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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獨立董事制度和企業財務證監會近期出臺獨立董事制度,對改善企業治理結構將起到主動作用。從世界范圍來看,財務監督模式包含監事會模式和審計委員會模式,但不混合采取。筆者認為,依據中國國情,“監事會+審計委員會”模式可作為現階段一個選擇。作為獨立董事財務監督職能具體實現形式審計委員會引入,必將造成上市企業重構內部財務監督體系,形成份工明確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部門和財務部門、會計部門四個層次完整體系。

一、獨立董事制度和企業治理

獨立董事制度是指在董事會中設置獨立董事、以形成權力制衡和監督一個制度。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企業擔任除董事外其它職務,并和其所受聘上市企業及其關鍵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定關系董事。獨立董事對上市企業及全體股東負責。從世界范圍來看,獨立董事制度和企業法系和企業組織結構相關。

(一)世界上企業法系和企業組織結構。通常認為,世界各國企業法可分為英美法系、德國法系、法國法系、德國法和美國法之折衷法系。企業組織結構有兩種方法,單層制和雙層制。所謂單層制,就是只有一個管理機關,即只有董事會而沒有監事會;所謂雙層制,就是有一個經營機關負責企業商業經營和另一個單獨監督機關負責監督經營機關,即董事會和監事會雙重機構。英美法系國家企業組織結構實施單層制,德國法系國家和折衷法系國家企業組織結構實施雙層制,法國法系國家企業組織結構既實施單層制,也實施雙層制。

組織結構不管是采取雙層制或是采取單層制企業,全部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權力制衡體制和監督機制。組織結構采取雙層制企業由監事會監督董事會。在企業組織結構實施單層制情況下,管理機關內部組員作了區分,一部分是實施業務、從事內部經營管理組員,稱為實施董事或內部董事;另一部分是不實施業務、不參與內部經營管理組員,稱為非實施董事或外部董事(也稱獨立董事),專司監督之職。英美企業中實施董事和非實施董事區分并不是法律上所作出區分,而是在理論和實踐中有此區分而被判例所認可。英、美國家在法律上即使沒有設置獨立監事會機關要求,但實際上已經過外部董事和獨立審計人員發揮了監事會作用。

(二)中國獨立董事制度。1999年3月,國家經貿委、中國證監會聯合下發了《相關深入促進境外上市企業規范運作和深化改革意見》,要求境外上市企業設置獨立董事。9月,國家經貿委會同相關部門起草、經國務院同意并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加強管理基礎規范(試行)》,提出“董事會中能夠設置非企業股東且不在企業內部任職獨立董事”。5月31日,中國證監會公布《相關在上市企業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8月16日,中國證監會正式公布《相關在上市企業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指導意見》,標志著獨立董事制度步入實施階段。該指導意見指出:境內上市企業應該聘用合適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應該最少包含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含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人士)。在6月30日前,董事會組員中應該最少包含2名獨立董事;在6月30日前,上市企業董事會組員中應該最少包含三分之一獨立董事。

(三)企業治理結構和獨立董事制度。企業治理結構是一個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業中有重大利害關系團體——投資者(股東和貸款人)、經理人員、職員之間關系,并從這種聯盟中實現經濟利益。企業治理結構包含:(1)怎樣配置和行使控制權;(2)怎樣監督和評價董事會、經理人員和職員;(3)怎樣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注:青木昌彥、錢穎一:《轉軌經濟中企業治理結構》,中國經濟出版社1995年4月版。)。資本市場中出現部分問題使監管部門和廣大投資者認識到企業治理結構改革必需性。但怎樣推進企業治理結構改革呢?監管部門近期推出獨立董事制度就是完善上市企業治理結構一項關鍵方法。

獨立董事制度在以美國為首部分西方國家被證實是一個行之有效、并被廣泛采取制度。通常而言,獨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善企業治理結構,提升企業質量;有利于加強企業專業化運作,提升董事會決議科學性;有利于強化董事會制衡機制,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有利于增加上市企業信息披露透明度,督促上市企業規范運作。

