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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總則

1.0.1為加強城鄉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范市容環境衛生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

施工、運行管理,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及公眾權益、保護環境、集約利用資源,有

效發揮市容環境衛生工程項目的基本功能,實現城鄉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制定本

規范。

1.0.2市容環境衛生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的

清潔維護管理,必須遵守本規范。

1.0.3市容環境衛生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運行管理應遵循服務保障、

安全生產、保護環境的原則。

1.0.4本規范是市容環衛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運行管理等過程中技術

和管理的基本要求。當市容環衛工程項目采用的技術措施與本規范規定的措施不

一致或本規范無相關要求時,必須按功能和性能的要求進行合規性判定。

1

2基本規定

2.0.1城鄉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布局時應考慮周邊環境、交通人流、市政配套設施

的影響,并有利于污染控制和市容環衛作業。

2.0.2城鄉市容環境衛生設施設備配置應具備應對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社

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功能。

2.0.3建筑垃圾、農業廢物、工業廢物、醫療廢物、其他類別危險廢物嚴禁混入

生活垃圾收運系統。

2.0.4生活垃圾收運系統應按照該地區的垃圾量、垃圾收集點至處理設施的運距、

處理設施布局等合理確定。生活垃圾收運設施服務范圍、收運能力應與生活垃圾

量相匹配;收運設備應與相應的收運處理設施接口相匹配。

2.0.5收集站、轉運站、環境衛生停車場等環衛設施的設計建設和運營過程中必

須具備有效的環境保護措施。

2.0.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防洪、抗震等級應不低于所在區域設防的相應等級。

2.0.7環境衛生設施設備應有標識。重要的環境衛生設施設備及存在危險的設施

設備部件、運行維護場所等應有規范、清晰明顯的安全和警示標志標識。

2.0.8替代環境衛生設施未交付前,不應停止使用或拆除原環境衛生設施。

2.0.9城市應配置足夠的環境衛生車輛設備,并應配有專用停放場所。

2

3清掃保潔

3.0.1城鎮和村莊必須建立清掃保潔系統,保持公共場所清潔衛生。

3.0.2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區域應劃定清掃保潔等級,城市道路清掃保潔等級應按

表3.0.2執行。

表3.0.2城市道路清掃保潔等級

劃分條件清掃保潔級別

位于主要黨政機關、重要外事機構周邊道路;

位于大型商業、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旅游等公共場所周邊的道路;

位于重要交通場站、交通樞紐周邊的道路;一級

公共交通線路較多的道路;

城市主干路以及其它對城市市容有重大影響的道路;

位于次要黨政機關、一般外事機構周邊的道路;

位于中小型商業、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和交通場站等公共場所周邊的道路;

位于企事業單位和居住區周邊的道路;二級

有固定交通線路及交通場站的道路;

城市次干路及其周邊主要路段;

位于遠離黨政機關、外事機構、居住區、企事業單位和公共場所地區的道路;

人流量、車流量較少的路段;

三級

無排水管道、路緣石和人行道未硬化等簡陋的道路;

其它無法劃為一級、二級的道路。

注:城市人行天橋橋面、人行地下通道等道路附屬設施的清掃保潔等級應與所連接道路清掃保潔等級相同。

3.0.3城市道路清掃保潔作業應包括機械洗掃、機械掃路等,并應符合表3.0.3規

定:

