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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目的管理制度第1條為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防止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全面貫徹安全生產目的責任制,控制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第2條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的管理。在規劃煤礦長遠發展同步規劃安全生產,制定煤礦年度生產經營目的同步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目的。第3條礦長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目的負責,實行民主管理,采用相應組織、技術和政策辦法,勉勵職工參加安全目的管理工作。第4條根據國家關于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礦每年制定公司安全目的管理籌劃,內容涉及:(1)公司安全生產形勢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規定;(2)年度安全管理目的:杜絕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杜絕重大非人身事故。(3)保證完畢安全生產目的組織、技術和政策辦法;(4)安全目的管理實行、考核和獎懲。第5條納入年度安全管理目的籌劃安全管理目的涉及:(1)不發生死亡事故,杜絕重特大事故;(2)重傷事故率;(3)礦井安全隱患整治率;(4)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和全員培訓率;(5)礦井質量原則化達級;(6)設備完好率;(7)遵章守紀,制止“三違”;(8)煤礦軟件管理和安全設施投入。各項管理目的值不得低于國家關于法規、政策規定和政府主管部門對安全工作規定;沒有規定,不低于上年實際或籌劃水平。第6條制定和貫徹年度安全目的管理籌劃,礦與區隊或班組以訂立合同或責任狀等形式,將各項安全管理目的層層分解貫徹,并逐級按季、月考核??己藘热萆婕埃?1)承諾安全管理目的完畢狀況;(2)區隊或班組安全管理狀況;(3)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狀況;(4)遵章守紀,制止“三違”狀況。第7條煤礦勉勵職工參加安全目的管理,對完畢安全管理目的好區隊、班組或個人予以獎勵。安全辦公會議制度第1條為了保證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貫徹貫徹,及時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依照《安全生產法》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第2條煤礦每周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重大問題。遇有特殊狀況,如傳達上級會議精神等,應隨時召開。第3條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由礦長主持,特殊狀況下,由礦長授權主管生產、安全副礦長或總工程師主持。第4條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參加人員:各副礦長、值班礦長和安全檢查人員,必要時可吸取有關工種負責人和區隊或班組長參加。相應參加會議人員因特殊狀況不能參加會議,應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無端曠會,除提出批評外再予以經濟懲罰。第5條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內容和任務是研究公司安全生產,研究分析礦井存在問題,提出解決辦法辦法,并貫徹到關于工種和人員。會議重要任務是:(1)傳達貫徹上級關于安全工作批示;(2)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報告;(3)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總結布置安全生產工作;(4)決定事故隱患治理、安全投入、獎懲、表揚等事項;(5)研究其她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第6條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應當有準備,抓住重點,講究實效。并提前一天將會議內容告知與會人員。第7條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設規范專門會議記錄。(1)精確記載會議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員、記錄人、會議主題內容、會議決定事項,按發言順序如實記錄發言人姓名、職務和發言要點;(2)會議結束,會議記錄由主持人審視簽字;(3)會議記錄保存2年,不準缺頁、涂改。

安全獎懲制度第1條為了規范職工安全行為和安全獎懲工作,保證生產安全,依照《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第2條實行安全獎懲制度,堅持以精神勉勵和教誨為主,以懲罰為輔原則,引導職工遵守規章制度,自覺搞好安全生產。第3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者,依照本制度予以表揚和獎勵;對違背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違背操作規程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依照本制度實行經濟懲罰或行政處分。第4條職工必要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義務,遵守關于礦山安全法律、法規,遵守公司規章制度,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對本職安全工作負責。職工違背《煤礦安全規程》、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本礦規章制度,無論與否產生后果,均應承擔責任。第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區隊、班組和個人,由礦予以獎勵:(1)完畢年度安全管理目的單位負責人;(2)有技術革新或創造對安全生產有突出貢獻個人;(3)由于個人行為而避免重大事故發生個人;(4)在搶險救災過程中體現突出單位或個人;(5)提出合理化建議明顯改進安全狀況個人;(6)其她以為應當予以獎勵。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礦予以經濟懲罰:(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2)違背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3)違背勞動紀律影響安全生產;(4)未完畢安全管理目的單位或個人;(5)對生產安全事故負直接或間接責任。第7條對違背安全規章制度職工實行經濟懲罰,依照違章情節和危害后果,區別狀況,分別解決。懲罰前由安全檢查人員弄清事實,獲得證據,礦長批準后實行。對職工實行安全懲罰,容許職工陳述和申辯。(1)違章情節較輕或尚未產生不利后果,予以經濟懲罰;情節、后果較嚴重或屢教不改,加重懲罰,直到予以行政懲罰;(2)職工嚴重違背勞動紀律和公司規章制度,違章作業導致嚴重后果或經常違章違紀屢教不改,由礦依法解除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第8條玩忽職守,違背《煤礦安全規程》和關于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或違章指揮導致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事故,除依照本制度實行經濟懲罰外,還將依照關于規定責令其補償經濟損失。可以迅速改正錯誤體現良好,經礦長批準,補償金額可酌減。第9條建立違章登記記錄。凡在各類檢查中被查出違章現象或行為,必要進行登記。第l0條區(隊)長、班組長、安全檢查人員和其她對安全生產負有負責人員,應當依照本制度加強安全檢查,制止違章行為;在現場發現違章而不制止,按違章予以懲罰。