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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二章安全生產法12本章學習目標
1、了解安全生產法的基本知識,立法目的;
2、熟悉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3、掌握安全生產法規定的權利義務。2第一節安全生產法基本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3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三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2014年8月31日4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總則第一章共計16條,主要規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安全生產工作的理念、方針和機制;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的原則性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總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與義務的概括性規定;工會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職責;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體制;有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與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對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的基本要求;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的研究與推廣;對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獎勵等內容。56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67【釋義】本條是關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規定。立法目的表明的是為什么要立法,或者說制定這部法律所要實現的基本社會目標。立法目的貫穿整部法律制度設計的始終,所有法律條文都是圍繞立法目的來設計,并為立法目的服務的。《安全生產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規定:“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據此,本條明確了4個層次的立法目的,互相聯系,層層遞進,集中展現了《安全生產法》的價值和目標。7(一)制定《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這是制定《安全生產法》最直接的目的。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事關黨和政府的形象,是一項只能持續加強而不能有任何削弱的極為重要的工作。我國人口眾多,又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進程中,安全生產基礎比較薄弱,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防范和監督管理不到位、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屢禁不止等問題較為突出,生產安全事故處于易發多發的高峰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產的各方面工作亟待進一步加強。8其中具有基礎性、長遠性和根本性意義的措施,就是不斷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通過完善相關制度,確立基本的行為規范,明確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使安全生產工作有章可循、有規可依。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頒布實施了一系列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對于規范和加強相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與此同時,也需要制定一部安全生產領域的綜合性、基礎性法律,確立具有共性的制度和規范,更加全面、系統地規范安全生產工作。910本條中“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是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的新表述,原來的表述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考慮到《安全生產法》應當著眼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整體,為安全生產工作的各個方面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據,不能僅僅局限于加強監督管理。而且從這部法律本身的內容看,除規定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外,還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等重要內容,“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作為立法目的難以涵蓋和統率大多數條文。因此,這樣修改符合實際需要,與安全生產法綜合性、基礎性法律的定位相稱,也符合其自身內容的內在邏輯。1011(二)制定《安全生產法》是為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是制定安全生產法的基本目的。安全生產形勢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成效是通過生產安全事故來衡量的,不發生或者少發生事故表明安全生產形勢穩定趨好,安全生產工作成效明顯,反之則表明安全生產形勢嚴峻,安全生產工作沒有取得實效。制定《安全生產法》,就是要從制度、體制、機制方面設計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特別是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和辦法,使事故發生率和造成的傷亡人數不斷下降。當前,我國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復雜,事故多發的態勢尚未根本扭轉,將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作為《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1112由于生產經營活動固有的風險以及人類認知和控制風險能力的局限等因素,完全杜絕生產安全事故是不現實的,只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本條規定既表明了制度建設努力追求的目標,又體現了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1213(三)制定《安全生產法》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這是制定《安全生產法》的核心目的或者說根本目的。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是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所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歸根到底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這是以人為本理念的本質要求。從實際情況看,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給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嚴重損害,必須深刻汲取用生命和鮮血換來的教訓,筑牢安全生產防線,創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將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作為制定《安全生產法》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使這部法律的制度設計始終以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為核心,成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法制利器。1314(四)制定《安全生產法》是為了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將原來立法目的中的“促進經濟發展”修改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體現了科學發展觀和安全發展理念的必然要求。安全生產不僅是經濟問題,更是社會問題。一個地區、一個行業甚至一個單位重特大事故頻發,不僅會嚴重影響經濟發展進程,也會嚴重干擾社會和諧穩定大局,嚴重損害黨和政府治國理政的形象。因此,制定《安全生產法》不僅僅是要促進經濟發展,更要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這一新表述,把安全生產工作放在了社會經濟發展的整體格局中,進一步表明了安全生產工作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位置。安全生產是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前提,是促進經濟社會轉型升級的重要抓手。這就要求我們把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同步規劃、同步部署、同步推進,實現安全與速度、質量、效益相統一,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1415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1516【釋義】本條是關于本法適用范圍的規定。本條主要包括以下兩層含義:(一)本法適用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安全是個大概念,除生產安全外,還包括政治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等。這些方面的安全與生產安全性質不同,管理的制度、方法、手段也有很大不同。本法將適用范圍限定在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要是為了將生產安全與政治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等區別開來,也就是說,本法只調整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其他方面的安全不在本法的調整范圍內。所謂“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商品生產、銷售以及提供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不論其所有制性質、企業組織形式和經營規模大小,只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都應遵守本法的規定。1617(二)對特定領域安全管理的法律適用做出靈活處理在明確本法適用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同時,本條還進一步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這些領域的安全既有一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共性,又有明顯的特點和差異性。