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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發布I前言 Ⅲ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24總則 25地籍總調查 56日常地籍調查 7地籍數據庫和地籍信息系統建設 附錄A(規范性附錄)地籍調查表 24附錄B(規范性附錄)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 附錄C(規范性附錄)土地權屬爭議原由書 附錄D(規范性附錄)指界委托書 48附錄E(規范性附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附錄F(規范性附錄)指界通知書 附錄G(規范性附錄)違約缺席定界通知書 附錄H(規范性附錄)界址點標志類型 附錄I(資料性附錄)面積計算方法 附錄J(規范性附錄)地籍調查資料協助查詢單 附錄K(資料性附錄)日常地籍測量報告 附錄L(資料性附錄)圖幅理論面積與控制面積接合圖表 附錄M(規范性附錄)地籍圖圖式 附錄N(資料性附錄)地籍圖樣圖 插頁附錄O(資料性附錄)宗地圖樣圖 插頁參考文獻 Ⅲ本標準代替TD1001—1993《城鎮地籍調查規程》。本標準與TD1001—1993相比主要修改內容——對標準的格式、結構和適用范圍進行了規范。 對標準的術語和定義進行了規范。 ——增加了地籍數據庫和地籍信息系統建設。——確定了地籍調查的類型。將初始地籍調查確定為地籍總調查,將變更地籍調查確定為日常地籍調查。——總則:確定了地籍調查的內容、調查單元的劃分方法、地籍編號的方法、地籍圖比例尺、地籍圖的分幅與編號。增加了地籍區和地籍子區劃分、坐標系統和計量單位等規定。——地籍總調查:增加了工作底圖的選擇與制作、土地權屬狀況調查的內容、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的簽訂、土地權屬爭議原由書的制作等;確定了界址調查的內容、指界和界址點設置的規定;確定了地籍測量的內容、方法和精度;增加了土地所有權界址點的精度指標;刪除了平面三角網控制測量方法;增加了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測量方法和數字攝影測量方法;增加了檢查驗收和成果資料整理與歸檔的規定 —日常地籍調查:確定了日常土地權屬調查和日常地籍測量的內容和規定。增加了界址檢查、界址放樣和日常地籍測量報告編制的規定。-附錄:確定了指界委托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和違約缺席指界通知書的樣式;確定了地籍調查表的內容、填表說明和地籍圖圖式;增加了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土地權屬爭議原由書、指界通知書、面積計算方法、地籍調查資料協助查詢單、日常地籍測量報告、圖幅理論面積與控制面積接合圖表、參考文獻等;刪除了以街道為單位宗地面積匯總表、城鎮土地分類面積統計表和變更地籍調查通知書。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提出。本標準由全國國土資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本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1本標準規定了地籍調查內容、程序、方法、要求、成果管理及信息化建設等。本標準適用于城鄉地籍調查。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226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4754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地形圖航空攝影測量內業規范地形圖航空攝影測量外業規范地形圖航空攝影測量內業規范地形圖航空攝影測量外業規范國家三、四等水準測量規范1:5000、1:10000地形圖航空攝影測量外業規范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分幅和編號1:5000、1:10000地形圖航空攝影測量內業規范1:5001:10001:2000地形圖航空攝影測量數字化測圖規范全球定位系統(GPS)測量規范18316數字測繪成果質量檢查與驗收圖式20257.2—2006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圖式第2部分:1:50001:10000地形圖圖式20257.3—2006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圖式第3部分: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圖圖式GB/T21010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4356測繪成果質量檢查與驗收TD/T14—2007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技術規程1008土地勘測定界規程1015城鎮地籍數據庫標準1016土地利用數據庫標準CJJ/T8城市測量規范CJJ/T73衛星定位城市測量技術規范地形圖質量檢驗技術規程CH/T2009全球定位系統實時動態測量(RTK)技術規范2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地籍總調查generalcadastralsurvey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內或者特定區域內土地進行的全面地籍調查因宗地設立失鼻址調整及其他地籍信息的變更而開展的地籍調查。宗地的邊界線土地權屬界址線的轉折點土地權屬界址線封閉的地塊或空間,地籍圖cadastralmap描述一宗地位置、界址點線和與相鄰宗地關系等要素的地籍圖,是土地證書和宗地檔案的附圖。4.1調查內容地籍調查包括土地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a)土地權屬調查。主要包括調查土地權屬狀況和界址,繪制宗地草圖,填寫地籍調查表(見附錄A),簽訂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見附錄B)或填寫土地權屬爭議原由書(見附錄C)等。34.2地籍區和地籍子區劃分a)在縣級行政轄區內,以鄉(鎮)、街道界線為基礎結合明顯線性地物劃分地籍區。b)在地籍區內,以行政村、居委會或街坊界線為基礎結合明顯線性地物劃分地籍子區。c)地籍區、地籍子區劃定后,其數量和界線應保持穩定,原則上不隨所依附界線或線性地物的變化而調整。4.3調查單元地籍調查的基本單元是宗地。a)在地籍子區內,劃分國有土地使用權宗地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在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內,劃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宅基地使用權宗地。b)兩個或兩個以上農民集體共同所有的地塊,且工地所有權界線難以劃清的,應設為共有宗。c)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塊,且土地使用權界線難以劃清的,應設為共用宗。d)土地權屬有爭議的地塊可設為一宗地。單獨設立宗地。4.4地籍編房4.4.1.1代碼結構宗地代碼采用五層19位層次碼結構,按層次分別表示縣級行政區劃、地籍區、地籍子區、土地權屬a)第一層次為縣級行政區劃,代碼為6位,采用GB/T2260中華大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b)第二層次為地籍區,代碼為3位,用阿拉伯數字表示。c)第三層次為地籍子區,代碼為3位,用阿拉伯數字表示。d)第四層次為土地權屬類型,代碼為2位。