表3.0.3城市道路清掃保潔作業規定

其他城市

道路等級特大、超大城市

年均降雨量500mm以上年均降雨量500mm以下

機動車道機械洗掃不應小于機動車道機械吸塵不應

機動車道機械洗掃不應小于2次/

1次/周,機械掃路不應小于小于2次/周,機械掃路不

周,機械掃路不應小于1次/d;廢

1次/d;廢物箱清洗不應小于應小于1次/d;廢物箱清

一級道路物箱清洗不應小于1次/d、清掏不

1次/d、清掏不應小于1次/d;洗不應小于2次/周、清掏

應小于2次/d;人工保潔時間不應

人工保潔時間不應小于不應小于1次/d;人工保

小于12h/d。

12h/d。潔時間不應小于12h/d。

機動車道機械洗掃不應小于

機動車道機械洗掃不應小于1次/機動車道機械吸塵不應

0.5次/周,機械掃路不應小

周,機械掃路不應小于1次/d;廢小于1次/周,機械掃路不

于1次/d;廢物箱清洗不應

二級道路物箱清洗不應小于2次/周、清掏應小于1次/d;廢物箱清

小于2次/周、清掏不應小于

不應小于2次/d;人工保潔時間不掏不應小于1次/d;人工

1次/d;人工保潔時間不應小

應小于12h/d。保潔時間不應小于8h/d。

于8h/d。

機動車道機械洗掃不應小于次廢物箱清洗不應小于1次/廢物箱清掏不應小于1次

三級道路0.5

/周,機械掃路不應小于1次/d;周、清掏不應小于1次/d。/d。

3

廢物箱清洗不應小于1次/周、清

掏不應小于1次/d;人工保潔時間

不應小于8h/d。

注:1、按照《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國發2014第51號文件),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

1000萬以下的城市為特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的城市為超大城市。

2、年均降雨量500mm以下但緊鄰重要河流的不缺水城市不受年均降雨量因素限制。

3、清洗/灑水作業模式應按照不同氣候條件調整,當氣溫低于4℃時,應停止洗掃作業或采用防凍措施;

當臺風、大雪、大雨等不適宜清洗的氣候條件下,應停止機械清掃。

3.0.4鎮區道路清掃保潔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鎮區道路應每日至少清掃1次并定時保潔。

2每班清掃作業應清除廢物箱內及收集點處垃圾,并定時對廢物箱及收集點

清潔。

3清掃時應對人行道、車行道及周邊綠化、樹穴及周邊、下水井口等進行全

面清掃,應與門前責任區無縫對接。

3.0.5村莊清掃保潔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村級道路清掃頻次應按垃圾清運頻次確定。

2養殖圈、戶廁或公廁應由保潔員定期清掏,未設收集或儲存坑的廁所糞便

不應裸露在外。

3.0.6道路清掃保潔過程中不應造成揚塵污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械清掃作業時,車速不應大于8km/h;機械化保潔作業時,車速不應大

于15km/h。

2機械掃路時,掃路車不應吸口不落地空跑,應沿兩側側石平行作業。

3機械洗掃時,柏油路面的污水回收率不應低于45%;水泥路面的污水回收

率不應低于55%。

4日間機械清掃保潔維護時間應避開城鎮道路交通高峰時間。

3.0.7機械清掃保潔車輛應根據清掃保潔作業模式選定,清掃保潔車輛數不應低

于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3.0.8水域保潔應做到安全、環保、文明和高效,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打撈清除的漂浮廢棄物應納入當地垃圾收運系統。

4

2在臺風、雷暴雨、洪水、大霧、寒潮、高溫等災害性氣候以及大潮汛期間,

應暫停作業。

3發現有淹病死動物并有疑似染疫或疑似危險物品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

告。

3.0.9當水面打撈的垃圾通過水域垃圾上岸點駁運時,水域垃圾上岸點應配備垃

圾收集容器及濾水設施,應有專人管理,負責日常保潔和維護。

3.0.10當水域保潔設置水域保潔管理站時,應按河道分段設置,至少每16km河

道長度設置一座。水域保潔管理站應有滿足水域保潔打撈垃圾上岸轉運、保潔及

監察船舶停靠、水域保潔監管辦公及保潔工人休息等功能的岸線和陸上用地。水

域保潔管理站使用岸線每處不應小于50m。

3.0.11除雪作業程序應根據道路的重要程度、交通流量、地理位置確定,并應根

據降雪量、環境溫度和路面條件選擇專用除雪設備。

3.0.12除雪設備應根據除雪作業的總面積、除雪設備的作業能力、限定的完成時

間、有效作業時間等確定,除雪設備數量不應低于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3.0.13融雪劑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下雪前在引橋、立交橋等有坡度的道路上預施撒(灑)融雪劑時,施撒(灑)

