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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財務管理,充分發揮財務管理籌劃、控制、監督、決策職能,保證公司經營管理正常進行,提高擔保資金運用效益,維護股東利益,依照《會計法》《公司會計準則》《公司財務通則》《擔保公司會計核算辦法》并結合《金融公司財務制度》等關于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我司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公司要按當代公司制度規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構造,加強經營管理,提高資產運營效率。公司財務活動在公司執行董事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第三條公司財務管理工作基本任務是:全面貫徹《會計法》,執行國家關于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合理編制公司預算,如實反映公司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制,加強經濟核算,管好用活資金,加強對擔保基金風險防范管理,防止資產流失,對公司經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第四條建立責任明確公司內部財務管理體制,公司股東會、總經理、財務分管經理、財務人員應各司其職。財務部門要完善內部工作責任制,努力為公司發展和擔保業務開展作好服務。公司內部要認真作好財務管理基本工作,嚴格按照財政部《會計基本工作規范》辦理每筆會計業務,會計記錄應當精確完整。公司應當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凡是應屬于本期收入和支出,無論款項與否在本期收付,都應作為本期收入和支出解決。第五條公司財務管理工作重要內容是:(1)財務籌劃管理(2)收入管理(3)支出管理(4)擔保基金管理(5)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管理財務籌劃管理第六條財務籌劃是對本年度經營活動預測,依照我司發展籌劃和任務編制。財務籌劃涉及基本業務收支籌劃和資金籌劃兩某些。第七條基本業務收支籌劃重要有公司擔保業務活動中收入、費用支出、及其她業務收支、稅金及營業結余留用狀況。第八條資金籌劃重要涉及公司資金籌集和使用。第九條公司財務籌劃在公司關于業務部門提供數據基本上,由財會部門匯總編制。第十條公司財務部門應經常檢查、分析財務籌劃執行狀況,提出改進意見,以保證年度財務籌劃完畢。收入管理第十一條公司收入來源有:(1)擔保費收入:指從事擔保業務收入(2)利息收入:指公司基本帳戶和其她存款帳戶利息收入(3)其她業務收入:涉及固定資產出租收入、轉讓無形資產收入、征詢費收入等(4)投資收益:進行投資獲得收益(5)營業外收入:指非業務性收入如外單位捐贈未限定用途財物、其她單位對公司補貼、固定資產盤盈、固定資產清理凈收益、其她零星雜項收入。第十二條各項財務收入應按國家政策和關于規定認真核算、對的反映,防止漏收、錯收。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在外私設賬戶,以保證損益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轉移收入。支出管理第十三條支出是指公司為開展主營業務及其她活動發生資金耗費和損失。重要涉及:(1)業務支出:公司在進行擔保項目調查、評估過程中聘請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鑒證、審計、公證等支出,以及聘請常年法律顧問、財務顧問等支出,對我司自身審計評估除外。(2)營業費用:涉及職工工資、職工福利費、保險費、職工教誨經費、安全防衛費、公雜費(車船燃料費、養路費和牌照費、清潔衛生用品、訂閱公用書報、辦公用品)、外事費、郵電費、電子設備運轉費、注冊登記費、差旅費、修理費、會議費、低值易耗品攤銷、固定資產折舊、遞延資產攤銷、印刷費、水電費、房租費、招待費、勞保費、住房公積金、稅金(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征詢費、公證及訴訟費和其她費用。(3)營業稅金及附加:涉及營業稅、城建稅、教誨費附加、地方教誨費附加、水利基金費等。(4)提取短期擔保風險準備金:按每筆新發生擔保額10%提取風險準備金。在該筆擔保業務準時履約解除擔保責任時,凈預提風險準備金余額返還擔保基金。(5)提取長期擔保風險金:從擔保基金年收益中按50%提取擔保風險準備金,擔保風險準備總額達到基金總額50%后,可不再提取。(6)代償損失超過準備支出:代償損失超過已提取短期、長期擔保風險準備金差額某些。(7)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年未按在保項目所收保費50%提取,同步轉回此前年度提取本年已解除擔保責任余額項目所收保費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用于彌補代償損失。(8)提取擔保補償準備:按年末在保余額一定比例計提,實行差額提取,用于彌補代償損失,計提比例一經擬定不得隨意變更。計提比例依照擔保業務代償率和代償損失率不同而不同。代償率和代償損失率由公司股東會決定。(9)利息支出:指借款所應支付利息。如到期一次支付利息數額較大,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核算。(10)其她業務支出:公司在業務經營中發生其她與業務關于支出。(11)營業外支出:指固定資產盤虧、固定資產清理凈損失、罰金、其她等。(12)所得稅:依照國家所得稅關于規定計算應繳所得稅擔保基金管理第十四條擔保基金是保證公司擔保業務正常開展前提和基本,重要由國家、公司法人、個人投入,其她籌措擔保資金活動應在國家規定范疇內開展。其來源重要有:(一)國家、公司法人、個人出資;(二)基金凈收益;(三)其她第十五條擔保資金使用應建立審核和控制制度,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資金收付集中由財會部門辦理。對外撥付保證金和發生代償賠付,必要符合操作規程,會同各關于職能部門共同討論通過,報公司分管財務經理簽字批準后,由財務部門審核,方可對外付款。第十六條加強風險防范和管理,對的提取和使用風險準備金和資本保障基金,中心開展擔保業務提取各項準備金及資本保障基金有:(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2)長期責任準備金(3)資本保障基金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第十七條必要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做到建賬設卡,帳實相符,保證明物資產安全完整。第十八條凡單位價值在元(不含)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物質形態資產為固定資產,如房屋、建筑物、電子設備、運送工具、機械設備等。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購建大、中型計算網絡(涉及硬件購買費及軟件開發費),應作為固定資產進行解決。第十九條固定資產由財會部門進行核算,按季(或按月)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折舊實行平均年限法。凈殘值率為固定資產原值5%,電子設備預測凈殘值為0。由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購買、調用、維修和管理,每季核對,年終全面盤點,發現賬物不符,要及時解決。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二、機器、機械設備三、運送工具4年四、電子設備3年第二十條低值易耗品應比照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建立登記保管制度。每年進行一次盤點,對短缺物品要查明因素,及時解決。低值易耗品實行一次攤銷法(五五攤銷法)。第二十一條公司在建工程涉及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竣工但尚未交付使用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在建工程按實際成本計價。第七章附則第二十二條公司必要接受審計、財政和稅務機關依照國家法律和關于規定,對各項收支內容檢查和監督,并如實提供會計資料和關于狀況。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若與國家現行法規有抵觸,按國家現行法規執行。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試行。解釋權屬我司。高郵市信誠業公司貸款擔保有限公司擔保風險控制管理制度公司從事擔保業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和風險可控原則。為了規范公司擔保行為,保證擔保業務工作質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一、建立完善風險化解制度。1、嚴格擔保前審查、擔保審分離制度,明確責任,從責任上堵塞風險漏洞。嚴格執行擔保前調查,擔保中跟蹤制度,杜絕人情擔保和上級領導擔保。(1)被擔保公司,除有固定經營場合和必要設施及從業人員外,還要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產品,要產品銷路好,效益明顯,有名符其實注冊資本,有健全財務制度;(2)資產負債率不高于50%,在金融部門無不良記錄;(3)貸款申請必要如實寫明貸款用途、貸款金額、貸款期限及還款籌劃。