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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市地方標準Standardforworkingsafe2024-04-01發布巖土工程勘察作業安全標準StandardforworkingsafetyofgeotechDB11/T2242—2024主編單位:北京市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批準部門: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日期:2024年10月01日根據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年北京市地方標準制定項目計劃》(京市監發〔2023〕4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內外相關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5、勘察作業點測放及勘探障礙物核查;6、勘探作業;7、原位測試與現場試驗;8、特殊作業條件勘察;9、勘察設備;10、勘察用電。本標準由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和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管理,由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歸口、組織實施,并負責組織編制單位對具體技術內容進行解釋。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標準化中心負責標準日常管理。本標準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至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標準化中心(電話:55595000,郵箱:bjbb3000@163.com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本標準主編單位:北京市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標準參編單位:中兵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航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設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航天規劃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市地質工程勘察院有限責任公司中鐵第五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博凱君安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北京京巖工程有限公司北勘國建(北京)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耿一然李正平侯東利蒙思宇王浩弭尚銀王健劉滿林孫長斌黃驍魏孔春孫艷林朱輝云王鐵男韓錚殷甫東遲云峰蘇增云孫猛陳廣峰劉曉敏毛星王穎娟孟維舉陳一唱張嘉慧李曉婷王增良王偉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化建新李根義郭明田林峰蘇立勇楊生貴張琦偉 2術語 23基本規定 4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 5勘察作業點測放及勘探障礙物核查 5.1一般規定 5.2勘察作業點測放 5.3勘探障礙物核查 6勘探作業 6.1一般規定 6.2鉆探 6.3槽探和井探 6.4工程物探 7原位測試及現場試驗 7.1一般規定 7.2原位測試 7.3水文試驗 8特殊作業條件勘察 208.1一般規定 208.2道路環境作業 218.3機場環境作業 218.4水域環境作業 228.5已有建(構)筑物安全保護區作業 248.6其他特殊場地和特殊地質條件作業 248.7特殊氣象條件作業 279勘察設備 299.1一般規定 299.2鉆探設備 309.3勘察輔助設備 3210勘察用電 35 3510.2勘察現場臨時用電 3510.3用電設備的維護與使用 37附錄A勘察作業危險源辨識和評價 39附錄B現場安全檢查要點 43本標準用詞說明 46引用標準名錄 47附:條文說明 47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 2Terms 23Basicrequirements 34Engineeringgeologicalmappingandinvestigation 55Positioningofsurveypointsandinspectionofobstaclesforexploration 75.1Generalrequirements 75.2Positioningofsurveypoints 75.3Inspectionofobstaclesforexploration 76Exploration 96.1Generalrequirements 96.2Drilling 96.3Trenchingandshaftexploration 6.4Engineeringgeophysicalexploration 7In-situtestandfieldexperimnetation 7.1Generalrequirements 7.2In-situtest 7.3Hydrologicalexperiment 8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underspecialcircumstances 208.1Generalrequirements 208.2Roadenvironmentaloperation 218.3Airportenvironmentaloperation 218.4Offshoreenvironmentaloperation 228.5Existingbuildingssecurityprotectionareaoperation 248.6Otherspecialjobsiteandgroundconditions 248.7Hazardousmeteorologicalconditions 279Investigationequipment 299.1Generalrequirements 299.2Drillingequipment 309.3Auxiliaryequipmentofinvestigation 3210Powersupplyfor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 3510.1Generalrequirements 3510.2Temporarypowersupplyatjobsite 3510.3Maintenanceandusageofemployedelectricaldevices 37AppendixAIdentificationandassessmentofpotentialhazards 39AppendixBKeypointsofsitesafetyinspection 43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 45Listofquotedstandards 46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 4711.0.1為了貫徹執行國家及北京市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保障巖土工程勘察作業安全和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保護勘察設備及作業環境,確保巖土工程勘察工作順利進行,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市域內的巖土工程勘察現場安全作業與管理。1.0.3巖土工程勘察安全作業與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2.0.1危險源hazardssource可能導致傷害和健康損害的來源。