量應不大于10g/m2。

2融雪劑種類應根據環境溫度、積雪選擇,并應控制融雪劑的施撒(灑)量。

3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設施,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不應使用氯鹽類融雪劑。

4使用融雪劑的區域應將綠地、綠化帶等隔離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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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垃圾收集設施

4.1一般規定

4.1.1垃圾應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綠化垃圾、糞便等分類清運,收運設施設

備應滿足分類清運要求。

4.1.2當易腐垃圾實施分類收集時,應滿足“日產日清”的要求。

4.1.3餐飲垃圾應單獨收集運輸,不應排入雨污水管道、河道;大件垃圾應按當

地環衛部門要求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農村生活垃圾中的灰土類應就近填埋處

置。

4.1.4城市新建居住小區應設置固定的建設裝修垃圾收集點。

4.1.5生活垃圾應定點投放、收集。城鄉必須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垃圾收集

設施的規模應滿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產生的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要求。

4.1.6收集設施、收集運輸設備類型應與收集方式匹配。

1實施垃圾分類收集的城鄉,配置的收集設施應滿足分類存儲、分類收運、

簡單分揀的要求。

2城市應配置環衛專用車輛,鎮區應淘汰農用車、拖拉機等非環衛專用車輛。

4.1.7生活垃圾收集點(垃圾桶/箱、垃圾房/屋、垃圾池、袋裝垃圾投放點)、站

的位置應固定,并應方便居民投放垃圾、方便收集人員和車輛的操作,并不應得

影響道路交通、消防通道和盲道的通行及市容市貌。

4.1.8垃圾收集運輸設備應密閉,收集運輸垃圾過程中不應灑漏。

4.2生活垃圾收集點

4.2.1交通客運設施、文體設施、步行街、廣場、旅游景點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場

所應設置廢物箱。

4.2.2生活垃圾垃圾收集點服務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城市居住小區生活垃圾收集點服務半徑不應大于70m;鎮區居住小區生活

6

垃圾收集點服務半徑不應大于100m。

2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點應設置在垃圾收集車易于作業的區域。

3每個自然村和新農村的農戶集中點應至少設置1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點,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點應設置在村口或垃圾收集車易于作業的區域。

4單位等應根據生活垃圾量在合適的位置至少設置1處生活垃圾收集點,且

不應設置在單位外部。

4.2.3城鎮生活垃圾房/屋的地面應硬化處理;給排水條件滿足時,應具備上下水

設施。分類生活垃圾房/屋占地面積不應小于10m2。

4.2.4城鎮廢物箱、垃圾桶/箱等收集設施應密封、防雨、防火、耐腐蝕;垃圾桶

應采用標準規格。農村居民住宅單獨收集點的垃圾桶應滿足桶體密封、加蓋的要

求。

4.2.5各類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容量應按其服務人口的數量、生活垃圾分類的種

類、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清運周期計算。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總容納量應滿足使

用需要,生活垃圾不應超出收集容器的上口平面,生活垃圾日排放量及生活垃圾

容器設置數量不應低于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

4.2.6采用機動車輛收集時,機動收集車輛配置數量不應低于本規范附錄B的規

定。

4.3生活垃圾收集站

4.3.1成片區域采用收集站模式時,生活垃圾收集站設置數量不應少于1座/km2。

4.3.2生活垃圾收集站設計規模和作業能力應滿足服務區域內生活垃圾收集的要

求。

4.3.3生活垃圾收集站與相鄰居民建筑間隔不應小于6m。

4.3.4城鎮生活垃圾收集站應具備給排水設施;地面和墻壁應由不透水和防腐材

料制成或涂有這種材料的涂層。

4.3.5生活垃圾收集站受料裝置應具備良好的防止揚塵、遺灑、臭味擴散等性能。

4.3.6生活垃圾收集箱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后門應配備鎖緊裝置。

7

2收集箱的密封性應保證裝載后不產生垃圾及污水滲漏;收集箱密封條設計

使用壽命不應少于8個月。

3收集箱應采用高強度鋼板,耐磨、耐腐蝕性好,不易變形,表面應采用防

腐處理。

4收集箱焊接應無漏焊、裂紋、夾渣、氣孔、咬邊、飛濺等焊接缺陷。

4.3.7壓縮式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壓縮機關鍵部件應采取耐磨、防腐等處理工藝。

