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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53.020.20起重機限制器和指示器第2部分:流動式起重機(ISO10245-2:2014,IDT)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本文件是GB/T24810《起重機限制器和指示器》的第2部分。GB/T24810已經發布了以下本文件代替GB/T24810.2—2009《起重機限制器和指示器第2部分:流動式起重機》,與a)更改了范圍(見第1章,2009年版的第1章);b)更改了規范性引用文件(見第2章,2009年版的第2章);c)更改了額定起重量的術語和定義(見3.1,2009年版的3.1);d)增加了流動式起重機的術語和定義(見3.4);e)更改了總則中部件變更時檢查要求的表達方式(見4.1,2009年版的4.1);g)更改了額定起重量限制器的設定,對其進行了細化(見5.2,2009年版的5.2);h)更改了額定起重量指示器發出視覺和聽覺報警信號時額定起重量的范圍(見6.1,2009年版的i)更改了起重機的載荷超出設定值時額定起重量指示器報警方式的要求(見6.2.2009年版的1)更改了載荷指示器測量和顯示載荷類型的要求(見7.1,2009年版的7.1);m)增加了載荷指示系統精度要求的載荷范圍(見7.3,2009年版的7.3);n)更改了運動限制器的工作要求,改為引用GB/T24810.1—2009的標的8.1);o)更改了起升高度限位器,將起升高度限位器修改為起升限位器,并對其要求進行了細化(見8.2,2009年版的8.2);p)更改了下降深度限位器,將下降深度限位器修改為下降限位器,并對其要求進行了細化(見8.3,2009年版的8.3);q)更改了防臂架后傾裝置,增加在最大允許風速下的前提條件r)增加了其他強制性限制器(見第9章);s)更改了幅度指示器偏差允許范圍(見10.4,2009年版的9.4);t)更改了水平儀,對其要求進行了細化(見10.6,IIⅡv)更改了風速儀的要求(見10.8.2b),2009年版的9.8];w)增加了其他強制性指示器(見10.8);x)更改了強度極限及要求,改為設計系數及相應要求(見第11章,2009年版的第10章);y)更改了限制器和指示器的檢查要求,改為直接引用ISO9927-1的內容(見第12章,2009年版的第11章);z)增加了事件記錄器(見第15章):aa)增加了數據記錄器(見第16章);bb)更改了表1,增加事件記錄器和數據記錄器列,起重機類型中升降起重機改為運載貨物、固定下降深度限位器改為下降限位器,下降限位器和水平儀列均改為應裝(見表1,2009年版的表1)。本文件使用翻譯法等同采用ISO10245-2:2014《起重機限制器和指示器第2部分:流動式起重本文件納入了ISO10245-2:2014/Amd1:2015的修正內容,這些修正內容涉及的條款已通過在其外側頁邊空白位置的垂直雙線(|)進行了標志。與本文件中規范性引用的國際文件有一致性對應關系的我國文件如下:——GB/T783—2013起重機械基本型的最大起重量系列(ISO2374:1983,IDT)——GB/T6974.2—2017起重機術語第2部分:流動式起重機(ISO4306-2:2012,IDT)-—GB/T24810.1—2009起重機司機培訓第1部分:總則(ISO9926-1:1990,IDT)起重機檢查第1部分:總則(ISO9927-1:2013,IDT)起重機限制器和指示器第1部分:總則(ISO10245-1:2008,IDT)——規范性引用文件中刪除了ISO4306-1:2007對應標準的引用,與正文保持一致:——刪除了表1的第一行表注,將“R、O、NR、NA”代表的含義直接轉換到了表1正文中;——增加了參考文獻。本文件由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提出。本文件由全國起重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27)歸口。