、標準的執行和概(預)算決算編制、審核情況;(三)財務收支情況及投資效果。第十一條對專項資金審計事項應當重點評價:專項資金的審批、來源、使用、管理,以及取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情況。第十二條審計部對下列事項不作評價:(一)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項;(二)證據局限性、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的事項。第十三條審計部對審計事項的評價,在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書中反映。第十四條本規范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和修改。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6號──審計報告編審規范第一條為了規范審計報告編審行為,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集團《內部審計制度》,制定本規范。第二條本規范所稱審計報告,是指審計部對審計事項實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就審計工作情況和審計結果向集團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主管領導或被審單位提出的具有內部約束力的正式書面文獻。第三條本規范所稱被審計單位,是指根據集團領導指令或經核準的審計工作計劃中擬定的集團內部各部門、各下屬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審計對象。第四條凡集團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總裁、財務總監批準的審計事項,審計部實行審計后,都應當提出審計報告。第五條審計部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由審計部總經理和審計部簽章后,徑送集團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領導,無需經其他單位審定。第六條審計報告應當涉及下列基本要素:(一)報告字號;(二)標題,即“審計報告”;(三)主送部門,即集團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總裁/財務總監;(四)審計報告的內容;(五)審計部總經理署名;(六)審計部印章;(七)報告日期;(八)抄送部門等。第七條審計報告應根據審計目的和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撰寫。不同的審計目的、審計種類和不同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審計報告的內容不盡相同,通常涉及以下幾個方面:(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間;(二)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三)審計依據,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集團《內部審計制度》和與審計范圍、內容相關的各種管理制度;(四)已實行的重要審計程序;(五)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或基本評價;(六)存在問題,具體列出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揭示違反集團規定的財務收支或經營活動情況,分析這些問題導致的影響及危害等;(七)審計意見,對已審計的財務收支或經營活動及相關資料的概括表述,結合審計方案擬定的重點及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圍繞財務收支和經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效益性,及被審計單位應負的經濟責任等作出評價性意見;(八)審計解決建議,對違反集團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或經營活動進行定性,提出解決、處罰建議及其依據等;(九)改善建議,對經營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等的薄弱環節提出改善的措施等;(十)審計附件,如原始記錄、調查記錄等在審計中發現的有關重大證據,如屬必要,則作為審計報告的附件。第八條審計報告應當內容完整,事實清楚,依據充足適當,用字表述準確,段落結構合理,層次清楚,文字符合規范。第九條審計人員撰寫審計報告的過程重要分為以下幾個環節:(一)匯總情況。審計人員實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將審計工作底稿以及相關資料進行匯總,并對有關的問題進行重點說明。(二)分析、整理和篩選審計證據。審計人員對所掌握的審計證據進行分析、整理和篩選,剔除不真實的和次要的審計證據,保存重要的審計證據,保證審計證據和審計報告的質量。(三)擬定審計報告的重要內容。重要的內容應當寫入審計報告,次要的內容可以通過其他適當的形式向被審計單位轉達。(四)分析因素和擬出建議。根據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各種問題,分析問題的因素和本質,進而擬訂改善這些問題的建議。(五)撰寫初稿。