其中,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權類型,用G、J、Z表示,“G”表示國家土地所有權,“表示集體土地所有權,“Z表示土地所有權爭議;第二位表示宗權宗地(地表),“S”表示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土),“X”表示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權宗地,“W”表示使用權未確定或有爭議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權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擴展。e)第五層次為宗地順序號,代碼為5位,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應的宗地特征碼后編碼。a)在地籍子區的范圍內,應對界址點統一編號,并保證界址點號惟一。b)在地籍調查表和宗地草圖中,可采用地籍子區范圍內統一編制的界址點號;也可以宗地為單d)界址變更后,新增界址點號在地籍子區內最大界址點號后續編,廢棄的界址點號不再使用。44.5坐標系統4.5.1平面坐標系統與投影方法a)宜采用1980西安坐標系統。也可采用1954年北京坐標系統、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統、地方坐標系統或獨立坐標系統,這些坐標系統應與1980西安坐標系統聯測或建立轉換關系。b)對1:10000或1:5000圖件或數據應選擇高斯-克呂格投影統一3°帶的平面直角坐標系統1:50000圖件或數據應選擇高斯-克呂格投影統一6°帶的平面直角坐標系統;中央子午線按照地圖投影分帶的標準方法選定。c)對1:500、1:1000、1:2000圖件或數據,當長度變形值不大于2.5cm/km時,應選擇高斯-克呂格投影統一3°帶的平面直角坐標系統。當長度變形值大于2.5cm/km時,應根據具體情況依次選擇:1)有抵償高程面的高斯-克呂格投影統一3°帶平面直角坐標系統。2)高斯-克呂格投影任意帶平面直角坐標系統。3)有抵償高程面的任意帶平面直角坐標系統。4.6地籍圖比例尺a)地籍圖可采用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和1:50000等比例尺。b)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其地籍圖基本比例尺為1:10000。有條件的地區或城鎮周邊的區域可采用1:500、1:1000、1:2000或1:5000比例尺。在人口密度很低的荒漠、沙漠、高原、牧區等地區可采用1:50000比例尺。c)土地使用權調查,其地籍圖基本比例尺為1:500。對村莊用地、采礦用地、風景名勝設施用地、特殊用地、鐵路用地、公路用地等區域可采用1:1000和1:2000比例尺。4.7地籍圖的分幅與編號a)1:50000的地籍圖,以1:100萬國際標準分幅為基礎,采用24×24的行列分幅編號。圖幅大小為經差15'、緯差10'。b)1:10000的地籍圖,以1:100萬國際標準分幅為基礎,采用96×96的行列分幅編號。圖幅c)1:5000的地籍圖,以1:100萬國際標準分幅為基礎,采用192×192的行列分幅編號。圖幅d)1:500、1:1000、1:2000的地籍圖可采用正方形分幅(50cm×50cm)或矩形分幅(40cm×50cm)。圖幅編號按照圖廓西南角坐標公里數編號,X坐標在前,Y坐標在后,中間用短橫線連接。4.8計量單位a)長度單位可采用米(m)、厘米(cm)、毫米(mm)。當長度單位采用米(m)時,長度數據保留兩位小數。b)面積單位采用平方米(m2),保留兩位小數;面積統計匯總單位采用公頃(hm2),保留兩位小數可將畝(mu)作為輔助單位,保留兩位小數。55地籍總調查地籍總調查包括準備工作、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量、檢查驗收、成果資料整理與歸檔、數據庫與地籍信息系統建設等工作,5.1準備工作5.1.1組織準備a)地籍總調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成立專門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制訂工作計劃,編制技術設計書,負責地籍總調查的宣傳、培訓和試點工作。b)工作計劃的內容應包括調查的范圍、任務、方法、經費、時間、步驟、人員和組織等。c)技術設計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調查范圍、技術路線和程序、技術要求和成果質量控制等。5.1.2資料準備a)收集、整理土地權屬來源資料。包括:1)土地審批、征收、轉用、劃撥或出讓、轉讓、登記以及土地勘測定界等資料。2)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土地權屬爭議調解書。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處理決定。5)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b)收集、整理有關測繪資料。包括航空正射影像、航天正射影像、地形圖、控制網點和其他已有圖件等。c)收集、整理土地調查、土地規劃等資料。包括文字報告、圖件(如土地利用現狀圖、已有地籍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城市總體規劃圖等)、數據庫等。d)收集、整理其他資料。包括行政區劃、自然地理、社會經濟、房屋普查、標準地名等資料。5.1.3工具與表冊準備a)表冊:包括地籍調查表(見附錄A)、指界委托書(見附錄D)、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見附錄E)、指界通知書(見附錄F)、違約缺席定界通知書(見附錄G)等。c)軟件:包括數字攝影測量系統、數字測量系統、遙感影像處理軟件等。d)界址點標志(見附錄H)。5.1.4劃分地籍區和地籍子區按照4.2的規定劃分地籍區和地籍子區。5.2土地權屬調查5.2.1工作底圖的選擇與制作a)工作底圖比例尺宜與測繪制作的地籍圖成圖比例尺一致。b)工作底圖的坐標系統宜與測繪制作的地籍圖成圖的坐標系統一致。c)已有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地籍圖等圖件可作為調查工作底圖。d)已有地形圖和航空航天正射影像圖等圖件可作為調查工作底圖。6e)無圖件的地區,在地籍子區范圍內繪制所有宗地的位置關系圖形成調查工作底圖。f)工作底圖上應標繪地籍區和地籍子區界線。g)除e)外,工作底圖都應該是數字化的,并輸出一份紙質的工作底圖用于土地權屬調查和地形要素的調繪或修補測。5.2.2預編宗地代碼a)根據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將每一宗地標繪到工作底圖上,在地籍子區范圍內,從西到東、從北到南,統一預編宗地代碼,并填寫到地籍調查表及土地登記申請書上。b)通過地籍調查正式確定宗地代碼。5.2.3土地權屬狀況調查5.2.3.1調查內容和方法a)土地權利人。調查核實土地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土地權利人的名稱、單位性質、行業代碼、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證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證明等。b)土地權屬性質及來源。調查核實土地的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土地權屬性質使用權類型、使用期限等c)土地位置。對土地所有權宗地.調查核實宗地四至,所在鄉(鎮)、村的名稱,所在圖幅等。對土地使用權家地,調查核實土地坐落、宗地四至、所在圖幅等d)土地用途調查核實上地的批準用途和實際用途1)對土地使用權宗地,根據工地權屬來源材料或用地批準文件確定批準用途,并現場調查確定實際用途。2)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不調查批準用途和實際用途。宗地內各種地類的面積直接引用已有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成果。