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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_________________學院教案20/20學年第學期課程名稱創業法律實務授課教師課號授課班級11-12授課時間課題項目五處理企業內外關系法律實務任務1企業治理結構任務2勞動合同法律實務任務3產品質量法律實務任務4消費者權益保護教學目的及要求【能力目標】◆掌握合伙企業治理和公司治理規則◆熟悉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質量義務,熟悉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熟悉勞動合同的內容,熟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熟悉消費者權益和經營者義務【知識目標】◆入伙和退伙,合伙事務管理,公司治理結構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及各自職責,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資格限制及其義務和責任◆生產者保證產品的內在質量義務和保證產品的外在質量義務,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和產品質量認證,經營者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義務,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補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消費者的9項權利,經營者的10項義務,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責任【職業素養目標】◆通過本項目學習,懂得應用公司治理結構來處理股東和合伙人之間的關系◆通過本項目學習,懂得作為生產者對產品內外質量的保證義務,懂得作為經營者的產品質量義務◆通過本項目學習,懂得消費者維權【思政目標】◆通過本項目學習,培養企業治理能力,增強產品質量意識,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本項目學習,增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領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對弱者的法律保護,理解法律對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路徑及作用教學重點合伙企業治理和公司治理規則;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生產者保證產品的內在質量義務和保證產品的外在質量義務;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消費者權益和經營者義務。教學難點合伙企業治理和公司治理規則;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生產者保證產品的內在質量義務和保證產品的外在質量義務;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消費者權益和經營者義務。課后分析1.結合所學知識嘗試擬定一份書面勞動合同。2.結合所學知識,總結、歸納就業中可以面臨的法律風險。備注(作業)
項目五處理企業內外關系法律實務如果干僅靠一個人,來干來去還是個體戶,通過組建公司、搭建合伙,創業者尋找到志同道合的伙伴,做大事業。人員多了,創業者有成就感,但也多了很多煩惱,不能夠什么事情都自己說了算了,股東間需要一定的機構組織結構,并按照一定的議事規則商討公司發展事宜及其他事項,股份有限公司還會更加復雜。同時,企業在市場競爭的環境中搏擊,需要理性地面對消費者的訴求、處理好與競爭者的關系。任務1企業治理結構一、合伙企業治理(一)賬目清楚是合伙存續的重要條件對于創業者來說,盈利是活下去的首要任務。合伙人之間的彼此信任是合伙得以存續的極其重要的原因,但記好賬不僅是共同創業者和睦相處、減少矛盾的內在要求,也是國家對經營者的法定要求,更是企業進一步做大做強、對外融資、交往、理財等的要求。(二)入伙和退伙合伙企業比較靈活,現有合伙人的退出與新合伙人的加入會導致合伙企業合伙人的變更,合伙人可以共同參與企業管理和經營。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第三人加入合伙企業并取得合伙人資格,稱為入伙。入伙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與原合伙人訂立書面合伙協議。新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資格,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資格的消滅,稱為退伙,包括聲明退伙和法定退伙兩種情形。聲明退伙又稱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法定退伙是指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退伙。法定退伙又可分為發生了某種客觀情況而導致當然退伙和在合伙人出現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決議的除名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三)合伙事務管理模式合伙機制靈活,但需要約定好合伙事務管理模式。合伙事務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可以由各合伙人分別單獨執行,也可以由一名合伙人執行,或由數名合伙人共同執行。但如果每個合伙人都能夠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會容易出現一些意想不到的問題,如效率低下、對事務的處理久議不決等。全體合伙人也可以共同委托一個人管理合伙事務,形成一個大家能夠自覺遵守的議事規則,這樣的話,可以形成一個內部管理制度,有助于合伙事務的處理。關于合伙事務執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還可以聘請合伙人以外的人參與經營管理,但被聘人員不是合伙人,不具有合伙人資格,無需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企業對其權利限制不能對抗第三人。當然,被聘人員超越授權范圍給合伙人帶來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四)處理對外合作關系“小超之家”與化妝品店的合作,對內是一種協作關系,雙方的權利責任是清晰的,但對外,有一種表見代理的效力。如果出現糾紛,“小超之家”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但由于對內是一種合同關系,“小超之家”單方面解除合同或中止合同履行,則又是一種違約行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所以,“小超之家”在與化妝品店合作時,需要明確各自權利義務關系,如規定一旦出現化妝品侵權事故,一方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甚至解除合同,并可以追究對方責任。如果這樣,“小超之家”就可以避免走這一彎路。二、公司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聯系并規范股東(財產所有者)、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權利和義務分配,以及與此有關的聘選、監督等問題的制度框架,簡單地說,就是如何在公司內部劃分權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可解決公司各方利益分配問題,對公司能否高效運轉、是否具有競爭力起到決定性作用。我國公司治理結構采用“三權分立”制度,即決策權、經營管理權、監督權分別屬于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通過權力的制衡,三大機關各司其職,又相互制約,保證公司順利運行。(一)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股東會的職權包括:(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可以作出不同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二)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是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以公司的名義進行活動的常設機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決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三)監事會監事會作為公司的監察機構,主要的職責是對公司的管理進行監督。監事對外無權代表公司,不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但是可以與董事會成員一起處理公司的有關事務。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四)經理公司可以設經理,輔助董事會執行公司的決策。