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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優待需符合兩條件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待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對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的新辦企業的認定標準重新明確。只有同時符合“新注冊成立”和“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樣不得超過25%”兩個條件,才能享受新辦企業的所得稅相關優待。多年來,國家對新辦企業給予了種種稅收優待政策,包括行業性優待、地區性優待、行業與地區結合性優待。行業性優待要緊有:高新技術企業、軟件生產企業、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行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業、衛生業等等;地區性優待要緊是“老、少、邊、窮”地區;行業與地區結合性優待,要緊是西部地區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業。同時,分立、合并、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產、吸取新成員、改變領導關系、改變企業名稱、承租后重新辦理工商登記,都不能視為新辦企業,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稅收優待。合理籌劃享受優待然而,在嚴格遵守國家政策規定的前提下,新辦企業享受稅收優待仍有籌劃空間。籌劃的差不多思路確實是,加大貨幣性資產投入,降低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比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舞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進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新辦軟件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待。假設現有A軟件生產企業已獲利5年,稅收優待已到期,就能夠考慮注銷A企業,新成立B企業。A企業原有辦公用房價值100萬元,運算機設備20萬元,共有固定資產120萬元,還有專利權100萬元,非專利技術100萬元,非貨幣性資產達320萬元。那么,只要再投入貨幣資金960萬元,使B企業注冊資金為1280萬元,且非貨幣性資產未超過注冊資金的25%,B企業就能夠享受新辦軟件生產企業“兩免三減半”所得稅優待。在許多情形下,企業資金受限,上述思路難以實現,同樣能夠籌劃。假設A企業僅有貨幣資金660萬元,又無法貸款、借款融通資金,就能夠考慮保留A企業,分設B企業,將運算機設備、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劃給B企業。另投入貨幣資金660萬元,使B注冊資金達到880萬元,而非貨幣性資產為220萬元,未超過注冊資金的25%,能夠享受優待。B企業擁有運算機設備、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完全能夠取代A企業進展業務,A企業只要把辦公場地租給B企業就能夠了。假設A企業貨幣資金還少些,僅有360萬元,如何辦呢?保留A企業,分設B企業的思路不變,將運算機設備、專利權劃給B企業,再投入貨幣資金360萬元,則B企業注冊資金達480萬元。其中非貨幣性資產為120萬元,未超過注冊資金的25%,還能滿足B企業享受優待政策的條件。B企業成立后,能夠購買非專利技術,以增強技術實力,但不能直截了當向A企業購買,只能走迂回路線。相關文件第二條規定:“新辦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優待政策期間,從權益性投資人及其關聯方累計購置的非貨幣性資產超過注冊資金25%的,將不再享受相關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優待。”直截了當購買只能導致B企業優待的停止。A企業能夠先將非權益技術賣給長期合作的友好企業C企業,B企業再從C企業購買,同樣能夠享受優待政策。只是,現在應充分考慮籌劃的風險性。由于在操作鏈條中顯現了C企業,專門難保證核心技術不失密,一旦失密就將導致企業失去競爭力,那可不是稅收優待能補償的。對新企業所得稅法及事實上施條例中稅收優待政策的解析
劉磊
發文時刻:2008-04-0514:36
來源:中國稅務「提
要」
企業所得稅優待政策,是本次企業所得稅法改革的重點與難點問題。為使納稅人正確明白得、把握與應用新的企業所得稅優待政策,本文對優待政策進行全面解析,包括國家對國債利息收入,權益性投資收益和非營利組織的收入,農、林、牧、漁業項目,基礎產業,技術轉讓所得,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民族自治地點,安置專門人員就業,環境愛護、資源再利用,企業研發費用,創業投資,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自然災難、突發事件等制定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待。
一、企業所得稅優待的指導思想和調整原則
企業所得稅優待的指導思想,集中表達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舞進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待。這一指導思想是依照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進展的需要,借鑒國際上的成功體會,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要求,對原稅收優待政策進行適當調整,將企業所得稅以區域優待為主的格局,調整為以產業優待為主、區域優待為輔的新的稅收優待格局,鼓舞國家重點扶持和鼓舞進展的產業和項目的進展。
稅收優待政策調整的要緊原則是: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舞基礎設施建設,鼓舞農業進展及環境愛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統籌區域進展,促進公益事業和照管弱勢群體等,有效地發揮稅收優待政策的導向作用,進一步促進國民經濟全面、和諧、可連續進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依照以上指導思想和調整原則,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以下五種方式對原稅收優待政策進行了整合:
一是擴大。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待稅率;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的15%優待稅率,由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擴大到全國范疇;將環保、節水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擴大到環境愛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增加了對環境愛護項目所得、技術轉讓所得、創業投資企業、非營利公益組織等機構的優待政策。
二是保留。保留了對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待政策;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的稅收優待政策。
三是替代。用特定的就業人職員資加計扣除政策替代原勞服企業直截了當減免稅政策;用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替代現行福利企業直截了當減免稅政策;用減計綜合利用資源經營收入政策替代原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直截了當減免稅政策。
四是過渡。對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在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予以定期減免稅優待政策;連續執行西部大開發地區鼓舞類企業的所得稅優待政策。
五是取消。對生產性外資企業“兩免三減半”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兩免”等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待政策,以及產品要緊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征稅優待政策等予以取消。
