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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引言憲法為國之母法、萬法之源,也是法治進程中的基石。憲法宣誓作為我國重要的憲法活動,在推進憲法實施方面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2018年將憲法宣誓寫入憲法文本是我國憲法宣誓制度建設的重要分界點,具有里程碑意義,實現了憲法宣誓制度載入憲法的歷史性飛躍。而對于我國來講,其作為全新的頂層設計與制度,還處于制度建立的初步階段,仍存在不少亟需完善的部分。為了更好的發揮憲法宣誓制度在憲法實施中的重要作用。國內有關憲法宣誓制度在憲法實施中的作用研究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針對憲法宣誓制度的功能、效果進行研究和探析。如溫澤彬、陳小魯在《憲法宣誓制度功效探析》一文中指出我國憲法宣誓制度的概念,實施效果,所產生的功效。首先是憲法宣誓儀式的聚合傳導效力,宣誓儀式是一種物質世界和精神世界相結合的造物,不同的宣誓儀式借助不同的器物和場域將所蘊含的不同意義在其特定的場景中向公眾展示出來以期收獲相應的回饋效用。憲法宣誓儀式的效力從以人為本的方面去考察其社會的凝聚、貼合效果的話,那么憲法宣誓制度就具有重要的效果:可以使我們的感情得到認可、可以使我們的認知不斷地更加的深刻、也明確了我們的前行方向。憲法宣誓這一法定程式所蘊含的要旨傳導至全社會并成為憲法宣誓者和公眾共同遵守的規則。然后是憲法宣誓制度的強制約束效力透過憲法宣誓儀式的外觀能夠把握其所具有的效力,而憲法宣誓制度另一個關鍵點則是由宣誓的承諾性言詞衍生的強制性約束效力。英國學者休謨將承諾闡釋為在人類社會生活中為平衡人際間交往過程中存在的需求與利益錯位問題而創造出的“某種語言形式”。日常生活中,承諾這一事物的存在價值在于束縛承諾之人須兌現自己的承諾,并且作為針對人性中存在私欲私利意識的預防措施,即承諾者一旦出現違背其承諾的事物或行為那么將不再為群體中其他人所信賴。二是針對憲法宣誓制度的完善進行研究和探析。如孔維帥在《論我國憲法宣誓制度的完善》一文中指出我國憲法宣誓制度還在哪些方面存在不足,需要完善。首先是目前尚未形成系統的法律規范,目前無法滿足立法需求。然后是各地各機關所制定的細化辦法情況參差不齊。沒有形成統一的規范。再是宣誓的主體范圍仍然存在著不少疏漏。納入宣誓范圍的公權力主體過窄。總的來說,無論從哪一方面出發,要明確憲法宣誓制度在憲法實施中的作用,都要從歷史淵源,概念,所起到的功效,存在的不足,憲法實施的各個方面入手。盲目的憲法宣誓,不能對憲法實施起到積極作用,我們要明確憲法宣誓制度在憲法實施中起到的重要作用與其之間的法律關系。我始終相信憲法宣誓制度在憲法實施中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憲法宣誓與憲法實施概述(一)憲法實施的概念憲法實施是指憲法規范在現實生活的貫徹落實,即將憲法在文字上的、抽象的權利義務關系轉化為現實生活中生動的、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而將憲法規范中所體現的人民意志轉化為具體社會關系中的人的行為。憲法是調整國家最基本社會關系的國家根本大法,與其他法律不同,憲法這部法律所調整的范圍涉及國家政治生活、人民生活、選舉制度等方方面面。國家方面與社會方面各個的領域的相關的活動都必須規范于我們的憲法,受到憲法的規制,都存在著實施憲法的問題。因此,憲法實施范圍的廣泛程度是非常高的。與實施范圍的廣泛性相關聯,憲法實施主體也具有廣泛的程度。由于社會關系是社會生活的各主體之間的重要關系,所以憲法實施的范圍就關系到我國社會主體的一切行為,那么憲法的實施的效果也需要通過主體行為來顯示。所以,憲法實施的主體具有廣泛性和多樣性。同時,憲法規定的是國家方面和社會方面最重要的問題,因而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居于最根本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不僅直接約束著國家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性文件的制定和實施,而且對一切的政府機關、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也有最大的制約效果。