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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古琴非遺項目申請范文第一篇古琴非遺項目申請范文第一篇一、指導思想
以《xxx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山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為指引,切實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力度,著力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傳承民族文化、增強民族凝聚力、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活動主題
讓文化遺產融入現代生活
三、活動目的
本著“非遺傳承,人人參與”的宗旨,通過深入社區、鄉村、校園,舉辦形式多樣的展覽、展演、講座、咨詢等活動,充分展示近年來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取得的豐碩成果,讓人民群眾了解、認知__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提高人民群眾自覺參與非遺保護工作的意識。
四、活動時間
__年6月6日—6月15日
五、活動安排
(一)非遺成果圖片展:制作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版面,“文化遺產日”期間在部分社區巡回展出,用文字、圖片的形式立體地展示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成果。
(二)非遺保護宣傳:“文化遺產日”期間在市文化活動中心和主要廣場向群眾發放文化遺產宣傳資料和科學普及讀物,讓群眾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知識。
(三)媒體宣傳:“文化遺產日”活動期間,在__信息港、《今日__》和__電視臺開辟專版宣傳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成果。
(四)“__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專題講座:組織非遺專家針對全市代表性傳承人開展非遺傳承保護知識講座。
(五)__市剪紙傳承人培訓班:邀請__剪紙代表性傳承人對全市剪紙愛好者進行培訓。
(六)非遺傳承人報告會:組織“舜的傳說”代表性傳承人苑鳳廷、“禿尾巴老李的傳說”代表性傳承人李治國分別到諸馮學校、南湖中心校進行傳承主題報告會。
(七)非遺傳承人講座:組織__派古琴代表性傳承人姜燕到明誠學校講授古琴知識,__東路大鼓傳承人王桂東到百尺河中心校進行__東路大鼓表演講座。
(八)迎接全國文化遺產日——__派古琴雅集。組織__派古琴傳承人和古琴愛好者舉辦古琴雅集,提升古琴彈奏技巧。
(九)征文評比:“我眼中的非遺”__市中小學征文比賽評比和頒獎。
(十)__剪紙優秀作品展:征集__剪紙傳承人、愛好者的剪紙作品,在“文化遺產日”期間集中展示。
(十一)__茂腔《非常媽媽》展演:利用“文化遺產日”前后各五天時間,在青少年宮劇院舉辦__茂腔《非常媽媽》展演活動。
六、活動要求
各鎮街、市屬重點園區文化站要積極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參與宣傳和展示活動,組織相關人員參加“__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系列講座、報告會等。
古琴非遺項目申請范文第二篇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在長期生產生活實踐中形成的智慧與文明的結晶,它所蘊含的傳統文化精神是我們的文化之根、民族之魂。漳縣歷史悠久,文化豐富多彩,文化遺跡眾多,加強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對促進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有著獨特的意義。按照《縣政協常委會2018年工作要點》安排,6月下旬,縣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組織文化藝術界政協委員,以及縣文廣局、文管所、文化館、博物館等單位負責人組成調研組,對我縣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情況經行了考察調研,并聽取了相關部門、政協委員、社會文化人士等就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意見建議。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漳縣歷史悠久,據文化主管部門2018年最新普查結果顯示,境內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單位143處,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5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4處、縣級文物保護單位19處、未定級的文物點114處。除東泉和石川鄉鎮外其它各鄉鎮均有分布,143個點的主要類型有夏文化遺址、石刻、古建筑、工業遺址、水利工程、堡寨遺址等。縣博物館館藏可移動文物1756套5492件,其中三級以上國家珍貴文物217套354件,一般文物1539套5138件。其館藏國家三級以上珍貴文物中三分之二屬于漳縣“汪氏家族墓地”出土,從甘肅出土的元代文物中,在數量和品位上我縣居全省前列。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強化組織領導,認真落實文物保護“五納入”。近年來,我縣堅持把文物保護工作擺在黨政工作的重要日程,縣上成立了文物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縣文物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同時,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實行縣、鄉(鎮)、村三級文物管理責任體系,層層簽訂《文物保護工作目標責任書》,形成了“黨政領導、文化主管、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齊抓共管格局。