第11條依照本制度,礦另行制定職工“三違”懲罰規定,與本制度一并執行。安全技術審批制度第l條為了規范安全技術審批工作,貫徹技術審批責任,依照《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第2條本制度所稱技術審批,是指設計、辦法、作業規程和暫時辦法審批。第3條設計、辦法、作業規程和暫時辦法依照本制度編制和審批。編制、審批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質。第4條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報省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如礦井瓦斯級別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報告、已留設防水煤柱需要變動時新編設計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按程序上報。第5條經批準設計、辦法、報告,如變化全礦井通風系統通風設計、安全辦法,礦井瓦斯級別、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報告,煤塵爆炸性、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成果等,報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第6條煤礦年度災害防止和解決籌劃、采區設計方案、礦井反風演習籌劃、采區水文地質探查設計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按規定程序報市煤炭管理部門備案。第7條其她由礦批準,如單項工程、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探查老空安全辦法,修改采掘作業規程、補充安全辦法、巷道貫通安全辦法、停止重要通風機運轉停風辦法等,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第8條采區設計方案,采區、采煤工作面設計和作業規程、安全技術辦法等編制必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規定。采掘作業規程編制應符合采區設計和工作面設計。第9條設計、規程和辦法應當符合實際,內容全面、詳細,體現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生產可行、安全可靠原則。第10條設計、辦法和規程編寫,應條文清晰,語言精當,數據精確,表達簡潔。計量單位、計算辦法及比例尺使用符合規定。文本要筆跡清晰、圖表清晰、裝訂整潔。第11條經批準安全辦法、作業規程,總工程師必要向參加施工所有作業人員傳達貫徹。傳達貫徹結束,接受傳達人員簽字。未參加傳達貫徹人員要補課。第12條超越技術審批權限進行技術審批,要及時糾正;設計、安全辦法、作業規程等有嚴重缺陷,審批人員未能認真履行審批職責導致后果,追究有關編制、審批人員責任。第13條本制度與上級主管部門規定有抵觸時,按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安全檢查制度第1條依照《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第2條煤礦按照國家關于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原則和規定,依照本制度進行安全檢查,不斷改進安全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增進安全生產。第3條對政府關于部門安排布置安全檢查,礦長或生產副礦長負責安排貫徹。政府關于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安全檢查、監察時,區隊或班組及關于人員要積極予以配合。第4條礦長負責組織本單位安全檢查和督促整治辦法貫徹,對安全檢查負全面責任。各分管礦長、總工程師對分管范疇內安全檢查負責。第5條由礦長組織,每半年進行一次綜合性安全大檢查。檢查重要內容:(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否得到貫徹貫徹,安全技術辦法籌劃、職工培訓籌劃執行狀況。(2)與否樹立了“安全第一、防止為主、綜合治理”思想,與否將安全放在生產首位。(3)規定各項規章制度與否健全、適當,內容與否符合規定,與否處在執行狀態;安全生產責任制與否貫徹。(4)安全管理保障體系與否滿足管理需要并發揮作用,職工與否樹立了安全生產意識,與否形成了全員參加管理網絡。(5)作業場合與否存在環境、物不安全狀態和人不安全行為,與否貫徹隱患治理辦法。第6條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礦每月至少進行1次,定期安全檢查由礦長組織,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和安全檢查人員參加,分別對井上下作業現場、設備和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第7條礦長定期檢查安全教誨與培訓籌劃、安全技術辦法籌劃、礦井災害防止和解決籌劃執行狀況;經常檢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其她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狀況,發現問題,及時修訂、修改。按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各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每半月組織一次專項安全檢查,及時解決分管范疇內存在安全問題。第8條對生產作業現場、設備、安全設施和人行為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和制止人不安全行為。(1)礦主管生產、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和值班礦長下井指揮生產,必要同步檢查安全工作。(2)安全檢查人員要進一步井下作業現場檢查。(3)區隊長或班組長作業前,必要對作業現場進行全面安全檢查。(4)作業人員在作業前,應對作業環境、使用設備進行認真檢查。第9條安全大檢查、定期安全檢查和專業安全檢查實行安全檢查表制度。檢查前制定安全檢查表,檢查中應認真依照安全檢查表逐項檢查、填寫。查出事故隱患,應及時貫徹整治辦法、整治時間和負責人。第10條作業人員必要按“三大規程”規定,實行原則化作業,做好崗位責任范疇內檢查和自保、互保工作。第11條安全檢查人員尋常監督檢查,應當檢查《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和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執行狀況,制止“三違”行為?,F場檢查應當全面,突出重點。檢查地點、時間、存在問題和解決意見要如實記錄。安全檢查員對作業班組和作業人員可以解決事故隱患有權規定限期解決;對有發生事故危險場合,有權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對違章行為有權提出懲罰意見;對查出事故隱患,應及時向礦長或關于負責人報告。第12條對未按規定開展安全檢查或檢查工作不認真,檢查后未及時制定整治辦法或未貫徹整治辦法導致事故,依照國家關于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安全懲罰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責任,實行經濟懲罰。第l3條安全檢查記錄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一年以上。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報告制度第1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防止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實現安全生產,依照關于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第2條本制度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作業環境和設備、設施及礦井周邊所存在也許危及礦井安全,導致事故危險狀況。第3條本制度合用于本礦各類事故隱患辨認、評估、報告、監控和整治。第4條礦長對本礦存在事故隱患負有辨認、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責任。