e)其他包插土地的共有共用、工地權利限制等情況5.2.3.2調查情況處理土地權屬狀況與實際情況一致的,按照土地權屬狀況填寫地籍調查表;無土地權屬來源資料或土地權屬來源資料缺失、本完整以及土地權屬狀況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按照實際調查情況填寫地籍調查表,在地籍調查表的說明欄目中填寫情況說明,必要時應附由權利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復印件。5.2.4界址調查界址調查包括指界、界標設置、界址邊長丈量等工作5.2.4.1指界5.2.4.1.1一般規定a)對土地權屬來源資料合法,界址明確,經實地核實界址無變化的宗地,可直接利用已有資料填寫地籍調查表,原土地權屬來源資料復印件作為地籍調查表的附件。b)土地權屬來源資料中的界址不明確的宗地,以及界址與實地不一致的宗地,需要現場指界,并將實際用地界線和批準用地界線標繪到工作底圖上,并在地籍調查表的權屬調查記事欄中予以說明。c)無土地權屬來源資料,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經核實為合法擁有或使用的土地,可根據雙方協商、實際利用狀況及地方習慣現場指界。7a)根據調查計劃,將指界通知書(見附錄F)送達調查宗地和相鄰宗地權利人并留存回執。b)土地權利人下落不明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其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地點出席指界。a)指界人:1)權利人是單位的,指界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出席指界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見附錄E)和本人身份證明;權利人本人出席指界的,應出具本人身份證明;代理人出席指界的,應出具代理大身份證明及指界委托書(見附錄D)。4)共有或共用系地,由共有人或共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代理人身份證明和指界委托書。5)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該農民集體依法推舉產生,公否推舉結果,并出具證明。b)調查員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鄰宗地指界人應同時到場進行指界,并在地籍調查表上、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上或土地權屬爭議原由書上簽字蓋章確認d)調聾員對指界人指定的界址點,應現場設置界標,確認界址線類型、位置,并標注在調查底e)與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相鄰的宗地,可根據土地權屬來源資料單方指界。1)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線根據上地權屬來源資料及另一方所指賽線確定。2)如雙方缺席,其宗地界線面調查人員根據土地權屬來源資料、實際使用現狀及地方習慣確定3)餐現場調查結果及違約缺席定界通知書(見附錄G)送達違約缺席者。違約缺席者對調查結果如有異議,須在收到調查結果之日起15日內,重新提出劃界甲請,并負責重新劃界的全部費用。如逾期不申請,經公告15日后,則上述1)、2)兩條確定的界線自動生效。1)現場指界光爭議的,填寫地籍調查表,指界人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蓋章。對面積較大、界線復雜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宜簽訂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并簽字蓋章。界址線有爭議的土地,填寫土地權屬爭議原由書并簽字蓋章。2)應將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的調查結果送達指界人,并要求指界人在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上說明指界結果,同時以張貼公告形式公示指界結果。如有異議,必須在結果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出申請,并負責重新劃界的全部費用;異議期間屆滿后,指界結果即為3)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調查表上、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上簽字蓋章的,參照違約缺席5.2.4.2界址點和界標設置a)界址點設置1)界址點的設置應能準確表達界址線的走向。2)相鄰宗地的界址線交叉處應設置界址點。83)土地權屬界線依附于溝、渠、路、河流、田坎等線狀地物的交叉點應設置界址點。4)在一條界址線上存在多種界址線類別時,變化處應設置界址點。b)界標設置1)在界址點上應按規定設置界標,界標類型由界址線雙方的土地權利人確定。設置界標有困難時(如界址點在水中),應在地籍調查表或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中,采用標注界址點位和說明權屬界線走向等方式描述界址點具體位置。2)損壞的界標,可根據已有解析界址點坐標和界址點間距、宗地草圖、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資料,采用現場放樣、勘丈等方法恢復界址點。5.2.4.3界址邊長丈量a)應實地丈量界址邊長。b)解析法測量的界址點,每個界址點至少丈量一條界址點與鄰近地物的相關距離或條件距離;未采用解析法測量的界址點,每個界址點至少丈量兩條界址點與鄰近地物的相關距離或條件距離。c)確實無法丈量界址邊長、界址點與鄰近地物的相關距離和條件距離時(如界址點在水中等特殊情況),應在界址標示表中的說明欄中說明原因。d)采用鋼尺(尺段規格為30m或50m)丈量界址邊長時,應控制在2個尺段以內。超過2個尺段時,解析法測量的界址點,可采用坐標反算界址邊長,并在界址標示表的說明欄中說明。5.2.5宗地草圖繪制5.2.5.1一般規定a)經實地核查,宗地實際狀況與原地籍調查表中的宗地草圖一致的,無需重新繪制宗地草圖;否則,須重新繪制宗地草圖。b)如果土地權屬來源資料中沒有地籍調查表或沒有宗地草圖,應繪制宗地草圖,c)宗地草圖應現場繪制。d)可以利用正射影像圖、地形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地籍圖等,依據實地丈量的界址邊長、界址點與鄰近地物的相關距離或條件距離繪制宗地草圖。e)面積較大、界線復雜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可不繪制宗地草圖宜利用正射影像圖、地形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地籍圖等繪制土地權屬界線附圖(見附錄B.2)。5.2.5.2宗地草圖的內容a)本宗地號、坐落地址、權利人。b)宗地界址點、界址點號及界址線,宗地內的主要地物。c)相鄰宗地號、坐落地址、權利人或相鄰地物。d)界址邊長、界址點與鄰近地物的距離。e)確定宗地界址點位置、界址邊方位所必需的建筑物或構筑物。5.2.5.3繪制宗地草圖的技術要求a)應選用適宜長期保存、使用的紙張繪制,也可直接在地籍調查表上繪制,較大宗地可分幅繪制。b)宗地草圖上標注的界址邊長、界址點與鄰近地物的相關距離和條件距離等應為實地調查丈量的結果。9c)數字注記字頭向北、向西書寫,注記過密的地方可移位放大表示。5.2.6地籍調查表填寫地籍調查應填寫地籍調查表,填寫內容和方法見附錄A。5.2.7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的制作與簽訂面積較大、界線復雜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宗地宜制作簽訂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填寫內容和方法見附錄B。5.2.8土地權屬爭議原由書的制作與簽訂對爭議宗地,制作土地權屬爭議原由書,填寫內容和方法見附錄C。5.3地籍測量5.3.1地籍控制測量5.3.1.1一般規定a)地籍控制網分為地籍首級控制網和地籍圖根控制網,各等級控制網的布設應遵循“從整體到局b)地籍平面控制網的基本精度應符合下面規定:1)四等網或E級網中最弱邊相對中誤差不得超過1/45000。