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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理學基礎期末考點

一、重點

基本概念

(―)法的本體部分

一級概念

1.法的淵源:指法的來源、源頭,又稱為法律淵源、法源。是指被承認具有法的效力、

法的權威性或具有法律意義并作為法官審理案件之依據的規范或準則來源,如制定法(成文

法)、判例法、習慣法、法理,等等。

法的形式:被承認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強制力及法律權威性的法的表現形式。

2.法規匯編:是指在不改變內容的前提下,將現行規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標準(如制

定時間順序、涉及問題性質等)加以系統排列,匯編成冊。

法典編篡:是指在重新審查某一法的部門的現行法規或法律的基礎上,消除過時的或

其內容相互沖突、相互重復的部分,增補適應新的情況的內容,使其更為完整、系統、全

面、統一的活動。

3.法律規則:又稱為法律規范,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規定法律上權利、義務、責

任的準則、標準,是賦予某種事實狀態以法律意義的一般性規定。

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或原理,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和本原的綜合性原

理或出發點。

法律概念:指的是在法律上對各種事實進行分類和概括而形成的權威性范疇。

4.法律體系:有時也稱“法的體系”或簡稱為“法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期

港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法律部門:又稱為部門法,是根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

法律部門是法律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各個不同的法律部門的有機組合,便構成一國的法律

體系。

5.法的規范作用:是指法律作為行為規則直接作用于人的行為所產生的影響。

法的社會作用:是指法律作為社會關系的調整器對社會的影響,它是經由法的規范作

用而產生的。

6.法的效力:廣義的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約束力和強制力。既包括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

力,也包括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狹義的法律效力僅指法律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即

法對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時間適用。

法的溯及力:又稱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頒布后對它生效前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

是否可以適用的問題。

7.行政法:是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二級概念

1.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制定和頒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現的法律,因此又稱制定

法。

不成文法:指由國家認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是指習慣法。

2.實體法:是指以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或職權和職責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和行

政法等。

程序法:是指以保證權利和義務得以實現的有關程序為主的法律,如立法程序法、行

政程序法和司法程序法等等。

3.根本法: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確認和規定國家最根本內容的法。一般指憲法(存

疑)

普通法:是指憲法以外的、確認和規定社會關系某個領域的問題的法。

4.一般法:是指針對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時間、在全國普遍適用的法。

特別法:是指針對特定人、特定事、或在特定地區、特定時間內適用的法。

5.國內法:是指在一主權國家內,由特定國家法律創制機關創制的,并在本國主權所及

范圍內適用的法律。

國際法:是指由參與國際關系的國家通過協議制定或認可的,并適用于國家之間的法

律,其形式一般是國際條約和國際協議等。

6.公法:保護國家利益,調整國家與公民之間、國家機關之間關系的法律為公法;

私法:保護個人利益,調整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為私法

7.制定法:是現代國家主要的法的淵源,即由不同的享有立法權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根

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文件。

判例法:是指與制定法相對稱的一種法的淵源,是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處理類似案件

時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的判例。

習慣法:是由習慣發展而來的一種法的淵源,而習慣則是經過長期的歷史積淀而形成

的一種為人們自覺遵守的行為模式,這種行為模式經過國家的認可,成為習慣法,便具有了

法律的約束力,因而便成為法的淵源之一。

8.授權性規則:

義務性規范:

禁止性規范:

9.強行性規范:指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具有絕對肯定形式,不允許當事人之間相互協議

或任何一方任意予以變更的法律規則。

任意性規范:是指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具有相對肯定形式,允許當事人之間相互協議

或單方面予以變更的法律規則。

10.確定性規范:是明確地規定了行為規則的內容,無須再援用其他規則來確定本規則內

容的法律規則。這是法律規則最常見的形式。

委任性規則:是沒有明確規定行為規則的內容,而授權某一機構加以具體規定的法律

規則。

準用性規則:是沒有明確規定行為規則的內容,但明確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規則來使本

規則的內容得以明確的法律規則。

11.調整性規則:是對已經存在的各種行為方式進行評價,并通過授予權利或設定義務來

調整相關行為的法律規則。

構成性規則:是以本規則的產生為基礎而導致某些行為方式的出現,并對其加以調整

的法律規則。

12.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行政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及特定地方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13.地方性法規:特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自治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二)法的歷史發展部分