又因為憲法所調整的關系很多而且很繁雜,所以在具體規定過程中,只能規定調整社會關系的一般原則,因此憲法的實施過程也就表現為憲法規范對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從宏觀上、總體上進行原則指導的過程。同時,既然政府機關、相關的團體組織和廣大的人民群眾都必須以憲法為最重要的準則,那么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需要有一個追責的過程。(二)憲法意識在憲法實施中的重要性憲法意識就是人民群眾對于我們國家憲法的一種認識和看法。其中包含人民對于國家憲法的一個總體的認知,也包含了人民對于憲法的一種情感上的態度以及認知,以及人民是否真正的把憲法當做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否從心里真正的信任尊重以及踐行我們的憲法。使憲法真正成為人民的憲法。憲法意識在憲法實施中的重要性不僅僅體現在實施的方式上。更在于對于憲法實施的態度以及理解上。就像強化基層的憲法宣傳教育。基層的社區、村屯是社會的基本治理單元。當前對群眾的憲法觀念普及存在滯后的現象。方式單一、內容陳舊,就會變為影響基層憲法知識普及的重要短板。只有讓憲法意識走入人民群眾心中才能更好地保證憲法在基層的實施。為解決這一問題,相關執法部門、基層的志愿者、法律的從業人員及人民組織要深入基層開展憲法知識宣傳活動,通過提供精細的法律服務、設立法律咨詢站、懸掛橫幅標語、組織文化文藝演出的形式,用生動鮮活、易于讓人民群眾接受的真實事例,推動憲法精神、法治元素不斷融入群眾日常生活,讓憲法意識走到群眾中間、走進百姓日常生活,提高基層群眾的憲法意識。我們也可以利用國家憲法日深入基層憲法宣傳教育活動。設立國家憲法日不僅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了偉大的憲法精神,加強了憲法的更好實施,還推進了全面依法治國。國家憲法日是全社會的憲法法律教育日、宣傳日、深化日。宣傳憲法、遵守憲法、運用憲法要不斷創新憲法宣傳方式方法,廣泛借助報刊、電視、網絡、微信、網站等傳播平臺,開展憲法宣傳活動,有針對性的普及憲法知識。可以設立憲法紀念館、博物館,吸引公眾參與學習,讓民眾隨時隨地都能感受到憲法就在身邊,從而增強憲法意識。要不斷強化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憲法教育,在國家憲法日開展學習的心得交流會、強化我們關于法律的學習,增強憲法的相關重要法治觀念,使憲法可以真正的走入人心提高尊崇憲法的能力和水平,使憲法實施能夠更好地在憲法意識的加持下更好地實施,達到更好地效果。憲法意識不僅可以讓我們人民以及國家公職人員在憲法實施的過程中自覺地去維護憲法,也可以讓人民更加理解和認同我們的憲法,使憲法在實施的過程中更加的標準和有規范性。更好的起到了一國根本大法的作用。也讓人民群眾從情感上更加的支持我們憲法的實施。(三)憲法宣誓制度與憲法實施的關系目前學界以及實務界通說對于憲法宣誓制度內涵的闡述是:憲法宣誓制度主要指國家公職人員就職前,必須依照憲法規定,公開舉行就職宣誓儀式,宣誓忠于憲法和法律,恪盡職守,并自愿承擔違誓責任的一種承諾。即憲法宣誓制度需要滿足以下四個基本構成要素:宣誓需要以憲法為法律依據:無論是西方國家還是我國之所以將憲法宣誓寫入憲法,究其根源是出于憲法宣誓的特殊作用。就憲法宣誓制度的內容來講,是出于對國家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限制,是對全國人民的一種承諾。與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維護國民基本權利的基本內容相一致。同時也只有憲法這一國家根本大法才能夠將憲法宣誓制度這一對于國家公權力限制,整體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制度完全吸收,也符合憲法宣誓制度作為實現依法治國目標重要一環的重要地位。宣誓主體是國家公職人員:憲法是公民的權利法,是公民的保護法。因此,憲法宣誓制度作為憲法構成的重要部分也應當從這一落腳點出發。國家公職人員代表人民行使國家公權力,是離人民群眾最近的權力主體。一方面,權力的適當運用能夠為人們創建一個河清海晏的生活環境,但另一方面,一旦公職人員的權力越權或缺位都會直接給人民的正常生活帶來巨大影響。