審計部根據工作底稿的復核,認為需要修改和調整審計報告的,應當根據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調整。(六)定稿和報送。審計部總經理對審計報告進行審定,作出修改定稿,按規定報送集團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總裁、財務總監。(七)審計報告存檔、調用等依《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9號──審計檔案工作規范》及集團檔案管理規定辦理。第十條審計部總經理審定審計報告的重要內容是:(一)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二)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是否對的;(三)審計評價意見是否恰當;(四)定性、解決、處罰建議是否合法、合規、恰當。審計部總經理在審核定性、解決、處罰建議時,若屬必要,應當征詢法律部門的專業意見。第十一條審計部主管部門或主管領導依據審計報告作出的審計決定,依照集團公文文書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本規范由審計部負責解釋、修改。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7號──審計復核工作規范第一條為了規范審計復核工作,強化審計部內部控制、管理機制,嚴格依法審計,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集團《內部審計制度》,制定本規范。第二條本規范所稱審計復核,是指審計部總經理在審計部審定審計報告和作出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前,對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草擬稿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的行為。第三條審計部總經理在復核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審查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提出復核意見;(二)了解、研究審計復核工作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并有針對性地指導審計人員改善審計工作。第四條審計部總經理根據審計組認定的審計事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復核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第五條審計部總經理應當對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的下列事項進行復核:(一)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二)收集的審計證據是否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充足性和合法性;(三)合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是否對的;(四)審計評價意見是否恰當;(五)定性、解決、處罰建議是否適當;(六)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七)其他有關事項。第六條審計人員應當向審計部總經理提交下列材料:(一)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草稿;(二)審計工作底稿及證明材料;(三)審計部總經理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七條審計部總經理在復核過程中,發現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中的重要審計事項事實不清、證據不充足的,應當告知審計人員限期補正。第八條審計部總經理對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復核后,分別提出以下復核意見:(一)審計程序符合規定、重要審計事項事實清楚,證明重要事實的證據確鑿,定性意見準確,解決、處罰意見適當,合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對的,審計評價和提出審計建議的意見恰當,內容完整,用詞準確的,提出肯定性意見;(二)通過補正,重要事實仍然不清、證據仍不充足的,提出否認性意見;(三)定性、解決、處罰意見無法律依據的,提出否認性意見;(四)定性意見不準確,解決、處罰意見不恰當,審計評價和提出審計建議的意見不恰當,合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錯誤,內容不完整,用詞不準確的,提出修改意見;(五)審計程序不符合規定的,提出糾正意見和改善建議。第九條審計部總經理應當自收到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復核材料之日起分別在3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特殊情況下,提出復核意見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復核期間遇有節假日的,節假日期間不涉及在復核時間內。遇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時,補正的時間不涉及在復核時間內。