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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標準化法之標準的分類智能建造國家級教學團隊標準化法立法目的第一條為了加強標準化工作,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提高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本法。標準的范圍和分類第二條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標準的范圍和分類1.標準樣品的介紹標準樣品是實物標準,是保證標準在不同時間和空間實施結果一致性的參照物,具有均勻性、穩定性、準確性和溯源性。標準樣品是實施文字標準的重要技術基礎,是標準化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我國的標準樣品工作,制定標準樣品相關政策、法規、規劃和制度,組織開展標準樣品的研制、復制工作,并對標準樣品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跟蹤、參與國際標準化組織標準樣品委員會活動等。國家標準樣品被廣泛應用于分析儀器校準、分析方法驗證和確認、分析數據比對、產品質量評價、檢驗人員技能水平評定等方面,對科學制定文字標準、貫徹實施文字標準、提高產品質量、開展貿易和質量仲裁、維護貿易公平、保護消費者權益起著重要作用。比如,鉆石的顏色(顏色級別和熒光強度)、凈度、切工是鉆石級別判定的重要因素。GB/T16554《鉆石分級》國家標準中規定了鉆石的顏色分級應使用比色石和對比樣作為標準樣品進行判定,是鉆石分級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為了配套該標準實施,制定了GSB01-1336-2017《鉆石色級比色石和熒光強度對比樣》,用于鉆石色級和熒光強度級別的確定。技術人員可以參照標準樣品來檢測分級對象(鉆石)的顏色和熒光強度,使其分級的結果準確、穩定、有效。標準的范圍和分類包括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產業,以及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等方面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主要包括農業產品(含種子、種苗、種畜、種禽等)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以及生產技術、管理技術等的要求。(1)農業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等行業的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產品的分類、規格、質量、等級、標識或者安全、環保、資源節約要求,以及開采、設計、制造、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回收利用或者全生命周期中的安全、環保、資源節約要求,工程建設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包括安裝)、驗收和安全要求等。(2)工業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包括生產性服務業(交通運輸、郵政快遞、科技服務、金融服務等)、生活性服務業(居民和家庭、養老、健康、旅游等)各領域,對服務各要素(供方、顧客、支付、交付、溝通等)提出的服務能力、服務流程、服務設施設備、服務環境、服務評價等管理和服務要求。(3)服務業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包括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所提供的公共教育、勞動就業創業、社會保險、醫療衛生、社會服務、住房保障、公共文化體育、殘疾人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以及政務服務、社會治理、城市管理、公益科技、公共安全等領域的服務功能、質量要求、管理和服務流程、管理技術、監督評價等要求。(4)社會事業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2.標準的范圍標準的范圍和分類我國標準按制定主體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屬于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屬于市場主體自主制定的標準。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團體標準由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制定。企業標準由企業或企業聯合制定。按制定主體分類—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3.標準的分類標準的范圍和分類這種分類只適用于政府制定的標準。強制性標準僅有國家標準一級,本法第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推薦性標準包括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違反強制性標準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采用,即企業自愿采用推薦性標準,同時國家將采取一些鼓勵和優惠措施,鼓勵企業采用推薦性標準。按實施效力分類—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3.標準的分類標準的范圍和分類推薦性標準被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引用,則該推薦性標準具有相應的強制約束力,應當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實施推薦性標準被企業在產品包裝、說明書或者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進行了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必須執行該推薦性標準。企業生產的產品與明示標準不一致的,依據《產品質量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推薦性標準被合同雙方作為產品或服務交付的質量依據的,該推薦性標準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執行該推薦性標準,并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4.推薦性標準轉化后必須執行的情形標準化工作任務第三條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以及對標準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標準化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標準化工作經費納入本級預算。標準化工作任務標準化工作的任務的內容:包括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以及對標準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這涵蓋了標準化活動的全過程。(1)制定標準是由標準制定主體按照其既定的制定程序編制和發布標準。(2)組織實施標準是指標準化機構宣傳、推廣標準,社會各方面應用、實施標準。(3)對標準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是指法定監管部門依法對標準的制定程序、標準的內容以及實施標準的行為等進行監督,并對相關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1.標準化工作任務的內容標準化工作任務為更好地推動標準化工作,保證標準化工作任務的完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標準化工作,將標準化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任務、目標、推動措施,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作為支撐地區產業發展、促進科技進步、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和水平的一項重要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在政府預算中明確標準化工作經費,保障標準化工作順利開展。標準化工作經費包括標準制定修訂、監督管理、試點示范和宣傳推廣、標準化戰略研究規劃和參與國家、國際標準化活動等經費。2.推動標準化工作制定標準基本要求第四條制定標準應當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深入調查論證,廣泛征求意見,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提高標準質量。制定標準基本要求標準是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總結。標準的制定應當反映特定時期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技術發展水平,在標準立項前和編制過程中應當對相關內容進行深入調查論證,以確保標準內容的科學性、適用性、時效性。