(四)獨立董事制度實現形式。獨立董事制度實現形式是指獨立董事制度以何種方法落實,或說獨立董事以何種方法推行其職責。西方國家是在董事會下設置由獨立董事組成或領導專門委員會。這些專門委員會有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分別負責企業經理人員提名、制訂薪酬制度、代表董事會行使財務監督權。目前,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企業中,100%有審計委員會,80%有酬勞委員會,50%有提名委員會(注:"AnalysisofResultsof1980ProxyStatement",Release,Disciosure,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No.34-17518,February5,1991.轉引自企業治理(李維安等,)。)。

二、上市企業財務監督模式之選擇

作為獨立董事制度一個實現形式審計委員會,在英、美等國家被證實是一個成功財務監督模式。從世界范圍來看,財務監督模式有以美國為代表審計委員會模式和以德國、日本為代表監事會模式。但通常來說,二者不一樣時采取(注:法國法系國家情況特殊,這些國家企業既采取單層制,也采取雙層制,故實務中有企業采取監事會模式,也有企業采取審計委員會模式,但一家企業通常不一樣時采取監事會模式和審計委員會模式。),也就是說,采取了監事會模式,就不再采取審計委員會模式;而采取了審計委員會模式,就不再采取監事會模式。中國《企業法》明確了監事會地位,是否有必需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是否符合中國國情?假如引進審計委員會制度,它職責有哪些?上市企業又怎樣重塑財務監督體系?

(一)財務監督模式國際比較

1、監事會模式。監事會模式是指在企業組織結構實施雙層制情況下,由監事會對企業管理機關實施財務監督模式。世界各國企業立法中,監事會基礎職責是對企業進行財務監督,但各國立法所要求監事會職責范圍存在較大差異。

德國企業組織結構是垂直型,即股東大會、監事會、董事會。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組員(注:依據德國《股份企業法》第101條,監事會組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監事,委派監事和職員監事組成。其中股東代表監事最少占二分之一。),監事會除了監督董事會之外,還參與決議管理。德國《股份企業法》要求:監事會能夠任免董事會組員及主席,約束董事會組員商業行為,決定董事會組員薪酬,相當于董事會組員在法院內外代表企業。

日本股份企業機關分為股東大會、董事會及代表董事、監事會,各機關職責和中國相同,股東大會決定企業基礎事項,選舉董事、監事;董事會及代表董事是實施業務機關;監事會是監督經營機關。監事會具體權限《商法特例法》要求:(1)決定監察方法、調查企業業務及財產情況方法,其它相關部門職務實施事項;(2)監事調查會計監察人(即獨立審計人員——筆者注)監察匯報書及其它監察事項結束,應該匯報于監事會;(3)監事會能夠得到董事會匯報;(4)監事會得到會計監察人監察匯報之日起1周內應向董事會提交監察匯報書;(5)監事含有參與選任或解任會計監察人權限(注:末永敏和著、金洪玉譯:《現代日本企業法》,人民法院出版社9月版。)。

2、審計委員會模式。審計委員會模式是指企業組織結構在實施單層制情況下,由審計委員會對企業管理機關實施財務監督模式。審計委員會模式起源于美國,20世紀90年代在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域得到了發展。在美國《標準企業法》(注:美國沒有全國統一《企業法》,《企業法》分別由各州立法。但全國有一個《標準企業法》,供各州議會采納,其本身并不含有直接約束力。)中沒有設置審計委員會條款,SEC很支持建立審計委員會,但沒有強制要求上市企業建立審計委員會。不過,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于1978年要求每一家上市企業全部必需設置完全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1987年,美國國家證券商協會要求全部納斯達克(NASDAQ)上市企業必需設置絕大部分組員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

