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UDC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PGB50490-2009
城市軌道交通技術規范
Technicalcodeofurbanrailtransit
2009-02-23發布2009-10-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K1=1$$
本規范是根據原建設部《關于印發〈二〇0^二〇〇二年
度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2]
85號)和原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于同意將〈工程建設標準強
制性條文(城市建設部分)——城市軌道交通篇>調整為〈城市
軌道交通技術規范〉的函》(建標標函[2007]39號)的要求編
制的。
本規范是以功能和性能要求為基礎的全文強制標準,條款以
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為主線,統籌考慮了衛生、環境保護、資源節
約和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等方面的技術要求,本規范并未對城市軌
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提出全面、具體的要求。本規范共分8章,
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運營、車輛、限界、土建工程和機
電設備。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解釋,由住房和城鄉
建設部地鐵與輕軌研究中心(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具
體技術內容的解釋。請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總結實踐經驗,積
累資料,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地鐵與
輕軌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建設部北配樓;郵政
編碼:100037;E-mail:qingd@)。
主編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地鐵與輕軌研究中心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參編單位:北京城建設計研究總院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全路通信信號研究設計院
上海市隧道工程軌道交通設計研究院
中鐵二院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廣州市地下鐵道總公司
4
廣州市地下鐵道設計研究院
中國北車集團長春軌道客車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地鐵運營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市地下鐵道設計研究所
上海地鐵運營有限公司
上海申通軌道交通研究咨詢有限公司
成都地鐵總公司
上海鐵路城市軌道交通設計院
湘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南車集團南京浦鎮車輛廠
中鐵第四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秦國棟沈景炎申大川俞加康
周建李國慶陳韶章徐明杰
毛勵良沈洪王旭東倪昌
馬麗蘭靳玉廣牛英明陸縉華
王曰凡薛克仲蔡順利張素燕
趙明花于波周勇朱宏
劉揚婁詠梅汪松滋周新六
馬安泉于松偉林鎮鑒李昌義
鄭生全
主要審查人:焦桐善高毓才朱軍沈紋
楊家齊全永燊丁樹奎褚敬止
李耀宗卜長堃宋鍵陳鳳敏
莫庭斌陳穗九馮伯欣孔繁達
郭建國秦長利金淮
5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1
2Terms_■“2
3BasicRequirements■3
4Operation?"5
4.1TrainOperatingManagement5
4‘2PassengerTransportService6
4.3Maintenance""6
4.4RollingStockDepots"7
5RollingStock__8
5.1Genera!Requirement.■'8
5.2CarBody*8
&?3TractionandBrake'?9
5‘4VehicleEquipment?10
6Gauge**12
7CivilEngineering?
7.1RouteEngineering,
7.2RackandSubgrade?
7.3Architecture■
7.4StructureEngineering*?
8ElectricalandMechanicalEquipments‘?21
8-1PowerSupplySystem**21
8.2CommunicationSystem■22
8.3SignalSystem■?24
8.4Ventilation,Air-conditionandHeatingSystems*25
8.5WaterSupply,DrainageandFirefightingSystems.28
8
8.6FireAlarmSystem??29
8.7BuildingAutomaticSystems*31
8.8AutomaticFareCollectionSystem32
8,9EscalatorandLift?33
8,10PlatformScreenDoor34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35
9
1.0.1為貫徹執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規范城市軌道交通的基
本功能和技術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本規范不適
用于高速磁浮系統的建設和運營。
1.0.3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應滿足安全、衛生、環境保
護和資源節約的要求,并應做到以人為本、技術成熟、經濟
適用。
1.0.4城市軌道交通應經驗收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
1.0.5本規范是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的基本要求,?城市軌
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尚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規定。
2.0.1城市軌道交通urbanrailtransit
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
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
道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
2.0.2建設construction
新建、改建和擴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的規劃、可行性研
究、勘察設計、施工安裝、調試驗收和試運行,包括車輛和機電
設備的采購、制造。
2.0.3運營operation.
為實現安全有效運送乘客而有組織開展的各種活動的總稱。
3.0.1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
規劃。
3.0.2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明確城市軌道交通的功能定位、與
其他交通方式的關系、發展模式和不同規劃期的發展目標,提出
網絡規劃布局以及線路和設施等用地的規劃控制要求。
3.0.3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應以乘客需求為目標,應做
到資源共享和方便乘客使用。
3.0.4城市軌道交通在設計使用年限內,應確保正常使用時的
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可維護性的要求。
3.0.5城市軌道交通應采用質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與設備。
3.0.6城市軌道交通應具有消防安全性能,應配備必要的消防
設施,應具備乘客和相關人員安全疏散及方便救援的條件。
3.0.7城市軌道交通應采取有效的防淹、防雪、防滑、防風雨、
防雷等防止自然災害侵害的措施。
3.0.8車輛和機電設備應滿足電磁兼容要求,投人使用前,應
經過電磁兼容測試并驗收合格。
3.0.9供乘客自行操作的設備,應易于識別,并應設在便于操
作的位置;當乘客使用或操作不當時,不應導致危及乘客安全和
設備正常工作的事件發生。
3.0.10車輛、車站及相應設施,應符合乘輪椅者、拄盲杖者及
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與使用要求。
3.0.11全封閉運行的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應設置公共廁所。
3.0.12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應確保相鄰建(構)筑物的
安全,必要時應進行拆遷或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3.0.13城市軌道交通應明示禁人區域,并應設置阻擋外界人、
3
物進入禁人區域的防范設施。
3.0.14車站附近應配套建設與其他交通方式的銜接設施。配套
銜接設施的項目、規模應與需求相適應,并應與城市軌道交通統
一規劃、同期建設。
3.0.15城市軌道交通的地下工程應兼顧人防要求。
3.0.16城市軌道交通應根據環境影晌評價結果采取有效的環境
保護措施。
3.0.17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應與城市軌道交通同步
設計、同期施工、同時投人使用。運營單位應保障環境保護設施
的持續有效使用。-
3.0.18城市軌道交通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
施運行情況和城市軌道交通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并根據需要
采取必要的環保補救措施。
3.0.19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應滿足文物保護的要求。
3.0.20城市軌道交通建成后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方可投人載客
運營:
1不載客試運行的時間不少于3個月。
2運營單位具備安全運營的規章制度,人員到位、持證
上崗。
3符合本規范要求并驗收合格。
3.0.21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狀態應包括正常運營狀態、非正常
運營狀態和緊急運營狀態。運營應在能夠保證乘客和所有使用該
系統的人員以及設施、設備安全的情況下實施。
3.0.22城市軌道交通的設施及設備應進行有效的維修,確保其
處于安全、可靠和正常的狀態。
3.0.23在發生故障、事故或災難的情況下,運營單位應迅速采
取有效的措施或依據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3.0.24既有城市軌道交通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災害
后,當需要繼續便用時,應進行技術鑒定,并應根據技術鑒定結
論進行處理。
4
4運營
4.1行車管理
4.1.1列車運行應統一調度指揮.