標準是公認的技術準則,是利益相關方協調一致的產物,因此標準的制定需要廣泛征求意見,以獲得專家的認可、利益相關方的廣泛認同,這樣才能夠有效地實施。標準的制定還應當遵循相應的制定程序和編寫規則。只有符合標準制定的基本要求,才能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提高標準質量。標準化工作管理體制第五條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標準化協調機制第六條國務院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標準化重大改革,研究標準化重大政策,對跨部門跨領域、存在重大爭議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進行協調。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標準化協調機制1.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機制標準涉及的面較廣、產業鏈長,越重要的標準往往涉及部門越多,協調工作量越大,需要建立跨部門、高層次的協調機制,保證標準協調一致、及時出臺。2015年6月1日,為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推進標準化工作,國務院正式建立了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國務院分管標準化工作的領導同志擔任召集人,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為牽頭單位,由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中央網信辦、外交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三十九個部門和單位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聯席會議在國務院領導下,統籌協調全國標準化工作,研究提出促進標準化改革發展的重大方針政策,協調解決標準化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對跨部門跨領域、存在重大爭議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進行協調,審議確定需報請國務院批準發布的標準;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標準化協調機制2.地方政府標準化協調機制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標準化協調機制的任務是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既包括地方標準的制定,也包括標準的實施、監督以及標準化政策措施的協調。目前,全國三十一個省(區、市)級政府建立了省級標準化協調推進機制。例如,2013年北京成立了首都標準化委員會作為標準化工作議事協調機構。部分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也建立了標準化協調機制。例如,2017年杭州成立杭州市標準化委員會,協調標準化人、財、物管理,以標準化推進城市國際化。此外,青島、包頭、武漢、成都等設區的市也建立了標準化協調機制。這些協調機制的建立,對標準化工作更好地促進當地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鼓勵各方參與標準化工作第七條國家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開展或者參與標準化工作。鼓勵各方參與標準化工作標準化工作需要各方的積極參與。國家鼓勵企業、社會團體、科研機構、教育機構等開展和參與標準化工作。開展標準化工作主要包括制定滿足自身需要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開展標準化理論研究、標準的宣貫推廣、標準化教育培訓、標準化試點示范建設等。參與標準化工作主要包括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起草,承擔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擔任技術委員會委員,對相關標準的內容提出意見、建議,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等。鼓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第八條國家積極推動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開展標準化對外合作與交流,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結合國情采用國際標準,推進中國標準與國外標準之間的轉化運用。國家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鼓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包括爭取擔任國際標準組織有關職務,推動在國際標準組織任職;承擔更多國際標準組織技術機構主席和秘書處等職務;以積極成員或觀察員身份參加國際標準組織技術委員會、分委員會的活動;實質性參與國際標準制修訂,積極提出國際標準新工作項目和新技術工作領域提案,擔任標準項目工作組召集人或注冊專家等。(2)國家積極推動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包括加快推進與主要貿易國之間的標準互認,加強與國外標準機構共同制定標準的合作;加強中國標準外文版翻譯出版工作,推進優勢、特色領域標準國際化和海外應用;開展中國標準海外應用示范,結合海外工程承包、重大裝備設備出口和對外援建,推廣中國標準,創建中國標準品牌,以中國標準“走出去”帶動我國產品、技術、裝備、服務“走出去”;加強國內外標準化工作的交流互鑒。(4)國家積極推進中國標準與國外標準間的轉化運用包括與其他國際、區域組織和國家標準化機構開展雙邊、多邊合作與交流,密切標準化合作伙伴關系,暢通標準化合作渠道,推動簽署標準化合作協議,組織實施標準化合作項目,推進標準互認,促進標準化人員的交流。(1)國家積極推動開展標準化對外合作與交流指國家加大國際標準跟蹤、評估和轉化力度,堅持科學、合理地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學習、引進國外先進標準,提升我國標準體系與國際先進標準的一致性程度。具體采用國際標準的原則、方法適用《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3)國家積極推動結合國情采用國際標準標準化表彰獎勵第九條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標準化表彰獎勵標準化表彰獎勵的作用及制定的管理辦法標準化表彰獎勵制度是提高標準化工作者積極性、提升我國標準化整體水平的一項重要制度。標準化表彰獎勵制度有利于營造標準化工作良好氛圍和環境,充分調動有關組織和個人從事標準化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利于引導和推動標準化領域的科技進步,提高全國標準化工作整體水平。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聯合發布了《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設立了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根據該管理辦法表彰在標準化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2.標準化法之標準的制定智能建造國家級教學團隊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范圍和制定程序第十條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和對外通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是否符合前款規定進行立項審查,對符合前款規定的予以立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范圍和制定程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立項的,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批準發布或者授權批準發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范圍和制定程序為了加強強制性標準的統一管理,避免交叉重復、矛盾沖突,保證執法的統一性,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外,只設強制性國家標準一級,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均為推薦性標準。強制性國家標準嚴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需求的范圍之內。1.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范圍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范圍和制定程序2.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程序0102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項目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評估審查后,對符合要求的項目予以立項。