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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國法治生態環境構想中國法治生態環境構想參考內容:/interview/content/2013-05/22/content_4481633.htm該網頁無法複製黏貼,請郭總進網站查閱。另一篇相關文獻:生態文明理念意味著人類在思想和行為上的自我反省,它試圖徹底改變以往“人類中心主義”和“人與自然對立”的價值觀,而是極力宣揚以一種友好、和諧的理念和方式來處理人與自然之間以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這種價值觀或者理念的基本要求在于提醒和指導人類在其實施任何行為時都要將那些以往被他們視為純粹的犧牲品或者取之不盡的資源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納入其保護的范圍之內,而且要最大限度的減少自身行為對環境造成的消極影響。法律生態化則是生態文明理念在法制建設中的具體要求,即具有普遍性和規范性特征的、并在穩定社會秩序、推動社會進步中發揮重要規范作用的法律應該在其制定、運行和應用的過程中積極的吸納生態文明之理念,并以此為先導推動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生態化,最終實現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和諧與全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這也是中國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具體的路徑選擇。
本篇論文之主旨在于探究和闡明生態文明法制建設的路徑選擇之法律生態化的具體路徑,以希冀為中國的法律生態化進程奠定理論基礎。本文共分為四個部分,筆者在第一部分簡要的闡述了生態文明理念在宏觀和微觀層次上的基本內涵。第二部分則提出了生態文明法制建設之具體路徑即法律生態化,并運用大量的篇幅分析和闡明了實現法律生態化的四種具體的路徑。第三部分則分析了法律生態化本身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先導性和建構性角色,以此進一步明確法律生態化的作用和意義。第四部分對整篇文章作一簡短的評論,并提及了今后需要探討的問題。是一個政治問題和文化問題,環境問題需要在人、自然、社會這個整體系統的大背景下來解決,需要全方位的考慮三者之間的關系。(4)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這是生態文明的終極目標。西方工業文明發展的歷程和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年的經驗表明:經濟發展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我們需要一方面將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另一方面則要將環境保護與社會的公平正義聯系在一起,最終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性的發展。正如有人所言“僅僅發展生產與擴充財富并不等于就是對人類命令的終極關懷,并不等于就與人類的進步方向相一致。人類現代現代文明的最高表現是人性的進化,即人與自然的相融”。
這四種思維方式從本質上講是對“人類掌控自然”之思維方式或者觀念的徹底反思和摒棄,其最終目的是試圖達到人、自然、社會三者的動態和靜態的平衡。
(二)微觀層面:對綠色生產、綠色消費、綠色公正的積極倡導
從傳統的農業文明、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的轉型,不僅意味著人類思維方式的轉變,更重要的是應該將生態文明之理念貫穿到社會生活和生產以及文化觀念等各個方面。筆者認為,在微觀層面上生態文明之內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1)綠色生產。在生態文明下,生產的發展不再是以消耗大量的能源與資源為代價,而是倡導一種建立在最大限度的減少資源浪費和破壞、最大限度的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最大限度的增大技術含量同時又最大限度的保護和保存生態環境基礎之上的綠色生產,最終達到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當前提出的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生態經濟則是綠色生產的具體表現。(2)綠色消費。這是一種既符合社會生產力水平,又符合人與自然的和諧、協調,既能滿足人的消費需求,又不對生態環境造成危害的消費行為。其核心內容是適度消費、公正消費、責任消費。