4.1.2除有軌電車外的城市軌道交通應采用技術手段實現列車
安全運行防護;有軌電車允許通過司機瞭望保證行車安全。
4.1.3在運營期間,線路上的列車最高運行速度應滿足下列
要求:
1不應大于設計允許的最高速度。
2有軌電車在道路上與其他交通方式混合運行時,不應超
過道路交通法規規定的最高行駛速度。
3在站臺計算長度范圍內,當不設站臺屏蔽門時,越站列
車實際運行速度不應大于40kni/h。
4.1.4列車在營運時段正常運行時,最大運行間隔不應大
于lOmin。
4.1.5站后折返運行的列車,應在折返站清客后才能進人折
返線。
4.1.6當列車在運行中發生不能保障安全運行的故障時,在故
障列車退出運營前,應首先選擇在車站清空乘客。
4.1.7在正常運行狀態下,應確認列車在車站停止時,才能開
啟車門;列車啟動前,應通過目視或技術手段確認車門關閉。
4.1.8當采用無人駕駛運行模式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1應能根據運營需求實現車輛基地無人駕駛區域、車輛出
人線、正線和折返線的無人駕駛運行。
2客室內應設置乘客與控制中心或控制室的通信聯絡裝置,
實現值守人員與乘客的雙向語音通信,值守人員與乘客通話應具
有最高優先權。
5
3車站應設站臺屏蔽門;并應能通過電視監視各站臺屏蔽
門區域。
4.2客運服務
4.2.1城市軌道交通應具備不同運營狀態下的客運管理模式,
并應設置相應的服務設施。
4.2.2運營單位應以安全、準時、便捷、文明為目標,為乘客
提供持續改進的服務。
4.2.3城市軌道交通應設置完善的服務標志、乘客信息系統,
為乘客提供規范、有效、及時的信息。
4.2.4運營單位應向殘障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務。
4.2.5運營.單位應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建立服務質量管理
體系。
4.2.6運營單位應向乘客明示其服務的內容、責任、義務、服
務質量和乘車安全要求、乘車常識。
4.3維修
4.3.1維修應滿足下列要求:
1土建設施、車輛和機電設備的維修應包含維護、檢查和
檢修,應包括可能對安全運行產生影響的所有部件或設施。
2維修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3應根據運行特點、設施和設備的條件,制定相應的維修
規程,并應遵循安全、節能、環保、經濟的原則,逐步優化維修
規程。
4.3.2維修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維修管理與配置的維修設施應符合產品維修手冊和設計
要求。
2維修時間間隔、維修內容及相關的變更,應經相關程序
審定。
3維修應有記錄,維修記錄與有關文件應一并存檔備案。
6
4維護記錄應保存至下一次維修開始或至少3年時間;檢
查及檢修記錄應保存至土建設施或運營設備的使用期限終止。
4.4車輛基地
4.4.1車輛基地的設置應滿足行車、維修和應急搶修需要。
4.4.2車輛基地應有完善的運輸和消防道路,并應有不少于2
個與外界道路相連通的出人口;總平面布置、房屋建筑和材料、
設備的選用等應滿足消防要求。
4.4.3車輛基地應具備良好的排水系統,并應滿足防洪、防淹
要求。
4.4.4車輛基地中的危險品應有單獨隔離的存放區域,與其他
建筑物的安全距離應滿足安全要求-
7
5車輛
5.1_般要求
5.1.1在車輛壽命周期內,車輛應滿足正常運行時的行車安全
和人身安全要求,同時應具備故障、事故和災難情況下方便救援
的條件。
5.1.2車輛及其內部設施應采用不燃材料或低煙、無鹵的阻燃
材料。
5.1.3車輛應采取減振防噪措施,減小車輛噪聲和對環境的有
害影響。
5.1.4新設計的車輛或經過重大技術改造的首列(輛)車應進
行型式試驗。
S.2車體
5.2.1在車輛壽命周期內,車體應能夠承受各種靜態、動態荷
載而不產生永久變形、斷裂和疲勞失效;車體應有足夠的剛度,
應滿足維修和復軌的要求。新設計的車輛或車輛經過改造對車體
強度有影響時,應進行車體靜強度試驗。
5.2.2車門有效凈高度不應低于1.80m;自地板面計算,坐椅
安裝處的客室有效凈空高度不應低于1.70m。
5.2.3客室側門應具備下列功能:
1能單獨開閉和鎖閉;在站臺設有屏蔽門時,能與屏蔽門
聯動開閉。
2列車運行時能可靠鎖閉。
3能對單個車門進行隔離。
4在列車收到開門信號時才能正常打開。
5在緊急情況下,乘客能手動解鎖開門。
8
5.2.4客室內應設扶手;在列車運行時,車輛連接處應采取保
障乘客安全的措施。
5.2.5客室車窗的結構應防止乘客在無意識狀態下身體任何部
位伸出窗外;車窗玻璃應為安全玻璃。
5.2.6客室地板應防滑|客室結構、過道處不應有尖角或突