(二)創新方式方法,文物保護宣傳力度不斷加強。圍繞縣委、縣政府“五縣戰略”的總體要求,不斷加大對《xxx文物保護法》和《甘肅省文物安全管理辦法》的宣傳力度,利用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手段,普及文物保護知識,對廣大市民和青少年進行愛祖國、愛家鄉的教育。每年利用“”博物館日和文化遺產保護日舉辦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在縣電視臺專門開辟專欄,展示我縣的文物,宣傳文物保護法,同時,還將館藏精品文物及野外文物保護單位制成宣傳展板,深入鄉鎮、軍營、學校展出,增強了各行各業的文物保護意識,極大地促進了文物保護工作。
(三)扎實開展“一普”,進一步準確掌握文物現狀。自2013年以來,按照全國和省、市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全面開展了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對我縣13個鄉鎮135個行政村732個自然村進行了普查,完成各級各類館藏文物的《館藏文物藏品編目卡》和《藏品檔案》各1760份,拆分出各級各類文物777個總登記號,對非文物系統國有單位漳縣貴清山旅游管理局保存使用的4件/套宗教用品文物,漳縣新寺鎮派出所移交的陶器15件/套,拍攝各級各類型文物照片3915張。拍攝的善本書《集韻》和《果集》文物照片入選全國文物信息登錄平臺成果展展出,縣博物館被評為“甘肅省第一次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先進集體”。
(四)加大管護力度,文物安全保障得到進一步提升。堅持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實行加強管護與嚴格執法相結合,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參與文物保護工作。一是認真搞好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工作,劃定保護范圍,樹立標志碑,建立記錄檔案,設置保管機構等,全縣所有文保單位,均按文物法規定的程序制定和公布,四有檔案齊全。根據我縣文物分布情況和文物保護工作實際,在29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聘請業余文物保護員,并與文物管理所簽定了文物保護責任書,目前,全縣共有業余文物保護員22人,完善了文物突發事件預案體系。堅持文物巡查制和安全責任制,對重點文物實行專人看護。嚴格文物執法,成立了專門的文化(文物)綜合執法機構,切實加大了破壞、損毀、盜竊、倒賣文物等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確保了全縣文物安全。二是加強館藏文物的安保工作,嚴格執行文物庫房管理制度,館藏文物帳目健全,建有檔案,卡片,庫房安防設備齊全,有監控報警設備,縣文廣局不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到單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消除各種隱患,完善館藏文物的安全制度,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特別是節假日更是加強人員輪流值班,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杜絕漏崗、空崗現象,確保館藏文物安全工作萬無一失。三是縣文廣局積極配合xxx門打擊文物犯罪活動。近年來,面對日益嚴峻的文物安全形勢,縣文廣局積極配合xxx門,嚴厲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活動,文物安全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2017年,抓獲盜掘古墓葬、古遺址出土器物的犯罪嫌疑人6名。四是保護先行,配合基本建設積極開展文物調查及考古發掘工作。對蘭海高速渭武段所涉施工范圍內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墩坪遺址進行了考古發掘;對隴漳高速、申都高速、四族馬蓮灘加油站等建設工程項目向相關部門提供所涉區域內的文物分布情況,并就文物的保護提出意見和建議,使其在規劃方案時盡可能避開文物點,確保文物安全。
(五)加強項目建設,文物保護基礎得到進一步夯實。2017年,爭取到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汪氏家族墓地保護設施建設項目1個,總投資860萬元(國家財政投資600萬元,地方財政配套260萬元),其中安全防范系統工程投資150萬元,管理用房、步行道、地質災害治理建設450萬元,硬化墓地周邊道路4公里200萬元。目前,該項目已全面開工建設。漳縣博物館陳列布展項目,2017年8月底完成了基本陳列設計方案和安全防范系統工程設計方案,9月、11月相繼通過甘肅省xxx組織專家審核論證,2018年5月省財政廳下達項目資金154萬元,其中博物館陳列布展項目資金104萬元,博物館安全防范系統工程項目資金50萬元,目前,正在進行項目招投標,預計2018年10月底完成建設任務。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縣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與《xxx文物保護法》的要求相比,與我縣豐富的文物資源、深厚的文化積淀相比,我縣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還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合力不足,文物保護缺乏共識。一是對我縣作為文物大縣缺乏自信,對我縣文物保護和利用缺乏應有的認識高度。二是對文物是歷史文明的載體,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認識不足,在建設和發展中,客觀上存在重經濟發展,輕文化發展的思想。三是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缺乏保護意識,對歷史文物的“建設性”破壞時有發生,許多重要文物被人為破壞,一些重要文物流落民間,造成了無可挽回的損失。
古琴非遺項目申請范文第三篇中國是一個文明古國,蘊藏著人們共同擁有的文化遺產,例如:夏、周、商三代國家的出現和發展,農耕文化,許多古人的遺址等等。歷史也是民族賴以認同和團結奮斗的精神基礎,歷史需要我們肩并肩去守護它!