第十條本辦法由審計部負責解釋與修改。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8號──審計文書解決規范第一條為了規范審計部的文書解決工作,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提高辦事效率,根據集團《內部審計制度》并參照本集團文書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范。第二條本規范所稱審計部文書,是指審計部在審計工作中形成的具有集團內部效力和規范格式的書面文獻,涉及:(一)向董事長、總裁、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財務總監及其他上級部門呈報的各種上行文書;(二)向集團內各中心、部門、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投資聯營公司及其他關聯公司下發的各種下行文獻。第三條本規范所稱文書解決,是指文書的擬制、辦理、管理、立卷歸檔等工作。第四條集團總裁辦是文書解決的管理機構,主管本部門及集團其他部門、單位的文書解決工作。第五條審計部文書按其性質分為行政性文獻和業務性文獻,并依不同性質編制文獻字號。第六條文書一般由發文部門、秘密等級、份數序號、緊急限度、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部門、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時間、附注、抄送部門等部分組成。第七條文書文稿由審計部經辦人擬定后,必須經總經理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集團有關規定,文字表述、文種使用、文書格式是否符合規定。未經審計部總經理審核的文稿,不得呈送上級簽發或核準簽發。第八條審計部文獻依文獻級別及重要限度,經批準后,分別由集團董事會、總裁辦、集團公司、總裁等名義簽發,并加具有關印章或親筆署名。簽發文書,主批人應當在簽發欄明確簽署意見,并寫上姓名和簽發日期。第九條文書辦理分為收文和發文。收文辦理一般涉及傳遞、簽收、登記、承辦、查辦、立卷、歸檔、銷毀等程序;發文辦理一般涉及擬稿、審核、審批、簽發、繕印、用印、登記、分發、立卷、歸檔、銷毀等程序。審計部收發文書時,必須分別記入收文登記表、上行文獻登記表或下行文獻登記表,注明文獻名稱、文號、文獻去向及簽收人等。第十條對已簽發的文書文稿,不得擅自改動。如發現有疑義,必須做改動的,提出改動意見和說明,經原簽發部門領導人批準,并在原稿改動處加蓋校正印章。第十一條審計部的秘密文獻,除絕密和注明不準翻印的文獻必須經總裁或財務總監批準翻印外,其余文獻經審計部總經理批準,可以翻印。所有文獻在翻印時,應當注明翻印的部門、單位、時間、份數和印發范圍。第十二條審計部文獻應分年分別順序編號,并錄入電腦載入發文字號目錄登記表內。所有文獻和有關材料應當根據集團《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9號──審計檔案工作規范》立卷歸檔。發文字號目錄登記表每半年向總裁辦備案存檔,而秘級原件則即時交總裁辦存檔。第十三條沒有歸檔和存查價值的文書,通過鑒定和主管領導人批準,由總裁辦統一組織,在指定地點監銷。第十四條本規范沒有規定的其他事項依集團文書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本規范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9號——審計檔案工作規范第一條為了加強審計檔案管理工作,保證審計檔案的安全完整,充足發揮審計檔案的作用,根據集團《內部審計制度》、檔案管理規定和保密管理規定及有關電腦文獻資料管理規定等,制定本規范。第二條本規范所稱審計檔案,是指審計部在進行審計監督或審計調查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以書面或電子介質表達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第三條本規范所稱審計檔案工作,是指審計部對檔案進行的搜集、整理、保管、運用、記錄、鑒定和移交工作。第四條審計部檔案管理員的職責是:(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集團關于檔案管理工作和保密管理工作的法規、規定,依法建立本部門的審計檔案管理工作規章、制度;(二)按照集團有關規定,做好審計檔案的搜集、整理、保管、運用、記錄工作,為審計工作服務;定期對本部門庫存審計檔案進行鑒定,如期移交存入應由集團總裁辦保管的審計檔案;第五條審計檔案的建立實行誰審計誰立卷、審結卷成、定期歸檔的責任制度;采用按項目立卷、按單元排列的立卷方法。第六條應當歸入審計檔案的文獻材料是:(一)審計告知書、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代擬稿)、審計報告、審計建議書等審計公文;(二)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三)審計工作方案、審定審計報告的會議紀要、檢查審計決定、審計意見書或建議書執行情況的記錄等文獻材料;(四)有關審計項目的請示、報告、批示、詢證函、復函等文獻材料;(五)與具體審計項目或審計事項有關的員工來信等舉報材料;(六)其他應歸入審計檔案的文獻材料。第七條不歸入審計檔案的文獻材料是:(一)與具體審計項目無關的行政文書及審計綜合管理文書;(二)未用作審計依據,或未經核算的證明性材料;(三)審計所依據的法規、政策文獻中的無關條款及其他參考材料;(四)其他不應歸入審計檔案的文獻材料。第八條審計文獻材料按項目立卷,一個審計項目可立一個卷或幾個卷,一般不得將幾個審計項目的文獻材料合并立為一個卷。