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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法律法規匯編目錄TOC\o"1-1"\h\u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實施方案 1(科學技術部國科發財(2010)720號文件,2010年12月16日發布,發布當日起施行。) 1中國人民銀行等10部委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5(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 5關于大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扎實做好科技金融服務的意見 11(中國人民銀行、科技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知識產權局等2014年1月7日發布,自發布當日起施行。) 11北京市促進金融科技發展規劃(2018年-2022年) 16(中科園發〔2018〕40號文件,2018年10月22日正式印發。) 16加快推進上海金融科技中心建設實施方案 38(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訂,2020年1月8日已由上海市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38關于促進福田區金融科技快速健康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 44(福府辦〔2017〕4號文件,2017年7月15日印發。) 44成都市關于推進惠普金融發展的實施意見 48(成辦發〔2017〕54號文件,2017年12月28日生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48廣州市關于促進金融科技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 55(2018年10月23日發布并施行。) 55杭州市全面推進“三化融合”打造 60全國數字經濟第一城行動計劃(2018-2020年) 60(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9日發行,自2018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經信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60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實施方案(科學技術部國科發財(2010)720號文件,2010年12月16日發布,發布當日起施行。)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加快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及其金融配套政策,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支撐和引領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全面建設創新型國家,科技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聯合開展“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工作,試點實施方案如下。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組織開展“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要深刻把握科技創新和金融創新的客觀規律,創新體制機制,突破瓶頸障礙,選擇國家高新區、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技術創新工程試點省(市)、創新型試點城市等科技金融資源密集的地區先行先試。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支撐引領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目標,創新財政科技投入方式,探索科技資源與金融資源對接的新機制,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自主創新,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加快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基本原則。1.堅持統籌協調。加強多部門溝通與協調,統籌規劃科技與金融資源,突出體制機制創新,優化政策環境,形成合力,實現科技資源與金融資源有效對接。2.加強協同支持。加強工作指導和政策引導,實現上下聯動,充分調動和發揮地方的積極性與創造性,加大資源條件保障和政策扶持力度,以地方為主開展試點工作。3.實現多方共贏。發揮政府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運用市場機制,引導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科技創新,突破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瓶頸,實現多方共贏和長遠發展。4.突出特色優勢。根據各地科技發展水平、金融資源聚集程度、產業特征和發展趨勢等實際情況,明確地方發展目標和任務,充分發揮自身特色和優勢,堅持整體推進與專項突破相結合,開展創新實踐。5.發揮試點效應。試點由地方自愿申報,鼓勵、支持和指導地方先行先試,及時總結和推廣成功經驗,發揮試點的示范效應。(三)總體目標。通過開展試點,為全面推進科技金融工作提供實踐基礎,為地方實施科技金融創新營造政策空間,以試點帶動示范,不斷完善體制,創新機制模式,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資體系。二、試點內容針對科技支撐引領經濟發展中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通過創新財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導和促進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及創業投資等各類資本創新金融產品、改進服務模式、搭建服務平臺,實現科技創新鏈條與金融資本鏈條的有機結合,為從初創期到成熟期各發展階段的科技企業提供差異化的金融服務。試點地區可以結合實際,選擇具有基礎和優勢的試點內容,突出特色,大膽探索,先行先試。優化科技資源配置,創新財政科技投入方式。綜合運用無償資助、償還性資助、風險補償、貸款貼息以及后補助等方式引導金融資本參與實施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科技支撐計劃、火炬計劃等科技計劃;進一步發揮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投融資平臺的作用,運用貼息、后補助和股權投資等方式,增強中小企業商業融資能力;建立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運用創業投資機制,吸引社會資本投資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擴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模,鼓勵和支持地方科技部門、國家高新區建立以支持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為主的創業投資機構;建立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引導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科技信貸投入;建立和完善科技保險保費補助機制,重點支持自主創新首臺(套)產品的推廣應用和科技企業融資類保險;發揮稅收政策的引導作用,進一步落實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和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研究對金融機構支持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建立和完善科技專家庫,組織開展科技專家參與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項目評審工作,為銀行信貸提供專業咨詢意見,建立科技專家網上咨詢工作平臺。