建立煤礦事故隱患排查領導小組,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組織領導。第5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制。有關人員職責是:(1)礦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全面責任;(2)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對礦長負責,負責組織對主管范疇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3)區隊長或班組長負責職權范疇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4)安全檢查人員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綜合管理。第6條煤礦建立事故隱患排查例會制度,保證每月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一次。煤礦對排查出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向礦長及關于部門報告;班組排查出事故隱患及時整治,并向當班調度室或值班礦長報告。報告內容涉及:隱患級別、隱患類別、風險限度、治理前防范辦法、治理辦法、資金狀況等內容。第7條對煤礦事故隱患實行分類掌握、分級管理。(1)依照也許導致事故類別,事故隱患分為l0類:通風、瓦斯、煤塵、火災、水害、提高運送、機電、放炮、頂板和其她。(2)按嚴重限度、解決難易,事故隱患分為3級:A級:危害嚴重或治理難度大,需要停產整頓。B級:危害比較嚴重或有一定工程量,須由礦限期解決。c級:對礦井安全生產有一定影響,區隊或班組可以且必要解決。第8條排查出事故隱患要進行定性、定量評估,確認事故隱患類別和級別,同步貫徹整治辦法、整治時間和負責人。重大事故隱患還要貫徹項目、資金和施工隊伍。第9條排查出A、B級隱患,由礦治理,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治理辦法,礦長貫徹整治、保證資金;C級隱患由區隊或班組及時解決。第10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前,必要有由總工程師組織制定、礦長批準安全防范辦法和應急籌劃。必要加強對隱患監控,并告知作業人員在緊急狀況下應采用辦法,否則,不準從事有關作業。第11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由技術負責人組織驗收,并將驗收成果存入事故隱患管理檔案。第12條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掛牌、建檔制度,實行事故隱患跟蹤管理。第l3條煤礦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作為安全辦公會議、安全檢查和安全績效考核重要內容,及時研究整治辦法,對事故隱患進行監控,督促貫徹整治辦法,防范事故發生。第14條因事故隱患排查、整治辦法貫徹不力導致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第1條為了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保護煤礦公司財產和職工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2條每兩年對煤礦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將安全評估報告報送煤炭主管部門備案。評估要由國家承認有資質條件中介機構進行,或由國家承認專業技術人員主持評估。安全評估報告要數據精確,內容完整,對策辦法詳細可行,結論客觀公正。第3條煤礦必要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必要資金投入。第4條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由煤礦礦長負責,總工程師和有關人員詳細負責尋常監控工作。負責重大危險源監控人員必要熟知重大危險源危害限度、特點和防止辦法。對監控工作要認真負責,一絲不茍。第5條在重大危險源現場必要設立明顯安全警示標志牌,并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關于設備、設施安全管理。第6條監控人員必要對重大危險源實行24小時監控,并做好監控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礦長及上級主管部門。第7條對存在安全隱患重大危險源,必要制定整治方案,貫徹整治辦法和整治負責人,及時整治,并采用切實可行安全辦法,防止事故發生。第8條煤礦成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維護好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第9條針對重大危險源制定詳盡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貫徹應急救援預案各項辦法。每年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習,評價、總結、完善預案。職工安全教誨與培訓制度(一)第1條為了做好安全教誨與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依照《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制度。第2條開展職工安全教誨與培訓,旨在使職工理解、掌握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樹立安全生產意識,理解、掌握必要安全知識,具備與本職工作相適應能力,保證安全生產。第3條職工安全教誨與培訓堅持在職培訓和業余培訓、內部培訓和外部培訓、資質培訓和素質培訓相結合,保證職工均有接受安全教誨與培訓機會。第4條職工應當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接受安全教誨與培訓義務,參加煤礦安排各種安全教誨與培訓。第5條本規定合用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各種形式安全教誨與培訓。第6條礦長依本制度規定,組織制定、審批本單位年度安全教誨與培訓籌劃,并檢查其執行狀況,對所需經費予以保證。第7條其她各關于人員,依照安全生產責任制,各自履行相應職責。第8條各區隊或班組要堅持開展經常性安全生產教誨活動,開展班前安全教誨,協助礦年度安全教誨與培訓籌劃實行。第9條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國家認定培訓機構培訓、考核合格、獲得相應資格證書,方可任職,上崗作業人員,按規定參加專門安全培訓,獲得相應資質。第10條新工人入礦,按照國家安監總局52號令《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規定,新招入礦其她從業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并經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業。第11條作業人員轉崗,應按照新崗位安全規定,對其進行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新崗位作業。第12條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實驗和使用前,由礦總工程師編制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辦法,組織有關作業人員學習,通過教誨與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操作?!趌3條安全教誨與培訓應當涉及:政策法規教誨、思想教誨、安全知識教誨和操作技能訓練方面內容,實行時區別不同人員分別安排。職工安全教誨與培訓制度(二)(1)礦長、副礦長和總工程師應學習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管理知識,理解國內外安全生產發展趨勢,掌握必要安全技術和管理知識,明確自身在安全管理中地位和作用。(2)對特種作業人員重點進行安全知識、《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操作規程和有關規章制度教誨和操作技能訓練。