1.習慣與習慣法:習慣是經過長期的歷史積淀而形成的一種為人們自覺遵守的行為模

式。習慣法是由習慣發展而來的一種法的淵源,習慣經過國家的認可,成為習慣法,便具有

了法律的約束力,因而便成為法的淵源之一。

2.法律繼承:是指在法律發展過程中,新法有選擇、有批判地吸收或改造舊法中合理、

適當的因素,使之成為新法的有機組成部分的法律現象。

法律移植:是一個國家或地區主動地、有選擇地自愿采納和接受同時代其它國家或地區

法律的過程。

3.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傳統的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它是一種超越若干國家和地區的

法律現象的總稱。

大陸法系:又稱為民法法系、羅馬法系、法典法系或羅馬日爾曼法系,是指起源于古代

羅馬法并自中世紀起,在西歐大陸各國以羅馬法為基礎形成的,以《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

法典》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在這種法律制度影響下的國家和地區法律制度的總稱。

英美法系:又稱為大陸法法系、英國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以英國中世紀以來的法律,

特別是它的普通法為基礎的,與以羅馬法為基礎的民法法系相對比的一種法律制度。

(三)法的運行部分

一級概念

1.法的制定: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運用一定的技術,創制、認

可、修改和廢止法律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簡稱為法律的立、改、廢活動。

立法:廣義上的立法,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在其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

定、修改、補充和廢止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它既包括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它的常設機關

依法制定法律的活動,也包括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有關國家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行

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及其他規范性決定、決議等的活動。狹義上的立

法,僅指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制定法律的活動。

2.立法體系:主要是指與國家立法體制相關聯的、由各個有權機關依法定權限和程序制

定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所構成的整體。

立法程序:是指由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的享有法的制定權的國家機關制定、認可、修

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法律文件所遵循的法定方式和步驟。

3.法律關系:是法律在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法

律關系就是被法律所調整的那部分社會關系內容的法律形式,具體表現為主體之間根據法律

所結成的一種規范性關系。

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

或者現象。

4.權利能力:又稱權義能力(權利義務能力),是指能夠參與一定的法律關系,依法享有

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法律資格。

行為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

5.法律權利:所謂法律權利,通常簡稱為權利,就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系主體

可以自主決定作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手段。

法律義務:簡稱義務,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主體的行為的一種約束手段,是

法律規定人們應當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種行為的界限。義務與權利相對應,是滿足權利人利益

要求的一種法律手段。

6.法的執行:簡稱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

織在行使行政管理權的過程中,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貫徹執行法律的活動。

法的適用:簡稱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運用法律處理具

體案件的專門活動。

7.法律責任:是指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

律后果。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

8.違法行為:是指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給社會造成某種危害的行為。

違約行為:即違反合同約定,沒有履行一定法律關系中作為的義務或不作為的義務。

二級概念

1.調整性法律關系:是以調整性法律規范為前提,是基于人們的合法行為而產生的、執

行法的調整職能的法律關系。

保護性法律關系:是以保護性法律規范為前提,是基于人們的違法行為而產生的、旨

在恢復被破壞的權利和秩序的法律關系。

2.基本法律關系:

普通法律關系:

3.絕對法律關系:是主體單方具體化的法律關系,即在法律關系中,只有單方主體一

權利人是具體的,而另一方一一義務人是除權利人以外的所有不特定的社會成員。

相對法律關系:是所有主體都具體化的法律關系,即在法律關系中,具體權利人的權

利指向具體義務人的義務。

4.平權型法律關系: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這種法律關系最典型的是民事法律關系。

隸屬型法律關系: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存在隸屬關系,一方服從于另一方。這種法

律關系最典型的是行政法律關系。

5.肯定性法律事實:是法律規定該事實出現時才能引起法律關系的事實,如果沒有這種

法律事實,就不能引起相應的法律關系。

否定性法律事實:是指對于引起一定法律關系來說必須排除的法律事實,如果有此事

實,就不能引起相應法律關系的產生。

6.單一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定只有單一現象的出現就能引起法律關系的產生的事實。

事實構成: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要引起一定法律關系的產生所需要的兩個以上的事實系