每一審計項目在簽發審計結論和審計決定后一個月內立卷,跨年度的審計項目,在項目審計終結的年度立卷。第九條審計案卷內每份或每組文獻之間的排列規則是:(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三)批示在前,報告在后;(四)重要文獻在前,次要文獻在后;(五)匯總性文獻在前,原始性文獻在后。第十條審計項目一經實行,立卷負責人即應及時搜集本項目的文獻材料;審計終結時,立卷負責人應對本審計項目形成的所有文獻材料進行整理、鑒別和取舍,并按立卷的辦法和規則進行組卷,經審計部總經理復查后,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案卷的編目和裝訂。第十一條審計檔案的鑒定,應當依據有關審計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進行。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應當按照項目審計案卷的保存價值擬定,分為永久(20年以上)、長期(5至20年)和短期(5年及其以下)三種。第十二條審計檔案在劃定保管期限的基礎上,可以采用“年度加組織機構”的組合方法排列和編目。審計案卷排列方法應當統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變動。第十三條審計檔案的密級及其保存期限,按卷內文獻的最高密級擬定,并按有關規定作出標記。第十四條積極開展審計檔案的運用工作,根據需要編制合用的檢索工具和參考材料,做到迅速、準確地查找和運用案卷。第十五條查閱審計檔案,一般應當限定在審計部內部。凡需將審計檔案借出審計部或規定出具審計檔案證明的,應經審計部總經理或集團總裁審批。調閱存于總裁辦的審計檔案,須經總裁審批。第十六條本規范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和修改。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10號——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行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對下屬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和監督,對的評價、界定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總經理班子成員、財務負責人(以下簡稱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核算其任期財務狀況,促進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內部審計準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實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任期經濟責任,是指領導人員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公司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的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涉及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一)直接責任是指領導人員對其任職期間的下列行為應當負有的責任:1.直接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2.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3.失職、瀆職行為;4.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二)主管責任是指領導人員在其任職期間對所在公司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直接責任以外的領導責任和管理責任。第三條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分為屆中審計、屆滿審計和離任審計。屆中審計是指對領導人員任期中間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屆滿審計是指對領導人員任期屆滿后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離任審計是指對領導人員因任期屆滿、調動、辭職、免職、撤職、退休等因素離開本工作崗位所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離任審計應遵循:先審計后離任原則(但因解聘、降級、撤職等非正常因素離任的,可先離任后審計,但并不因此解除其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和管理責任);以經濟責任、效益和制度或決議執行為核心原則;分清任期責任與前任責任、直接決策責任與間接管理責任、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原則。