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地方科技部門(國家高新區)與銀行合作建設一批主要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等金融服務的科技金融合作試點支行;組建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小額、快速信貸服務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加強與銀行、擔保機構的合作,創新金融業務和金融產品,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多種金融服務。加強與農村金融系統的合作,創新適應農村科技創新創業特點的科技金融服務方式。推動建立專業化的科技融資租賃公司,支持專業化的科技擔保公司發展。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高新技術企業信用貸款試點,推動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和高新技術企業股權質押貸款業務。引導和支持企業進入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持和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股份制改造,完善非上市公司股份公開轉讓的制度設計,支持具備條件的國家高新區內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代辦系統進行股份公開轉讓。進一步發揮技術產權交易機構的作用,統一交易標準和程序,建立技術產權交易所聯盟和報價系統,為科技成果流通和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非公開方式進行股權融資提供服務。培育和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在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板塊上市融資。組織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和集合票據;探索發行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高收益債券。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科技保險服務。進一步深化科技保險工作,不斷豐富科技保險產品,完善保險綜合服務,鼓勵各地區開展科技保險工作。鼓勵保險公司開展科技保險業務,支持保險公司創新科技保險產品,完善出口信用保險功能,提高保險中介服務質量,加大對科技人員保險服務力度,完善科技保險財政支持政策,進一步拓寬保險服務領域。建立自主創新首臺(套)產品風險分散機制,實施科技保險保費補貼政策,支持開展自主創新首臺(套)產品的推廣應用、科技企業融資以及科技人員保障類保險。探索保險資金參與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和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投資等支持科技發展的方式方法。建設科技金融合作平臺,培育中介機構發展。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評價和評估體系,培育一批專業化科技成果評估人員和機構。加快發展科技擔保機構、創業投資機構和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等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服務。推動地方科技部門和國家高新區建立科技金融服務平臺,打造市場化運作的科技金融重點企業,集成科技金融資源為企業提供綜合服務。建立和完善科技企業信用體系。推廣中關村科技園區信用體系建設的經驗和模式,開展科技企業信用征信和評級,依托試點地區建立科技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區。引入專業信用評級機構,試點開展重點高新技術企業信用評級工作,推動建立高新技術企業信用報告制度。組織開展多種科技金融專項活動。組織開展農業科技創新、科技創業計劃、大學生科技創新創業大賽等主題活動;實施科技金融專項行動,組織創業投資機構、銀行、券商、保險、各類科技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等的專業人員為科技企業提供全方位投融資和金融服務;舉辦各種科技金融論壇和對接活動;開展科技金融培訓。三、組織實施(一)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科技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等部門共同推進試點工作,建立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溝通協調機制,定期召開部門協調會議,研究決定試點的重大事項,統籌規劃科技與金融資源,督促檢查試點進展,組織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試點經驗,共同指導地方開展創新實踐。(二)建立部門協同、分工負責機制。根據實施方案,結合相關部門職能,發揮各自優勢,落實相應責任;各部門及其地方分支機構加強對試點地區的對口工作指導和支持。各部門制定的有利于自主創新的政策,可在試點地區先行先試。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針對試點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形成上下聯動的試點工作推進機制。試點地方要成立以主要領導同志為組長,科技、財政、稅務、金融部門和機構參加的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加強組織保障,創造政策環境,結合試點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目標任務,研究制定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落實保障措施,充分調動地方有關部門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扎實推進試點工作,形成上下聯動、協同推進的工作格局。試點實施方案報批后,要積極組織力量加快實施。科技部會同地方政府安排必要的經費,保障試點工作推動和開展。加強試點工作的研究、交流和經驗推廣。加強對試點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為深化試點提供理論指導和政策支持。建立試點工作定期交流研討制度,及時交流試點進展,研討重點問題,總結工作經驗。加大對試點地方典型經驗的宣傳和推廣,發揮試點地方的示范作用,帶動更多地方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加快推進自主創新。建立實施試點的監督檢查機制,對在試點實施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個人和機構給予表彰及獎勵,對工作落實不到位、試點進展緩慢的地區加強督導,直至取消試點資格。中國人民銀行等10部委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金融產品、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臺、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托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于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臺開展網絡銀行、網絡證券、網絡保險、網絡基金銷售和網絡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絡借貸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臺,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絡貸款平臺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金融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托、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御能力。