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特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GBB30871-2022】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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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XXX有限公司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編制:審核:審批:日期: 修訂序號修訂日期修訂概述修訂號12022.06.20根據《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22》修訂2022-XXX-XX23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目的為加強特殊作業環節安全風險管控,遏制特殊作業尤其是從事動火作業和受限空間內作業時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進一步明晰特殊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從而對特殊作業管理規定進行修訂。適用范圍本文件規定了公司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等特殊作業的安全要求。本文件適用于XX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以及為公司服務的承包商等在公司內進行特殊作業的單位。規范性引用文件(一)《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版)》(GB50016-2014);(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2008(2018版);(三)《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22),(四)《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15)53號;(五)《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魯安監函字(2015)79號。(六)《關于進一步加強?;诽厥庾鳂I“十嚴格“的意見》淄應急函字(2020]52號(七)GB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T3608高處作業分級(八)GB/T5082起重機手勢信號GB6095墜落防護安全帶(九)GB15322.3可燃氣體探測器第3部分:工業及商業用途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GB15577粉塵防爆安全規程(十)GB/T18664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和維護(十一)GB30077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要求(十二)GB39800.1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第1部分:總則(十三)GB5019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十四)GB24543墜落防護安全縄(十五)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十六)GB51210建筑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統一標準(十七)DL409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十八)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十九)GBZ/T260職業禁忌證界定導則(二十)HG/T21547管道用鋼制插板、墊環、8字盲板系列(二十一)JB/T2772閥門零部件高壓盲板(二十二)《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8958-2006)術語和定義(一)動火作業:在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施以外的禁火區內從事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注,包括使ffl舫、氣焊國)、嘖燈、電鉆、砂輪、噴砂機等進行的作業。(二)固定動火:在非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劃出的專門用于動火的區域。(三)生產用火:指鍋爐、加熱爐、焚燒爐等生產性設備用火。(四)臨時動火,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作業,臨時動火分為特級動火、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主要包括: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布)物件、噴砂和破拆地面等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正常情況下機動車輛禁止進入易燃易爆裝置區。如果因特殊工作需要,機動車輛需進入時按照臨時動火管理,具體執行《易燃易爆裝置區行車單》。非載貨機動車嚴禁進入生產裝置;(五)火災爆作危險場所:能夠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氣體、蒸氣、粉塵等介質環境以及在高溫、受熱、摩擦撞擊、自嫖等情況下可能引發火災、爆炸的場所。(六)相關單位,除動火等特殊作業許可管理單位歸卜,其他可能受特殊作業影響的單位。(七)監護人,在作業現場專職履行監護職責的人,包括屬地單位監護人和作業單位監護人,以生產單位監護人為主.(八)置換,用清水、蒸汽、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將作業管道、設備內介質替換岀來的一種方法。(九)四不動火,指動火安全作業證未經有效簽發不動火1制定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動火部位、時間、內容與動火安全作業證不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十)受限空間,進岀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腕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注:包括姒器、塔、釜、槽、璀、爐膛、鍋筒.管》炳地下室、奢井、坑(池)管?勾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十一)受限空間作業: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十二)盲板抽堵作業:在設備、管道上安裝或拆卸盲極的作業。(十三)盲板抽堵作業,在設備、管道上安裝或拆卸盲板的作業。(十四)高處作業,在距墜落基準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注:墜落基椎面是指墜落處最低A的水平面,(十五)吊裝作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十六)臨時用電: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電。(十七)動土作業,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成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十八)斷路作業:生產區域內,交通主、支路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十九)特殊作業,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動火、謎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等,對作業者本人、他人及周圍建(構)筑物、設備設施可能造成危害或損毀的作業。五、通用要求(一)作業前,屬地單位應組織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開展作業危害分析,制定相應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二)作業前,危險化學品企業應釆取措施對擬作業的設備設施、管線進行處理,確保滿足相應作業安全要求:(1)對設備、管線內介質有安全要求的特殊作業,應釆用倒空,隔絕、清洗,置換等方式進行處理,(2)對具有能量的設備設施、環境應釆取可靠的能量隔離措施,注:能量隔離是指將潛在的,可能因失控造成人身傷害,環境損害、設備損壞,財產損失的能量進行有効的控制、隔離和保護.包括機械隔離、工藝隔離電氣隔離、放射源隔離等。(3)對放身播釆取相應安全處置措施。(三)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應正確佩戴滿足GB39800.1要求的個體防護裝備。(四)作業前,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措施交底,主要包括:(1)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釆取的具體安全措施與應急措施;(2)會同作業單位組織作業人員到作業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3)涉及斷路、動土作業時,應對作業現場的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五)作業前,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組織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査,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1)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2)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算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釆用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3)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釆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需要檢修的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可靠斷電,在電源開關處加鎖并加掛安全警示牌;(4)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完好,(5)作業時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割)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6)設置符合GB2894的安全警示標志;(7)按照GB30077要求配備應急設施,(8)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應在現場就近⑶m內)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六)作業前,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組織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由相關責任人簽字審批。