經審查具備以上(1)至(3)項條件方可提供貸款擔保服務。(4)被擔保公司必要按申請擔保貸款用途使用資金,定期向擔保公司提供財務報表,報告貸款使用及經營效益狀況。(5)在有效擔保期間內,工作人員必要加強跟蹤監督,及時理解被公司經營狀況。2、嚴格遵守擔保風險準備金提取制度。公司按當年擔保費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余額1%比例以及稅后利潤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擔保賠付;風險準備金合計達到注冊資本10%后,實行差額提取。3、嚴格掌握好擔保風險控制額度。重點為我市中小公司提供短期小額流動資金貸款擔保,普通擔保貸款額度在50萬元如下,期限在一年以內;民營公司提供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擔保,普通不超過實收資本5倍。4、嚴格控制擔保各項程序。對貸款公司實行A、B角審查,總經理充分聽取不批準見后方可下定論。二、嚴格反擔保辦法。1、按照“四易”原則〈易于變現、易于評估、易于操作、易于觸動受保人利益〉原則確認反擔保物。2、在設定反擔保物時,一方面以業主或法人代表個人財產作抵押,以增強公司經營者責任和對其進行有效約束。三、強化工作人員風險控制意識,嚴格執行錯誤追究制度。1、公司工作人員對由于審查不嚴、循私舞弊等因素給公司導致公司資金損失,視其損失狀況承擔補償責任。2、工作人員違背一次工作紀律,予以警告處分,違背兩次扣發當月所有效益工資20%,違背三次予以辭退。3、在公司業務工作中,浮現一起擔保拖期貸款,扣發經理、審查員20%基本工資,扣發全體工作人員一年效益工資,從應還款月份起直至所有還款為止。4、浮現一筆賠付損失,按20%扣發經理、審查員一年基本工資,按經理、審查員各20%、其她人員各10%扣減風險金;浮現兩次賠付損失,經理要引咎辭職,審查員予以辭退。四、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擔保風險控制管理制度公司從事擔保業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和風險可控原則。為了規范公司擔保行為,保證擔保業務工作質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一、建立完善風險化解制度。1、嚴格擔保前審查、擔保審分離制度,明確責任,從責任上堵塞風險漏洞。嚴格執行擔保前調查,擔保中跟蹤制度,杜絕人情擔保和上級領導擔保。(1)被擔保公司,除有固定經營場合和必要設施及從業人員外,還要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產品,要產品銷路好,效益明顯,有名符其實注冊資本,有健全財務制度;(2)資產負債率不高于50%,在金融部門無不良記錄;(3)貸款申請必要如實寫明貸款用途、貸款金額、貸款期限及還款籌劃。經審查具備以上(1)至(3)項條件方可提供貸款擔保服務。(4)被擔保公司必要按申請擔保貸款用途使用資金,定期向擔保公司提供財務報表,報告貸款使用及經營效益狀況。(5)在有效擔保期間內,工作人員必要加強跟蹤監督,及時理解被公司經營狀況。2、嚴格遵守擔保風險準備金提取制度。公司按當年擔保費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余額1%比例以及稅后利潤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擔保賠付;風險準備金合計達到注冊資本10%后,實行差額提取。3、嚴格掌握好擔保風險控制額度。重點為我市中小公司提供短期小額流動資金貸款擔保,普通擔保貸款額度在50萬元如下,期限在一年以內;民營公司提供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擔保,普通不超過實收資本5倍。4、嚴格控制擔保各項程序。對貸款公司實行A、B角審查,總經理充分聽取不批準見后方可下定論。二、嚴格反擔保辦法。1、按照“四易”原則〈易于變現、易于評估、易于操作、易于觸動受保人利益〉原則確認反擔保物。2、在設定反擔保物時,一方面以業主或法人代表個人財產作抵押,以增強公司經營者責任和對其進行有效約束。三、強化工作人員風險控制意識,嚴格執行錯誤追究制度。1、公司工作人員對由于審查不嚴、循私舞弊等因素給公司導致公司資金損失,視其損失狀況承擔補償責任。2、工作人員違背一次工作紀律,予以警告處分,違背兩次扣發當月所有效益工資20%,違背三次予以辭退。3、在公司業務工作中,浮現一起擔保拖期貸款,扣發經理、審查員20%基本工資,扣發全體工作人員一年效益工資,從應還款月份起直至所有還款為止。4、浮現一筆賠付損失,按20%扣發經理、審查員一年基本工資,按經理、審查員各20%、其她人員各10%扣減風險金;浮現兩次賠付損失,經理要引咎辭職,審查員予以辭退。四、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擔保、融資管理制度03月11日
22:19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網股票代碼:000686股票簡稱:東北證券
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擔保、融資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如下簡稱“公司”)投
資、擔保、融資行為,使投資、擔保、融資行為規范化、制度化、科
學化,規避和減少決策風險,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合法權益,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準則》、《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試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簡稱“公司章程”)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范行為涉及公司投資、擔保、融資行為。
第三條股東大會、董事會、公司經理層在做出決策時,遵循各自
議事規則和工作規則進行,董事會、公司經理層做出決策同步接
受監事會監督。董事會應在年度報告中向股東報告公司投資、擔保、
融資工作狀況。
第四條公司證券部是公司投資、擔保工作詳細管理部門,公司
財務部是融資工作詳細管理部門。
第五條本制度決策行為應遵循如下基本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關于規定;
(二)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爭取效益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發展戰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揮和加強公司
競爭優勢;
(四)采用審慎態度,規模適度,量力而行,對實行過程進行相
關風險管理,兼顧風險和收益平衡;
(五)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必要時征詢外部專業機構。
第二章投資
第一節投資行為
第六條本制度所稱投資重要是指對外長期投資,即公司投出超
出一年以上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各種投資,涉及股權投
資和其他投資,但不涉及證券二級市場上自營投資和受托理財投資
以及因承銷業務產生證券投資。
第七條公司投資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依照公司整體資
金狀況、人才儲備狀況、外部市場環境及公司經濟效益狀況綜合擬定,
不能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發展。
第八條公司投資實行項目立項、決策、實行及管理問責制度。
第九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公司債務承
擔連帶責任出資人。
第二節投資決策權限
第十條公司對外投資及處置需經股東大會作出決策或股東
大會授權董事會決策。
第十一條股東大會對董事會對外投資及處置授權根據公司
章程有關規定。
第三節投資管理第十二條公司證券部負責組織如下投資管理工作:
(一)編制投資籌劃(涉及公司所有投資項目);
(二)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
(三)進行項目立項;
(四)項目審批、實行;
(五)項目跟蹤、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公司進行對外投資,既涉及新項目投資也涉及原有
項目增資,均需成立由公司高管人員任組長、證券部牽頭對外投資
立項小組,對投資合法合規性、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進行認真
論證研究,編制投資籌劃,小構成員應勤勉盡職,充分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應進行前期調研,會同關于專
家、專業人員進行項目可行性論證,并制作可行性研究報告,該報告
內容涉及投資項目基本狀況、投資方案、投資價值、市場前景、競
爭狀況、重要風險及防范辦法等。對于重大投資項目,可聘請專家或
中介機構進行可行性分析論證。重大投資項目是指單筆投資數額超過
公司凈資產5%,年度合計投資超過公司凈資產10%對外投資。