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明確本人職責和從事作業在煤礦安全生產中作用,理解作業也許浮現風險和應急辦法,可以純熟操作。(3)對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規章、原則、安全管理知識、安全技術知識教誨與培訓。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理解、掌握國家關于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原則,安全管理與技術知識,關于重大事故應急解決辦法和規定。(4)對其她職工進行普通安全知識普及教誨,重點協助其樹立安全生產意識,掌握必要操作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安全素質。第15條依照上級安全教誨與培訓工作規定,結合本單位詳細狀況,每年2月底此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誨與培訓籌劃。(1)教誨與培訓籌劃內容涉及:培訓對象、時間、內容、規定、目的以及有關單位或部門職責。(2)年度培訓籌劃,應能保證上級安排培訓任務。(3)教誨與培訓籌劃由礦長批準后實行。第16條特種作業人員,按上級籌劃規定,準時參加培訓。第17條每次培訓結束,都要按照培訓籌劃和教學內容規定,對培訓對象進行認真考試、考核。安全知識、技術知識考試以筆答形式進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業現場進行。考試、考核成果記入本人檔案。第18條各類人員培訓狀況由煤礦指派專人負責記錄并進行年度培訓工作總結。第19條建立職工安全培訓檔案,切實加強職工培訓、考核、發證和存檔管理。第20條副礦長、總工程師和安全檢查人員在進行業務檢查或安全檢查時,對各項培訓效果進行監督、檢查?!叭`”懲罰制度第1條為全面貫徹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進一步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增強全員遵章守紀自覺性,杜絕“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背勞動紀律”“三違”行為,依照上級關于精神,特制定本規定。第2條每個職工必要認真學習《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及黨和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礦各項規章制度,熟知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按規程規定作業、操作,努力把辦法、制度貫徹在生產全過程。各級管理人員必要按《規程》、辦法、制度對現場干部職工進行全面監督和檢查。第3條充分發揮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職能,加強全員安全教誨、培訓。第4條要認真組織各工種及班組職工經常進行思想教誨和規章制度學習,增強安全意識,規范作業行為,自覺遵章守紀,抵制“三違”。第5條要有籌劃組織要害工種及崗位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增強業務保安能力。要組織全員進行安全教誨和事故案例教誨,提高全員安全意識。第6條各生產班組必要以保證“三不傷害”為目,以規程、辦法、制度為根據,認真抓好詳細工作安排、組織、施工,堅持“安全第一”和“不安全不生產”原則。第7條各級管理人員(涉及礦安全領導小構成員,安全生產技術現場管理人員)必要認真抓“三違”,對“三違”個人行為必要當場制止,并講清其“三違”事實及危害,及時進行追查解決。各級管理人員抓“三違”要有記錄。第8條煤礦管理干部及職工要對的行使舉報權,履行職責、義務,積極積極檢舉揭發“三違”人員,礦負責對舉報人員保密,并對舉報“三違”、制止“三違”避免事故發生有功人員一次性予以獎勵。第9條加強對“三違”人員教誨培訓。1、礦對“三違”人員實行每月一次集中培訓學習。2、學習期間,“三違”人員不得休班、請假和上班,否則一律按曠工解決。3、培訓結束后,對“三違”人員進行安全知識考試,合格上崗,不合格繼續學習。第10條加大對“三違”人員解決力度。1、普通性“三違”行為,個人第一次浮現進行罰款解決,第二次浮現加倍懲罰,持續浮現予以開除處分。2、典型性“三違”行為,如斜巷蹬鉤頭、爬重車、放飛車等,予以開除處分。3、當班跟班管理人員晚下井、早升井,現場存在安全隱患不排除,無辦法等強令職工生產,職工可以回絕作業。4、各級管理干部要結識到帶著隱患生產就是違章,對不具備安全條件,強行指揮,安排生產,視其情節予以罰款或撤職處分。5、要害工種、崗位人員浮現“三違”,一律加倍懲罰,視其情節予以調離崗位、下崗、開除。6、“三違”事實影響較大,或因“三違”導致不良后果,視其情節予以開除,直至送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7、因個人蓄意“三違”破壞安全生產設施導致自身傷害,醫療、醫藥費自理,不享有工傷待遇。對班組長和帶班領導也要給于相應懲罰。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第1條因管理體系不健全浮現管理漏洞或責任事故,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礦長責任。第2條認真組織和安排好24小時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嚴格按照本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對浮現空班和空崗現象,追究有關負責人責任。第3條加強對安全工作領導。因放松安全工作領導致使安全管理混亂而導致事故,追究有關礦領導和班組長責任。第4條對職工要進行安全教誨和培訓。未經教誨培訓上崗作業或發生事故,追究礦長和安全礦長責任。第5條對職工反映安全事故隱患問題必要及時組織人員采用辦法進行隱患整治。對職工反映隱患問題不予注重或不予解決,追究關于人員責任。第6條礦領導和班組長要按“三大規程”指揮生產,因違背“三大規程”或指揮不利,要追究其責任。第7條技術人員要精通業務知識,掌握井下實際狀況,制定辦法要有針對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因辦法不嚴謹或與現場實際狀況不符合而發生事故,追究關于技術人員責任。現場施工人員要認真貫徹規程辦法,嚴格按辦法施工。凡未按辦法施工而導致事故,追究現場指揮人員和施工人員責任。第8條對忽視“一通三防”工作,到崗不到位、空班、漏檢、假報告,要嚴肅追究其責任。第9條對井下發現“一通三防”、水、火、瓦斯、煤塵、機電運送、頂板等事故預兆或險情,不采用防治辦法,又不及時報告追究其責任。第10條因個人行為“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背勞動紀律”“三違”導致責任事故,除追究其本人責任外,還要追究班組長和主管礦領導責任。礦井入井檢身和出入井清點制度第1條為加強井口管理,嚴防各類違背規定人員入井,防止禁帶物品流入井下,依照《煤礦安全規程》,特制定本制度。第2條必要在井口設立檢身房及檢身人員,并做好檢身記錄。第3條入井人員必要遵守如下規定,否則,檢身人員有權制止其入井。(1)入井人員必要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辨認卡和礦燈。(2)禁止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3)禁止穿化纖衣服和帶電子表;(4)禁止入井前喝酒;(5)入井人員必要佩帶上崗證;特殊工種必要持證上崗;(6)電氣焊工到井下作業時,必要攜帶礦長審批過辦法。第4條檢身人員對升井人員也要嚴格檢查,防止盜竊井下物資。第5條井口及周邊20米范疇內禁止煙火,并不準有煙頭浮現。禁煙區內設立明顯禁煙標志。第6條對檢身期間不聽指揮,故意搗亂,無理取鬧者,礦領導按關于規定進行嚴肅解決。第7條檢身人員嚴格勞動紀律,禁止空崗、脫崗,杜絕漏檢。第8條對以上所有違章現象,都要追究責任,予以如下經濟懲罰。第9條出入井人員清點工作由檢身人員負責,清點人員必要堅守工作崗位,認真負責,不得漏檢。第10條出入井清點人員必要對每班出、入井人員進行清點、登記,與礦井人員定位系統人員數量對照。發現未正常出井人員,要及時報告值班領導查清。第11條放假及檢修期間嚴格按照檢修辦法執行。第12條交接班時,清點人員必要把出、入井狀況交接清晰,并向礦值班領導報告。第13條礦井解決災害事故期間,必要按礦長簽發入井允許證,嚴格把關清點。煤礦頂板管理制度第1條為進一步加強我礦安全基本工作,抓好煤礦頂板管理,依照《煤礦安全規程》及關于規定,特制定本頂板管理制度。第2條煤礦成立頂板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礦長擔任,副組長由安全礦長、總工程師擔任,成員由生產、技術、采煤管理人員和掘進班組長構成。