回首歷史,中華文明的拓展,大一統帝國與多民族融合,繁榮昌盛的隋唐文明——這些我們中國歷代走過的旅程仿佛還歷歷在目,揮之不去。不過在這些我國古代繁榮景象的背后曾不知有多少慘不忍睹的事件在上演:黃河流域中為了爭奪土地、財務,部落間經常發生戰爭;秦始皇期間,濫用民力,使民不聊生,秦二世即位后,更加昏庸,最后爆發了農民大起義;商鞅變法,卻遭酷刑而死……
歷史是如此的深重,歷史是如此的燦爛。腳下的每一步路,似乎都成了對時間和空間的穿越。在現代,從古代流傳下來的遺產少之又少,如果我們現在還不保護它們,那我們中華兒女豈不是太對不起以前的辛苦勞動者了嗎?古老的中華民族,面對頭頂上的那片天空,迷惑,畏懼,無奈而又向往。誰會想到千百年后的文化遺產,會成為中華兒女探索的終點呢?
作為新時代的莘莘學子,我們更應該認真學習我國的歷史文化,多關注我國的民俗傳統,積極投入到保護中國文化遺產活動中,貢獻自己的力量。我相信只要人人都獻出一份愛,中華文化遺產一定會得到保護和發揚!
遺產已經成為歷史上的耀眼明珠,我們絕不能讓它停留在現在,停留在歷史上。讓文化遺產成為一幅壯美的畫卷,一如譜寫在曠野的詩篇!
古琴非遺項目申請范文第四篇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文化上的特殊遺產,是具有十分寶貴的歷史文化、藝術文化以及審美價值的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對比詞,相較“物質文化遺產”缺少了“物體”,從文化、文明中延續。世界各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均具有深深的民族跡象,從非物質文化遺產中能夠看出被其代表的民族身份、民族標志和民族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延續主要是依靠“人”這一載體,人們的口口相傳、代代相承,形成了現階段人們所認識的遺產。所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無論從文化、民族、信仰、教育等方面均對國家乃至整個民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已經有了相關的概念界定,并且對類型、品種、項目以及傳承和保護等方面均作出了一定的貢獻,一旦某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申請成功,則對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會產生積極影響。目前,社會各界學者對非遺的研究主要在于開發、保護和傳承等方面,而如果真正探索我國非遺的空間分布特征,還需要從多方面的資料、文獻甚至包括計算和技術方面進行分析,這也為我國未來對非遺的開發和保護提供了一定的前瞻性基礎。
不在三九在四九.該熱不熱,五谷不結.交了七月節,夜寒白天熱.開春一場雨,秋收萬石糧(指春耕時下雨,預示著豐收年).立了秋,掛鋤勾.立秋不立秋,六月二十頭(指農歷,立秋一般在六月二十日前后至七月初).立秋三場雨,麻布褂子高掛起.立秋十……
錫伯族刺繡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現場技藝展示.這次展示,也拉開了“第二屆天山南北賀新春—非物質文化遺產春節習俗展”.從2月11日開始,由85項活動組成的第二屆“天山南北賀新春—非物質文化遺產春節習俗展”,將在全疆范圍內舉辦,在中華民族傳……
古琴非遺項目申請范文第五篇一、文化遺產犯罪的特點及我國文化遺產刑法保護的現狀
1文化遺產犯罪的特點
雖然從本質而言文化遺產犯罪也屬于犯罪的一種,但是文化遺產具有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犯罪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文化遺產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具有特殊性。貝卡利亞將刑法法益分為國家法益、個人法益和社會法益3種類型[1]65。傳統刑法主要保護的是以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為主要內容的國家法益與個人法益。文化遺產具有公共利益屬性,任何針對文化遺產的犯罪行為除了是對文化遺產所有權人個人利益的侵害,還是對社會公眾所享有的文化遺產利益的侵害,即對以文化遺產公共利益為內容的社會法益的侵害。因此可以說,文化遺產犯罪所侵害的法益除了傳統犯罪所強調的國家法益和個人法益外,還包括對社會法益的侵害。其次,文化遺產犯罪的認定標準具有特殊性。毋庸置疑,文化遺產犯罪的認定標準應當依據刑法的規定制定,遵循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但刑法對文化遺產犯罪的規定在很大程度上有賴于文化遺產相關行政法的規定,即具有很強的行政依附性,這是由文化遺產保護法所具有的行政法屬性決定的。