經理對內處理公司的事務,對外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代理或代表公司進行業務活動。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限制及其義務和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統稱為公司的主要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任務2勞動合同法律實務作為企業老板或股東的創業者,特別要樹立起“雇主責任”意識。公司員工的職務行為,公司都要承擔責任。最典型的是超市“保安搜身”案例,搜顧客身體的是保安,但是被告的將是超市。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雇主也要負責任。企業主不能要求職員像自己一樣沒日沒夜地干活,他們有他們勞動的權利。一、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書面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嚴肅慎重、準確可靠、有據可查,一旦發生爭議時,便于查清事實,分清是非,也有利于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另外,書面勞動合同能夠加強合同當事人的責任感,促使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能夠全面履行。對于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沒有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企業的或者行業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但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2倍的月工資。現實中,部分用人單位為最大限度減少成本支出,為逃避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任,選擇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或無故拖欠克扣勞動者薪酬、不購買社會保險和隨意解除勞動關系等情形時常發生。對此,勞動者應強化主動提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因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需要注意的是,依據規定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對勞動者超過法定仲裁時效期間雙倍工資的請求,法院將不予支持。二、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一)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2.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將工作內容明確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是勞動者從事勞動合同中所規定的工作內容的地點,它關系到勞動者的工作環境、生活環境和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勞動者有權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知悉自己的工作地點,所以這也是勞動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采取各種措施來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存在各種不安全、不衛生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將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也應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規定相應的勞動保護規則,以保證勞動者的健康和安全。勞動條件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如必要的勞動工具、機械設備、工作場地、勞動經費、輔助人員、技術資料、工具書,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質、技術條件和其他工作條件。職業危害是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如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對生命健康所引起的危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4.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約定勞動者的工資額(含試用期工資)、工資調整的權限、發放時間、報酬的構成和變更,對于生產型企業,還可以有最低工資條款。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一般由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一定時間內(工作日、工作周)應該完成的工作任務,以保證最有效地利用工作時間,不斷提高工作效率。這里的工作時間包括工作時間的長短、工作時間方式的確定,如是8小時工作制還是6小時工作制,是日班還是夜班,是實行正常工時制還是不定時工作制,或者是綜合計算工時制。工作時間的不同,對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勞動報酬等均有影響,因此成為勞動合同不可缺少的內容。休息休假的權利是每個國家的公民都應享受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休息休假的具體時間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工作種類、工作性質、工齡長短等各有不同。6.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指政府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由勞動者、勞動者所在的工作單位或社區及國家三方面共同籌資,幫助勞動者及其親屬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失業等風險時,防止收入的中斷、減少和喪失,以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二)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服務期及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等內容。1.試用期為了防止有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限和試用期工資都進行了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是指試用期滿后的工資。“試用”是使某人受到一段時期的檢驗或試工以便能確定這人是否適合于做某事。《勞動合同法》規定,按照不勝任去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需要先給員工培訓或者調崗,經過培訓或者調崗仍然無法勝任工作的,才能辭退,同時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同樣要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合同法》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由公司承擔經濟補償金。需要說明的是,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結束后,不管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還是勞動合同續訂,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續訂或者勞動合同終止后一段時間又招用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2.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培訓費包括有憑證的專業技術培訓費用、培訓期的差旅費及因培訓產生的其他直接費用。服務期一般長于勞動合同期限。合同期滿但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服務期滿。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對已經履行部分期限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3.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保守商業秘密包括合同期內的保密問題和合同終止后的競業禁止。保密條款一般包括需要保守商業秘密的對象、保密的范圍和期限及相應的補償。