出物。
5.3牽引和制動
5.3.1列車應具有既獨立又相互協調配合的電氣、摩擦制動系
統,并應保證車輛在各種運行狀態下所需的制動力。
5.3.2當電氣制動出現故障喪失制動能力時,摩擦制動系統應
能自動投人使用,并應保證所需的制動力;列車應具備停放制動
功能,并應保證列車在超員載荷工況下停在最大坡道時不發生
溜車。
5.3.3與道路交通混合運行的列車(車輛)還應具備:
1獨立于輪軌粘著制動功能之外的制動系統。
2用于粘著制動系統的撒砂裝置。
5.3.4當列車發生分離事故時,應能自動實施緊急制動。
5.3.5當客室側門未全部關閉時,列車應不能正常啟動。
5.3.6列車應具備下列故障運行的能力:
1在定員載荷工況下,當列車喪失1/4動力時,應能維持
運行到終點。
2在定員載荷工況下,當列車喪失1/2動力時,應具有在
正線最大坡道上啟動和運行到最近車站的能力。
3一列空載列車應能在正線最大坡道上推送一列故障的定
員載荷工況下的列車至最近車站。
5.3.7牽引與制動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制動指令應優先于牽引指令。
2牽引及制動力變化時的沖擊率應符合人體對加、減速度
變化的適應性。
9
5.3.8列車應設置獨立的緊急制動按鈕,在牽引制動主手柄上
應設置警惕按鈕。
5.3.9當列車一個輔助逆變器喪失供電能力時,剩余列車輔助
逆變器的容量應滿足涉及行車安全的列車基本負載的供電要求。
5.4車載設備和設施
5.4,1'車輛應設置蓄電池,其容量應滿足緊急狀態下車門控制、
應急照明、外部照明、車載安全設備、廣播、通信、信號、應急
通風等系統的供電要求6用于地下運行的車輛,蓄電池容量應保
證供電時間不小于45min;用于地面或高架線路運行的車輛,蓄
電池容量應保證供電時間不小于30min。
5.4.2車輛內所有電氣設備應有可靠的保護接地措施。
5.4.3與道路交通棍行的列車,應具備滿足道路交通法規要求
的前照燈、示寬燈、方向指示燈、馬燈和后視鏡。
5.4.4客室及司機室應根據需要設置通風、空調和采暖設施,
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僅設有機械通風裝置時,客室內人均供風量不應少于
20m3/h(按定員載荷計)。
2當采用空調系統時,客室內人均新風量不應少于I0m3/h
(按定員載荷計);司機室人均新風量不應少于30m3/h。
3列車應設緊急通風裝置。
4采暖系統應確保消防安全,采用電加熱器時應有超溫保
護功能,電加熱器不應對乘客造成傷害。
5.4.5車輛至少應設置一處供輪椅停放的位置,并應有固定輪
椅的裝置;在車輛及車站站臺的相應位置應有明顯的指示標志。
5.4.6車輛應設有應急照明。
5.4.7車輛應具備下列通信設施和功能:
1廣播報站和應急廣播服務.
2司機與車站控制室、控制中心的通話設備。
3乘客與司機直接聯系的通話設備。
10
4在無人駕駛模式中,乘客與控制中心聯系的通信系統。
5緊急通信優先。
5.4.8車輛上應具備下列應急設施或功能:
1司機室應至少設置1具滅火器;每個客室應至少設置2
具滅火器。
2地下運行的編組列車,各車輛之間應貫通;當不設置縱
向疏散平臺時,列車兩端應有應急疏散條件和相應設施。
3與道路交通混行的列車(車輛)應配備警示三角牌。
4單軌列車的客室車門應配備緩降裝置;列車應能實施縱
向救援和橫向救援。
5無人駕駛的列車應配備人工操控列車的相關設備。
11
6限界
6.0.1城市軌道交通應根據不同車輛和規定的運行工況,確定
相應的車輛限界、設備限界和建筑限界。
6.0.2軌行區土建工程和機電設備的設置應符合相應的限界要
求。列車(車輛)在各種運行狀態下,不應發生列車(車輛)與
列車(車輛)、列車(車輛)與軌行區內任何固定的或可移動物
體之間的接觸。
6.0.3當采用頂部架空接觸網授電時,建筑限界高度應按受電
弓工作高度和接觸網系統結構髙度計算確定;當采用側向接觸網
或接觸軌授電時,建筑限界高度應按設備限界高度加不小于
200mm的安全間隙計算確定。
6.0.4建筑限界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雙線區間,當兩線間無建(構)筑物時,兩條線設備
限界之間的安全間隙不應小于100mm。
2對單線地下區間,當無構筑物或設備時,隧道結構與設
備限界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00mm;當有構筑物或設備時,設
備限界與構筑物或設備之間的安全間隙不應小于50_。
3對高架區間,設備限界與建(構)筑物之間的安全間隙
不應小于50mm;當采用接觸軌授電時,還應滿足受流器與軌旁
設備之間電氣安全距離的要求。
4當地面線外側設置防護欄桿、接觸網支柱等構筑物時,
應保證與設備限界之間有足夠的設備安裝空間.
