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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民事執行難成因及解決摘要20世紀80年代以來,執行工作逐漸成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心之一,“執行難”問題也日益成為全社會矚目的焦點。然而,在我國民事訴訟理論上,歷來有“重審判輕執行”的流弊,民事執行一直是民事訴訟法研究的薄弱環節。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飛速發展,法治觀念日益深入人心,遵法守法,依法辦事正在成為當今社會人們思想觀念的主流。但是,不容諱言,在現實生活中,仍有少數人法制觀念淡薄,他們無視法律,故意逃避或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造成民事執行中的“執行難”問題。關鍵詞:訴訟民事執行人民法院引言20世紀80年代以來,執行工作逐漸成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心之一,“執行難”問題也日益成為全社會矚目的焦點。然而,在我國民事訴訟理論上,歷來有“重審判輕執行”的流弊,民事執行一直是民事訴訟法研究的薄弱環節。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飛速發展,法治觀念日益深入人心,遵法守法,依法辦事正在成為當今社會人們思想觀念的主流。但是,不容諱言,在現實生活中,仍有少數人法制觀念淡薄,他們無視法律,故意逃避或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造成民事執行中的“執行難”問題。第1章我國民事執行的現狀1.1民事執行概述民事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執行權,強制義務人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活動。民事執行是實現民事權利的一種法律途徑。從執行行為啟動的方式角度,民事執行可以分為自覺執行和強制執行。前者是被執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期限內主動執行的行為,是民事訴訟終結前的一種正常程序狀態,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后者是被執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經申請執行人啟動執行申請程序之后的一種被動執行行為,是民事訴訟終結前的一種非正常程序狀態,需要付出比自覺執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覺執行的法律后果。一般來說,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國家,其自覺執行案件在整個民事執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應越大。然而,就我國目前的民乏操作性,也必然導致強制執行制度的不完備和執行中的無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是規定的少且原則性的多,確定性的內容少,對一些問題并沒有作出具體詳細的規定和有效的措施。如對執行當事人,協助執行人和執行程序一些環節上缺乏法律約束力,對干涉、阻撓、妨礙法院執行工作的行為,沒有規定明確的處罰措施,對執行措施,執行方式,執行期限,申請人舉證,執行協助,拒不履行的制裁,也尚需具體明確的規定和完善。總的來說,現行的執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沒有認識到執行工作與審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有關的執行規范還不能滿足提高執行工作效率的需要。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出一部較完善的強制執行法!而多年來,全國法院有待執行的案件不少于二、三百萬件,而且情況千差萬別,所以,把執行程序規范作為民事訴訟法的部分,這種立法體例本身就限制了執行規范的完善。盡管現在有些相關的規定和司法解釋,但仍未改變內容過于概括,原則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狀況,立法滯后是造成執行難的不可忽視的原因。3.2法律意識單薄3.2.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識淡薄突出表現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采取拖、賴、躲、逃等手段違法阻礙、抗拒執行;相當一部分被執行人無視法律尊嚴,有的甚至圍攻、毆打執行人員,對執行人員進行非法拘禁,毀損執行公務車輛等。3.2.2地方黨政機關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識單薄我國人治的理念深厚,有幾千年的封建歷史,法治自古弱于人治。而且地方黨政機關為了提高自己的政績,對那些屬于地方政府主要財源和利稅大戶的骨干企業給予重點保護,所以常常以權壓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預司法執行工作。第4章民事執行難問題的解決方法4.1當事人如何解決難與收取執行款的問題當事人可以通過公開懸賞的方式,借助社會的力量,通過合法的途徑使判決確定的權利得到實現。具體方法有以下兩種:第一,懸賞他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第二,懸賞他人居中進行調解,說服債務人履行判決確定義務。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訴訟前如果發現對方當事人有轉移財產、揮霍財物等逃避債務的行為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和9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提出或申請,可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做出強制性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做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去申請執行及收取執行款。根據《試行規定》第18條和22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別人代為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及代為其收取執行款。這樣當事人就可避免介入繁瑣、復雜的執行程序。當事人可借助司法機關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繩之于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和《刑法》第313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發覺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機而拒不執行的,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對已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立案偵查,并給予刑罰處置。4.2制定統一的強制執行法制約執行工作的因素,無論是法院內的因素,還是法院外的因素,在法律規范層次上都有反映。要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應從立法的理念上去考慮。強制執行立法的滯后已經引起了理論界、司法實際部門與國家立法機關的重視。強制執行法的改革完善應當以解決實踐中的“執行難”為其出發點。我國應制定一部統一的強制執行法,規定審執分立,對執行機構和人員的法律地位、執行機構體制的建立、執行原則、執行范圍、執行管理、執行程序、執行措施、執行費用的負擔、協助執行義務以及妨礙執行的法律后果等問題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使執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4.3完善法院各項工作機制4.3.1、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著重從下兩個方面人手:第一,不斷加強執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組織、紀律,提高干警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使其成為能勝任執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第二,走精英化執行之路,逐步提高執行隊伍建設的標準。樹立新的執行理念,深化執行改革。擯棄不符合現代法治要求,制約執行工作的陳舊作法,深化執行改革,創建符合執行工作規律的新體制與新模式,包括執行體制,執行機構,執行權運行機構和執行方式與方法四個層面。4.3.2、強化執行方式改革加大執行工作力度,按照“全面公開、強化監督、嚴格規范”的要求進行執行方式改革,以取得社會各界對執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為推動執行工作的發展,解決“執行難”問題提供新的動力。完善執行立法,加快強制執行法的出臺,為執行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現行的執行立法已落后于執行工作的需要,缺乏效率精神,應盡快出臺強制執行法,為執行工作提供法律保障。4.3.3、規定明確的執行時限依現行執行制度,執行案件沒有期限,而在實務中,案件在一個人手里辦,短則數月,長則數年,決定執行時間長短往往取決于外在因素的干預[[2]],也許領導過問或當事人反映就能及時執結,何種案件何時結案沒有統一的標準,為了杜絕這一現象,執行程序必須對執行的過程規定明確的時限。4.3.4、形成有效的制約與監督機制“執行難”也暴露出執行權在運行過程中的腐敗現象,為此,應建立執行工作的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機制。我國目前的監督制度還不夠完善,在監督力度、標準、程序等方面規定都不具體、明確。如執行監督指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依法監督,發現錯誤應及時糾正。但是立法上并沒有對錯誤的種類、性質、怎樣糾正已發生的錯誤等有關問題,做出具有針對性的規定[[3]]。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無權對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進行監督,這無疑是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工作的部分人員和領導發生腐敗,進而影響司法公正的根源之一。所以,必須加強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執行權的制約和監督。強制執行更接近行政行為,執行程序由于其強制性的特征而較少受到來自另一種公權力的干預,因此必須以強制執行救濟制度來保護公民的權利。它不僅是受侵害人的一種權利,更是對執行機關的監督。嚴密的內部制約機制也相當重要。要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對執法隊伍進行科學管理,嚴肅執行紀律,進行業務培訓,提高執法水平。各級法院積極探索,將執行權分立行使,改變了過去執行權集于執行員一人的手中,易于獨斷專行,暗箱操作的弊端,有效地整治了亂執行的行為。參考文獻[1]賀衛方:《司法的理念與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2]江偉:《民事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3]江偉:《民事訴訟法學原理》(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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