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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與處置技術規范通則本文件規定了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與處置的入廠分析、貯存、物化處理、綜合利用、焚燒、填埋和運行管理的技術要求。本文件適用于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與處置單位全過程的污染控制,可用于指導綜合利用與處置單位工程建設以及設施運行管理工作;產廢單位自建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與處置設施參照本文件執行;有特定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與處置專用標準的,同時執行專用標準。本文件不適用于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8484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T32326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技術評價導則GB37822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HJ/T20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HJ/T176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HJ1091-2020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危險廢物hazardouswaste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2[來源:GB18484-2020,3.1]3.2綜合利用integratedutilization從危險廢物(3.1)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主要包括濕法回收、火法熔煉、精餾提取等措施。3.3處置disposal將危險廢物(3.1)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危險廢物數量、縮小危險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危險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主要包括焚燒、填埋等措施。3.4物化處理physicochemicaltreatment通過物理化學方法減少或消除危險廢物(3.1)的危險屬性,或改變危險廢物形態的過程,主要包括中和、絮凝沉淀、氧化/還原、蒸發結晶等措施。3.5焚燒incineration危險廢物(3.1)在高溫條件下發生燃燒等反應,實現無害化和減量化的過程。[來源:GB18484-2020,3.2]3.6焚燒設施incinerationfacilities以焚燒方式處置危險廢物(3.1),達到減少數量、縮小體積、消除其危險特性目的的裝置,包括進料裝置、焚燒爐、煙氣凈化裝置和控制系統等。[來源:GB18484-2020,3.3]3.7綜合利用產物integratedutilizationproducts危險廢物綜合利用(3.2)產生的可用作原材料或者替代燃料且不按危險廢物管理的產物。3.8危險廢物填埋場hazardouswastelandfill處置危險廢物(3.1)的一種陸地處置設施,它由若干個處置單元和構筑物組成,主要包括接收與貯存設施、分析與鑒別系統、預處理設施、填埋處置設施(其中包括:防滲系統、滲濾液收集和導排系統)、封場覆蓋系統、滲濾液和廢水處理系統、環境監測系統、應急設施及其他公用工程和配套設施。本文件所指的填埋場均指危險廢物填埋場。[來源:GB18598-2019,3.2]3.9柔性填埋場flexiblelandfill采用雙人工復合襯層作為防滲層的填埋處置設施。[來源:GB18598-2019,3.4]33.10剛性填埋場concretelandfill采用鋼筋混凝土作為防滲阻隔結構的填埋處置設施,其構成見GB18598附錄A圖A.1。[來源:GB18598-2019,3.5]3.11再生回用closed-looprecycling將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產物(3.7)返回原企業再次回用的過程。3.12定向利用directionalutilization將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產物(3.7)作為另外一家單位環境治理或工業產品生產的替代原料進行使用的過程。4總體要求4.1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與處置過程應采用二次污染少、環境風險低、自動化程度高的技術及裝備。4.2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與處置各環節應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減少污染物的無組織排放,妥善處置產生的廢物并做好臺賬記錄。