第3條各采煤、掘進班組要指定專人負責頂板管理和工程質量驗收工作。礦由帶班礦領導負責該項工作。第4條礦每季度召開一次頂板管理工作會議,每月召開一次頂板管理辦公分析會,研究分析頂板存在隱患,預測、布置下步頂板管理重點工作,并做好會議記錄。第5條各采煤、掘進班組每班要對所管轄工作面頂板進行不間斷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用積極有效辦法,進行解決。如浮現較大問題時,要報告關于領導。第6條各班組要明確頂板管理責任,要貫徹到人。第7條煤礦每旬組織一次采掘工程質量大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對查出頂板隱患及時采用辦法進行解決,堅決消滅不合格品。第8條把好設計和作業規程編制關,在設計和作業規程中,對支護形式、材料規格質量、暫時支護和永久支護、懸頂距與控頂距及特殊規定都要明確規定,現場施工必要按照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辦法規定支護,支護施工過程中,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禁止空頂作業。第9條強化工程質量管理,嚴格按煤礦質量原則化規定抓好班組及全礦工程質量驗收,保證工程質量。敲幫問頂制度第1條井下所有作業地點人員進入工作面后來,必要先對本人工作區域敲幫問頂,認真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工作,施工支護過程中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辦法規定進行支護,暫時支護和永久支護到位,禁止空頂作業。第2條采煤工作面職工,要一方面檢查先后、左右支架與否完好、牢固,如有冒頂危險,要及時解決,而后進行工作。放炮后,要對頂板進行檢查,然后從事掛梁等工作。第3條掘進工作面超前控頂距不得超過規定,并在打眼、放炮、架棚前要敲幫問頂。第4條巷道維修工在維護之前,必先檢查頂板和兩側安全狀況,如有活碴、支架變形等,解決加固后,方可進行維修作業。第5條回柱工在回柱前,先檢查周邊支架、頂板完好狀況,確認安全無誤后,按回柱操作規程規定進行作業。第6條作業地點如有活碴、偽頂等隱患時,應及時解決。第7條工作期間需要休息時,一方面對休息地點進行敲幫問頂,確認安全后才干在此處休息。第8條所有入井人員必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煤礦井下爆破管理制度第1條為了杜絕井下爆破事故,保證安全生產,依照《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第2條井下爆破須由專職井下爆破工操作。井下爆破工應當通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第3條炸藥、雷管支領、運送、存儲,應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規定。第4條裝藥前,作業班組長、井下爆破工應當先檢查工作面安全狀況。發現頂板有塌冒、離層,煤壁、巷道兩側有片幫、支架不牢、缺梁、斷柱等不安全因素,應當解決好,未解決好不許裝藥。瓦斯超限時,不準裝藥。第5條裝藥和腳線連接,可由通過專門訓練作業班組長協助井下爆破工進行;放炮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起爆,只許井下爆破工本人操作。第6條裝藥后,每個電雷管腳線應當扭結短路,挽起懸空,禁止電雷管腳線、放炮母線與運送設備、電氣設備等導體接觸。炮線連接結束,必要及時離開放炮地點,爆破必要封炮泥。第7條起爆前,必要保證工作面人員所有撤離,班組長應當親自布置專人警戒,撤離警戒必要由專人告知,不許事先商定信號。警戒人員應當在警戒線掛“放炮禁止進人”警示牌,未接到班組長撤離指令,不準擅自離開警戒地點。第8條起爆前,作業班組長應當點清人數,將作業人員撤出放炮警戒區。井下爆破工應最后離開放炮地點。起爆指令由作業班組長發布,井下爆破工接到起爆指令后,應當發出起爆警號后,至少再等5秒鐘,確認無誤后,方可通電起爆。起爆距離、地點由井下爆破工按關于規定執行。第9條爆破后,井下爆破工和作業班組長應當檢查爆破地點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瞎炮、殘炮等狀況,如果有危險,及時解決。經井下爆破工檢查爆破后無瞎炮,爆破結束,作業班組長方可撤回警戒人員。第10條爆破作業,放炮員、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都必要在現場執行“一炮三檢制”和“三人連鎖放炮制”。第11條每次爆破和當班爆破任務完畢后,作業班組長要認真審查炸藥、雷管消耗狀況,并在井下爆破工“火工品支領單”上簽字。班后,井下爆破工應將剩余爆炸材料送回爆炸材料庫。第12條井下爆破工作應按作業規程規定爆破圖表及闡明執行,如遇狀況變化,需變化爆破方式時,應當由總工程師編制補充辦法。第13條違背本規定作業人員,依照安全懲罰規定予以經濟懲罰。

礦井通風管理制度第1條為了保證礦井通風安全,依照《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第2條礦井有完全獨立通風系統,井下消滅不合理串聯風,禁止無風、微風、循環風、自然風作業。第3條采掘工作面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O.5%,有害氣體濃度不得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第4條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于85%,保證井下各用風地點有足夠風量,各巷道風速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第5條礦井要安裝滿足生產需要主扇,并有備用主扇,通風設備必要齊全、合格。第6條通風設備、通風裝置、通風設施要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保證正常使用。第7條變化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要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辦法,由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批。第8條礦井每年必要進行一次反風演習。第9條局扇安裝位置必要合理,風筒末端距工作面距離必要符合規程規定。第10條回采工作面必要采用全風壓通風,推動工作面必要采用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第11條主扇、局扇必要專人負責,禁止無籌劃停風、停電。井下煤與半煤巖工作面必要實行風電、瓦斯電閉鎖。第12條重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必要打開井口防爆門和關于風門,運用自然風壓通風。第13條礦井開拓或準備回采工作面時,在設計中必要依照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斯涌出量編制通風設計。第14條井下必要使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接口要嚴密,吊掛平直,逢環必掛,無破口,拐彎處要設彎頭。第15條礦井必要配足配齊通風人員,要選取責任心強、懂業務、會管理技術人員管理通風工作。第16條礦井每旬進行一次測風,風量分派要合理,滿足生產需要。第17條違背本規定導致事故,依照事故后果和違章狀況,承擔相應責任。礦井瓦斯檢查制度第1條為加強礦井瓦斯管理,做好瓦斯檢查工作,依照《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第2條瓦斯檢查工應當掌握《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和操作規程,熟悉本礦瓦斯管理制度,理解本礦通風系統,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第3條瓦斯檢查員、安全檢查員入井應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并備有不不大于1.5m膠管和溫度計。礦長、總工程師、井下爆破員、班組長入井要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第4條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時,檢查地點、次數、路線、時間等應當符合本礦編制瓦斯檢查籌劃表規定,本礦為低瓦斯礦井,工作面瓦斯檢查次數不少于2次,柵欄外瓦斯檢查每日不少于一次,密閉外瓦斯檢查每周不少于一次。