因此,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力運行必須放進制度的籠子里,必須遵守憲法的相關規定。而憲法宣誓制度則是對于國家公職人員權力規則意識的進一步強化,是國家公職人員對于公民的承諾。宣誓主體需要進行公開宣誓:憲法宣誓制度的本質就在于宣誓主體即國家公職人員對于全體國民的承諾。因此,當國家公職人員進行憲法宣誓時就必須是公開的。所謂公開的具體界定應當是隨機應變的,此處所說的公開宣誓并不是指必須要面對全社會成員或是電視媒體甚至是不特定的多數人。此處所說的公開宣誓僅僅是指需要有一定的見證人,而這些見證人可以同時國家公職人員也可以是其他社會人士。所謂公開宣誓的本質目的就在于有他人的見證以及監督。只要達到這一目的便足夠。宣誓對象是憲法:憲法宣誓制度將憲法作為宣誓對象就是對于“法治”的堅守。同時,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是規定公民基本權利的法,是真正的人們的法律。因此,憲法宣誓制度以憲法為對象既符合其對國家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約束,對于人們私權利的保障又體現了其對于憲法這一根本大法的尊重與敬畏。所以可以發現,憲法宣誓制度只是開了一個好頭,宣誓者能不能使自己說的話得以應驗、才是用來檢測公職人員宣誓的效果的重要方式。否則,口號響亮卻不做實事,夸夸其談卻連憲法都不理解,就會讓憲法宣誓制度陷入一種只注重形式的陷阱,使政府的公信力徹底的喪失,并對憲法的權威造成非常大的沖擊。正是從這方面來看,憲法意識既要在思想方面加大宣傳與弘揚,更要在現實層面注重我們的思考與行動。與構建我們的憲法宣誓制度相對比,更加重要的是要加大力度去完善憲法實施和監督相關的制度規范,重要的是要對違背憲法宣誓的行為進行追責。只有這樣去做,儀式性的誓言對公職人員約束才能上升為實質性的責任對公職人員的約束,憲法的尊嚴和權威才能真正的得到尊重。同時,我們應當看到,公開的明晰的相關憲法宣誓制度,也將是全社會提升自己憲法意識的重要動力,并為人民的監督起到重要作用。憲法所凝結的是社會共同的意志和我們國家的價值觀,其權威不是寫在紙面上的,而是建立在全社會的共識和行為的自覺之上。公民對憲法的情感認同感是憲法的人文底色和心理根基所在。只有憲法信念與意識真正的走入群眾的心中,憲法文化才能在人民的心中生根發芽,憲法至上的意識才能成為社會的好風氣,政府人員以遵循憲法為榮,人民群眾都肩負起監督的責任,憲法才能真正的成為我們的一部分,真正的成為我們國家的法治秩序。而憲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正是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機會。使憲法意識真正成為推進憲法實施的助推器。(四)憲法宣誓制度的意義從本質上來說,憲法宣誓制度依舊是一種宣誓,但憲法宣誓制度完全地擺脫了傳統的宗教色彩,并演變成了一項政治儀式,充滿了現代民主色彩。憲法宣誓制度實質是國家公職人員對于社會公眾的一道公開承諾,同時也是一項公開的政治儀式。一方面向大眾傳達出國家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權力的承諾,加強民眾對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同時加強國家相關部門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儀式具有凝聚人心,激發動力的作用。將憲法宣誓制度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就職前的程序有利于幫助國家工作人員更好的約束自己,激發工作動力,同時強化責任儀式和擔當。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在國家公職人員就職前進行公開的憲法宣誓儀式有利于強化履職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在宣誓制度出現以前,相關單位或人員往往僅僅憑借的是任命文書在團體內部得到相應的行為或權力認可,而對外則往往需要較長一段時間或是以其他各種方式來證明其執法的合法性。