第十五條對外投資立項小組將項目籌劃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等書面文獻報總裁辦公會進行審查和綜合評估,決定與否立項。
第十六條總裁辦公會對已經立項項目及預算按決策權限報
董事會、股東大會批準后實行。
第十七條已審定批準對外投資項目,由總裁授權成立項目
實行小組,負責組織有關人、財、物,按進度實行投資籌劃。在實
施中重點做好如下工作:
1、公司對外投資實行預算管理,投資項目調節預算程序與批準
實行程序相似。
2、對外投資項目應與被投資方或其他有關機構訂立投資合同或
發起人合同等法律文本,法律文本必須經公司律師進行審核確認。在
訂立對外投資法律文本之前,不得支付投資款或辦理投資資產移
交;投資完畢后,應獲得被投資方出具出資證明或其他有效憑據,
交公司證券部保存。
3、項目實行小組應按合同規定辦理出資手續。以非貨幣財產出
資,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項目完畢后,按照關于規
定進行驗收和審計。
4、項目實行小組應及時向公司總裁辦公會議報告投資進展狀況,
如遇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變化,也許影響投資效益時,項目實行小組應
及時提出調節投資項目建議,并按審批程序重新報請董事會或股東
大會審議批準。
5、在項目實行過程中,董事會應對實行狀況進行跟蹤檢查,并
在年度報告中向股東大會報告。
第十八條公司依對外投資所占份額,對被投資單位實行差別
化管理。依照投資比例,公司有權向被投資單位推薦董事、監事或其
她高檔管理人員,或原推薦人員需要進行調節,需經公司總裁辦
公會議討論擬定人選。
第十九條公司全資、控股或重大影響長期投資項目,通過
股東會貫徹公司意圖,參會股東代表必要按總裁辦公會決策履行
職責;推薦董事和監事有義務將被投資單位董事會決策事項及時反
饋給公司。
第二十條對于參股長期投資項目,公司根據《公司法》及
其他法律法規,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加重大決策和選取管理者等權
利。
第二十一條公司推薦到被投資單位董事、監事及其她人員,
須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在公司授權范疇內行使權力,維護公司及被投
資單位利益。
第二十二條公司證券部是公司進行對外投資管理職能部門,
代表公司與被投資單位溝通,理解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每半年應對
公司對外投資項目進行評估并報公司管理層;公司財務部按公司財務
制度、會計制度規定對公司對外投資進行會計核算。
第四節對外投資終結與轉讓
第二十三條當被投資單位浮現或發生《公司法》所列解散、破
產等狀況時,公司終結對外投資,并依法參加被投資公司剩余財產
分派。
第二十四條當浮現或發生下列狀況之一時,公司可以轉讓被投
資公司股權:
(一)公司出于經營需要或戰略安排;
(二)公司對外投資與新頒布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有
抵觸;
(三)公司以為有必要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投資轉讓應嚴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資公司章程
關于轉讓投資規定辦理。第二十六條終結或轉讓對外投資需經公司總裁辦公會議擬定
后,依權限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批準處置對外投資程序
與批準實行對外投資程序相似。
第二十七條處置對外投資行為必要符合國家關于法律法規
規定。
第二十八條對外投資終結和轉讓時,有關負責人員必要盡職盡
責,認真做好投資收回和轉讓中資產評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資產流
失。
第五節罰則
第二十九條對外投資立項小組未如實提供有關狀況,或所提供
數據嚴重偏差,致使決策根據失實,有關人員應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參加對外投資決策董事會、高管人員成員,由于
未認真履行職責而導致決策失誤,致使投資浮現重大損失,依公司章
程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外投資項目實行小組未按投資籌劃執行對外投
資,或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變化時未及時履行報告、調節、建議等職責,
給公司導致損失,有關人員應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公司向對外投資單位推薦人員未履行法定職責,
或未按公司規定履行義務,公司有權按有關規定更換推薦人選。
第三十三條公司證券部未履行管理職責,給公司導致損失,
公司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懲罰。
第三十四條有充分證據證明上述負責人員勤勉盡職,可以免
責。
第三章擔保
第一節擔保行為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所稱“擔保”,是指被擔保人對外借款時,
公司依照經營利益需要及本制度規定,按照債權人規定提供擔保,以
保障債權人債權實現法律行為。
第三十六條公司提供對外擔保,采用普通保證方式。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外擔保當事人涉及擔保人、被擔保人。
擔保人是指公司及公司所屬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子公司。
被擔保人是指公司及其他社會團隊。
第三十八條公司不得為股東、股東關聯人或者個人債務提供
擔保。
第三十九條公司分支機構不得對外提供擔保。公司控股子公
司對外擔保依照本制度執行。
第四十條公司合計擔保總額不超過近來公司一期經審計凈資
產2%。
第四十一條公司擔保金額不能超過被擔保人近來一期經審計凈
資產10%。
第二節擔保決策權限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嚴格控制為她人提供擔保,必要提供擔保
事項需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第四十三條公司擔保事項應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經
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十四條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對外擔保,必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監
會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及時披露,披露內容涉及董事會或股東大會
決策、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公司對控股
子公司提供擔保總額。
第四十五條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應在其股東大會做出決策后及時告知公司履行關于
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節擔保管理
第四十六條公司擔保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誠信
原則,公司有權回絕來自任何方面為她人提供擔保強制命令。
第四十七條公司應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未經公司股東大會
或董事會決策通過,董事、總裁及公司控股公司、公司分支機構
不得擅自代表公司訂立擔保合同。
第四十八條公司應當采用反擔保等辦法防范風險,盡量減少
因擔保導致損失也許。
第四十九條公司在擔保決策做出前,應成立財務總監任組長,
合規風險部、稽核審計部、財務部、證券部人員構成擔保審查小組,
充分掌握被擔保人資信狀況,對該擔保事項利益和風險進行詳盡
分析,由證券部編制風險評價報告,經公司總裁辦公會討論后與有關
擔保議案一同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對被擔保人審查范疇涉及:
(一)財務狀況;
(二)管理狀況;
(三)主營業務市場前景和賺錢能力;
(四)鈔票流狀況;
(五)其他需要審查事項。
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為經審查存在如下狀況擔保對象提供擔
保:
(一)資產負債率超過50%;
(二)主營業務市場萎縮,賺錢能力弱;
(三)經營性鈔票凈流入擬擔保金額60%;
(四)存在重大未決訴訟;
(五)存在銀行借款逾期或欠付利息、違規經營被主管部門懲罰
等不誠信記錄;
(六)近來年度被出具非無保存意見審計報告;
(七)公司以為其她不應擔保狀況。
第五十條任何擔保均應訂立書面合同,并按照公司內部管理
規定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條擔保合同訂立后,應及時將借款合同、擔保合同
復印件提交監事會、財務部門。
第五十二條擔保合同應當定期匯總,編制擔保清單,并定期
跟蹤被擔保公司經營狀況。
第五十三條擔保事項由證券部詳細管理,應經常檢查監督擔
保履行條件與否發生變化。
第五十四條當浮現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后未履行還款義務,或
是被擔保人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等狀況時,