同一作業渉及兩種或兩種以上特殊作業時,應同時執行各自作業要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同一作業區域應減少,控制多工種、多層族交叉作業,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業,交叉作業應由危險化學品企業指定專人統一協調管理,作業前要組織幵展交叉作業風險辨識,釆取可靠的保護措施,并保持作業之間信息暢通,確保作業安全。(八)當生產裝置或作業現場岀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入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離,并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及人員。(九)特殊作業涉及的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持證上崗。界定為G/T260申規定的職業禁忌證者不應參與相應作業。(十)作業期間應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具有生產(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并經專項培訓考試合格,佩戴明顯標識,持培訓合格證上崗。監護人的通用職責要求:(1)作業前檢査安全作業票?安全作業票應與作業內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內.核查安全作業票中各項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實。(2)確認相關作業人員持有效資格證書上崗。(3)核查作業人員配備和使用的個體防護裝備滿足作業要求。(4)對作業入員的行為和現場安全作業條件進行檢查與監督,負責作業現場的安全協調與聯系。(5)當作業現場岀現異常情況時應中止作業,并釆取安全有效措施進行應急處置;當作業人員違章時,應及時制止違章,情節嚴重時,應收回安全作業票、中止作業。(6)作業期間,監護人不應擅自離開作業現場且不應從事與監護無關的事。確需離開作業現場時,應收回安全作業票,中止作業。(十一)作業審批人的職責要求:(1)應在作業現場完成審批工作;(2)應核查安全作業票審批級別與企業管理制度中規定級別一致情況,各項審批環節符合企業管理要求情況;(3)應核查安全作業票中各項風險識別及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十二)作業時使用的移動式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儀,氧氣檢測儀應符合GB15322.3和GB/T50493—2019中5.2的要求。(十三)作業現場照明系統配置要求:(1)作業現場應設置滿足作業要求的照明裝備;(2)受限空間內使用的照明電壓不應超過36V,并滿足安全用電要求;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不應超過12V;在盛裝過易燃易爆氣體,液體等介質的容器內作業應使用防爆燈具;在可燃性粉塵爆炸環境作業時應釆用符合相應防爆等級要求的燈具;(3)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周圍,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十四)作業完畢,應及時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算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使用功能,恢復臨時封閉的溝渠或地井,并清理作業現場,恢復原狀。(十五)作業完畢,應及時進行驗收確認。(十六)作業內容變更、作業范圍擴大、作業地點轉移或超過安全作業票有效期限時,應重新辦理安全作業票。(十七)工藝條件,作業條件、作業方式或作業環境改變時,應重新進行作業危害分析,核對風險管控措施,重新辦理安全作業票。(十八)安全作業票應規范填寫,不得涂改。安全作業票樣式見附件:安全作業票樣式及填寫規范、檢査表、安全交底及風險告知卡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動火作業各環節的安全受控,提高公司本質安全水平,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動火作業分級(一)特級動火作業: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處于運行狀態下的生產裝置設備、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進行的動火作業(包括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重大危險源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二)一級動火作業: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的除特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三)二級動火作業:除特級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釆取安全隔離措施后,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公司總經理或裝置經理或安全管理負責入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遇節假日、公休日、夜間(19.00-次日5:00)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即在原定動火級別的基礎上升高一級。第二章工作職責第三條動火作業單位負責與生產車間共同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嚴格按照動火安全作業證,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第四條企業生產(技術)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含盲板圖),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動火及作業環境氣體釆樣分析工作。第五條企業設備(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安全作業方案,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專業安全措施;負責組織、協調盲板加、拆工作,參與現場盲板的檢査確認,負責組織、協調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肓及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工作。第六條動火作業部位厲地單位,負責制定動火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敎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第七條動火項目負責入職責(一)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二)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三)引領化驗員對動火作業地點進行釆樣,進行現場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第八條動火人職責(一)動火作業人應持證并具有相關資格的人員送行。(二)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三)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四)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五)應持有有效的本工種作業證。(六)應嚴格執行“四不動火”原則。動火作業人嚴格執行“四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與動火作業票內容不相符不動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第九條屬地單位動火監護人職責(一)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釆取措施,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二)當發現動火入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監護入必須堅守崗位并攜帶動火作業票。(三)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其他作業人員一起清理現場,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四)動火監護人應具有崗位操作資格,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岀現冋題能正確處理,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五)應參加由安全科組織的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科發放的《監護入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六)在接到《動火證》后,監護人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基層單位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査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入應佩戴明顯標志,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應收回《動火證》,暫停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第十條作業單位動火監護人職責(一)負責動火作業設備設施(氣瓶、焊機、配電箱等)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釆取措施。(二)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三)當發現動火人周邊環境變化,動火人安全受到威脅時,應立即制止作業,協助動火人撤離現場。(三)應參加由安全科組織的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科發放的《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四)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其他作業人員一起清理現場,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五)與屬地單位監護入共同逐項檢査落實防火措施,特別關注動火作業地點疏散通道的設置是否符合應急疏散的需要。(六)監護人應佩戴明顯標志,熟練使用消防、氣防設施。第十一條動火分析人職責(一)化驗人員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二)化驗人員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三)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樣品保留到動火結束。(四)屬地車間主任判定分析數據是否合格,簽字確認。第十二條動火作業的審批入職責(一)各級動火作業審批入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二)了解動火部位及周邊情況,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査完善防火安全措施。