(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于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臺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于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臺,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于業務規模較小、處于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絡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征信業務許可。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于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余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準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七)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托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夸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八)網絡借貸。網絡借貸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于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絡借貸要堅持平臺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絡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絡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絡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十)互聯網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理財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準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于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于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不得用于墊付基金和其他理財產品的資金贖回。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墻。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夸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十二)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并保守客戶信息。信托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托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托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互聯網信托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三、健全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并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并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并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金融產品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準和操作流程。嚴禁網絡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十七)網絡與信息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并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準。(十八)反洗錢和防范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并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并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準。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并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準,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二十)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并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工商總局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15年7月14日

關于大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扎實做好科技金融服務的意見(中國人民銀行、科技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知識產權局等2014年1月7日發布,自發布當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中發〔2012〕6號)等中央文件要求,大力推動體制機制創新,促進科技和金融的深層次結合,支持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一、大力培育和發展服務科技創新的金融組織體系(一)創新從事科技金融服務的金融組織形式。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以下簡稱產業化基地)等科技資源集聚地區通過新設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為從事中小科技企業金融服務的專業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新設或改造部分分(支)行從事科技金融服務的有關申請,優先受理和審核。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財務資源、人力資源等方面給予專業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適當傾斜,加強業務指導和管理,提升服務科技創新的專業化水平。在加強監管的前提下,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為科技創新提供專業化的金融服務。(二)積極發展為科技創新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組織。大力推動金融租賃公司等規范發展,為科技企業、科研院所等開展科技研發和技術改造提供大型設備、精密器材等的租賃服務。支持發展科技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小額、分散”原則,向小微科技企業提供貸款服務。鼓勵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通過開展資產證券化、發行債券等方式融資。積極推動產融結合,支持符合條件的大型科技企業集團公司按規定設立財務公司,強化其為集團內科技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功能。(三)培育發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務體系。指導和推動地方科技部門、國家高新區(或產業化基地)、金融機構和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建立和培育發展科技金融服務中心等多種形式的服務平臺,推動創業投資、銀行信貸、科技企業改制服務、融資路演、數據增值服務、科技項目管理、人才引進等方面的聯動合作,為科技企業提供全方位、專業化、定制化投融資解決方案。加快發展科技企業孵化、法律會計服務、人力資源管理等機構,為中小科技企業融資提供服務。二、加快推進科技信貸產品和服務模式創新(四)完善科技信貸管理機制。