4.3.8提升裝置的提升能力應滿足收集箱滿載后的荷載要求。

4.3.9生活垃圾收集站應具備通風、除塵、除臭、隔聲、污水收集及排放等環境

保護措施,并應設置消毒、殺蟲、滅鼠等裝置。

4.3.10生活垃圾收集站應設置收運機動車進出通道,通道應符合進站車輛最大寬

度及荷載要求,便于安排垃圾收集和運輸線路。

4.3.11壓縮式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壓縮機、提升裝置等應有自動安全保護措施。

1壓縮機應有垃圾滿載提示裝置;運動部件應設有安全防護罩和明顯標志;

電氣系統應為防水設計,配備緊急停機控制器。

2提升裝置應有安全保護裝置;應具備限速、減速功能。

4.3.12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機械設備的工作能力應按日有效運行時間和高峰時段垃

圾量確定,并應與收集站工藝單元設計規模相匹配。

4.3.13生活垃圾收集站配套運輸車輛數不應低于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裝載容器

與運輸車輛分離的收集單元,裝載容器數量不應低于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

4.3.14在生活垃圾收集站相應位置應設置交通指示、煙火管制指示等安全標志。

4.3.15生活垃圾收集站機械設備的旋轉件、啟閉裝置等處應設置防護罩或警示標

志。

4.3.16操作人員應隨機檢查進站垃圾成分,嚴禁危險廢物、易燃易爆等違禁物進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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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垃圾轉運站

5.1一般規定

5.1.1垃圾轉運站應滿足分類轉運要求。

5.1.2垃圾轉運站布局應按垃圾產生分布、處理設施布局、垃圾收運模式等確定。

5.1.3生活垃圾轉運站設計規模的確定應滿足服務區域在服務年限范圍內的垃圾

增長需求,并應考慮垃圾收運的季節波動性。生活垃圾轉運站設計規模不應低于

本規范附錄C的規定。

5.1.4垃圾轉運站選址應根據服務區域、服務人口、轉運能力、轉運模式、運輸

距離、污染控制、配套條件等因素,設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運線路的地點,并

應具備保障垃圾轉運站正常工作的供水、供電、污水排放、通訊等條件。

5.1.5生活垃圾轉運站主要用地指標、與相鄰建筑間距應根據日轉運量確定,并

應符合表5.1.5的規定。

表5.1.5生活垃圾轉運站主要用地指標

與站外相鄰居民建筑間距

類型設計轉運量(t/d)用地面積(m2)

(m)

Ⅰ類≥1000,≤3000≥15000,≤30000≥30

大型

Ⅱ類≥450,<1000≥10000,<15000≥20

中型Ⅲ類≥150,<450≥4000,<10000≥15

Ⅳ類≥50,<150≥1000,<4000≥10

小型

Ⅴ類<50≥500,<10000≥8

注:1表內用地不含區域性專用停車場、專用加油站和垃圾分類、資源回收、環保教育展示等其他功能

用地。

2與站外相鄰建筑間隔自主體設施外墻與相鄰建筑物外墻的直線距離;附建式可不作此要求。

3Ⅰ類、Ⅱ類、Ⅲ類和Ⅳ類轉運站用地面積上、下限分別對應設計轉運量上、下限,中間規模用地

面積采用內插法確定。

4對于臨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生活垃圾轉運碼頭,其陸上轉運站用地指標可適當上浮。