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否則競業限制條款無效。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三)無效勞動合同符合下列情況的,屬于無效勞動合同:(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勞動者已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造成的經濟損失。“我一個賣酒水的,離職要賠20萬?”浙江小伙崩潰!法院判了——來源:錢江晚報·小時新聞記者黃偉芬通訊員鹿萱(案情見教材或課件)★競業限制是什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也就是說,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從事同類業務。★哪些人員適用競業限制條款?企業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對象,不能是任意員工,而是掌握或熟知公司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保密事項的人員,比如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等。因此,企業首先要明確自身商業秘密的范圍,以此確定接觸該商業秘密的人員范圍。★哪些情況下協議無效?部分用人單位為了加強企業用工的穩定性,與未掌握公司商業機密的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試圖將其作為限制勞動者再就業的“緊箍咒”,這屬于濫用“競業限制”,應屬無效協議。“打工人”如果與企業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必須要明確自己是否屬于企業涉密人員,以免損害自身權益。★競業限制期間未支付補償金,協議是否還有約束力?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才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所以在三個月內即使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然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其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依然需要支付違約金。三、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在期限屆滿之前,雙方或單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分為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規定可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協商解除是指雙方經協商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1.過失性解除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④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勞動合同是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而無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這6種情況是由于勞動者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勞動者主觀上有嚴重過失,因而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合同。過失性解除,不受提前通知的限制,不受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限制,且不給予經濟補償。2.非過失性解除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3.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①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②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③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后,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不公正解雇,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某公司與劉小姐簽訂了5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至2008年5月到期。2008年4月,因劉小姐懷有身孕,休假待產,公司決定按照法律規定將劉小姐的勞動合同順延至2009年7月哺乳期結束自動終止。2009年6月中旬,合同即將到期,公司卻突然收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通知。原來,劉小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請求。公司自然滿腹苦水,自認為對劉小姐所做完全依法,且仁至義盡,何以招致訴訟?請分析:公司到底應不應該與劉小姐續簽書面的勞動合同?又是否應該承擔雙倍工資的違法責任?【點評】首先,分析公司做法中正確的部分——法定順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因此,2008年5月合同到期時,公司不能終止勞動合同,而選擇將合同順延至哺乳期結束的做法完全正確,不會導致任何爭議糾紛。其次,劉小姐雙倍工資的要求從何而來——用人單位拖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法律明確要求用人單位須在用工之時就必須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逃避或拖延履行這一法律責任,就將可能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不利后果。但這一條文中所述前提是公司在用工之日,即勞動關系建立之日未簽訂勞動合同。案例中公司順延書面合同期限是法定的順延,這與一般情況下合同雙方在合同即將到期之前約定順延合同至某一時間或約定以完成某項任務等情形消失截然不同,約定順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主動完成,雙方必須通過書面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法定順延是出現法定原因情況下的必然順延,是用人單位不得不履行的法定責任,因此,自動順延至哺乳期結束再終止即可,而不必須續簽書面勞動合同或由此承擔雙倍工資的賠償責任。從本案中公司的做法看,為了預防起見,針對三期女員工合同順延的需要,用人單位應當在合同到期時向員工送達書面通知或決定,告知其勞動合同因三期而順延至哺乳期結束。并要求員工在書面通知上簽收確認。如果用人單位在員工的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對工資結構具有明確劃分,并約定產假期間只發放基本工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與三期女員工續簽一份法定順延期間的勞動合同,在合同中明確說明員工在三期期間可以享受的假期、待遇、公司給予的支持,合同起止的日期等,明確雙方責任。(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的情況有以下兩種:(1)勞動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②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③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⑤勞動合同是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而無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2)勞動者應當提前通知對方解除勞動合同。無以上情形的,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應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經濟補償金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任務3產品質量法律實務一、保證產品質量是生產者的首要義務生產者作為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通過從事產品的生產活動以獲取利潤,謀求發展。生產者生產的產品最終都要進入消費領域,為消費者使用。生產者只有努力使自己生產的產品在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維修性、經濟性等質量指標上,都符合相應的標準和要求,才能滿足消費者的需要,實現產品的價值,生產者也才能取得相應的經濟效益,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鑒于生產者是產品的直接創造者,其產品的開發、設計和制造決定了產品質量的全部特征和特性,產品的生產環節對產品質量的好壞具有根本作用。