同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立項建議,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是否立項。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也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立項建議,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立項的,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是否立項。項目提出和立項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范圍和制定程序0304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統一編號。編號強制性國家標準需要統一批準發布,以保障統一性、權威性和強制執行力。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批準發布或授權批準發布。批準發布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第29條的要求,“只要不存在有關國際標準或擬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中的技術內容與有關國際標準中的技術內容不一致的,且如果該強制性國家標準可能對其他成員的貿易有重大影響,則各成員國應當通過秘書處對其他成員進行通報,說明擬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所涵蓋的產品、制定目的和理由”。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通過我國的WTO通報點進行對外通報。對外通報05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范圍和制定程序長遠看,我國的強制性標準應實行統一管理的模式,形成統一的市場技術規則體系。但是考慮到我國現有強制性標準數量多、涉及范圍廣、影響面大,以及標準化管理的歷史沿革和特殊情況,過渡性地保留強制性標準例外管理。例如,《環境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涉及領域有環境保護、工程建設、食品安全、醫藥衛生等,這些領域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強制性行業標準或者強制性地方標準按現有模式管理。3.強制性標準制定的例外規定推薦性國家標準制定范圍和制定主體第十一條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制定范圍和制定主體推薦性國家標準作為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應定位于政府職責范圍內的公益類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重點制定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的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主要作用在于:一方面,解決跨行業、跨專業的需要協調的問題而制定出基礎通用的技術解決方案,主要指術語、圖形符號、統計方法、分類編碼等基礎標準,通用的方法、技術和管理標準。另一方面,解決強制性標準執行所需要的配套標準。例如,對于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技術要求的測試方法需要協調統一,以滿足強制性標準合格評定的需要推薦性國家標準的制定范圍推薦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即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薦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組織起草、審查、編號、批準發布等工作。推薦性國家標準的制定主體行業標準制定范圍、制定主體和備案要求第十二條對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020103行業標準制定范圍、制定主體和備案要求行業標準是推薦性國家標準的補充。行業標準的制定范圍應當同時滿足兩個要求。一是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即已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不得制定行業標準;二是在本行業范圍內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即不能超越本行業范圍、不能超越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制定行業標準。作為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行業標準也應定位于政府職責范圍內的公益類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范圍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即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業標準的立項、組織起草、審查、編號、批準發布等工作。需要說明的是,不是所有的國務院部門都可以制定行業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是否可以制定行業標準、行業標準的具體領域、行業標準的代號均需經過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行業標準的制定主體
行業標準,應當由制定標準的部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根據《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行業標準的制定部門應當在行業標準批準發布后三十日內,將已發布的行業標準及編制說明連同發布文件各一份,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行業標準如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備案,并責成行業標準制定部門限期改正或停止實施。行業標準的備案地方標準制定范圍、制定主體和備案要求第十三條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殊需要,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020103地方標準制定范圍、制定主體和備案要求地方標準的制定主體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但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標準制定權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獲得。地方標準的制定主體省級人民政府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設區的市可以制定符合本行政區域自然條件、民族風俗習慣的特殊技術要求以及地理標志產品標準。此外,由于我國地域廣闊,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異較大,根據本條規定,地方標準還可涉及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領域,這也是地方政府規范管理和提高管理服務效率的需要。地方標準的制定范圍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制定的地方標準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地方標準的備案信息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地方標準的備案優先制定急需標準第十四條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所急需的標準項目,制定標準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立項并及時完成。優先制定急需標準優先制定的標準包括強制性國家標準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標準,這些也是國家規劃的重點。比如,保障農產品安全、消費品安全、信息安全、生產安全、食品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以及節能減排、基本公共服務、新一代信息技術、智能制造和裝備升級、新型城鎮化、現代物流等領域急需的標準。針對這些重要的標準,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評估、優先保證立項、及時下達計劃,必要時可縮短相關程序周期;負責起草的部門要及時組織起草,及時完成編制任務,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這些項目的周期管理和過程控制,確保項目及時完成。