(三)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四)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五)對動火作業全過程安全負責。第十三條動火監護人的技能要求(一)動火監護人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了解動火區域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二)動火監護人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消防設施到位情況。(三)動火監護入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處理異常情況。第三章《動火證》的管理第十四條《動火證》的區分(一)特級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動火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二)《動火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1.辦證人須按《動火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辦理。2.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査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進行現場安全交底。3.動火作業批準人應到現場查看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動火人和監護人已經了解作業風險并釆取了相應的風險消誠措施后,方可批準作業證,開始作業。4.《動火證》作業證實行一個作業點、一個作業周期內同一作業內容一張《作業證》的管理方式。5.《動火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使用范圍、轉移作業部位或異地使用.6.作業內容變更,作業范圍擴大、作業地點轉移或超過有效期限,以及作業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或工藝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安全作業證。7.《動火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為作業現場展示,屬地單位留存;第三聯為屬地單位主控室或生產崗位公示,第四聯監護入持有。8.屬地單位現場負責人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作業過程中,安全員使用《動火作業檢查表》進行現場安全檢查.9.《動火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三)《動火證》的審批1.特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總經理或裝置經理及以上領導審批。2.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裝置廠長或安全科負責人及以上干部審批。3.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屬地裝置車間負責人審批。以上相關負責入不能履行審批職責的,由其上級領導審批。(四)《動火證》的有效期限“動火證”作業票有效時冋為一個作業周期,特殊“動火證”作業票和一級“動火證”作業票有效時間不應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證”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72小時。超過相對應的時閭需重新辦理“動火證”,若中斷作業超過30mn繼續用火,需重新取樣分析,并做好相關記錄,固定動火點每半年檢査認定1次。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一節基本要求第十五條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一)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本規范《進入受限空閭作業安全管理規定》、《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等規定中的要求。(二)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不能清除時應釆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満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三)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本文件規定的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中生產設備上的動火作業,應將上述設備設施與生產系統徹底斷開或隔離,不應以水封或僅關閉閥門代晉盲板作為隔斷措施,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第十六條規定執行。(四)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電纜橋架、孑L洞、奢井、地溝,水封設施、污水井等,應檢査分析并釆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15m范圍內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設施,應釆取隔離措施;對于受熱分解可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應進行鳳險分析并釆取清理或封蓋等防護措施。(五)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辰危險特性、工藝條件及其走向,并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定安全防護措施。(六)遇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七)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釆取防火隔絕措施。(八)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動火點上方反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在動火點10m范圍內不應進行可燃性粉塵清掃作業。(九)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十)使用電焊機作業時,電焊機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超過10m,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將電焊機作為動火點進行管理。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快瓶應直立放置,不應臥放使用;氧氣瓶與乙狹瓶的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釆取防曬和防傾倒措施,乙狹瓶應安裝防回火裝置。(十一)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十二)在作業過程中可能釋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上或設備內部動火時,動火前應進行風險分析,并釆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時應連續檢洌氣體濃度,發現氣體濃度超限報警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動火前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釆樣分析。(十三)在油氣罐區防火堤內進行動火作業時,不應同時進行切水、取樣作業。(十四)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體積分數)。(十五)在廠內鐵路沿線25m以內動火作業時,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十六)涉及可燃性粉塵環境的動火作業應滿足GB15577要求。第十六條特級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六)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一)生產裝置運行不穩定時,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二)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防爆及應急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三)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分廠)應通知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釆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四)在設備或管道上進行特級動火作業時,設備或管道內應保持微正壓;(五)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作業全程用便攜式氣體探測儀進行檢測,報警儀應符合防爆要求。(六)特級動火作業應釆集全過程作業影像,且作業現場使用的攝錄設備應為防爆型。(七)存在受熱分解爆作、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設備設施上不應進行動火作業。第十七條固定動火區管理(一)固定動火區的設定應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確定,設置明顯標志,應每年至少對固定動火區進行一次風險辨識,周圍環境發生變化時,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及時辨識、重訴劃定。(二)固定動火區的設置應滿足以下安全條件要求:(1)不應設置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2)應設置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或側風方向,并與相鄰企業火災爆建危險場所滿足飭火間距要求;(3)距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廠房、庫房,罐區、設備、裝置,客井、排水溝、水封設施等不應小于30m;(4)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他部分隔開,門窗外開,室外道路暢通;(5)位于生產裝置區的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帶有聲光報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6)固定動火區內不應存放可燃物及其他雜物,應制定并落實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7)固定動火區應設置永久性標志牌,注明責任單位,防火責任人及朕系方式,應急電話等。第二節其他要求第十八條《動火證》的辦理(一)特級動火作業由動火屬地單位上級負責人(廠長)填寫《動火證》,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作業單位和人員的作業方案和技術資質,由總經理或裝置經理或以上干部批準。