文化遺產違法行為是否屬于犯罪,有賴于行政機關對其行政違法性的前期認定,也就是說,只有行政法認定為違法的行為,刑法方可依據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規定其是否屬于犯罪。當然,這也是使刑法服務于文化遺產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最后,文化遺產犯罪的后果具有特殊性。文化遺產是一種脆弱的、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任何對文化遺產的破壞都將造成文化遺產的永久性滅失。之所以對文化遺產予以保護與傳承,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文化遺產能夠實現對歷史文脈的延續。文化遺產犯罪是對人類生存環境的破壞和歷史文脈傳承的割裂,而且這種割裂具有難以修復性。
2我國文化遺產刑法保護的現狀
我國很重視文化遺產的保護,特別是在刑法中也規定了相關條文,有關文化遺產犯罪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刑法分則當中。我國刑法在第6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當中的第4節“妨害文物管理罪”對文化遺產犯罪進行了專門規定,其中涉及對故意損毀文物、名勝古跡,過失損毀文物,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倒賣文物,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盜竊、搶奪國有檔案,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等行為的規范。除了專章專節的規定,文化遺產犯罪還散見于刑法分則的其他章節中,如在第3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中對走私文物的行為進行了規范;在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規定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在第9章“瀆職罪”中規定了因失職而導致珍貴文物被損毀或流失的行為也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等。除此之外,我國《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有關文化遺產的單行法律法規中都有刑事處罰條款,但多為簡單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如《文物保護法》第78條規定:“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我國刑法有關文化遺產犯罪的規定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環境的變化,刑法在文化遺產保護方面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2],主要表現在以下4個方面。
1刑法缺少對文化遺產社會法益的保護
如前所述,傳統刑法側重于對以人身和財產利益為內容的國家法益與個人法益的保護,然而,文化遺產與一般意義上的財產利益、人身利益不同,除了作為一般意義上的財產,它更是一種文化符號,承擔著文化永續傳承的功能[3]。通過法律對文化遺產予以保護與傳承,從本質上而言保護的是社會公眾對文化遺產所享有的文化權利,即對具有社會公共利益性質的社會法益的保護。而社會法益所要保護的并不限于包括所有權人在內的當代人,還包括后代人,這些都是傳統刑法保護理念所不能涵蓋的。受傳統刑法理念的影響,我國現行刑法對文化遺產規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對文化遺產的管理秩序,這一點從刑法的章節安排就可以看出———有關文化遺產保護的規定主要被安排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當中的“妨害文物管理罪”一節。文化遺產犯罪被認為是違反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而制裁文化遺產犯罪也僅僅是為了維護國家管理秩序。事實上,文化遺產除了作為一種社會秩序的體現,更是一種脆弱的文化資源,對文化遺產的破壞侵害的不只是社會管理秩序,而且是對文化遺產自身的損害以及對文化遺產所承擔的文化傳承功能的阻斷,因此,刑法不僅需要維護文化遺產管理秩序,而且需要保護文化遺產本身。