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制定工作要求第十五條制定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應當在立項時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企業、社會團體、消費者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的實際需求進行調查,對制定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在制定過程中,應當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征求意見,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并做到有關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制定工作要求標準的制定過程需要科學、嚴謹的態度和方法,同時標準又是協商一致的產物,需要公正開放地接納社會各方的意見。征求意見的方式可以采取分發、郵寄、電子郵箱、征求意見工作平臺、網上公開征求意見等多種形式。從技術的角度做好必要的調查分析、實驗、論證,從程序公正的角度,最大限度地聽取、分析、處理相關方的意見,保證標準具有廣泛的可接受度。(2)制定過程中的分析論證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要重點考慮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包括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推薦性標準與強制性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以及不同類別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例如方法標準與產品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因此,制定標準要統籌布局、分工協作,實現標準應用的最佳效果。(3)考慮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標準立項取決于標準是否必要,是否能解決問題,是否能產生相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標準制定部門應廣泛調查行政主管部門、企業、社會團體、消費者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的實際需求,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標準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通過網絡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根據評估結果或公示意見決定是否立項。立項評估應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和機制,做到客觀公正,保證市場和社會需要的標準能夠得到制定,避免價值不高的項目造成資源的浪費。(1)立項前的評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專家組第十六條制定推薦性標準,應當組織由相關方組成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制定強制性標準,可以委托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未組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應當成立專家組承擔相關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專家組的組成應當具有廣泛代表性。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專家組1.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介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在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標準起草、技術審查等標準制修訂工作的非法人技術組織。技術委員會是標準的生產車間,技術委員會由委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以保證在標準的編制過程中盡可能體現各利益相關方的要求。技術委員會的委員可以來自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教育科研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及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等可以作為公共利益方代表。技術委員會在編制標準過程中,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各相關利益方協調一致的原則,在技術審查中對標準中技術內容采取投票表決的方式。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專家組2.不同標準編制工作的承擔推薦性標準是利益相關方協商一致的產物,因此,由利益相關方組成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推薦性標準的編制工作是國際通行做法。制定推薦性標準,應當組織由相關方組成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強制性標準與推薦性標準存在差異,強制性標準不僅具有標準屬性,還具有“技術法規”的屬性,體現政府意志。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組織起草和技術審查。但由于強制性標準制定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強制性標準的起草和技術審查工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專家組3.專家組及其組成要求有關領域尚未成立技術委員會,而又急需制定標準的,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成立專家組承擔相關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專家組的組成也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以保證在標準的編制過程中盡可能體現各利益相關方的要求。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免費公開第十七條強制性標準文本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國家推動免費向社會公開推薦性標準文本。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免費公開010203強制性標準必須強制執行,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依法將追究法律責任。因此,社會公眾必須知曉強制性標準內容,故明確強制性標準文本應當免費公開。推薦性標準屬于政府主導制定,具有公益性,免費公開有助于推進標準實施,提升政府公共服務水平,有助于進一步釋放標準化工作改革紅利、共享發展成果,更好地服務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但采用國際標準制定的推薦性標準的免費公開,還應當遵循國際標準組織的版權政策。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免費公開2017年3月16日,“國家標準全文公開系統”正式上線運行。目前強制性國家標準文本和非采標的推薦性國家標準文本已經免費公開。采標的推薦性國家標準的相關題錄信息也已公開。新批準發布的國家標準一般在發布后20個工作日內公開。國家標準全文公開系統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標準免費公開并不意味著標準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標準的出版發行、網絡傳播、匯編、翻譯等仍應獲得版權所有者的授權。標準是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總結,是集體智慧的結晶,具有創造性智力成果屬性,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這也是國際通行規則。標準受著作權法保護團體標準及其制定與管理第十八條國家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制定團體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保證各參與主體獲取相關信息,反映各參與主體的共同需求,并應當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團體標準的制定進行規范、引導和監督。團體標準及其制定與管理SED1.團體標準作用與制定主體團體標準是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設立團體標準的目的是激發社會團體制定標準、運用標準的活力,充分發揮市場在標準化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快速響應創新和市場對標準的需求,增加標準的有效供給。