二、具體優待政策解讀
(一)對國債利息收入、權益性投資收益和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實行免稅政策
原內資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都未對免稅收入進行過規定,只是在一些具體稅收政策中規定對一些收入項目免予征稅。免稅收入是指對企業的某些收入免予征稅,即承諾企業運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將這些收入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屬于不同的概念,不征稅收入不屬于稅收優待,而免稅收入則屬于稅收優待。企業所得稅法首次正式引入“免稅收入”這一概念,將國債利息收入、權益性投資收益和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作為“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對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是一項已執行多年的政策,從世界各國的情形來看,對國債的利息收入免稅也是一項通行的做法。企業所得稅法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所得稅法雖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但并不意味著與國債有關的收入都能夠免稅,關于國債持有者在二級市場轉讓國債獲得的收入,依舊應當作為轉讓財產收入運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由于股息、紅利是投資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獲得的經濟回報,是導致其凈資產增加的經濟利益流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對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當納入其應稅收入總額之中。但由于股息、紅利是從被投資企業稅后利潤中分配的,假如將股息、紅利全額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稅收入中征收企業所得稅,會顯現對同一經濟來源所得的重復征稅,專門是通過的投資層次越多,融資結構越復雜,重復征稅的程度越嚴峻。因此,排除企業間股息、紅利的經濟性重復征稅是防止稅收政策扭曲投資方式和融資結構、保持稅收中性的必定要求,也是各國的普遍做法。為此,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這種處理方式實際上是采納免稅法來排除對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的重復征稅。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依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也為免稅收入,以幸免可能存在的重復征稅問題。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除了25%的標準稅率外,還有15%和20%的優待稅率,而且對一些特定項目的所得還給予了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待。采納免稅法處理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意味著當投資企業的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或被投資企業享受減免稅優待政策時,對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不需再補征企業所得稅,即國家舍棄了部分稅收收入,這與原企業所得稅法補征稅款的規定有了重大改變。其目的是使投資企業充分享受到稅收優待政策,鼓舞投資企業向享受低稅率或定期減免稅優待的企業增加投資。
企業是市場投資的主體,稅收政策應鼓舞居民企業對生產經營的直截了當投資,再辦新企業,而不鼓舞企業以股票方式進行間接投資。企業購買股票,并不以股息、紅利收入為要緊目的,其要緊目的是從二級市場獲得股票投機收益,不應成為稅收優待鼓舞的目標。因此,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免予征稅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業公布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連續時刻不足12個月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
3.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非營利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其所得差不多上全部用于公益目的,以補償政府在某些公共領域作用的不足。為了促進我國非營利組織和公益事業的進展,借鑒國際體會,有必要對非營利組織給予稅收優待。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新增了對非營利組織的優待,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享受稅收優待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一樣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然而,考慮到有些非營利組織為滿足其公益性和非營利性事業的經費需要,必須從事資金的保值增值等部分營利活動,需要國家政策予以同樣的稅收扶持。因此,稅法對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能夠作為免稅收入。
(二)農、林、牧、漁業項目的優待政策
糧食、蔬菜、肉類、水果等農產品,關系到國計民生,是堅持人類差不多生存條件的生活必需品,應當列為稅收優待政策鼓舞的范疇。為生產此類產品的服務業,能夠提高生產效率,增加產品產量,優化產品結構,應予以同樣扶持。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將此類產品的生產和服務,歸為免稅項目。
而花卉、飲料和香料作物等,盡管是農林產品,但并不是人類生活的必需品
;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等現代養殖技術日益進展,產品不再限于食用魚類,海參、鮑魚、珍寶等已成為生活奢侈品。因此,對這兩大類產品的生產,企業所得稅實行減半征收。
(三)基礎產業的優待政策
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屬于公共產品,為全社會提供公共服務,是經濟進展的基礎命脈,是政府鼓舞的投資行為。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能夠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如此的規定,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對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實施條例規定從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按規定享受減免稅優待的項目,在減免稅期未滿時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能夠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待;減免稅期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待。為鼓舞企業的投資行為,實施條例同時規定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以上項目,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待。