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科技企業貸款利率定價機制,充分利用貸款利率風險定價和浮動計息規則,根據科技企業成長狀況,動態分享相關收益。完善科技貸款審批機制,通過建立科技貸款綠色通道等方式,提高科技貸款審批效率;通過借助科技專家咨詢服務平臺,利用信息科技技術提升評審專業化水平。完善科技信貸風險管理機制,探索設計專門針對科技信貸風險管理的模型,提高科技貸款管理水平。完善內部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小微科技企業信貸業務拓展獎勵辦法,落實授信盡職免責機制,有效發揮差別風險容忍度對銀行開展科技信貸業務的支撐作用。(五)豐富科技信貸產品體系。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創業投資、證券、保險、信托等機構合作,創新交叉性金融產品,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創新的信息交流共享機制和風險共控合作機制。全面推動符合科技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創新,逐步擴大倉單、訂單、應收賬款、產業鏈融資以及股權質押貸款的規模。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功能,支持國家重大科技計劃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科技企業并購、國內企業自主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農業科技創新、科技企業開展國際合作和“走出去”。(六)創新科技金融服務模式。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還款方式創新,開發和完善適合科技企業融資需求特點的授信模式。積極向科技企業提供開戶、結算、融資、理財、咨詢、現金管理、國際業務等一站式、系統化的金融服務。加快科技系統改造升級,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為科技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務。(七)大力發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加強知識產權評估、登記、托管、流轉服務能力建設,規范知識產權價值分析和評估標準,簡化知識產權質押登記流程,探索建立知識產權質物處置機制,為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提供高效便捷服務。積極推進專利保險工作,有效保障企業、行業、地區的創新發展。三、拓寬適合科技創新發展規律的多元化融資渠道(八)支持科技企業上市、再融資和并購重組。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繼續完善和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的政策措施,促進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適當放寬科技企業的財務準入標準,簡化發行條件。建立創業板再融資制度,形成“小額、快速、靈活”的創業板再融資機制,為科技企業提供便捷的再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在境外上市融資。支持科技上市企業通過并購重組做大做強。推進實施并購重組分道制審核制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實行豁免或快速審核。鼓勵科技上市企業通過并購基金等方式實施兼并重組,拓寬融資渠道。研究允許科技上市企業發行優先股、定向可轉債等作為并購工具的可行性,豐富并購重組工具。(九)鼓勵科技企業利用債券市場融資。支持科技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等產品進行融資。鼓勵和支持相關部門通過優化工作流程,提高發行工作效率,為科技企業發行債券提供融資便利。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發行直接債務融資工具的,鼓勵中介機構適當降低收費,減輕科技企業的融資成本負擔。繼續推動并購債、可轉債、高收益債等產品發展,支持科技企業滾動融資,行業收購兼并和創投公司、私募基金投資和退出。(十)推動創業投資發展壯大。發揮政府資金杠桿作用,充分利用現有的創業投資基金,完善創業投資政策環境和退出機制,鼓勵更多社會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推動各級政府部門設立的創業投資機構通過階段參股、跟進投資等多種方式,引導創業投資資金投向初創期科技企業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完善和落實創業投資機構相關稅收政策,推動運用財政稅收等優惠政策引導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科技企業,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產業投資基金發行企業債券;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產業投資基金的股東或有限合伙人發行企業債券。鼓勵發展天使投資。(十一)鼓勵其他各類市場主體支持科技創新。支持科技企業通過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實現股份轉讓和定向融資。探索研究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并購重組監管制度,規范引導其并購重組活動。探索利用各類產權交易機構為非上市小微科技企業提供股份轉讓渠道,建立健全未上市科技股份公司股權集中托管、轉讓、市場監管等配套制度。加快發展統一的區域性技術產權交易市場,推動地方加強省級技術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完善創業風險投資退出機制。支持證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另類投資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專業子公司等,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按規定投資非上市科技企業股權、債券類資產、收益權等實體資產,為不同類型、不同發展階段的科技企業提供資金支持。四、探索構建符合科技創新特點的保險產品和服務(十二)建立和完善科技保險體系。按照政府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運作、產壽險業務并重的原則,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保險體系。加大對科技保險的財政支持力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科技保險獎補機制和科技再保險制度,對重點科技和產業領域給予補貼、補償等獎勵和優惠政策,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放大作用,促進科技保險長效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設立專門服務于科技企業的科技保險專營機構,為科技企業降低風險損失、實現穩健經營提供支持。(十三)加快創新科技保險產品,提高科技保險服務質量。鼓勵保險公司創新科技保險產品,為科技企業、科研項目、科研人員提供全方位保險支持。推廣中小科技企業貸款保證保險、貸款擔保責任保險、出口信用保險等新型保險產品,為科技企業提供貸款保障。加快制定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機制的指導意見,建立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機制和示范應用制度,促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項目的推廣和科技成果產業化。(十四)創新保險資金運用方式,為科技創新提供資金支持。根據科技領域需求和保險資金特點,支持保險資金以股權、基金、債權、資產支持計劃等形式,為高新區和產業化基地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培育與發展以及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支持。探索保險資金投資優先股等新型金融工具,為科技企業提供長期股權投資。推動科技保險綜合實驗區建設,在更好地服務科技創新方面先行先試,探索建立綜合性科技保險支持體系。五、加快建立健全促進科技創新的信用增進機制(十五)大力推動科技企業信用示范區建設。