團體標準的制定主體是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應當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成立。采用團體標準的方式包括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團體標準及其制定與管理團體標準作為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開放、透明、公平是制定團體標準所應遵循的原則。廣泛吸納相關方參與到標準化活動中,保證其獲取相關信息、反映參與人員的共同需求,有利于協商一致的達成。由于團體標準可提供社會自愿采用,所以要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以增強團體標準的科學性、有效性。團體標準制定原則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團體標準相關政策,明確團體標準的制定原則、一般程序、底線要求、統一編號規則、自我聲明公開等內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團體標準投訴和舉報機制,營造團體標準發展的良好政策環境,對團體標準的制定進行規范、引導和監督,促進團體標準化工作健康有序發展。團體標準的管理2.團體標準制定原則及管理企業標準的制定第十九條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企業標準制定企業根據自己生產和經營的需要,可自行制定本企業所需要的標準,不必經過其他機構的批準或認定。企業標準既可以是單個企業自己制定,也可以由多個企業聯合起來制定。這種聯合制定一般是以多個企業共同的名義或者多個企業協議組成的聯盟(不是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制定。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和聯合制定的企業標準,都屬于企業標準,制定程序和編號規則都應按照企業標準進行,其公開應當按照本法第二十七條執行。國家支持制定自主創新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第二十條國家支持在重要行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等領域利用自主創新技術制定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支持制定自主創新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SED重要行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領域對我國經濟的發展、技術的創新進步,對于增強我國的整體實力具有重要意義。企業和社會團體是技術創新和產業化的主體,企業和社會團體能夠快速制定標準,及時滿足市場需求。國家在政策環境、制度環境等方面給予支持。標準之間的關系第二十一條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標準之間的關系0102強制性國家標準所規定的技術要求是全社會應遵守的底線要求,其他標準技術要求都不應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所規定的技術要求是全社會應遵守的底線要求推薦性標準是政府推薦的基本要求,企業和社會團體要在市場競爭中占據優勢,提升自身和行業的市場競爭力,不能僅滿足于推薦性標準的基本要求,而應積極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的企業標準和團體標準。推薦性標準是政府推薦的基本要求標準制定基本原則第二十二條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標準制定基本原則0102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加強標準與科技互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標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增強產品的安全性,以保障產品的安全為根本前提。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增強產品的通用性和互換性,產品的通用性越強,其使用范圍就越廣,使用效率越高,以利于減少資源的浪費。增強產品的安全性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以資源節約、節能減排、循環利用、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為著力點。科學合理利用資源03標準制定基本原則0405制定標準應當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標準的技術內容既要有一定先進性,又要具備可行性,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標準是貿易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能有效促進貿易發展,但利用不當也會阻礙貿易。要鼓勵正當的市場競爭,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市場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禁止限制市場競爭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標準的技術指標要統籌兼顧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不能一味追求經濟效益而忽視社會和生態效益。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06標準化軍民融合第二十三條國家推進標準化軍民融合和資源共享,提升軍民標準通用化水平,積極推動在國防和軍隊建設中采用先進適用的民用標準,并將先進適用的軍用標準轉化為民用標準。標準化軍民融合SED標準化是軍民融合的重要技術基礎。目前,民用標準和軍用標準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相互獨立,兩套標準自成體系。按照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的要求,標準化軍民融合涵蓋軍用與民用標準的融合、標準化技術組織的融合、標準檢測認證資源融合、標準制修訂工作機制的融合等。標準化軍民融合具體工作包括:推動軍隊將先進適用的民用標準轉化為軍用標準,軍隊無特殊技術要求、可直接采用民品的領域,軍隊不再單獨制定標準,改為直接采用民用標準;推動先進軍用標準轉化為民用標準,加速軍用成果的民用化和產業化,服務經濟建設主戰場;軍地雙方聯合攻關制定軍民通用標準,滿足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的需求;推動標準化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實現軍地相互支撐、互利互惠;優化完善標準化軍民融合相關機制,建立滿足軍民深度融合需求的標準化工作長效體制機制。標準編號第二十四條標準應當按照編號規則進行編號。標準的編號規則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標準編號為了便于標準的識別和管理,應當對標準進行編號。為了統一協調標準編號,避免重復沖突,造成標準實施過程中的混亂,法律授權標準的編號規則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編號規則,均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主體自行對標準進行編號,但都必須遵守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編號規則。3.標準化法之標準的實施智能建造國家級教學團隊強制性標準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條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強制性標準法律效力SED從事生產、銷售、進口、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的各項規定,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和服務禁止生產、銷售、進口和提供。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商以及服務的提供者要有強制性標準意識,違反強制性標準的,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出口產品和服務技術要求第二十六條出口產品、服務的技術要求,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出口產品和服務技術要求出口產品或服務需要符合進口國市場當地的法律法規和相應的技術要求,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可以約定對于產品或服務的技術要求。雙方可以約定采用國際標準、進口國標準、出口國標準、第三國標準等,還可以直接約定出口產品和服務的技術要求,并按合同約定執行。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第二十七條國家實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國家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建立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是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重要舉措。