(二)一級《動火證》的辦理,由動火屬地單位主任填寫《動火證》,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作業單位和人員的作業方案和技術資質,由屬地廠長或安全科長等以上干部批準。(三)二級《動火證》的辦理,由動火屬地單位副主任填與《動火證》,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作業單位和人員的作業方案和技術資質,公司安全科人員審核后由屬地車間主任或者以上干部批準。動火作業前,由動火厲地單位主任、副主任、班長及作業單位入員共同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屬地單位主任負責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并對作業入員進行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四)固定動火區的設定由動火作業單位提岀申請,經屬地單位及其上級單位、施工管理單位、安全科等部門審査合格,由屬地裝置經理或以上干部批準。(五)《動火證》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動火作業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簽字確認,不涉及的項目畫“X”。其中1-15頊由由屬地車間管理人員、作業単位共同確認安全措施后簽字,第16項其它安全措施中屬地管理人員和作業單位補充安全管理措施,由作業單位簽字確認并履行補充的安全措施。(六)動火作業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審査合格后,在"相關單位意見"一欄會簽,并有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動火級別審批后,方可動火.(七)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公司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對作業方案進行確認,對帶壓設備、容器、管線進行測厚,并在《動火證》上簽字;技術管理部門必須對作業方案進行確認,對設備(容器)的操作壓力進行周密控制,確保動火作業期間設備(容器)處于正壓狀態。(八)作業結束后,動火人和監護人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并由動火屬地車間副主任以上干部和動火作業負責人現場驗收,合格后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第十九條動火分析及合格判定動火作業前應進行氣體分析,要求如下:(一)氣體分析的檢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進行檢測分析,(二)在管道、儲罐、塔器等設備外壁上動火,應在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氣體分析,同時還應檢測設備內氣體含量;在設備及管道外環境動火,應在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氣體分析,(三)氣體分析取樣時間與動火作業開始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四)特級、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進行氣體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氣體分析:特級動火作業期間應連續進行監測。(五)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色譜分析儀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氣體樣品標定合格。必要時用兩臺儀器同時進行檢測,確保樣品合格。(六)動火分析合格判定1.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2.動火設備、管線及作業環境內,氧含量不應大于23.5%;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進行監測分析。濃度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的,應釆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動火證》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欄注明。(七)建立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操作規程,明確取樣分析項目和標準、取樣及檢測方式、檢測儀器的使用范圍和完好性。使用便攜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選配檢測設備要與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并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特級動火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范圍。第五章附則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科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進入登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缺氧窒息、中毒和火災爆炬等事故發生,保證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受限空間的判別條件:同時符合以下3條,就稱之為受限空間。1.有足夠的空間,讓員工可以進入并進行指定的工作,2.進入和撤離受到限制,不能自如進出;3.并非設計用來給員工長時間在內工作的。同時,有限空間須至少滿足1個危險特征,1.內部存在或可能岀現有毒有害氣體和可燃氣體,2.內部存在或可能出現能掩埋進入者的物料,3.受限空間的內部結構可能將進入者困在其中;4.存在任何其他已識別的嚴重安全或健康危害如缺氧、觸電、高處墜落等。第三條需要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證的受限空間,如果受限空間可能存在以下(不限于)四個危險特征條件中的任何一個,進入前必須得到許可。1.存在或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2.存在或可能產生掩埋進入者的物料,3.內部結構可能將進入者困在其中(如,內有固定設備或四壁向內傾斜收攏)。4.存在任何其他已識別的嚴重影響安全或健康的危害。(如,存有放射因素、高溫、觸電等)。當無法確定登限空間危險特征時,宜按需要受限空間作業證進行管理。注:受限空間作業涉及動火、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第四條作業分級(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殊受限空間作業。1.無氧、缺氧或氮氣保護狀態下的換劑、撤頂等作業。2.進入與污水排放系統相連的下水井、下水遒、涵洞等部位的作業。3.經主管部門確認,要求按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控制的。(二)除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以外的,為一級受限空間作業。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一節《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第五條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方案由屬地廠長批準,一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由分管生產(技術)或設備的負責人批準。第六條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查、批準后,作業所在單位車間主任(副主任以上)負責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由項目負責入向作業單位(人員)進行任務交底和鳳險告知。第七條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辦理:任務交底和風險告知后,作業所在單位的項目負責人與作業單位負責人分別填寫《作業證》相關內容。第八條安全措施確認,其中1-13項由由屬地車間管理人員、作業單位共同確認安全措施后簽字,第14項其它安全措施中屬地管理入員和作業單位補充安全管理措施,由作業單位簽字確認并履行補充的安全措施。第九條特殊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裝置屬地廠長批準,一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屬地車冋主任批準,以上相關負責人不能履行審批職責的,由其上級領導審批。第二節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第十條受限空間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第十一條參加作業的人員應熟知以下主要內容,(一)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二)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三)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四)事故的預防、避險、迷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五)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第十二條作業前,應對登限空間進行安全隔離,要求如下: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釆用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進行隔離,不應釆用水封或關閉閥門代替盲板作為隔斷措施,(2)與受限空間蓮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封堵,(3)對作業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釆取可靠的斷電措施,電源開關處應上鎖并加掛警示牌。第十三條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到如下要求:(一)氧氣含量為19.5%-21%(體積分數),在富氧環境下不應大于23.5%(體積分數),如檢測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中氧含量大于21.5%(體積分數),必須査明氧氣來源,再進行作業。(二)有毒物質允許濃度應符合GBZ2.1的規定,(三)可燃氣體濃度要求當被測氣體或簽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第十四條作業前,應保持受限空間內空氣流通良好,可釆取如下措施:(1)打開入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2)必要時,可釆用強制通風或管道送風,管道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3)在忌氧環境中作業,通風前應對作業環境中與氧性質相抵的物料釆取卸放、置換或清洗合格的措施,達到可以通風的安全條件要求。