5鄉鎮建設的小型(Ⅳ、Ⅴ類)轉運站,用地面積可上浮10~20%。

6超過3000t/d的超大型轉運站,其超出規模部分用地面積按6m2/t~10m2/t計。

5.1.6垃圾轉運站的總平面布置應工藝合理、布置緊湊、交通順暢,便于轉運作

業;應符合安全、環保、衛生等要求;車輛出入口應設置在站區遠離周邊主要環

境保護目標的一端;并應設置圍墻。

5.1.7大型垃圾轉運站應將人、車輛出入口分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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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垃圾轉運站站內布置應在運輸通道設置、場地預留等方面考慮設備故障、

車輛擁堵等突發事件時的應急處置需求。

5.1.9大中型垃圾轉運站運行中應定期進行環境監測和環境影響分析。大氣監測

頻率每季度不應小于1次,監測點不應小于4個;站內污水排水口處設排水取樣

點,監測頻率每季度不應小于1次。

5.1.10生活轉運站火災危險性類別應屬丁類,滅火器配置應按輕危險級考慮;具

有分類收集及預處理功能綜合型轉運站的可回收物儲存間(室),火災危險性類別

應為丙類,滅火器配置應按中危險級考慮。

5.2主體設施設備

5.2.1垃圾轉運工藝應根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要求及當地特點確定。垃圾

轉運工藝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垃圾物流轉移應順暢。

2垃圾應減少裸露時間。

3應提高設備工作效率,降低能耗及降低作業安全衛生風險,減輕環衛工人

勞動作業強度。

5.2.2垃圾中轉作業單元的數量應根據日有效運行時間和高峰期垃圾轉運量確定,

備用系數不應小于20%;除V類小型轉運站外,垃圾轉運站的中轉作業單元數

不應小于2個。只有1個轉運單元的小型轉運站必須考慮該轉運單元出現故障時

的應急措施。

5.2.3垃圾轉運站機械設備的工作能力應根據日有效運行時間和高峰期垃圾量等

因素與轉運站及轉運單元的設計規模(t/d)相匹配,備用系數不低于20%。

5.2.4垃圾轉運站應配備壓縮設備,將裝載容器填滿垃圾并壓實;壓實程度應根

據垃圾處理、處置等后續環節的要求和物料性狀確定。

5.2.5垃圾轉運站的建筑結構形式應滿足垃圾轉運工藝及配套設備的安裝、拆換

與維護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應建設露天垃圾轉運站,確保收集車卸料及轉運作業在室內進行。

2轉運站卸料、裝料工位應滿足車輛回轉要求。

3轉運車間空間與面積均應滿足車輛傾卸作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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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垃圾轉運車間應安裝便于啟閉的卷簾閘門,設置非敞開式通風口。

5.3配套設施設備

5.3.1垃圾轉運站相應配套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垃圾轉運站應配備監控設備;大中型轉運站應配備閉路監視系統、交通信

號系統及電話/對講系統等現場控制系統。

2大、中型垃圾轉運站應設置垃圾稱重計量裝置,運輸車輛進站處或計量設

施處應設置車號自動識別系統;并應設置進站垃圾運輸車停車抽樣檢查區。

3大、中型垃圾轉運站應設置洗車裝置,小型轉運站應配備小型車輛及容器

的沖洗設備。

4大中型垃圾轉運站應設置轉運車輛停車場地。

5垃圾卸料、轉運作業區應設置車輛作業指示標牌和安全警示標志。

6垃圾卸料工位應設置倒車限位裝置及報警裝置。

7應采取設置風罩、柵網、風管等可靠措施控制二次污染。

5.3.2垃圾轉運站排水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站內應雨污分流。

2站內應場地平整,不滯留漬水;并應設置污水導排溝(管)。

3應設置積污坑或沉沙井等設施。積污坑或沉沙井的形式和容量應與工藝要

求相匹配。

4應采取有效的污水處理或排放措施。

5.3.3轉運車間地面和內墻面1.5m以下應做防腐處理,且應便于清洗。

5.3.4電源開關及插座應設置在離地面1.5m以上,電源開關及插座應防水。

5.3.5垃圾轉運站站內道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滿足站內各功能區最大規格的垃圾運輸車輛的荷載和通行要求。