由于立法目的的偏離,我國刑法有關文化遺產犯罪的規定缺少對文化遺產本身所固有的價值和文化遺產犯罪社會危害性的應有關注,因此未能觸及文化遺產犯罪的本質,導致現有刑法對文化遺產的規范具有濃厚的管理色彩,對文化遺產的保護作用相對較弱,很多破壞文化遺產的行為得不到處罰,阻礙了刑法應有功能的發揮。隨著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的提升,世界各國紛紛將文化遺產保護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予以立法保護。我國也將文化遺產提升到憲法的高度予以保護,《憲法》第22條規定:“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但是刑法對文化遺產的保護范圍明顯過窄,未將文化遺產的社會法益作為保護對象,無法全面反映文化遺產犯罪對文化遺產自身的破壞性和文化遺產犯罪的本質特征。可以說,我國現行刑法有關文化遺產的規定與憲法的理想還有一定距離。
2刑法規定的文化遺產犯罪的罪名非常有限
受傳統刑法法益理論的影響,我國刑法只是部分地規定了文化遺產犯罪。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很大一部分應當但沒有被規定在刑法中的行為無法受到刑法規制。我國刑法第6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4節“妨害文物管理罪”中包括6個條文共10個罪名,再加上刑法其他章節中有關文化遺產的4個罪名,共包括14個罪名。我國現行刑法制定于1997年,時至今日,雖然刑法歷經多次修改,但有關文化遺產犯罪的規定始終沒有變化,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文化遺產違法行為呈現出復雜化和多樣化的特點,刑法的現有規定已經無法適應打擊犯罪、保護文化遺產的現實需要。一些新出現的文化遺產違法行為,如對具有保護價值的文化場所和文化空間的破壞等雖然具有嚴重的破壞性和社會危害性,但是由于其未被規定在刑法當中,缺少相應的法律依據和具體的罪名,導致這些違法行為仍然游離于刑法可以懲處的范圍之外。此外,文化遺產犯罪的罪名設置存在瑕疵,具體表現在:其一,對于文物的界定不統一。刑法在第324條規定了“故意或過失損毀文物罪”,第325條規定了“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第326條規定了“倒賣文物罪”,在這3個條文中,刑法只是以相同的“文物”二字予以簡單規定,但是仔細想來,雖然字面相同,但所指的對象是否也相同呢?如第324條所指的“文物”是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包括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兩類,而第325條、第326條所指的“文物”顯然與其在范圍上是不同的。又比如,第324條“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提到了“名勝古跡”,名勝古跡是否可以歸類為文物、與文物之間是何關系,對此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其二,文化遺產犯罪的罪名范圍有限。如第328條規定了“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雖然刑法通過專門條款對古脊椎動物化石予以特殊保護具有積極意義,但是幾乎與古脊椎動物化石一樣,同樣具有保護價值的無脊椎動物化石以及植物化石等其他古生物化石由于沒有得到刑法的明確規定而無法受到應有的保護[4]。
3現有刑法的規定難以預防文化遺產犯罪行
除了打擊犯罪、教育犯罪人之外,刑法的一個重要目的是預防犯罪。文化遺產的刑法保護也理當體現這一原則,特別是基于對文化遺產脆弱性、不可再生性等特點的考慮,實現刑法對于文化遺產犯罪行為的預防就顯得尤為重要。刑法預防犯罪功能的實現途徑有兩種:一是通過加大對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對潛在犯罪人形成威懾,使其不敢犯罪;二是重視對行為犯的懲處,通過阻斷犯罪結果的發生而實現預防功能。但是,從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法對于以上兩個方面都未能充分體現。一方面,刑法對文化遺產犯罪行為的處罰普遍較輕[5];另一方面,刑法有關文化遺產的罪名中很大一部分屬于結果犯,以出現法定后果為要件,然而對于文化遺產保護而言應當是“防重于治”,如此規定不僅無法實現刑法應有的預防功能,而且無法適應文化遺產自身的特點,難以實現對文化遺產的真正有效保護。
4刑法對于文化遺產犯罪的規定不夠全面