鼓勵各地依托高新區和產業化基地,因地制宜建設科技企業信用示范區,充分利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信用信息平臺,加大對科技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建立和完善科技企業的信用評級和評級結果推介制度,為金融機構推廣信用貸款等金融產品提供支持。充分發揮信用促進會等信用自律組織的作用,完善科技企業信用示范區管理機制,逐步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信用環境。(十六)積極發揮融資性擔保增信作用。建立健全政府資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市場化運作的科技擔保、再擔保體系。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大對科技企業的信用增進,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服務能力。鼓勵科技企業成立聯保互助組織,通過建立科技擔保互助基金,為協會成員提供融資擔保支持。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信息披露與共享,開展同業合作,集成科技企業資源,進一步增強融資擔保能力。(十七)創新科技資金投入方式。充分發揮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的作用,通過設立創業投資子基金、貸款風險補償等方式,引導金融資本和民間投資向科技成果轉化集聚。進一步整合多種資源,綜合運用創業投資、風險分擔、保費補貼、擔保補助、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發揮政府資金在信用增進、風險分散、降低成本等方面的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企業的融資支持。六、進一步深化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十八)加快推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工作。完善“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工作”部際協調機制,總結試點工作的成效和創新實踐,研究制定繼續深化試點工作的相關措施,適時啟動第二批試點工作,將更多地區納入試點范圍。及時宣傳和推廣試點地區典型經驗,發揮試點地區的示范作用。加大資源條件保障和政策扶持力度,進一步調動和發揮地方深化試點工作的積極性與創造性。鼓勵地方因地制宜、大膽探索、先行先試,不斷拓展科技與金融結合的政策和實踐空間,開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工作建設。(十九)推動高新區科技與金融的深層次結合。建立完善高新區管委會、金融機構和科技企業之間的信息溝通機制,通過舉辦多種形式的投融資對接活動,加強科技創新項目和金融產品的宣傳、推介,推動高新區項目資源、政策資源與金融資源的有效對接。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在業務范圍內綜合運用統貸平臺、集合授信等多種方式,加大對高新區建設和小微科技企業的融資支持。發揮高新區先行先試的優勢,加快構建科技金融服務體系,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各類金融創新實踐活動。七、創新政策協調和組織實施機制(二十)綜合運用多種金融政策工具,拓寬科技創新信貸資金來源。充分運用差別存款準備金動態調整機制,引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企業的信貸投入。發揮再貼現支持結構調整的作用,對小微科技企業票據優先予以再貼現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行金融債專項用于支持小微科技企業發展,加強對小微科技企業的金融服務。積極穩妥推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鼓勵金融機構將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騰挪出的信貸資金支持科技企業發展。(二十一)加強科技創新資源與金融資源的有效對接。探索金融資本與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結合的有效方式和途徑,建立科技創新項目貸款的推薦機制,支持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建立國家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引導和支持金融資本及民間投資參與科技創新;指導地方科技部門建立中小微科技企業數據庫,與金融機構開展投融資需求對接;開展面向中小微科技企業的科技金融培訓,培育科技金融復合型人才。(二十二)建立科技、財政和金融監管部門參加的科技金融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健全跨部門、跨層級的協調溝通和分工負責機制,加強科技、財政、稅收、金融等政策的協調,形成推進科技金融發展的政策合力。依托科技部門與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的合作機制,將科技部門在政策、信息、項目、專家等方面的綜合優勢與金融機構的產品、服務優勢結合起來,實現科技創新與金融創新的相互促進。(二十三)探索建立科技金融服務監測評估體系。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可根據轄區實際情況,按照地方科技部門制定的科技企業認定標準與名錄,推動各金融機構研究建立科技金融服務專項統計制度,加強對科技企業貸款的統計與監測分析,并探索建立科技金融服務的專項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制度。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科技、知識產權、銀監、證監、保監等部門將本意見聯合轉發至轄區內相關機構,并協調做好本意見的貫徹實施工作。中國人民銀行

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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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局2014年1月7日北京市促進金融科技發展規劃(2018年-2022年)(中科園發〔2018〕40號文件,2018年10月22日正式印發。)一、規劃背景(一)金融科技的定義與特點1.基本定義金融科技(FinancialTechnology,FinTech)強調金融和科技的結合,是指新技術帶來的金融創新,通過創造新的業務模式、應用、流程或產品,從而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或金融服務的提供方式產生重大影響。金融科技關鍵在于創新驅動,強調將技術創新作為服務金融發展的手段,以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防范金融風險為前提,在具體應用和發展過程中,仍需遵循金融市場的基本規律。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和巴塞爾委員會(BCBS)把金融科技活動分為:支付結算、存貸款與資本籌集、投資管理、市場設施等,并指出金融科技創新的供給側驅動因素是不斷演進的新技術和變化的金融監管,需求側影響因素則是不斷變化的企業與消費者偏好。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其應用正在向城市治理等領域加速拓展。本規劃中的金融科技范疇,主要圍繞新技術與金融功能的融合。在具體規劃路徑上,一方面積極推動影響金融科技功能應用的底層技術發展,完善各類技術市場設施,包括人工智能、大數據、互聯技術(移動互聯、物聯網)、分布式技術(云計算、區塊鏈)、安全技術(密碼技術、量子計算、生物識別)等。另一方面大力促進技術應用落地,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改善客戶體驗、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服務效率,同時更有效地防范和把控金融風險。2.發展特點金融科技產業的發展體現出以下規律特點:高創新性:金融科技不僅僅是商業模式變化所帶來的金融創新,更多是科技驅動所帶來的創新,技術創新與技術應用將為金融行業帶來全價值鏈優化。通過將各種前沿技術與理念在金融領域中應用迭代,快速推出超越傳統金融范疇的新型產品與服務。輕資產性:金融科技企業只需要較少的固定資產就能展業,其成本隨著業務規模的擴大而邊際遞減,使其能夠有效支撐規模發展。同時,其戰略選擇、組織架構、業務發展更加靈活,易于創新創造。重體驗性:通過智能手機等移動互聯設備,金融科技企業開創了簡單易用、消費者參與度較高的產品或服務。金融科技企業更加注重用戶體驗,積極聽取用戶心聲,響應并預測用戶需求,簡化產品和服務流程,加快產品迭代,形成與傳統模式截然不同的服務體驗。