2)四等網或E級以下網最弱點相對于起算點的點位中誤差不得超過±5cm。c)鄉(鎮)政府所在地至少有兩個等級為一級以上的埋石點,埋石點至少和一個同等級(含)以上的控制點通視。d)控制點的選點、埋石、標石類型、點名和點號等按照CJJ/T8《城市測量規范》等標準執行。5.3.1.2地籍首級控制測量方法地籍首級平面控制網點的等級分為三、四等或D、E級和一、二級。主要采用靜態全球定位系統定位方法建立地籍首級平面控制網;一、二級地籍平面控制網也可采用導線測量方法施測。5.3.1.2.1已有平面控制網的利用已有的國家二、三、四等三角點和國家B、C、D、E級GPS點可直接作為地籍首級平面控制網點。已有的三、四等城市平面控制點(含GPS)和一、二級城市平面控制點(含GPS)可直接作為地籍首級平面控制網點。利用已有控制點成果前應進行檢查和分析。在投影面上,相鄰控制點的水平間距與原有坐標反算邊長的相對誤差不超過表1的規定。表1已有相鄰控制點間距檢查的規定相鄰控制點的水平間距與原有坐標反算邊長的相二等、C級四等、E級一級二級5.3.1.2.2地籍平面控制網的加密a)根據調查區域已有首級平面控制網點的情況,可采用靜態、快速靜態全球定位系統方法加密二級以上的地籍首級平面控制網點。也可采用光電測距導線等方法加密一、二級地籍平面控制網點。加密各等級平面控制網點時,應聯測3個以上高等級平面控制網點。b)地籍首級平面控制網加密觀測和計算的技術要求按照GB/T18314《全球定位系統(GPS)測量規范》或CJJ/T73《衛星定位城市測量技術規程》或CIJ/T8《城市測量規范》等標準執行。5.3.1.2.3首級高程控制測量a)首級高程控制網點可采用水準測量、三角高程測量等方法施測。原則上,只測設四等或等外水準點的高程。b)在首級高程控制網中,最弱點的高程中誤差相對于起算點不大于土cm。c)首級高程控制網加密觀測和計算的技術要求按照CJJ/T8《城市測量規范》等標準執行。5.3.1.3地籍圖根控制測量5.3.1.3.1地籍圖根控制測量的方法a)可采用動參全球定位系統定位方法、快速靜懸全球定位系統定位方法或導錢測量方法建立地籍圖根控制網點。b)當暴用靜態和快速靜態全球定位系統定位方法時,觀測、計算及其技術指標的選擇按照CJVT8城市測量現范》規定的二級GPS點測量的要求執行a)可采用RTK方法布段圖根點。保證每一個圖根點至少與一個相鄰圖根點通視,b)為保證RnK測量精度,應進行有效檢核。檢核方法有兩種:1)每個圖根點均應有兩次獨立的觀測結果,兩次測量結果的平面坐標較差不得大于±3em、高程的較差不得大于士5cm,在限差內取平均值作為圖根點的平面坐標和高程。2)在測量界址點和測繪地籍圖時采用全站儀對相鄰RTK圖根點進行邊長檢查,其檢測邊長的水平距離的相對誤差不得大于1/3000。c)RTK圖根點測量的觀測和計算等按照CH/T2009《全球定位系統實時動態測量(RTK)技術5.3.1.3.3圖根導線測量a)當采用圖根導線測量方法時,導線網宜布設成附合單導線、閉合單導線或結點導線網,其主要技術參數見表2。表2圖根導線測量技術指標附合導線長度/m?m導線全長相一級12二級1b)圖根導線點用木樁或水泥鋼釘作標志,其數量以能滿足界址點測量和地籍圖測量的要求為準。c)導線上相鄰的短邊與長邊邊長之比不小于1/3。d)如導線總長超限或測站數超限,則其精度技術指標應作相應的提高。e)因受地形限制圖根導線無法附合時,可布設圖根支導線,每條支導線總邊數不超過2條,總長度不超過起算邊的2倍。支導線邊長往返觀測,轉折角觀測一測回。f)圖根導線按照CJJ/T8《城圖根高程控制網點采用三角高程測量技術施測,高程線路與一級、二級圖根平面導線點重合,其技5.3.2界址點測量5.3.2.1界址點測量方法界址點測量方法色括解析法和圖解法。a)解析法是指采用全站儀、GPS接收機、鋼尺等測量工具,通過全野外測量技術獲取界址點坐標和界址點間距的方法。界址點精度應符合表3的要求。b)圖解法是指采用標示界址、繪制宗地章圖、說明界址點位和說明權屬界線走同等方式描述實地址點的精確位置。界址點精度應符食表4的要求。5.3.2.2界址點的精度5.3.2.2.1解析界址點的精度解析法獲取暴址點坐標和界址點間距的精度要求見表善表3解析界址點的精度級別中誤差允許誤差二三注1:土地使用權明顯界址點精度不低于一級,隱蔽界址點精度不低于二級。注2:土地所有權界址點可選擇一、二、三級精度。5.3.2.2.2圖解界址點的精度指標圖解法獲取界址點坐標和界址點間距的精度指標見表4。表4圖解界址點的精度圖上中誤差/mm圖上允許誤差/mm1士0.32界址點相對于鄰近控制點的點位誤差3界址點相對于鄰近地物點的間距誤差5.3.2.3解析界址點測量的方法5.3.2.3.1一般規定a)利用全站儀、GPS接收機和鋼尺等測量工具野外實測界址點坐標。主要方法有極坐標法、直角坐標法(正交法)、截距法(內外分點法)、距離交會法、角度交會法、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測量方法等。可根據界址點的觀測環境選用不同的方法。1)當采用全站儀測量時,觀測時應做測站檢查,檢查點可以是定向點、鄰近控制點和已測設的界址點。2)當采用鋼尺量距時,宜丈量兩次并進行尺長改正,兩次較差的絕對值應小于5cm。3)無論采用哪種方法測量界址點,都應進行有效檢核。有兩種檢核界址點測量誤差的方法,一是界址點坐標點位檢核,二是界址點間距檢核。檢核結果應符合表3的規定。b)如果測量員沒有參與現場指界,施測界址點之前應根據地籍調查表、宗地草圖和工作底圖到現場細致勘查界址點的位置及其周圍的環境,為測量控制點的選取、界址點和地籍圖施測方法的選擇做好充分的準備。c)經土地權屬調查確認的已有界址點,現場核實界標未損壞、移動,并進行檢測,如檢測結果在表3規定的允許誤差范圍內,應使用原界址點坐標成果;如檢測結果超過表3規定的允許誤差,經相關土地權利人同意后,采用檢測的界址點坐標,并在地籍調查表中的地籍測量記事中說明。d)如果土地權屬來源資料中給定了滿足表3精度要求的新增界址點幾何條件或解析坐標等參數,可根據給定的參數計算放樣參數,在實地放樣埋設界樁。界址點放樣的精度應符合表3的規定。e)測量界址點所使用的測量工具應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才能用于作業。觀測角度的儀器級別不低于J6級。全站儀的對中、整平、觀測等技術要求按照CIJ/T8《城市測量規范》執行。GPS接收機的架設、觀測和計算按照CH/T2009《全球定位系統實時動態測量(RTK)技術規范》執行。f)界址點坐標取位至0.001m。5.3.2.3.2解析法的適用范圍a)極坐標法。極坐標法主要用于城鎮村莊區域和農村區域建設用地的界址點測量和城郊結合部、經濟發達地區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界址點的測量,也可用于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測量方法無法測定的土地所有權界址點坐標的測量。觀測時應采取距離(縱向)和角度(橫向)偏心等技術消除或減弱棱鏡中心到界址點的偏差(棱鏡對準誤差)的影響。b)角度交會法。對于角度觀測方便而距離測量有困難或放置棱鏡特別耗時的界址點,可采用角度交會法施測,但交會角應控制在30°~150°的范圍內。c)距離交會法。其他方法施測困難或不能施測的界址點,可采用距離交會法施測,但交會角應控制在30°~150°的范圍內。d)直角坐標法。其他方法施測困難或不能施測的界址點,可采用直角坐標法施測,但界址點到控制線的水平距離與控制線的水平長度之比不應超過1/2。e)截距法。其他方法施測困難或不能施測的界址點,可采用截距法施測,但外分點到鄰近起算點的距離應小于兩個起算點之間的距離。f)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測量方法。能滿足表3精度要求的GPS定位方法主要有GPS實時動態定位方法(RTK)、網絡GPS(RTK和CORS)定位方法。觀測時,界址點周圍的環境條件應符合GPS接收機的觀測條件。5.3.3地籍圖測繪a)可采用全野外數字測圖、數字攝影測量和編繪法等方法測繪地籍圖。測圖的具體技術應根據測圖比例尺和測圖方法,按照地形圖航空攝影測量內業規范(GB/T7930、GB/T12340、圖航空攝影測量數字化測圖規范(GB/T15967)、CJJ/T8和CH/T2009執行。b)地籍圖圖面必須主次分明、清晰易讀。c)地籍圖的基本精度應符合表5的規定。表5地籍圖平面位置精度圖上中誤差/圖上允許誤差/12界址點相對于鄰近控制點的點位誤差3界址點相對于鄰近地物點的間距誤差4土0.85士1.05.3.3.2地籍圖的主要內容和表示方法5.3.3.2.1行政區劃要素a)行政區劃要素主要指行政區界線和行政區名稱。