因此,法律規定,生產者必須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生產者應當將保證產品質量作為首要義務,通過強化質量管理,增加技術投入,增加產品的花色、品種、性能,改進產品售后服務等措施,不斷提高產品質量水平。(一)保證產品的內在質量1.產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這是法律對產品質量最基本的要求,直接關系到產品使用者的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也是法律對生產者保證產品質量義務的強制性規定,生產者不得以合同約定或者其他方式免除或減輕自己的此項法定義務。首先,生產者應當在產品設計上保證產品安全、可靠,產品設計是保證產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基本環節。其次,在產品制造方面,生產者應保證產品符合規定。最后,生產者必須使其產品符合保障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這些標準。對尚未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新產品,生產者必須按照保證其產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法定要求,通過制定企業標準等措施,保證其產品具備應有的安全性能。2.產品具有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產品具有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是指某一特定產品應當具有其基本的使用功能,如電冰箱應當具備制冷性能,保溫瓶應當具有保溫性能等,并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應有合理的使用壽命。產品具有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產品標準、合同、規范、圖樣和技術要求及其他文件中明確規定的使用性能;另一方面是隱含需要的使用性能,即消費者對產品使用性能的合理期望,通常是被人們公認的、不言而喻的、不必作出規定的使用性能方面的要求。對產品使用性能的瑕疵,生產者應當予以說明后方可出廠銷售,并可免除生產者對已經明示的產品使用性能的瑕疵承擔責任。如果生產者不對產品的瑕疵作出說明而予以銷售,生產者應當承擔相應的產品質量責任。當然,如果除說明的產品的瑕疵之外,產品還存在未明示的瑕疵,生產者仍應對未明示部分的產品瑕疵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3.產品質量應當符合明示的質量狀況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這是法律對生產者保證產品質量所規定的明示擔保義務,也是生產者向社會明確表示的保證和承諾。產品說明是生產者向消費者提供的文字說明性資料,告知消費者關于產品的有關性能指標、使用方法、安裝、保養方法、注意事項及“三包”事項等。實物樣品實際上是一種實物標準,實物樣品清楚地表明了產品的質量狀況。消費者根據實物樣品購買的產品應當同樣品的質量保證相符。(二)保證產品的外在質量產品包裝是指為在產品運輸、儲存、銷售等流通過程中保護產品,促進銷售,按照一定技術方法采用的容器、材料和附著物并在包裝物上附加有關標識而進行的操作活動。產品標識是指用于識別產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種表示。產品標識可以用文字、符號、標記、數字、圖案等表示。產品標識由生產者提供,主要作用是表明產品的有關信息,幫助消費者了解產品的質量狀況,說明產品的正確使用、保養方法,指導消費。根據不同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產品標識可以標注在產品上,也可以標注在產品包裝上。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是指生產者出具的用于證明產品質量符合相應要求的證件。合格證明包括合格證、合格印章等各種形式。合格證的項目內容,由企業自行決定。合格證一般注明檢驗人員或者其代號、檢驗日期、出廠日期等事項。一些不便于戴佩合格證的產品,可用合格章。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只能用于經過檢驗合格的產品上,未經檢驗的產品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使用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用中文標明,是指用漢字標明,根據需要,也可以附以少數民族文字。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標注產品標識產品的規格、等級、成分、含量等標識的標注,應當按照不同產品的不同特點和使用要求進行標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要求標明上述內容的,生產者應當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例如食品,國家制定了食品標簽強制性標準,生產者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產品標識義務。再如彩電、空調機、電冰箱等耐用消費品,一般價格高,使用、操作復雜,這些產品應標明產品的維修保養方法,并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4.限時使用產品的標識要求限時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生產者故意將上述日期標注在不容易被人發現的位置上,或者故意標注得十分模糊,意在使過了使用期的產品繼續銷售,這很容易被視為違反《產品質量法》、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5.特殊產品包裝的標識要求危險物品、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屬于特殊產品,包括:易碎品,如玻璃及玻璃制品、陶瓷等;易燃、易爆品,如酒精、汽油、炸藥、雷管、鞭炮等;劇毒品,如農藥等;儲運中不能倒置的產品,如電冰箱、裝有液體的包裝容器等;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如古董、古玩、藝術品、工藝品等。這些產品如果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這些產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合同、標準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包裝要求,保證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產品損壞并且應當在產品包裝上標注相應的產品標識。特殊產品的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當然,也有例外。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如商店銷售的面條、饅頭,散裝的餅干等沒有包裝的食品及日用雜品,很難標注產品標識的,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和產品質量認證(一)企業質量體系認證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是指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由它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依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對企業的質量體系和質量保證能力進行審核合格,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以茲證明的制度。對于企業來講,通過企業質量體系認證機構的認證,即意味著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獲得了有關權威機構的認可,證明了企業保證產品質量的可靠程度,從而可以提高企業的質量信譽,增加消費者對該企業產品的信任度,擴大企業的知名度,增強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我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的依據是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準,即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推薦采用的ISO9000《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在我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遵循自愿原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強制要求企業申請質量體系認證。(二)產品質量認證產品質量認證是指依據產品標準和相應技術要求,經認證機構確認并通過頒發證書和認證標志,以證明企業某一產品符合相應標準和相應技術要求的活動。