第十五條作業前,應確保受限空間內的氣體環境滿足作業要求,內容如下:1)作業前30min內,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檢測,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2)檢測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對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進行檢測分析;3)檢測人員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檢測時,應佩戴第十九條中規定的個體防護裝備;4)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釆取強制通風措施;5)不應向受限空間充純氧氣或富氧空氣;6)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肘,應重新進行氣體檢測分析。第十六條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一)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二)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釆取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三)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孑L洞等應釆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釆用安全電壓。(四)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婢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五)作業前,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受限空間相連且存有或可能存有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線、閥門必須有效隔離,并對受限空間進彳亍吹掃、蒸煮、置換合格,加設盲板并掛牌標識。(六)受限空間作業應釆取自然通鳳,必要時釆取強制通風,但嚴禁向內充氧或富氧空氣。第十七條作業時,作業現場應配置移動式氣體檢測報警儀,連續檢測受限空間內可燃氣體、有毒氣體及氧氣濃度,并2h記錄1次,氣體濃度超限報警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重新檢測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第十八條當一處受限空間存在動火作業時,該處受限空間內不應安排涂刷油漆、涂料等其他可能產生有毒有害、可燃物質的作業活動。第十九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入員應正確穿戴相應的個體防護裝備。進入登限空間作業應釆取如下防護措施,(一)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第十三條要求的,應佩戴滿足GB/T18664要求的隔絕式呼吸防護裝備,并正確拴帶救生繩,(二)易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第十三條要求的,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及工作鞋,使用防爆工器具;(三)存在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應穿戴防酸臟防護服、防護鞋、防護手套等防腐蝕裝備;(四)有噪聲產生的受限空間,應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五)有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在滿足GB15577要求的條件下,技GB39800.1要求佩戴防塵口罩等防塵護具,(六)高溫的受限空間,應穿斂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釆取通風、隔熱等防護措施,(七)低溫的受限空間,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釆取供暖措施,(八)在受限空間內從事電焊作業時,應穿絕緣鞋,受限空間的時間、人員、工器具種類及敖量等,確認無冋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并由屬地車I間副主任以上干部或者作業負責人及作業單位負責人本人在作業結束后驗收簽字。(九)接入受限空間的電線、電象通氣管應在進口處進行保護或加強絕緣,應避免與人員出入使用同一岀入口,(十)當一處受限空間內存在動火作業時,該處受限空閭內嚴禁安排涂刷等其他作業活動。(十一)作業現場應配置便攜式或移動式氣體檢測報警儀,連續監測受限空間內可燃氣體、有毒氣體及氧氣濃度。(十二)接入受限空間的電線、電纜、通氣管應在進口處進行保護或加強絕緣,且應盡量避免與人員岀入使用同一出入口。(十三)作業期間發生異常情況時,未穿載第十九條規定的個體防護裝備的人員嚴禁人內救援。受限空間作業停工期間,應在入口處増設警示標志,并采取防止人員誤入的措施。(十四)停止作業期間,應在受限空間人口處増設警示標志,弁采取防止人員誤入的措(十五)作業結束后,應將工器具帶岀受限空間,并由屬地車間負責人和作業單位責任人進行現場驗收。(十六)作業票最長有效時限不應超過24h.第二十條照明及用電安全要求如下:(一)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二)在潮濕容器內,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三)使用的所有電器設備必須按照漏電保護器,漏電起跳電流不大于30是安,其申照明和手持電動工具的漏電起跳電流不大于15驀安。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中。第二十一條受限空間作業過程監護要求,(一)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應離開,(二)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増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保持聯絡;(三)從事無氧、缺氧或氮氣保護狀態下的換劑、撇頂等特殊受限空間作業,監護入應與作業入員規定必要的聯絡方式或配備必要的通信工具,便于受限空間內外之間的聯系’第二十二條受限空間作業應滿足的其他要求(一)受限空間岀入口應保持暢通;受限空間外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備有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二)監護人員須在受限空間外進行監護,嚴禁任何人在無任何防護措施或者無監護入的情況下進、探入受限空間;作業人員不應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閭;作業中不應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環境下不應摘下防護面具;作業中不應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離開受限空間B寸應將氣割(焊)工器具帶出。(三)在有毒、缺氧環境下不應摘下防護面具;不應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四)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高溫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釆取輪換作業方式,(五)當生產裝置岀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當作業現場岀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入員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單位應立即通知生產單位;(六)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折移的蓋板、算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七)作業結束后,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監護入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登記岀(八)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應立即終止作業,(九)對受限空間作業過程安全負責。第三章工作職責第二十三條項目負責人的職責(一)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二)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三)在登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四)檢査、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五)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岀,第二十四條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的職責(一)參加作業過程鳳險識別,制定、落實施工風險削減措施,進行現場安全交底和風險吿知,對照《受限空間作業檢查表》進行現場安全檢查。(二)嚴格按照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安全工作方案施工(三)在受限空間內從事清污作業,應佩戴隔絕式呼吸防護裝備,并正確拴帶救生繩,(四)在受限空間內作業時,應配備相應的通信工具.第二十五條監護人的職責及技能要求對監護入的特殊要求:(一)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票并堅守崗位,應在受限空閭外進行全程監護,不應在無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探人或進入受限空間.(二)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増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保持聯絡,(三)監護人應對進入受限空間的人員及其攜帶的工器具種類、數量進行登記,作業完畢后再次進行清點,防止遺漏在受限空間內。(四)了解可能面臨的緊急情況,對作業人員岀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入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五)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入員發岀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入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六)控制、清點岀入受限空間作業入數,并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信號,在岀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釆取相應措施。(七)對照清點、收回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入員的安全作業票,待確認受限空間內人員全部撤岀并摘下在入口處懸掛的“禁止入內”警示牌后方可離開。(八)監護人應熟悉作業任務內容,了解環境狀況和危害情況,具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得應急救護知識。(九)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閭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査,發現安全措施未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禁止作業。