2.0.2危險源辨識hazardsidentification識別危險源的存在并確定其特性的過程。2.0.3巖土工程勘察作業engineeringinvestigationworking開展的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勘探、原位測試及現場試驗等活動。2.0.4勘察作業點surveypoints根據巖土工程勘察的目的和需要而設置的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勘探、原位測試及現場試驗等的工作點。2.0.5安全保護區safetyprotectionzone為確保軌道交通、機場、高壓輸電線路、重點文物等安全,依法依規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2.0.6不停航勘察作業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withoutairservicesuspension在運輸機場不關閉或者部分區域、部分時段關閉,并按照航班計劃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況下,在飛行區內實施勘察作業。33.0.1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構建安全生產制度體系。3.0.2建設單位應為勘察單位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和能反映現狀的地下管線、地下建(構)筑物圖。3.0.3勘察單位應進行勘探及測試裝備更新,加快推進信息化、自動化采集及數字化分析等手段的綜合利用。3.0.4勘察單位作業前應與建設單位及相關產權單位溝通,確定項目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源。3.0.5勘察單位作業前,應根據勘察項目特點、場地條件、勘察方案、勘察手段及施工工藝等因素對作業過程中的危險源進行辨識,危險源辨識和評價可按照本標準附錄A執行。3.0.6勘察單位應定期對勘察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現場安全檢查可按照本標準附錄B執行。3.0.7勘察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1項目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到現場踏勘,了解勘察現場作業條件;2勘察綱要應針對危險源進行辨識和評價,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和防護措施;3項目負責人應履行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現場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且簽字確認,并對安全生產防護措施進行全過程的監督管4項目負責人應結合項目重要性和危險源危險等級加強現場安全檢查。3.0.8勘察現場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并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個體防護裝備;2當勘察作業點位于安全保護區內時,應采取專項安全防護措施;43在人員、車輛較密集的場地內進行勘察作業時,場地四周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圍擋、隔離帶或防護設施,與勘察作業無關的人員不應進入作業場地;4勘察設備啟動后,作業人員不應離開作業崗位,非作業人員未經許可不應觸碰勘察設備;5實行多班作業時,應執行交接班制度,填寫交接班記錄;設備經接班人員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后續作業;6作業人員應熟練掌握作業場地生存、避險和相關應急救援技能,嚴格按照勘察綱要及安全技術交底進行操作,遇到異常情況應及時通知項目負責人;7進入施工現場的勘察作業人員應遵守施工現場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定;8保留作業過程中的各項安全生產記錄。3.0.9在軍事禁區、民航機場及周邊等區域進行勘察工作時,應遵守所在地有關部門的管理規定。3.0.10勘察作業點與各類地下管線及設施、勘察設備導電物體外側邊緣與架空輸電線路邊線之間的最小安全距離應結合相關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以及現場施工作業面綜合確定。3.0.11勘察作業時,出現危及作業人員安全的險情,作業人員應迅速撤離到安全地帶。4.0.1入場前應搜集工作區作業環境信息,配備必要的勞保用品、通訊器材、定位設備、應急裝備和藥品等。4.0.2雷雨天氣不宜使用金屬標尺、標桿,確需使用時應采取絕緣防護措施。4.0.3野外作業組成員不應少于2人;在高山、密林、溝谷、水域、有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環境需要設置專人進行安全瞭望時,作業組成員不宜少于3人;作業時人員之間的距離不宜超出視線范圍,并應配備通信或定位設備。4.0.4選擇野外臨時駐地及行進路線時,應避開危險地帶。4.0.5無人機作業應符合國家、北京市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4.0.6在高樓、基坑、洞口、邊坡及陡崖等臨邊區域作業時,應設專人進行安全瞭望,臨邊作業人員應配帶攀登工具和安全帶、安全繩等個體防護裝備,并在臨邊處設置警戒線等防范措施。4.0.7在陡坡或亂石堆下方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與坡面浮石松動區保持一定的橫向安全距離,崩塌區作業不宜用力敲擊巖石;2嚴禁坡上、坡下在同一垂直方向同時作業;3作業前宜先清理坡面浮石;4作業時由專人監測危巖的穩定狀態。4.0.8在林區、草場等開展作業時,應遵守防火相關規定。4.0.9當作業水域水深大于0.6m或流速大于3m/s時,嚴禁徒步涉水作業,應選用船舶等安全的擺渡工具或架設臨時過岸設施;具備徒步涉水作業條件時,作業人員應穿戴救生衣,不應單人穿越河湖、沼澤等水域,入水人員應前后保持不少于2m的作業間距。4.0.10利用船舶等擺渡工具作業時,應在明顯、易取位置配備救生裝6備,入水前應對水上救生裝備進行安全檢查,在船舶上的人員與物資應平衡分置;作業人員登船前應穿救生衣,航駛中不可探出船舷,系泊穩定后方可開展作業或登船、上岸。4.0.11冰上作業時間應根據日照、氣溫、冰層厚度等條件合理選擇;作業人員之間應保持不少于2m的安全距離;作業設備不宜隨身攜帶,應放置于寬大雪橇或滑板中拖曳行進,或利用寬大木板等鋪設運輸通道。4.0.12特殊作業條件下的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尚應符合本標準第8章的有關規定。75.1.1作業人員數量不應少于2人,作業時2人之間距離不宜超出視線范圍,并應配備通信或定位設備。5.1.2作業人員應穿有明顯反光標識的工作服,進入施工場地時應佩戴安全帽,作業區域應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5.2.1儀器設備應架設在安全區域;儀器設備安裝完畢后,應專人看護。5.2.2在鐵路或道路管理范圍內進行作業時,應遵守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并設專人現場管理、瞭望過往車輛、維持交通秩序。5.2.3在架空輸電線路附近或雷雨季節作業時,應選用絕緣性能好的棱鏡桿、對中桿、標尺等輔助測量設備。5.2.4在水域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救生衣、佩戴安全帶等水上防護救生裝備。5.2.5在山區、邊坡等地勢陡峭區域作業時,應佩戴攀登工具、安全安全繩等防護裝備。5.2.6埋設測量標石、勘察作業點標志時,應避開地下管線等地下設施;使用電錘、電鉆等埋設工具時,應按照其使用說明規范操作。5.3.1勘察單位應結合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進一步核查地上、地下障礙物情況并留存相關記錄。