我國目前批準發布的產品質量認證標志主要有方圓標志(分為合格認證標志和安全認證標志)、長城標志(電工產品專用認證標志)和PRC標志(電子元器件專用認證標志)。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與產品質量認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僅獲得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的企業不得在其產品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三、經營者須建立健全驗貨制度并保持產品質量(一)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是指銷售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同生產者或其他供貨者之間訂立合同的約定,對購進的產品質量進行檢查,符合合同約定的予以驗收的制度。其目的是對銷售者銷售的貨源進行把關,保證銷售者所銷售產品的質量,也是區分銷售者與生產者責任的重要手段。銷售者對所進貨物經過檢查驗收,發現存在產品質量問題時,可以提出異議,經進一步證實所進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可以拒絕驗收進貨。如果銷售者不認真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予以驗收進貨,則產品質量責任隨即轉移到銷售者這一方。如果在驗收中發現產品的質量、品種、規格、產品標識不符合規定,需方必須向生產者或供貨方提出書面異議,要求供貨方予以解決;如果需方沒有及時提出異議,將自己承擔責任,包括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責任,即承擔產品的瑕疵責任,以及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產品售出以后,消費者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其性能達不到說明書的要求或者出現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這時銷售者應對產品進行修理或者更換,經修理、更換仍不能達到正常使用標準的,應予以退貨。這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三包”義務的要求。(二)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銷售者通過采取一系列保管措施,使銷售產品的質量基本保持進貨時的質量狀況。銷售者應當根據產品的不同特點,采取不同的措施,如采取必要的防雨、通風、防曬、防霉變、分類等方式;對某些特殊產品的保管,應采取控制溫度等措施,尤其是藥品和食品等。采取措施,還應包括配置必要的設備和設施,確保所銷售產品不失效、不變質。法律對銷售者的銷售行為作出了嚴格的規定,銷售者如有違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銷售行為包括:(1)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2)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法律對生產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的規定。(3)不得偽造產地或者偽造、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4)不得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5)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生產者同時也是銷售者,對于銷售者的質量義務,生產者同樣需要很好地履行。四、遭遇不正當競爭及維權經營者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為了保護公平競爭,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持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必須堅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了明令禁止的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一)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1.假冒、仿冒行為(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2)仿冒知名商品標識。仿冒知名商品標識的行為主要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是經營者用于創造商品形象、促銷商品、開辟市場的一種競爭手段,是經營者的財富。尤其是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其本身就已成為知名商品享有盛譽的表征。擅自使用或者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標識,在市場上產生混淆,產生誤認、誤購,都構成了對知名商品財產權利的侵犯,屬于破壞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2.商業賄賂行為經營者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但是,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或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必須如實入賬。我國商業賄賂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回扣。回扣是指在商品購銷中,賣方從明確標價應支付價款外,暗中向買方退還錢財及其他報償以爭取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的行為,是典型的商業賄賂行為。3.虛假宣傳行為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商品質量虛假表示,包括制作成分、制作方法及有效期的虛假表示行為。案例中,該公司虛假表示導入劑明顯屬于商品質量虛假表示,是應該明令禁止的。4.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獲取非法利益:(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這里所說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5.低價傾銷行為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采取壓價銷售的手段,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但是,經營者為銷售鮮活商品,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來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季節性降價,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而降價銷售商品的行為,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6.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行為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7.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包括:采取謊稱有獎或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8.詆毀商譽行為經營者的商業信譽不得被詆毀。其他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陳碗所遭受的這方面煩惱,可以通過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維權。9.獨占排擠行為公用企業或者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應明令禁止。10.濫用行政權力行為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的,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11.串通投標行為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在招標活動中,招標者應自己進行研究論證,根據客觀情況制作標底,然后向投標者發出投標邀請;投標者應根據招標者的要求,根據自身情況,獨立制作自己的投標文件,確定標價。招標在開標和決標之前,除對招標文件作適當的解釋外,絕不能與投標者發生實質性的溝通和聯系,更不能互相通報標底和標價,只有這樣,招標人才能通過投標人之間的競爭,選擇最優秀、合適的投標者,從而實現招標活動的競爭意義。(二)網絡不正當競爭良好的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秩序,對于電子商務領域同樣至關重要。