b)不同等級的行政區界線相重合時應遵循高級覆蓋低級的原則,只表示高級行政區界線,行政區界線在拐角處不得間斷,應在轉角處繪出點或線。行政級別從高到低依次為:省級界線、市級c)當按照標準分幅編制地籍圖時,在鄉(鎮、街道辦事處)的駐地注記名稱外,還應在內外圖廓線之間、行政區界線與內圖廓線的交匯處的兩邊注記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名稱。d)地籍圖上不注記行政區代碼和郵政編碼。子區號、宗地號(含土地權屬類型代碼和宗地順序號)、地類代碼、土地權利人名稱、坐落地b)界址線與行政區界線相重合時,只表示行政區界線,同時在行政區界線上標注土地權屬界址c)地籍區、地籍子區界線疊置于省級界線、市級界線、縣級界線、鄉級界線和土地權屬界線之下。疊置后其界線仍清晰可見。d)地籍圖上,對于土地使用權宗地,宗地號及其地類代碼用分式的形式標注在宗地內,分子注宗地號,分母注地類代碼。對于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只注記宗地號。宗地面積太小注記不下時,允許移注在空白處并以指示線標明。宗地的坐落地址可選擇性注記。e)按照標準分幅編制地籍圖時,若地籍區、地籍子區、宗地被圖幅分割,其相應的編號應分別在各圖幅內按照規定注記。如分割的面積太小注記不下時,允許移注在空白處并以指示線標明。f)地籍圖上應注記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名稱、單位名稱和住宅小區名稱。個人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名稱一般不需要注記。g)可根據需要在地籍圖上繪出土地級別界線,注記土地級別。5.3.3.2.3地形要素a)界址線依附的地形要素(地物、地貌)應表示,不可省略。b)1:5000、1:10000,1:500aO-比例尺地籍圖上主要地形要素包括居民地、道路、水系、地理名稱等,注記表示方法按照GB/T20257.2《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圖式第2部分:1:50001:10000地形圖圖式》和GB/T20257.3《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圖式第3部分:1:25000c)1:500:1000、1:2000比例尺地籍圖上主要的地形要素包括建筑物、道略、水系、地理名稱等。注記表示方法按照GB/T20257.1人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圖式第部分:1:5001:1600:2000地形圖圖式》執行d)可根據需要表示地貌,如等高線,高程注記、懸,斜坡、獨立山頭等數學要素包據內外圖廓線、內圖廓點坐標、坐標格網線、控制點、化例尺、坐標系統等。5.3.3.2.5圖廓要素圖廓要素包括分幅索引、密級、圖名、圖號5.3.3.3地籍圖的測繪方法5.3.3.3.1全野外數學測圖a)全野外數字測圖方法用于測繪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籍圖。b)全野外數字測圖的測量工具主要包括全站儀、鋼尺和GPS接收機等。這些工具應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方能用于作業。c)解析界址點測量方法見5.3.2.3。d)明顯地形要素主要采用極坐標法測量,符合RTK(含CORS)系統觀測條件的也可采用RTK(含CORS)定位方法。e)其他方法觀測困難或不能施測的地形要素可采用角度交會法、距離交會法、直角坐標法和截距法施測。f)如果有相同比例尺的工作底圖,則在底圖上詳細標注地形要素測量點的編號、屬性和點與點之間的連接方式。g)如果沒有工作底圖,則應現場繪制地形要素觀測草圖,觀測草圖宜選擇適當的紙張并作為測量原始資料保留。h)根據工作底圖、土地權屬調查成果和現場觀測草圖,在計算機上采用數字測量軟件系統導入外業測量數據,按照5.3.3.2規定的內容和表示方法等進行編輯處理生成地籍圖。地籍圖的數i)測量技術應符合CJJ/T8《城市測量規范》的要求。5.3.3.3.2數字攝影測量成圖a)數字攝影測量方法可用于4.6規定的所有比例尺地籍圖的測繪。如果要求界址點精度符合表3的規定,則界址點坐標應采用解析法施測。b)根據5.3.3.2規定的內容外業調繪地形要素。c)將解析法測量的界址點坐標文件導入數字攝影測量系統,解析界址點與數字攝影測量的地物點實地為同一位置時,應以解析界址點坐標代替地物點坐標。根據工作底圖、土地權屬調查成果和地形要素調繪成果,對58.3.2規定的內容和表示方法等進行編輯處理生成地籍圖。地d)正射影像制作,冊外調繪像片控制以及數字攝影測量的據圖技術要求應根據測圖比例尺,按照地形圖航空攝影測量內業規范(GB/T7930、GB/T12340、GB/T13390)、地形圖航空攝影測量外業規屯(GB/T7931、GB/T12341、GB/T13977)和地形圖航空攝篾測量數字化測圖規范5.3.3.3.3編繪法成圖a)按照5,2.1的規定選擇和制作工作底圖。修補測地形要素。c)對需要滿足表3規定的界址點應采用解析法d)在工作底圖上根據宗地草圖的丈量數據、解析界址點坐標和修補測的地形要素。按照5.3.3.2規定的內容和表示方法進行編輯處理生成地籍圖。地籍圖的數據內容、數據質量、數據分層、要素代碼應符合數據庫建設的要求。e)以數字正射影像為基礎,依據上地權屬調查成果編繪地籍圖。5.3.3.4宗地圖的編制a)以地籍圖為基礎,利用地籍數據b)根據宗地的大小和形狀確定比例尺和幅面。c)宗地圖的內容如下,4)宗地內的圖斑界線、建筑物、構筑物及宗地外緊靠界址點線的附著物;5)鄰宗地的宗地號及相鄰宗地間的界址分隔線;7)指北方向和比例尺;5.3.3.5地籍索引圖的編制a)為便于檢索和使用,地籍調查工作結束后,應以縣級為單位編制地籍索引圖。b)地籍索引圖主要表達本調查區內地籍區、地籍子區以及大比例尺測圖區域的分區界線及其編c)地籍索引圖在地籍圖分幅結合表的基礎上參照地籍圖縮小編制而成。地籍索引圖的比例尺以一幅圖能包含全調查區范圍而定。5.3.4面積量算5.3.4.1一般規定a)面積量算是指水平投影面積量算或橢球面面積量算。本規程僅規定高斯一克呂格投影面面積的計算,橢球面面積的量算與匯總方法按照TD/T1014《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技術規程》等標準執行。b)量算面積項目有:縣級行政區面積、鄉級行政區面積、行政村面積、地籍區面積、地籍子區面積、宗地面積、地類圖斑面積、建筑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等。c)計算面積的方法主要有幾何要素法和坐標法(見附錄I)。d)利用解析法獲取的界址點坐標或界址點間距計算面積,稱為解析法面積計算;利用圖解法獲取的界址點坐標或界址點間距計算面積,稱為圖解法面積計算。圖解法計算的宗地面積,應在地籍調查表的說明欄注明:“本宗地面積為圖解面積。”土地登記時,應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的說明欄注明:“本宗地面積為圖解面積;條件許可時,應采用解析法計算的面積代替圖解法計算的面積。”5.3.4.2面積精度估算采用圖解法量算面積時,兩次獨立量算的較差應滿足式(1)的規定。△P≤0.0003×M×√P式中:△P——面積中誤差,單位為平方米(m2);M——地籍圖的比例尺分母;P——量算面積,單位為平方米(m2)。5.3.4.3面積的控制與量算a)面積的控制與量算的原則為“從整體到局部,層層控制,分級量算,塊塊檢核”。b)地籍數據宜進行面積的控制與量算,并進行“整體=之部分”的面積邏輯檢驗。1)縣級行政區域的面積與內含地籍區的面積之和相等;縣級行政區域面積與內含鄉(鎮、街道辦事處)的面積之和相等。2)地籍區面積與內含地籍子區面積之和相等;鄉(鎮、街道辦事處)的面積與內含行政村、居委會、街坊的面積之和相等。3)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與內含地類圖斑面積之和相等。5.4檢查驗收5.4.1組織實施地籍總調查成果實行三級檢查、一級驗收的“三檢一驗”制度。即作業員的自檢、作業隊(組)的互檢、作業單位的專檢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驗收。