比如,消防安全涉及社會各類單位和個人,不限于生產經營單位,火災預防和撲救與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救援也有明顯不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都屬于流動過程中的安全,其中既涉及生產經營單位,又涉及其他單位和個人。1718《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相關制度和措施,不能完全適應這些行業和領域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同時,這些領域的安全管理都有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以下簡稱《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這些法律、行政法規對相關領域的安全管理做出了比較全面具體的規定。明確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對相關領域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符合實際情況。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不是適用除外的規定,并沒有排除《安全生產法》在這些領域的適用,只是明確相關法律優先適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做出特別規定的,仍然適用《安全生產法》,特別是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隱患排查治理等具有共性的制度措施。1819需要說明的是,“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是這次修改時增加的。增加“特種設備安全”,是考慮到特種設備安全與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不同,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3年6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法》)對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等安全監督管理已經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1920增加“核與輻射安全”,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核與輻射安全有其明顯的特殊性,包括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裝料、運行和退役以及放射性廢物管理、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等在內的安全,都不同于常規的生產安全。二是核與輻射的安全監管也與一般安全生產監管存在較大差異,其安全監管實行獨立監管、直接監管、全方位監管、全過程監管和全天候監管。三是我國目前已經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核與輻射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管理制度比較完善。2021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2122【釋義】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理念、方針和機制等內容的規定。本條是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有重大變化的一個條文。本條原來的內容是“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這次修改增加了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進一步完善了安全生產工作方針,重申了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補充了有關安全生產工作機制的內容。這些修改具有鮮明的時代氣息,體現了全新的理念,是安全生產法律制度與時俱進的生動寫照。2223(一)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立場,集中體現了我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和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根本目的。以人為本的“人”,是指人民群眾,也就是中國最廣大人民;“本”,就是根本,就是出發點和落腳點。以人為本就是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本。以人為本是針對發展過程中存在的“見物不見人”等錯誤傾向提出來的。強調以人為本,就是要在推進發展的過程中,既要“見物”也要“見人”,既要重視經濟發展和物質財富的增加,又要關注社會公平正義,關注人的價值、權益和自由,關注人的生活質量、發展潛能和幸福指數。只有自覺地堅持把以人為本的要求貫徹到經濟社會發展各方面,體現到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中,實現科學發展才能具有最廣泛最深厚的群眾基礎。2324安全生產工作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這一最根本利益,強調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這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核心理念。這一理念首先要求安全生產工作始終要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作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一切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制度、工作安排和實施等必須緊緊圍繞并服從服務于這一根本要求。同時,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依靠群眾,充分調動包括從業人員在內的廣大人民群眾的主動性和積極性。2425(二)堅持安全發展安全發展是科學發展的應有含義,也是科學發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礎。沒有安全發展也就談不上科學發展。因此,安全發展在我國安全生產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戰略性地位。近年來,國務院有關文件中多次明確提出應當堅持安全發展。安全生產是安全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發展。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從法律上對此提出了明確要求,對于在各項安全生產工作中更好地落實和體現安全發展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2526(三)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在原來規定的“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基礎上,將“綜合治理”補充規定為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使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更為完善,進一步增強了針對性以及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義。1安全第一。安全是人類生存發展最基本的需求和價值目標,沒有安全一切都無從談起。安全第一,就是要堅持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別是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在處理保證安全與發展生產關系的問題上,始終把安全放在首位,堅決做到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生產,把安全生產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堅決不要“帶血的GDP”。26272預防為主。安全生產任何時候都不允許“試錯”,必須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把工作的重心放在預防上,采取各種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時消除可能引發事故的各類隱患,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這一方針事關整個安全生產工作的方向和重心,要求各個方面時刻居安思危,關口前移,從平時、從細微處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切實從源頭上防范和遏制事故的發生。27283綜合治理。將“綜合治理”補充規定為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之一,是對我國安全生產工作實踐經驗的總結,也是對安全生產工作規律認識的不斷深化。安全生產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多方面統籌協調、齊抓共管,綜合施策、標本兼治,運用法律、經濟、行政、技術、管理等手段,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群防群治,才能達到預期目標。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以及《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等文件中也進一步做了強調和重申。實踐中,安全生產工作也是按照這一方針執行的,并取得明顯成效。2829(四)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是保障安全生產的根本和關鍵所在。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這已經被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的實踐所證明。《安全生產法》對此進一步明確重申和強調,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2930(五)建立安全生產工作的機制安全生產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建立有效的機制,明確各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因此,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增加規定“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這是對安全生產工作經驗的總結,反映了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和規律。3031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3132【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確保安全生產的原則性規定。(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義務,也是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國進一步健全、完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關鍵是堅決貫徹實施,解決有法不依的問題。