4.3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與處置過程產生的各種污染物的排放應滿足國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與排污許可要求。4.4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與處置應遵循環境風險可控的原則,保證綜合利用與處置全過程環境及人體健康風險可接受。4.5危險廢物綜合利用應滿足應用場景的技術要求,綜合利用產物的生產和使用不應導致質量和安全5入廠分析5.1應結合擬接收危險廢物特性和采用的綜合利用與處置工藝確定危險廢物入廠接收標準。5.2危險廢物的包裝及運輸應符合HJ2025的相關要求,危險廢物入廠、綜合利用與處置過程的采樣應符合HJ/T20的有關規定。5.3應設置化驗室,并根據制定的危險廢物入廠接收標準及經營規模、進料條件等因素配備相應化驗人員和檢測能力:a)集中焚燒設施至少應配備Cr、Zn、Hg、Cu、Pb、Ni、Cd、As等重金屬及F、Cl、Br、I、S、pH、氰化物、閃點、熱值、熱灼減率等項目的檢測能力;b)填埋設施至少應配備Cr、Zn、Hg、Cu、Pb、Ni、Cd、As、Be、Ba等重金屬及無機氟化物、pH、氰化物、有機質含量、水溶性鹽總量等項目的檢測能力。5.4應根據危險廢物特性,合理制定檢測方案,明確檢測因子、方法及頻次,并按照“一廠一檔”方式建立危險廢物電子數據庫,數據保存10年以上。6貯存6.1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建設和管理應符合GB18597的相關要求,符合危險品管理性質的危險廢物應按照國家危險品管理要求進行貯存管理。46.2涉反應性、易燃性等高危險性廢物應縮短貯存周期,并保證對其包裝完整性、表面溫度等狀況進行巡查的便利性,巡查次數不少于每班2次,貯存過程若出現發熱、脹桶等異?,F象應立即按應急預案妥善處置,巡查及處置記錄應保存10年以上。6.3含揮發性有機物或揮發毒性物質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配備廢氣收集及處理系統,并符合GB37822和DB32/4041的相關要求。7物化處理7.1處理過程中氧化劑、還原劑的使用應符合HJ1091-2020中5.8的相關要求。7.2中和工藝裝置和管路應根據物料特性和反應條件選擇防腐蝕、耐溫、抗壓材料,并安裝液位、pH值和溫度在線監控系統。7.3絮凝沉淀工藝裝置應設置pH值自動控制儀、濁度儀、氧化還原電位測定儀等設備,與加藥計量泵耦合并定期校準,原則上不得人工投料。7.4氧化、還原工藝裝置應根據待處理危險廢物特性設定針對性的粒度、固液比、pH值、反應時間、氧化還原電位等工藝參數,并進行有效控制。7.5蒸發結晶系統應根據物料特性選擇防腐蝕材料和蒸發形式,并做好出鹽區域的防風、防雨、防滲措施。8綜合利用8.1一般要求8.1.1危險廢物綜合利用應符合GB34330和HJ1091的相關要求,保證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全過程的環境風險可控。8.1.2綜合利用工程應由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生產及輔助車間的設計應滿足企業綜合利用工藝技術要求。8.2綜合利用產物要求8.2.1應建立綜合利用產物的生產臺賬記錄制度,內容包括綜合利用產物生產時間、名稱、數量、流向(使用單位及用途)等,并進行月度和年度匯總。8.2.2綜合利用產物不得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使用,也不得用作與人體直接接觸產品的替代原輔料,或流向飲用水、食品、藥品、養殖及種植等相關行業。滿足國家專用標準和國家、地方許可的除外。8.2.3作為產品管理的綜合利用產物,應符合GB34330中要求的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產品質量標準,與國家相關污染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包括該產物生產過程中排放到環境中的特征污染物含量標準和該產物中特征污染物的含量標準。當沒有國家污染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時,可參照地方污染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執行。8.2.4不滿足8.2.3規定的綜合利用產物應根據其使用途徑,采取以下分級管控措施:a)采用“再生回用”或“定向利用”的方式時,可在滿足相關管理部門要求的前提下,直接提供給使用其作為替代原輔料進行工業生產或污染治理的單位;b)在不采用“再生回用”或“定向利用”的方式時,應按HJ1091的相關要求開展環境風險定性及定量評價,在環境風險可接受前提下確定綜合利用產物的使用行業及用途。有特定危險廢物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的,可按特定標準或技術規范執行。58.2.5應按照HJ1091-2020中8.1規定的監測要求及頻次,定期對綜合利用產物中的特征污染物或有害成分進行采樣監測。