在這種消費方式下,不同層次的人群都會在保證自身基本生存條件同時又會達到一種保護環境和減少資源浪費之目的進行消費,而且會依據層次的不同承擔不同的責任和義務,因而這是一種依靠外力推動同時又依靠消費者自身環保理念的循序漸進的提高下的消費方式。(3)綠色公正。綠色公正意在強調一種環境公平與正義。與以犧牲自然環境和人類自身的長遠利益為代價的“黃色文明”、“黑色文明”相比,生態文明可以被稱為超越以往任何人類文明形態的最高形式的“綠色文明”。“綠色”代表人與自然和諧,“文明”代表正義與公正,因而綠色公正是這種綠色文明不可摒棄的價值理念,即必須要將生態文明與社會現實結合在一起,保證“綠色文明”下的社會公正與和諧,保證人類最基本的生存方式,而不是以犧牲貧窮、落后、自然環境惡劣地區和國家人民的生存發展來實現所謂的全人類的“文明”。生態文明理念倘若忽視了“綠色公正”之具體理念或者價值取向,那么就會是對人類以往任何文明的踐踏與破壞。
筆者在此并非意圖對生態文明理念之內涵進行細致入微的分析,而是一方面將其放入人類文明發展的歷史中去剖析其本質內涵,另一方面則從微觀層面再一次的分析生態文明理念給社會和國家帶來的具體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說,生態文明理念在宏觀與微觀層面所彰顯的內涵的關系在于,前者為后者提供了一個總體的思維模式,后者則為前者的實現提供了具體的思路或理念抑或者措施。本部分的目的在于為下文探討中國生態文明法制建設路徑選擇之法律生態化奠定理論基礎。
二、中國法律生態化的具體路徑
生態文明法制建設必定會在中國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主導性作用。而法律生態化則應該成為生態文明法制建設所奉行的路徑選擇,這是法律本身對于生態文明建設的一種積極的回應。那么在此,我們需要關注的就是中國法律生態化趨勢的具體路徑。筆者將從以下四個方面予以探討,以希冀能夠為生態文明法制建設提供理論上的指導。
(一)法律生態化:建立在法制現代化理論和實踐基礎之上的法制進步
從法社會學角度來看,無論是法制現代化還是法律生態化,其目的都是為了實現法律自身與社會的互動,即法律自身能夠在其價值理念、原則以及實施過程中積極的回應社會的需要,以希冀更好的發揮法律在穩定社會秩序、實現社會正義公平方面、促進人類社會文明發展方面的作用。而不同的是,前者是實現法律從“農業文明”“野蠻文明”到“工業文明”的轉變,后者是實現法律從“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的跨越。兩者在時間跨度上是相互連接的。筆者認為中國法律生態化路徑必須要建立在法制現代化理論和實踐基礎之上,才能既保證法律生態化趨勢的實現,又維護法律運行和發展的銜接性和連貫性,從而促進中國法制建設的進步和發展。
1.法律生態化理論必須要建立在法制現代化理論基礎之上。以法治為關鍵性變項的法制現代化,蘊涵著兩類相互關聯的判定標準:一類是法治現代化的實證標準,它表現為法律的形式化,或稱工具合理性;另一類是法制現代化的價值標準,它集中地體現為法律的價值合理性。無論是工具合理性還是價值合理性都要求法律自身要在法律價值、法律功能、法律運行等各個方面朝著一個良性的、彰顯現代性的方向發展,也就是說法律在其價值和形式上必須要吸納人類社會的一切先進文明成果??v觀始于清末的中國法制現代化進程,其在理論建設方面的確真正的吸納了西方國家比較先進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至此中國已經在形式上形成了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環境法等等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而且近年來法學界在法學研究和實踐方面積極倡導法律本土化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以形成具有中國本土化特色的“法學的中國學派”。毋庸置疑,這些基本的法律理論為法律在生態文明理念下實現生態化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因此,法律生態化本身的提出就是建立在對法制現代化的反思和超越的基礎之上的,最根本的一點在于,法律生態化并非否認法制現代化的理論基礎,而恰恰是對它的理論的深入發展。離開了法制現代化理論,我們也不能談及法律生態化,也無法構建法律生態化理論。