5人防隔斷門、防淹門的建筑限界與設備限界在寬度方向
的安全間隙不應小于100mm。
6.0.5車站站臺不應侵人車輛限界;直線車站站臺邊緣與車廂
地板面高度處車輛輪廓線的水平間隙不應大于100mm,曲線車
12
站站臺邊緣與車廂地板面高度處車輛輪廓線的水平間隙不應大
于180mm。
6.0.6在任何工況下,車站站臺面的高度均不得高于車輛客室
地板面的高度;在空車靜止狀態下,二者高差不應大于50_。
6.0.7站臺屏蔽門不應侵入車輛限界,直線車站時,站臺屏蔽
門與車體最寬處的間隙不應大于130mm。
6.0.8區間內的縱向應急疏散平臺應在設備限界外側設置,建
筑限界應包容通道所必需的凈空尺寸。
6.0.9線路上運行的其他車輛均不應超出所運行線路的車輛
限界。
13
7土建工程
7.1線路工程
7.1.1線路的敷設和封閉方式應根據沿線的土地利用規劃、自
然條件、環境保護及其功能定位綜合確定。
7.1.2全封閉運行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與道路相交時,應采用
立體交叉方式;部分封閉運行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應經過交通
組織和通過能力核算,并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后,才允許與
道路采用平面交叉方式。
7.1.3全封閉運行的城市軌道交通,正線(含支線)之間的接
軌點應選擇在車站,在進站方向應設置平行進路;當車輛基地的
出人線與正線的接軌點不選擇在車站時,應經過行車組織和通過
能力核算,并應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7.1.4正線線路的平面曲線和縱向坡度設置應保證列車運行安
全,應與列車的性能參數相匹配,應與設計的列車運行速度相適
應,并應滿足運營和救援的要求。
7.1.5線路輔助線的設置應確保運營及救援的需要。
7.2軌道與路基工程
7.2.1軌道結構應具有足夠的強度、穩定性、耐久性和適當的
彈性,應保證列車運行平穩、安全,并應滿足減振、降噪的
要求。
7.2.2鋼輪一鋼軌系統軌道的標準軌距應采用1435mm。
7.2.3鋼輪一鋼軌系統鋼軌的斷面及軌底坡應與輪緣踏面相匹
配,并應保證對運行列車具有足夠的支承強度、剛度和良好的導
向作用。
7.2.4跨座式單軌系統的軌道梁應具有足夠的豎向、橫向和
14
抗扭剛度,應保證結構的整體性和穩定性,并應滿足列車走行
輪、導向輪和穩定輪的走行要求以及其他相關系統的安裝要
求。
7.2.5鋼輪一鋼軌系統正線曲線段軌道應根據列車運行速度設
置超高,允許未被平衡的橫向加速度不應超過0.4m/s2,且最大
超高應滿足列車靜止狀態下的橫向穩定要求。車站內曲線超高不
應超過15mm,允許未被平衡的橫向加速度不應超過0.3m/s2。
7.2.6軌道盡端應設置車擋。設在正線、折返線和車輛試車線
的車擋應能承受列車以15km/h速度撞擊時的沖擊荷載。
7.2.7軌道道岔結構應安全可靠,并應與列車運行安全相適應。
7.2.8區間線路的軌道中心道床面或軌道旁,應設有逃生、救
援的應急通道,應急通道的最小寬度不應小于550mm。
7.2.9當利用走行軌做牽引網回流時,軌道應進行絕緣處理,
并應防止雜散電流擴散。
7.2.10軌道路基應具有足夠的強度、穩定性和耐久性,并應滿
足防洪、防澇的要求。
7.3建筑
7.3.1車站應滿足預測客流的需求,應保證乘降安全、疏導迅
速、布置緊湊、便于管理,并應具有良好的通風、照明、衛生、
防災等設施,為乘客提供安全的候車、乘車環境。.
7.3.2'車站的站廳、站臺、出人口通道、人行樓梯、自動扶
梯、售檢票口(機)等部位的規模應與通過能力相互匹配。當發
生事故或災難時,應保證將一列進站列車的預測最大載客量以及
站臺上的候車乘客在6min內全部撤離到安全區。
7.3.3除有軌電車系統外,車站站臺和乘降區的最小寬度應滿
足下列規定:
1對島式站臺車站,站臺乘降區(側站臺)2.5m。
2對側式站臺車站,當平行于線路方向設置樓梯時,側式
站臺的乘降區(側站臺)2.5m;當垂直于側站臺設置樓梯時,
15
側式站臺的乘降區(側站臺)3.5m。
3當站臺計算長度小于100m,且樓梯和自動扶梯設置在站
臺計算長度以外時,島式站臺5m,側式站臺3.5nu
4設有站臺屏蔽門的地面車站、高架車站的側站臺2m。
7.3.4站臺應設置足夠數量的進出站通道、樓梯或自動扶梯,
同時應滿足站臺計算長度內任一點距通道口或梯口的距離不大
于50m。
7.3.5樓梯和通道的最小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天橋或通道2.4m。
2單向公共區人行樓梯1.8m。
3雙向公共區人行樓梯2.4m。
4消防專用樓梯和站臺至軌行區的工作梯1.lm。
7.3.6當車站出入口的提升高度超過6m時,應設置上行自動
扶梯;當車站出人口的提升高度超過12m時,應設置上行和下
行自動扶梯。站廳與站臺間應設置上行自動扶梯,當高差超過
6m時,應設置上行和下行自動扶梯。當上行和下行全部采用自
動扶梯時,應加設人行樓梯或備用自動扶梯。
7.3.7在車站付費區與非付費區之間的隔離柵欄上,應設置柵
欄門;檢票口和柵欄門的總通行能力應滿足乘客安全疏散的
需要。
7.3.8車站應至少設置一處無障礙檢票通道,通道凈寬不應小
于900mm。
7.3.9當車站不設站臺屏蔽門時,站臺邊緣應設置醒目的安
全線。
7.3.10地下車站的站臺、站廳疏散區和通道內不得設置任何商
業設施。
7.3.11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應與相鄰建筑物保持安全的防火間
距,并應設置消防車通道。
7.3.12地下車站的風亭(井)應防止氣流短路,并應符合環境
保護要求。
16
7.3.13車站內的頂棚、墻面、地坪的裝飾應采用A級材料;
當使'用架空地板時,不應低于B1級材料;車站公共區內的廣告-
燈箱、休息椅、電話亭、售(檢)票機等固定服務設施的材料應
采用低煙.無鹵的阻燃材料。地面材料應防滑耐磨;當使用玻璃
材料時,應采用安全玻璃。
7.3.14地下工程、出人口通道、風井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出
人口地面建筑、地面車站、高架車站及高架E間結構的耐火等級
不應低于二級。
7.3.15控制中心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當控制中心與其他
建筑合建時,應設置獨立的進出通道。
7.3.16地下車站站臺和站廳公共區應劃為一個防火分區,其他