統。

7.法的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全朝注津魏箔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

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立法體系:主要是指與國家立法體制相關聯的、由各個有權機關依法定權限和程序制

定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所構成的整體。

8.法制監督:

國家監督:

基本原理

(一)法的本體部分

1.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就是法區別于其他社會規范(包括道德規范、習慣規范、宗教教規、政黨的政

策等)的顯著特點。

(1)法的規范性

①法律是一種行為規范

②法律的規范性

(2)法的國家性

①制定、認可和解釋是法律創制的三種主要方式

②法律的普遍適用性

③法律的國家強制性

(3)法的利導性

①權利和義務是法的內容

②法律的利導性

2.法的規范作用與社會作用的相互關系

(1)聯系:

這兩種作用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即法通過其規范作用(作為手段)而實現其社會作用

(作為目的)。

(2)區別:

第一,考察基點不同。規范作用基于法的規范性特征,社會作用基于法的本質、目的和

實效。

第二,作用對象不同。規范作用的對象是人的行為,社會作用的對象是社會關系。

第三,存在方式不同。規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社會作用則因不同的類型、不

同國家和不同性質的法而有所不同。

第四,所處的層面不同。規范作用是社會作用的手段,社會作用是規范作用的目的。規

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社會作用具有內容性和本質性。

第五,發揮作用的前提不同。規范作用的前提是法律頒布,社會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運

用、被實施。

3.法的局限性

(1)法律只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之一。

法律是用以調整社會關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的方法。

(2)法律的調整范圍是有限的。

法律僅調整一定范圍內的社會關系,在有些社會生活領域中,對有些社會關系或社會問

題,法律是不適宜介入的。

(3)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

①主觀意志性的局限

②抽象概括性的局限

③相對穩定性的局限

④國家強制性的局限

(4)法律的實施要受到人與物質條件的制約。

4.法律原則的功能

(1)從法律的創制上看,法律原則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重要功能:

第一,法律原則直接決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質、基本內容和基本價值傾向。

第二,法律原則是法律制度內部協調統一的重要保障。

第三,法律原則對法制改革具有導向作用。

(2)從法律實施上看,法律原則的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指導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

第二,補充法律漏洞,強化法律的調控能力。

第三,限定自由裁量權的合理范圍。

5.法的效力位階的原則

(1)法的效力層次的一般原則

法的效力層次的一般原則,即指不同等級的主體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律效力,除特別授

權的場合外,一般說來,制定主體的地位越高,法的效力等級也越高。

①憲法至上。

②上位階的法高于下位階的法。

(2)法的效力層次的特殊規則

①特別法的效力優于一般法。

②新法優于舊法。

6.法的效力范圍

(1)法的對象效力范圍

法的對象效力也稱法的對人效力,是指一國法律規范可以適用的主體范圍,即對哪些主

體有效。

①屬地主義。以地域為標準

②屬人主義。以人的國籍和組織的國別為標準

③保護原則。以保護本國利益為標準

④綜合或折中原則。以屬地主義為主、以屬人主義和保護主義為補充

(2)法的空間效力范圍

法的空間效力范圍指法律規范生效的地域范圍,即法在哪些地方具有拘束力。根據國家

主權原則,一國的法在其主權管轄的全部領域有效,包括陸地、水域及其底土和領空。此

外,還包括延伸意義上的領土,即本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在本國領域外的本國船舶和飛

行器。

①法的域內效力

②法的域外效力

(3)法的時間效力范圍

法的時間效力是指法生效的時間范圍,包括法開始生效和終止生效的時間,以及法律對

其頒布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有效即法的溯及力問題。

①法律開始生效的時間

②法律終止生效的時間

③法的溯及力問題

7.法律體系的特征

(1)法律體系是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任法律構成的整體。

(2)法律體系是由各個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系統化的統一的有機整體。

(3)法律體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門類齊全、結構嚴密、內在協調。

(4)法律體系是客觀法則和主觀認知的有機統一。

8.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

(1)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一一劃分部門法的主要標準。

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法律調整的對象就是指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

(2)法律規范的調整方法一一劃分部門法的輔助依據。

法律調整方法是作用于一定社會關系的特殊的法律手段和方法的總和。法律調整對象解

決的是某一部門法的的規范調整什么樣的社會關系問題,而法律調整方法就是指明這種關系

是怎樣被調整的。

法律調整方法大體包括這樣一些內容:

①確定權利義務的方式、方法。

②權利和義務的確定性程度和權利主體的自主性程度。

③法律事實的選擇。

④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和性質。

⑤保障權利的手段和途徑。

(二)法的歷史發展部分

1.法起源的一般規律

(1)法的起源是一個長期的、漸進的發展過程

(2)法的起源是一個從自發到自覺、由個別到一般的發展過程

(3)法的起源是社會調整從多種手段的渾然一體到它們的相對獨立的過程

(4)法的起源是從習慣到習慣法再到成文法的發展過程

2.法發展的一般規律

(1)從神法向人法發展

(2)從“身份的法”向“契約的法”發展

(3)從古代民主法治型法,經人治型法最終向現代民主法治型法發展

(4)從不成文法向成文法發展

(5)從族群之法向世界之法發展

3.大陸法系的特征

(1)強調私法、保障私權

(2)強調理性與哲理

(3)法學家的重要作用

(4)法律法典化及其獨特的法源

4.英美法系的特征

(1)判例法為主的獨特法源

(2)司法為中心與法官造法

(3)法的獨特分類

(4)注重程序,實行對抗制訴訟

5.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區別與發展趨勢

(1)區別

第一,在法律思維方式的特點方面,民法法系屬于演繹型思維,而普通法系屬于歸納式思

維。

第二,在法的淵源方面,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淵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

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淵源。

第三,在法律的分類方面,民法法系國家一般都將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作為法律分類的基礎,

而普通法系則是以普通法與衡平法作為法的基本分類。

第四,在訴訟程序方面,民法法系與教會法程序接近,屬于糾問制訴訟,普通法系則采用

對抗制訴訟程序。

第五,在法典編篡方面,民法法系的主要發展階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別是近代以來,

進行了大規模的法典編纂活動。普通法系在都鐸王朝時期曾進行過較大規模的立法活動,近代

以來制定法的數量也在增加,但總體上看,其制定法主要為單行法,不傾向于進行系統的法典

編纂。

另外,兩大法系在法院體系、法律概念、法律適用技術及法律觀念等方面還存在許多差別。

(2)演變及發展趨勢

首先,在法律淵源上,按照傳統,大陸法系是以制定法為主,英美法系則以司法判例為主。

但以后演變成,在大陸法系中,判例作用日益顯著,特別在行政法方面;在英美法系國家,制

定法日益增多,形成制定法與判例法并重和相互作用的局面。

其次,在法典化問題上,大陸法系在傳統上實行法典化,也就是將基本法律編纂為系統的

法典,英美法系在傳統上,不采用法典形式。但后來就發展成,英美法系也有少數法律采用法

典形式,大陸法系的一些重要法律部門(諸如行政法和勞動法)并未采用法典,尤其在“二戰”

后,更多地采用單行的、較靈活的議會立法或行政法規。

再次,在法律的分類上,大陸法系有公私法之分,英美法系則無此劃分而存在普通法與衡

平法之分,隨著國家加強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兼具有公私法性質的法律日益增多。英美

法系國家的法學中也逐漸傾向于公私法之分。

(三)法的運行部分

1.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則

(1)法制統一原則

(2)民主原則

(3)科學原則

(4)立法應遵循的形式原則

①位階原則

②明確性原則

③穩定性原則

④一致性原則

⑤公開性原則

2.法的制定的基本程序

提出法律案審議法律案表決和通過法律的公布

(1)提出法律案

提出法律案,是指由有提案權的國家機關、組織和人員,依據法定的程序向有立法權的機

美提出關于制定、認可、修改和廢止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建議。

A.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體:

a.全國人大主席團

b.全國人大常委會

c.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

d.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e.全國人大各代表團

f.全國人大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

B.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的主體:

a.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

b.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

c.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d.全國人大常委會10名以上委員聯名。

C.向全國人大提出憲法修正案的主體:

a.全國人大常委會

b.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

(2)審議法律案

審議法律案是指法的制定主體對列入議程的法律案正式進行審查、討論等活動。

(3)法律案的表決與通過

A.表決法律案,是有權機關對法律案表示最終的、具有決定意義的態度。

B.通過法律案,是指法律案經表決獲得法定多數的贊成所形成的一種立法結果。

C.法律案獲得通過的法定票數:

a.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b.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的法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c.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的法律案,由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4)法律的公布