監護人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十)應參加由安全科組織的監護入培訓班并考核合格。第二十六條作業人員的職責(一)安排具有相應資質的特種作業人員從事作業,并保障在安全的前據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釆取的安全措施。(二)對違反本規定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三)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0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四)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五)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岀受限空間。(六)在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蚋械讲贿m時,應立即向監護人發岀信號,迅速撤離作業現場,嚴禁在有毒、窒,患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七)作業人應持經批準、有效的《作業證》,方可作業。(八)《作業證》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后,方可作業。(九)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得作業.第二十七條審批人員的職責(一)負責組織向作業單位、本單位和涉及的相關單位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核查風險削減措施落實情況,(二)負責審批誑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三)負責組織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置,(四)對毀限空間作業全過程的安全負責。第二十八條分析人員職責(一)化驗人員對受限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二)化驗入員根據取樣點所在車間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祥分析,在《受限空間作業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三)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樣品保留到受限作業結束后。(四)屬地車間主任判定分析數據是否合格,簽字確認。第二十九條《作業證》的管理(一)《作業證》由屬地單位負責辦理。(二)《作業證》所列項目應逐項填寫,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三)一處受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作業證》,當受限空間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作業證》。(四)《受限空間作業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作業單位現場展示,屬地單位留存,第三聯由屬地單位主控室或生產崗位公示,第四聯由監護入隨身攜帶。(五)《作業證》保存期限為1年。第四章附則第三十條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科負責解釋。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范圍內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防止人身傷害、火災、爆炸等事故發生,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臨時用電作業危害識別(一)臨時用電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所列的事故類型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二)將安全措施填入《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作業證》)內。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三條《作業證》辦理程序(一)公司內部單位臨時用電由屬地單位填寫《作業證》,經供電部門審核后,由裝置廠長或供電車閭負責入及以上干部批準,若負責人不能履行審批職責的,由其上級領導審批。(二)公司以外單位臨時用電由施工負責人持"施工作業単"、“特種作業(電工)操作證“及《作業證》等相關文件,經供電部門審核后,由裝置負責人或供電車間負責人以上干部批準,若負責入不能履行審批職責的,由其上級領導審批。(三)在動火管理范圍內的臨時用電,屬地單位必須先辦理施工地點及電源箱處的“動火作業許可證",然后再申辦《作業證》。(四)供電部門負責人應對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后簽發《作業證》。(五)屬地單位現場負責人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作業過程中,屬地車間安全員使用《臨時用電作業檢查表》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六)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作業中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項內簽字確認,不涉及的項目畫"X”,其中1-13項由由屬地車間管理人員、作業單位共同確認安全措施后簽字,第14項其它安全措施中屬地管理人員和作業單位補充安全管理措施,由作業單位簽字確認并履行補充的安全措施。(七)作業完工后,屬地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停電,停電后施工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并由屬地車間副主任以上干部、監護人及電氣車間負責人進行現場驗收,合格后分別在“完工驗收"一欄本人簽名。(A)《作業證》保存期限為1年。第四條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措施(一)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應接入電網。在運行的火災爆炸危險性生產裝置、瓏區和具有火災爆作危險場所內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本制度《動火作業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二)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三)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加鎖,并掛安全警示標牌,接,拆線路作業時,應有監護人在場。(四)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五)從裝置檢修配電箱到施工用的臨時配電箱之間的臨時用電線路由供電單位負責敷設和安裝,臨時配電箱到用電設備之間的臨時用電線路由施工單位負責敷設和安裝,所有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入員均應持有"特種作業(電工)操作證".(六)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配置、使用,所用的電器元件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及作業現場環境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符合GB50194的有關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臨時用電還應滿足如下要求:(1)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電氣元件,并釆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2)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應有良好的絕緣,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應釆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導線,(3)臨時用電線路經過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以及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不應有接頭,并應釆取相應的保護措施;(4)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并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其最大瓠垂與地面距離,在作業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5)沿墻面或地面敷設電纜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a、電纜統路敷設路徑應有醒目的警告標志,b、沿地面明歎的電纜線路應沿建筑物堵體根部敷設,穿越管務或其他易受機械損傷的區域,應釆取防機械損傷的措施’周圍環境應保持干燥,c、在電纜敷設路徑附近,當有產生明火的作業時,應釆取防止火花損傷電纜的措施;(6)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統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0.7m,穿越道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7)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電壓標志和危險標志,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并上鎖管理;(8)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七)供電單位應進行每天兩次的巡回檢査,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隱患的臨時用電線路,供電單位有權緊急停電處理,(八)屬地單位應嚴格達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増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九)每天作業結束后,供電單位必須對臨時用電線路的上級配電箱進行斷電處理,配電|箱要求鎖具齊全,防止無關人員誤動。(十)未經批準,臨時用電單位不應向其他單位轉供電或增加用電負荷,以及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十一)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當疏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的要求第五條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管理(一)《作業證》“臨時用電申請表"是臨時用電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不得代簽,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二)《作業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作業現場展示,屬地單位留存;第三聯屬地單位主控制或生產崗位公示,(三)在非動火管理范圍內的《作業證》有效期限為一個作業周期;(四)在動火管理范圍內的《作業證》有效期限必須與"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致;(五)臨時用電時間一般不超過15天,特殊情況不應超過30天,用于動火、受限空間作業的臨時用電時間應和相應作業時間一致,用電結束后,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六)《作業證》保存期為一年。