公司有義務及時理解被擔保人債務償還狀況,并向董事會及時報
告,同步按照信息披露方面法律法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十五條公司為債務人履行擔保義務后,應當采用有效措
施向債務人追償。
第四節罰則
第五十六條公司董事、高檔管理人員、公司控股公司、公
司分支機構或其她人員未按規定程序擅自越權訂立擔保合同,予以
開除處分,有關負責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有證據表白是由于公司關于人員未盡職履行本制度
規定職責,導致擔保給公司導致損失,公司將依照情節和導致損失
狀況予以負責人員通報批評、警告、降級、罷免直至開除處分,并責
令補償損失;構成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解決。
第四章融資
第一節融資行為
第五十八條本制度規范融資行為指公司向金融機構或法律
容許其她主體借入或借出資金行為。
第五十九條融入資金行為分為短期融資行為和中長期融資行
為。短期融資行為是指借入資金期限在一年如下(含一年)債務融
資行為,中長期融資行為是指借入資金期限在一年以上債務融資行
為。
第六十條融出資金行為指公司在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
間債券市場向法律容許主體拆出資金行為。
第二節融資決策權限
第六十一條公司融資行為應報股東大會審議或股東大會授權
董事會決策。
第六十二條股東大會授予董事會行使一定限額內融資決策
權,詳細授權依照公司章程有關規定。
第三節融資管理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依照發展戰略和資金供求狀況編制融資籌劃
報董事會、股東大會批準實行。
第六十四條公司應制定詳細制度規范各種長、短期融資行為。
第六十五條任何融資行為均應訂立書面合同,并應按照公司內
部管理規定妥善保管。
第六十六條公司財務部是公司融資行為詳細管理部門,應定
期跟蹤檢查借款合同執行狀況、融資款項使用狀況及使用效果,
編制資金使用狀況報告,并按決策權限向總裁辦公會、董事會、股東
大會報告。
第六十七條公司應及時歸還融資利息和本金,維護公司良好
信用。
第六十八條當國家貨幣政策等浮現重大變化而導致浮現融資成
本上升等不利狀況時,公司應及時采用相應辦法規避風險。
第六十九條公司分支機構不得融資。
第四節罰則
第七十條違背法律、法規、公司財務制度籌集資金,公司
視情節輕重予以直接負責人警告、降級、罷免、開除等處分。涉嫌犯
罪,移送司法機關解決。
第五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公司投資、擔保、融資行為如屬關聯交易行為,
有關股東、董事應回避表決。
第七十二條本制度未盡事宜,參照法律、法規、有關規范性
文獻及公司章程規定執行。公司可依照實際需要另行制定實行細
則。
第七十三條本制度所稱“以上”、“內”、“如下”含本數。
第七十四條本制度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本制度
修改由公司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第七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二○○八年三月十日重慶國際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時間:-12-28進展:暫時公示重慶國際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范重慶國際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對外擔保行為,有效防范公司對外擔保風險,保證公司資產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告知》、《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告知》、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獻以及《公司章程》關于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狀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公司為她人提供擔保,涉及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
第三條
公司對外擔保實行統一管理,非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任何人無權以公司名義訂立對外擔保合同、合同或其她類似法律文獻。
第四條
公司控股或實際控制子公司對外擔保,視同公司行為,其對外擔保應執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應在其董事會或股東會做出決策后及時告知公司履行關于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
公司對外擔保應當遵循合法、審慎、互利、安全原則,嚴格控制擔保風險。
第六條
公司為她人提供擔保,應當采用反擔保等必要辦法防范風險,反擔保提供方應具備實際承擔能力。
第七條
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公司合計和當期對外擔保狀況做出專項闡明,并刊登獨立意見。
第二章
對外擔保對象審查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在決定為她人提供擔保之前,或提交股東大會表決前,應當掌握債務人資信狀況,對該擔保事項利益和風險進行充分分析。
第九條
經辦負責人應依照申請擔保人提供基本資料,對申請擔保人經營及財務狀況、項目狀況、信用狀況及行業前景進行調查和核算,按照合同審批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核,經分管領導和總經理審定后,將關于資料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批。
第十條
申請擔保人提供反擔保或其她有效防范風險辦法,必要與擔保數額相相應。
第三章
對外擔保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公司對外擔保最高決策機構為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依照《公司章程》關于董事會對外擔保審批權限規定,行使對外擔保決策權。超過《公司章程》規定董事局審批權限,董事會應當提出預案,并報股東大會批準。董事會組織管理和實行經股東大會通過對外擔保事項。
第十二條
對于董事會權限范疇內擔保事項,除應當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外,還應當經出席董事會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批準。
第十三條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對外擔保,必要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對外擔保,涉及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我司及我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近來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后來提供任何擔保;
(二)公司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近來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后來提供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擔保對象提供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近來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股東,不得參加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其她股東所持表決權半數以上通過。
其中,對于公司在一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近來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應當由股東大會做出決策,并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在十二個月內發生對外擔保應當按照累積計算原則合用本條規定。
第十四條公司可在必要時聘請外部專業機構對實行對外擔保風險進行評估,以作為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決策根據。
第十五條公司獨立董事應在董事會審議對外擔保事項時刊登獨立意見,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合計和當期對外擔保狀況進行核查。如發現異常,應及時向董事局和監管部門報告并公示。
第十六條
公司對外擔保必要訂立書面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
第十七條
