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篇一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城市總體規劃是指導城市發展的重要藍圖,對于城市的未來發展方向、空間布局、土地利用、環境保護等方面具有全局性和戰略性的指導作用。為了規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工作,確保規劃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實施性,特制定本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與依據本辦法旨在規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序,確保規劃過程的公開、公正、透明,提高規劃的質量和效率,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全國范圍內所有城市的總體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第三條定義城市總體規劃是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是指導和調控城市發展建設的重要手段。第四條原則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科學性原則。規劃編制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充分考慮城市自然環境、社會經濟條件和歷史文化特征。(二)民主性原則。規劃編制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三)協調性原則。規劃編制應當協調好城市發展與經濟、社會、環境之間的關系,確保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其他相關規劃相銜接。(四)可操作性原則。規劃編制應當具有較強的可實施性,為城市建設和管理提供明確的指導和依據。第二章編制程序第五條啟動與準備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要求,組織啟動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編制前應當進行深入的現狀調查和分析,收集整理相關資料。第六條編制組織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規劃編制的組織領導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規劃編制的日常工作。第七條公眾參與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網絡征求意見等形式,確保公眾的參與度。第八條專家論證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會,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對規劃方案進行論證和評估。第九條方案編制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根據收集的資料、公眾意見和專家論證意見,編制規劃方案。方案應當包括規劃背景、指導思想、規劃目標、規劃內容、實施措施等。第十條審查與修改規劃方案編制完成后,應當提交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工作領導小組審查。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和完善。第十一條公示與反饋修改后的規劃方案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0天。公示期間,應當收集并處理公眾的反饋意見。第十二條審批與發布城市總體規劃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依法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上級人民政府審批通過后,由城市人民政府發布實施。第三章審批程序第十三條上報材料城市總體規劃上報審批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城市總體規劃文本;(二)城市總體規劃圖件;(三)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說明;(四)公眾參與和專家論證的相關資料;(五)其他相關材料。第十四條審查要求上級人民政府在審查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重點審查規劃的科學性、協調性、可行性和公眾參與情況。第十五條審批期限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城市總體規劃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審查和審批工作。第十六條審批決定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城市總體規劃后,應當及時向城市人民政府反饋審批意見。第四章實施與監督第十七條實施計劃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制定實施計劃,明確規劃實施的目標、步驟和措施。第十八條監督檢查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規劃的有效實施。第十九條評估與調整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對規劃進行調整和修改。第二十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和審批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第二十一條附則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城市人民政府。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篇二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城市總體規劃是指導城市建設和發展的藍圖,對于城市的未來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為了確保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工作能夠科學、民主、公開地進行,特制定本辦法。一、規劃編制1.規劃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同時結合城市的實際情況和特點,確保規劃的合法性和適用性。2.公眾參與: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通過座談會、聽證會、網絡平臺等多種方式,讓市民參與到規劃的制定中來,提高規劃的民主性和可接受性。3.專家論證:在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對規劃方案進行論證,聽取專家的意見和建議,確保規劃的專業性和科學性。4.部門協調:規劃編制應當充分考慮相關部門的意見,如交通、環保、文化等,確保規劃的協調性和可操作性。5.規劃草案: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根據上述意見和反饋,形成規劃草案,并提交規劃委員會審議。二、規劃審議1.規劃委員會:設立城市總體規劃審議委員會,由政府代表、專家、公眾代表等組成,負責對規劃草案進行審議。2.審議程序:規劃委員會應當召開公開會議,對規劃草案進行充分討論和審議,并形成審議意見。3.修改完善: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根據審議意見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最終的規劃方案。三、規劃審批1.政府審批:規劃方案應當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由政府作出最終的審批決定。2.審批條件:政府在審批時應當考慮規劃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確保規劃能夠指導城市健康可持續發展。3.審批時限:政府應當自收到規劃方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90個工作日。4.審批公開:審批過程應當公開透明,接受公眾監督,確保審批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四、規劃公布1.公布內容: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和說明等。2.公布方式: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規劃展覽等多種方式進行公布,確保公眾的知情權。3.社會監督:公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反規劃的行為,可以向規劃主管部門舉報。五、規劃調整1.調整條件: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在實施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當根據原審批程序重新進行編制和審批。2.調整程序:調整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由規劃編制單位提出申請,按照規劃編制、審議、審批和公布的程序進行。3.公眾參與:調整規劃時,應當重新進行公眾參與,確保市民的意見和建議得到充分考慮。六、法律責任1.違規處罰: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建設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2.責任追究:在規劃編制、審議、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應當依法追究責任。七、實施與監督1.實施主體: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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