85.3.2勘察作業前,勘察單位應走訪地上、地下障礙物產權單位以及作業場地周邊居民和單位,進一步了解障礙物情況;宜會同產權單位現場確認障礙物種類、位置、埋深、斷面尺寸、管徑和材質等。5.3.3在地下障礙物復雜區域作業,應根據現場情況采取挖探、洛陽鏟等人工方式進一步探查地下障礙物分布情況。5.3.4勘察作業點發生移位時,應重新對作業點周邊的地上、地下障礙物進行調查和探測,符合各項安全規定并經項目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作業。5.3.5開啟井蓋、蓋板進行地下障礙物核查的,應符合下列規定:1按照相關產權單位要求進行作業;2作業前檢查使用的錘子、井鉤等設備安全狀況,按照設備使用說3嚴禁用重錘猛砸及擅自開啟具有電子鎖功能的井蓋;4核查期間,應由專人進行管理;5核查完成后,應及時恢復井蓋、蓋板、關閉出入口。96.1.1嚴禁擅自移動勘察作業點,如需移位,應重新對作業點周邊的地上、地下障礙物進行調查和探測,符合各項安全規定并經項目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作業。6.1.2勘探、取樣、測試設備應保持正常使用狀態。6.1.3不應在管線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6.1.4勘察場地內存在易燃易爆物時,嚴禁動火,鉆機和場地照明應采取防范措施。6.1.5探槽、探井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先對工作面進行通風、檢測后,再檢查側壁、工作面巖土體和支護體系的穩定情況;2當發現巖土體有不穩定跡象時,應進行支護或加固,消除隱患后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3當架設、維修或更換支護支架時,不應進行其他作業。6.1.6單班單機鉆探作業人員陸域不應少于3人,水域不應少于4人;探井、探槽每組作業人員不應少于2人。6.1.7泥漿池周邊應設置安全標志,作業完成后應及時填平搗實。6.1.8勘探工作完成后,除需要水位觀測等特殊要求的鉆孔、探井及探槽外,應按規定及時回填。需保留的鉆孔、探井及探槽應設置防護裝置。6.1.9勘探作業應防止油料泄露污染作業場地;冬季應防止因作業導致附近路面結冰上凍;撤場前及時清理作業遺灑物。6.2.1鉆探機組安全防護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1豎立和拆卸鉆機時,應先清理現場,非作業人員不應進入現場;2豎立和拆卸鉆塔、桅桿時,應有專人指揮,其他人員不應在鉆塔及其構件起落范圍內停留或通過。6.2.2鉆塔上作業使用的工具應放入工具袋,不應從鉆塔上向下拋擲物6.2.3升降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升降過程中作業人員不應徒手導引、觸摸或拉拽卷揚機上的鋼絲繩;2卷揚機操作人員與孔口或鉆塔上作業人員應協調配合,按信號進3普通提引器起落鉆具或鉆桿時,提引器切口應朝下;4起落鉆具時作業人員不應徒手扶托鉆桿底部或鉆具刃口,不應在鉆塔上進行與升降工序無關的作業;鉆具出孔時作業人員應做好保護措施,防止鉆頭底部和巖芯下落;5使用墊叉或摘掛提引器時,不應徒手扶托墊叉或提引器底部;6當鉆具或取土器處于懸吊狀態時,不應徒手探摸、清理鉆具和取土器內的巖土芯樣;7鉆桿不應豎立靠在“A”字形鉆塔或三腳鉆塔上;8跑鉆時不應搶插墊叉或強行抓抱鉆具;9應在鉆具停穩后抽插墊叉,摘掛提引器應在停止升降后進行,應避開鋼絲繩回彈范圍;10擰管機擰卸鉆桿時,分動離合應保持靈活,卡方或墊叉未放平穩不應開擰管機,擰管機未停止轉動不應升降鉆具。6.2.4錘擊鉆進的鉆具連接應牢固,重量不應超過鉆機額定提升重量;活芯應靈活,鎖具應緊固;鋼絲繩與活套的軸線應保持一致。6.2.5鉆探機組搬遷時,鉆塔應落下。6.2.6鉆進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鉆機水龍頭與主動鉆桿連接應牢固,轉動應靈活;2當維修、安裝和拆卸高壓膠管、水龍頭及調整回轉器時,應關停鉆機動力設備;3在擴孔、掃孔或巖溶地層鉆進時,提引器應掛住主動鉆桿控制鉆4斜孔鉆進應設置提引器導向裝置;5鉆具不應長時間懸吊,在孔口豎立時應落地并鎖緊制動裝置;6錘擊跟管鉆進,孔口作業人員應面向卷揚機操作人員;移動鏈鉗或自由鉗時,應有專人把扶,不應滑落;擰卸套管時,鏈鉗或自由鉗不應放手自由旋轉;7當鉆探停、待機時,應將鉆具提出鉆孔或提升到孔壁穩定的孔段。6.2.7使用吊錘或穿心錘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卷揚機系統的構件、連接件和打箍應連接牢固;2使用穿桿移動吊錘或穿心錘時,錘體應固定;3錘擊時,錘墊或打箍應系好導正繩,應有專人負責檢查、觀察錘墊、打箍和鉆桿的連接狀況,發現松動時應停止作業并擰緊絲扣,不應邊錘擊邊擰緊絲扣;4錘擊過程中,不應徒手扶持錘墊、鉆桿和打箍;5人力打吊錘時,應有專人統一指揮;吊錘活動范圍以下的鉆桿應安裝沖擊把手或其他限位裝置;打箍上部應與鉆桿接頭連接,并應掛牢提引器。6.2.8孔內事故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處理孔內事故作業時,非操作人員應撤離基臺;2不應使用卷揚機、千斤頂、吊錘等同步處理孔內事故,不應超負荷強力提升;3當使用鉆機立軸油缸和卷揚機同步頂拔孔內事故鉆具,立軸倒桿或卸荷時,應先卸去卷揚機負荷后再卸去立軸油缸負荷;4當人工反鉆具時,作業人員不應處于扳鉗扳桿或背鉗扳桿回轉范圍內,不應使用鏈鉗或管鉗工具反孔內事故鉆具;5當使用千斤頂處理孔內事故時,千斤頂應置于基臺上,事故鉆具上部應掛提引器;回桿時不應使用卷揚機吊緊被頂起的事故鉆具,不應在水域勘探平臺使用千斤頂處理孔內事故。6.2.9孔內事故處理結束后,應對作業現場的勘探設備、安全生產防護設施和基臺進行檢查,并應在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后再恢復鉆探作業。6.3.1探井、探槽的斷面規格、支護方案、掘進方法和通風方式應根據勘探目的、掘進深度、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作業條件等確定。6.3.2探井和探槽作業安全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周邊應設置警示標志和高度不低于1.2m的圍護欄桿;2探槽頂部兩側和探井井口周邊1m范圍內不應堆載;棄土的堆放高度不應超過1.5m;3不應進行夜間作業;4停工或待工期間,應蓋好井口和槽口蓋板。6.3.3探槽人工掘進應符合下列規定:1兩側壁坡度應滿足勘察綱要要求;2當同一探槽內有2人或2人以上同時作業時,作業人員之間應保持不小于3m的安全距離;位于斜坡的探槽應自上而下掘進,不應在同一探槽內上下同時掘進;3當人工掘進時,不應采用挖空槽壁底部使之自然塌落的作業方式;不應在槽壁的松石或懸石下方作業;4人工掘進的探槽最高一側不應超過3m,槽底寬度不應小于0.6m;5當槽壁出現不穩定土層、懸石或滲水時,應進行支護或封堵后再繼續作業。6.3.4探井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根據地質條件采取必要的支護措施;2井口鎖口應高于自然地面0.2m;3圓形探井直徑和矩形探井的寬度不應小于0.8m,并應滿足掘進要求;4深度不宜超過15m或地下水位;深度超過15m或在地下水位以下開挖時,應制定專項方案。6.3.5當探井作業時,井口應有人監護,井口和井下作業人員應保持有效聯絡。6.3.6探井提升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提升設備應安裝制動裝置和過卷揚裝置,并宜裝設深度指示器或在繩索上設置深度標記;2提升渣土的容器與繩索應使用安全掛鉤連接,安全掛鉤和提升用繩的拉力安全系數應大于6;3提升作業時,不應撒、漏渣土和水,升降設備的升降速度不應超4井下應設置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質安全護板,護板距離井底不應大于3m,升降作業時井下人員應位于護板下方。6.3.7探井掘進深度大于7m時,應采用壓入式機械通風方式,通風時間大于15min,作業人員方可再次進入探井作業;連續單人作業工作時間不宜超2小時。6.3.8作業人員和工具上下探井應符合下列規定:1作業人員應佩戴帶有安全鎖的安全帶,安全帶應拴在穩固件上;2作業人員不應乘坐手搖絞車或沿繩索攀登、攀爬井壁上下井;3當深度超過5m時,作業人員不應使用繩梯上下井;4工具應采用繩索捆綁由吊桶運送,長把工具重端應向下并拴牢;5升降作業人員的卷揚機應裝設安全鎖,升降速度不應大于0.5m/s。