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獲利年度為企業減免稅的起始日期,容易產生避稅空間,有的企業甚至十幾年尚未開始獲利年度,稅收征管難度因此加大。實行從企業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運算減免稅的新方法,一方面能夠兼顧項目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的情形,較原內資企業從開業之日起運算減免稅優待,更符合實際;另一方面也可鼓舞企業縮短建設周期,盡快實現盈利,提高投資效益。考慮到定期優待項目多是投資大、回收期長的項目,實施條例將優待期限從原“兩免三減半”,適當延長為“三免三減半”,以使企業能夠充分享受到國家稅收的優待支持。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要緊界定為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能源、交通項目。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展,對屬于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需要由國務院依照實際情形適時做出必要的調整,稅法難以一一列舉,其具體包含項目由國務院及其相關部門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待名目等法規中予以確定。
(四)技術轉讓所得的優待政策
為了進一步通過稅收政策促進企業的技術轉讓,推動高新技術的產業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能夠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技術轉讓所得如要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待政策,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具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小型微利企業的優待政策
為更好地發揮小型微利企業在自主創新、吸納就業等方面的優勢,利用稅收政策鼓舞、支持和引導小型微利企業的進展,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照管性稅率。
實施條例將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具體界定為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六)高新技術企業的優待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確定將我國目前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的15%優待稅率政策擴大到全國范疇,以連續保持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待政策的穩固性和連續性,促進全國范疇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加快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步伐,推動我國產業升級換代,實現國民經濟的可連續進展。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施條例規定為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疇;
2.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不低于規定比例;
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不低于規定比例;
4.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不低于規定比例;
5.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治理方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由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是一個操作性問題,需要不斷調整和完善,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及事實上施條例對認定標準沒有作出規定,具體內容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治理方法中予以規定。
(七)民族自治地點的優待政策
依照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點的自治機關對屬于地點財政收入的某些稅收需要加以照管和鼓舞的,能夠實行減稅或者免稅。新企業所得稅法遵循了這一原則,但為了與原有關法律的規定相銜接,幸免稅收政策攀比,規定民族自治地點只能減免地點財政收入的所得稅部分,而不能減免中央財政收入部分的企業所得稅。此外,為與國家產業政策相銜接,對民族自治地點內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也不得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民族自治地點的企業地點所得稅的減免,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其決定權在省級地點政府。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點包括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
(八)安置專門人員就業的優待政策
為了進一步完善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鼓舞安置就業人員的優待政策由直截了當減免稅方式,調整為按照企業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就業人職員資的一定比例加成運算扣除的方法。一是擴大了享受政策鼓舞的企業范疇,即安置符合條件人員就業的企業,均能夠享受所得稅優待,有利于鼓舞社會各類企業吸納殘疾等專門人員就業,為社會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更好地保證弱勢群體的利益。二是實行加計扣除政策并取消了安置人員的比例限制。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工資“加計扣除”的比例,實施條例中具體明確為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上述人職員資的100%加計扣除。
考慮到國家鼓舞安置其他就業人員的稅收優待政策新做了調整,新企業所得稅法暫不對具體加計扣除的比例予以明確,在該項政策執行到期后再予規定。但考慮到其他就業人員比殘疾人員的軀體素養好,勞動效率高,其加計扣除的比例應當適當低于國家鼓舞安置就業的殘疾人員,以更好的表達國家政策。
(九)環境愛護、資源再利用優待
加強環境愛護、進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新企業所得稅法確定對企業從事環境愛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取得的收入減計收入,對企業購置環境愛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實行稅額抵免,這些優待政策,能夠有效發揮稅收專門的調劑經濟功能和政策導向作用,充分表達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精神。
1.環境愛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減免稅
企業從事規定的環境愛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從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環境愛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具體條件和范疇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按規定享受減免稅優待的項目,在減免稅期未滿時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能夠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待;減免稅期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待。