“三檢”工作由作業單位組織實施,接受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檢查、驗收過程應有記錄,專檢和驗收結束后應編寫檢查(驗收)報告。地籍總調查成果的驗收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5.4.2檢查驗收的內容5.4.2.1土地權屬調查a)地籍區、地籍子區的劃分是否正確b)權源文件是否齊全、有效、合法。c)權屬調查確認的權利人、權屬性質、用途、年限等信息與權源材料上的信息是否一致d)指界手續和材料是否齊備,界址點位和界址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實地有無設立界標。e)地籍調查表填寫內容是否齊全、規范、準確,與地籍圖上注記的內容是否一致,有無錯漏。f)宗地草圖與實地是否相符,要素是否齊全、準確,四鄰關系是否清楚、正確,注記是否清晰合理。5.4.2.2地籍控制測量a)坐標系統的選擇是否符合要求。b)控制網點布設是否合理,埋石是否符合要求。c)起算數據是否正確、可靠。d)施測方法是否正確,各項誤差有無超限。e)各種觀測記錄手簿記錄數據是否齊全、規范。f)成果精度是否符合規定。g)資料是否齊全。5.4.2.3界址測量與地籍圖測繪a)地籍、地形要素有無錯漏;圖上表示的各種地籍要素與地籍調查結果是否一致。b)觀測記錄及數據是否齊全、規范。c)界址點成果表有無錯漏。d)界址點、界址邊和地物點精度是否符合規定。e)地籍圖精度是否符合規定。f)圖幅編號、坐標注記是否正確。g)宗地號編列是否符合要求,有無重、漏。h)各種符號、注記是否正確。i)房屋及地類號、結構、層數、坐落地址等有無錯漏。j)圖廓整飾及圖幅接邊是否符合要求;地籍索引圖的繪制是否正確;面積量算方法及結果、分類面積匯總是否正確等。5.4.3檢查自檢是作業員在作業過程中或作業階段結束時對作業質量的檢查。自檢比例為100%。5.4.3.2互檢a)互檢是下一工序的作業隊(組)對上一工序的作業成果進行的全面檢查。b)互檢的檢查比例,內業為100%,外業可根據內業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重點檢查,但實際操作的檢查比例不得低于30%,巡視檢查比例不得低于70%。a)專檢是由作業單位質量管理機構組織的對成果質量進行的檢查。b)專檢的檢查比例,內業為100%,外業實際操作的檢查比例不低于20%,巡視檢查比例不低c)專檢除按照規定的內容進行檢查外,還應檢查下列內容:1)全檢記錄。2)技術方案的執行情況,總結報告、工作報告等是否符合要求。a)驗收組先進行成果抽檢和質量評定。內業隨機抽檢5%~10%,外業實際操作的抽檢比例視內業抽檢情況決定,但不得低于5%,根據抽檢情況進行質量評定。對抽檢發現的問題,作業單位應積極采取解決措施,及時進行返工。如果問題較多或較嚴重,質量評定為不合格的,要求作業單位整改后再申請驗收。b)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評定為不合格,不予驗收,退回整改后再申請驗收:1)作業中有偽造成果行為的。2)實地界加點設定不正確比例超過5%的。3)控制網點布局嚴重不合理,或起算數據有錯誤,或控制測量主要精度指標達不到要求的。4)界墟點點應中誤差或間距中誤差超限或誤差大于2倍中誤差的個數超過點%的。c)驗收組應增具驗收報告和存在問題的書面處理意見。要求內容具體、表述清晰、數據準確、結論可靠。驗收報告一份交被檢單位,一份用國中資源主管部門存檔。5.5成果資蚪整理與歸檔5.5.1一般規定a)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地籍調在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地籍調查檔案整理、歸檔、管理和使用。b)在地籍調叁工作結束后,應該對成果資料逃行整理歸檔。5.5.2成果資料分類a)按照介質分:地籍調查成果應該包括紙質等實物資料和電子數據。b)按照類型分,地籍調查成果包括文字、圖件、簿冊和數據等。文字資料包括工作方案、技術方案、工作報告、技術報告等:圖件資料包括地籍工作底圖、地籍圖、宗地圖等;簿冊資料包括地籍調查外業記錄手簿、地籍控制測量原始記錄與平差資料、地籍測量原始記錄、地籍調查表冊、各級質量控制檢查記錄資料等,電子數據包括地籍數據庫、數字地籍圖、數字宗地圖、影像數據、電子表格數據、文本數據、界址點坐標數據、土地分類面積統計匯總數據等。5.5.3成果整理歸檔a)成果資料整理應查核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凡發現資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補充修正。b)成果資料應按照統一的規格、要求進行整理、立卷、組卷、編目、歸檔等。6日常地籍調查日常地籍調查主要工作包括準備工作,日常土地權屬調查,日常地籍測量,成果資料的檢查、整理、變更與歸檔等工作。6.1準備工作6.1.1資料準備a)根據日常地籍調查任務,做好土地權屬來源等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b)根據有關規定,制作發送地籍調查資料協助查詢單(見附錄J)到國土、房產、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檔案室或在數據庫中查詢、核對并獲取被調查對象的檔案資料和數據,并要求出具證明或在資料復印件上加蓋檔案資料專用章。檔案查閱的類型如下:1)土地登記、抵押、查封、地役權和土地權利限制等情況。2)集體土地征收、轉用和審批情況。3)土地供應情況4)相鄰土地權利人的情況。5)相關控制點界址點坐標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6.1.2技術準備a)檔案資料、數據的分析與整理b)發放指界通知書。c)計算測量放樣數據d)地籍調查表、繪圖工具、測量儀器等e)調查人員的身份證明等6.2日常土地權屬調查6.2.1一般規定a)核實指界人的身份b)對照權屬果源資料和檔案資料、數據,現場核實土地權屬狀況c)對界址線有爭議、界標發生變化和新設界標等情況,應現場記錄并拍攝照片。d)日常土地權屬調查的具體方法和技術要求按5.2執行。e)縣級行政區界線變化引起宗地代碼變化的,在確定新移交宗地的地籍區和地籍子區后,重編宗地編碼,并在原地籍調查表復印件的宗地編碼位置上加蓋“變更”字樣印章,在地籍調查變更記事欄注明新的宗地編碼6.2.2界址未變化的土地權屬調查a)根據土地登記申請書或地籍調查任務書,查詢檔案資料、數據,經分析后,確定是否需要進行實地調查。b)如不需要到實地進行調查的,在復印后的地籍調查表內變更部分加蓋“變更”字樣印章,并填寫新的地籍調查表,不重新繪制宗地草圖。c)經實地調查:1)發現土地權屬狀況與相關資料完全一致的,按b)辦理。2)發現丈量錯誤,須在宗地草圖的復制件上用紅線劃去錯誤數據,注記檢測數據,重新繪制宗地草圖,并填寫新的地籍調查表。d)土地權屬類型發生變化的宗地,原宗地代碼不再使用,新代碼按照4.4.1的規定編制。6.2.3新設界址與界址變化的土地權屬調查6.2.3.1宗地代碼和界址點號的變更a)新設宗地、界址發生變化的宗地,原宗地代碼不再使用,新代碼按照4.4.1的規定編制。b)新增界址點點號,在地籍子區內的最大界址點號后續編。6.2.3.2宗地草圖變更a)新設宗地,按照5.2.5的規定繪制宗地草圖。b)界址發生變化的宗地,根據實際情況可按照5.2.5的規定重新繪制宗地草圖,原宗地草圖復印件一并歸檔;也可在原宗地草圖復印件上修改制作成變更后的宗地草圖。c)在原宗地草圖復印件上修改制作宗地草圖的方法如下2)新增的界址點用界址點符號表示,新增的界址線用單實線表示,注明相應的丈量距離。3)變化和新增部分使用紅色標記。日常地籍測量包括界址檢查、界址放樣與測量、地形要素測量、宗地面積計算和日常地籍測量報告編制等工作。6.3.1界址檢查a)解析法測量的界址點,如檢查值與原值的差數在表3規定的允許誤差范圍內,則不修改原來數據,并做檢查說明;如檢查值與原值的誤差超過表3規定的允許誤差,經分析確系原有技術原b)如界標丟失、損壞或移位,應恢復原界址點位置,并說明原因。有解析坐標且精度滿足表3規定要求的,應按照原解析界址點精度的要求進行界址放樣,并重新設立界標;只有圖解坐標的不得通過界址放樣恢復界址點位置,應根據宗地草圖、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土地權屬爭議原6.3.2界址放樣與界址測量a)新設界址點按照5.3.2的規定進行界址測量。b)界址發生變化的,經現場指界后,按照5.3.2的規定進行界址測量。