因此,本條強調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3233(二)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也是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要確保安全生產,最根本的就是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這既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客觀規律,也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有很多工作要做,本條著重規定了以下三個方面:3334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明確本單位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及其配置、分解和監督落實的制度體系,是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核心制度。實踐證明,只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才能做到明確責任、各負其責;才能更好地互相監督、層層落實責任,真正使安全生產有人管、有人負責。因此,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最為重要的途徑和抓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和特點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規范和制度,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最直接的依據。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就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3435上述規定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增加的內容,主要是考慮到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在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中的重要性,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予以強調。35362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條件是指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安全所需要的各種必要條件,包括設施、設備、場所、環境、技術等方面。沒有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可能保障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不僅要持續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而且要根據實際需要和自身能力,加大投入,采取措施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保障水平。36373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這是本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新增加的內容。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指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規范生產行為,使各個生產環節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人、機、物、環處于良好的生產狀態,并持續改進,不斷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3738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是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長遠性、基礎性和根本性工作,是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水平的一項系統工程,是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重要途徑。推進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有利于實施分類指導、分級監管,有利于轉變監管方式,提高監管力度和監管水平。通過作業標準化,進一步規范從業人員的安全行為,有利于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現象,對危險有害因素進行系統的識別、評估,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使隱患排查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常態化,可以有效預防控制風險隱患、降低事故發生的概率。38392004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首次提出制定和頒布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技術規范和安全生產質量工作標準,在工礦、商貿、交通運輸、建筑施工等單位普遍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2010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提出“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程作為“十二五”時期的重點工程。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精神,全面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于2011年制定了《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了總體要求、目標任務、實施方法和工作要求。實踐證明,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為進一步提升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地位,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水平再上新臺階,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增加了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原則性內容。3940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者和指揮者,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最高領導者和管理者。一般情況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就是其法定代表人,如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非公司制企業的廠長、經理等。對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其投資人或者負責執行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人就是主要負責人。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存在法定代表人和實際經營決策人相分離的情況,如跨國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住在國外,且并不具體負責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或者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因生病或學習等原因長期缺位,由其他負責人主持生產經營單位的全面工作。在這種情況下,那些真正全面組織、領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負責人就是本條所說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4041由于主要負責人在生產經營單位處于決策者、指揮者、領導者、管理者的重要地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能否做好,關鍵在于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不重視、不親自抓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就不可能搞好。因此,必須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促使其真正高度重視并全力抓好安全生產工作,保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有人統一部署、指揮、推動、督促。本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使全面抓好安全生產工作成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抓住了問題的核心和關鍵。4142如何理解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的含義?實踐中應主要把握幾個要素:1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都要負責,而不是僅僅負責某些方面或者部分環節。從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到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以及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等,都要負起責任,不能“選擇性負責”。2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程負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始終負有責任,不能間斷,時而負責時而不負責。要確保本單位持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3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最終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總體狀況、水平高低以及存在的問題等,最終由主要負責人承擔責任,不能以任何借口規避、逃避。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主要負責人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4243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與義務的概括性規定。(一)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概括起來,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主要包括:1依法獲得工傷保險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在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和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合同中,不得含有免除或者減輕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內容。2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有義務將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中存在的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因素如實、全面地告知從業人員。