2.綜合利用資源的減計收入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取得的收入能夠減計,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待名目》規定的資源作為要緊原材料,生產非國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可減按一定比例運算應稅收入,實施條例中規定為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3.環境愛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投資抵免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愛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待名目》、《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待名目》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待名目》規定的環境愛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其設備投資額的10%能夠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能夠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待的環境愛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應當是企業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的設備;企業購置上述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執行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待政策,并補繳差不多抵免的企業所得稅。
環境愛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待名目,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需要說明的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關于企業購置國產設備實行投資抵免的優待政策進行了調整,而不是完全取消。即:企業購置環境愛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能夠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新企業所得稅法這一規定,更加突出了產業政策導向,貫徹了國家可連續進展戰略,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對原先企業購置國產設備實行投資抵免的優待政策進行調整,也符合WTO關于國民待遇的原則。
(十)企業研發費用的優待
為貫徹落實國家科技進展規劃綱要精神,鼓舞企業自主創新,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優待政策,并依照原政策執行情形和存在問題進行適度調整。調整的要緊內容是將優待政策適用對象由工業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給予各類企業公平的稅收待遇;取消研究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才能享受優待的條件限制,鼓舞企業增加科研投入。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具體規定是: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十一)創業投資優待
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以企業投資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方法,屬于間接稅收優待,便于有效操縱稅收減免額度。
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能夠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能夠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十二)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愛護和國家鼓舞投資項目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承諾采納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但一樣不承諾縮短折舊年限;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則承諾對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以及常年處于日夜運轉狀態的機器設備縮短折舊年限,然而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應當采納直線法運算,對確實需要采納其他折舊方法的,能夠由企業自行確定,報稅務機關備案。為了連續發揮加速折舊這一間接優待方式的作用,參照國際體會,新企業所得稅法保留并統一了對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政策,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緣故,確需加速折舊的,能夠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能夠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能夠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十三)自然災難、突發事件等專項優待
新企業所得稅法授權國務院能夠依照國民經濟和社會進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發事件等緣故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阻礙的,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待政策。
三、企業所得稅優待政策的過渡措施
(一)實施過渡措施的企業范疇
依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過渡措施的企業為“本法公布前差不多批準設立的企業”,而不是按照本法實施前差不多批準設立的企業,作為享受過渡優待的老企業,要緊是考慮稅法在公布和正式實施之間還有較長的一段時刻,在此期間,企業可能大量采取“搶注”、“翻牌”等手段獵取享受新法實施后的過渡優待政策,對正常的企業經營秩序造成扭曲,帶來稅收漏洞,阻礙國家稅收秩序和國家財政收入。
(二)實施過渡優待政策的具體范疇和方法
關于能夠享受稅收優待過渡措施的老企業,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企業范疇和過渡期限,即“本法公布前差不多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待的,按照國務院規定,能夠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待的,按照國務院規定,能夠在本法施行后連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待的,優待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運算”。
享受低稅率的范疇是指老企業享受的15%、24%低稅率優待。要緊包括:
(l)經濟特區內的外資企業,經濟技術開發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內的生產性外資企業;
(2)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沿海、沿江、內陸開放都市老市區內從事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資期長的項目和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生產性外資企業;
(3)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外資企業以及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生產性外資企業;
(4)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沿海、沿江、內陸開放都市所在都市的老市區內的生產性外資企業;
(5)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蘇州工業園區內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等。按照稅法的規定,對低稅率優待,分別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
5
年內享受低稅率過渡照管,并在過渡期后執行新的稅率。