8.2.6綜合利用產物進入市場流通前,應標有符合附錄A的綜合利用標志,使用說明書上應注明生產廠家名稱、來源危險廢物類別、主要組分及特征污染因子、使用行業范圍及用途等信息。8.2.7綜合利用企業應在官方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查閱的媒體上,按季度公開綜合利用產物相關信息,包括執行的產品質量標準及污染控制標準、主要有害雜質含量、綜合利用產物流向等,按年度公開使用8.2.4中綜合利用產物的企業相關信息,包括綜合利用產物的來源、接收量、使用量、貯存量、使用方式等。9焚燒9.1進料要求9.1.1應根據入廠檢測數據,對擬配伍的液態、半固態危險廢物進行相容性試驗,對固態危險廢物進行配伍評估。9.1.2應根據入廠檢測數據、相容性試驗或評估結果進行擬入爐危險廢物配伍,以使其熱值、主要有機有害組分含量、氯含量、重金屬含量、堿金屬(鈉、鉀)、硫含量、水分和灰分符合焚燒設施的設計要求,配伍信息應保存10年以上。9.1.3焚燒設施料坑及其配套的暫存、配伍及進料區域應安裝溫度紅外監測、自動火焰探測及自動滅火等9.2運行要求9.2.1爐渣熱灼減率檢測頻率不應小于每班1次,并由專職分析人員取樣、分析。9.2.2爐渣、飛灰宜采用高溫熔融、水泥窯協同處置等非填埋方式規范利用與處置。9.2.3應設置獨立于分散控制系統的緊急停車系統,并保存及上報緊急停車時運行參數及污染物排放數據。9.3二噁英控制要求9.3.1焚燒設施的二次燃燒室、急冷裝置煙氣溫度及停留時間等二噁英控制措施應符合GB18484及HJ/T176要求,并配備相關煙氣溫度及停留時間等工況自動監測系統。9.3.2煙氣凈化噴入的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劑應明確產品采購質量標準,兼顧去除重金屬及二噁英的功能。其中,活性炭目數應不小于200目,碘吸附值應不小于800mg/g,使用量按實際煙氣計應不小于0.05g/Nm3,并在運行中做好使用量記錄。9.3.3焚燒設施啟爐、停爐、故障及事故工況的起止時間,應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備。10填埋10.1一般要求10.1.1應按照GB18598有關規定進行選址、建設和管理。應根據服務范圍內的危險廢物類別、產生情況、填埋需求、發展規劃以及變化趨勢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填埋規模,可使用庫容和擴建場地應保證填埋場建成后具有10年及以上的使用期,可依據實際情況分期建設。10.1.2填埋場設計應有利于以后可能的廢物回取操作。610.1.3填埋場有組織氣體和無組織氣體排放應符合GB14554、GB16297、GB37822、DB32/4041的相關要求。10.1.4應建立并永久保存填埋場的全部檔案,包括選址、勘察、征地、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管理、封場及封場后管理、監測以及應急處置等全過程文件資料。關鍵運行信息可與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危險廢物填埋全過程可追溯。10.2柔性填埋場10.2.1應建設必要的預處理設施保證填埋廢物符合GB18598入場要求。10.2.2防滲系統應符合GB18598及HJ2042要求。10.2.3位于上襯層和下襯層之間的次級集排水系統,可作為滲漏檢測層用于監測上襯層的運行狀況。10.2.4柔性填埋場作業單元應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材料進行嚴密的臨時覆蓋,實現雨污分流。10.2.5現有柔性填埋場防滲結構底部不符合GB18598要求的,應加強填埋場環境風險性能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填埋場后續運行計劃以及必要的措施,以降低滲濾液污染環境風險。10.2.6宜設置滲濾液收集管網風險防范措施。10.3剛性填埋場10.3.1填埋廢物應符合GB18598入場要求。10.3.2采用鋼筋混凝土外殼與柔性人工襯層組合的剛性結構及其四周側墻防滲系統結構,應符合GB18598及HJ2042要求。10.4封場要求10.4.1填埋場達到設計庫容后,應根據實際填埋廢物特性及分布位置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包括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及滲漏事故等場景的應急處置措施。10.4.2填埋場達到設計庫容后,應按GB18598要求進行封場、維護和監測,繼續監測滲濾液、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的變化,發現異常后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處理。11運行管理11.1一般要求11.1.1應具有完備的保障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規章制度和勞動保護措施,建立規范的管理和技術人員11.1.2應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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