在英國,《企業法》要求全部上市企業必需設置有非實施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就審計和控制中關鍵問題進行磋商。在加拿大,1975年修訂加拿大商業企業法要求全部股份企業全部必需設置審計委員會,還要求經營信貸業務企業設置審計委員會。在新加坡,依據1989年《企業法》,全部上市企業全部設置審計委員會。在馬來西亞,只有大銀行和保險企業根據要求設置審計委員會。

世界上各國審計委員會全部要求完全由或大部分由非實施董事擔任,其職責有所不一樣,但其基礎職責全部包含:(1)檢驗、復核財務匯報;(2)和外部獨立審計師協調,并評價其工作;(3)指導內部審計部門工作。從審計委員會發展來看,職責范圍在不停擴大。

(二)中國上市企業財務監督模式之選擇。從世界范圍來看,財務監督模式有監事會模式和審計委員會模式。中國已經在法律和實務中明確采取監事會模式,在以前提下,中國上市企業財務監督模式選擇問題就變成了是否還應引入審計委員會模式問題。

審計委員會模式是英美等國單層制組織結構企業獨立董事制度下財務監督職能實現形式,審計委員會模式和獨立董事制度緊密相連。有教授學者從法理上分析,獨立董事制度是英美等國單層制企業組織結構產物,引入獨立董事目標是為了監督、制衡實施董事,而中國企業采取雙層制企業組織結構,這么,二者職能是否重合?

筆者認為:在現行環境下和現階段,“監事會模式+審計委員會模式”能夠作為上市企業財務監督模式一個選擇。其原因在于:

1、現行監事會模式不能很好推行財務監督職能。監事會能否很好推行財務監督職能,關鍵在于它獨立性和專業能力。

(1)制度安排上缺點。中國《企業法》第124條要求:(股份企業)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合適百分比職員代表組成。沒有對監事會組員會計專業知識作出明確要求,同時,也沒有監事會組員在不含有充足財務會計專業知識情況下能夠聘用外部專業人士要求。大陸法系部分國家《企業法》要求能夠聘用外部專業人士。監事會能夠為此目標而委托某個監事會組員,或為了一些特定任務而委托部分教授(注:卞耀武主編:《現代外國企業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4月版。)。在監事會組員不含有足夠財務會計專業知識,而且也不能聘用外部教授情況下,是不能很好地推行財務監督職能。

制度上缺點還表現在要求了監事會職責而沒有給予對應職權。比如,監事會調查權,即監事會對企業(含子企業)業務、財產情況進行調查,并可要求董事、經理匯報企業營業情況權力;監事會企業代表權,即當企業董事、經理行為侵害企業利益,并經糾正無效時,代表企業對其提起訴訟權力。

(2)一股獨大客觀現實狀況。在中國,一股獨大現象會存續相當長時間。一股獨大,從表決權來講,根據現行法律確實有可能產生不公正行為(注:周小川:《上市企業治理結構改善》,《中國證券報》5月31日。)??毓晒蓶|、董事會、監事會基礎上是一家人,董事會和監事會也基礎上由控股股東說了算,監事會怎么能“監事”自家人?

(3)監事會實際上不獨立。《企業法》中對監事會獨立性作出了很多要求。但在實際中,中國多數上市企業監事會沒有進入角色,絕大多數監事不“監事”,對上市企業經營者違法、違章行為,如虛假財務統計和匯報、參與本企業股票做莊從而操縱股價牟取暴利、私自擴大職員持股范圍和數量、大股東長久無償占用股份企業資金等往往默不作聲。調查發覺,不少上市企業監事會主席由紀委書記或工會主席擔任,監事往往是基層單位責任人,在股份企業內部還是董事長、總經理下級,這些監事又怎么能獨立起來呢?翻閱一下報刊上公布上市企業監事會匯報,鮮有監事會不一樣意董事會決議,這種高度一致性到底是這些監事會經過認真“監事”后得出結論,還是根本就沒有“監事”或根本不敢“監事”呢(注:現在,中國有企業實施獨立監事制度,我們認為,設獨立監事效果不如設獨立董事。)?