2.法制現代化運動取得的制度性和文化性成果為法律生態化提供了實踐基礎。時至今日,中國法制現代化運動已近百年。驀然回首,我們應該尊重和認可法制現代化運動給與中國帶來的巨大的成果。在文化上,國民和官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信仰日益提高,法律已然,至少的形式上,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可,這就為以法律生態化推動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奠定了文化和社會基礎;在政治上,法制現代化運動大大推動了中國的政治民主化進程,至此以“權力”為標志的官方已經逐漸的步入了“依法行政、權力制約”的運作軌道,包括機構組織的設置和運行以及政府人員的考核等等大都納入了法律規制的范圍之內,這就為法律生態化的實現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空間和氛圍;在經濟上,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之理念早已根植于政府和市場主體的發展理念之中,而且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法律在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發展中確實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這就為法律生態化趨勢下最終實現經濟與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可能性。由此,這些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必定會為即將進行的法律生態化提供一個制度性和文化性空間。
(二)法律生態化:建立在法制現代化理論和實踐之上的創新
正如前所述,生態文明的內在要求在于徹底轉變和摒棄人類“掌控自然”之固有的思維方式,積極倡導彰顯著“人與自然、人與人和諧”的綠色經濟、綠色消費和綠色公正。法律生態化趨勢必然也要體現這種內在要求。同時也恰恰是這種內在要求為法律生態化在理論和實踐上實現創新提供了思想的指導。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初步探討。
1.從法律調整對象上來看。筆者認為,法律生態化并不是旨在從生態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其根本要求在于法律必須將“人與自然的關系”納入各個部門法的調整范圍之內,以此更好的運用法律的手段緩解環境危機,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這對于以“主客體二元論”為核心、以“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為唯一調整對象的傳統法律來說是一個跨越。其實,法律的調整對象會伴隨著經濟社會以及文化的進步和發展而逐步的“擴大和加深”,如在古代沒有法律主體地位的奴隸、戰俘等等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也都必然成為法律保護的主體,而曾經作為法律客體地位的動物也成為了當前環境法學界討論的議題。那么法律將人與自然的關系作為其調整對象時,也是其調整對象擴大和加深的具體表現,這也意味著“人與自然關系”的調整會貫穿于法律制定和運作的各個方面,以具有普遍性、強制性和規范性的法律來實現人與自然關系的和諧不僅僅體現了法律在調整關系上的寬容性和適應性,而且也必然是社會文明的一大進步。
2.從法律價值的角度來看。在法學基本理論中,法的價值包括法的工具性價值和法的目的性價值,前者是指法作為控制社會的規則和工具所要達到的法的功能、效益方面的價值,后者則是指法本身具有的公平、正義、秩序、平等、自由等價值。以“生態文明”為理念導向和以“可持續發展”為終極目標的法律生態化理論則對法律價值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一方面要將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納入法的工具性價值之中,以此緩解人與自然的緊張關系,另一方面在目的價值中要積極吸納環境公平、環境正義、代際公平、生態優先等等這些彰顯“人與自然和諧”的價值理念和原則。只有這樣,法律生態化才能真正的凸顯生態文明法制建設的真正內涵。
3.從法律的基本屬性來看。法的基本屬性一般指的是法律自身具有的特性或者特征。有學者將法的基本屬性的內容闡述為法的實體性和程序性、法的強制性和自覺性、法的確定性和不確定性以及法的階級性和非階級性(公共性)。筆者在此并不對其提出的所有的法律屬性予以探討,而僅從法律的階級性和非階級性(公共性)之角度分析。從應然的角度來看,法律生態化更側重于法律的非階級性(公共性)。一方面,法律“是為一個社會的全體社會成員制定的行為準則,理應體現所有社會成員的共同意志,也應服務于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福利”,而不僅僅只為傳統意義上的“統治階級”或者“個體”服務。生態文明理念下的法律生態化目的在于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其實就是服務于全體成員。另一方面,從經濟學角度來看,環境本身就是一種典型的“公共物品”,所以環境保護肯定非私人所為,也非有很大的經濟利潤,而是必然需要處于公共管理和服務地位的政府或者公益團體的介入,那么需要“生態化”的法律在程序和實體規定上都要著實體現法律公益性和社會本位性之屬性,甚至需要利用國家權力的積極干預,運用法律、政策、經濟等手段來保護環境。所有的這些對于法制現代化理論倡導的“權利本位”、“契約自由”和“權力制約”確實是一種超越。當然,筆者需要強調的是這種超越與反思并非否認以往的“權利本位”,而是更加理性的、從全社會利益角度、以可持續發展眼光來看待“權利”與“權力”之間、“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之間以及“人與自然”之間的協調關系。