我國刑法有關文化遺產犯罪的規定表現出“重物質、輕非遺”的特點,即重視對物質文化遺產的刑法保護,而忽視從刑法的角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從我國刑法條文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其對于文化遺產犯罪的規定基本上都是針對物質文化遺產的,只是在其他章節里零星、隱晦地涉及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如在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規定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然而該罪的重點在于保護公民的人身權、民主權,其所涵蓋的內容不止于侵犯非物質文化遺產背后的相關文化權利,如果將該規定簡單地歸結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規定,這種理解本身就很牽強。我國刑法制定于1997年,而直至2011年《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才出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才進入法治視域,而作為保障性法律的刑法并沒有及時對有關文化遺產犯罪的規定予以修改或調整。可以說,在文化遺產領域,刑法作為法律保護的最后一道屏障對文化遺產特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障功能未能發揮出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未能得到刑法應有的重視。也正是由于刑法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缺失,直接導致學界在對待文化遺產這一問題時進一步分裂了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之間關聯。從本質上看,文化遺產應當是包括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內的統一整體,之所以作此劃分,僅僅是為了方便理論研究。我國刑法并沒有相應的措施將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個統一整體予以保護,這樣的立法結構對于文化遺產的保護極為不利,特別是在文化空間的保護問題上,刑法的這一規定使得其弊端更加暴露無遺。比如,歷史文化街區之所以具有保護價值,不僅僅是由于其內在的精美結構,還包括其中的人文環境,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共同構成了應當受到保護的歷史文化街區[7]。但是,如果按照現行刑法的規定,對破壞歷史文化街區的犯罪行為只按照故意破壞文物罪予以處罰,很大一部分未被認定為文物的建筑都將不受刑法的保護而為人們任意拆除,只留下星星點點屬于文物的建筑,隨著這些非文物的建筑的拆毀,街區當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也將隨之消逝,線狀的歷史文化街區也將逐漸演變為點狀的歷史建筑,進而導致整個街區的消亡。
三、完善我國文化遺產刑法保護的對策
刑法作為法律保護的最后一道屏障,在文化遺產保護形勢日益嚴峻的今天理當成為實現文化遺產順利傳承與有效保護的強有力措施,但是我國現行刑法的立法悖論已經成為預防、規制、懲處文化遺產犯罪的桎梏。對此,應充分考慮文化遺產自身以及文化遺產犯罪的特點,對現行刑法相關條文予以完善。
1擴充傳統刑法法益理論,重視文化遺產的刑法保護
除了關乎管理秩序,文化遺產的保護具有自身獨立的價值,特別是近年來很多國家都將文化遺產保護上升到可持續發展的高度,對文化遺產自身價值屬性的關注也提高了。由于文化遺產承擔著文化傳承的功能,因此刑法作為保障社會發展的法律,對文化遺產自身作為一個獨立價值整體的保護也成為必然。在立法思想上,要突破傳統刑法有關法益保護的理論束縛,立足于文化遺產對于人類發展與文明進步的重要功能,確立個人法益、國家法益與社會法益協調發展的法益觀念,將可持續發展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傳統刑法保護的重點是人的生命、健康與財產安全,通過刑法實現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就需要在傳統刑法的基礎上,即在保護人類利益的同時,更多地對文化遺產背后所體現的社會公共利益予以關注,實現文化遺產作為一種稀缺資源的持續發展[8]。當然,落實到刑法的制定上,其中關鍵的一點就是應當對刑法的任務予以充實和完善。我國刑法在第2條即明確提出了刑法的任務應當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xxx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刑法保護文化遺產所要實現的目的似乎與以上幾個方面都相關,但又不完全對等,刑法目的的表述中對文化遺產自身價值的應有關注缺失了,應當將“保護文化遺產,實現經濟、社會、文化的可持續發展”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明確寫入刑法,從而彌補刑法的這一缺陷并以此強化刑法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功能。