6.3.9探井作業期間應保證通風系統、升降系統和供電照明等不間斷運6.4.1電法勘探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易燃、易爆管道附近不應采用直接供電法或充電法勘探作業;2埋設電極時,應避開地下管線設施;3測站與跑極人員應聯系通暢,供電過程中不應接觸電極和電纜;4測站應采用橡膠墊板與大地絕緣,絕緣電阻不應低于10MΩ;5供電作業人員應使用和佩戴絕緣防護用品,接地電極附近應設置安全標志,并安排專人負責安全警戒。6.4.2電磁法勘探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接收站不應布置在靠近強干擾源和金屬干擾物的位置;210kV以上高壓線下不應布設發送站和接收站;3發送機的最大供電電壓、最大供電電流、最大輸出功率及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大于儀器額定值;4控制器和發送機開機前應先置于低壓檔位,變壓開關不應連續扳動,關機時應先將開關返回低壓檔位后再切斷電源;5當供電電壓大于500V時,供電作業人員應使用和佩戴絕緣防護用品,供電設備應有接地裝置,其附近應設置安全標志,并安排專人負責安全看管。6.4.3地震法勘探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儀器設備應放置在震源安全距離以外;2震源作業安全防護措施及爆破物品存放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和《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規程》GB12950的規定。6.4.4放射性測試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放射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級》GB4075的要求;2放射性測井人員,必須穿戴符合要求的輻射防護服,佩戴個人劑量計;操作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強γ放射源時,還應使用鉛防護屏和戴鉛防護眼鏡。7.1.1開展原位測試及現場試驗工作前,應充分調查和研究場地周邊環境條件和工程地質條件,測試點、試驗點應選擇在不會危及作業安全且滿足作業需要和技術要求的位置。7.1.2當采用堆載配重方式進行原位測試與檢測時,宜在試驗前一次加足堆載重量,堆載物應均勻穩固地放置于堆載平臺上;堆載平臺重心應與試驗點中心重合,堆載平臺支座不應置于泥漿池或地層土質差異較大處。7.1.3堆載平臺加載、卸載和試驗期間,非作業人員不應進入堆載1.5倍高度平面區域。7.1.4原位測試及現場試驗儀器設備,應按相關規定定期進行校驗和維護。7.2.1標準貫入試驗和圓錐動力觸探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1貫入器(探頭)、鉆桿、錘墊、導向桿各部件的連接應牢固;2穿心錘起吊前應鎖緊銷釘,穿心錘提起速度不宜過快,穿心錘不應將鉆桿帶起;3測試時應保持觸探桿、導向桿和鉆桿垂直,避免錘擊時的偏心和側向晃動;4測試過程中不應徒手扶持穿心錘、導向桿、錘墊和自動脫鉤裝置等;5測試結束后,試驗設備應平穩放置到安全位置。7.2.2靜力觸探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1試驗場地應平整堅實,確保設備平穩、牢固、可靠;2觸探桿應采用高強度無縫鋼管,不應有裂紋和損傷,絲扣完好;3采用地錨提供反力時,地錨應對稱、垂直,并使主機與地錨緊固連接;采用重物堆壓提供反力時,重物形狀應規整,堆壓均勻、穩4作業過程中,當貫入速度、壓力出現明顯異常,以及觸探桿發生明顯彎曲、反力裝置失效等情況時,應立即停止試驗;5加壓系統宜設置安全防護裝置。7.2.3十字板剪切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1試驗場地應當平整,鎖定機座與地錨,地錨數量應滿足最大試驗深度的反力需要;2探桿應平直,不應有裂紋和損傷,絲扣完好;3手動十字板剪切試驗桿件、旋轉裝置和卡瓦的連接與固定應牢固可靠。7.2.4旁壓試驗和扁鏟側脹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使用合格高壓氣瓶,使用過程中輸出壓力不應超過減壓閥額定標準;2高壓氣瓶在搬運和運輸過程中應輕拿輕放、放置穩固,并由專人7.2.5波速測試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震源采用錘擊木板激振時,木板與地面應緊密耦合,木板上堆載重物應均勻、穩固;2激振錘錘頭與錘柄應安裝牢固,錘柄宜采用防滑手柄,錘擊時非操作人員應遠離激振板。7.2.6淺層平板載荷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1試坑底面寬度不應小于承壓板寬度(或直徑)的3倍,承壓板邊與坑邊凈距不應小于1倍的承壓板寬度(或直徑坑壁不穩定的松散土層、軟弱土層或深度大于3m的試坑應采取支護措施;2當使用地錨反力裝置時,每個地錨反力應基本相等,反力梁的剛度應與千斤頂量程相匹配,反力梁長度每端宜超出試坑邊緣2m;3當使用壓重平臺堆載時,應設置防止荷載偏心導致重物傾倒的支柱;4當試驗加載、裝卸鋼梁等重物時,試坑內不應有人滯留。7.2.7深層平板載荷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1反力裝置、千斤頂、傳力部件、承壓板應保證作用力在同一軸線2當采用地面加載方式時,傳力管柱應具有良好剛度,長徑比不宜大于50,當長徑比大于50時,應加設扶正裝置;3當利用井壁或鋼梁混凝土支護體提供試驗反力時,應有防止井壁松動失穩的措施。7.2.8現場剪切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1試坑、試槽側壁分布有不穩定的松散土層、軟弱土層或深度大于3m的試坑、試槽應采取支護措施,防止側壁土體坍塌;2當采用地錨反力裝置時,每個地錨反力應基本相等;3當使用壓重物載荷平臺反力裝置時,重物形狀宜規整,堆壓均勻、穩固,防止載荷平臺傾倒;4加壓系統、傳動裝置宜設置安全防護罩。7.3.1水文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1設備安裝過程中,不應強行插入管井,安裝后井口周圍應設置圍欄;2井管應無殘缺、斷裂和彎曲等缺陷,金屬井管管端和管箍的螺紋應完整、吻合;3試驗過程中應觀測和記錄試驗點附近地面沉降和毗鄰建構筑物變形情況,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試驗;4試驗除應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范》GB50027和《管井技術規范》GB50296等規定。7.3.2試驗過程中涉及到臨時用電安全,應符合本標準第10章的有關規定。8.1.1道路、機場、水域、軍事管理區和已有建(構)筑物安全保護區等區域內進行勘察作業前應制定專項勘察方案,辦理相關許可手續。8.1.2當勘察作業場地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應進行夜間作業:1滑坡體、崩塌區、泥石流堆積區域;2危巖峭壁或巖體破碎的陡坡區;3水域及冰上勘探。8.1.3在有逸出有害氣體或污染顆粒物的場地勘察作業時,應符合下列1現場調查、采樣或測試作業人員每組不應少于2人,作業過程應佩戴個體防護裝備并相互監護;2應檢測和監測有害氣體或污染顆粒物濃度;3應保持持續有效的機械通風,并應定時檢查空氣質量;4應配備應急反應處置用具等安全生產防護設施。8.1.4雨季或解凍期,在滑坡體、泥石流堆積區等特殊地質條件和不良地質作用發育區勘察,應對不良地質體進行監測;發現危及作業人員和設備安全的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應撤至安全地點。8.1.5勘探作業現場存在易燃易爆氣體時,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8.1.6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勘察作業,應采取措施保證建構筑物地基基礎及主體結構安全。8.1.7在林區、草原、化工廠、燃料廠、加油氣站及其他對防火防爆有特別要求的場地內作業時,應遵守廠區和有關部門的防火防爆規定。8.1.8在樞紐場站、景區、學校、駐外使館、黨政事業機關及部隊辦公區等作業時,應服從相關單位的安全管理。