(三)法律生態化的跨越:人與自然關系的現代化的核心地位
正如前所述,法律生態化理論創新之一就是要將人與自然關系的現代化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之內,這不僅僅是對以往“將自然完全視為客體和附屬物”的傳統法學理論的挑戰,也是對向來以“人的現代化”為核心的法制現代化的挑戰。筆者認為人與自然關系的現代化則必將作為一個新的內容成為法制現代化的核心之一,來為傳統的法制現代化理論注入了新的血液。中國法律生態化必須要以實現人與自然關系的現代化為其目標。
1.人與自然關系現代化的本質和內涵
人與自然關系的現代化的目的在于實現人與自然關系從傳統的對立向現代性的和諧過渡,最終實現人與自然的可持續發展。筆者在此認為,人與自然關系的現代化理論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人與自然關系的現代化理論的本質或者核心是實現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對立”到“和諧”的轉變。自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將自然界和非人事物都看作是“人類無償使用的物”以來,這種極端的“人類中心主義”或者“人類至上性”的哲學觀就一直存在于人類社會的進程之中。尤其在步入以機器大生產為標志的工業社會以后,人類以“劈山開路式的實踐方式,實現著對自然和社會的改造,與此同時也開掘出一系列的負面后果”,即在享受工業文明帶來的豐富的物質成果的同時,也為此付出了沉重的環境代價: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正在慢慢的侵蝕人類生活和生活的各個方面。在這種形勢下,人類需要徹底的改變傳統的“人與自然對立”和“人類中心主義”的思想,實現向生態文明下的“人與自然和諧”思想的轉變,這就是人與自然關系現代化理論之本質。
(2)人與自然關系的現代化主要任務是在實踐中將“理性的處理人與自然關系”之基本理念貫穿于人類行為的方方面面。從法律的角度探究,人與自然關系的現代化就是要求法律逐漸邁向生態化趨勢,正如有學者所言,“法律作為人類的社會規律的理性總結,必須符合自然生態系統的整體要求,順應自然生態系統的需要”。尤其生態文明下,“法律必須接受生態規律的約束,只能在自然法則許可的范圍內編制”;從政治決策的角度看,就是要求將環境因素納入其它各項政治決策之中,即政府在做出任何一項決策的過程中都要考慮其對環境本身造成的不同程度的影響,同時還要顧及環境公正和公平;從經濟的角度看,經濟發展并非是解決一切問題的決定性條件,中國經濟的發展應當轉變“增長思維”模式,實現經濟增長(economygrowth)模式向增長的經濟模式(growingeconomy)轉變,最終達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的統一;從文化的角度看,就是要使得環境保護觀念成為現代社會公民意識的組成部分。
(3)人與自然關系現代化理論的終極目標則是實現可持續發展。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指出,可持續發展是既滿足當代人的基本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人與自然關系現代化強調的是人與自然之間的“可持續性”的“發展”,“可持續性”強調的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人類的行為活動要以保存生態系統完整性為前提,“發展”則意味著人與自然關系現代化并非一個高深的理論,其在現實中絕不會忽視人類的基本生存需要尤其是一些貧困人口,不能以弱勢群體的利益來實現所謂的“環境保護”。正如有學者指出的“可持續發展的前提還是發展,其目的是為了增進人類的福利,改善人類的生活質量”,而不是絕對的偏向所謂的“人類中心主義”和“生態中心主義”。所以,可持續發展必定是人與自然關系現代化追求的終極目標。
2.人與自然關系的現代化核心地位的原因分析
按照中國傳統的法制現代化理論,人的現代化必然處于核心地位。在筆者看來這一方面與中國法制論者試圖改變古代根深蒂固的“權力本位”、“義務本位”以及壓制個人自由的落后觀念有關,另一方面也是中國自上而下學習西方英美國家倡導的“個人自由”、“民主”、“權力制約”以及“權利本位”等法律文化的結果,當然還受到了國際因素的影響諸如人性解放、人權保護等等,總之人的現代化始終處于唯一核心的地位。但是實現法律生態化的具體路徑之一就是要打破這一絕對理論,賦予人與自然關系現代化之核心地位。