4344
3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措施,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有義務將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的應急措施告知從業人員,并認真聽取從業人員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4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5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進行緊急避險的權利,即可以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6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時,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還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的權利。
4445
(二)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從業人員在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權利的同時,也必須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相應義務。主要包括:1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對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每一個從業人員都有義務嚴格遵守。2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安全生產管理。3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嚴禁在作業過程中不佩戴、不使用或者不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4自覺接受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掌握所從事工作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5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4546
第七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
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4647
第九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4748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4849
第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
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4950
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5051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5152第十六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5253事故案例分析[事故經過]某煤礦為獨眼井生產多年,某日,該礦地面11KW風井停轉,約兩小時后機電人員買來5.5KW的局部通風機安裝臨時啟用,恢復通風。16名工人下井后,實測瓦斯濃度4.5%,礦工小王升井找礦長說:“井下瓦斯太高,是不是等等再下井”。礦長說:“你們現湊合著干一班,我馬上派人買風機。”小王說:“這事人命關天,怎么能湊合,我可不敢下。”礦長說:“你是領導還是我是領導,聽我的話,沒事,趕緊下井,要不然扣你這個月的獎金。”小王只好下井工作,2小時后,井下發生瓦斯爆炸,包括小王在內的16名礦工遇難,直接經濟損失85萬元。5354事故原因分析這事一起強令從業人員冒險操作引發的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5455本案中11KW的風機被風機被5.5KW的風機替換后,風量不足,不能有效排放瓦斯氣體,造成井下瓦斯超限。該礦礦長不顧工人建議,明知井下瓦斯嚴重超限,還令工人下井工作。同時,當工人建議“等一等在下井”時,礦長不但不接受建議,還威脅扣獎金。屬于嚴重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5556
56近期國內安全生產事故案例56案例一2015年1月2日13時許,哈爾濱市北方南勛陶瓷大市場倉庫發生火災。在距火災現場10公里外的地方便能看見滾滾濃煙直沖上天,上百米的濃煙籠罩著附近的建筑。起火的倉庫位于一棟11層高的居民樓,1-3層為倉庫,其余為居民住宅。火災最初只是近千平方米的過火范圍,但由于庫房內存放的多為易燃物品,導致“火燒連營”,消防隊員第一時間疏散了附近的居民。由于火場所在地為房齡20年以上的老舊小區,街道狹窄,車輛、人員密集,加之防火通道設計不合理、樓體結構空間布局不合理等多重因素疊加,造成施救困難,消防車輛初期無法近前救援,火勢持續蔓延了10多個小時。2日22時許,火場所在居民樓發生大面積坍塌,正在二層救援的消防官兵瞬間被埋。57案例一現場救援工作人員介紹,截止3日凌晨1時許,由于火災現場發生復燃現象難以控制,現場的救援工作已經被迫中止,哈爾濱市相關部門已經緊急疏散了火災區域周邊一平方公里內的所有群眾和商戶,以避免更大的危險和損失。截至3日凌晨2時許,哈爾濱倉庫起火坍塌事故共導致3名消防員遇難,14人受傷,另有兩名消防隊員失聯。58案例二
2014年8月2日7時34分,位于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昆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昆山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拋光二車間發生特別重大鋁粉塵爆炸事故,當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傷。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事故發生后30日報告期,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傷(事故報告期后,經全力搶救醫治無效陸續死亡49人,尚有95名傷員在醫院治療,病情基本穩定),直接經濟損失3.51億元。59案例二35名地方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分別被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給予江蘇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史和平,蘇州市委副書記、市長周乃翔,江蘇省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王向明記過處分。給予蘇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盛蕾、徐美健,蘇州市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華仁杰記大過處分。給予昆山市市委書記、昆山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愛國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給予昆山市市長、昆山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路軍,昆山市委常委、昆山市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張玉林,昆山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黨建兵,昆山市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張峻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60案例二對中榮公司董事長吳基滔、總經理林伯昌、經理吳升憲,昆山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安委會主任陳藝,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安委會副主任黃惠林,昆山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陸冠峰,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原參謀、現任張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王劍,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宋秀堂,昆山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丁玉東等18人采取司法措施。對江蘇省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并責成其向國務院做出深刻檢查。61案例二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責成江蘇省安全監管局對中榮公司處以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由相關部門依法對中榮公司予以取締;由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對江蘇省淮安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南京工業大學、江蘇萊博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昆山菱正機電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等單位和有關人員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處罰,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安監總局發布消息稱,國務院日前對江蘇昆山市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別重大鋁粉塵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做出批復,認定這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涉嫌犯罪的18名責任人已移送司法機關采取措施。62案例三某市一錄像放映廳在開業前,公安消防機構對其防火設施條件進行檢查并通過。開業后不久,該錄像廳負責人為了擴大營業面積,擅自對錄像廳進行了改建,改建過程中將原有的緊急出口封閉。同時,由于該錄像廳經常違法播放一些影像制品,為了掩人耳目,在播放時經常從外面把門鎖上。對該錄像廳的行為,曾有群眾向公安消防機構舉報,但公安消防機構未予足夠重視,沒有及時對其進行檢查。某天晚上,40多名觀眾正在廳里看錄像,突然起火,由于門被反鎖,又沒有緊急出口,導致40多名觀眾全部喪生火海,并導致附近一家服裝店起火,直接經濟損失達100多萬元。63案例三《安全生產法》第60條明確規定,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這就是說,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不僅對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事項要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審查,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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