而憲法宣誓制度只要能夠保證其渠道的暢通,完全的公開便足以達到向社會公示其行使公權力,執政執法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同時,憲法作為人民的法律,受到全體國民的真正擁護與支持,而對著憲法宣誓的宣誓主體在相應的嚴肅的氛圍中所表現出來的對于憲法的尊崇與敬畏也會更容易獲得民眾的支持。(五)憲法宣誓對于憲法意識的養成1.憲法宣誓促進憲法意識產生憲法宣誓制度不僅僅只是在表面上流于形式,更是在憲法宣誓的準備中、進行中、結果的全過程對憲法意識的形成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法治已成為國家治理的重要規范的當代,在深入扎實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與法治社會的過程中,培育人民的憲法意識,讓憲法意識深入人心、融入我們的血脈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涉及到人民的國家的認同感、民族的認同感、利益的認同感和目標的認同感。只有達成這些認同,才能讓中華民族兒女團結一心,共同謀劃民族復興之力,才會有利于使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不斷進步。2.憲法意識對憲法實施的影響憲法意識在其產生和不斷變化的過程中,會不斷的加強人民的憲法思維,讓人民群眾從心中,從心底更加的對憲法產生崇敬感。只有我們人民群眾的憲法意識被不斷喚醒,才能使我們的人民群眾不斷地相信憲法的權威效力,對于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的認同心,讓人民對于憲法的凝聚力有新的認知和認識。最后只有不斷地加強人民的憲法意識才能讓人民群眾自覺地遵守憲法,成為憲法實施的強心針,成為憲法實施的助推器。不僅僅是口頭上的遵守,更是行動上的執行。讓憲法真正成為人民群眾心中的根本大法。不斷發揮憲法的主體地位,以法立身,以法準行。二、憲法宣誓與憲法實施的法律關系(一)憲法宣誓制度加強認同憲法權威的意識促進憲法實施憲法宣誓制度以憲法為對象,同時又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的就職必經程序。這其實在一定程度上倒逼國家公職人員自覺主動的去學習并掌握憲法的相關條文。宣誓的本質是一種對于宣誓對象的信仰,因此國家公職人員以憲法為宣誓對象其本質就是在加強國家公職人員對于憲法的認同感,真正做到以憲法為信仰。從憲法實施的三個方面來講:憲法宣誓制度的本質在于對于國家公職人員行使國家公權力的約束。而憲法作為人民權力的保障書則更多的涉及了關于對于國家公權力的合理限制。因此,國家公職人員在宣誓的過程中往往更容易將這些規則意識和人民意識銘記在心中,并且貫徹在今后的政治生活中。更好的進行憲法執行。就我國目前司法實踐而言,憲法并不能直接作為判案依據,因此在實務工作中憲法往往容易被司法工作者所忽略。但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作為一國之母法其所蘊含的各項法治精神對于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而憲法宣誓制度直接以憲法為宣誓對象,直接表現出來的憲法所蘊含的關于合理協調公私權力關系的相關法律精神以及其對于建設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相關法治精神都對我國的司法實務具有直接的指導意義。同時也有利于進一步加強憲法權威,進一步解讀憲法,拉近憲法與司法實務的距離。憲法宣誓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強化國家公職人員的規則意識,進一步落實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是實現依法治國的重要環節。通過憲法宣誓儀式這一法定程式所蘊含的要旨傳導至全社會并成為憲法宣誓者和公眾共同遵守的規則。然后是憲法宣誓制度的強制約束效力透過憲法宣誓儀式的外觀能夠把握其所具有的效力,而憲法宣誓制度另一個關鍵點則是由宣誓的承諾性言詞衍生的強制性約束效力。英國學者休謨將承諾闡釋為在人類社會生活中為平衡人際間交往過程中存在的需求與利益錯位問題而創造出的“某種語言形式”。日常生活中,承諾這一事物的存在價值在于束縛承諾之人須兌現自己的承諾,并且作為針對人性中存在私欲私利意識的預防措施,即承諾者一旦出現違背其承諾的事物或行為那么將不再為群體中其他人所信賴。