(1)這是法律回應社會的必然要求。西方學者賽爾茲尼克和諾內特在其著作《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邁向回應型法》中持有的基本觀點就是法律的最后發展還是要積極的回應社會的需要,這才是法律應有的歸宿,只有這樣它才會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引導、約束以及控制功能,進而會造福全人類。中國經歷了三十年的改革開放,無論在經濟上還是在政治上和文化上都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然而不幸的是,她也為此也付出了而且也將繼續付出沉重的環境代價,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人地關系緊張以及由于地區環境差異帶來的財富分配不公等問題開始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而且“中國改革開放30年取得了西方100多年的經濟成果,而西方100多年的環境污染在中國30年間集中體現。這次全球經濟危機說明,中國如果繼續西方工業文明的老路,只能是死路一條,因為中國的人口資源環境的基礎比西方還要差很多,再走下去不僅影響世界和諧,還會造成內部不和諧”。在這種嚴峻的環境形勢下,法律作為一個最基本的、最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就需要積極的回應社會的需要,推動文明的轉型,在追求人的現代化的同時,必須關注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關系,實現人與自然關系的現代化。只有這樣,法律生態化才會在真正意義上引導我們走向“人與自然的和諧”,而不是繼續承襲西方“人類中心主義”的不合理的價值觀。
(2)這是人類優秀文明成果在法制現代化理論發展中的反映。依照馬克思主義哲學觀,任何事物都是不斷的發展和變化的,法律作為社會進步的標志當然也不例外。我們應該本著一個研究者客觀、謹慎、負責之精神,以發展和批判的眼光來看待傳統的法制現代化理論。一方面,伴隨著社會客觀情況的變化和發展,法律本身諸如本文在第一部分提及的法的調整對象、法的價值、法的功能和法的基本屬性等也需要發展和完善。另一方面,從法理學的角度看,法律之所以具有強制性,不僅僅緣于其以國家強制力作保障,更重要的是其包含了人類社會最優秀的文明成果如公平、正義、秩序等價值理念,所以法制現代化理論之發展也必然要吸收當前人類社會一切優秀文明成果補充和完善自己,那么在目前全球性環境危機背景下提出的以“人與自然和諧”為核心的可持續發展理論、科學發展觀、生態現代化、產業生態學、現代環境治理以及生態文明理念等都必定會為其理論的發展注入新的血液和活力。由此這些人與自然關系的現代化就是這些優秀的文明成果在法學理論上的反映,法制現代化理論不僅需要關注人的現代化,而且還需要積極將人與自然關系的現代化納入其核心地位。這種轉變才使得法制現代化理論更加充實、更加完善、更加具有說服力、更加代表人類的優秀文明成果。
(3)這是法律生態化趨勢的必然體現。在筆者看來,法律生態化能夠超越法制現代化而即將成為法學理論和實踐發展之趨勢的一個決定性的因素就是它將體現生態文明最本質之思想即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作為其價值內涵之一,而且它的具體要求在于無論是法律的制定還是法律的實施,無論是立法目的、立法指導思想和立法原則,還是法律權利和義務的實現,甚至是訴訟制度的構建,都要在不同程度上關注和體現人與自然和諧之理念,這就是人與自然關系現代化理論在實踐中的表現。因此,筆者認為,人與自然關系現代化也是法律生態化趨勢的必然體現,只有此才使得法律“生態化”,也只有此才體現“生態文明”法制化。
(四)法律生態化之基本方向:法律移植與本土化的緊密結合
中國自清末以來進行的法制現代化運動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就是以移植西方法學為主要手段的向西方學習的歷程。此運動在促進中國政治、經濟、文化等進步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致使中國的法學理論和實踐深深的打下了西方文化之烙印。正如黃仁宇先生所言中國“今日也仍是受西方的影響大,保留舊有的習慣少。即今日懸國旗唱國歌,參加國際會議與競技比賽,都與體制有關,也都與西方習慣銜合”,因而他認為今日之中國已經不同于清末“中學為體,西學為用”,而是“西學為體,中學為用”。然而,任何一個國家或者民族都必定有自己本民族積淀下來的傳統文化和特性,盡管有些傳統會隨著時間的消磨而徹底消失比如一些與現代化不符的生活方式、生產方式等,但是植根于本民族內心深處的固有的觀念和信仰甚至是某些習慣性的生活方式有時會存留幾千年,因為“傳統的文化、社會心理積習具有慣性和歷史惰性”,其必定在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體現出來。中華民族也是如此。所以法律本土化必然成為中國法制改革的基礎。無論是法學研究還是法律實踐都必須立足于中國基本國情和特殊的政治、經濟、文化制度和法律觀念,“在尊重現代法學基本原理和共性原則的基礎上解決中國社會自身問題”,并且使帶有西方烙印的法律文化“與本國(本地區和本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以及風俗習慣等密切結合成為該國法律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為人們所接受并自覺遵守”,從而最終真正的實現和發揮法律本身的作用和功能以及內在價值。這同時也是法律生態化遵循的基本方向。