強相關性:金融科技是高新技術產業與金融業的融合。底層技術是構建金融科技產業生態的基礎,為金融科技的發展創造了條件。隨著底層技術所處生命周期階段的變化、技術發展成熟度以及應用廣泛度的差異,金融科技也呈現出不同特點,主要體現在技術與企業形態、市場份額與飽和度、競爭與壟斷、企業創新方式和所面臨的主要風險等方面。(二)北京發展金融科技的機遇與優勢1.新環境與新機遇金融科技底層技術發展進入關鍵期。一方面,底層技術快速發展,助推金融機構的金融科技應用全面提升,并成為創新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另一方面,移動場景時代的大發展將深入驅動金融科技的需求創新。金融科技將對金融基礎設施產生更多地影響,嚴格監管將在金融科技發展中呈現常態化,科技支持的金融安全與風險防范將成為最重要的藍海之一。我國改革與發展進入轉型期。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著力加快建設實體經濟、科技創新、現代金融、人力資源協同發展的產業體系,要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同時強調要堅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的三大攻堅戰。在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過程中,新經濟模式不斷涌現,金融需求更強調智能與便捷,金融供給更重視合規與結構優化。依托新技術支持,原有金融服務難點更容易得到緩解,金融改革更加“脫虛向實”,能夠全面提升數字普惠金融的服務能力。金融科技已成為國家金融安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建設現代經濟體系的戰略支撐。北京作為國家金融戰略實施的重要載體,依托豐富的首都經濟金融功能,理應成為新技術、新金融轉型探索的“排頭兵”。區域經濟金融發展進入協調期。我國區域經濟布局不斷優化,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成為三大增長極。作為環首都城市群和國家核心增長極,京津冀正在成為全球性資源交匯地、國際經濟政治交流的核心節點。其中,京津冀協同發展作為重中之重,已進入協調推動的關鍵期,其核心任務和關鍵環節,是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促進金融科技發展,涵蓋了人才集聚、科技驅動、功能提升、綠色發展等眾多要素,都是首都功能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這要求北京以金融科技基礎研發與應用實踐為主線,利用首都資源稟賦,發揮比較優勢,有效服務京津冀協調發展與資源要素優化配置;在國家金融改革的頂層設計下,努力與其他兩大增長極形成互補共贏。北京戰略發展進入攻堅期。北京定位為全國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國際交往中心和科技創新中心。大力發展金融科技正是建設科技創新中心的重要支撐和組成部分,也能夠為其他三個中心建設提供資源保障。金融科技創新能有效實現技術與資本的互動,加快金融科技領域前沿技術發展,進而應用于智慧城市、智慧產業、智慧生活等更多領域,成為解決發展超大型城市難題的重要抓手。在合規前提下,金融科技創新能拓展新業態與產業空間,有效拉動民間投資,促進北京經濟增長與社會發展。在首都功能的戰略調整中,金融科技創新有助于實現產業、空間、人才的結構性替代與優化。同時,北京作為國家金融管理中心,面對金融風險的現實性、復雜性,積極引領新技術應用于風險管理與安全防范,能夠為國家現代化金融管理制度建設提供重要支持。2.北京的基礎和優勢科技創新水平在國際國內居于領先。在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條件下,新技術、新業態、新產品、新模式不斷涌現,成為帶動經濟發展的新動能。北京作為全國科技創新中心,是全球創新資源最為密集的區域之一,在知識技術資本和人力資本等創新資源方面擁有領先優勢,近年來技術創新與產業優化能力不斷提升,處于國際領先水平。目前已確定新一代信息技術、集成電路、醫藥健康、智能裝備、節能環保、新能源智能汽車、新材料、人工智能、軟件和信息服務以及科技服務業等作為重點發展的高精尖產業,這為金融科技的底層技術研發及服務應用奠定了雄厚基礎。金融要素的集聚與輻射能力突出。北京是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所在地,總部型金融機構集聚地,也是國際金融信息中心。2017年,金融業占北京市經濟的比重達到17%,已成為第一大支柱產業,并有效帶動優質資源配置到重點領域,引領北京產業結構的全面優化。2017年末,全市金融機構(含外資)本外幣存款余額14.4萬億元,本外幣貸款余額6.96萬億元;2017年全年實現各類證券成交44.6萬億元、原保險保費收入1973.2億元。北京金融街作為北京金融資源的核心區,區域金融機構資產總規模達99.5萬億元,占全國金融資產總規模的近40%。北京擁有眾多私募股權、風險投資基金,數量超過1700家,還有大量科技創新相關的產業引導基金等。北京是國內資金清算結算中心,從中國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的數據看,北京近年來在資金流動總量、區域內部資金流動規模、地區間資金流動規模等方面,都位居全國首位,增速也居全國前列。金融科技創新與發展基礎扎實。近年來,北京金融科技投融資額快速增長,已成為全國金融科技投融資最為活躍的地區之一。依托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創新優勢,以及金融街的總部金融機構優勢,吸引聚集了大量的金融科技企業。其中,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等金融科技底層技術企業數量位居全國前列。截至2018年5月,北京的人工智能企業達1070家,約占全國的26%,獲得風險投資的人工智能企業431家,約占全國的35%,中關村已成為我國人工智能創新高地。此外,在移動支付、監管科技、供應鏈金融、互聯網保險、企業征信等應用領域也涌現出了一批領軍企業。北京連續兩年有20余家企業進入畢馬威發布的“中國領先金融科技企業50強”,居全國首位。國內唯一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清算平臺——網聯清算有限公司已正式運營。百度、京東、小米等國內領先的互聯網企業,也在金融科技方面加快布局,基本形成了覆蓋各個服務領域的全業務版圖。金融機構紛紛在京設立金融科技子公司,民生銀行成立了民生科技有限公司、光大銀行成立了光大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等各類自律組織、支持金融科技創新創業的各類平臺已經形成規模效應。總體上看,北京已初步發展成為國內綜合優勢領先的金融科技創新區域。開放環境和保障要素日益完善。北京作為國際交往中心,應當成為國家金融全面開放的前沿。北京還是全國服務業擴大開放唯一的綜合試點城市,一直堅持把金融業的雙向開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斷深化服務業擴大開放試點,整體商業環境開放程度較高。在教育、科研、人力資源等方面,北京擁有國內領先的優勢地位與資源儲備。北京擁有大量高校和科研院所資源,創新能力突出,諸多高校院所發起設立金融科技研究機構和學術組織,已在金融科技研究方面處于領先地位,為發展金融科技提供了堅實的人才儲備和技術發展基礎:北京大學發起設立了金融科技研究中心、區塊鏈研究中心;清華大學發起設立了金融科技研究院,與螞蟻金服、阿爾山金融科技公司分別組建金融科技聯合實驗室和區塊鏈技術聯合研究中心;中國科學院大學發起設立金融科技發展中心;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發起設立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設立了金融科技系,定位于培養金融科技復合型專業人才。同時,在城市發展水平方面,區位交通與基礎設施的比較優勢突出;在公共設施與服務能力方面,已經充分體現出國際化大都市的特征;在政策與制度保障、區域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等方面,不斷趨于成熟與完善。二、總體思路(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緊密圍繞習近平總書記兩次視察北京重要講話和對北京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發揮金融科技對推動首都“四個中心”建設特別是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重要作用,按照《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布局要求,充分發揮北京金融資源、科技資源聚集的突出優勢,營造鼓勵金融科技創新的良好生態,著力為創新主體提供集聚空間和政策支持,聚集金融科技前沿要素,在有效防范金融風險前提下,扎實推進金融與科技互動融合發展,引導形成推動首都發展的新動力,率先打造全國金融科技創新高地和金融安全示范區域,助力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和超大型城市治理,努力推動首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服務國家經濟轉型與金融改革。