第四條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報經公司領導批準,公司審計機構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第五條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重要內容涉及:(一)任期內重要經濟指標完畢情況;(二)資產負債率的增減情況;(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四)財務收支的合法、合規性,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的真實性,納稅等與經濟相關的財務收支情況;(五)重大投資(含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對外投資等)的情況及效果;(六)內控制度的健全及有效執行情況,公司基本制度、財務制度及資產管理的執行情況;(七)有無重大經濟損失及浪費問題;(八)有無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九)對外擔保情況、經濟糾紛(訴訟)情況、正在執行或未執行的重大經濟協議情況;(十)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審計人員根據屆中、屆滿、離任審計的不同情況擬定重點審計內容。屆中審計側重于審查、評價公司現有狀況、財務收支的重大變化、盈虧的真實性及增減因素、公司經濟增長方式、增長速度及自我積累和自我發展的能力、對公司經營管理狀況提出建議;屆滿和離任審計側重于界定評價,核算資產的保值增值和真實、完整,任期內經營目的及經濟指標完畢情況,盈虧的真實及業績評價等。第六條審計部接受由總裁辦公會或者其他組織部門批準或各子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委托的離任審計項目。第七條在接受審計項目后,審計機構應及時擬定審計人員,做好實行審計前的資料及信息等方面的收集準備工作,編制好審計工作方案,并于實行審計前三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下發審計告知書。第八條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告知書后,應準備好以下資料:(一)組織財產清查盤點、貫徹物資盈虧情況;(二)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情況報告;(三)領導人員任期內公司財務會計資料、記錄資料;(四)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年度經營計劃,重要的協議、協議、領導人員辦公會議紀要及年度工作總結;(五)領導人員任期內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述職報告,重要內容與本實行辦法第五條所示內容一致;(六)經濟監督部門、公司管理本部、中介機構對公司檢查后的報告、解決意見及糾正情況資料;(七)審計組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被審計單位和領導人員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出書面承諾。對提供虛假材料的有關負責人,可以提請相關權力機構對其做出必要的處罰。第九條審計機構在實行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有權依照《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內部審計準則》、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等有關規定行使職權。對非法干預、阻擾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進行審計的行為,審計機構可以建議總裁辦公會、組織部門或被審計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有關人員采用必要的組織措施,保證審計工作的正常進行。第十條被審計單位或領導人員認為審計人員與其有利害關系、也許影響客觀、公正的,有權申請有關審計人員回避。審計人員在接受審計任務時認為本人與被審計單位或領導人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審計人員是否回避,由審計機構負責人決定。第十一條審計機構在實行審計前,應聽取總裁辦公會、組織部門或被審單位董事會、監事會對該公司及其領導人員的意見。第十二條審計工作組按照規定的審計程序實行就地審計,聽取領導人員的述職報告,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記錄資料,抽查實物資產,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獻資料,召開座談會或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取得具有充足證明力的審計證據,形成完整的審計工作底稿。第十三條審計機構在實行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遇有涉及職權范圍以外的問題,應當依照管轄職能和規定程序移交給有關部門調查核算,有關部門應積極組織實行,審計機構予以配合。第十四條審計實行結束,審計組根據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析評價,寫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重要內容涉及:(一)審計依據、審計時間、審計范圍和審計方式;(二)公司的基本情況;(三)本實行辦法第五條所示內容;(四)對審計查出問題的解決意見和建議;(五)審計組認為必要披露的其他內容;(六)綜合評價。