首先,從某種意義上說,移植與本土化相結合歷史賦予中國法制改革的責任和挑戰。正如前所述,中國近百年的法制現代化運動就是建立在積極引進西方法學理論和先進制度基礎之上的,這已經成為一種歷史趨勢和歷史慣性,在這種趨勢和慣性下,法律生態化過程中也需要遵循這種趨勢。另一方面,中國畢竟也是一個有著幾千年傳統文化的大國,自然環境極其復雜,風俗習慣和文化心理以及道德倫理都與西方迥異,因而中國近百年的西化運動還不足與其幾千年的文化積習相媲美,因而傳統文化的力量還是很大的。加之中國還是一個農民占絕大多數的國家,這個群體在保留傳統文化和習俗觀念方面扮演著重要角色。那么在這一背景下,倘若不考慮本土化,漠視絕大多數人的認同感和歸屬感,那么要想真正的實現依法治國,那是絕對不可能的。因而法律移植和本土化對于中國法律生態化進程來說是歷史之責任也是現實的需要,更是一種挑戰。當然筆者僅僅是從一個縱向的歷史觀去看待移植與本土化緊密結合之重要性,實際上站在一個全球化的角度看,這種結合也是任何一個發展中國家抑或是發達國家加強彼此交流和聯系的選擇之一。
其次,法律移植是中國法律生態化的外在動力和手段。生態文明理念下的法律生態化并非要對以往現存的法律進行徹底的摒棄或者批判,也不是單單關注環境法律的生態化,而是至少要實現各個部門法律的整體思維方式的轉變。從實踐的角度看,法律生態化也可以被視為是解決當前環境問題以及由環境問題引發的一系列其它社會問題的方式方法。既然是方法或者方式,我們大可借鑒國外一切先進的制度和文化,進行法律移植,并以此為動力和手段推動法律生態化。法律移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1)積極的吸收國外先進的理念為法律生態化提供新的思維方式。自20世紀60、70年代以來,伴隨著日益嚴重的環境危機以及由此引發的一系列政治、經濟、安全問題,再加之環保運動的風起云涌,西方國家提出了一系列的有獨特思維的思想理念,如生態現代化、生態系統管理理念(eco-systemmanagement)、可持續發展理念(sustainabledevelopment)、生態經濟、全球環境治理(GlobalEvironmentalGovernance)等等都可以中國法律生態化趨勢提供一個獨特的視角,更為環境問題研究者和環境治理實施者提供一個全新的思維方式。(2)國外先進的環境保護和治理制度為環境問題的解決提供制度和技術上的幫助。筆者認為,西方國家如美國、英國、日本等步入現代化歷程遠遠早于中國,其環境問題的出現必定由來已久,因而其科技水平、環境立法和環境治理之進程以及先進程度肯定也先于中國。與此同時,中國三十年的改革開放運動在引進西方經濟制度的背后也秉承了西方式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至此產生的環境問題與西方有類似之處,因而也需要積極的引入西方先進制度加以解決。從現行法律上看環境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如三同時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排污登記申報制度、排污收費制度、許可證制度等等都是學習西方的例證?,F階段實施的排污權交易制度更是一種移植的體現。所以,西方制度的借鑒和引進必將會為中國法律生態化提供具體的路徑選擇。思維方式和理念固然重要,但是沒有先進制度和技術的支撐,法律生態化甚至生態文明必定會陷入空談的漩渦。
最后,法律本土化是推動中國法律生態化的內在驅動力。移植來的法律思維與法律制度必須與中國基本國情和歷史傳統、習慣結合在一起,才能夠得到大多數的支持和認可,只有這樣才會真正的發揮和實現法律應有的社會功能和價值。在一定程度上說,法律本土化是中國法律生態化的內在驅動力。表現在:(1)法律本土化必定會與中華民族之固有的美德相結合,為綠色消費和生產提供動力。法律生態化在法律制定方面的要求之一就是要利用法律規范來引導社會主體進行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產方式。這與中華民族勤儉節約之傳統相符合。盡管現代的中國人因為多多少少受到市場經濟“物質主義”觀念的沖擊而開始進入了“消費主義”時代,但是大多數國人尤其是那些處于社會底層的人們抑或還沒有被完全城市化的鄉土社會的人們其勤儉持家之生活態度以及民間以誠為本的交易理念或者流傳千年的商道文化還是大量存在的。“美國次貸危機發生后,美國華人群體總體來說受損害比較小。