2提高文化遺產犯罪的刑法地位,規范文化遺產犯罪的罪名設置
首先,應進一步規范刑法的規定,對文化遺產相關條文予以增、刪、改。對刑法中文化遺產現有的罪名應予以梳理,將其與現實中新出現的文化遺產違法行為進行對比,使其適應文化遺產保護的現實需要。具體而言,要進一步擴大刑法有關文化遺產罪名的規定,擴大刑法的保護范圍,特別是對于新出現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針對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應將其及時納入刑法的規定。其次,應調整立法體系,提高對文化遺產犯罪的重視程度。我國刑事立法體系的劃分依據主要是犯罪客體,同時結合犯罪的危害性和各相關犯罪之間的聯系。體現在刑法的章節劃分上,當某一類行為侵犯了相同的犯罪客體時,應當將其規定在刑法的同一章節當中。但是現行刑法對文化遺產犯罪所侵犯的客體的定位不夠準確和全面,如果將其簡單地歸類于侵犯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則對文化遺產犯罪所侵犯的客體的理解難免有失偏頗,無法實現對文化遺產所表征的文化利益的保護。如上所述,文化遺產犯罪除了侵犯社會管理秩序,還是對文化安全和文化利益的侵犯,因此最有效的辦法是針對文化遺產犯罪的這一特性將其單列一章,如可以將其規定在“侵犯文化安全罪”當中,以實現對文化遺產的全面保護。再次,應完善刑法中文化遺產犯罪的罪名設置。一方面,對刑法中出現的專門術語應予以規范性解釋,并與文化遺產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相契合,保持法律法規之間的一致性與理解的準確性,這既是文化遺產的刑法保護對行政法依附性的要求,也是法律自身嚴謹性、權威性的必然體現。另一方面,應豐富文化遺產罪名的內涵,擴大保護范圍[9]。刑法對于文化遺產犯罪的規定應與文化遺產的保護現狀相一致,除了增加新的罪名外,可以對現有罪名予以適度的擴充性解釋,使刑法的規定符合文化遺產保護的現實需要。
3完善文化遺產犯罪的理論構成,發揮刑法應有的預防功能
要實現對文化遺產犯罪理論的突破和重構,有效發揮刑法應有的預防犯罪功能,就需要完善具體理論的設計。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在主觀過錯方面,可以適當引入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對于某些文化遺產犯罪,可以不要求犯罪人具有故意或過失這樣的主觀過錯,只要能夠證明存在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即可認定為犯罪。其次,在客觀方面,規定必要的危險犯。通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現行刑法對文化遺產犯罪的規定更多的是對結果犯的懲罰,但是事實上文化遺產具有脆弱性和不可復原性,如果在出現犯罪結果之后再去懲罰犯罪,即便實現了刑法的懲罰功能,被損壞或破壞的文化遺產也無法恢復原狀,人們包括當代人和后代人對文化遺產享有的文化權利也將無法實現。因此,刑法對損壞和破壞文化遺產且造成一定后果的結果犯予以制裁是必要的,同時,對那些包含有潛在危險的危害文化遺產安全的行為予以懲處也應當成為刑法制裁文化遺產犯罪的應有之義。現行刑法對于文化遺產犯罪的規定特別是對破壞和危害文化遺產的行為很少規定危險犯,基本都屬于結果犯。危險犯強調的是一種事前救濟,能夠有效防止有害結果的發生,這一點是結果犯這一事后救濟手段所無法實現的。在刑法條文中有選擇性地規定破壞或損壞文化遺產行為的危險犯,不僅是文化遺產自身的特性使然,而且是刑法有效保護文化遺產的應有之義,是實現刑法對文化遺產預防性保護的必然要求。此類規定能夠使文化遺產得到及時保護,促使人們更加理性地對待文化遺產,提高文化遺產保護意識,有利于實現文化的可持續發展。
4增加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犯罪的規定,實現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統一整體保護
