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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實行安樂死的前提:①病人患不治之癥并已臨近死期;②病人極端痛苦,不堪忍受;③是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非為親屬、國家、社會利益而實施;④病人神志清醒時的真誠囑托或同意;⑤原則上必須由醫師執行;⑥必須采用社會倫理規范所承認的妥當方法。a.病人的死亡已迫近,且不能避免;b.病人已失去意識,而且根據現在的醫學知識和技術已不可能恢復;c.病人在清醒時曾表示同意不使用醫學中的生命支持措施,在病人已經失去意識的情況下,則由病人的直系親屬表示同意;d.放棄或停止使用生命治療由醫生來執行REASON:能否恢復意識很難預料,而醫學的生命支持治療的涵義又不太明確,而且直系親屬的同意并不總是符合病人清醒而又了解實情時的愿望。而且這種做法存在著把安

樂死濫用于殘疾人及老人的危險。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生與死之間進行抉擇,傳統觀念總是傾向于生而憎惡死。診斷的不確切性(如是否為不治之癥,死期是否已迫近),病人要求進行安樂死的真誠性(是一時性的沖動或病態心理),病人自身痛苦的程度(有時是親人不忍睹,而非病人不能忍受),以及環境和護理的條件對病人的影響等。可以看到,安樂死的對象是不治病人而非我們題目合法化所針對的對象是個社會整體。因此,安樂死的確某些方面能合理化,但從宏觀角度來說,由于國家體制、歷史思想等一系列因素導致它無法合法化“安樂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確認下來,可能會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5.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徐景和認為,《憲法》規定公民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義的。公民個人有權選擇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條件下也有權選擇死亡的方式。“安樂死”是一種在特殊情況下,在不違背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所采取的一種對生命的特殊處分方式,這種處分是有嚴格的條件與程序的。現在歐洲一些國家所實行的“安樂死”立法都是在傳統道德與現代法律之間所作的選擇。因此,認為“安樂死”有背憲法,缺乏基本的構成要件。6.未經法律許可而結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權利的道德準則.7.作為醫學倫理學基礎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一方面要求醫生解除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長病人的生命.8.醫生可以不再下功夫研究病人的疾病,削弱醫生救死扶傷的斗志。如果診斷錯誤(如誤診為晚期癌癥)則積極的安樂死造成的后果是無法挽回的。其次,在醫生的角色中增加了殺手的內容,就違背了希波克拉底誓言的不得傷害病人這一基本要求。對醫生來說,安樂死不應當成為一種解決病人痛苦的正常辦法。9.法律實現的是大多數人的意志,安樂死是否符合大多數人的意志,眼下尚無科學性的調查結果。而且法律付諸實踐,就有極大的強迫性,一旦安樂死立法,它就像橫在病人面前的一把雙面刃,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為剝奪病人選擇生命權利的借口,被不法不義之徒濫用。如果有人打著“安樂死”的幌子,大舉手中殺人的屠刀,我們要如何去判斷,我們要如何去保護那些患者?10.

從法律層面來說,法律作為一種規范社會的工具,是應社會的要求產生的。就死亡過程而言,只要社會提出了明確要求,則法律就應該認真對待,尊重社會的要求。而我剛剛也說過了,安樂死的對象是患不治之癥或已失去意識且不可能恢復或由病人的直系親屬且社會倫理規范所承認并由醫師執行的重癥患者。如果把社會整體作為整數,符合一個條件的可能性為1%,那么安樂死的對象就是整體社會的1*(1%)的6次方。而我們所說的合法性中的法面向的對象是整個社會整體1,我們不可能因為(1%)的六次方來損害其他1-(1%)的六次方公民的利益。孰輕孰重,正方辯手也應該非常清楚吧!一百人,兩百人啊!生死大權下放之后,又會引起怎樣的社會動蕩,我們無法估量!據中國環球時報報導,在荷蘭的7000起安樂死案件中,非自愿安樂死比例高達41%。老年患者對其主治醫生甚至家屬越來越不信任,為了不成為安樂死的對象,老人和患者開始向周邊國家逃亡。調查顯示2002年后,這種逃亡現象還在不斷增加。③從中國經濟、法律、民眾現狀來看,安樂死不具有可行性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經濟水平不高,各地經濟發展水平更是參差不齊,惠及民生大眾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尚未建立,缺乏完善的醫療救護和基本的法治保障。安樂死的定義中的無法救治的標準也因這一狀況而無法準確判定,公民自愿摒棄生命權利的行為大多數情況下摻雜著許多無奈的其他原因,而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權利自主。除此之外,中國民眾中大多數對于安樂死認知模糊。中國農村建設報2008年的一項調查表明,占中國人口80%的農民群體中,只有12.1%的人聽說過安樂死!而現存的大多數調查采訪也只是在北京上海等城鎮地區進行或特定人群中進行的,根本不具有權威性。④我國實施安樂死合法化將受到社會客觀因素的限制。安樂死合法化必須和具體國情同步發展。對比第一個安樂死合法化的荷蘭,我國的臨終關懷和社會援助起步不久、醫療保障制度還不健全。而對于醫學上瀕死者的確認,需要具備相當的醫療條件和水平,而且我國民族眾多,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風俗習慣差別很大,文明的發展水平不同,對安樂死的要求和接受程度也就不同。在現在客觀因素還很不完善的情況下,將“安樂死”轉化為合法權利的可行性不高。⑤人們的道德素質尚不能為安樂死提供倫理保障。在我國醫療保障尚未完善的情況下,許多病人的治療費用及護理工作都由子女承擔,但多數人的承受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在病人成為子女嚴重拖累的情況下,一些不孝子女可能作出某種暗示讓病人自己提出安樂死。當病人的治療費用及護理依靠子女的時候,他還能夠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愿嗎;如果安樂死立法,豈不是給某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機?姑且不論安樂死的具體實施程序如何得以保障,就是合法化引發出的更多、更復雜的社會問題就足以將安樂死毀得面目全非。所以邱仁宗教授說:“安樂死立法,非其時也”。總結:我方堅定認為,安樂死在中國不應該合法化!22.唯一令我們放心不下的就是病人本身生理和心理上的巨大痛苦了。又如我方叁辯說的那樣,除了一死了之,還有諸多更可取的途徑,安樂死絕不是唯一更不是最好的方式。臨終關懷就不失為一只上上簽。通過對病人對癥下藥,家庭護理,緩解癥狀,控制疼痛,心理輔導,減輕或消除病人的精神負擔。讓病人理性正確的面對死亡,坦然勇敢的接受死亡。讓臨終者在最后的旅途中,走的不再孤獨,不僅有家人的陪伴,也有社會的關心,這才是對生命的真正尊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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