因為祖祖輩輩的教誨讓他們不習慣沒錢還要貸款買好幾套房子好幾輛車,他們喜歡踏踏實實掙錢、量入為出地花錢、縮衣節食地為子孫攢錢。這便是中華傳統文化的力量”。這其實就說明了中國人骨子里那種勤儉節約、踏踏實實的美德。因此法律本土化的驅動力就在于可以將法律規則與這些文化相結合,真正的發揮法律在改變和引導人們實行綠色消費和綠色生產,實現人與人、人與自然和諧方面的作用,從而形成推動法律生態化進程前進的內在驅動力。(2)法律本土化必定會注重少數民族的習俗和信仰,為法律生態化提供動力和活力。中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加之地域遼闊、地形復雜、氣候多樣以及人口眾多,不同的民族的風俗習慣也大有不同,尤其是那些少數民族在依靠本民族獨特的風俗習慣以尊重自然、愛護自然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他們都把自然界作為文化訴求的對象和表達的內容,把自然尊為神,對其頂禮膜拜,形成了各民族特有的‘人與自然’相和諧的樸素的生態觀”。這些可貴的習俗和信仰其實從一定程度上看著實體現了生態文明之理念,因而法律本土化意味著要積極吸納少數民族的樸素生態掛,并以法律或者政策的方式對其風俗習慣予以一定的認可和保護,這樣一方面會充分調動少數民族居民有效的保護環境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則必定會為中國整個法律生態化運動提供內在的動力和注入新的活力,最終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
筆者在這一部分主要從宏觀上闡述了中國法律生態化的具體路徑:一是法律生態化必須要建立在法制現代化理論和實踐基礎之上;二是法律生態化在法學理論上實現創新;三是人與自然關系現代化將成為法律生態化的核心;四是法律本土化與法律移植的緊密結合是法律生態化的基本方向。其目的在于為切實實現法律生態化提供一個基本的方向指引和具體的路徑指導,進而推動中國整個生態文明法制建設的進行。
三、法律生態化路徑選擇的角色分析:先導性與建構性
筆者認為,在一個奉行依法治國方略的國家,法律既然是一項“以普遍性、中立性、公正性、穩定性和公開性為特征的、使人類服從規則治理的事業”,那么法制建設和改革就應該在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建設的各個方面發揮主導性的作用。由此,中國在進行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生態文明建設的過程中,法律生態化本身需要發揮先導性和建構性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來說,中國的生態文明建設就是以法律生態化為先導來推動著政治、經濟、文化等方方面面的生態化進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過程。
首先,這是由中國改革建構性的特點決定的。當前中國應該是屬于政府主導型改革模式,因而其改革在某種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建構性。而法制改革的建構性意味著法制改革必須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領先性,即法律要先將一系列反映社會發展變化的、需要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之內的社會關系以具體規則或者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然后再以此為原則或者目標積極的創造各種條件來進一步的構建與之相應的具體的制度,進而推動整個社會和國家循序漸進的向法律預定的效果和目標發展前進。在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法律生態化的先導性作用就是如此。即通過確立一系列體現生態文明之理念的制度或者原則先將一些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的社會關系加以確定,而后在對此不斷的完善和補充,以此來推動著現存的政治、經濟、文化、價值等社會秩序逐步實現生態化。在一定程度上說,這與法律本身的前瞻性不謀而合,法律本身需要體現先進性,只有這樣才能推動著社會向前發展,實現其內在的公平、正義、秩序之價值。
其次,這是由法制建設與政治、經濟、文化改革之間的關系所決定的。一方面,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法律規范只是將一部分社會關系納入其調整的范圍,它與宗教、道德、習俗等其他行為規范在一并在維護社會秩序中發揮作用。而社會關系本身就是由一系列的政治、經濟、文化等關系組成,所以法律肯定要對這部分社會關系進行調整。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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