第三章工作職責第一節管理職責第六條公司供電部門負責臨時用電歸口管理;供電部門負責屬地范圍內的臨時用電的審核;屬地單位廠長或供電部門負責人負責屬地范圍內的臨時用電的審批。第七條施工單位員責所接臨時用電的現場運行、設備維護、安全監護和管理。第二節職責第八條作業負責人職責(一)負責按規定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二)組織安排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敎育,確保作業安全。第九條作業人員職責(一)應準守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標準,(二)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三)嚴格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時應拒絕臨時用電作業。第十條監護人職責(一)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二)臨時用電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三)監督作業入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第十一條審批人員的職責(一)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二)督促檢査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三)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訂批準臨時用電作業。(四)對臨時用電作業全過程安全負責。第四章附則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科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斷路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斷路作業管理,保障生產安全,消除斷路作業潛在的風險,特制定本規定。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二條基本要求(一)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二)《作業證》應由道路所在單位、其他受影響單位、消防科、安全科會簽,由項目組織單位屬地廠長或工程部門負責人審批。在批準《作業證》后,作業項目屬地裝置廠長或工程負責人應立即簽署《斷路作業通知單》,并書面通知相關部門。以上相關負責人不能履行審批職赍的,由其上級領導審批。(三)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作業中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項內簽字確認,不涉及的項目畫"X”,其中1-3項由由屬地車間管理入員、作業單位共同確認安全措施后簽字,第4項其它安全措施中屬地管理人員和作業單位補充安全管理措施,由作業單位簽字確認并履行補充的安全措施"(四)在《作業證械定的時閭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作業證》作業完成后,由申請單位及作業單位負責人,在完工驗收一欄注明“驗收合格"并簽字確認。第三條《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一)《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二)《作業證》由斷路作業一式三聯。(三)《作業證》第一聯存根,第二聯作業現場展示、屬地單位留存,第三聯屬地單位主控室或生產崗位公示。(四)《作業證》保存期限為1年。第四條安全要求(一)作業組織1.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并向道路所在單位確認無誤后,即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按《作業證》的內容組織進行斷路作業。2.作業前,作業單位應會同公司屬地單位、安全、消防、工程等相關部門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應能保證消防車和其他重要車輛的通行,并滿足應急救援要求。3.斷路作業應按《作業證》的內容進行。4.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5.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6.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作業證》。(二)作業交通警示1.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冋的交通安全。2.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遒路上設置交通警示標志,在作業區域附近設置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l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域設置了相應的交通警示設施,可不設標志牌。4.在夜間或雨、雪、雲天進行斷路作業時設置的道路作業警示燈,應滿足以下要求:(1)設置高度應離地面L5m,不低于1.0mi(2)其設置應能反映作業區域的輪廓,(3)應能發岀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5.道路作業警示燈應為紅色。6.警示燈應防爆井釆用安全電壓,設置高度應離地面1.5m,不低于1.0m。7.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高度應符合GA182的規定,離地面1.5m,不低于1.0m.8.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雲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岀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媒或旋轉的紅光。(三)應急救援1.斷路所在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作業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并配備有關器材。2.動土挖開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的通行。(四)恢復正常交通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現場,撤除作業區域、路口設置的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并與屬地單位檢査核實,報告工程、消防、安全部門恢復交通。第三章工作職責第五條斷路作業單位職責(一)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二)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三)負責在作業票上簽署意見。第六條斷路作業審批單位職責(一)必須到現場了解斷路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二)審查作業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斷路作業。(三)對斷路作業全過程安全負責。第四章附則第七條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科負責解釋第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動土作業安全管理,保證人員安全,避免隱蔽設施受到破壞,制定本規定。第二章工作職責第二條動土作業施工單位職責(一)負責施工作業安全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二)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三)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警示標志,(四)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五)負責在作業票上簽署意見。第三條動土作業審批單位職責(一)必須到現場了解動土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二)審查作業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動土作業。(三)對動土作業全過程安全負責。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四條動土作業安全要求(一)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沒有《作業證》嚴禁動土作業。(二)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入員進行安全敎育。作業入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三)作業前,應檢查工器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四)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警示燈。(五)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幼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六)在動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渉入作業層面造成埸方。作業前,作業單位應了解地下隱蔽設施的分布情況,作業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人工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如暴露岀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經釆取保護措施后方可繼續作業。(七)動土中如暴露岀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釆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第五條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逐層挖掘,不應釆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岀的泥土應堆在距坑,槽,井、溝邊沿至少lm處,堆土高度不應大于1.5瑯挖出的泥土不應堵塞下水道和窖井,(2)不應在土壁上挖洞攀登,(3)不應在坑、槽、井、溝上端邊沿站立、行走;(4)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沒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作業過程中應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揮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釆取相應措施,(5)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遒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高,釆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6)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7)不應在坑、槽、井、溝內休息。