離開“物質”理解“非物質”,離開“非物質”理解“物質”,都是對文化遺產整體性的破壞[10]。文化遺產是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共同體,這既是文化遺產自身的特點,也是刑法保護文化遺產的必然要求。特別是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出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對此,刑法作為保障性法律也應當有所體現。具體而言,應將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為及時納入刑法保護的范疇,傳承文化遺產所承載的歷史文脈。與此同時,所謂的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不能完全割裂的,二者共同構成了文化遺產的保護價值。因此,刑法當中也應當體現這一整體保護的思想,如可以增加對文化空間的保護,任何對文化空間當中物質文化遺產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嚴重破壞都應當屬于犯罪,應受到刑法制裁。
古琴非遺項目申請范文第六篇一、精心組織。為了搞好20__年中國文化遺產日活動,我市根據國家、省xxx的安排部署,_月下旬就下發了文件,各縣市和局屬各單位都提前制定了宣傳方案。市xxx和解州關帝廟文管所圍繞“關圣文化建筑群申遺”這一重大工作,制定了詳實的文化遺產日活動方案:一是在運城市區的所有LED大屏幕上播放文化遺產日宣傳標語和畫面,大造節日聲勢;二是利用短信平臺,發出了5萬條宣傳短信;三是搞好主會場活動。遺產日當天解州、常平兩廟門票人均10元,主活動設在解州關帝廟內,除了活動開幕式、宣掛橫標、支持“關圣文化建筑群”申遺萬人大簽名、散發宣傳資料外,還專門邀請稷山縣安福藝校的小演員們表演了曾在中央電視臺春節晚會上大放異彩的高臺花鼓、嗩吶絕活、二胡連奏等非物質文化技藝。四是開展報紙專版宣傳。為了烘托節日氣氛,我市先后在_月12日的《黃河晨報》和_月14日的《運城日報》各開辟了一個專版,專門介紹我市目前正在實施的關圣文化建筑群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河東鹽池文物復修工程、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運城博物館基本陳列等四大文物工程的進展,特別是文化遺產日主題、13個縣市區和3個直屬單位的節日當天活動以及我市的文物資源基本情況等都做了詳實的發布,收到了顯著的宣傳效果。在精心制定活動方案的前提下,各縣市區和直屬單位認真組織宣傳活動,各級媒體同步跟進,在全市興起了文化遺產日的熱潮。
二、形式多樣。我市的文化遺產日活動既注重傳統方式,又結合實際創新形式。一是聞喜、絳縣、新絳、稷山等縣的文物景點全部實行免費開放,解州關帝廟、永樂宮、永濟等實行門票優惠開放。河東、鹽湖區博物館則常年免費開放。二是大多數縣市區采用了懸掛橫標、設立咨詢臺、發放資料傳單、擺放版面、舉辦陳列展覽、電視專題宣傳等傳統形式。芮城由縣政府領導發表電視講話,河津市發布《文化遺產保護倡議書》,鹽湖區和芮城縣舉辦學術報告會,平陸縣“文化遺產進學校”等活動,也有一定的特色。三是關帝廟通過LED大屏幕和短信平臺,永濟市租用LED巡回車,永樂宮借用微信、微博等新媒體形式宣傳,投資小、效果好。四是新絳縣開放考古和古建維修工地,絳縣、萬榮縣、臨猗縣組織縣領導、社會名人、兩委委員參觀文物工程,特別是垣曲縣的石刻拓片體驗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都忠實地踐行了“讓文化遺產活起來”的主題,使廣大市民們實實在在地感受到了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帶給我們的發展變化和實惠。
三、突出宣傳。文化遺產日活動說到底就是造勢,目的就是通過一系列的活動,在全社會營造人人關心支持文化遺產、人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的環境。所以對于文化遺產日活動的宣傳工作至關重要,我市十分重視這一環節。在文化遺產日活動開始前、活動中和活動后,《運城日報》、運城電視臺、《黃河晨報》、各縣市區電視臺和縣級報刊等都進行了大幅報道,尤其是《運城日報》和《黃河晨報》的專版起到了聚焦、放大和輻射作用,使文化遺產日的人氣急劇升高,而一些關系到市民生活的文物工程參觀、石刻拓片體驗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在民眾中產生了積極的影響,為今后順利開展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古琴非遺項目申請范文第七篇在北京市中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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