(二)基本原則1.堅持創新驅動。充分認識科技發展進步的內在規律,深入研究金融科技創新的生命周期特征,建立開放融合的科技創新機制,引領金融領域的技術突破與場景拓展,有效提升首都金融服務的深度廣度,促進金融與實體經濟更好地融合,著力解決區域金融發展中“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助推高精尖產業快速發展。努力實現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雙輪”驅動。以推動技術成果轉化為重點,以強化技術應用落地為保障,全面把握金融科技底層技術發展特征,促進金融科技應用的標準化建設,構造前瞻性、包容性、開放性的規劃引導機制,積極擁抱發展中的前沿技術,給予適當的政策支持與探索空間。2.堅持合規安全。把握好發展速度與效率的平衡,避免粗放式擴張和泡沫積累,夯實北京金融科技創新的基礎環節與要素,有效彌補行業發展中的短板。處理好科技創新與金融安全、個人數據與隱私保護的平衡,把握好創新與安全的邊界,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積極防范非系統性風險的積累,明確金融科技創新的紅線與負面清單,實現規范創新與安全創新。在確保金融科技企業與創新項目快速健康發展的同時,積極服務于北京的金融安全與經濟社會穩步發展,有效助力國家經濟金融安全機制建設。3.堅持市場主導。全面完善金融科技創新與應用的市場化機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引導作用。積極引導市場主體,協同培育金融科技應用的場景需求,增加金融科技創新的有效供給,構建多層次的金融科技市場體系。充分發揮金融科技產業鏈上各參與主體的主觀能動性,強化北京金融科技創新的內在市場動力。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以營商環境改善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以關鍵環節改革提高公共服務能力。堅持以服務推動資源對接和資本融合,以政策保障市場創新的規范與熱情,以制度促進金融科技新生態建設,為金融科技創新與應用提供良好的規則環境。4.堅持開放協同。深入研究全球金融與科技的創新趨勢,積極對標國外金融科技發展的領先城市,全面融入國家金融發展戰略,把握現代金融科技應用的產業特征,厘清北京金融科技創新的主體,實現創新路徑的多方布局,引領我國掌握新金融、新技術全球競爭的制高點。以科技帶動首都金融的多層次對外開放,實現“引進來”和“走出去”;改變區域金融發展的空間局囿,以開放式的金融科技發展模式,服務于北京的對外貿易轉型升級、利用外資和要素流動。促進京津冀的資源有效協同,與國內外核心城市形成合作共贏。(三)發展目標1.總體目標努力把北京建設成為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國家金融科技創新與服務中心,加快推動金融科技行業主體、重大項目創新與發展,在推動金融科技服務于金融監管與安全、風險防范、經濟結構調整與產業發展、城市治理、區域協同等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形成“首都特色、全國輻射、國內示范、國際標準”的金融科技創新示范體系。力爭到2022年底,涌現5-10家國際知名的金融科技領軍企業,形成監管科技、智能金融等3-5個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金融科技創新集群,在金融服務、安全監管、生活服務和城市治理等領域開展10-15個金融科技重大示范應用項目,推動金融與科技深度融合發展,持續完善金融科技創新創業生態系統,不斷提升城市運行效率,為首都“四個中心”建設提供重要支撐,有效助推京津冀協同發展。2.具體目標(1)金融科技監管創新呈現示范效應針對金融科技的行業主體和應用項目,在地方層面形成有效的金融監管與風險防范機制,打造金融科技規范發展的“首都樣板”。適應各類金融科技創新的規范需要,建設金融科技發展管理體系,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作用,構建與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高效協調機制。在監管科技創新方面取得重要進展,建立安全保障機制,推動金融科技健康有序發展,在國家金融安全領域發揮重要作用。(2)金融科技產業綜合優勢凸顯金融科技底層技術國際領先。金融科技基礎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發取得突破,人工智能、大數據、互聯技術、分布式技術、安全技術等領域取得一批國內外專利,金融科技創新成果呈現快速增長勢頭。全面推動新型金融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模式探索,建設5-10家國際一流、國內領先的金融科技研究機構、實驗室和技術服務平臺。金融科技服務形成核心競爭力。逐漸形成金融科技應用行業集聚互動發展新格局,涌現10家左右領軍企業。推動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大規模應用新技術,增強技術輸出能力,鼓勵其在京設立金融科技子公司。大中型互聯網企業積極應用金融科技,優化自身業務布局,提升技術服務能力。推動金融科技服務企業不斷涌現,支持100家左右有影響力的初創企業發展。實現技術應用與資本的良性融合,金融科技領域風險投資、產業投資快速發展。(3)金融科技人才集聚達到規模效應積極推動人才引進和培育,加強基礎教育和應用培訓,努力形成多層次金融科技人才涌現的格局。全面實施金融科技人才聚集工程,推動中高端人才形成規模集聚;構建輔助型人才良性培養的渠道。不斷提升技術人員在金融機構雇員中的占比,部分標桿機構的占比達到一半以上。(4)金融科技應用及服務城市管理全面鋪開金融科技應用場景創新取得突破。支持10-15個具有示范效應、成效明顯的金融科技應用項目,在金融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服務城市治理等方面,率先取得重大進展。圍繞支付清算、投融資、資源配置、風險管理等金融服務功能,全面推進各類技術應用場景,形成部分成熟模式并加以推廣。各類金融行業服務主體的線上業務快速發展,全業務鏈條中應用新技術程度較高。金融科技服務城市管理卓有成效。以底層技術為主線,金融場景為依托,將金融科技創新要素全面融入城市管理體系之中,在政務管理、公共服務、居民生活、城市設施、安全保障等各方面涌現一批標桿企業和創新案例。打造新技術、新金融、城市管理的“三位一體”創新協同機制,發揮科技企業與金融機構的自主創新活力,強化相關部門的改革動力與服務能力,深入發掘城市管理中的金融科技需求,全面推動城市管理的現代化、科技化發展。(5)金融科技生態系統持續優化金融科技創新的產業鏈初步形成。形成高效、持續的成果轉化模式,科研成果產業化應用能力快速提升,為底層技術研發提供市場支撐,從而實現成果應用的良性循環。打造完備的金融科技企業孵化體系,金融科技資源配置形成高效互動、融合共贏的布局,金融科技監管者與公共服務提供者的定位清晰,管理和應用金融科技的能力全面提升,構建起高效的資金、資源等政策支持模式,有效助推金融科技企業做大做強。構建特色突出的金融科技產業培育模式與機制,快速推動金融科技的技術和業務標準化建設,數據治理與應用的良性機制初步形成,金融科技行業主體在內部管理、控制、組織架構等方面的自動化與科技化程度全面提升。初步形成以創新、靈活為特色,兼顧效率、安全、合規三者平衡的金融科技行業文化。三、推動金融科技底層技術創新和應用,催生領先前沿技術堅持技術驅動與需求拉動相結合,加快推動金融科技底層關鍵技術的發展,加快新技術的應用推廣,形成良好的基礎技術研發生態,打造充滿活力的應用技術創新模式,為新技術與新金融的互動融合創造基礎條件,為金融科技應用向城市治理等領域的進一步拓展,提供基本支撐與探索空間。重點支持企業為主體,聯合研究機構,開展底層關鍵技術、前沿技術研發,在新技術領域盡快形成一批知識產權和專利,打造金融科技前沿創新高地。以人工智能、大數據為中心,全面推動研發與應用;以互聯技術為核心,持續推動技術進步升級,夯實金融科技的基礎;以分布式技術為重心,強化云計算的廣泛應用,爭取區塊鏈的成熟應用;以安全技術為保障,為金融科技的創新與發展“保駕護航”。(一)重點推動人工智能技術的創新與應用支持人工智能技術在身份識別與反欺詐、量化交易、投資顧問、客戶服務、風險管理、輔助監管等金融領域的應用。及時把握深度學習、類腦計算、認知計算等前沿趨勢,支持計算機視覺、機器學習、自然語言處理等關鍵技術研發,重點支持模式識別、人機交互等技術的發展。積極探索人腦模擬、腦機融合等前沿領域。推動人工智能基礎層芯片技術發展,建設技術社區、開源產業、生態系統,更好地承載人工智能創新。(二)全面推動大數據技術的創新與應用支持大數據技術在業務與客戶管理、信用與風險管理、證券投資、保險定價、資管理財、另類數據管理等金融領域的應用。重點支持大數據基礎技術發展,包括有監督和無監督的算法與模型,適用大數據場景的算法與模型。