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八版) 課件 第1-3章 刑事訴訟法概述、刑事訴訟中的國家機關和訴訟參與人、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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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節刑事訴訟第二節刑事訴訟法第三節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根據和任務第一章刑事訴訟法概述總則第一節刑事訴訟一、訴訟的概念和特征從現代法學意義上講,訴訟是一種重要的法律現象,它是指國家的司法機關在原告、被告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各種案件的活動。由于案件涉及不同的法律部門,可以將其分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因此訴訟也相應地被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按照馬克思主義的法學理論,訴訟有以下特征:第一,訴訟是人類社會的一種法律現象,它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階級社會的產物。第二,訴訟活動是國家實現司法權的活動。第三,訴訟的直接目的是解決自然人之間,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國家之間發生的法律糾紛。第四,訴訟是一種復合性的活動。第五,公平正義是訴訟的最高價值追求。第一節刑事訴訟二、刑事訴訟的概念刑事訴訟是一種重要的訴訟活動。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刑事訴訟是指國家的公安、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責的有無和大小,并對犯了罪的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活動。第一節刑事訴訟三、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區別(一)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有不同的任務(二)參加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國家機關不同(三)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構成內容不同(四)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依據的法律不同01020304第二節刑事訴訟法一、刑事訴訟法的概念所謂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意志制定或者認可的,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刑事訴訟活動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的總稱。刑事訴訟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刑事訴訟法是指所有規定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們通常講的刑事訴訟法,一般是指廣義上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節刑事訴訟法二、刑事訴訟法與相鄰部門法的關系(一)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關系1.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區別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區別,主要在兩者的內容和性質上。2.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聯系我們認為,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聯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刑事訴訟法與刑法在性質上是相互依存的。第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在內容上是相輔相成的。第二節刑事訴訟法二、刑事訴訟法與相鄰部門法的關系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都是“訴訟法”,它們有密切的關系。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都是程序法,二者的性質相同。因此,它們有很多名稱相同的原則和制度。例如,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都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公開審判原則”“兩審終審原則”“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回避制度”等。但是,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它們也有很多區別。首先,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有不同的任務。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從程序上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其次,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內容不同。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處理刑事案件的原則、制度、方式、方法和步驟;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處理民事案件的原則、制度、方式、方法和步驟。第三節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根據和任務一、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也即刑事訴訟法的目的,它是制定和實施刑事訴訟法的出發點和追求的目標。明確了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就等于明確了制定和實施刑事訴訟法的方向。法律是有國家屬性的,不同國家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是不同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以下四項內容:(一)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二)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三)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四)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第三節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根據和任務二、刑事訴訟法的任務《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备鶕艘幎?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有以下幾個:第一,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第二,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第三,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第一節刑事訴訟中的國家機關第二節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第三節其他訴訟參與人第二章刑事訴訟中的國家機關和訴訟參與人總則第一節刑事訴訟中的國家機關一、刑事訴訟中的國家機關概述從廣義上理解,除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以外,還包括對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中國海警局以及對罪犯行使刑罰執行權的監獄等。也有的學者將公安機關排除在司法機關之外,在談到刑事訴訟中的國家機關時,將公安機關與司法機關并列稱為“公安、司法機關”。我們認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中國海警局和監獄屬于行政機關,編在各級人民政府的序列之內,它們雖然參加刑事訴訟,享有法律賦予的刑事偵查權,但仍然處于行政機關的法律地位。刑事訴訟中的國家機關,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中國海警局和監獄。第一節刑事訴訟中的國家機關二、刑事訴訟中的人民法院根據憲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是我國的審判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我國的法院由三個部分組成,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除了依法審判案件外,還依法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行使審判監督權,對審判工作中如何應用法律的問題作出有普遍約束力的司法解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由三級人民法院組成,包括: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設在省轄市、地區、自治州和盟的中級人民法院;設在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和旗的基層人民法院。第一節刑事訴訟中的國家機關三、刑事訴訟中的人民檢察院根據憲法規定,檢察院是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檢察權的概念起源于蘇聯,本質上是一種對憲法和法律的遵守及正確實施實行監督以保證國家法制統一的權力。我國的檢察機關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三部分組成。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也由三級組成,與地方人民法院對應設置,凡有一個地方人民法院,就有一個地方人民檢察院與之對應。專門人民檢察院有軍事檢察院等,軍事檢察院與軍事法院對應設置。我國檢察機關系統內的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一種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僅次于人民法院,在公訴案件的訴訟過程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第一節刑事訴訟中的國家機關四、刑事訴訟中的公安機關我國的公安機關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專門機關。從性質上來講,公安機關是行政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公安機關的主要任務是:第一,預防、制止和偵查犯罪活動;第二,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權;第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第四,管理交通、戶口、國籍、出入境事務以及集會、游行和示威活動等。我國的公安機關由中央公安機關、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和專業公安機關三部分組成。我國的公安機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領導體制。各級公安機關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工作,同時也受上級公安機關的領導和指揮。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是主要的刑事案件的偵查機關,它在刑事訴訟中有權偵破案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執行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預審,還有權執行和參與執行一部分刑事判決、裁定。