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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頁共頁電力安全生產用具外借管理規定范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電力安全生產用具外借管理,規范用具的使用和外借流程,保障電力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電力生產、供應、輸送、使用等各類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對于電力安全生產用具的外借管理。第三條電力安全生產用具包括但不限于電氣工具、絕緣手套、絕緣靴、安全帽、護目鏡、防護服、呼吸器等。第四條電力安全生產用具外借應符合安全、合理、便捷、公平的原則。第二章用具外借申請與審批第五條電力安全生產用具外借需填寫《電力安全生產用具外借申請表》,包括以下內容:(一)用具名稱、型號、數量等基本信息;(二)外借事由及工作任務;(三)使用期限和地點;(四)使用人員姓名、職務等信息。第六條用具外借申請表應由申請單位或從業人員提出,經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辦理用具外借手續。第七條用具外借申請應至少提前三個工作日提交,臨時需外借的情況,應向主管部門書面說明原因并經批準。第八條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用具外借申請后,嚴格審核申請材料,如發現問題與不符合要求,應向申請單位或從業人員提出意見和要求改正的通知。第九條申請單位或從業人員獲得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后,可攜帶用具外借申請表辦理用具外借手續。第十條申請單位或從業人員在辦理用具外借手續時,應向管理部門提交有效證件和用具保管人員信息。第三章用具外借管理第十一條申請單位或從業人員在獲得用具外借手續后,應按照使用需求和要求合理、安全使用所借用具。第十二條用具外借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超過期限需重新申請。第十三條用具保管人員應嚴格按照規定對所借用具進行保管,確保用具的完好無損。第十四條用具外借期限屆滿后,用具保管人員應及時向管理部門歸還用具,并填寫《電力安全生產用具歸還表》。第四章監督檢查與處罰第十五條監督檢查是用具外借管理的重要環節,由對外借用具的主管部門進行,可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抽查等方式。第十六條對于未經外借手續擅自外借的行為,管理部門有權要求立即歸還用具,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相應處罰。第十七條對于未按規定保管用具,造成用具損壞、丟失的,由責任人員承擔相應責任,并向管理部門賠償。第十八條對于故意損壞或丟失用具的行為,管理部門有權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附則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管理規定廢止。第二十條本規定解釋權歸電力產業主管部門所有。第二十一條本規定未盡事宜,由電力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解釋。《電力安全生產用具外借管理規定》旨在規范電力安全生產用具的外借行為,確保用具的合理、安全使用和保管。同時,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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