由此,憲法宣誓制度便對憲法宣誓的主體即國家公職人員以及傳遞接收者產生了相應的約束力,促進了相應人員對于憲法的遵守。(二)憲法宣誓制度加強尊重憲法權威的意識促進憲法實施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其法律條文顯得相對抽象。而憲法宣誓制度則有利于整合憲法精神,將法律條紋具象化,以達到凝聚社會共識,強化憲法共識的目的。從憲法實施的三個方面來講:憲法由于其自身的抽象性,在具體的憲法執行過程中,執法者往往會根據自己的執法需要而將憲法法條進行拆分,只選擇其中對于自己有利的法條來進行解讀與適用。但這往往會導致對憲法解讀的片面化和不完整性。而憲法宣誓制度則立足于憲法的整體立法目標,充分利用憲法的整體法治思想來對國家公職人員行使國家公權力行為進行限制,這有利于凝聚憲法的法律價值,使尊重憲法真正的走入心中。在實務界中部分認為憲法無法直接適用的原因之一便是憲法本身的抽象化以及相對碎片化。而憲法宣誓制度對于憲法法條以及法律精神的整合與運用則恰好彌補了這一缺點。凝聚憲法,傳達憲法的整體法治思想。同時凝聚憲法也有利于彌補尚不完善的法律體系,填補相關漏洞,使人們更加的尊重我們的憲法。由于憲法本身的原因使得對于非法學專業的人來說難以真正理解憲法。而憲法宣誓制度將高度概括的憲法相關精神以簡短的誓詞傳達給社會大眾,解讀給社會大眾。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拉近憲法與普通大眾之間的距離,同時也有利于社會大眾真正的學憲法懂憲法,從而真正的尊重憲法。行使憲法賦予自己的權力,履行憲法規定的相應義務。從而真正達到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目標。(三)憲法宣誓制度加強維護憲法權威的意識促進憲法實施憲法宣誓制度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就職前的必經程序,而近兩年來我國重要的國家領導人也陸續進行了憲法宣誓活動則更是直接的向大眾傳達出了憲法宣誓制度的重要性。而作為憲法宣誓制度的宣誓對象憲法則也當然的展現出了其超高地位以及其絕對的權威性。從憲法實施的三個方面來講:憲法所展現出來的權威性越高,則憲法對于人民的約束力便越強。在憲法宣誓制度莊嚴的氛圍之下,所有儀式的參與者都能明顯而又直觀地感受到大眾對于憲法地敬畏之心,憲法所展現出來地至高無上性。尤其對于宣誓者即國家公職人員來說,在莊重地宣誓儀式中愈發能夠感受到憲法地壓迫性,便會越發地敬畏憲法,便會在日后地政治活動中更可能地自覺遵守憲法,促進憲法地實施。同時,通過憲法宣誓,增強我們國家的政府干部對憲法法律的敬畏之心,明白自己所要承擔的責任與自己的使命,有效打擊憲法實施過程中有一部分領導憲法理念淡漠,憲法意識薄弱,以權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違背憲法的情況仍時有發生等現實問題,加強對于憲法的敬畏之心。因此,憲法宣誓制度便當然能夠進一步加強憲法權威性,促進憲法實施。在司法實踐中,一部法律被使用地次數越多,適用地場合越嚴肅莊重,違法成本越大,那么其便能相較于其他一般法律法規更能得到更好的維護。而憲法宣誓制度是目前我國公職人員就職前必經儀式,并且是明確地會在長時間地反復適用,且一般都在例如相關的機關單位進行。因此,憲法宣誓制度明確地告知了社會大眾憲法地權威性和重要性,這往往會引領社會公眾自覺維護憲法地相關規定,推進憲法實施。正如同前文所說,憲法宣誓制度會倒逼宣誓地相關參與人進一步的學習并深度掌握憲法相關知識,同時向整體社會傳達出關于學習憲法,尊重憲法地相關思想理念。同時,憲法實施的本質更是一種對于宣誓主體的道德約束,以及公民在憲法宣誓過程中既是觀眾見證者又是憲法實施的實際監督者。因此憲法實施中對于宣誓主體的道德約束也利于加強宣誓主體即國家公職人員的憲法意識和人們意識。而公民作為憲法宣誓制度的監督者則會自覺的接受憲法法治精神的熏陶,增強自我的主人翁意識。因此,憲法宣誓制度在憲法宣誓的過程中逐漸引領社會各層人民接受憲法法治精神的熏陶,不斷促進憲法的實施。從憲法實施的三個方面來講:只有真正激發了人民群眾對于學習憲法地興趣才能真正地去談后續關于憲法的維護。公職人員如果對于自己地執法工具都處于一知半解地狀態則會導致執法地混亂,甚至是造成對公民私權利的傷害,最終傷害的還是相關機關單位的公信力。