第5條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應當將每次檢查成果精確記錄在瓦斯檢查手冊和記錄板上,并告知現場作業人員。班后,應向礦總工程師報告當班瓦斯檢查狀況。遇有瓦斯超限,應及時報告。第6條瓦斯超限時,瓦斯檢查員應責令現場作業人員及時停止作業,斷電、撤人,采用辦法解決,并及時向礦領導報告。第7條瓦斯檢查操作,應按操作規程規定進行。第8條瓦斯檢查員應當認真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得提前升井,不許擅離崗位,更不準發生漏檢、少檢、假檢、和填寫假記錄。井下記錄牌板、檢查手冊和瓦斯臺賬數據應當一致。瓦斯檢查員在交接班時,應當交清當班瓦斯檢查狀況,有無異常現象,解決狀況,提示下班應當注意事項等。第9條安全檢查員檢查瓦斯,應當對密閉、高冒區及其她有問題區域重點掌握,進行經常重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第10條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未經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班組長不準下達爆破指令。第11條礦長和總工程師應當每日審查通風瓦斯日報,遇有問題,及時解決。

礦井瓦斯排放制度(一)第1條為了保證瓦斯排放工作安全進行,依照《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第2條局部通風機停止運營導致瓦斯積聚或因其她因素需要排放瓦斯時,應當先編制排放瓦斯辦法,然后有組織排放。第3條排放瓦斯辦法內容、編制和審批必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內容應當涉及:(1)規定撤人、斷電范疇和警戒位置及斷電、復電執行人。(2)排放基地設立地點。排放基地應設在進風側新鮮風流中。(3)排放辦法、環節。排放應當在匯合風流口新鮮風流側控風進行,排放回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準超過1.5%。(4)繪制排放瓦斯系統圖,并標記撤人、斷電、警戒范疇,警戒位置和通風設施。(5)排放結束,巷道風流中瓦斯降至l%、二氧化碳濃度降到l.5%,方可向排放巷道送電,恢復工作。第4條排放瓦斯程序和環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組織排放瓦斯有關人員學習排放瓦斯辦法。(2)貫徹責任制,明確地面指揮者和現場負責人。(3)進入排放區后,現場負責人負責安排撤出排放瓦斯回風系統中作業人員,切斷電源和設立警戒。(4)準備工作結束,現場負責人負責將準備工作狀況向地面指揮者報告,得到容許后,再下令排放。’(5)應當嚴格按制定辦法排放。排放時要注意觀測局部通風機有無循環風。礦井瓦斯排放制度(一)如浮現循環風,必要及時停排。禁止一風吹排放瓦斯。(6)瓦斯排放結束,現場負責人負責檢查排放效果,確認排放區域內安全后,報告地面指揮者,得到指令后,方可下令撤出排放人員、恢復送電和生產作業。第5條瓦斯排放實行分級管理,按各自職權組織排放。(1)巷道瓦斯不超過1.5%時,由技術部制定辦法,瓦斯檢查員按辦法限量排放。(2)巷道瓦斯為1.5%~3%之間時,礦總工程師制定安全技術辦法組織排放。(3)礦井停電、停風等特殊狀況下瓦斯排放,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排放瓦斯時,應有排放區域內瓦斯檢查員參加。第6條遇有下列狀況之一,不準排放瓦斯:(1)沒有排放辦法或辦法與實際不符;(2)未組織有關人員學習貫徹排放辦法;(3)未建立責任制或責任制未貫徹;(4)無排放瓦斯指揮人;(5)現場負責人不在排放瓦斯現場;(6)參加排放人員不齊,當班瓦斯檢查員不在分管區域;第7條應當保持礦井重要通風機持續運轉,任何人不準擅自停、開?,F場作業人員不準擅自停、開局部通風機。第8條有下列狀況之一,按安全懲罰規定實行懲罰:‘(1)擅自停、開重要通風機;(2)擅自停、開局部通風機:(3)違背本制度排放瓦斯。瓦斯日報和瓦斯監測日報審視制度第1條為了有效防止煤礦瓦斯事故,切實掌握礦井通風、瓦斯及監測監控系統運營狀況,依照《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第2條礦井瓦斯檢查員升井后必要及時填寫瓦斯日報表,填寫瓦斯日報必要認真,禁止應付了事。第3條瓦斯檢查員必要按規定逐項填寫瓦斯報表,填寫報表必要與手冊及井下瓦斯牌板數據一致、真實,禁止弄虛作假,必要保證瓦斯日報清晰、清潔。第4條瓦斯監測監控中心值機員必要在每日上午9時前將瓦斯監測監控日報打印完畢。第5條填寫好瓦斯日報表及打印好監測監控日報表必要在上午9時前報礦長、礦總工程師審視。第6條礦長、礦總工程師必要認真審視礦井瓦斯日報表和監測監控日報表,發現問題必要指定專人及時解決。第7條礦長、礦總工程師審視完瓦斯日報、監測監控日報表后,必要在報表上簽字。第8條經礦長、礦總工程師簽字后瓦斯日報表和監測監控日報表必要立卷存檔。第9條礦井瓦斯日報表、監測監控日報表保存時間為1年。第10條違背本制度,依照《安全獎懲制度》懲罰,導致事故依照國家關于規定解決。瓦斯巡回檢查和請示報告制度第1條為了保證礦井瓦斯管理,做好瓦斯檢查及請示報告工作,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第2條瓦斯檢查員應當掌握《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和操作規程,熟悉本礦瓦斯管理制度,理解本礦通風系統,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第3條瓦斯檢查員必要每天請示礦總工程師當天瓦斯檢查行走路線、檢查地點、次數,并嚴格按行走路線,按規定檢查次數進行巡回檢查。第4條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應當將每次檢查成果精確記錄在瓦斯檢查手冊和記錄板上,并告知現場作業人員。班后,應及時向礦總工程師報告當班瓦斯檢查狀況,遇有瓦斯超限,必要及時報告。第5條瓦斯超限時,瓦斯檢查員應責令現場作業人員及時停止作業,停電、撤人,并及時向調度室報告。第6條檢查瓦斯操作,應按操作規程規定進行。第7條瓦斯檢查員應當認真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得提前升井,不許撤離崗位,更不準發生漏檢、假檢、少檢和填寫假記錄。井井下記錄牌板、瓦檢手冊和瓦斯臺帳應當一致。交接班時,應當交清當班瓦斯檢查狀況,有無異?,F象,解決狀況,提示下一班應當注意事項。第8條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應當對高冒區、密閉及其她有問題區域重點掌握,進行經常重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第9條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未經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班組長不準下達放炮命令。第10條瓦斯檢查員升井后,應將本班檢查瓦斯狀況向礦長和總工程師報告。第11條礦長和總工程師應當每日審查瓦斯日報表,遇有問題,及時解決。’第12條違背本制度,依照《安全獎懲制度》懲罰,導致事故依照國家關于規定解決。局部通風管理制度第1條為保證局部通風安全,保證礦井安全生產,保障礦井財產及職工生命安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第2條局扇入井,必要經機電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局扇應定期檢修和更換。凡在井下運營合計時間達半年以上局扇必要升井檢修,局扇必要安設有“三專兩閉鎖”裝置。第3條局扇必要保證24小時持續運轉,任何人不準隨意停開。配有專職瓦斯檢查員掘進工作面,局扇由專職瓦斯檢查員負責管理,其她地點所使用局扇,必要指派專人負責管理。第4條局扇必要實行掛牌管理,牌板上應填明供風地點、供風量、局扇功率、風筒長度、出口風量、入風口瓦斯濃度、負責人等,并注明填寫人姓名和時間。第5條壓入式局扇和啟動裝置,必要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回風口不得不大于10米,全風壓供應該處風量必要不不大于局扇吸入量,避免循環風。第6條一臺局扇只準向一種掘進工作面(用風地點)供風。局扇安裝、拆除、遷移都必要通過通風部門負責人和礦主管領導批準。安裝局扇規定離軌道距離不不大于50厘米,離地高度不不大于30厘米,局扇周邊要清理干凈、無雜物堆積。第7條局部通風機因檢修、停電等因素需要停風時,必要及時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立柵欄。