一是有利于放開搞活企業,保障企業主體地位,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二是有利于消除消費者與企業之間對產品質量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維護消費者知情權,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三是有利于政府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務和事中事后監管。四是有利于社會監督,能夠充分調動消費者、行業組織、技術機構等的積極性,促進形成全社會質量共治機制,提升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水平,推動市場秩序健康穩定發展。(1)自我聲明公開的目的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如果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企業應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和標準編號;如果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所執行的標準是本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企業除了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和標準編號,還應當公開企業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功能指標是指描述產品、服務功效,如空調具有調節空氣溫度的功能。性能指標是指產品、服務在一定條件下實現功能的程度,如空調的制冷量、耗電量。(2)自我聲明公開的內容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調整的對象是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所執行的標準,這類標準規定了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所應達到的各類技術指標和要求,是企業對其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硬承諾,應當公開并接受市場監督。1.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國家建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為企業開展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提供服務,鼓勵企業在國家統一的平臺開展自我聲明公開。企業已在產品包裝或者產品和服務的說明書上明示其執行的標準的,視為已履行自我聲明公開義務。(3)自我聲明公開的方式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提出的技術要求,不符合企業自我聲明公開標準提出的技術要求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4)自我聲明公開的效力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為宣傳推廣團體標準,促進團體標準實施,國家實行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社會團體應當公開其團體標準的名稱、編號等信息。團體標準涉及專利的,還應當公開標準涉及專利的信息。鼓勵社會團體公開其團體標準的全文或主要技術內容。鼓勵社會團體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自我聲明公開其團體標準信息。對團體標準的監督依據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進行。2.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標準化法》第三十九條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廢止相關標準;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社會團體、企業制定的標準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廢止相關標準,并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利用標準實施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第四十二條社會團體、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對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進行編號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相關標準編號,并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技術創新的標準化要求第二十八條企業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標準化要求。技術創新的標準化要求企業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要符合的標準化要求包括兩方面:(1)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尤其要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2)要在產品研發和技術改造過程中,按照本法規定的標準化要求修訂企業標準,并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貫徹落實。標準實施的統計分析報告和信息反饋、評估、復審制度第二十九條國家建立強制性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根據反饋和評估情況對其制定的標準進行復審。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經過復審,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技術進步的應當及時修訂或者廢止。標準實施的統計分析報告和信息反饋、評估、復審制度1.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建立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是對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監督管理的一種重要方式,通過對強制性標準進行跟蹤、信息收集、統計、反饋,提高強制性標準的適用性。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主要內容包括:(1)標準起草部門搜集標準實施中的問題,對企業和有關機構實施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跟蹤評價。(2)監督執法部門將標準的執法信息、標準的認證信息以及其他有關的實施信息反饋給標準起草部門。(3)起草部門應根據掌握的情況,編制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并與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信息共享。標準實施的統計分析報告和信息反饋、評估、復審制度2.標準的實施信息反饋、評估和標準復審機制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是指標準實施后,標準制定部門收集標準實施情況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并進行處理的過程。標準制定部門應建立方便快捷的信息收集渠道,主動收集信息。例如,在標準的前言中告知用戶向誰反饋信息,在互聯網網站上建立收集信息的平臺。標準用戶作為標準的直接使用者,對實施中發現的問題以及相關技術建議,可以隨時向標準制定部門反饋。標準制定部門應及時組織相關技術歸口單位對反饋的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并采取相應的工作措施。例如,對標準進行解釋、發布標準修改單、啟動標準修訂程序等。標準評估是指標準實施后,對標準的實施應用情況、標準對經濟社會活動所產生的影響進行測算、評價的過程。標準評估既可以針對一項標準,也可以針對一組標準。標準評估既可以對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等正面影響進行評價,也可以對負面影響進行評價。標準評估一般由標準制定部門組織開展,也可以由標準重大利益方(例如行業部門、行業協會、產業基地、標準化示范區等)組織。標準復審是指對標準的技術內容是否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所進行的重新審查。標準復審一般由制定標準的部門組織技術委員會開展。標準復審的結論分為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對于繼續有效的標準,向社會公布復審日期;對于需修訂的標準,重新立項開展技術內容的修訂;對于需廢止的標準,由制定標準的部門按照程序發布廢止公告。