部位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使用面積不應大于1500m2;地上
車站不應大于2500m2;兩個相鄰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
不低于3h的防火墻分隔,防火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與
車站相接的商業設施等公共場所,應單獨劃分防火分區。
7.3.17消防專用通道應設置在含有車站控制室等主要管理用房
的防火分區內,并應能到達地下車站各層;當地下車站超過3層
(含3層)時,消防專用通道應設置為防煙摟梯間。
7.3.18在地下換乘車站公共區的下列部_位,應采取防火分隔
措施:
1上下層平行站臺換乘車站:下層站臺穿越上層站臺時的
穿越部分;上、下層站臺聯絡梯處。
2多線同層站臺平行換乘車站:站臺與站臺之間。
3多線點式換乘車站:換乘通道或換乘梯D
4多線換乘車站共用一個站廳公共區,且面積超過單線標
準車站站廳公共區面積2.5倍時,應通過消防性能化設計分析,
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
7.3.19車站出人口的設置應滿足進出站客流和應急疏散的需
要,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車站應設置不少于2個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17
2地下一層側式站臺車站,每側站臺不應少于2個出人口。
3地下車站有人值守的設備和管理用房區域,安全出口的
數量不應少于2個,其中1個安全出口應為直通地面的消防專用
通道。
4對地下車站無人值守的設備和管理用房區域,應至少設
置一個與相鄰防火分區相通的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
5當出人口同方向設置時,兩個出入口間的凈距不應小
于10m。
6豎井爬梯、垂直電梯以及設在兩側式站臺之間的過軌聯
絡地道不得作為安全出口。
7出人口的臺階或坡道末端至道路各類車行道的距離不應
小于3m。
8地下車站出人口的地坪標高應高出室外地坪,并應滿足
站址區域防淹要求。
7.3.20當地下出入口通道長度超過100m時,應采取措施滿足
消防疏散要求。
7.3.21換乘通道、換乘樓梯(含自動扶梯)應滿足預測高峰時
段換乘客流的需要;當發生火災時,設置在該部位的防火卷簾應
能自動落下。
7.3.22兩條單線區間隧道之間應設置聯絡通道,相鄰兩個聯絡
通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600m;聯絡通道內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7.3.23當區間隧道設中間風井時,井內或就近應設置直通地面
的防煙樓梯。
7.3.24高架區間疏散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高架區間利用道床做應急疏散通道時,列車應具備應
急疏散條件和相應設施。
2對跨座式單軌及磁浮系統的高架區間,應設置縱向應急
疏散平臺。
7.3.25跨座式單軌系統車站應設置站臺屏蔽門;高架車站行車
軌道區底部應封閉。
18
7.3.26車站的站廳和站臺公共區、自動扶梯、自動人行步道和
樓梯口、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區間隧道、配電室、車站控制
室、消防泵房、防排煙機房以及在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
他房間,應設置應急照明。
7.3.27車站的站臺、站廳公共區、自動扶梯、疏散通道、安全
出口、樓梯轉角等處應設置燈光或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區間隧
道應設置可控制指示方向的疏散指示標志。
7.4結構工程
7.4.1城市軌道交通應根據線路沿線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
氣候條件、地形環境、荷載特性、施工工藝等要求,通過技術經
濟、環境影響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綜合評價,選擇安全可靠、經
濟合理的結構形式。
7.4.2主體結構工程的設計使用年限應為100年;車輛基地及
其他房屋建筑的設計使用年限應為50年。
7.4.3結構凈空尺寸應滿足建筑限界、使用功能及施工工藝等
要求,并應考慮施工誤差、結構變形和后期沉降的影響。
7.4.4當髙架結構與公路、鐵路立交或跨越河流時,橋下凈空
應滿足相應的行車、排洪、通航的要求。
7.4.5結構工程的材料應根據結構類型、受力條件、使用要求
和所處環境等選用,并應滿足結構對材料的安全性、耐久性、可
靠性、經濟性和可維護性的要求。
7.4.6當高架結構的墩柱有可能受機動車、船舶等撞擊時,應
設防止墩柱受撞擊的保護設施。
7.4.7工程抗震設防烈度應根據相關部門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
價結果確定。
7.4.8結構工程應按相關部門批準的地質災害評價結論,采取
相應的措施,確保結構和運營安全。
7.4.9對有戰時防護功能要求的地下結構,應在規定的設防部
位按批準的人防抗力標準進行結構檢算,并應設置相應的防護設
19
施,滿足平戰轉換要求;當與既有線路連通或上跨、下穿既有線
路時,尚應保證不降低各自的防護能力。
■7.4.10采用直流供電和走行軌固流的結構工程,應采取防止雜
散電流腐蝕的措施。
7.4.11地下結構的防水措施應根據氣候條件、工程地質和水文
地質狀況、結構特點、施工方法、使用要求等因素確定,應保證
結構的安全性、耐久性和正常使用要求。
7.4.12地下結構防水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下車站、機電設備集中區段的結構防水等級應為一級。
2區間隧道、連接通道等附屬隧道結構防水等級應為二級。
20
8機電設備
8.1供電系統
8.1.1牽引供電系統,應急照明,通信、信號、自動售檢票、
消防用電設備,與防煙、排煙和事故通風有關的用電設備應為一
級負荷。
8.1.2供電系統應具有完備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
8.1.3供電系統注人公共電網系統的諧波含量值,不應超過允
許范圍。
8.1.4直流牽引供電系統的電氣安全防護措施應與減少雜散電