8.1.9在江、河、溪、谷等水域或低洼內澇區域勘察作業時,接到洪水、泄洪或上游水庫放水等警報訊息后應停止作業;作業人員和設備應撤離至洪水位線以上。8.2.1作業前應收集并調查勘察范圍內的地下管線、建(構)筑物等地下設施的類型、材質、位置、埋深、走向及施工工藝等。8.2.2作業現場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作業人員應穿有明顯反光標識的工作服。8.2.3夜間作業應設置警示燈及足夠的照明裝置,各類標志應具有夜間反光功能,并有專人負責安全巡視。8.2.4應按要求封填作業點孔洞并加強后期巡視,對已塌落孔洞應及時補強加固。8.2.5特殊路段作業時,應服從指揮,積極配合避讓執勤車隊。8.3.1涉及不停航勘察作業時,應滿足機場安全作業要求。8.3.2作業前應調查搜集現場的各種地下管線及地下設施情況;對擬定保留的原有地下建構筑物及地下管網等設施,應標示其走向。8.3.3進出飛行區應接受機場管理部門的交通引導。8.3.4作業區域應有明顯的圍界和警示標志,圍界和警示標志不應影響跑道和滑行標志及助航燈光。8.3.5勘察設備高度應滿足凈空限高要求。8.3.6現場應設專職安全員,負責現場安全,保持與空管塔臺、運控中心等信息暢通,如遇突發事件,應立即通知指揮室并根據指示作出應急處置。8.3.7出場時,應檢查車輛、設備,防止零部件、工具、碎料等遺落在作業區。8.4.1勘察作業人員應遵守駐船和水域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水域交通安全規定。8.4.2作業前應現場踏勘,并收集與水域勘察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料,踏勘和收集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1作業水域水深、水下地形、地質條件和人工養殖情況;2勘察期間作業水域的水文、氣象資料和江河上游水庫泄洪、放水等信息;3水下電纜、管道的分布和敷設情況;4水域及所屬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5冬季水體的封凍期和冰層厚度;6河底防滲、封底等要求。8.4.3安全生產防護措施應包括下列內容:1勘探平臺的類型、建造和勘察設備安裝要求、基本安全設施;2勘探平臺錨泊定位要求;3水下電纜、管道設施和勘察設備等安全生產防護及養殖保護;4作業人員個體防護裝備、安全救生培訓要求、水域作業和駐船安全規章制度;5水域作業防洪水和防溺水安全生產防護措施及應急救援預案。8.4.4勘探平臺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作業水域的水情、勘探深度、勘探設備類型和總載荷量等選擇承載作業平臺的船舶和勘探平臺類型;2承載的總載荷量的安全系數應大于5;在流速小于1m/s的非通航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勘探,建造筏式勘探平臺承載的總載荷量安全系數應大于3;3建造的結構強度應穩定牢固;勘探設備、作業平臺與建造勘探平臺使用的船舶之間應聯接牢固;雙船聯拼建造的勘探平臺,兩船舶應有間距,船舶的幾何尺寸、形狀、高度、載重噸位應基本相同;4作業平臺長度不應小于6.5m,寬度不應小于4m,并應配備救生圈;近水側應設置防撞設施和高度為0.9m~1.2m的防護欄桿;定位錨應設置安全標志;5鉆塔高度不宜大于9m,浮式勘探平臺不應安裝塔布或懸掛遮陽布;6安裝勘探設備與堆放勘探材料應均衡,并應保持浮式勘探平臺船舶的吃水深度和船體穩定。1勘探平臺行駛、拖帶、拋錨定位、調整錨繩和停泊等工序應統一協調、有序進行;2安裝勘探孔導向管的作業人員應佩戴有安全鎖的安全帶;導向管不應緊貼船身、不應與浮式勘探平臺固定連接;3作業人員之間應保持不間斷通信聯絡;4應定人收集每天的氣象和水情資訊;根據水情變化及時調整錨繩;檢查浮式勘探平臺的錨泊系統,及時清除錨繩、導向管上的漂浮物和船艙內積水;5待工或停工期間,勘探平臺應留足值守人員;6建造勘探平臺的單體船舶橫擺角度大于3。時,應停止勘探作業。8.4.6當勘探平臺暫時離開勘察作業點時,應在作業點或孔口管上設置浮標和安全標志。8.4.7勘察作業完畢應及時清除埋設的套管、井口管和留置在水域的其他障礙物。8.5.1應調查勘察作業所涉及的建(構)筑物安全保護區內建(構)筑物的位置、尺寸、深度等資料,制定保護區內勘察作業方案。8.5.2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共同核對鉆孔坐標,進一步確認鉆探位置與軌道建(構)筑物的位置關系;2在出入口等區域作業應設置明顯的防護圍欄及警戒標志,引導行人安全通行;3完成當日勘察工作后,應及時采取鉆孔保護措施;4鉆探過程中如遇突然鉆進困難、漏漿、掉鉆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鉆進,分析查找原因,確保安全后方可繼續鉆進;5確需在結構頂板正上方進行勘探作業的,鉆孔孔底距結構頂板距離應滿足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要求。8.5.3高壓輸電線路安全保護區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勘察作業時,須滿足鉆探設備與架空線路的最小安全距離;2鉆探作業人員的裝備須滿足安全防護要求;3雷雨天氣應停止作業。8.5.4重點文物保護區宜選用震動小、對環境污染小的鉆探設備。8.6.1在危巖、崩塌、巖體破碎的陡坡或臨邊勘察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查明坡壁上巖石、塊石的破碎和松動程度,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破碎巖體和松動石塊應清除或設置攔石安全網;2坡腳應設置隔離區和安全標志;不應在陡坡的同一垂直線上下同時進行作業;3在陡坡或臨邊作業應系掛帶有保險繩的安全帶,保險繩一端應固定牢靠。8.6.2斜坡勘察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有防滾石、落石安全生產防護措施;2靠近斜坡一側的勘察場地外圍應設置安全隔離帶和安全標志;3斜坡上作業應預先確定鉆探機械搬運路線。8.6.3溝谷、低洼易淹沒區勘察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收集大雨、暴雨天氣預報,洪水和上游水庫泄洪訊息,應避免雨天作業,配備必要的防汛設備,提前制定人員、設備進場和撤退的安全路線及應急預案;2加高勘探設備基臺,勘察物資應置于洪水位或內澇水位警戒線以3大雨、暴雨或洪水來臨前,作業人員和設備應轉移至安全地帶。8.6.4雪地勘察作業人員應佩戴雪鏡、穿色彩醒目的防寒服、配備冰鎬和手杖等雪地個體防護裝備,預先確定勘察作業場地、勘探器材遷移、人員進出場路線及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并應設置安全標志,遇積雪較深等危險地帶應繞行。8.6.5冰上勘察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使用非車載鉆機;2現場勘察應收集勘察場地及周邊的封凍期、結冰期、冰層以及水文、氣象等資料;確定勘察作業場地、勘探器材遷移和人員進出路線,并應設置安全標志;踏勘冰層厚度的人員不應少于2人;3勘探作業應在封凍期進行,勘探作業區域冰層厚度不應小于0.4m;4勘察期間應掌握作業區域水文和氣象動態情況,定人觀測冰層融化情況,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和設備;5冰洞、明流、薄弱冰帶應設置安全標志和隔離防護范圍;6除勘察作業所需的設備器材外,其他設備器材不應堆放在作業場地;7不應隨意開鑿冰洞。8.6.6污染場地勘察應符合下列規定:1踏勘時應收集近期地表水、地下水、滲濾液、大氣和填埋氣等水、土、氣體中的污染氣態物質或顆粒物等污染源和污染物成分監測資料;收集原勘察、設計、施工及運營的相關資料;2勘察綱要應根據踏勘收集的資料,預判污染場地的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程度,制定勘探作業通風和防毒等安全防護措施;3勘探和測試產生的廢棄物應集中收儲、妥善隔離和無害化處置;4當勘察作業點鉆穿已有防滲層終孔驗收后,應按勘察綱要要求及時封孔和檢測;5勘察作業時,應采取有效的隔離防護措施,防止地表或淺層污染水對深層地下水的污染;6應佩戴手套、呼吸防護用具等;7鉆孔溢出的有害、易燃、易爆氣體濃度超過相關標準規定時,應采取有效的通風等安全措施,待作業場區周圍空氣中污染氣體濃度達標后再進行現場作業,并對現場污染氣體濃度進行實時監測;8作業人員嚴禁在場區內使用明火,應配備防火等應急處置用具。