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標準評估標準復審標準之間重復交叉等問題的處理第三十條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標準實施信息反饋、評估、復審情況,對有關標準之間重復交叉或者不銜接配套的,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或者通過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機制處理。標準之間重復交叉等問題的處理SED對于標準實施信息反饋、評估、復審情況中反映出的標準之間重復交叉或者不銜接配套的問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包括對相關標準做出整合、修訂、廢止的決定,并由責任部門落實。如果通過上述途徑仍無法解決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機制解決。標準化試點示范、標準化宣傳以及推動標準作用發揮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標準化試點示范和宣傳工作,傳播標準化理念,推廣標準化經驗,推動全社會運用標準化方式組織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發揮標準對促進轉型升級、引領創新驅動的支撐作用。標準化試點示范、標準化宣傳以及推動標準作用發揮010203試點是為了探新路,示范是為了樹標桿。標準化試點示范是標準實施推廣的重要手段。試點示范通過典型經驗促進相關標準在各領域的普及與推廣,推動標準化工作在各行各業落地生根。標準化試點示范工作在促進生產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方面發揮了積極的引導、輻射和帶動作用。目前,全國各地已經開展了農業標準化示范區、服務業標準化試點、高新技術標準化示范區、循環經濟標準化試點、新型城鎮化標準化試點、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綜合標準化試點、農村綜合改革試點等十一類六千三百余個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有效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標準化試點示范標準化宣傳工作是標準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是要加強標準化理念宣傳。通過標準化基礎知識的宣傳,提高社會對標準化的關注度和認知度,讓標準化理念深入人心。二是要加強標準化方式方法的宣傳。通過宣傳運用標準化方式提升產業發展的成功經驗等,提高社會對標準化作用的認識。三是要加強標準文本的宣傳和解讀。標準的生命在于實施,標準有效實施才能切實推動社會經濟發展,因此要重視標準文本的宣傳和解讀,讓全社會了解標準、使用標準。標準化宣傳標準化是一種工具和手段,要把標準化融合運用到社會經濟發展的方方面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實施“標準化+”,鼓勵各行各業利用標準化的方式組織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發揮標準化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支撐和引領作用,如黨建標準化、精準扶貧標準化等。推動標準作用的發揮4.標準化法之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承擔智能建造國家級教學團隊企業產品、服務違反標準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十六條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企業產品、服務違反標準應當承擔民事責任1.產品和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0102《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因此,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應當認定為缺陷產品。因產品存在缺陷,可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要求賠償或者修理、退換。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產品的法律責任對于缺陷服務的認定,相關法律未作出明確定義,可以參照缺陷產品的規則予以適用,將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服務認定為缺陷服務。對于缺陷服務的法律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實踐中,因提供的服務的種類不同,會導致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服務的法律責任企業產品、服務違反標準應當承擔民事責任2.產品和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技術要求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0102購買者購買企業產品和服務的行為,屬于雙方訂立合同的行為。企業公開承諾的產品和服務的標準技術要求,屬于雙方約定的重要內容。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如果違反其所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企業公開承諾標準技術要求,主要是指企業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中所公開的標準內容,同時也包括企業在產品包裝或者產品和服務的說明書上明示的標準技術要求。這些技術要求,可以是企業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中所規定的內容,也可以是企業聲明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團體標準中所規定的內容。企業產品、服務違反標準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單位、個人主張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可以通過協商的形式處理,也可以向消費者協會等部門尋求調解,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3.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產品、服務違反強制性標準所應當承擔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第三十七條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產品、服務違反強制性標準所應當承擔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1.主要內容強制性標準是保底線的標準,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產品質量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對于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政責任已經做了規定,因此本條只做了銜接性規定,同時引入信用懲戒機制,新增了“記入信用記錄”“予以公示”兩項行政處理措施。產品、服務違反強制性標準所應當承擔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2.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查處0102《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屬于“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行為,可依據本條的規定進行處罰。《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進口或者出口屬于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進出口商品冒充合格進出口商品的,由商檢機構責令停止進口或者出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屬于“不合格”產品,可由商檢機構根據本條予以罰款。《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有關規定產品、服務違反強制性標準所應當承擔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0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或者服務,屬于“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務”,可依據本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產品、服務違反強制性標準所應當承擔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對于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將依法記入信用記錄,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示。