因此,只有通過憲法宣誓制度倒逼國家公職人員真正地去學習憲法,掌握憲法才能真正地正確行使國家公權力。內化于心外化于行,使憲法權威可以得到全民的維護。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法律地適用一方面要考慮法官律師對于法律地具體掌握程度同時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到不具備法律知識地相關當事人對于法律地理解程度。而憲法宣誓制度所帶來的社會公眾對于憲法地學習便能完全地彌補現行司法實踐中由于憲法地抽象導致相關當事人對于憲法地接受與理解程度難而導致的問題。從而,能從整體出發切實解決掉關于憲法理解難而產生糾紛地顧慮。使憲法真正走到人民群眾中,解決他們的實際問題。使人民群眾自覺地維護憲法的權威。三、完善憲法宣誓制度的建議完善憲法宣誓制度的有關程序憲法宣誓在使用統一誓詞的基礎上,應該根據宣誓主體不同的工作崗位的差異性,進行多樣化的宣誓,以便于體現宣誓主體職位的特殊性。國家層面對于我國的誓詞有了統一性的規定。但在針對不同的主體應進行一些合理化的差異設計。對于監誓人和主持人的規定可以以宣誓地點相關的規定差異化進行。對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國家公職人員,由于他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進行宣誓儀式,所以我們可以規定委員長做為宣誓儀式的主持人,而全體人大代表是監誓人。對于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的人員可以由大會的主任做為主持人,由全體代表委員為監誓人。對于國家機關選舉的公職人員在就職單位進行宣誓,可以規定單位的主要領導做為主持人,全體干部做為監誓人。建立違誓責任機制對于違誓責任的相關的規定,我們可以在結合我們國家具體的國情的基礎上借鑒外國的相關成功經驗來制定我國的憲法宣誓違誓責任,違誓責任主要分為以下情形:第一,對于憲法宣誓儀式的程序違反,比如沒有公開進行,誓詞宣讀有錯誤,著裝不規范等程序性違反,這樣的程序違法雖并不觸及憲法宣誓制度的本質,但也違反了憲法宣誓制度的程序性設計,有損宣誓儀式的莊嚴性,對于這種錯誤一定要積極的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像誓詞宣讀有誤的應該及時的改正。對于著裝不符合要求的應該及時更換,重新宣誓,以維護憲法宣誓程序性。第二,對于憲法宣誓制度的實質性違反,對于宣誓制度的實質性違反主要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在就職后有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比如嚴重的失職,貪贓枉法等行為。此種實質性違誓行為性質非常惡劣,影響巨大,理應受到相應的懲罰。對于情節輕微影響不是很大,而且違誓人已做反省的情況,我們可以予以警告,給相關公職人員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對于那些一般的情形,比如懶政怠政等違誓行為,我們要根據相關情節的輕重給予不同的處分,警示相關人員要遵守憲法法律,積極履職。對于嚴重違誓行為,我們要做出嚴肅處理,應該免職的依照相應程序罷免,對于觸犯刑法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結語綜上所述,憲法宣誓制度作為建設法治國家,實現依法治國法治國家的重要一環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同時,憲法宣誓制度也是憲法實施的重要一環,對于提升憲法權威,強化憲法執行與適用都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對于本就起步較晚的我國來說,要真正落實憲法宣誓制度,使其發揮預期的作用我國尚且還需要做出巨大的努力。不斷擴大憲法宣誓主體,完善宣誓細節,明確違誓的相應責任等。同時,建立健全憲法宣誓制度也不應當閉門造車,應當積極借鑒國外關于憲法宣誓制度的先進經驗,并且結合中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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