8.6.7巖溶發育地區、采空區及舊礦、老窿地區勘察作業應符合下列規1進入巖洞和廢棄的舊礦、老窿礦井、礦洞區勘察,應預先了解有關情況,采取通風、照明措施,并進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應制定專門的勘察作業方案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2在垂直、陡斜的舊井壁上取樣應設置絞車升降作業臺或者吊桶;3洞穴調查作業時,洞口應預留人員,進洞人員應采取安全措施;4進入采空區作業時,應預先了解有關采空區情況,并采取相應安全措施,行進小組應有2人以上。8.6.8在富含甲烷等易燃易爆氣體場地勘察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作業前應檢測作業區易燃易爆氣體濃度,并采取有效的通風措施;2定期檢驗空氣中氧氣、甲烷、硫化氫和其它有關化合物,確保濃度不在爆炸極限范圍內;3必要時作業人員應佩戴呼吸防護用具;4作業區內嚴禁吸煙或使用明火,對鉆探機械碰撞可能產生的火花應采取預防措施;5作業區內應配備防火等應急工具。8.6.9在坑、井、洞等有限空間場地內勘察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通風、檢測不合格不應作業;2在含有沼氣、瓦斯等易燃易爆氣體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應加強通風,作業期間應實時監測,并采取相應防爆措施;3作業時,井口、洞口應預留人員,進井、洞人員應采取安全措施;4作業期間,宜使用電動機作為動力設備;5作業過程中發現回水、涌水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應迅速采取有效的止水、排水措施;止水排水措施不到位時不應將鉆具提出鉆孔。8.7.1當遇大風、暴雨、雷電、冰雹、暴雪、大霧、沙塵暴等氣象災害時,應停止現場勘察作業,并應做好勘察設備和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8.7.2當遇雨、雪、4級以上風時,筏式勘探平臺應當停止勘探作業。8.7.3當遇濃霧、雪、5級以上強風或浪高大于1.5m時,應停止下列勘察作業:1水域勘探作業、勘探作業平臺的移位和拋錨定位,交通船舶靠近浮式勘探平臺接送人員;2峭壁、陡坡或滑坡、泥石流和崩塌等易引發地質災害危險區域的勘察作業;3探槽和探井作業;4陸域勘探和露天試驗作業。8.7.4遭遇暴雨、雷電、冰雹、暴雪、沙塵暴等特殊氣象條件后,應對勘察設備、用電線路和供水管路等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應進行檢修,經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恢復勘察作業。8.7.5雨、雪后或解凍期每天作業前應先檢查槽壁、井壁、滑坡體、崩塌體和泥石流堆積區穩定狀態,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開始勘察作業;雨雪冰凍天氣,不應在陡崖斜坡、濕滑山道等地區作業。8.7.6冬期勘察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作業人員應穿戴防寒個體防護裝備;2作業現場應設置防滑、防寒和取暖設施;3上鉆塔作業前應先清除梯子、臺板和鞋底上的冰雪,并應及時清除作業場地內和塔架上的冰雪;4當日最低氣溫低于5時,給水設施應采取防凍措施;5氣溫低于-20時宜停止現場勘察作業。8.7.7高溫期勘察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避開高溫時段,作業現場應配備防暑降溫用品及急救藥品;2日最高氣溫超過35時,應當采取降溫措施或選擇在清晨、傍3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應當縮短室外作業時間,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應安排室外露天作業;4日最高氣溫超過40時,應停止室外露天勘察作業。9.1.1勘察作業人員應按勘察設備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安裝、拆卸、操作和使用設備,不應超載、超速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9.1.2勘察設備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報警裝置和監測儀表應齊全、有9.1.3勘察設備地基應根據設備的安全使用要求修筑或加固,鉆塔、腳架和千斤頂基礎應堅實牢固。9.1.4勘察設備機架與基臺應用螺栓牢固連接,設備安裝應穩固、水平。9.1.5勘察設備搬遷、安裝和拆卸應由專人統一指揮,并應符合下列規1按順序拆卸和遷移設備,不應將設備或部件從高處滾落或拋擲;2汽車運輸設備時應裝穩綁牢,不應人貨混裝;3非汽車駕駛員不應移動、駕駛車載及履帶式勘察設備;4當采用人力裝卸設備時,起落跳板應有足夠強度,坡度不應超5當使用葫蘆裝卸設備時,三腳架架腿定位或架腿間拉結應穩固;6當使用起重機遷移設備時,起重機地基需穩固并滿足起重機作業規程,鉆探設備應收納穩固。9.1.6機械設備外露運轉部位應設置防護罩或防護欄桿;作業人員不應跨越運轉的設備,不應對運行中的設備運轉部位進行維護或檢修。9.1.7勘察設備主要運轉部件應定期保養,防止漏油;設備和儀器撤離污染場地時,應進行防腐蝕和去除有害污染物的清理和保養工作。9.1.8當采用鋼絲繩吊裝設備時,鋼絲繩夾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絲繩夾》GB/T5976的有關規定;當使用起重機械裝卸、遷移和吊裝設備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第1部分:總則》GB6067.1的有關規定。9.1.9勘察單位宜采用綠色低碳設備,并符合相關規范安全要求。9.2.1鉆機應依據場地作業條件、鉆孔設計深度、鉆孔直徑、垂直度、地層條件、鉆探方法等合理選擇,鉆機的最大提升力不應超過鉆塔(鉆架)最大承載力。針對作業空間狹小場地,宜選用小型、便攜式輕便鉆探設備。9.2.2鉆塔應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及合理的高度,插接鉆塔的插接部位應用穿釘或螺栓緊固,應根據鉆塔高度設計不少于二層的斜拉手。9.2.3鉆塔安裝和拆卸應符合下列規定:1鉆塔天車應安裝過卷揚防護裝置,座式天車應設防護檔板,吊式天車應設保險繩,天車輪前緣切點、立軸或轉盤中心與鉆孔中心應在同一軸線上;2整體起落鉆塔應控制起落速度,不應將鉆塔自由摔落,鉆塔及其構件起落范圍內不應放置設備和材料,不應停留或通過人員;3鉆塔安裝要求周正、穩固,塔腳應與基臺牢固連接,構件應安裝齊全,不應缺裝零、部件,不應隨意改裝,應按原設計及時更換已損4鉆塔上工作平臺防護欄桿高度不應小于0.9m,平臺踏板可選用防滑鋼板或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板;5斜塔或高度大于10m的直塔應安裝鉆塔繃繩,鉆塔繃繩應采用直徑12.5mm以上鋼絲繩,斜塔應安裝提引器導向繩;6安裝或拆卸時作業人員不應在鉆塔上下同時作業;7需上塔作業的,塔上應配備與鉆塔高度相適應的防墜裝置。9.2.4卷揚機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1不應用于升降人員;2卷揚機或天車滑輪與鉆塔或三腳架應配套,提升物件前,鋼絲繩保留在卷筒上的圈數不應少于3圈;3鋼絲繩固定連接繩卡不應少于3個,鋼絲繩夾間的距離等于6~7倍鋼絲繩直徑,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絲繩夾》GB/T5976的規4鋼絲繩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鋼絲繩保養、維護、檢驗和報廢》GB/T5972執行定期檢查。變形、磨損、斷絲鋼絲繩應進行報廢;5卷揚機抱閘應靈活可靠。使用時應經常檢查抱閘制動片磨損情況、調整手把制動行程,確保性能穩定、可靠。當抱閘磨損超過止帶厚度1/3或其制動力下降時,應予以更換。