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策通過,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訂立擔保合同。負責人不得越權訂立擔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擔保人身份簽字或蓋章。
3
第十八條
公司可與符合本制度規定條件公司法人訂立互保合同。負責人應當及時規定對方如實提供關于財務會計報表和其她可以反映其償債能力資料。
第十九條公司擔保債務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繼續由其提供擔保,應作為新對外擔保,重新履行擔保審批程序。
第四章
對外擔保管理
第二十條公司應妥善管理擔保合同及有關原始資料,及時進行清理檢查,并定期與銀行等有關機構進行核對,保證存檔資料完整、精確、有效,注意擔保時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過程中,一旦發現未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程序批準異常合同,應及時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人狀況,收集被擔保人近來一期財務資料和審計報告,定期分析其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關注其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對外擔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變化等狀況。
如發現被擔保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發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項,關于負責人應及時報告董事會。董事會有義務采用有效辦法,將損失減少到最小限度。
第二十二條
公司為她人提供擔保,當浮現被擔保人在債務到期后未能及時履行還款義務,或是被擔保人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公司履行擔保義務等狀況時,公司經辦部門應及時理解被擔保人債務償還狀況,并在知悉后準備啟動反擔保追償程序,同步通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被擔保人不能履約,擔保債權人對公司主張承擔擔保責任時,公司經辦部門應及時啟動反擔保追償程序,同步通報公司
4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
公司為債務人履行擔保義務后,應當采用有效辦法向債務人追償,公司經辦部門應將追償狀況同步通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經辦負責人、財務部門、法務部門應當提請公司參加破產財產分派,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五章
對外擔保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按照《上市規則》、《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關于規定,認真履行對外擔保狀況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七條
參加公司對外擔保事宜任何部門和負責人,均有責任及時將對外擔保狀況向公司董事會秘書作出通報,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文獻資料。
第二十八條
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對外擔保,必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及時披露,披露內容涉及但不限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策、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公司近來一期經審計凈資產比例。
如果被擔保人于債務到期后十五個交易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者被擔保人浮現破產、清算或其她嚴重影響其還款能力情形,公司應當及時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條
公司關于部門應采用必要辦法,在擔保信息未依法公開披露前,將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疇內。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擔保信息人員,均負有固然保密義務,直至該信息依法公開
5披露之日,否則將承擔由此引致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后生效。
重慶國際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擔保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解決中小公司融資擔保問題,同步實現我司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增進擔保業務持續、健康、有序地開展,防范和控制擔保風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關于法規和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擔保,重要是指借款擔保等經濟行為擔保。此外,我司還為高新技術產業投資提供其他類型業務擔保。第三條
本辦法合用于我司所有擔保業務。第四條
我司擔保活動遵循平等、自愿、誠信、互利、合法原則。第二章
擔保對象與范疇第五條
擔保對象: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登記注冊,獨
立核算、自負盈虧,具備法人資格,并在關于國家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全民所有制、股份制、集體所有制以及中外合資合伙工業、交通、流通等公司;第六條
我司以為符合條件其他類型符合國家產業政
策、有產品、有市場、有發展前景、有助于技術進步與創新技術密集型和擴大城鄉就業勞動密集型各類中小公司和經濟實體。第七條
被擔保公司具備一定規模經營資產;資信狀況良好;
合法經營;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較高;有預期償還能力并能按照規定向我司提供相應反擔保辦法。第八條
我司接受擔保項目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中四項: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在國際、國內處在領先地位技術成果應用開發項目;節約能源、減少物耗、提高產品質量、發展市場短缺名優新產品項目;擴大出口創匯和引進技術消化吸取代替進口節約外匯項目;
二、能迅速推動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項目;
三、擬采用工藝技術和設備已經通過正式鑒定,并且先進合用、經濟合理項目;
四、產品適銷對路,具備較好市場競爭能力,產品覆蓋率較高項目;
五、公司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投資項目;
六、項目己列入其他貸款籌劃;
七、項目己列入國家級或地方級火炬籌劃;
八、其他經公司確認經濟技術項目。第九條
公司擔保范疇:
(一)為高新技術成果進行工業性實驗、區域性實驗投資提供擔保。
(二)為公司、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聯合開展“產、學、研”項目投資提供擔保;
(三)為公司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形成經營規模投資提供擔保;
(四)為公司運用國內外高新技術成果進行消化、吸取、創新投資提供擔保;
(五)其他投資擔保業務。第三章
擔保業務程序第十條
擔保業務程序如下:(一)擔保申請(二)受理立項(三)調查評審(四)核查審批(五)簽約擔保(六)風險控制(七)擔保終結(八)擔保追償(九)檔案管理第四章
擔保申請與受理第十一條
客戶申請擔保需填寫《擔保申請表》,同步應提供如下文獻資料,并對所提供文獻資料真實性負責。擔保申請人應提供材料:一、
加蓋公司公章后《擔保項目申請表》二、
申請單位總體概況:涉及名稱、通信地址、郵編、電
話、傳真、成立時間、經濟性質、從屬關系、注冊資本、職工人數、經營范疇、重要股東、重要產品等;三、
公司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并加蓋公司公章;四、
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五、
關于公司批準成市文獻、合同、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等:六、
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提供);七、
關于本次信貸申請或擔保董事會決策及董事會成員簽字樣本(有限責任公司提供)八、
公司近三年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鈔票
流量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利潤表)及其由公司承認