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進、監督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組織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示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示工作。”對于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由負責查處的部門記入信用記錄并在企業信用公示系統或者其他系統公示,在其他系統公示違法信息的需要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3.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并予以公示產品、服務違反強制性標準所應當承擔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4.違反強制性標準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如果危害較大,應當依據《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在《刑法》中,有多個罪名直接涉及違反強制性標準,如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例如,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企業未依法履行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義務的法律責任第三十八條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企業未依法履行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義務的法律責任此種情況主要包括:企業執行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的,未公開標準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未公開標準編號和名稱以及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企業未公開其執行的標準企業未在公開渠道公開其執行的標準企業未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開所執行的標準,也未選擇在其他對外渠道公開其執行的標準。企業公開其執行的產品和服務標準是法定義務,有助于維護消費者知情權,也屬于發揮市場機制、推動質量提升的重要措施。1.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企業未依法履行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義務的法律責任2.企業未依法履行標準公開義務的法律責任企業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轄原則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由負責查處的部門將違法情況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違反標準制定基本原則處理方式第三十九條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廢止相關標準;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社會團體、企業制定的標準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廢止相關標準,并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利用標準實施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違反標準制定基本原則處理方式1.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不符合標準制定基本原則的法律責任承擔標準制定工作的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1)適用對象違反標準制定基本原則處理方式1.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不符合標準制定基本原則的法律責任1)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2)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2)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需要符合兩項基本原則違反標準制定基本原則處理方式1.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不符合標準制定基本原則的法律責任1)由標準制定部門自行及時改正或者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2)經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標準制定部門在限期內仍不改正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廢止相關標準。拒不改正屬于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由有關機關依照《公務員法》等法律的規定予以查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3)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違反標準制定基本原則處理方式2.社會團體、企業不符合標準制定基本原則的法律責任從事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制定的社會團體、企業。(1)適用對象違反標準制定基本原則處理方式2.社會團體、企業不符合標準制定基本原則的法律責任1)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2)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2)制定市場標準需要符合下列兩項基本要求違反標準制定基本原則處理方式2.社會團體、企業不符合標準制定基本原則的法律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轄原則,責令社會團體和企業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于拒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廢止相關標準,并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予以公示。(3)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違反標準制定基本原則處理方式(1)行政機關利用標準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屬于對標準的濫用,可能違反《反壟斷法》,構成行政壟斷行為。例如,《反壟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行政壟斷行為限制了商品的自由流通,破壞了統一的市場經濟法治秩序。對于該違法行為,《反壟斷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將有關改正情況書面報告上級機關和反壟斷執法機構。”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違反該規定的需要按照《反壟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3.利用各類標準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法律責任違反標準制定基本原則處理方式(2)市場主體利用標準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反《反壟斷法》法律規定的,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例如,《反壟斷法》第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五)聯合抵制交易;(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對于該壟斷行為,《反壟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的,可以處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違反該規定的需要按照《反壟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3.利用各類標準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法律責任標準制定部門拒不執行責令改正決定的法律責任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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