本文件于2009年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GB/T24810.2—2021/ISO10245-2:20141GB/T24810.2—2021/ISO10245-2:2014起重機限制器和指示器本文件適用于ISO4306-2定義的所有流動式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隨車起重機除外。注1:ISO15442:2012的4.6規定了隨車起重機的要求。注2:本文件的要求僅適用于作為起重機使用的機型,不適用經變型用于挖據和其他非起重作業中使用的機型。ISO2374:1983起重機械基本型的最大起重量范圍(Liftingappliances—Rangeofmaximumca-pacitiesforbasicmodels)ISO4306-2起重機術語第2部分:流動式起重機(Cranes—Vocabulary—Part2:MobileISO9927-1起重機檢查第1部分:總則(Cranes—Inspections—Part1:General)ISO10245-1:2008起重機限制器和指示器第1部分:總則(Cranes—Limitingandindicating下承載滑輪或吊鉤組件與上承載滑輪或主臂、副臂臂端滑輪組件接觸時,使鋼絲繩拉力減小的2GB/T24810.2—2021/ISO10245-2:2014裝置。注:該裝置宜使拉力減小到不能造成組件和維護良好的鋼絲蠅的損壞,并宜具備防止吊鉤過度旋轉導致家具從吊流動式起重機mobilecranesISO4306-2定義的除隨車起重機外的其他所有設備。4總則4.1本文件適用于其發布1年后所有新制造的起重機,現有設備不需要改型。但是當打算變更某部件4.2起重機的限制器和指示器的配置應符合表1的規定。表1中規定的噸位限制與起重機的最大起重量(見ISO2374)有關。表1不適用于所有可能遇到的情況,例如大風。各種裝置的使用應按照起重4.3操作人員在操縱位置應清晰看到所有限制器和指示器的示值。5額定起重量限制器額定起重量限制器的設置應滿足ISO10245-1:2008中4.3.1的要求,并應符合ISO10245-1:2008中4.3.2的操作要求。額定起重量限制器/指示器在一個起重循環期間應自動運行,無需重啟。起重機配置進行精確和連續的指示。作為最低要求,配置選擇裝置應提供對所選配置的直接說明,或顯許選擇沒有定義的配置(如通過選擇裝置對設置進行單獨確認)。注1:通常不進行檢查(自動合理性檢查),無論所選配置是否與實際配置相符。注2:可以通過操作員的確認來滿足防止非計劃的配置變化的要求。應防止操作員選擇制造商不準許的起重機配置,除非起重機操作員對該差異進行了確認。額定起重量限制器應防止起重機支撐超出允許幅度限制外的、超出額定起重量圖表上所示和/或描述的位置和載荷外的,或者超出鋼絲繩許用工作載荷之外的載荷。額定起重量限制器應起作用,以超越起重機的a)防止導致超載工況的任何動作(回轉除外,但回轉導致起重性能降低時,持續回轉的動作將被停止),且b)防止載荷的任何危險運動。注3:可以在操作者能夠觸摸到的范圍內設置一個b項的解除限制開關(用于懸掛負載的變幅起)。3GB/T24810.2—2021/ISO10245-2:2014注4:在負載接觸地面時不可以變幅起。應在說明書中給出充分說明。額定起重量限制器的設定值應在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100%~110%。當確定系統精度的時候,必在校準和測試期間,額定起重量限制器應在盡可能低的工作速度下,在額定起重量的100%~110%運行。注:本條中的額定起重量未考慮大風、多臺作業等不利的工作條件。6.1當起重機上的載荷接近額定起重量的90%~97.5%時,額定起重量指示器應發出視覺和聽覺報警信號。7.3當載荷超過額定起重量的75%時,載荷指示系統的精度應為所顯示的載荷在實際載荷的運動限制器應根據ISO10245-1:2008中4.5.1的要求運行。