恢復通風前必要先檢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l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啟動局部通風機。無籌劃停電、停風按照事故追查。第8條嚴格風筒管理,發既有破口必要及時修補或更換,風筒吊掛要平直,逢環必掛,風筒接口嚴密,軟質風筒接頭雙反壓邊。拐彎處要使用彎頭,風筒出口風量必要依照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擬定,保證無瓦斯超限或積聚,,禁止使用非阻燃、非防靜電風筒。第9條違背本制度,根據《安全獎懲制度》懲罰,導致事故依照國家關于規定解決。礦井防滅火管理制度第1條為保證礦井消防火辦法、設施可靠,有效防止火災事故,依照《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第2條各關于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按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職責范疇,認真做好消防火檢查工作。第3條建立礦消防火領導小組,負責對礦消防火工作組織領導。礦消防火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生產副礦長擔任。第4條井上下絞車房、材料庫、重要通風機房、空氣壓縮機房、變電所和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當按關于規定配備滅火器材,其數量、性能和存儲位置應保證滅火需要。第5條開采有發火危險煤層,應當編制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設計,并有消防火、防止漏風和其她氣體泄露防止辦法;掘進工作面冒頂區應及時進行消防火解決。第6條對殘存火區要定期采集氣樣,進行氣體分析。第7條礦組織安全檢查,應同步檢查消防火工作。由主管生產副礦長負責,每月進行一次消防火工作專項檢查。第8條在有消防火設施崗位作業人員,應當理解滅火器材性能和用法,對責任區域內消防火設施進行檢查,發現消防火設施局限性、失效等狀況應及時解決,解決不了應及時報告。第9條安全檢查員應對責任區域內消防火密閉、高溫火點等,每班檢查一次,發現異常狀況及時報告。第10條安全檢查員和其她有職責人員檢查中發現消防火辦法缺陷,消防火系統、消防火設施等偏離原則,應下達整治告知單,貫徹整治辦法、時間和負責人。第11條對有發火傾向煤層、工作面、采空區和其她高溫火點,主管生產副礦長應當將每次檢查成果記入消防火記錄。第12條違背本制度、未認真進行消防火檢查、未認真貫徹整治辦法,依照《安全獎懲制度》懲罰,導致事故依照國家關于規定解決。綜合防塵管理制度第1條為保證井下作業人員身心健康,保證礦井風流質量,依照《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第2條礦井必要有開采煤層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第3條礦井必要建立完善防塵供水系統,沒有防塵供水管路采掘工作面不得生產,在有也許粉塵堆積地點必要安設防塵供水管路,防塵管路中必要安設水質過濾裝置,保證防塵設施處水質符合規定。第4條礦井重要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掘進、開拓巷道及其她需要風流凈化巷道必要安設灑水降塵管路。第5條井下各轉載點、落煤點等產塵地點,都必要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第6條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必要有防止和隔絕煤塵爆炸辦法,礦井兩翼,相鄰采區,相鄰煤層,相鄰采煤工作面間,煤層掘進巷道同其相連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其她地點同與相連巷道間、必要用水棚或巖粉棚隔開。每周至少檢查一次隔絕煤塵爆炸設施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及安裝質量與否符合規定。第7條礦井重要大巷、重要進回風巷至少每月沖刷1次煤塵;其她巷道必要及時清除巷道中粉塵,清掃或沖洗沉積煤塵;對容易導致煤塵堆積地點要及時進行沖洗,不得有厚度超過2毫米,持續長度超過5米煤塵堆積。第8條礦井按規定進行粉塵監測:1、作業場合總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面測定1次。2、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3、作業場合呼吸粉塵監測每月測定2次。4、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一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必要測定一次,各接塵作業場合每次測定有效樣品數不得少于3個。第9條違背本制度、依照《安全獎懲制度》懲罰,導致事故依照國家關于規定解決。礦井測風制度第1條為了切實搞好礦井通風管理,保證職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測風制度。第2條煤礦公司都必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設立測風站,測風站符合通風質量原則規定。第3條測風站必要設立測風記錄牌板,注明巷道名稱、風速、風量、瓦斯濃度、溫度、測風時間、測風人姓名等。第4條各礦正常狀況下,每旬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測風。第5條對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依照實際需要及時測風,遇到主扇運轉狀態異常時,必要隨時測風。第6條當礦井更換主扇、倒風機、變化風葉角度、變化通風系統、巷道貫通后調節通風系統、反風調節通風網路或通風網路發生異常都必要隨時測定礦井風量。第7條每次測量局部通風,必要同步測出局扇吸風量和工作面正前風量,計算出百米漏風率。第8條每次測風成果都必要填寫在測風地點測風記錄牌上。第9條每個測風地點至少實測三次,取其平均值,如果三次讀數誤差超過5%時,必要重新實測。第10條每次測風都必要按照《操作規程》操作,風表和秒表要同步開關。第11條每次測風完畢,必要整頓測風資料,計算礦井有效風量率和外部漏風率,及時填寫測風報表,筆跡清晰,數據精確,按規定日期報送關于單位和人員。第12條每次測風時,測風員要注意自身安全,運送巷道測風注意來往車輛、機械設備,禁止到支架嚴重損壞有冒頂危險巷道去測風,必要測風時,要向調度室或礦長報告,待修護好時,才準進去測風。第13條測風時,若發現風量和瓦斯有特殊變化時,必要及時向通風部門和礦領導報告,查找因素,進行解決。第14條測風儀表使用要愛護,不得碰撞或振動,并經常保養,按規定定期進行校驗。第15條礦井每年必要進行一次反風演習實驗,測定礦井反風量,保證重要通風機供應風量不不大于正常風量40%。

“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一)第1條裝藥前和放炮前必要對作業地點進行安全檢查,發既有下列狀況之一,禁止裝藥、放炮:(1)采掘工作面控頂距離不符合伙業規程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傘檐超過規定;(2)放炮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3)在放炮地點20米以內,礦車及未清除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4)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明顯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狀況;(5)采掘工作面風量局限性。第2條放炮前必要檢查警戒與否設立,警戒線以內人員與否撤完。第3條放炮前,爆破員必要最后離開放炮地點,放炮器鑰匙必要隨身攜帶。第4條放炮后,待工作面炮煙被吹散后,一方面巡視檢查爆破地點,檢查內容有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如有危險狀況,必要及時解決。第5條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檢查工作應由放炮員、瓦斯檢查員和班組長聯合檢查,并做好瓦斯檢查記錄。第6條“三人連鎖放炮”是指班組長、放炮員和瓦斯檢查員三人共同負責放炮工作,按照分工,各盡其責,在各自做好放炮準備工作后,分別互相監督、檢查、三人到場履行手續后,方準放炮,否則禁止放炮作業。第7條所有掘進工作面及特殊地點(解決溜煤眼、巷道維修)和其他地點放炮作業,由放炮員、班(組)長、瓦檢員“三人連鎖放炮”。