c)宗地分割或界址調整的,可根據給定的分割或調整幾何參數,計算界址點放樣元素,實地放樣測設新界址點的位置并埋設界標;也可在權利人的同意下,預先設置界標,然后測量界標的6.3.3地形要素變更測量對地貌、地物的變化部分按照5.3.3.2.3的規定進行變更測量。6.3.4宗地面積計算與變更a)根據實際情況可采用坐標法或幾何要素法計算宗地面積。b)面積變更采取高精度代替低精度的原則,即用高精度的面積值取代低精度的面積值;原面積計算有誤的,在確認重新量算的面積值正確后,須以新面積值取代原面積值。c)變更前后均為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積,如原界址點坐標或界址點間距滿足精度要求,則保持原宗地面積不變。d)變更前為圖解法量算的宗地面積,變更后為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積,用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積取代原宗地面積。e)變更前后均為圖解法量算的宗地面積,兩次面積量算差值滿足5.3.4.2規定限差要求的,保持原宗地面積不變;兩次面積差值超限的,應查明原因,取正確值。f)對宗地進行分割,分割后宗地面積之和與原宗地面積的差值滿足規定限差要求的,將差值按分割宗地面積比例配賦到變更后的宗地面積,如差值超限,則應查明原因,取正確值。6.3.5日常地籍測量報告的編制日常地籍測量應編制日常地籍測量報告,編制內容和格式見附錄K。6.4成果資料的檢查、整理與歸檔a)地籍數據的維護和管理單位應按照5.4的規定對紙質或電子的日常地籍調查成果進行檢查并給出檢查意見。b)地籍數據的維護和管理單位應按照5.4的規定在地籍數據庫中對日常地籍調查成果進行檢查,并給出檢查意見。c)如果地籍數據的維護和管理單位檢查認定成果資料正確,則更新地籍數據庫,同時按照5.5的要求整理調查資料,上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并用于土地登記等相關工作;否則,責成任務承擔單位檢查修正成果資料,直到符合要求為止。7地籍數據庫和地籍信息系統建設地籍總調查結束后,應將成果資料按照地籍數據庫建設的要求入庫,并建設地籍信息系統。日常地籍調查后,應對地籍數據庫進行更新,維護升級地籍信息系統。本規程僅規定地籍數據庫和地籍信息系統建設的一般要求,詳細規定由相關標準和規范進一步規定。7.1地籍數據庫建設7.1.1地籍數據庫內容地籍數據庫包括地籍區、地籍子區、土地權屬、土地利用、基礎地理等數據。a)土地權屬數據主要包括宗地的權屬、位置、界址、面積等。b)土地利用數據主要包括行政區(含行政村)圖斑的權屬、地類、面積、界線等。c)基礎地理數據主要包括數學基礎、境界、交通、水系、居民地等。7.1.2地籍數據庫的建設、更新與維護地籍數據庫建設、更新與維護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準備工作、資料預處理、數據庫結構設計、數據采集和編輯處理、數據建庫、質量控制、成果輸出、文字報告編寫、檢查驗收、成果歸檔、數據庫更新與應用、數據庫運行與管理等。a)準備工作:制定建庫方案、優選建庫軟件、搭建硬件環境、培訓建庫人員、熟悉地籍調查成果和土地登記檔案、了解成果質檢報告和驗收結論等。b)資料預處理:檢查建庫資料的完整性、檢查權屬調查資料的合理性和邏輯一致性、檢查坐標系和投影系統、進行必要的坐標變換和投影轉換、檢查紙介質地籍圖圖面內容、接邊和電子地籍圖的分層、屬性標記等。c)數據庫結構設計:根據地籍數據庫標準等標準設計地籍數據庫結構。d)數據采集和編輯處理:圖形數據采集和屬性數據采集、建立圖形數據的拓撲關系、建立圖形與屬性邏輯關系、圖形編輯和屬性編輯、拓撲錯誤的處理、屬性數據的檢校、圖形與屬性邏輯一致性的檢校等。e)數據庫建設:按照地籍調查數據文件命名規則、空間數據分層要求和屬性數據庫結構,建立空間數據庫和屬性數據庫,形成標準的數據交換文件、數據字典和元數據文件。f)質量控制:填寫建庫圖歷表、遵守建庫工藝流程、落實質量保證措施和自檢、互檢、質檢。g)成果輸出:地籍圖輸出、宗地圖輸出、界址點成果表輸出面積統計匯總成果數據輸出、掃描影像文檔成果輸出、專題圖和專題統計匯意成果的輸出等。h)文字報告編寫:編寫地籍數據庫建設自檢報告、工作報告和技術報告i)檢查驗收:檢查庫體結構和內容的完整性,圖形分層的正確性,層間和層內圖形拓撲關系的正確性、屬性兩容的正確性、圖形和屬性的邏輯一致性、數據字典和元數據描述的正確性等,出具驗收報告等。j)成果歸檔:數據庫建設成果的整理、立卷、編目、歸檔等k)數據庫更新與應用:按照土地調查數據庫更新標準的要求,利用日常地籍調查所光生的變更數據對數據庫成果進行更新,保持地籍數據庫成果的現勢性,滿足地籍調查成果為敢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的需要。1)數據庫運行與維護地籍數據庫運行所必需的網絡環境、系統軟硬伴環境、應用系統環境等的7.2地籍信息系統建設7.2.1建設原則a)實用性系統的建設應圍繞甘常地籍管理業務,針對不同的業務特點和業務流程,設計操作簡便、結構合理、運轉流暢的系統,能切實提高地籍管理工作的效率。b)穩定性。應按照軟件工程的要求進行質量控制,在系統功能和流程設計上要充分考慮容錯能力,在系統可能出現軟硬件故障的情況下,能保障數據的安金c)易操作性。方便易學易于操作。可實現全菜單式處理和各種快捷鍵操作。d)安全性。系統應形成相對獨立的安全機制,能夠有效防止系統外部的非法訪問,應實現方便的操作控制和存取控制,提供便捷數據備份和恢復能力。e)先進性與開放性。在系統的總體架構上,采用成熟、可靠、先進的技術,選用主流的網絡環境、硬件產品和軟件平臺,系統應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便于業務功能擴展和軟硬件升級等。7.2.2主要功能a)數據采集與交換。系統應支持多種形式的數據采集方式和主流的數據格式交換。1)數據采集方式:能實現數字化儀、屏幕數字化、掃描數字化和GPS接收機、全站儀、數字測圖和數字攝影測量等系統的數據導入與編輯等。2)數據格式交換:能與主流的地理信息系統(GIS)、計算機輔助制圖系統(CAD)等軟件系統所支持的數據格式進行交換。數據交換后應做到有效信息無損失、數據轉換精度在允許的范圍內、符號系統自動匹配等。b)坐標轉換與投影變換。1)地籍信息系統所采用的平面坐標系應能夠與1980西安坐標系、1954年北京坐標系、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統、地方坐標系統、獨立坐標系統等坐標系統之間建立有效的轉換關系,能夠進行坐標轉換。2)地籍信息系統所采用的高程基準應與1956年黃海高程系、1985年國家高程基準和獨立高程系統等高程基準之間建立有效的轉換關系,能夠進行高程轉換。3)地籍信息系統所采用的投影應與高斯-克呂格投影3°帶與6°帶之間建立有效的變換關系,能夠進行投影變換。c)數據編輯與處理。應有數據復制、修改、移動、增加、刪除、剪切等圖形編輯及屬性增加、插入、修改、刪除等功能。圖形編輯能夠實現空間幾何實體拓撲錯誤檢查和拓撲關系維護,確保圖形數據與屬性數據的一致性。能夠實現掃描紙質的申請書、調查表、審批表、土地證,以及權屬來源證明文件等資料與屬性信息的排接。支持長事務數據處理時點數據的恢復和歷史數據的管理。d)數據檢查。應實現數據的完整性檢查,數據結構正確性檢查,數據內容定備性檢查,層間與層內圖形拓撲關系檢查,圖形與屬性數據一致性檢查等。e)工作流管理實現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土地統計等業務的流程管理。f)查詢統計,能夠實現單一條件的圖形、屬性信息查詢;能夠實現任意時間點、在意時間段、組合條件的圖形、屬性信息查詢;能夠實現報表的定制、報表的統計和統計圖的制作等。g)空同分析。提供空間數據的疊加、抽取,裁剪。臨近、緩沖等空間分析動能。i)系統維護與升級。提供用戶的操作權限和口令密碼維護、數據字典和日志管理維護、系統安全管理與升級更新等功能。(規范性附錄)地籍調查表編號:***國土資源局印制單位性質土地權屬性質負責人姓名電話代理人姓名電話國民經濟行業比例尺圖幅號批準面積/m2宗地面積/m2建筑面積/m2點號間距/m界址線類別說明鋼釘水泥樁噴涂道路溝渠圍墻圍欄田埂內中外界址線日期中間點號終點號(宗地代碼)指界人姓名(簽章)指界人姓名(簽章)宗地草圖界址點位說明走向說明調查員簽名日期:審核意見區(縣)街道(鄉、鎮宗地面積/m2共有/共用共有/共用分攤面積/m2A.1.7項目欄的內容填寫不下的可另加附頁。宗地草圖可以附貼。