單位提供資信證明九、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十、
公司法人營業執照(含年檢證明)復印件,并加蓋公司公章十一、提供貫徹反擔保文獻;(一)
辦理抵押反擔保:應提供可以證明抵押財產名稱、數量、范疇、所在地、占有方式、產權歸屬等狀況關于文獻材料;驗證產權證明,審查產權證明或有關文獻;經具備資格資產評估部門對抵押財產做出評估報告(報告成果應被我司承認)等資料。(二)辦理信用反擔保:應提供足以證明信用反擔保人
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足以證明信用反擔保人資信狀況及履約能力文獻資料(三)
我司以為必要其他文獻第十二條
公司擔保業務部業務人員負責擔保申請項目受理。客戶到公司申請擔保業務時,應依照客戶提交申請表和申報材料,核算其材料完整性和真實性,與之洽商,審核受理條件,提出受理意見。業務人員對符合受理條件項目填寫《擔保業務受理審批表》并附客戶提交申報材料,訂立受理意見,經擔保業務部負責人訂立意見后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立項。立項后來,公司指派項目經理全程負責辦理。對正式受理項目,應按項目建立客戶檔案。第十三條
對正式受理項目,項目經理須在規定期限內進行項目初審,對客戶及項目進行全面調查和評價。項目初審完畢后,項目經理撰寫《擔保業務調查評審報告》,填寫《擔保業務審查審批表》,并提出初審意見。第十四條
項目經初審批準立項后來,公司可視狀況在3個工作日給擔保申請人或銀行發出《擔保受理意向書》,告知申請人填寫公司統一格式《擔保申請表》,并提供公司《申請擔保所需資料清單》所列資料由公司進行調查評審,同步由擔保申請人到擬貸款銀行聯系辦理貸款事宜。公司經初審不批準立項擔保項目,受理項目經理要詳細告之申請人。第五章
擔保項目初審和實地調查第十五條
項目初審重要是通過資料審核和實地調查,獲取融資擔保項目、項目客戶及反擔保人真實、全面信息,通過綜合分析、比較、評價,形成最后綜合性評估和結論——《擔保業務調查評審報告》第十六條
項目經理在受理客戶業務資料后,先必要審核該資料真實性、合法性、時效性。(一)資料真實性是:所提供資料必要是根據真實、客觀存在經濟事件發生而記載客觀事實。(二)資料合法性是:資料獲得及記載必要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途徑得出結論。(三)資料時效性是:所提供資料有時效必要在法律所規定有效期內。第十七條
資料審核是對申請擔保客戶提供資料、信息進行收集、整頓和審核,以擬定這些信息真實性、合法性和時效性。信息不但來源于客戶,還應從與客戶和項目關于管理部門、金融、財稅、供應商、顧客等單位獲得。對資料審核過程中需要進一步明確、補充、核算之處以及發現漏洞、疑點,應作為實地調查工作重點。第十八條
資料審核要點:(一)按本規程第九條規定提供材料與否齊全、有效,規定提供文獻與否為原件,復印件與否和原件一致,復印材料與否加蓋公章。各種文獻與否在有效期內,應年檢與否已辦理年檢;(二)各關于文獻有關內容要核對一致,邏輯關系要對的,通過對客戶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會決策、驗資報告、立項批文等詳細文獻審核,理解借款人(擔保申請人)和反擔保人與否具備資格,與否合法;(三)財務報表與否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審計報告,與否有保存意見報告,初步分析財務狀況,記錄疑點,以便實地調查核算;(四)對反擔保人提供文獻資料審核與以上三項基本相似,重點是審核反擔保人提供反擔保辦法與否符合《擔保法》和關于法律法規及有關抵押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抵押、質押物權屬與否明晰。第十九條項目初審過程中,部門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到借款人和反擔保人及關于部門進行實地調查,實地調查至少要進行一次,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可視詳細狀況參加調查。第二十條
實地調查要點:(一)訪問客戶,會見關于當事人,理解客戶和項目背景、市場競爭范疇、銷售和利潤、資源供應狀況;理解借款用途和還款來源;考察客戶管理團隊整體素質(重要是文化限度、重要經歷、技術特長、經營決策、市場開拓、遵紀守法等方面),理解重要領導人信用狀況和能力;(二)對需要進一步核算材料,規定客戶提供原件核對;(三)考察客戶重要生產、經營場合,通過走、看、問,判斷客戶實際生產、經營狀況,印證關于資料記載和關于當事人簡介狀況;(四)對財務報表調查審核,應依照客戶實際狀況,重要調查核算如下內容:1、理解客戶重要會計政策,與否按會計準則記賬;2、客戶財務內部控制制度與否完備并有效執行;3、通過采用抽查大項方式,審核客戶與否做到了賬表、賬賬、賬證、賬實四相符,核算資產、負債、權益與否有虛假;4、有保存意見審計報告保存意見某些;5、客戶或有損失和或有負債狀況;6、核算資產、負債、權益與否有虛假,重點審核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銀行借款、應收賬款、銷售收入等重要會計科目。(五)察看抵押物、質押物。以房地產抵押,要察看、理解抵押物面積、用途、構造、竣工時間、原值和凈值、周邊環境等;以動產抵押、質押,要察看、理解抵押物、質押物規格、型號、質量、原價和凈值、用途等;以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出質,要察看權利憑證原件,辨認真假,必要時請關于部門鑒定。第二十一條
項目經理應對所經辦項目在核算資料、實地調查基本上,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并陳述出調查結論。綜合分析如下五個方面:(一)借款人(融資擔保申請人)主體資格、清償債務意愿及與否能嚴格履行合同條款;(二)經濟環境對融資擔保項目和項目承擔客戶影響,重要涉及:項目產品在行業中地位,產品經濟壽命周期,技術、工藝先進限度,市場構造和市場競爭能力,市場風險限度和政府管制限度等;(三)分析借款人還款能力。通過財務分析和鈔票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預測借款人將來發展趨勢。財務分析重要內容:1、償債能力(財務杠桿比率、流動比率);2、賺錢能力(賺錢比率);3、營運能力(效率比率);4、資產質量;5、資金構造;6、預測近三年發展趨勢。鈔票流量分析是要預測在將來還款期間內,與否可以產生足夠鈔票流量償還銀行借款。(四)反擔保人擔保資格和擔保能力。重點分析擔保方式可操作性,抵押、質押與否合法合規,與抵押物、質物流動性有關預期變現難易限度、交易成本和價格穩定性及可預見性;(五)基本風險分析及風險化解辦法。第二十二條
項目初審結束,項目經理須向審保委員會提交《擔保業務調查評審報告》,該報告分為《客戶評價報告》、《擔保業務評價報告》和《反擔保評價報告》,其重要內容分別為:一、《客戶評價報告》:(一)基本狀況:1、概況;2、股東構成;3、重要負責人簡歷;4、與銀行往來及或有負債狀況;5、關聯交易;6、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二)信用分析:1、市場競爭力分析;2、流動性分析;3、管理水平分析;4、基本風險度分析;(三)客戶評價總結。二、《擔保業務評價報告》:(一)擔保業務基本狀況;(二)與銀行往來及或有負債狀況;(三)借款用途及還款資金來源;(四)融資及擔保額度合理性分析;(五)融資項目經濟效益及還款來源;(六)擔保業務風險分析與防范辦法;(七)公司綜合效益和社會效益;(八)反擔保意見和建議;(九)業務調查意見和建議。三、《反擔保評價報告》:(一)反擔保物及反擔保方式評價分析;(二)信用擔保評價分析;(三)財務監管辦法分析;(四)評價結論。第二十三條
項目初審過程中發現客戶有不良信用記錄、出具虛假資料、重大經濟決策失誤、所處行業和環境不佳、違法亂紀問題、評估等價值認定嚴重失實、客戶關系人意見不統一、經濟糾紛等,或者客戶積極規定撤回擔保申請等影響到初審工作繼續進行時,項目經理應在《擔保業務審查審批表》上簽注初審終結意見,并附詳細闡明,經部門負責人訂立意見后,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終結項目。若因客戶規定暫緩解決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資料等,以致影響初審工作,項目經理可在《擔保業務審查審批表》中出具暫緩解決意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予以暫緩解決。項目初審過程中發既有與人民銀行信用報告書不符合內容,如不良記錄、漏掉記錄、關聯記錄等,擔保業務部將其錄入“擔保客戶信息庫”,并抄送風險部備案。第二十四條
項目初審工作從正式受理開始普通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畢,超過上述時間,項目經理應及時向部門負責人闡明因素,部門負責人應向分管副總經理報告。第六章
擔保評審與決策第二十五條
擔保項目評審涉及部門審核和會議評審。第二十六條
擔保業務部初審合格并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后,項目經理將該項目所有資料連同初審報告交公司風險管理部。風險管理部在受理后兩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涉及法律意見書)。必要時(擔保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重大擔保項目,或雖局限性1000萬元但以為有必要)可提請召開專家委員會進行征詢和評議。第二十七條