第十五條審計報告應附審計調整后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重要經濟指標完畢情況表,重大投資項目情況表,重要財務狀況分析表及審計工作組認為必要的其他附表。第十六條審計小組實行審計后,將初步審計報告向被審者本人和所在單位征求意見,并取得書面回函。屆中、屆滿審計報告應征求領導人員和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并由領導人員簽字、單位蓋章;離任審計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分別由離任、接任領導人員在審計報告上簽署意見、單位蓋章。審計部根據反饋意見審定審計報告。第十七條審計部對審計報告審定后,出具審計意見書或做出審計結論和解決決定,一并上報總裁辦公會、組織部門、被審單位董事會監事會及相關領導,待批復后送交被審計單位執行。第十八條審計法律責任分別按以下原則解決:(一)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審計部按國家有關財經法規的處罰規定,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解決決定;(二)對于違反財經法規的負責人,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移交所在公司董事會或總部人力資源部解決;(三)對領導人員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審計機構提出審計意見,由所在公司董事會或總部人力資源部按有關規定解決。第十九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部做出的解決決定必須認真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在規定的時間內書面上報審計部。如對審計解決決定有異議,自收到審計解決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公司董事會申請復議,并由董事會做出裁決。復議期間,原審計解決決定照常執行。第二十條本實行辦法由公司審計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本實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1號——流通業務及財務審計指南第一條為規范流通業務的財務審計監督,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集團《內部審計制度》,制定本指南。第二條本指南所稱流通業務財務審計,是指審計部對集團及各下屬公司、控股公司和聯營公司等獨立公司或集團內部各相對獨立的成本中心、利潤中心所從事的產(商)品物資(不涉及固定資產)的采購、儲運、驗收、入庫和銷售、發運、收付款、帳務解決等各個控制環節和控制功能、程序、記錄等各控制手段的有效性、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影響財會控制的事項進行的審計監督。第三條流通業務審計的目的是:(一)監督審查期內所有貨品的采購、運送、驗收入庫、儲存、調撥、出庫發運、銷售各環節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保證經營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以及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限度,促進加強購銷存管理;(二)檢查采購與銷貨預算計劃和采購資金、庫存資金、銷貨資金及營業鈔票流量預算計劃的執行情況;(三)查實采購、銷貨、庫存貨品的品種、質量、數量及金額的真實性和對的性;(四)監督審查購銷過程中嚴格執行國家政策法令、財經法紀和集團的預算制度及履約情況;(五)揭發和防止購銷過程中出現的投機倒把、營私舞弊、貪污盜竊及各種損失浪費等錯弊現象。第四條采購業務內部控制系統的審查(一)采購內部控制制度重要相關內容涉及:1.計劃預算管理制度;2.采購制度;3.采購與驗收制度;4.發貨制度;5.儲存保管制度;6.進貨憑證和付款管理制度;7.調撥與退料制度;8.貨品收、發、結存設帳控制制度;9.貨品收發憑證連續編號、復寫紙套寫以及填制傳遞管理制度;10.消防安全及保險制度;11.采購管理報告及采購分析制度等。重要內部控制制度控制要點參見附錄。(二)審查的重點內容1.檢查采購計劃預算編制、審批及其執行情況;2.檢查、評價采購協議的簽訂及其執行情況;3.檢查、評價采購所涉及的業務部門和業務環節的職責分工情況;4.檢查、評價采購業務過程的手續制度,重要涉及請購、訂購、驗收、付款和記錄等各環節;5.檢查、評價貨品購進會計核算控制,查明是否經常進行帳簿登記和核對。(三)審查的方式對上述貨品購進內部控制系統進行審查、評價,可用兩種方式同時或選用一種進行:1.邏輯評價,就是以貨品采購業務的某種標準控制系統、模式與公司實際制訂的相應內部控制系統進行比較、評價,找出其邏輯缺陷;2.符合性測試,可選用帳務追索和實務追索兩種方法。前者是按貨品購進業務的帳務解決系統,檢查、評價貨品采購業務內部控制系統的實際缺陷,詳見第4號指南;后者是順著公司正在進行的采購業務,跟蹤采購內部控制系統是否實行,從而發現其實際缺陷。第五條采購預算(計劃)業務解決的審查(一)審查目的1.了解采購預算(計劃)的編制、編制預算的資料來源、內容是否的確可靠;2.核查采購預算是否與銷貨預算相配合,銷貨預算變更后,是否調整采購預算;3.采購預算是否的確執行,差異因素是否查明。(二)審查重點與程序獲取請購單、采購預算表、銷貨預算表和購銷存計劃表作如下審查:1.預算編制審查(1)采購預算的編制是否與銷貨(需用)預算相配合銜接。