因此,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具有廣泛的權力,屬于控訴一方。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是公訴案件訴訟的基礎性工作。第一節刑事訴訟中的國家機關五、參加刑事訴訟的其他國家機關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除了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外,國家安全機關、中國海警局、監獄和軍隊的保衛部門也有權參加刑事訴訟,它們在刑事訴訟中都屬于偵查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負責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中國海警局負責海上刑事案件的偵查,軍隊的保衛部門對現役軍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監獄負責偵查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這些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時,享有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第二節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一、刑事訴訟當事人概述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們認為,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處于原告或者被告地位,并且同案件事實和訴訟結果有利害關系的訴訟參與人。從以上的定義中我們可以知道,當事人具有兩個限定條件:第一,當事人處于原告或者被告的地位,處于沖突的兩極,在訴訟中有明確的立場,不是處于中間人的地位。第二,每一個當事人都與案件事實和訴訟結果有利害關系。當事人在訴訟中都是以維護自己的利益為目的,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是控訴職能或者辯護職能的承擔者。第二節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二、被害人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既包括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包括依照法律成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在我國,失去生命的尸體、未出生的胎兒,法律不認為它們是被害人。公訴被害人即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是指公訴案件中直接遭受犯罪行為的侵害且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自然人和單位。公訴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他們與案件事實和處理結果有切身的利害關系。公訴被害人和自訴人是兩類不同訴訟程序中的當事人,他們有共同的特點,都是處于控訴地位,而且他們的身份有可能互相轉化。第二節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三、自訴人自訴人是自訴案件的原告人,指那些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自然人。自訴人是有權提起自訴的人,但有權提起自訴的人并不都是自訴人,有的可能是特定的訴訟代理人。自訴人是自訴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他們的訴訟行為對于自訴案件的訴訟程序和訴訟結果都有直接的影響。自訴人是重要的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第二節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訴案件的訴訟程序中,因有犯罪嫌疑而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立案進行偵查、審查起訴的自然人或者單位。被告人是指被自訴人或者檢察機關起訴犯有某種罪行,并經法院決定對其進行審判的自然人和單位。為敘述方便,我們也可以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統稱為“被追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訴訟的“中心人物”,是主要的訴訟主體,刑事訴訟的主要活動都是圍繞他們進行的。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有一定的證據證明其犯了罪但又沒有最終被法院裁判確定有罪”的人,他們既不同于一般的公民,又不同于服刑的罪犯,在訴訟期間的身份及社會地位處于一種暫時不確定的狀態。隨著刑事訴訟的進行,他們的身份就會確定下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廣泛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第二節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五、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附帶民事訴訟的一方當事人,是指向司法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賠償其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的公民或單位。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解釋》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一般是遭受經濟損失的被害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被害人已經死亡的情況下,被害人的近親屬可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是指對犯罪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負有賠償責任并被司法機關通知應訴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第三節其他訴訟參與人其他訴訟參與人與當事人是兩類不同的訴訟參與人。他們的區別主要有:第一,兩者與案件事實和訴訟結果的關系不同。第二,參加訴訟的目的不同。第三,在訴訟中的地位不同。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第一節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概述第二節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第三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第四節依靠群眾第五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六節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七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第八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九節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第十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第十一節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第十二節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第十三節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第十四節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節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節刑事司法協助第三章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總則第一節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概述一、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概念和意義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訴訟參與人進行刑事訴訟時必須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意義:(一)有利于在實踐中貫徹刑事訴訟法的各項制度和程序(二)便于解決刑事訴訟中出現的新問題(三)便于總結經驗、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法第一節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概述二、我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體系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由《憲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它規定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體現了國家對刑事訴訟的重視,表明了國家對刑事訴訟中重大問題的基本態度。我國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從法院、檢察院工作方面入手,也規定了一些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如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原則等。刑事訴訟法是關于刑事訴訟的方式、方法、步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從訴訟的性質、公安司法機關的職能以及具體進行刑事訴訟活動的工作需要出發,對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作出了系統而全面的規定。與憲法、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相比較,它對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規定,數量多,內容具體。第一節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概述二、我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體系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其來源主要有兩個:一是在總結我國刑事訴訟實踐經驗基礎上產生的,這部分原則突出反映了我國刑事訴訟的特點,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比如,依靠群眾原則,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二是通過吸收國外成熟的訴訟立法和基本理論,結合我國的司法實際情況,對國外刑事訴訟原則揚棄后產生的。這些原則有: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原則;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認罪認罰從寬原則。第二節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一、該項原則的法律依據和基本內容ABC(一)公、檢、法三機關分別行使國家的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二)公、檢、法三機關以外的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三)公、檢、法機關行使偵查權、起訴權和審判權,必須遵守法定程序第二節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二、刑事訴訟中實行這項原則的重要意義首先,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能夠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證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明確了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責權限。