公布法就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或人員,在特定時間內,采用特定方式將法公之于眾。

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準文本。

3.法律關系的特征

(1)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建立的一種社會關系

①法律規范是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

②法律關系不同于法律規范調整或保護的社會關系本身。

③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的實現形式,是法律規范的內容(行為模式及其后果)在現實生

活中得到具體的貫徹。

(2)法律關系以主體間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為內容

(3)法律關系是體現意志性的社會關系

4.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1)結構上的對立統一關系。

(2)數量上的等值關系。

(3)功能上的互補關系。

(4)歷史發展上的離合關系。

(5)價值意義上的主次關系。

5.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的相互關系?

6.法律責任的構成?

(1)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違憲責任

(2)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

(3)職務責任和個人責任

7.歸責遵循的法律原則

(1)責任法定原則

責任法定原則是法治原則在歸責問題上的具體運用,它的基本要求為:作為一種否定性的

法律后果,法律責任應當由法律規范預先規定;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發生后,應當按照事先規

定的性質、范圍、程度、限期、方式追究違法者、違約者或相關人的責任。責任法定原

則的基本特點為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確性,即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確規定法律責任,而且

這種規定必須合理。

(2)責任相當原則

責任相當原則是公平觀念在歸責問題上的具體體現,其基本的含義為法律責任的大小、處

罰的輕重應與違法行為或者違約行為的輕重相適應,做到“罪責均衡”、“罰當其罪”。

(3)責任自負原則

凡是實施了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的人,應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負責,必須獨立

承擔法律責任;同時,沒有法律規定不能讓沒有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的人承擔法律責任,國家

機關或其他社會組織不得沒有法律依據而追究與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者雖有血緣等關系而無

違法行為或違約事實的人的責任,防止株連或變相株連。當然,責任自負原則也不是絕對的,

在某些情況下,為了社會利益保護的需要,會產生責任轉移承擔的問題,如監護人對被監護人,

擔保人對被擔保人承擔替代責任。

(4)程序保障原則

程序保障原則,是指認定和歸結法律責任必須通過一定的合法程序來進行,這是程序正義

的體現,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8.司法和執法的特征

(1)司法的特征

①司法具有被動性。

第一,啟動的被動性。

第二,司法裁判范圍的有限性。

第三,司法權在庭審過程中的消極性

②司法職權具有排他性。

③司法程序的特別嚴格性。

④司法具有中立性。

第一,與自身(利益)有關的人不應該是法官;

第二,(審判)結果中不應含糾紛解決者的個人利益;

第三,糾紛解決者不應有支持或反對某一方的偏見。

⑤司法裁決具有終局性。

第一,司法機關非經法定的特殊程序,不得再次審理該項爭執。

第二,對業已生效的判決除司法機關外,任何機關、組織、個人均不得變更或撤銷。

第三,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爭議再次要求司法機關處理,即“一事不再理”。

(2)執法的特征

①執法主體具有特定性。

②執法內容具有廣泛性。

③法活動具有主動性。

④執法活動具有單方面性。

⑤執法活動具有國家強制性。

⑥執法具有效率性。

9.違法的構成要素

任何違法行為都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違法的客體、違法的客觀方面、違法的主

體以及違法的主觀方面。

(1)違法的客體。任何違法行為都有被侵犯的客體,即違法必須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

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

(2)違法的客觀方面。違法必須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首先,它必須是行為。第二,

它必須表現為對法律規定的違反,即做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或者沒有做法律所要求的行

為。

(3)違法的主體。違法者必須是具有法定行為能力或責任能力的主體。

(4)違法的主觀方面。違法行為必須是行為者出于故意或過失做出的,即行為者在主觀

方面有過錯。

10.執法與司法的基本原則

(1)執法的基本原則

執法的原則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在執法活動中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我國的行政執法要求

遵循行政法治原則和效率原則。

①行政法治原則

a.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內容,是現代法治國家對執法的基本要求。可以說,在任何

一個推行法治的國家,合法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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