采購預算是否考慮存貨政策和采購政策,是否考慮存量管制,并制定安全存量、最低最高存量及請購點、經濟批量等因素;(2)預算編制是否分類分品種規格列明數量、金額、單位及供應商等資料。2.實際請購是否與采購預算相配合,并嚴格控制;是否機動配合銷貨和管理使用及庫存而作出適當調整。3.實際采購與預算產生的量差和價差有無查明因素,并作出適當的記錄和調整。第六條請購業務解決的審查(一)審查目的:1.了解請購業務是否依規定辦理;2.審核請購是否與預算符合,并依授權權限核準;3.請購內容是否作出良好的臺帳登記控制。(二)審查重點與程序獲取請購單、安全存量控制表等,作如下審查:1.各種類別產(商)品(貨品)是否由負責請購的部門和專人開立請購單,并依授權核準后辦理采購事宜;2.請購單是否連續編號,空白和作廢的請購單是否妥善保存;3.請購單內容填報是否詳實,并經授權主管人員簽批;4.請購單上的貨品規格、數量、質量等如有變更,是否經授權主管領導批準;5.緊急采購是否經常發生,其因素是否充足適當;6.請購數量是否有預算,是否配合庫存需要或售賣需要或自用需要。第七條貨品采購協議簽約業務解決的審查(一)審查目的:以國家《協議法》和集團《協議管理辦法》等為依據,檢查評價采購協議的合用性、合法性和執行情況。(二)審查重點與程序1.審查協議內訂購的產(商)品貨品及其品種、規格、數量、質量、交貨期及價格是否符合采購預算計劃的規定和銷售、使用部門的請購需要,并適合銷售或使用進度安排;2.審查訂購貨品的價格是否合理,交貨方式和結算方式是否適當;3.審查、評價協議是否依據經濟協議法簽訂,重要涉及供貨單位經濟性質與信譽、手續是否完備、有無經雙方重要領導審查批準,副本有無交財會部門備查;4.審查采購人員有無與外單位不法分子相勾結,簽訂假協議、騙取貨款進行私分或在物品采購過程中存在索賄、受賄的情況。第八條采購業務解決的審查(一)審查目的1.審查采購詢價、招標、議價、比價等方式的決定是否合理,并依規定程序辦理;2.評估采購業務手續或程序是否合理。(二)審查重點與程序獲取請購單、采購協議、文獻呈批表、供應商資料卡等資料,作如下檢查:1.審查采購人員是否選擇最有利的采購方式辦理采購,以節省采購資金和成本;2.各種貨品的采購手續與程序是否都于規定期限內解決完畢,若限期變更,有無依規定告知倉庫、財務等有關部門;3.各項貨品的供應商是否貨比三家,對各供應商是否均建立了供應商資料卡,并逐期更新有關信息;4.調閱采購檔案,審查其中詢價報價單、訂購單或協議等是否辦理齊全,前后一貫,是否依采購程序規定辦理;5.訂購單(請購單)或采購協議的內容,采購貨品的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交貨期、裝卸地點、包裝、運送方法、運費、付款結算辦法、驗收、保險等是否規定完備,內容是否符合相關協議法規定;6.是否保存完整的市場調查資料,每次詢價是否均有記錄。第九條驗收業務解決的審查(一)審查目的1.了解驗收業務的驗收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有效、合理;2.查明是否存在如下現象:(1)貨品已經到達而長期未驗收入庫,使貨品沒有實物負責人進行管理;(2)貨品已驗收入庫,而仍然保存在采購帳戶上;(3)由于驗收把關不嚴,使實際購入貨品的品種、質量、數量和規格、單價與協議不符,或者不符合經營管理需要,導致長期積壓;(4)由于驗收把關不嚴,使實際購入貨品的品種、數量、質量、規格、單價與發貨票不符,導致帳實不符、虛假長余或短缺。(二)審查重點與程序獲取請購單、驗收單、送貨單、發票等作如下檢查:1.采購部門是否會同需用或銷售部門、驗收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或專人共同驗收;2.有關技術部分是否指派有專業技術人員負責測實驗收;3.是否遵守短交以補足為原則,超交以退回為原則,并及時辦理往來文獻;4.檢查不符標準但尚可使用或售賣,是否予以扣款,無法使用或售賣的有無退回供應商,并辦理相關文獻;5.分批收取的有無收足,如遇短缺,瑕疵破損或品質不達規定有無報告并辦理相關文獻立即解決;6.有關產(商)品貨品進貨是否設立控制產(商)品貨品進貨的登記事項和記錄;7.產(商)品貨品檢查人員是否依據送貨發票上之品名、貨號、數量、單價逐個點驗和或計量,并將對的之產(商)品貨品實收數填列于實收欄內;8.產(商)品貨品檢查人員對于驗收時遇有產(商)品貨品不符、標簽不合的情形是否做適當解決;9.對于送貨產(商)品貨品有退出事項的,是否按規定開立放行單交檢查人員檢視其品名、數量是否一致,其不符處是否采用對策措施;10.查驗貨品實際運達期與協議交貨期是否相符;11.查驗收貨單是否及時登記庫存實物帳,并與財會部門會計記錄核對相符。第十條采購成本業務解決的審查(一)審查目的:采購成本構成項目的合規性、采購費用分派比例的合理性、采購價格的合法性和采購成本計算方法的科學性。(二)審查重點與程序1.貨品采購成本項目中涉及一些不應列入的項目記入采購成本,如將包裝物押金、采購人員獎金和生活困難補貼、供貨單位應承擔的運雜費,不能及時支付貨款的罰金和責任事故導致的損失等。相反,也也許將應列入的項目未列入。如購入貨品的外地運雜費、合理損耗及入庫前整理、挑選等費用。2.貨品采購成本未按適當標準或比例攤入各種貨品,而是任意進行分派等;3.貨品采購價格偏離訂價和市場價格,它也許意味采購人員故意抬高進價,從供貨方索賄受賄等;4.貨品采購成本計算不對的,如公司或者少列貨品成本,或者多列貨品成本。第十一條在途貨品的審查(一)審查目的:保證在途貨品安全、完整、對的。(二)審查重點與程序1.供貨單位未及時發貨,或貨不對路,或發錯了收貨地;2.貨品在運送途中被盜竊、丟失、挪用,導致貨品損失;3.貨品運達后,長期未驗收入庫,導致貨品質量損失,如霉爛變質等。第十二條不履行合約或罰款業務解決的審查(一)審查目的:1.查核不履行合約的因素及扣款的執行情形;2.核算不履行合約對公司銷售(經營或管理)所產生的損失;3.查核罰款計算的對的性。(二)審查重點與程序獲取采購協議、交貨異常報告單、索賠解決單等,作如下審查:1.查明延期交貨的購貨是否按合約規定罰款;2.