在大多數情況下,運動限制器應接入注:在液壓系統中,工作油缸的行程和機械限位也可認為能滴足要求,但需要安裝減壓閥防止起重機部件超載。起升限位器應包括一個防互擅裝置或一個防互擅緩沖裝置(見3.2和3.3)。GB/T24810.2—2021/ISO10245-2:20148.4幅度限位器該裝置應有合適的調節功能,以使主臂及副臂達到規定的變幅角度。必要時,該裝置應有一個旁8.5防臂架后傾裝置該裝置應設計成在最大允許風速下所有額定載荷因承載鋼絲繩或家具故障突然釋放時,能吸收由變幅主臂或副臂傳遞的所有能量。該裝置應提供吸收主臂或副臂相對于其連接軸最后5°的轉角能量,防止主臂或副臂向上和向后運動。9其他強制性限制器a)所有配置的最大和最小主臂角度限位器;b)變幅副臂配置的最大和最小副臂角度限位器;c)伸縮式起重機的伸縮限位器;d)桅桿/A形支架位置,其中桅桿/A形支架應保持在限制范圍內限位器;e)除了載荷起升卷揚以外的卷揚繩家松弛限制器。10動作和性能指示器起升高度限位指示器的設定應考慮運動所需的停止距離,這對起重機操作是必要的,例如吊鉤和伸縮機構的運動。角度指示器的示值精度應達到如下要求:長度指示器顯示偏差應在伸縮式起重機實際臂架長度的士2%范圍內。幅度指示器的偏差應在實際幅度的0~+10%范圍內。5GB/T24810.2—2021/ISO10245-2:2014指示器應能檢測出鋼絲繩位移50mm時卷筒的初始旋轉運動。式起重機在每個可以控制調平運動的支腿控制點處應裝有水平儀。起重機水平儀的精度應不小于所有額定起重量不低于1000kg的流動式起重機,應按照以下要求向操作員提供有關起重機當前配置和位置的指示器。b)額定起重量:對于額定起重量超過5t的起重機,根據實際幅度/伸距或副臂角度下的額定起重量顯示允許的載荷;c)工作載荷:額定起重量超過5t的起重機[顯示吊鉤上的負荷加上吊鉤和滑輪組的質量(重量)];軸的伸距。a)與起重量相關的如下顯示:b)風速顯示:當起重機的主臂/副臂組合長度超過65m時,測量裝置應安裝在暴露于風中的起c)回轉范圍和位置顯示:當起重機額定起重量與回轉角度相關時;6GB/T24810.2—2021/ISO10245-2:2014應裝有聲音警報裝置:b)如果起重機操作員的視野在某些區域受阻或出于其他警告目的,聲音指示器自動工作以給出流動式起重機的回轉或運行的警報。本文件所列裝置的任何部件用于承載且其失效將導致載荷墜落時,其設計系數應不小于其他載荷支撐件的最小設計系數。本文件所敘述的限制器和指示器應根據ISO9927-1進行檢查。本文件所敘述的限制器和指示器應按照設備制造商編寫的維護說明書進行維護。14.1作為操作說明書的一部分,制造商應為每種限制器和指示器提供包括特殊限制和要求的相關說明。14.2起重機操作人員應按照ISO9926-1的要求進行培訓。作和功能的說明。15事件記錄器置更改。事件記錄器能夠在存儲器系統中存儲一定量的數據。一旦內存填滿,系統記錄將開始覆蓋舊數據(從最舊到最新)。15.2事件記錄器對于流動式起重機是強制性的,且應記錄數據以輔助事故調查和/或重現。當事件記錄器被觸發時所記載的不同類型數據至少應包含以下信息:2)輪胎模式;7GB/T24810.2—2021/ISO10245-2:201413)副臂(固定副臂或變幅副臂)角度(如適用);14)回轉方向(如適用);a)過載(負載超過額定起重量);15.7事件記錄器對數據的最小記錄容量為3個工作日(見15.2),數據可以自動覆蓋。最新工作時間注:數據記錄器不可取代國家法律或國家要求和/起重機類型額定起重量指示載指示幅度限位指示起升限位下降指示卷旋指示長度角度度限位器回轉指示建儀事件數據記伸端運藏貨物應裝)<選裝)虛裝虛裝應裝由就選裝應裝應裝應裝選裝選裝應裝選裝定長運載人員2(應裝)<1(選裝)應裝應裝中壯應裝應裝選裝不要應裝應裝應裝選裝選裝應裝選裝定長臂運載貨物選裝應裝應裝應裝進t此選裝不要應裝應裝應裝選裝選裝應裝選裝應裝)<)(選裝)選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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