流的措施相協調;當出現矛盾時,電氣安全防護措施應優先。
8.1.5在直流牽引供電系統中,除出于安全考慮外,變電所的
接地系統和回流回路之間不應直接連接。
8.1.6供電系統應由電力監控系統實現遠程監控。
8.1.7各變電所的兩路進線電源中,每路進線電源的容量應滿
足變電所全部一、二級負荷的供電要求。
8.1.8地面變電所應避開易燃、易爆、有腐蝕性氣體等影響電
氣設備安全運行的場所。
8.1.9當變電所配電裝置的長度大于6m時,其柜(屏)后通
道應設2個出口;當低壓配電裝置的2個出口間的距離超過15m
時,應增加通道出口。
8.1.10在地下使用的電氣設備及材料,應選用低損耗、低噪
聲、防潮、無自爆、低煙、無鹵、阻燃或耐火的定型產品。
8.1.11接觸網應滿足下列要求:
1接觸網應能可靠地向列車饋電,并應滿足列車的最高行
駛速度要求。
2接觸網應適當分段,并應滿足行車和檢修的要求。
21
3接觸網應設置過電壓保護裝置。所有與大地不絕緣的裸
露導體應接至接地極,不應直接接至或通過電壓限制裝置接至回
流回路。
4架空接觸網應具備防止由于接觸線斷線而擴大事故的
措施。
5接觸軌應設防護罩。
8.1.12牽引回流與雜散電流防護應滿足下列要求:
1在直流牽引供電系統中,回流電纜應對地絕緣。所有回
流用的導體應保證電氣和機械性能可靠,相關的連接件應做到不
使用專用工具不能移動。
2連接牽引變電所與回流軌間的回流電纜應至少有2個回
路,并且當有1個回路的電纜發生故障時也應能滿足回流的
要求。
3當采用走行軌作為回流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回流
軌的縱向電阻,并應確保與大地間具有良好的絕緣水平。
4在正常運營條件下,正線回流軌與地間的電壓不應超過
DC90V,車輛基地回流軌與地間的電壓不應超過DC60V;當瞬
時超過時應有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
5在隧道入口,電纜的金屬外護套及各種金屬管道應與隧
道內的各系統設備實現電氣隔離。
8.1.13動力與照明應滿足下列要求:
1通信、信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地下車站和區間隧道
的應急照明應具備應急電源。
2照明燈具應采用節能光源。
3車站應具有總等電位聯結或輔助等電位聯結。
8.2通信系統
8.2.1通信系統應安全、可靠。在正常情況下應為運營管理、
行車指揮、設備監控、防災報替等進行語音、數據、圖像等信息
的傳送。在非正?;蚓o急情況下,應能作為搶險救災的通信
22
手段。
8.2.2通信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傳輸系統應滿足通信各子系統和其他系統信息傳輸的
要求。
2無線通信系統應為控制中心調度員、車站值班員等固定
用戶與列車司機、防災、維修、公安等移動用戶之間提供通信手
段,滿足行車指揮及緊急搶險的需要,并應具有選呼、組呼、全
呼、緊急呼叫、呼叫優先級權限等調度通信、存儲及監測等
功能。
3閉路電視監視系統應為控制中心調度員、車站值班員、
列車司機等提供列車運行、防災救災以及乘客疏導等視覺信息。
4公務電話系統應滿足城市軌道交通各部門間進行公務通
話及業務聯系,并應納入公用網。公務電話系統設備應具備綜合
業務數字網絡的交換能力。
5專用電話系統應保證控制中心調度員及車站、車輛基地
的值班員之間實現行車指揮和運營管理;調度電話系統應具有單
呼、組呼、全呼等調度功能。
6廣播系統應保證控制中心調度員和車站值班員向乘客通
告列車運行以及安全、向導等服務信息,向工作人員發布作業命
令和通知。防災廣播應優先于行車廣播。
7時鐘系統應為工作人員、乘客及相關系統設備提供統一
的標準時間信息。
8.2.3通信電源應具有集中監控管理功能,并應保證通信設備
不間斷、無瞬變地供電;通信電源的后備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h;
通信接地系統應保證人身和通信設備的安全,并應保證通信設備
的正常工作。
8.2.4隧道內的通信主干電纜、光纜應采用阻燃、無鹵、防腐
蝕1防鼠咬的防護層,并應符合防護雜散電流腐蝕的要求。
23
8.3信號系統
8.3.1信號系統應具有行車指揮與列車運行監視、控制和安全
防護功能,具有降級運用的能力。涉及行車安全的系統、設備應
符合“故障——安全”原則。
8.3.2線路全封閉的城市軌道交通應配備和運用列車自動防護
系統;線路部分封閉的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應根據行車間隔、列
車運行速度、線路封閉狀態等運營條件,采取相應的技術手段進
行列車運行的安全防護。
8.3.3城市軌道交通應配置行車指揮系統a行車指揮調度區段
內的區間、車站應能實現集中監視。當行車指揮系統具有自動控
制功能時,尚應具有人工控制功能。
8.3.4列車安全防護系統應滿足行車密度、運行速度和行車交
路等運營需求。當線路全封閉的城市軌道交通列車采用無安全防
護功能的人工駕駛模式時,應有授權,并對授權及相關操作予以
表征。
8.3.5聯鎖設備應保證道岔、信號機和區段的聯鎖關系正確。
當聯鎖條件不符時,不得開通進路^
8.3.6列車自動運行系統應具有列車自動牽引、惰行、制動、
區間停車和車站定點停車、車站通過及折返作業等控制功能。控
制過程應滿足控制精度、舒適度和節能等要求。
8.3.7當列車配置列車自動防護設備、車內信號裝置時,應以
車內信號為主體信號;當列車未配置列車自動防護設備或列車自
動防護設備失效或未配置車內信號裝置時,所設地面信號應為主
體信號。當地面的主體信號顯示熄滅時,應視為禁止信號。
8.3.8無人駕駛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無人駕駛系統的建設應與線路、站場配置及運行管理模
式相互協調。無人駕駛系統應能實現信號、通信、防災報警等機
電系統設備及車輛的協同控制。
2控制中心或車站有人值班室應能監控無人駕駛列車的運
24
行狀態,應能實現列車停車及車門、站臺屏蔽門的應急控制。
8.3.9當部分封閉的城市軌道交通設專用線路時,其與城市道
路交通相交的平交路口應設置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優先信號;未設
專用線路時,在平交路口處,城市軌道交通的列車應遵守道路交
通的信號顯示行車。
8.3.10車輛基地信號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用于有人駕駛系統的車輛基地,應設進、出車輛基地的
信號機;進出車輛基地的信號機、調車信號機應以顯示禁止信號