所交貨品品質、規格與合約不符,但可使用或售賣,如因急需,免予驗收使用,有否經有關主管事前認可,是否按扣款或減價解決;3.如因檢查不合退回更換,或因故申請延期交貨,有否事先報請公司有關主管批準,并依合約擬定逾期罰款或其他解決辦法;4.因供應商違約另行采購,而超過原采購價損失部分,其差額如按合約應由原訂合約供應商負責,如未付款是否辦理扣款或解決文獻;5.供應商發生違約或索賠案件,是否將此情形錄入供應商資料卡,以避免此類事件反復發生;6.逾期已久而尚未交貨的合約,應逐個查核其因素;7.違約扣款是否列入跟催,會計是否列帳,有無變價相抵銷其他科目。第十三條倉儲管理業務解決的審查(一)審查目的:審查產(商)品的收發、儲存、結報等手續是否依規定辦理,其對的性、適時性與安全性如何。(二)審查重點與程序獲取驗收單、領發貨單、產(商)品(貨品)管制卡、安全檢查日報表等,作如下審查:1.產(商)品(貨品)的儲存,是否依類別分存各庫(罐)或分檔保存,各庫(檔)是否分設,各倉(檔)是否設分區貨架并分格編號,編號是否清楚有系統規則,收貨及發貨是否便捷。2.庫房(油罐)安全措施是否完善,例如庫房(油罐)承載量是否通過勘察而無安全顧慮,庫房是否加鎖,消防配備是否足夠,庫房溫度濕度是否調節,易燃、易爆的危險性貨品,是否與其他貨品隔離并作警示性標語,有無辦妥足夠的保險。3.供應商交運產(商)品貨品時,應當對送貨單、發票、裝箱單等單據,與請購單內容核對無誤后辦理收驗貨手續。4.交貨入庫數量超過或未達訂購量部分,是否作妥當解決。5.供應商送貨時是否均適時開立驗收單實行品質檢查,以保證貨品品質。6.所有領貨,是否均根據經正式核準的領貨單辦理。7.領貨量異常時,有否查明因素,對于已領貨未辦手續的,或已辦手續未提領的,有無追蹤控制。第十四條付款業務解決的審查(一)審查目的:審查采購付款業務是否按規定辦理。(二)審查重點與程序獲取請購單、驗收單、供應商發票、傳票(記帳憑證)、應付帳款明細帳(表)等,作如下審查:1.財會部門是否依內部稽核規定,具體審查產(商)品貨品采購付款所有的憑證。2.國內采購是否于辦妥驗罷手續,備齊有關憑證送會計部門審核后,編制傳票(記帳憑證)后再付款。3.國外進口采購是否根據報關資料辦理結匯手續。4.交貨期延誤或品質、數量不符的采購,是否按合約規定執行扣款或罰款手續。5.出納付款是否根據會計部門填制的傳票(記帳憑證)簽發支票,簽發支票是否劃線,并在發票人簽章處加蓋“嚴禁背書轉讓”戳記。6.預付購貨款部分,應核對傳票(記帳憑證)與原始憑證、請購單、協議書、進口報單等是否相符。7.有關銀行結匯、海關報關、支付保險公司、船運公司等預付款項與規定標準及合約是否相符,制定標準是否適當,計費方式是否合理。對于無支付標準的各種相關費用,是否依責權事先報準支付。8.預付貨款和預付費用入帳、轉銷、收回及調整時所應附的原始憑證是否經核準,內容是否正常。懸列較久,或轉銷金額與原列金額不符,留存尾數尚未沖銷的,應查明因素。9.依據應付帳款明細表核對明細帳、總帳是否相符。10.依據應付帳款明細表觀測本期沖銷情形,如有久欠未還,或性質不明的,應查明因素。11.調閱原始文獻、合約、憑證,查證應付帳款余額是否對的。必要時發函向賣方查證積欠金額。12.查閱有否已收料,并經檢查合格已發領用部門使用或售賣而仍未列帳及付款等情形,如有應查明因素。13.查閱有關付款支出及法律文書,檢查采購違約罰款支出的因素和數額是否真實對的。14.查驗退貨與折讓記錄同驗收入庫記錄單據核對,檢查退貨與折讓的因素是否真實,進貨退出和折讓的收回記錄和回單是否相符,相關會計解決是否對的,退貨與折讓款是否已經收妥,特別注意審查有無隱匿賠款、罰金、退款等情況。第十五條貨品售賣、領用、發出業務解決的審查(一)領用審查。一方面檢查發料憑證與帳簿發貨記錄是否相符;另一方面,查核成本結轉,有無錯漏;再次,查核其實際用量,有無多余貨退回,如有多余貨退回,應作調整。(二)委托外部加工貨品的審查。重點應審核對雙方簽訂的委托加工協議,發出加工貨品的品種、質量和數量,發貨與收貨記錄,加工費的支付,多余貨的退回。(三)貨品出售審查。審查出售憑證,并與發貨記錄核對是否相符。審查重點應放在有無套購販賣、投機牟利、營私舞弊等情況。審查程序是先審查出售的貨品是緊俏稀缺,還是多余積壓;另一方面,了解購進單位的經營業務和用途;再次,檢查其出售價格,是否低于或超過規定同類貨品的價格,如削價出售,有無經主管領導批準。第十六條存貨的財務審計(一)審計目的:1.擬定存貨是否存在;2.擬定存貨是否歸被審計單位所有;3.擬定存貨增減變動的記錄是否完整;4.擬定存貨的品質狀況,存貨跌價的計提是否合理;5.擬定存貨的計價方法是否恰當;6.擬定存貨年末余額是否對的;7.擬定存貨在會計報表上的披露是否恰當。(二)審計程序1.核對各存貨項目明細帳與總帳的余額是否相符。2.檢查審計期間資產負債表結算日存貨的實際存在:(1)參與存貨盤點的事前規劃,或向其索取存貨盤點計劃;(2)審計人員親臨現場觀測存貨盤點,監督盤點計劃的執行,并作適當抽點;(3)盤點結束后索取盤點明細表、匯總表副本進行復核,并選擇數額較大、收發頻繁的存貨項目與倉庫部門和財會部門的永續盤存記錄進行核對。3.如未參與資產負債表結算日盤點,應在審計外勤工作時對存貨進行抽盤:(1)獲取并檢查期末存貨盤點計劃及存貨盤點明細表、匯總表,評價盤點的可信限度;(2)根據存貨盤點的可信限度,選擇重點的存貨項目進行抽查盤點或全面盤點,并倒推計算出資產負債表結算日的存貨數量。4.在監盤或抽盤存貨時,要檢查有無代別人保存和來料加工的存貨,有無未作帳務解決而置于(或寄存)他處的存貨,這些存貨是否對的列示于存貨盤點表中。5.在監盤或抽盤存貨時,要注意觀測存貨的品質狀況,要征詢技術人員、財務人員、倉庫管理人員的意見,以了解和擬定存貨中屬于殘次、毀損、滯銷積壓的存貨及其對當年損益的影響。6.獲取存貨盤點盈虧調整和損失解決記錄,檢查重大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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