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定期優待政策要緊是指對原享受獲利年度起“兩免三減”等定期優待的企業,具體包括:(1)海南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海南特區內從事農業開發、以及其他經營期在15年以上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外資企業享受的“五免五減半”優待;
(2)經營期在10
年以上的生產性外資企業享受“兩免三減半”優待等等。
另外,為防止企業套取國家過渡性優待政策,防范稅收漏洞,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公布日之前成立的企業為能夠享受過渡性優待的老企業,據此,公布日和稅法施行日之間成立的企業能夠享受企業成立當時的稅收優待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后,統一執行新的稅法。三十二個變化1、計稅工資。財稅[2006]126號,從2006年7月1日起,計稅工資從原先的800元(東北地區為1200元)調整為1600元,勞務酬勞所得的扣除標準仍為800元。兩法合并后,計稅工資取消,形成內外資統一的工資核算方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在現行稅法中只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部分高新技術企業才能夠享受此項政策,此項條款擴大了工資全額稅前扣除的范疇,因此要緊是取消了對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進行稅前扣除的鄙視性規定,同時幸免了關于職工工資薪金這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質的重復課稅。執行日期是2008年1月1日起。2、補償虧損。原先只有外資企業季度盈利能夠補償往常年度虧損。現在內資企業季度盈利也能夠補償往常年度虧損,前提是中介機構出具的報告或者憑稅務稽查的稽查結論。3、《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第一行“銷售(營業)收入”,舊表為主營業務收入,新表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對視同銷售收入在運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時,基數沒加到里面去,企業吃虧了。2008年的新表(討論稿)又有變化,候教授講到。4、企業所得稅稅率的變化,過去企業季度盈利或新辦企業在年度中間獲利了,換算成全年的稅率(小于等于3萬元為18%,小于等于10萬元且大于3萬元為27%,大于10萬元為33%)。現在變為直截了當用盈利額乘以相應的稅率就能夠了,不用換算成全年的利潤找稅率。國稅發[2006]56號。現在兩法合并后統一稅率為25%,照管稅率為15%、20%(微利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兩檔優待稅率分別為15%和20%。其中能夠適用15%優待稅率的企業只限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20%優待稅率的企業分有兩種:一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二是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在此第二條所述的概念中,能夠看出是對舊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中預提所得稅的調整,在過去,預提所得稅的稅率為10%,而在新法中有所調增。從2008年1月1日執行,不要要混淆。小型微利企業是指:1)制造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非制造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5、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過去的運算基數為兩個,現在變為一個,確實是《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第一行“銷售(營業)收入”為基數。同時,服裝生產企業(自2006年1月1日起)廣告費由原先的2%變為8%。(國稅發[2006]107號),制藥業為25%。(國稅發[2005]21號)廣告費支出,超出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具體有1、考慮到高新技術企業推進新技術的必要廣告支出,高新技術企業的廣告費可在稅前據實扣除;2.糧食類白酒生產企業不屬于國家鼓舞類生產項目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3.一樣企業的廣告費支出按當年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兩法合并后將統一為15%。超出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6、教育經費由原先的1.5%,現在變為2.5%。(財稅[2006]88號文件)。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和福利費一律以計稅工資為計稅基數。工會經費以交納的憑據為稅前扣除的依據,假如沒有上交不能稅前扣除。教育經費現在必須是企業支付出去才可稅前列支,否則差不多計提的要進行納稅調增。應對福利費在新的財務通則規定不承諾計提福利費,2008年稅法將要與之保持一致。具體處理方法在35問的23問答復。7、投資收益。舊申報表需要把投資收益還原成稅前的,再找稅率差補稅。新的申報表改為不用還原成稅前的,直截了當按照納稅申報表中的行次填列就能夠了。同時,企業假如有投資缺失的話,當年的投資缺失只能用當年的投資收益來補償,當年補償不完的能夠無限期往以后年度補償。8、關于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技術開發費。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不再設置當年支出比上年增長10%的前置條件。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150%,當年不足抵扣的,能夠連續5年內補扣。同時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的,30萬元以下的能夠一次性進成本,30萬元以上的,能夠采取加速折舊(分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財稅[2006]88號9、公益救濟性捐贈,原先在表中的“營業外支出”列支,現在單獨填列,基數從原先的納稅調整前所得變為納稅調整后所得。自2008年開始,公益救濟性捐贈的基數變為會計利潤的總額,比例由過去的1.5%(金融保險企業)、3%(一樣)、10%(文化藝術)、100%(紅、農村教育、老、青)統一為12%。10、關于新的財務通則與新的會計準則的變化,最大變化是:新財務通則注重的財務治理,比如說籌資的治理、投資的治理、資金運用的治理,往常盈余公積——公益金能夠計提5%,現在只承諾法定盈余公積計提10%。而新的會計準則注重的是會計核算,是具體的確認和計量,比如存貨發出取消了后進先出法,引入新的會計科目,交易性金融資產代替短期投資、持有日到期投資代替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無形資產明確了商譽不能作為“無形資產”治理核算。八項減值預備的借方科目統一為“資產減值缺失”。其中長期資產價值復原時不準調整賬目。債務重組用現金清償債務,營業外收入出—債務重組利得代替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用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淌資產利得代替營業處收入—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11、稅務局查補的應納稅所得額,原先為查補的稅款直截了當乘以33%進行補稅,現在查補的所得額并入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假如虧損就不用補稅,假如盈利的話,不能用那個盈利額補償往常年度虧損,而是直截了當補稅,補稅時用適用稅率(小于等于3萬元為18%,小于等于10萬元且大于3萬元為27%,大于10萬元為33%)。12、房產稅。從2006年1月1日起,房產所附屬不可移動的設備,如消防設備、中央空調、排水設備、智能化的設備等等,這些設備要并到房產價值當中,計征房產稅。地下建筑物、人防通道等用于經營的也要征收房產稅。(國稅發[2005]173號文件)。純地下建筑用于經營的房產按50%征房產稅。13、印花稅。從2006年1月1日起,購入的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或需要安裝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要繳納印花稅,稅率為0.3‰。