為定位;車輛基地信號系統、設備的配置應滿足列車進出車輛基
地和在車輛基地內進行列車作業或調車作業的需求。
2用于無人駕駛系統的車輛基地,其信號系統、設備的配
置,應與無人駕駛系統在車輛基地的功能及車輛基地內無人或有
人駕駛區域的范圍相適應。
3車輛基地應納入信號系統的監視范圍。
4試車線信號系統的地面設備及其布置,應滿足系統雙向
試車的需要。
8.3.11信號系統設備應具有獨立安全認證機構出具的、符合
“故障——安全”原則的證明及相關說明。
8.3.12信號系統設備投人運用前,建設單位應提出技術性安全
報告。信號系統的技術文件應對功能的安全性要求、量化的安全
目標等進行描述。
8.4通風、空調與采暖系統
8.4.1城市軌道交通的內部空氣環境應采用通風、空調與釆暖
方式進行控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列車正常運行時,應保證內部空氣環境的溫度、濕度、
氣流速度和空氣質量均應滿足人員生理要求和設備正常運轉
需要。
2當列車阻塞在隧道內時,應能對阻塞處進行有效的通風。
3當列車在隧道發生火災事故時,應能對事故發生處進行
25
有效的排煙、通風。
4當車站公共區和設備及管理用房內發生火災事故時,應
能進行有效的排煙、通風。
8.4.2城市軌道交通的內部空氣環境應優先采用通風(含活塞
通風)方式進行控制。
8.4.3隧道內夏季的空氣計算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列車車廂不設置空調時,不應高于331。
2當列車車廂設置空調、車站不設置全封閉站臺屏蔽門時,
不應高于35r。
3當列車車廂設置空調、車站設置全封閉站臺屏蔽門時,
不應高于40T:。
8.4.4隧道內冬季的最低空氣溫度不應低于5T:。
8.4.5地下車站夏季站內空氣計算溫度和相對濕度應符合下列
規定:
1當車站采用通風方式時,站內的空氣計算溫度不應高于
室外空氣計算溫度5X:,且不應超過30X:。
2當車站采用空調時,站廳的空氣計算溫度應比空調室外
計算干球溫度低2?3°C,且不應超過30*C;站臺的空氣計算溫
度比站廳的空氣計算溫度低1?2X:,相對濕度應在40%?65%
之間。
8.4.6地下車站冬季站內最低空氣溫度不應低于12T:。
8.4.7通風、空調與采暖系統的負荷應按預測的遠期客流量和
最大通過能力確定。
8.4.8通風、空調與采暖方式的設置和設備配置應充分考慮節
能要求,并應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和熱源。
8.4.9隧道和地下車站的進風應直接采自大氣,排風應直接排
出地面。
8.4.10當采用通風方式,系統為開式運行時,每個乘客每小時
需供應的新鮮空氣量不應少于30m3;當系統為閉式運行時,每
個乘客每小時需供應的新鮮空氣量不應少于12.6m3,且所供應
26
的新鮮空氣量均不應少于總送風量的10%。
8.4.11當采用空調時,每個乘客每小時需供應的新鮮空氣量不
應少于12.6m3,且所供應的新鮮空氣量不應少于總送風量
的10%。
8.4.12高架線和地面線站廳內的空氣計算溫度應符合下列
規定:
1當采用通風方式時,夏季計算溫度不應超過室外計算溫
度31,且不應超過35T:。
2當采用空調時,夏季計算溫度應為29?30X;,相對濕度
不應大于65%。
8.4.13當高架線和地面線站廳設置采暖時,站廳內的空氣設計
溫度應為121:。
8-4.14采暖地區的高架線和地面線車站管理用房應設采暖,室
內空氣設計溫度應為18T:。
8.4.15高架線和地面線車站設備用房應根據工藝要求設置通
風、空調與采暖,設計溫度按工藝要求確定。
8.4.16地下車站和隧道應設置防煙、排煙與事故通風系統。
8.4.17地下車站站廳、站臺公共區和設備及管理用房應劃分防
煙分區,且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站廳、站臺公共區每個
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000m2,設備及管理用房每個防
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750m2。
8.4.18地下車站公共區火災時的排煙量應根據一個防煙分區的
建筑面積按lm3/(m2?min)計算;當排煙設備負擔兩個或兩個
以上防煙分區時,其設備能力應按同時排除其中兩個最大的防煙
分區的煙量配置;當車站站臺發生火災時,應保證站廳到站臺的
樓梯和扶梯口處具有能夠有效阻止煙氣向站廳蔓延的向下氣流,
且氣流速度不應小于1.5m/s。
8.4.19當地下車站設備及管理用房、內走道、地下長通道和出
人口通道需設置機械排煙時,其排煙量應根據一個防煙分區的建
筑面積按lm3/(mz?min)計算,排煙區域的補風量不應小于排
27
煙量的50%。當排煙設備負擔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煙分區時,其
設備能力應根據最大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按2m3/(m2?min)計
算的排煙量配置。
8.4.20隧道火災排煙時的氣流速度應高于計算的臨界風速,最
低氣流速度不應小于2m/s,且不應高于llm/s。
8.4.21列車阻塞在隧道時的送風量,應保證隧道斷面的氣流速
度不小于2m/s,且不應高于llm/S,并應控制列車頂部最不利
點的隧道空氣溫度不超過45t:。
8.4.22隧道的排煙設備應保證在1501時能連續有效工作lh;
地下車站公共區和設備及管理用房的排煙設備應保證在250°C時
能連續有效工作lh;地面及高架車站公共區和設備及管理用房
的排煙風機應保證在280T:時能連續有效工作0.5h。煙氣流經的
輔助設備應與風機耐高溫等級相同。
8.5給水、排水與消防系統
8.5.1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給水系統應滿足生產、生活和消防
用水對水量、水壓和水質的要求。
8-5.2地下車站及地下區間隧道的消防給水系統應由城市兩路
自來水管各引一根消防給水管和車站或區間環狀管網相接,每一
路自來水管均應能滿足全部消防用水量;當城市自來水管網為枝
狀管網時,應設消防泵和消防水池。
8.5.3消火栓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車站及超過200m的地下區間隧道應設消火栓系統。
2車站消火栓的布置應保證每一個防火分區同層有兩只水
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任何部位,水槍的充實水柱不應小
于10m。