2017年,“刷單”成為危害電商行業誠信的“毒瘤”,2016年央視“315晚會”曝光電商刷單,而新三板電商“愛尚鮮花”竟因自曝“刷單”出名。“刷單”已成行業潛規則,形成一條產業鏈,除商家外,各類刷單軟件、QQ群、快遞都參與其中,背后暴露的是電商平臺誠信體系不完善。其中,阿里狀告“傻推網”涉嫌嚴重危害市場競爭秩序,被稱為“全國首例電商平臺狀告刷單團伙案”。企業在進行網絡推廣時應當盡量避免觸犯法律,特別是通過競價排名或者推廣鏈接進行推廣時,應該遵守法律規定,不能存在搭便車的行為,否則可能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近年來,互聯網科技公司在競爭中頻繁上演人才挖角大戰,導致商業秘密案件偶有發生。2016年2月份,高德軟件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業秘密、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滴滴”公司,從而引發關注。高德公司認為“滴滴”伙同高德公司內部高級經理拉攏掌握核心機密的六員工跳槽,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因此索賠總計7500萬元。這8起由高德公司提起的不正當競爭訴訟中,有7起源于高德軟件公司高級經理胡先生及另外6名工程師的集體離職。高德公司訴稱,他們發現胡先生從高德公司離職后,在競業限制期內加入與高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滴滴”公司,此外胡先生還利用職務便利與“滴滴”方面勸誘公司另外6名高級或資深工程師跳槽“滴滴”。高德公司透露,這些資深員工掌握高德公司商業秘密,部分人在離職前還大量拷貝了公司商業秘密,致使公司正常經營秩序被干擾和破壞,侵害了公司利益和消費者利益。(三)面對不正當競爭的維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是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機構,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規定辦理。當遭受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時,可以第一時間反映給市場監管部門,請求查處。市場監管部門有權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實施檢查監督,并對違反規定的經營者進行行政處罰。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對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任務4消費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權益,以及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各種生產資料的生產性消費活動的權益進行保護;對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服務的行為進行規范。一、消費者的9項權利1.安全保障權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2.知悉真情權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3.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包括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有權自主決定是否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或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有權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費者行使自主選擇權。4.公平交易權公平交易是指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應在平等的基礎上達到公正的結果。公平交易權體現在兩個方面:①交易條件公平,即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②不得強制交易,即消費者有權按照真實意愿從事交易活動,對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有權拒絕。5.獲取賠償權獲取賠償權也稱消費者的求償權,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享有求償權的主體包括商品的購買者、使用者,服務的接受者,以及消費者之外的因某種原因在事故發生現場而受到損害的第三人。求償的內容包括:①人身損害的賠償,無論是生命健康還是精神方面的損害均可要求賠償;②財產損害的賠償,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包括直接損失及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6.結社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目前,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地方各級消費者協會已經成立。實踐證明,消費者組織的工作對推動我國消費者運動的健康發展,溝通政府與消費者的聯系,解決經營者與消費者的矛盾,更加充分地保護消費者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7.獲得相關知識權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知識主要是指有關商品和服務的知識;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主要是指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以及權益受到損害時如何有效解決方面的法律知識。8.受尊重權和個人信息受保護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人格權是消費者人身權的主要組成部分。尊重他人的人格尊嚴和不同民族的風俗習慣,是一個國家和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法律對人權保障的基本要求。消費者個人信息受保護權通過規范經營者收集、使用、保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等來體現。9.監督批評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服務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包括有權對經營者的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提出檢舉或控告;有權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對其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控告,以及對消費者權益工作的批評、建議權。監督權是上述各項權利的必然延伸,對消費者權利的切實實現至關重要。二、經營者的11項義務1.履行法定義務及約定義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雙方有約定的,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法。2.接受監督的義務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3.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經營者應當做到:①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的告示,標明正確使用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②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③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或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造成危害的,應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4.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真實的信息是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前提和基礎,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誤導甚至欺騙消費者。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此外,商店提供商品應明碼標價,即明確單位數量的價格,以便于消費者選擇,同時防止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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