公司風險管理部審核重點是對業務部提供資料加以審核,重要內容涉及:(一)對申請擔保客戶報審資料重點從法律角度加以審核;(二)對擔保項目風險進行評價;(三)對反擔保辦法提出意見;(四)對項目資料真實性、齊全性、完整性、對的性進行審核;(五)對申請擔保客戶及項目還款籌劃進行審核。第二十八條
公司專家委員會聘請法律、會計、經濟、金融和技術專業領域專家構成,負責為公司重大和疑難業務提供征詢意見。第二十九條
風險管理部將提出審核意見填寫在《擔保業務審查審批表》風險管理部意見欄內,連同項目其他資料一并提交公司擔保業務部,提請召開審保委員會審議。第三十條
審保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擔保部經理、風險部經理、財務審計部經理、風險管理員和財務人員構成,主任委員由公司總經理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公司分管風險管理副總經理擔任,秘書由審保委員會指定。第三十一條
審保委員會定期或不定期召開。項目經理應于會前兩天將經風險管理部審核項目資料(含風險管理部門審查意見)發送給與會每位委員,并由審保委員會秘書告知如下人員參加:(一)審保委員會委員;(二)項目經理和項目業務人員;(三)審保委員會以為有必要與會其她人員。第三十二條
審保委員會會議議程:(一)會議由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參加會議人員必要準時參加會議,因特殊狀況不能出席時,必要事先向主任委員請假。若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會議,可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參加會議委員未達應參加會議委員人數五分之四,則會議不能進行;(二)由項目經理報告項目內容、初步審核意見和部門意見,項目業務人員作補充闡明;(三)由風險管理部負責人陳述內審意見,進行專家委員會征詢項目由秘書代表專家委員會陳述專家征詢意見;(四)委員會成員和參加會議人員質疑,項目經理和項目業務人員;(五)與會委員從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對項目進行綜合分析并提出詳細評審意見;(六)主任委員綜合與會大多數人意見后提出總結性評審意見;(七)對因資料不全或資料不能闡明問題而導致委員會對項目內容不能做出判斷時,委員會提出需補充和進一步補充資料和貫徹狀況,主任委員可決定暫緩審議,并由擔保業務部以書面形式告知項目經理加以貫徹;(八)會議評審采用實名票決制,由審保委員會秘書制作會議表決票,與會委員須在表決票上訂立“批準”或“不批準”或“續議”意見并簽名,80%(含)以上到會委員批準視為項目通過評審;審保委員會批準票數局限性到會有表決權票數80%(含)以上但批準和續議票數之和達到80%(含)以上視為續議項目,不批準票數達到40%(含)以上視為否決項目。主任委員不參加投票表決,但享有一票否決權。
會議結束后,由審保委員會秘書制作會議紀要(內容涉及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參加會議人員對項目意見和主任委員最后綜合意見)。(九)擔保業務部依照會議紀要意見填寫《擔保業務審查審批表》有關評審意見欄,并提請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批準。公司總經理有權否決審保委員會批準擔保項目。第三十三條
公司擔保業務審批權限:
公司年度擔保項目及額度籌劃,需經公司股東會審議批準。公司已通過股東會審議批準籌劃內項目在實行前,擔保額度在500萬元及如下,報公司董事會審批;擔保額度在500萬元以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擔保委員會及股東會審批。未經公司股東會審議批準籌劃外擔保項目,報公司股東會審批。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在審批權限內以為有必要報董事長、董事會批準,可訂立意見后報批。對公司審保委員會審議否決項目,總經理、董事長董事會均有權提請復議,但不能直接做出“批準擔保”決定。第七章
反擔保辦法第三十五條
對于獲得批準擔保客戶,必要先辦理相應反擔保辦法再訂立擔保合同,涉及財產抵押、財產或權利質押、客戶或個人保證反擔保、保證金等;公司依照客戶和項目實際狀況,采用一種或幾種反擔保辦法。第三十六條
客戶提供抵押物、質押物范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執行,并按法律規定辦理關于手續。第三十七條
用不動產抵押,抵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于70%;樓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樓價計算)不高于60%;用可轉讓動產抵押(按凈值計算)不高于50%;股權、債券、營運車牌質押,質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于70%。第三十八條
采用保證反擔保辦法時,反擔保客戶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必要具備《擔保法》規定擔保資格;(二)公司有效凈資產扣除一半已對外擔保余額不低于反擔保金額二倍;(三)資產負債率不超過60%;(四)持續兩年賺錢;(五)客戶在承保期必要參加財產保險。
第八章
擔保合同訂立第三十九條
項目正式批準后,項目經理應確認貸款銀行承貸狀況,并告知擔保申請人辦理擔保手續,告知涉及如下內容:(一)公司簽發批準為擔保申請人擔保告知書;(二)繳納擔保費用金額、付款期限和方式;(三)辦理擔保手續應備資料和其她準備工作。第四十條
我司對外訂立合同重要有:
一、《委托擔保合同書》此合同是我司批準接受債務人委托,為其借款行為
向債權人提供保證,并就雙方權利、義務達到合同。
二、《擔保合同》此合同是我司與債權人、債務人之間,按商定或法律
規定為債務人償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而與債權人達到書面合同。三、
《信用反擔保合同》
此合同是反擔保人就我司為債務人提供擔保,而向我司提供信用反擔保所達到關于各方權利及義務書面合同四、
《抵押反擔保合同》
此合同是債務人就我司為其借款承擔保證責任而以其所有財產向我司提供財產抵押反擔保所達到書面合同。
上述四種合同與主合同同步生效。其中《抵押反擔保合同》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其他合同訂立如當事人一方以為需要合同公證,可在國家批準公證機關公證。第四十一條
對于我司承保有效期間擔保項目,由公司擔保部
負責對其尋常管理。
(一)
按商定收取擔保費,定期對已擔保項目進行跟蹤檢
查。檢查過程中如發現擔保項目異常狀況,要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特別例外狀況,要以書面形式講明問題及其癥結,并提出初步解決意見上報公司領導。
(二)
擔保項目到期前一種月,由擔保部以書面形式告知債
務人按期歸還貸款。
(三)
擔保項目終結時,由擔保部辦理項目完結手續,并會
同辦公室將項目資料立卷歸檔。第四十二條
因還舊借新或展期貸款需要延期擔保項目,債務人
應在該項目到期前二十天向我公司提出擔保延期書面申請,并在申請獲準后,按新擔保項目受理程序重新辦理關于部門擔保手續。第四十三條
對于逾期擔保項目,由擔保部與放款單位、被擔保
公司協商后及時做出解決意見報公司領導。第九章
風險控制辦法第四十四條
公司內部控制:一、
控制擔保額度和收取一定保證金:
公司對任何一種公司或集團提供擔保責任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10%;也不得超過公司資產凈值15%(政府指定項目除外)。擔保責任余額總計普通不超過公司自身實收資本5倍,最多不會超過10倍;任何一種公司申請擔保額度不得超過該公司凈資產三到五倍;股東單位申請擔保額度不得超過其在公司原始股本3-5倍;合計擔保額度控制在公司可承受范疇之內。公司為單個公司或項目提供擔保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壹年。二、
嚴格執行擔保評審制度:
公司對每一種擔保項目都必要按程序進行嚴格評審,與此同步,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參加項目評審,并規定出具法律意見書;指定具備資質評估機構對被擔保人擬抵押資產進行評估,并規定出具評估報告;針對特殊專業擔保項目,公司另組織專家評審組進行評審。第四十五條
與協作銀行共同控制:
公司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與放款銀行建立業務合伙關系,與銀行密切合伙,及時互換和通報被擔保公司關于信息,加強對被擔保公司監督,對貸款實行比例擔保,共同控制風險,維護雙方利益。第四十六條
對被擔保人風險控制:
A、事前控制
對申請擔保人所提供材料(尤是反擔保抵押物)按擔保業務受理程序(見附件)進行全面審查,申請擔保公司需提供有效反擔保辦法。
公司所采用反擔保辦法重要有:保證金、質押或財產抵押反擔保、信用反擔保等。公司將依照項目金額大小及風險限度等實際狀況,擬定一種或幾種反擔保辦法,訂立反擔保合同,并完畢抵押登記手續。反擔保合同規定擔保期間長于保證合同擔保期間。
對被擔保人可以采用保證金反擔保方式。保證金由公司統一負責管理,重要用于被擔保人不能按照合同或商定履行義務時支付。保證金交納額度、比例、時間等詳細事宜由公司依照實際狀況與被保證人另行商定。
B、事中控制:
通過控制代償率和設定強制再擔保系數等尋常監督與強制再擔保辦法來實現事中控制。在擔保期間,公司擔保部監督被擔保人履行擔保合同,隨時對其抵押物狀況進行檢查,匯同協作銀行對其借款使用狀況、經營狀況進行檢查。
C、事后控制:
完善擔保后期工作,擔保到期前10天,我司會同協作銀行對被擔保公司下發擔保到期告知單,由該公司簽回執存檔,按照合同商定期限回收擔保金;被擔保人確有合法理由不能如期還款,經協作銀行審批后,辦理貸款展期手續,公司依照狀況擬定與否續保;擔保期限己到,經協作銀行和公司共同催收,被擔保人仍未能償還貸款,由我公司承擔代償責任,公司在代償債務,獲得了代位求償權后,須及時有效地派專人追償公司所墊付款項和其他損失。第四十七條
反擔保抵押物:一、債務人以其合法財產向我司提供抵押或質押反擔保。(一)
抵押物范疇和條件
可以作為抵押物財產重要為依法容許轉讓并及時可變現財產以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轉讓權利。財產抵押物條件:
1、債務人擁有所有權或國家授權其管理;2、未向其他法人抵押、出租、轉移;3、非法律禁止流通或轉讓;4、非存在爭議(涉及訴訟、仲裁等);5、非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用其他保全辦法;6、非正在使用中福利、生活設施;7、非列入破產程序;8、非無法實行強制執行;9、財產抵押物價值(不涉及增值某些)或其價值與其他反
擔保辦法金額之和應不不大于我司擔保金額;(二)財產抵押價值由我司依照其變現能力或由具備資格
資產評估機構合理作價。(三)《抵押反擔保合同》訂立經公證機關公證。(四)上述財產抵押物條件應符合《擔保法》關于規定。二、由公司承認其他法人為債務人向我司提供信用反擔保。信用反擔保人條件:(一)經依法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公司;(二)資信良好,并具備履行反擔保承諾經濟實力;(三)如信用人以資產抵押(或質押)方式進行反擔保,其抵押(或質押)資產(不涉及增值某些)價值或其價值與其他反擔保辦法金額之和應不不大于我司擔保金額。(四)
我司規定其他條件。第四十八條
項目通過論證確有發展前程,但無可提供反擔保資產公司,我司可以采用將來期權抵押,派員參加公司管理等辦法控制擔保風險。第十章
擔保費收取第四十九條
依照《擔保法》規定,為減少中小公司財務費用承擔,我司對被擔保公司擔保費收取原則可依照擔保項目風險限度實行浮動費率,普通控制在同期銀行利率50%以內,詳細收費原則由同級政府關于部門審批:
(一)擔保費即擔保費率與擔保金額乘積,由被保證人一次
性預交。
(二)我司依照擔保項目風險限度、擔保期限、擔保金額來擬定擔保費率。每年按照擔保余額2%-7%收取擔保費用。
(三)擔保費采用預收辦法,擔保期限超過半年局限性一年按一年計收,半年或局限性半年按半年計收。
(四)擔保費費率、預收數額以及收取時間等詳細事宜由我司依照實際狀況與債務人協商后在《委托擔保合同書》中詳細規定。第五十條
已訂立《委托擔保合同書》,因債務人因素未能再繼續訂立《擔保合同》,我司依照狀況收取一定承諾費。第五十一條
因債務人因素需要變更《擔保合同》,經合同雙
方批準,我司除按調節后擔保額度收取擔保費外,還向債務人另收一定手續費。第五十二條
逾期擔保費重要用于逾期擔保費及罰款支付。
此項罰金交納度、比例、時間等詳細事宜由我司依照實際狀況與債務人商定。逾期擔保費及罰款直接從擔保費備付金中抵扣,備付金支付后仍有余額,由我司退還給債務人。第十一章
我司擔保責任第五十三條
依照《擔保法》規定,我司作為擔保人,在保
證期間對所擔保債務承擔普通擔保責任或連帶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務轉讓給第三人,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范疇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商定,按照商定;保證期間,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讓債務應當獲得保證人書面批準,保證人對未經批準轉讓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第五十四條
除我司外,如果尚有其她擔保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
,我司僅就所擔保金額按所占份額承擔擔保責任。第五十五條
如被擔保經濟技術投資項目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單
位聯合投資,則只對我司所擔保投資人借款債務承擔擔保責仔。第五十六條
公司對經濟技術投資項目實行限額擔保或全額擔
保。擔保金額涉及借款本金加利息(不含違約金、補償金、罰息、滯納金等其她費用)。第五十七條
在下列狀況時,我司擔保責任某些或所有解除,
同步相應扣減擔保金額:
一、債務人履行主合同義務己償還借款本息;
二、我司承擔擔保責任己代為償還借款本息;
三、債權人因債務人違背主合同而提前收回貸款;
四、因債權人或債務人違約而終結合同;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擔保;主合同債權人采用欺詐和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狀況下提供擔保等等;
五、其她狀況。第五十八條
我司在承擔了擔保責任,代為履行債務后,在法
律關系上由擔保人變為債權人,自行獲得代位求償權,依法行使追償權,即我司及時取代債權人地位,向債務人追償我司所墊付款項和其她損失。其中追償辦法涉及:協助債務人制定還款籌劃,盡快收回債務;直接追償;規定反擔保人履行代償義務;依法解決抵押物和質押物;依法提起訴訟;第五十九條
我司行使代位求償權豐要方式:
一、告知債務人按照合同商定償還,或者按照商定在債務人保證金中扣付,或按照商定委托債務人開戶銀行及其她金融機構在債務人存款賬戶中進行結算清償;
二、處置反擔保抵押物并優先受償;
三、規定信用反擔保人按合同商定償付,或按照商定委托其開戶銀行及其她金融機構在其存款賬戶中進行結算償還。第六十條
我司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
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回絕承擔擔保責任。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
債權,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派,預先行使追償權。第六十二條
在《委托擔保合同書》、《擔保合同》、《信用反保合同》、《抵押反擔保合同》正式生效后,我司有權對債務人或反擔保人履約狀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第十二章
債務人責任第六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第九章規定和合同商定,債務人須向我司提供反擔保辦法。第六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章規定和合同商定,按期足
額繳納擔保費。第六十五條
按照合同商定,保證我司求償權行使,并在
收到我司告知二十天內,償還我司墊付所有款項、自付款之日起利息和其她費用及損失。當我司按照商定責任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時,主合同規定還款期末后來逾期利息由債務人承擔。第六十六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一章規定和合同商定,接受本公
司監督與檢查:一、將主合同項下貸款用于我司所擔保經濟技術投資項目,不得挪作她用;二、嚴格執行項目進度用款籌劃;三、將抵押財產向保險公司足額投保;四、未經我司批準,不得出租、出售、轉移、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她形式處分已向我司初次抵押資產;如抵押物己向保險公司投保,我司為保險受益人;五、如公司發生分立、合并或公司名稱工商登記變更等狀況,應及時告知我司,征得我司批準,依照變化狀況貫徹債務人,不得影響我司利益:六、未經我司批準,小得與債權人修改、轉讓主合同以及與擔保關于合同;七、定期或隨時向我司提交公司財務報表和關于文獻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性;八、合同中商定其她義務。第六十七條
若債務人不履行本章所列責任和義務,應按照合同
商定和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并補償我司因而而導致損失,同步,我司某些或所有解除擔保責任。第十三章
反擔保人責任第六十八條
信用反擔保人和抵押反擔保人重要承擔下列反
擔保責任:
一、公司代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反擔保人接到我司書面告知三十日內,向我司交納或以抵押物抵償下列款項:
(一)墊付借款本息;
(二)付款之日起利息;
(三)其她費用及損失。
二、債務人未按期向我司交納擔保費時,反擔保人應向我司繳納或以抵押物抵償下列款項:
(一)應付擔保費本息;
(二)逾期罰款;
(三)我司其她損失。
三、在債務人未嚴格履行本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和合同約
定其她義務時,接到我司書面告知三十日內,補償或以抵押物抵償我司因而導致損失。第六十九條
抵押反擔保人未經我司批準不得將其已抵押給本
公司資產擅自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她任何形式處分抵押物;如反擔保抵押物已向保險公司投保,我司為保險受益人;承擔合同中商定其她義務。第七十條
信用反擔保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合同商定,
定期或隨時向我司提交公司財務報表及關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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