2、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關系是財務監督不一樣層次上互補關系。中國《企業法》確定了企業組織結構四個層次:(1)股東大會——企業權力機關;(2)董事會——企業業務實施和經營決議機關;(3)經理——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工作;(4)監事會——監督機關。在上面結構中,監事會和董事會是平行關系,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下屬專門委員會,所以,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分屬于企業組織結構中不一樣層次,監事會層次高于審計委員會,更含有權威性。

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在職責安排和制度設計上,應該是互補關系,而非重合關系,即使是重合地方,其側關鍵也不一樣。監事會職責側重于檢驗企業財務決議,即企業資金調度、安排,利潤分配、薪酬等方面;審計委員會職責集中在財務活動結果和會計審計方面,如復核企業財務匯報、提請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和之溝通并對其工作進行評價等方面,但也自然會包含到企業財務方面。

3、中國企業海外上市需要。伴隨經濟全球化,國際資本市場交流日趨活躍,中國有部分企業到紐約、東京、新加坡、香港等交易所海外上市。中國企業到這些證券交易所上市,就必需根據這些交易所要求設置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

現代股份企業法發展歷史,反應了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相互影響。大陸現代股份組織機構模式是在近代股份組織機構模式基礎上,經過引進英美法系企業法董事會制度和自行改造而成。中國股份組織機構采取是大陸股份組織機構模式,但大陸現代股份組織機構沒有引進獨立董事制度。中國在借鑒國外成功企業治理經驗時,不要機械地認為中國引進是大陸法系,而不吸收像獨立董事制度等英美法系成功經驗,也不要因為國外沒有這么先例而不作嘗試,而應依據中國經濟發展實際情況加以借鑒。只要獨立董事制度能改善中國上市企業治理結構,能提升上市企業質量,就應該借鑒!一樣,在選擇財務監督模式時,只要審計委員會模式能加強上市企業財務監督,就應該引進。

三、上市企業財務監督體系之重構

證監會頒發了相關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指導意見實踐中也有象中國石油化工股份等一批上市企業已建立了獨立董事制度和審計委員會(注:中國石油化工股份不僅建立了獨立董事制度,而且還引進了獨立監事?!吨袊突す煞莨_發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書(摘要)》,《中國證券報》6月22日。)。在上市企業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后,審計委員會作為獨立董事推行其財務監督職能有效實現形式,也必將納入企業財務監督體系。這么,上市企業怎樣重構財務監督體系就成為擺在中國廣大財務理論和實務工作者面前現實課題。

(一)企業中委托代理關系及財務監督體系層次。在現代股份企業中,作為出資者股東把資財委托給經營管理機關經營,股東和經營管理機關就組成了委托代理關系。委托代理關系不僅存在于企業全部者和經營者之間,還存在于企業內部各個層面。在組織結構形式為雙層制中國企業里,通常存在以下四個層次委托代理關系。

表1

層次委托人代理人委托代理關系

1股東董事會股東把資財委托給

董事會經營管理

2董事會總經理董事會委托總經理對企業

進行日常經營管理

3總經理部門經理總經理委托部門經理對該

部門進行日常經營管理

4部門經理職員部門經理委托職員處理

業務

在企業組織結構中,和表1中四個層次委托代理關系對應四個財務監督層次,即對四個層次委托代理關系進行財務監督監督組織就組成了企業財務監督體系。

表2

層次委托人代理人監督組織

1股東董事會監事會

2董事會總經理審計委員會

3總經理部門經理審計部

4部門經理職員會計人員(二)重構企業財務監督體系標準

上市企業因為引入審計委員會需要重構財務監督體系。筆者認為,在重構財務監督體系時,應該遵照以下標準:

1、獨立性標準。所謂獨立性標準,是指監督者應該保持和被監督者獨立。獨立性標準要求除了要保持形式上獨立外,還要保持實質上獨立。所謂形式上獨立,是指對第三者而言,即監督者必需是在第三者面前展現出一個獨立于被監督者身份。所謂實質上獨立,則要求監督者在監督、檢驗被監督者、被檢驗者時,不偏不倚,保持獨立精神態度和意志。我們在重構財務監督體系時,尤其要注意監督者和被監督者保持形式上獨立。

2、權力制衡標準。所謂股份組織結構本質是:以企業全部權和企業經營權為基礎,實施企業內部權力分配和制衡,集中表現在股份“民主型”(注:[日]大冢久雄,《株式會社發生史論》(下卷)。轉引自股份企業組織結構法系實態考察和立法課題(王保樹,1998)。)企業特征。雙層制企業中監事會目標是為了制衡董事會,單層制企業董事會中非實施董事是為了制衡實施董事。權力制衡標準要求我們在設計經濟業務制度安排時,應注意政策、程序制訂者、實施者和監督者之間三者權力制衡關系。

3、成本效益標準。監督體系重構是一個制度安排。任何一個制度安排,只有當它帶來收益超出它成本時,才有價值。財務監督收益是指假如不建立、健全或不有效實施監督制度和程序而可能給企業造成損失。監督也是含有成本。監督成本是指為控制代理人行為而發生成本,即委托人為衡量、觀察和控制代理人所發生支出,如受托責任審計成本,企業內部監督人員工資及她們所發生費用等。

4、全方面性標準。所謂全方面性標準,是指財務監督體系應該涵蓋全部應該接收監督領域。通常包含到和財務相關制度安排,就應該受到監督。比如,中國現行企業制度安排上,由股東大會審議同意聘用注冊會計師,但《企業法》沒有要求誰負責和注冊會計師溝通,誰從企業內部對注冊會計師工作進行評價。審計委員會引入,恰好能夠填補這個“被遺忘角落”。

5、非重合性標準。所謂非重合性標準,是指財務監督者職責不應該重合,即使有相同監督領域,側關鍵也應該不一樣。職責重合意味著在制度安排上,有不一樣監督者對同一監督領域進行監督,這首先造成監督者之間相互推諉,其次也會增加監督成本。

6、權威性標準。權威性標準是指財務監督者監督結論應受到尊重,得到實施。當然,這種監督結果必需是在監督者依據法律、章程、制度、政策對事實所作出不偏不倚判定。只有維護財務監督結論權威性,財務監督才有意義,企業財務方針政策才能落實實施。

(三)企業財務監督體系各層次職責

1、監事會職責。中國《企業法》第126條要求了監事會行使職責包含:(1)檢驗企業財務;對董事、經理實施企業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企業章程行為進行監督;(2)當董事和經理行為損害企業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給予糾正;(3)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4)企業章程要求其它職責。我們認為,在實踐中,為加強監事會財務監督作用,應該對其職責細化和監督程序具體化,前者包含:復核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財務匯報、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代表企業和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監事會可對企業聘用會計師事務所提出提議。后者包含:依據企業需要設置日常辦公機構,或和其它層次財務監督一同進行;必需時以企業名義另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查企業財務,并可直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或其它相關部門匯報情況。

2、審計委員會職責?!断嚓P在上市企業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指導意見》中要求上市企業應給予獨立董事尤其職責中和財務監督相關職責,我們認為應該包含在審計委員會職責中。具體有:(1)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2)獨立聘用外部審計機構或咨詢機構;(3)對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討論事項,如需要獨立財務顧問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匯報,獨立財務顧問由審計委員會聘用(注:其中(1)(2)項職權,在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企業法》中,屬于監事會職權。日本《商法例法》3、6條要求:監事會能夠選任和解聘會計監察人。德國《股份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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