凡附頁和附貼的,應加蓋國土資A.1.8對面積較大、界線復雜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宜簽訂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并簽字蓋章(見附錄B)。界址線有爭議的土地,填寫土地權屬爭議原由書并簽字蓋章(見附錄C)。A.2地籍調查表填寫方法按下列要求填寫:1)編號:可以是流水號,也可以是預編宗地號,用自然數編制。2)宗地代碼:按照4.4.1的規定填寫,其中縣級行政區代碼可省略。3)土地權利人:填寫方法見A.2.2中的1)。A.2.2基本表1)土地權利人。填寫土地使用權人、所有權人姓名或名稱。對土地所有權人,根據申請書進行核◆單位性質:行政事業單位填寫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填寫國有、集體、私營、外資、港澳臺、聯營、股份制、個體或其他(依據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于經濟類型劃分的暫行規定》)。個人住宅填寫個人。◆證件類型:土地權利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土地權利人為自然人的填寫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證件編號:土地權利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土地權利人為自然人的填寫公民身份號碼、軍官證號碼、護照號碼等。◆通訊地址:填寫土地權利人的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2)權屬性質。按下列分類填寫。◆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填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填寫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鄉鎮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對集體土地使用權:填寫鄉鎮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或集體農用地使用權。3)使用權類型。按下列分類填寫。◆對集體土地使用權:填寫荒地拍賣、批準撥用宅基地、批準撥用企業用地、集體土地入股4)土地坐落:填寫宗地所在地的名稱。根據地名辦提供的名稱進行現場核實后填寫。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法人單位的填寫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為非法人單位的填寫負責人相關信息。個人用地的不填。◆證件編號:填寫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公民身份號碼、軍官證號碼、護照號碼等。6)代理人姓名:填寫代理人名稱、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無代理的不填。◆證件編號:填寫代理人的公民身份號碼、軍官證號碼、護照號碼等。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代碼。根據GB/T4754《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大類標準,填寫類別名稱及編碼。沒有的不填。8)預編宗地代碼。填寫在外業調查工作開始前,根據基礎圖件資料預編的宗地代碼。9)宗地代碼。填寫方法見A.2.1中的2)。10)所在圖幅號。按下列方法填寫。◆比例尺:填寫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或1:50000。◆圖幅號:填寫宗地所在對應比例尺地籍圖的圖幅號。破宗時,填寫宗地各部分地塊所在地籍圖的圖幅號。11)宗地四至。填寫相鄰宗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所有權人名稱。與道路、河流等線狀地物相鄰的應填寫地物名稱;與空地、荒山、荒灘等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相鄰的,應準確描述相應地12)批準用途。填寫土地權屬來源材料或用地批準文件中經政府批準的土地用途,用漢字表示。地類編碼按照GB/T21010《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填寫至二級類,用阿拉伯數字表示。13)實際用途。填寫經現場調查后按照GB/T21010《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二級類確定的宗地主要地類,用漢字表示。地類編碼用阿拉伯數字表示。14)批準面積。填寫經政府批準的宗地面積,不包括代征地、代管地的面積。15)宗地面積。填寫經測量得到的宗地土地面積。此項由測繪單位在測量完成時提供,由調查人員填寫,小數點后保留2位。16)建筑占地面積。填寫宗地內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積,小數點后保留2位。17)建筑面積。填寫宗地內建筑總面積,小數點后保留2位。18)使用期限。填寫政府批準的使用期限。未明確土地使用期限的不填。19)共有/共用權利人情況。應全稱填寫共有/共用權利人的名稱以及共有/共用情況。無共有/共用情況的不填。如因權利人過多填寫不下時,可根據申請書編號順序填寫第一個權利人名稱,后面加“等幾人”,將詳細情況填寫至共有/共用宗地面積分攤表。20)說明。可填寫以下內容。◆填寫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的情況說明。●日常地籍調查時,填寫原土地權利人、土地坐落、宗地代碼及變更主要原因等內容。●對于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還可說明宗地被線狀國有或其他農民集體土地分割的情況需詳細說明宗代碼及如何被分割。A.2.3界址標示表按下列要求填寫。2)界標種類。根據實際埋設的界標種類在相應位置畫“√”。表中沒有明示的界標種類,補充在3)界址間距:填寫實地丈量的界址邊長,小數點后保留2位。4)界址線類別:根據界線實際依附的地物和地貌在相應位置畫“√”。表中沒有明示的界址線類A.2.4界址簽章表按下列要求填寫.2)相鄰宗地權利人(宗地代碼):填寫相鄰宗地權利人名稱(或姓名)及相鄰宗地的宗地代碼。與四至”填寫。宗地代碼填寫方法見A.2.1中的2)。3)指界人姓名(簽章):指界人簽字、蓋章或按手印。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時,應加蓋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印章。與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相鄰時,鄰宗地“指界人姓名A.2.5宗地草圖繪制方法見5.2.5的規定。對于界線復雜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宗地,應制作土地權屬界線附圖并簽訂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可不繪制宗地草圖。A.2.6界址說明表如果界址標示無法說明清楚全部或部分界址點線的情況。則需要填寫此表對界址進行補充說明。填寫要求如下。1)界址點位說明。利用工作底圖和宗地草圖,主要說明所依附標的物的類型及其位置(內、中、外),及其高周圍明顯地物地貌的關系。如2號點位于兩溝渠中心線的交點上,5號界址點位于××山頂最高處;3號界址點位于××工廠圍墻西北角處;8號界址點位于農村道路與××2)主要權屬界線走向說明:說明權屬界線的具體走向。以兩個相鄰界址點為一節·敘述界線所依附的標的物的狀況及其與周圍宗地和地物地貌的關系。例如:J1J2,由用沿×公路中央A.2.7調查審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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