大地稅發[2005]189號。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由原萬分之三變為萬分之五。財稅[2006]162號。低值易耗品,資本公積14、土地增值稅。財稅[2006]21號,從2006年3月2日起,個人或單位購買的住宅房屋要交納土地增值稅。使用年限不夠3年的要全額征收土地增值稅。3-5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稅。過去以投資或合作方式經營同時共擔風險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變為只要有一方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就要征收土地增值稅。國稅發[2006]187號文件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問題。大地稅函[2007]93號文件。15、營業稅。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這四技免征營業稅。其中: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是指自然科學領域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業務。同時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或個體工商業戶應稅勞務、出租勞務,沒達到3000元的免征營業稅(過去為2000元)大地稅函[2005]109號文件規定。2007年又補充了2條減免稅優待:一是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高校后勤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設在校園內的食堂,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取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以及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向社會人員提供服務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種服務性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二是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包括繼承、遺產處分及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等三種情形能夠免征營業稅,但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16、增值稅。一樣納稅人注銷、輔導期的一樣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話,進項稅額不用轉出,也確實是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同時假如有留抵稅額,也不用退稅了,即不征也不退。代銷的物資超過180天沒有收到代銷清單或貨款一律視同銷售,作征收增值稅。財稅[2005]165號17、個人所得稅。個人購買住房未超過5年的,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離、退休的人員再任職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的,能夠扣除1600元,按工資薪金所得的九級超額累進稅額計征個人所得稅。同時也能夠計提“三費”。2008年執行新規定。18、國稅發[2006]162號,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規定:(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最近新下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六號,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于2007年6月29日起執行,即第十二條修改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方法,由國務院規定。”現為個人利息所得的5%。19、安置下崗職工的優待政策,大地稅發[2006]42號,(1)擴大享受優待政策的人員范疇享受再就業稅收優待政策的人員范疇,在原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及享受最低生活保證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的基礎上,擴大到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2)提高定額減免的標準確定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定額扣減的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原只可享受每人每年定額扣減2,000元企業所得稅的優待,現提高到每人每年可定額扣減4,800元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點教育附加及企業所得稅的優待。過去安置下崗職工30%的經稅務局批準能夠全免營業稅、城建稅、企業所得稅,20、業務招待費:內資企業,由原先全年1500萬以內5‰,超過1500萬的3‰,外資企業原先全年銷售凈額1500萬以下的不超過銷售凈額的5‰,全年銷售凈額超過1500萬的不超過銷售凈額的3‰;全年業務收入總額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5‰。兩法合并后,統一按和業務相關的業務招待費的50%稅前列支。21、關于車船稅的變化,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見7月20日會議資料上p132頁(名稱變化、費用標準變化)。22、關于土地使用稅的變化,國務院令[2006]第483號,大連市政府下發的文件大政發[2007]74號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外資交稅變化,費用標準變化)。23、《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24、國稅發[2006]31號文件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的運算基數,要注意除了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預收收入,不得做為三費計提基數,直到真正轉為收入才能計提三費基數。第一筆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三費能夠往以后年度結轉扣除,結轉期不得超過3個納稅年度。同時國稅發[2003]83號作廢。25、財稅[2006]1號文件規定: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新辦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規定期減稅或免稅優待政策期間,從權益性投資人及其關聯方累計購置的非貨幣性資產超過注冊資金25%的,將不再享受相關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優待。比如: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企業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企業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商業、旅行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自開業之日起,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可減免企業所得稅。26、《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優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依照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打算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27、《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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