第六條其他要求(1)機械開挖時,應避開構筑物、管線,在距管道邊1m范圍內應釆用人工開挖,在鉅直埋管線2m范圍內宜釆用人工開挖,避免對管線或電纜造成影響。(2)動土作業人員在溝(槽、坑)下作業應按規定坡度順序進行,使用機械挖掘時,人員不應進入機械旋轉半徑內,深度大于2m時,應設置入員上下的梯子等能夠保證入員快速進岀的設施;兩人以上同時挖土時應相距2狙以上,防止工具傷人。(3)在生產裝置區、瓏區等危險場所動土時,監護人員應與所在區域的生產人員建立聯系,當生產裝置區,罐區等場所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動土作業區域周圍發現異常時,作業人員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4)在生產裝置區、罐區等危險場所動土時,遇有埋設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管線、窖井等可能引起燃燒、爆炸、中毒、窒息危險,且挖掘深度超過1.2m時,應執行受限空間作業相關規定。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GB/T13869和JCJ46的有關要求。(5)動土作業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石,恢復地面設施。第七條《作業證》的管理(一)《作業證》由作業單位提岀申請,屬地車間負責組織作業安全制定風險防范措施并辦理《作業證》,經公司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安全、消防等部門會簽,由屬地廠長或者工程部門負責人批濫以上相關負責人不能履行審批職責的,由其上級領導審批。(二)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作業中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項內簽字確認,不涉及的項目畫“X”,其中1-10項由由屬地車間管理人眞、作業單位共同確認安全措施后簽字,第11項其它安全措施中屬地管理入員和作業單位補充安全管理措施,由作業單位簽字確認并履行補充的安全措施。(三)《作業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作業現場展示,屬地單位留存,第三聯屬地單位主控室或生產崗位公示。(四)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五)《作業證》保存期為一年。第四章附則第八條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科負責解釋。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高處墜落等事故,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高處作業分級(—)作業高度h按照GB/T3608分為四個區段:2m≤h≤5m;5m<h≤15m;15m<h≤30m;h>30m(二)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主要分為9種,1.陣鳳風力五級(風速8.0m/s)以上j2.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5P的作業環境,3.接觸冷水溫度等于或低于12C的作業,4.作業場地有水、雪、霜、油、水等易滑物;5.作業場所光線不足或能見度差;6.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距離小于表1的規定;表1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7.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于500皿的矩形平面、直徑小于500響的圓形平面或具有類似尺寸的其他形狀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8.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于19.5%(體積分數)的作業環境。9.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三)不存在列岀的任一種客觀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A類法分級,存在列岀的一種或一種以上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B類法分級。表2高處作業分級AⅡⅢBImVⅣ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三條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一)進行高處作業前,屬地車間負責作業安全制定風險防范措施并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二)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三)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四)登高架設作業或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工作的人員必須考取特種作業操作證,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復查年審、體格檢査?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五)高處作業屬地單位應辦理《作業證》,作業單位確認作業環境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后方可簽字確認。(六)《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七)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敎育,現場安全交底和鳳險告知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對照《高處作業檢查表》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八)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1)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査,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2)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入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3)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4)高處作業人員應正確佩勲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帶及符合GB24543要求的安全繩,30m以上高處作業應配備通信聯絡工具。(5)高處作業前作業単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證》內。(6)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平臺、吊籠、梯子,擋鯽板、跳板等;腳手架的搭設、拆除和使用應符合GB51210等有關標準要求。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7)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入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應符合GB4053.1和GB4053.2的要求,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GB7059和GB12142的要求。(8)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鉉概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第四條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一)高處作業設屬地監護人和作業監護人,對作業區域生產運行情況和高處作業人員安全作業情況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二)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帯,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三)在鄰近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等場所進行作業時,應預先與作業屬地生產入員取得聯系,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作業入員應配備必要的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防護裝備(如隔絕式呼吸防護裝備、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四)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1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46的有關要求。在同一墜落方向上,一般不應進行上下交叉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中閭應設置安全防護層,墜落高度超過24m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五)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入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值班主任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的補充措施欄內。(六)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肘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七)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屬地負責人同意,并釆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第五條高處作業中的防護要求(一)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彿;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應持物,不應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釆取防墜落措施。(二)雨天和雪天作業時,應釆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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