2站內主要通道寬度不應小于4m,大型垃圾轉運站站內主要通道寬度應適

當加大。路面宜采用混凝土。

3進站道路的設計應與站外市政道路協調。

5.3.6大中型垃圾轉運站應設置雙回路電源或配備備用發電機。

11

5.3.7垃圾轉運車應與垃圾轉運集裝箱相匹配,應滿足沿途道路通行條件及后續

處理設施與卸料場地要求。轉運站運輸車數量不應低于本規范附錄C的規定。

5.3.8垃圾轉運集裝箱應保證裝卸料順暢,關閉嚴實、密封可靠;應采用耐腐蝕

材料制作,并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垃圾轉運集裝箱的數量應滿足垃圾運轉

要求,且備用系數不應低于20%。

5.3.9垃圾轉運站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垃圾轉運站主體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

工、同時投入使用。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垃圾轉運站應設置通風、除塵、除臭、隔聲等環境保護設施;并設置消毒、

殺蟲設施及裝置。

2大、中型垃圾轉運站應設置獨立抽排風/除臭系統。

3卸料時,必須同時啟動通風、除塵、除臭系統;中轉作業過程中垃圾不應

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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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戶外廣告、招牌和景觀照明

6.1一般規定

6.1.1戶外廣告、招牌及景觀照明設施設置應安全、美觀、整潔,應與區域環境

相協調,應注重晝夜景觀效果,不得損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輪廓線的重要特征,

不得破壞被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不得影響被依附載體的使用功能,不得影響建

(構)筑物安全,不得影響消防通道。

6.1.2附著于建(構)筑物的戶外廣告、招牌及景觀照明設施應具備相應電氣防

火措施。

6.1.3戶外廣告、招牌及景觀照明設施應具有防雷措施,接地系統應形成等電位

聯結。

6.1.4戶外廣告、招牌及景觀照明設施應采用TN-S制接地保護系統,并可靠接地。

安裝在人員可觸及地方的照明裝置的配電線路中應設置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沿街

(或道路)設置的用電及照明設施應采用TN-S制+TT制重復接地保護系統。

6.1.5戶外廣告、招牌及景觀照明的電氣設施應采用防塵、防水型,戶外燈箱、

內置光源的字體、燈箱式戶外招牌的外殼,以及室外安裝的照明配電箱與控制箱

等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

6.1.6戶外廣告、招牌及景觀照明設施的鋼結構構件表面的防腐措施應滿足耐腐、

耐候性的要求。

6.1.7戶外廣告、招牌及景觀照明設施設置必須采取保證其結構和電氣設施的安

全、可靠的有效措施,并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維護保養和更新。在大風、暴雨、

暴雪、潮汛等惡劣季節性天氣來臨前,應進行安全檢查。

6.2戶外廣告及招牌

6.2.1戶外廣告設施嚴禁在下列位置設置:

1交通信號設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標志牌、交通執勤崗設施、道路隔離欄、

人行天橋護欄、高架軌道隔音窗(隔音墻)、道路及橋梁防撞墻與隔音窗(隔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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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

2國家機關、文化教育場所、文物保護單位、名勝風景點及其建筑控制地帶。

3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和設施安全的位置。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

6.2.2招牌設施嚴禁在下列位置設置:

1交通信號設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標志牌、交通執勤崗設施、道路隔離欄、

人行天橋護欄、高架軌道隔音窗(隔音墻)、道路及橋梁防撞墻與隔音窗(隔音

墻)。

2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和設施安全的位置。

6.2.3戶外廣告及招牌設施設置不應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

志的使用;不應妨礙生產和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不應利用行道

樹或損毀綠地。

6.2.4車身上設置的戶外廣告,不得影響交通安全。車頭、車尾部(含前后風擋

玻璃內外)及車身兩側車窗嚴禁設置戶外廣告。

6.2.5戶外廣告或招牌設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下緣距車行道路面凈空高度

不應小于4.5m,距人行道路面凈空高度不應小于2.5m。

6.2.6大型高立柱戶外廣告設施不得設置在隧道體及隧道兩端下沉地段兩側,不

得設置在橋梁體(含主橋、引橋和匝道)上。

6.2.7戶外廣告及招牌的噴繪材料不應采用易燃材料。位于步行街、廣場、商場、

大型文體設施、車站、機場等人員聚集密度高的公共建筑或公共場所設置的戶外

廣告及招牌的噴繪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

6.2.8戶外廣告及招牌的結構構件承載力設計值應采用極限狀態設計表達式計算,

設計使用年限為20年的,結構構件重要性系數γ0不應小于1.1;設計使用年限

為10年的,γ0不應小于1.0。

6.2.9在風荷載(標準值)作用下,戶外廣告及招牌設施結構的變形值應符合下

列規定:

14

1金屬結構的變形容許值應符合表6.2.11-1的規定。

表6.2.11-1戶外廣告及招牌設施金屬結構的變形容許值

序號形式項目容許值

頂點水平位移≤H/100

1落地式結構

橫梁撓度值≤L/150

≤H/150(H≤22m時)

2大型高立柱結構頂點水平位移值

≤H/180(H≥22m時)

3墻面式結構懸臂梁撓度值≤L/150

立柱頂點水平位移≤H/100

4屋頂式結構

橫梁撓度值≤L/150

注:H為頂點離地面(屋面)高度;L為橫梁(懸臂梁)跨度(長度)。

2LED顯示屏金屬結構的變形容許值應符合表6.2.11-2的規定。

表6.2.11-2LED顯示屏金屬結構的變形容許值

序號形式/構件名稱項目容許值

1屋頂及落地設置的頂點水平位移≤H/300

2安裝屏桿撓度值≤L/300(兩支承點L≤3m時)

3水平抗風桁架或梁撓度值≤L/250(兩受力點L≤3m時)

4垂直抗風桁架或柱撓度值≤L/300(兩受力點≤5m時)

5橫桿、縱桿、豎桿、斜桿撓度值≤L/200

注:H為頂點離屋面(地面)高度。

6.2.10戶外廣告或招牌設施采用金屬結構的,應對結構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進

行校核計算。

6.2.11依附于建(構)筑物的戶外廣告或招牌設施的支座應與建(構)筑物的梁、

柱連接,并應直接承擔戶外廣告或招牌設施傳遞的荷載。依附于墻面支座的連接

應按正常內力的2.0倍驗算支座安全性。

6.2.12磚木結構建筑及歷史保護建筑不應設置鋼結構的箱體式招牌。

6.3景觀照明

6.3.1景觀照明造型和燈光照明效果不得與道路交通、機場、鐵路等特殊用途信

號燈相同或相似。

6.3.2居住區和步行區的夜景照明設施應避免對行人和非機動車人造成眩光。夜

景照明燈具的眩光限制值應符合表7.3.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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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3.2居住區和步行區夜景照明燈具的眩光限制值

安裝高度(m)L與A0.5的乘積

H≤4.5LA0.5≤4000

4.5<H≤6LA0.5≤5500

H>6LA0.5≤7000

注:1.L為燈具在與向下垂線成85°和90°方向間的最大平均亮度(cd/㎡);

2.A為燈具在與向下垂線成90°方向的所有出光面積(㎡)。

6.3.3電子顯示屏的頻閃限定值應符合以下規定:

1頻率低于9Hz時,不可覺察波動深度限值為0.288%。

2頻率為9Hz-3120Hz時,不可覺察波動深度限值為:頻率×0.032%。

6.3.4激光作為景觀裝飾照明時,應預留激光光束的瞄準范圍,控制光束活動方

向處在規定的空間,不應落到人眼所處范圍內。

16

附錄A

A.0.1機械化清掃保潔車輛數應按下式計算:

(A.0.1)

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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