探索大數據與高性能計算、邊緣計算等領域的融合,有效解決數據統計與分析中的難點。統籌推動大數據基礎設施建設與優化,包括數據中心設計、網絡、計算存儲硬件、管理軟件與運維、大數據處理平臺系統、深度學習軟硬件框架、數據安全方案等。(三)著力推動互聯技術的創新與應用重點推動移動互聯、物聯網為代表的互聯技術創新。大力推動移動互聯技術發展,促進移動互聯網與金融功能的全面融合,更好地應用于公共服務領域。加快第五代移動通信(5G)技術研發。加快移動芯片、移動操作系統、智能傳感器、位置服務等核心技術突破和成果轉化,推動核心軟硬件、開發環境、外接設備等系列標準制定,加快虛擬現實、增強現實、微機電系統等新興移動互聯網關鍵技術布局。著力推動物聯網技術發展,支持物聯網技術在供應鏈金融、支付、信用體系建設、動產融資等金融領域的應用,鼓勵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充分應用物聯網。重點支持傳感器技術、穩定傳輸技術、智能處理技術的研發。積極關注物聯網與數字孿生技術的結合。推動感知制造、網絡傳輸、智能信息服務在內的產業規模快速提升。(四)積極推動分布式技術的創新與應用推動以云計算、區塊鏈為代表的分布式技術發展。鼓勵金融機構利用云計算等技術手段加快產品和服務創新,加大金融機構在公有云、私有云及混合云上的部署,實現集約化、規模化與專業化發展,有效降低金融機構IT成本。重點支持包括虛擬化技術、計算管理技術、云平臺技術、云安全技術在內的云計算共性技術研究應用。持續提升超大規模分布式存儲、計算資源的管理效率和能效管理水平,推動“云安全”和容器、微內核、超融合等新型虛擬化技術發展,實現縱深演化。推動完善由數據中心基礎設施、物理資源和虛擬資源組成的云計算基礎設施,鼓勵發展超大規模數據中心、綠色數據中心、高密機柜、超融合機柜、服務器定制化等。支持區塊鏈技術在基礎層、中間協議層、應用服務層的創新,加快推進區塊鏈技術在數字身份、信息存證、公證確權、可信驗證、流程溯源、城市管理、精準扶貧等領域的應用,審慎探索區塊鏈技術在金融監管與風控、供應鏈金融、普惠金融、貿易金融、征信、保險等金融領域的應用。支持智能合約等多維度的區塊鏈技術研發,積極鼓勵下一代分布式技術的研究探索。重點支持領軍企業推動有國際影響力的開源組織建設,推動區塊鏈底層技術創新、產業應用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積極構建產業生態系統。(五)深入推動安全技術的創新與應用著力推動以密碼技術、量子技術、生物識別技術為代表的安全技術發展。支持密碼技術在數字身份、身份驗證、反欺詐、網絡安全、數據加密等領域的應用。大力支持基礎密碼技術、進階密碼技術等底層密碼技術的研究,推動國家商用密碼標準系列的進一步完善。支持量子技術在城市內部金融量子保密通信、異地數據加密傳輸等領域的應用。推動面向后量子時代的密碼技術研發,探索格密碼體制、多變量公鑰密碼體制和糾錯碼技術等抗量子攻擊特性的密碼技術,支持研究量子密鑰分配或者基于量子密鑰分配的密碼通信。支持生物識別技術在改善金融及支付機構效率、防范金融風險、促進金融創新,以及城市管理等領域的應用。重點支持指紋識別、虹膜識別、人臉識別、掌紋識別、聲紋識別、靜脈識別、步態識別等各類生物識別技術的研發和應用,鼓勵生物識別技術與人工智能等技術的融合協作,提升自身的應用成熟度與輔助地位。四、加快培育金融科技產業鏈,打造創新生態系統堅持全鏈條推進金融科技產業發展,著力構建金融科技企業的培育、孵化與提升機制,挖掘篩選潛力創新企業,全面推動產學研用一體化,加快重大基礎設施建設與平臺要素聚集,打造并完善金融科技全鏈條生態系統。(一)支持高校院所基礎研究與人才培養支持高校院所加大金融科技領域的基礎研究投入,建設一批緊跟國際前沿、國內領先的跨學科金融科技研究基地,全面強化金融科技研究的理論支撐。支持和鼓勵在京相關院校組建金融科技院系或設立專業方向,推動技術與金融的跨學科課程設計,促使專業人才不斷提升研究能力和學術素質,培養一批金融科技拔尖人才。對現有高校院所、科研機構的金融科技研究平臺加大支持力度,鼓勵學術組織與社會力量合作,組建更多的金融科技專項研究團隊,形成重視基礎研究的良好環境。(二)發掘培育底層技術創新企業構建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金融科技服務體系,引導企業在金融科技產業園或功能區聚集,著力培育和引入底層技術創新型領軍企業,支持有潛力的初創企業發展,為其提供健康成長的生態環境,從而滿足不同層次的金融科技應用需求。重點支持底層技術企業加強面向金融機構的產品與服務創新,鼓勵各類底層技術企業開展合作,在合規前提下,共同推動技術研發與創新應用。(三)構建多層次成果轉化促進模式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統籌加強創新研發投入。激發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活力,發揮企業科技成果轉化主體作用,壯大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力量,提升中關村各分園科技成果轉化承載能力。強化金融機構需求拉動,圍繞金融科技重點領域,引導國內外知名機構在京設立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等,整合行業資源,深入開展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有效解決產業關鍵共性問題。支持企業、金融機構設立金融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創客空間等平臺,優化各類孵化載體功能,構建涵蓋技術研發、企業孵化、產業化開發的全鏈條服務體系,促進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四)支持搭建協同創新支撐平臺支持企業、金融機構、高校院所加強合作,發揮各自優勢,形成多主體、多因素共同協作、相互補充格局。面向金融科技重大專項或重大工程的組織實施,集成各類科技與金融資源,爭取實現重點領域的創新突破。支持建設前沿金融科技創新研究院,吸引高端人才,實現技術突破。支持組建金融科技協會和聯盟等相關組織,吸引各類金融機構、科技企業、科研院所加入,共同推動金融科技應用場景對接落地與標準化建設。積極探索與其他地區的協同布局與合作創新,以開放視角推動京津冀區域內外的資源交流與協同創新,引領國家層面的金融科技產業新生態建設。(五)推動金融科技領域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圍繞支付清算、登記托管、征信評級、資產交易、數據管理等關鍵環節,積極爭取金融科技重大基礎設施在京落地,支持現有國家金融基礎設施提升科技功能,在提供基礎服務、維護市場穩定、聚集要素資源、支持創新發展等方面發揮支撐作用。重點支持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北京股權交易中心等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新技術應用與升級,推動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等在京基礎設施的新技術探索,大力支持網聯清算系統等新興清算設施的建設。五、拓展金融科技應用場景,發展現代金融服務體系堅持以應用促進和激勵技術創新,加快推動新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全面應用,充分滿足金融改革與創新的多層次需求,促進金融科技的業務場景落地與功能完善,實現金融業態的健康、高效發展,同時發揮金融科技創新的正外部性,努力探索在安全監管、生活服務、城市治理等領域的拓展應用。(一)深入推動新技術應用于金融服務領域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深刻改變金融服務模式,使得金融服務生態更加完善,金融服務更趨精準、自動和智能,推動金融系統的安全穩定以及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率的提升。1.支付清算服務鼓勵金融機構和支付企業利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推動產業變革,推進支付服務向移動化、智能化、場景化、電子化方向發展,增強客戶服務便利與改善體驗。加強支付標記化技術、智能終端技術、生物識別技術等在零售支付中的研發應用。通過推動金融科技手段深度應用,全面提升支付結算產品創新活力、風控精準度、服務普惠程度和業務處理效率,促進完善支付服務產業鏈,打造支付行業新生態。重點支持支付系統類、證券結算類基礎設施發展,促使其更有效地運用新技術,改善市場基礎服務水平。把握創新與安全邊界,推動完善支付科技領域的規則及標準,引導行業機構加大對支付安全技術的應用,保障用戶的知情權、選擇權不受侵犯。2.融資產品與服務推動金融機構利用新技術,實現金融產品創新,加速智能產品開發,更有效、更低成本、更快捷地滿足企業和居民的金融需求。支持智慧銀行建設,推動智慧網點布局,打造智能化生態鏈,實現線上線下一體化的智能金融服務。支持金融服務場景化建設,推動基于新技術的消費金融和產業金融創新,全面服務于居民各類消費活動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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