其次,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能夠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其他合法權益免受非法侵犯。第三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的法律依據及意義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確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確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是貫徹刑事訴訟其他原則所必需的。只有真正使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才能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的原則落到實處,才能在刑事訴訟中排除一切干擾,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三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的基本內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地對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2)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而不是法官、檢察官。(3)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與西方國家法律規定的司法獨立是有原則區別的。第四節依靠群眾一、依靠群眾原則的法律依據及基本含義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這是依靠群眾原則的法律依據。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要堅持群眾路線和群眾觀點,注意借助群眾的智慧和力量,采取向群眾進行調查研究等工作方法,完成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任務。第四節依靠群眾二、公安、司法機關依靠群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依靠群眾進行刑事訴訟,是我們國家的性質決定的。我國《憲法》第27條第2款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依靠群眾進行刑事訴訟,是刑事訴訟工作自身的需要。犯罪行為危害國家利益,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破壞社會安定和正常的社會秩序,人民群眾對此是深惡痛絕的。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打擊犯罪,完全符合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必然能夠獲得人民的支持和擁護,這就使依靠群眾進行刑事訴訟具備了現實可行性。第四節依靠群眾三、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依靠群眾的原則(一)要具有相信群眾的觀念,學會做群眾工作的方法公安、司法人員深入群眾,要根據被調查者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方法和策略。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依靠群眾原則,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二)嚴格依法辦事,在刑事訴訟中妥善處理依靠群眾與進行專門工作的關系只有嚴格依法辦事,才能取信于民,得到他們的支持。第五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法律依據及基本含義在刑事訴訟中以事實為根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不論作出什么樣的決定,采取什么樣的措施,不論是解決實體問題還是解決程序問題,都必須以查證屬實的證據和憑借這些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為基礎,而不能以主觀想象、推測和查無實據的“設想”、議論作為根據。在刑事訴訟中以法律為準繩,是指必須以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作為定罪量刑和處理案件的標準,而不能以領導人的態度、某個人的言論或者其他東西作為標準,也不能由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隨心所欲地處理刑事訴訟中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就刑事訴訟而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缺一不可。第五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二、貫徹執行這一原則的意義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正確適用法律,是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的兩個基本任務,也是對公安、司法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進行刑事訴訟的基本要求。它貫穿于刑事訴訟活動的全部過程,是檢查和評判辦案質量高低的標準。因而,堅持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訴訟的關鍵問題,為實現刑事訴訟法的任務創造了最基本的條件。在司法實踐中,出現“枉”或“縱”的原因不外乎有兩個:或是沒有查明案情,或是沒有正確適用法律。堅持這個原則,就可以杜絕“枉”“縱”現象的發生,提高公安、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質量。第六節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的法律依據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的法律依據,是我國《憲法》第5條、第33條和《刑事訴訟法》第6條?!稇椃ā返?3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第5條第5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睘榱嗽谛淌略V訟中貫徹《憲法》規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蔽覈鴳椃ê头梢幎ǖ倪@條原則,是在批判吸收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經驗,根據人民的意志確立的。第六節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二、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這一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公安、司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不受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因素的影響,對一切公民的合法權益都應依法給予保護,對一切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應依法予以追究,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區別對待并不矛盾。在法律范圍內區別對待,是依照犯罪事實等情況,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的。第六節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實行這項原則的意義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符合我國法律的社會主義性質,它對于正確進行刑事訴訟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首先,在刑事訴訟中貫徹實行這項原則,有利于反對和防止特權。其次,實行這項原則,有利于廣泛調動人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的積極性。它一方面可提高公安、司法機關的威信,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的尊嚴;另一方面還可密切黨群關系,使黨內、政府內特權思想、特權行為大大減少。第七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法律依據我國《憲法》第14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蔽覈缎淌略V訟法》第7條也作了同樣的規定。這兩個法律條文就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法律依據。第七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含義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該原則的全稱是“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各負其責,各盡其職,嚴格按照分工進行刑事訴訟活動,不允許互相代替,也不允許超越各自的職責權限。公、檢、法三機關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在各負其責的基礎上,通力協作,互相支持,以便順利完成查明案件事實、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務。公、檢、法三機關互相制約,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工作互為條件,并且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其他機關作出的有關決定提出異議,要求其糾正錯誤或者重新作出決定。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一個有機的統一體。第八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的法律依據我國《憲法》第1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薄缎淌略V訟法》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薄度嗣駲z察院組織法》除了在第2條有與《憲法》第134條相同的規定外,還在第20條對各級人民檢察院規定了多項刑事訴訟法律監督職權。這些職權是:第一,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準或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第二,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第三,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第四,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這些規定,都是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的法律依據。