3當消火栓口處出水壓力大于0.5MPa時,應設置減壓
裝置。
4當供水壓力不能滿足消防所需壓力時,應設消防栗增壓
設施。
28
8.5.4設有消火栓系統的車站,應設水泵接合器。
8.5.5地下車站的變電所、通信設備室、信號設備室應設自動
滅火系統。
8.5.6地下車站及地下區間隧道排水泵站(房)的設置應符合
下列規定:
1區間隧道線路實際坡度最低點應設排水泵站。
2當出人線洞口的雨水不能按重力流方式排至洞外地面時,
應在洞口內適當位置設排雨水栗站。
3露天出人口及敞開風口應設排雨水泵房。
8.6火災自動報管系統
8.6.1車輛基地、主變電站、控制中心、全封閉運行的城市軌
道交通車站等建筑物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6.2全封閉運行的城市軌道交通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
按中央級和車站級兩級監控、管理方式設置;中央級火災自動報
警系統應設置在控制中心。
8.6.3中央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具備下列功能:
1實現全線消防集中監控管理。
2接收由車站級火災監控報警系統所發送的火災報警信息,
實現聲光報替,進行火災信息數據儲存和管理。
3接收、顯示并儲存全線火災報警設備、消防設備的運行
狀態信息。
4存儲事件記錄和人員的各項操作記錄,具備歷史檔案管
理功能;實時打印火災報警發生的時間、地點等事件記錄。
8.6.4車站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具備下列功能:
1接收、存儲、打印監控區火災報警信息,顯示具體報警
部位;向中央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發送車站級火災報警信息,接
收中央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發布的消防控制指令。
2發生火災時,車站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滿足下列監控
要求:
29
1)直接控制專用排煙設備執行防排煙模式;啟動廣播
系統進人消防廣播狀態;控制消防泵的啟、停并監
視其運行及故障狀態;控制防火卷簾門的關閉并監
視其狀態;監視自動滅火系統的狀態信號。
2)直接向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發布火災模式指令,由
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自動啟動防排煙與正常通風合
用的設備執行相應火災控制模式。控制其他與消防
相關的設備進人救災狀態,切除非消防電源。
3接收、顯示、儲存轄區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及消防
設備的狀態信息,實現故障報警。
4自動生成報警、設備狀態信息的報表,并能對報警信息、
設備狀態信息進行分類査詢。
8.6.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車站內管理用房、站廳及站臺和通道等區域應設置感煙
探測器或感溫探測器;車輛基地、控制中心感煙探測器的設置應
適應大空間的特點。
2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設置一個手動報警按鈕;從防火分
區內的任何位置到最近的手動報警按鈕的距離不應大于30m。
3變電所、車站站臺板下的電纜夾層應敷設纜式線型探
測器。
4車站公共區應設置應急廣播;車站辦公、設備區的走廊、
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及主變電站應設置警報裝置。
5車站、車輛基地、主變電站、控制中心應設置火災自動
報警控制盤。
6重要設備室及值班室應設置消防電話。
8.6.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維修工作站,并應具備下列
功能:
1接收、顯示、儲存、統計、查詢、打印全線火災監控報
警系統設備的狀態信息,發布設備故障報警信息,建立火災監控
報替系統設備維修計劃及檔案。
30
2對車站級火災自動報警控制盤進行遠程軟件下載、軟件
維護、故障查詢和軟件故障處理。
8.6.7火災監控報警系統應預留與擬建其他線路換乘站火災自
動報警系統接口的條件.
8.7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
8.7.1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應具備下列功能:
1車站及區間設備的監控。
2執行防災和阻塞模式。
3環境監控與節能運行管理。
4車站環境和設備的管理。
5系統維修。
8.7.2車站及區間設備的監控應具備下列功能:
1中央和車站兩級監控管理。
2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控制指令應能分別從中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學前兒童疾病防御教育
- 愛學班班培訓
- 酒店服務培訓
- 精細管理型廠房租賃安全責任書
- 車輛銷售代理傭金結算及售后服務協議
- 智能家居合同財務管理與用戶隱私保護協議
- 電影節場地借用及影視作品推廣合同
- 工程質量教育培訓
- 財務風險控制顧問勞動合同范本及風險評估方法
- 融資型餐廳總經理職務任聘合同書范本
- 網絡安全預防電信詐騙主題班會PPT
- 農村垃圾清運投標方案
- 優秀物業管理項目評選方案
- 貴州大方富民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籌)招聘上岸提分題庫3套【500題帶答案含詳解】
- GB/T 5470-2008塑料沖擊法脆化溫度的測定
- GB/T 40998-2021變性淀粉中羥丙基含量的測定分光光度法
- 圖書管理系統畢業論文參考文獻精選,參考文獻
- 中國當代舊體詩選讀幻燈片
- 吉林省全省市縣鄉鎮衛生院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醫療機構信息名單目錄995家
- 倔強的小紅軍-精講版課件
- 信息隱藏與數字水印課件(全)全書教學教程完整版電子教案最全幻燈片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