第8條三人連鎖放炮作業職責劃分(1)班(組)長:按照作業規程和爆破作業圖表,組織打眼、裝藥、放炮先后灑水、風筒管理、清理放炮地點浮煤、雜物、電氣設備保護(或移出)、“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二)清點人數、撤出人員、設立警戒、下達放炮命令及放炮后驗炮、指引瞎炮解決工作;(2)放炮員:負責引藥制做、母線敷設、裝藥、放炮及裝藥前瓦斯檢查和瞎炮解決工作,嚴格按照關于放炮規定執行;(3)瓦斯檢查員:負責檢查工作面和放炮地點附近20m范疇內通風、瓦斯、煤塵、瓦斯監測儀器狀況,按照作業規程規定執行或監督檢查“一炮三檢”及放炮全過程,負責放炮不安全隱患報告、監督解決。第9條當班放炮前,放炮員按作業規程規定,完畢裝藥、封泥、腳線和母線敷設等放炮準備工作后,告知班(組)長放炮員放炮準備工作完畢,需要布置警戒。第10條班(組)長在組織完畢打眼、裝藥、灑水、雜物清理移動、檢查頂板與支架狀況等工作,并符合放炮規定期,告知瓦斯檢查員班(組)長放炮準備工作完畢,之后布置警戒、撤人、清點人員等。第11條瓦斯檢查員按照放炮作業第一條規定,檢查內容全面符合放炮條件后,告知放炮員瓦斯檢查員放炮準備工作完畢。第12條放炮員在接到瓦斯檢查員告知后,一人在工作面進行腳線與母線連接工作,最后離開放炮地點,打開水幕,撤到躲炮地點,聽到班(組)長下達放炮命令后,發出放炮信號5s后,方可放炮;第13條放炮后,按照作業規程規定期間,班(組)長、放炮員、瓦斯檢查員一同巡視放炮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與支架、瞎炮等狀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恢復生產條件時,表達一種放炮循環結束,班(組)長方準撤除警戒,恢復生產。否則,不準撤除警戒,必要待問題解決完后,才干恢復生產。

煤礦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第1條為防止、控制、消除煤礦職業病危害,保護職工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第2條認真貫徹黨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搞好職工勞動保護,把“安全第一,防止為主”安全生產方針貫徹到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整個過程。第3條建立煤礦職業衛生基本檔案,掌握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性質、分布、危害限度,擬定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與監測周期,強化生產一線職業危害因素控制,切實做好防塵防毒工作。第4條粉塵、噪音每半年監測一次,其他職業危害因素每年監測一次,對監測成果及時反饋給被監測單位。第5條的確接觸各類職業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建立職工健康體檢檔案。做到: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在崗期間定期健康檢查,離崗時職業健康體檢。第6條井下一線接塵職工,采掘工種每年體檢一次。輔助工種接塵職工每年體檢一次,確診矽肺職工及觀測對象每年體檢一次,其他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職工每年體檢一次。對體檢出職業病職工要及時調離原工種,關于補償等事宜按國家關于規定執行。第7條煤礦經常對全礦職工和干部進行衛生知識和職業衛生法規培訓。

斜巷運送管理制度第1條斜巷上下出口及上下口車場是重要安全生產工作場合,禁止一切與工作無關人員入內。所有工作人員必要做到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自離崗。第2條斜井巷道設計和巷道兩側管、線、電纜安裝,必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中關于規定,重要絞車道禁止行人,行人按規定走人行道。第3條斜巷運送安全設施必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70條規定,絞車提高必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71條規定。第4條各崗位工作人員必要嚴格遵守各項管理規定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按照操作規程規定工作。第5條必要明確一名把鉤工負當班本崗位安全生產重要責任,一名掛鉤工配合工作。第6條各專業人員必要嚴格按照關于規定對巷道軌道、絞車、鋼絲繩、人車、車輛連接裝置、保險裝置和其他安全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維修和調試,保證這些設備和設施安全可靠。第7條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和“行人不行車”制度,在行車時間內任何人不準進入斜巷。如有特殊狀況,必要經礦領導和上口把鉤工批準,待停車后,方可行人。第8條掛鉤工必要按照規定數量連掛車輛,并掛好鉤頭和保險繩,同步還必要對鉤頭、保險繩、連接環、插銷、車輛及其裝載狀況等全面檢查。把鉤工應嚴格進行復查、確認安全可靠、絞車無余繩,方可按規定發開車信號。上口車場由把鉤工負責擋車欄、保險繩、插銷、連接環和阻車器使用,提放車下口及各平車場工作人員及時進入躲避硐。第9條運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等特殊物料,必要按照審批過安全辦法規定運送。第10條在斜巷內解決事故或進行其他作業,必要制定相應安全辦法,報礦主管部門批準方可施工。第11條信號裝置必要聲光俱備,信號標志以主鉤頭為準。第12條當發生跑車和撞車事故時,下口及各水平工作人員迅速進入躲避硐或安全地點。上口把鉤工發出事故信號后及時報告。第13條保證各工作場合和斜巷內清潔衛生,及時清理,做到文明生產。第14條嚴格按照關于規定進行灑水、清塵、啟動噴霧水幕,禁止浮現浮塵和浮煤。煤礦防治水制度(一)第1條井口和工業廣場內,重要建筑物標高必要高于本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對既有低于最高洪水位生產礦井,礦井井口及建筑物必要修筑堤壩或檔水墻、溝渠和采用其他有效防水辦法。第2條禁止水體下開采。礦井開采在接近水庫、河流、湖泊及其他水體時,要按規定留設防水隔離煤(巖)柱,并應加強觀測,防止透水。第3條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積水或雨水也許潰入井下時,必要依照詳細狀況采用辦法,并符合下列規定:(1)禁止開采煤層露頭防水隔離煤柱。(2)容易積水地點應修筑溝渠,排泄積水。修筑溝渠時,應避開露頭,裂縫和透水巖層;低洼地點不能修筑溝時,應填平壓實。如范疇太大無法填平時,可建排洪排水工程,防止積水涌入井下。(3)礦井受河流、山洪威脅時必要修筑堤壩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4)排到地面井下水,必要妥善解決,避免倒流倒滲井下。(5)雨季每次降雨時和降雨后,必要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窖陷落等現象。發現漏水狀況,必要及時解決。第4條每個礦井應在井底附近建立水倉和排水設施。水倉總容積和井下水泵工作能力必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井下安裝水泵必要保持每臺完好,水倉每年雨季來臨邁進行一次清理,保持其有效容積。第5條礦井必要做好水害分析,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原則,并形成制度。煤礦每個掘進工作面要配備1臺探水鉆煤礦防治水制度(二)機,探放水工作要有專人負責,探放水前必要編制設計和安全辦法,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行。探放水設計和安全辦法必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第6條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透水預兆(掛紅、掛汗、空氣變冷、發生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膨起或裂隙浮現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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