第八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二、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的內容ABC(一)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實行監督(二)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監督(三)對執行活動實行監督第八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三、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的意義(一)保障公安、司法機關依法進行刑事訴訟(二)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三)維護國家法治的尊嚴,促進司法公正第九節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一、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的法律依據和基本內容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1)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不論他是作為當事人還是作為其他訴訟參與人。(2)如果訴訟參與人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義務指定或者聘請翻譯人員為他們翻譯(3)在少數民族聚居區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對案件的審理,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起訴書、判決書、布告及其他訴訟文書,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文字;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文字的訴訟參與人,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向他送達的訴訟文書,應當使用他所通曉的文字,或者聘請翻譯人員,向他翻譯訴訟文書的內容。第九節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二、公民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的意義我國是個多民族的社會主義國家,各民族在國家中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是各民族公民政治、法律地位平等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貫徹實行這個原則,對于鞏固民族團結,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有如下重要意義:(1)有助于切實維護各民族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2)有助于公安、司法機關準確、及時查明案件事實;(3)有利于對各民族群眾進行法治教育。第十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的法律依據我國《憲法》第130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我國《刑事訴訟法》為了貫徹實行這一憲法性的原則,不僅在第11條明確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而且規定“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這些規定,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的法律依據。在我國憲法和法律中確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是由刑事司法規律和國家性質決定的?!肮秸x是司法的生命線”。要實現公平正義,必須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以使其有條件與控訴方對抗。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具有“特殊地位”的公民,為了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國家憲法、法律賦予他們辯護權,以保障他們能反駁不實的指控,保護他們在刑事訴訟中所享有的合法權益。第十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的基本內容(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依法享有辯護權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控訴進行申辯,通過提出相應的事實和證明材料等手段,說明自己無罪、罪輕或者有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二)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行使辯護權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有義務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第十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的意義貫徹實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原則,可以防止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的主觀片面性,保障公安、司法機關客觀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準確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這項原則有利于提高辦案質量,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體現社會主義刑事訴訟的公平、公正和民主精神。第十一節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一、該項原則的法律依據及基本含義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條規定,就是“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的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這條規定,我們認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有下述兩點基本含義。(一)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二)在人民法院確定被告人有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前,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當作罪犯看待第十一節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二、貫徹實行該項原則的意義在中外刑事訴訟歷史上,關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地位的認識,有“有罪推定”和“無罪推定”兩種理論。在司法實踐中貫徹實行這項原則,有以下意義:第一,有利于充分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第二,有助于加強訴訟中的民主建設,保證刑事訴訟公平、公正地進行,防止出現冤、假、錯案;第三,有助于防止公安、司法機關濫用職權,保障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辦案。這對于加強我國的民主、法治建設,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第十二節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一、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原則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這條規定是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原則的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這些人員是除公安、司法人員以外的參加訴訟的人員。第十二節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二、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原則的內容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條的規定,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原則有以下幾點內容:(1)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都應給予保障,不允許侵犯或者剝奪。(2)賦予訴訟參與人控告權。根據法律規定,訴訟參與人對于侵犯其訴訟權利的行為以及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這是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救濟性措施,它可以有效防止審判人員、檢察人員或偵查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第十三節認罪認罰從寬處理一、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原則的法律依據2018年10月26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1條規定,“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增加了一條基本原則,即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原則。第十三節認罪認罰從寬處理二、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原則的內容所謂認罪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后(含立案前及刑事訴訟中)自愿如實向公安、司法機關供述犯有刑法規定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刑事法律處罰的行為。認罪認罰從寬,是指司法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對于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認罪認罰的程度及其蘊含的訴訟價值,給予不同程度的實體處理上從寬、程序處理上從簡、強制措施使用上寬緩。實體處理上從寬包括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程序上從簡包括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案件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或者在普通程序中簡化一些事實、證據查證,爭點辯論等環節,以減少訴訟時間,降低訴訟成本。第十三節認罪認罰從寬處理三、貫徹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原則的意義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原則,具有以下意義:(1)鼓勵事實上犯了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降低訴訟中控辯雙方的對抗程度,使案件得到相對快速的處理,及時修復被犯罪行為侵害了的社會關系,節約訴訟的時間成本,使正義及時到來。(2)有利于減少刑事訴訟中的人、財、物的支出,節約刑事訴訟經濟成本。(3)有利于教育犯罪人,實現刑法的教育改造功能。第十四節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原則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這條規定,就是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原則(即依法不追訴原則)的法律依據。第十四節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二、依法不追訴原則的內容(一)依法不追訴的情形依法不追訴的情形有下列六種: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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