9.2.5泥漿泵使用與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機架應安裝在方便鉆機操作人員觀察泥漿泵壓力表的位置,各連接部位和管路應連接牢固;2泥漿泵壓力表、安全閥應齊全可靠,額定泵壓應滿足孔內沖洗液流動阻力要求,泵振動參數在規定范圍內,無雜音;3泵體結構及密封性能應完好;4啟動前,吸水管、底閥和泵體內應注滿清水,壓力表緩沖器上端應注滿機油,出水閥或分水間門應打開;5不應超過額定壓力運轉。9.2.6柴油機使用與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各緊固件不應松動,零部件應連接可靠,潤滑系統、供油系統接頭不應破裂和滲漏;2當使用搖把啟動時,應緊握搖把,不應中途松手,啟動后應立即抽出搖把,使用手拉繩啟動時,啟動繩一端不應纏繞在手上;3水箱冷卻水的溫度過高時,應停止勘探作業怠速運轉降溫,不應采用冷水注入水箱或潑灑內燃機機體冷卻降溫;4柴油機飛車時,應迅速切斷進氣通路或高壓油路,緊急停車;5柴油機應安裝完好有效的消音器。9.2.7鉆機安裝行走履帶的,履帶板及行走輪應完好、無塞卡異物。在行走、作業時,所在地面承載力、坡度應符合安全要求;作業結束后,制動器應加保險固定。9.2.8輕便鉆探設備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1設備底座基礎應平整,底座放置應穩固;2采用電力驅動時,電纜連接應符合要求。9.2.9鉆具應分類平放,擺放整齊有序。9.3.1離心水泵安裝應牢固平穩,高壓膠管接頭密封應牢固、可靠,放置宜平直,轉彎處固定應牢靠。9.3.2潛水泵使用與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潛水泵應裝設保護接零和漏電保護裝置,使用前應采用500V搖表檢測絕緣電阻,電動機定子繞組的絕緣電阻不應低于0.5MΩ;2潛水泵的負荷線應使用無破損和接頭的防水橡皮護套銅芯軟電3使用前應檢查電路和開關,接通電源進行試運轉,并應經檢查確認旋轉方向正確后再放入水中;脫水運轉時間不應超過5min;4提泵或下泵前應先切斷電源,不應拉拽電纜或出水軟管;5電纜和出水軟管在潛水泵運轉過程應處于不受力狀態。9.3.3空氣壓縮機使用與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作業現場應搭設防護棚,儲氣罐不應曝曬或高溫烘烤;2移動式空氣壓縮機的拖車應采取接地措施;3輸氣管路應連接牢固、密封、暢通,不應扭曲;4空壓機啟動前應檢查儲氣罐、冷卻器是否放凈水,檢查壓力表、溫度計、安全閥靈敏度和可靠性;5開啟送氣閥前,應告知作業地點有關人員,出氣口前方不應有6空壓機啟動后,首先打開儲氣罐放氣閥,待壓縮機運轉正常后,關閉放氣閥,檢查輸氣管是否存在漏氣和鼓包現象,一旦發現漏氣或鼓包應停機維修;7運轉時儲氣罐內壓力不應超過銘牌額定壓力,進氣閥、排氣閥、軸承及各部件應無異響或過熱現象,應定時巡查;8出現運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機排除故障;9停機后應關閉冷卻水閥門,打開放氣閥,放出冷卻器和儲氣罐內的油水、存氣后,作業人員方可離崗。9.3.4具備條件的鉆探機臺可安裝使用監控視頻設備,對機臺設備安裝、施工、拆卸作業進行監控。9.3.5物探設備使用與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發電機應有有效的漏電保護裝置,供電電極附近應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2儀器外殼、面板組按鈕、插孔等的絕緣電阻應大于100MΩ/500V;3電路與設備外殼間的絕緣電阻應大于5MΩ/500V;電路應配有可調平衡負載,不應空載和超載運行;4儀器檢修應關機并切斷電源;5電纜絕緣電阻值應大于5MΩ/500V,導線絕緣電阻值應大于2MΩ/500V;6應定期檢查物探設備、電纜、導線等,定期維護和保養。9.3.6簡易運輸索道使用與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卷揚設備應滿足9.2.4條相關規定;2線路設計應滿足載重、凈空要求,合理設計地錨荷載、鋼索尺寸、卷揚機功率等;3安裝應保證地錨穩固,安裝作業過程中謹慎作業,保證人員安全;4安裝后正式啟用前,必須進行空載的一次試運輸,一切正常后方可載重運輸;5運輸單次負重不應大于設計荷載;6被運輸的機具必須吊裝、綁扎牢固,防止運輸過程中墜落;7僅允許載貨,嚴禁載人;8超過6級大風,遇雷雨、雪霧、沙塵暴等天氣,應停止運輸;9運輸鉆探機械必須由專人操作,嚴禁由未經培訓人員操作;10每日運輸前,應檢查地錨錨固情況,鋼索、滑輪磨損情況,填寫運輸日常安全自檢記錄。10.1.1勘察現場臨時用電的安裝、維修、巡檢或者拆除,必須由持證上崗的電工完成,并應有人監護。10.1.2勘察現場臨時用電宜采用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線制低壓配電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系統配電級數不宜大于三級;2系統應設置電擊防護措施和接零保護系統;3配電線路應裝設短路保護和過負荷保護。10.1.3分配電箱或總配電箱應保持關閉并上鎖;停用1h以上的用電設備末級配電箱應斷電并上鎖。10.1.4用電系統跳閘后,應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合閘,不應強行10.1.5發生觸電事故應立即切斷電源,未切斷電源救援人員不應直接接觸觸電者。10.2.1通過現場勘測,確定電源進線、配電室、配電裝置、用電設備位置及線路走向;根據現場條件選擇接入市政供電線路或移動發電機作為電源。10.2.2電纜線路應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設,避免機械損傷和介質腐蝕,埋地電纜路徑應設置方位標志,不應沿地面明設;架空線路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不應架設在樹木、臨時設施或其他設施上。10.2.3根據敷設方式、作業環境等因素,勘察作業現場配電線路的類型宜采用電纜,直埋敷設時宜采用鎧裝電纜;架空敷設時可采用絕緣導線,絕緣導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額定電壓lkV及以下架空絕緣電纜》GB/T12527的有關規定。10.2.4勘察作業現場接地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每一個接地裝置的接地線應采用2根及以上導體,在不同點與接地體做電氣連接。不應采用鋁導體做接地體或地下接地線,垂直接地體宜采用角鋼、鋼管或光面圓鋼,不應采用螺紋鋼;2在有靜電的勘察現場內,對聚集在機械設備上的靜電應采取接地泄漏措施。10.2.5勘察作業現場配電系統宜設置總配電箱、分配電箱、末級配電箱,動力和照明配電系統應分設。10.2.6配電箱應裝設隔離開關、斷路器(或熔斷器),各分支回路應裝設具有短路、過負荷、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功能的電器。10.2.7配電箱應設置在干燥、通風、防潮、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不易受撞擊和便于操作的位置。10.2.8配電箱的電源進線端不應采用插頭和插座做活動連接。10.2.9夜間施工、無自然采光或自然采光差的場所及道路等應有照明設施,照明方式、種類、照度等應滿足作業要求。10.2.10勘察現場照明器具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有頂棚場地,應采用防護等級不低于IP43的燈具;2在露天場地,應采用防護等級不低于IP54的燈具;3當環境污染嚴重時,應采用防護等級不低于IP65的燈具;4作業現場臨時用房照明,宜選用防塵型照明燈具、密閉型防水照明燈具或配有防水燈頭的開啟式照明燈具;5有爆破和火災危險的井探、洞探作業照明,應按危險場所等級選用防爆型照明燈具。10.2.11勘察現場照明電源電壓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距離地面高度低于2.5m時,電壓不應大于36V;2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壓不應大于24V;3相對濕度為95%以上的潮濕場所和導電良好的地面照明,電壓不應大于12V;4移動式和手提式燈具應采用類燈具,并應使用安全特低電壓10.2.12臨電設施使用完畢后,應及時組織拆除,拆除工作應從電源側開始;10.2.13勘察現場臨時用電除應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和現行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等的規定。10.3.1用電設備應具有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并設專人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10.3.2新投入運行或檢修后的用電設備應進行試運行,并應在無異常情況后再轉入正常運行。10.3.3按設備使用要求定期維護,檢查部件、除銹清污、更換潤滑油等,如長時間不用,應存放于干燥通風的室內。10.3.4發電機組安裝與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1發電機房應配置電氣火災相適宜的消防設施,室內不應存儲易燃易爆物;2發電機房的排煙管道應伸出房外,管道口應至少高出屋檐1m,周圍4m范圍內不應使用明火或噴燈;3移動式發電機拖車應有可靠接地;4移動式發電機供電的用電設備,其外露可導電部分和底座應與發電機電源的接地裝置連接;移動式發電機系統接地應按有關規定執行;5發電機供電系統應安裝電源隔離開關及短路、過載、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和低電壓保護裝置等;電源隔離開關分斷時應有明顯可見分斷點。10.3.5手持式電動工具使用與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勘察作業現場不應使用I類手持式電動工具;使用金屬外殼的類手持式電動工具時,絕緣電阻不應小于7MΩ;2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外殼、手柄、插頭、開關、負荷線等不應有破損,使用前應進行絕緣檢查,并應經檢查合格、空載運轉正常后再使3負荷線插頭應有專用保護觸頭,所用插座和插頭的結構應一致,不應將導電觸頭和保護觸頭混用;4手持式電動工具作業時間不宜過長,當溫度超過60時應停機,待自然冷卻后再繼續使用;5運轉中的手持式電動工具不應離手,因故離開或遭遇停電時應關閉末級配電箱電源;6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GB/T3787的有關規定。A.0.1危險源辨識應包括下列環境因素和作業條件:1作業現場地形、水文、氣象條件,不良地質作用發育情況;2場地內及周邊影響作業安全的地下建(構)筑物、各種地下管線、地下空洞、架空輸電線路等環境條件;3臨時用電條件、臨時用電方案;4高度超過2m的高處作業;5工程物探方法,危險物品的儲存、運輸和使用;6勘探設備安裝、拆卸、搬遷和使用;7作業現場防火、防雷、防洪、防爆、防毒、防塵、防暑、防凍、8水域或冰上勘察作業、特殊場地條件;9其他專業性強、操作復雜、危險性大的作業環境和作業條件。A.0.2勘察作業危險源危險等級應進行定性或定量評價;如同時采用定性和定量評價確定的危險源危險等級不一致時,應按較高等級確定危險源危險等級。A.0.3勘察作業危險源危險等級的定性評價,可按表A.0.3執行。黨政軍專用通訊光通及電信主干光纜、有壓污水主干線、有干線、10kV~110kV以上雨污水主干線等線有線電視信號通上水管線、普通中水管線、普通污水綠化埋地管物地下人行通地下車庫、化糞池、地下消廢棄人防工電線路、高鐵客運專絕緣層電纜等通信光纜、監控線路、信號燈線路、輸水/安街主輔路及其它主干道主路、重載車輛專用道路、軌道交通等等道路及陡坡縣級道路、非機動車專用道、小區內部鄉鎮及以下臨近市級以上黨政機關及部隊辦公用它人員密集人行過街天橋、立交橋橋區、地鐵出入口、地表老舊源型水庫,氣溫高于氣溫-20(含)~-械傷害、湖泊、沼澤地(含)~37-10(含)雨~大雨及其它較差天氣等域、氣溫0氣、有水的河景觀水系、河A.0.4勘察作業危險源危險等級的定量評價,可采用危險性評價因子計算確定,可按下式計算:D=L·E·C(A.0.4)式中:D——危險源危險等級計算值;L——發生事故可能性評價因子;E——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評價因子;C——發生事故可能產生的后果評價因子。A.0.5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暴露于危險環境頻繁程度和發生事故可能產生的后果等評價因子可按表A.0.5取值。6316321731A.0.6勘察作業危險源危險等級評價可按表A.0D>320D≤20A.0.7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危險源應判定為重大級危險源:1曾經發生過非常嚴重的安全事故,且無有效的安全生產防護措施;2直接觀察到很可能發生非常嚴重安全事故后果,且無有效的安全生產防護措施;3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很可能導致非常嚴重安全事故后果。A.0.8判定為重大級的危險源,在制訂安全生產管理方案、采取現有的控制技術和措施仍不能降低安全風險時,應判定為特大級危險源。B.0.1在勘察作業過程中應進行現場安全檢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項目類型:1穿越管線密集區項目;2穿越重大橋梁設施項目;3穿越重要建(構)筑物項目(如穿越地鐵、人防等);4重點工程項目(如國家級、市級重點建設項目,社會關注度較高項目等);5風險較高項目(現場危險源危險等級為重大及以上);6重點區域項目(如軍事管理區、行政辦公區、人員密集區等)。B.0.2現場檢查內容應根據現場作業環境條件具體選擇,巖土工程勘察現場所涉及的安全重點檢查內容可按表B.0.2執行。12345121234查12現場管理及作業人員對場地地下管線及地下物分布3勘察單位對勘探點附近地下障礙物進行探測核實4對于勘探作業范圍內的重要地下管線、地鐵等障礙物調123123道路作業是否按要求設置交通指示標志及警示燈,夜間4512345671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應”。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2條文中指定應按其他標準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1《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范》GB500272《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3《管井技術規范》GB502964《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GB/T37875《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級》GB40756《起重機鋼絲繩保養、維護、檢驗和報廢》GB/T59727《鋼絲繩夾》GB/T59768《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第1部分:總則》GB6067.19《爆破安全規程》GB672210《額定電壓lkV及以下架空絕緣電纜》GB/T1252711《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規程》GB129501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DB11/T2242—2024 523基本規定 534工程地質調查與測繪 575勘察作業點測放及勘探障礙物核查 605.1一般規定 605.2勘察作業點測放 605.3勘探障礙物核查 606勘探作業 626.1一般規定 626.2鉆探 636.3槽探和井探 666.4工程物探 687原位測試及現場試驗 697.1一般規定 697.2原位測試 697.3水文試驗 708特殊作業條件勘察 718.1一般規定 718.2道路環境作業 718.3機場環境作業 718.4水域環境作業 728.5已有建(構)筑物安全保護區作業 748.6其他特殊場地和特殊地質條件作業 758.7特殊氣象條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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