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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行政法的概念第一節行政與行政法第二節行政法的淵源與分類第三節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第四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第五節行政法律關係第一節行政與行政法引例因對該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不服,夾江縣彩印廠和萬某先後在夾江縣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兩場官司均是被告省技監局勝訴);與此同時,還有兩場有關的民事官司:一是彩虹公司訴彩印廠侵害其名譽權、榮譽權和商標專用權(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勝訴),二是夾江縣法院訴成都商報社在報導此案時侵害了該院的名譽權(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受理,以調解結案)。由於在夾江打假案實施和審理過程中,許多新聞媒體(包括中央電視臺)作了連續、大量、重點的報導,部分人大代表也進行了強力干預。一時間,這個本來很普通的行政執法案和接連提起的行政訴訟案、民事訴訟案(特別是兩個行政訴訟案)成了當時的一個熱點,人們見仁見智地就“省技監局是否越權”“打假能否有錯”“制假者能否把打假者送上被告席”等展開了熱烈爭論,而這一爭論產生了非同尋常的社會轟動效應,此案例也成為我國行政法學界重點剖析的案例。

此案涉及一系列行政法觀念和制度問題,值得認真研究討論。例如:制假嫌疑者把打假者送上被告席是否“大逆不道”?打假是否猶如打“過街老鼠”,誰來打、怎麼打都行?行政訴訟是否無須考慮社會成本?如何理解司法救濟是常規狀態下公民權利保護的最後一道防線?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認真思考研究。1995年7月28日,四川省技術監督局稽查一隊得到成都彩虹電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舉報和協助,在成都市成華區公安分局幾位員警陪護下,派員、派車前往該省樂山市夾江縣彩印廠,直接查封了該廠未經彩虹公司合法授權而印製的近2萬個彩虹牌電熱滅蚊藥片包裝盒(該種藥片是彩虹公司產品),同時查封了有關的印刷設備和廠房(查封過程中雙方發生了衝突),並於10月上旬直接對該彩印廠及其法定代表人萬某分別作出罰款5萬元和4萬元的處罰決定。第一節行政與行政法一、行政(一)關於行政含義的幾種觀點1、行政是與國家沒有必然或特定聯繫的日常組織和管理活動按照這種解釋,凡有人群生活的地方,就有相應的組織、管理活動,也就應當有行政。如美國學者懷德(LeonardD.White)在《行政學導論》一書中就認為,行政藝術乃是為完成某種目的而對許多人的指揮、協調與控制。第一節行政與行政法2、行政是與國家有必然或特定聯繫的組織、管理活動

按照這種解釋,與國家無關的一般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活動不能稱為行政,即使是它們的組織、管理活動,也不能稱為行政。我國古籍中的記載:《左傳·襄公二十八年》:“行其政事”“行其政令”;《綱鑒日知錄》:“召公、周公行政”。近現代國家的觀點:(1)外交、安全活動說。如孟德斯鳩在其《論法的精神》一書中的觀點。(2)其他權力排除說。如日本行政法學家美濃部達吉。(3)國家目的實現說。如德國行政法學家馬葉爾(OttoMayer)等人、日本行政法學家田中二郎。(4)國家意志執行說。這種觀點的代表人物美國學者古德諾。(5)國家事務管理說。如《社會科學大辭典》對行政的解釋就是“行政為國家事務的管理”。(6)行政機關或行政主體職能說。參見[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155頁,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參見[美]F.J.古德諾:《政治與行政》,5-10頁,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參見許崇德主編:《行政管理與行政法》,2頁,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1第一節行政與行政法行政是行政主體的活動

行政主體簡而言之就是能依法代表國家,以自己的名義享有並行使行政職權,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機關或組織。

在我國,它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在依法得到授權的情況下,行政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未經有效授權或委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進行行政活動。行政是行政主體的特定活動行政是行政主體的部分活動,而不是其一切活動。它是行政主體以特定手段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發生作用的特定活動,即行政主體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進行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等活動。行政主體以其他社會身份從事的活動,如借貸、租賃、買賣等,不屬於行政。行政是行政主體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進行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等活動的總稱。行政主體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發生的作用是通過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等手段來實現的,這些手段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國家行政工作的實際需要會有所增減,但在某一發展階段,這些手段卻是特定的,通常由國家法律明文規定。行政主體根據不同情況,運用不同手段,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發生作用。(二)行政的含義行政並不是國家的一切活動,也不是行政主體的一切活動,而是行政主體實施的國家活動。這種活動從總體上講,是把國家立法機關依人民意志制定的法律、法規付諸實施,予以執行。

行政不是一般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活動,也不是行政主體的民事活動,而是行政主體以國家的名義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進行的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等活動,具有體現和實現國家意志的特性。2、執行性3、法律性

法治原則反映在行政領域,就要求行政主體必須依法行政。

它要求一切行政都應當遵循法律所規定的條件、程式、方式和形式而進行,凡違法行政都應當受到相應的追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國家意志性(三)行政的特徵4、國家強制性對於行政主體的行政活動,相對人有服從、接受和協助的義務。相對人若不依法履行義務,則行政主體可借助法律手段強制相對人服從和履行行政決定。

這種強制是以軍隊、員警、監獄和法庭等為最終保障的。第一節行政與行政法1.根據行政主體實施行政活動的領域,將行政劃分為組織行政、人事行政、司法行政、民政行政、公安行政、科技行政、教育行政、軍事行政、經濟行政、外事行政等類型。2.根據行政主體實施行政活動的地域範圍,將行政劃分為中央行政和地方行政、城市行政和農村行政、內部行政和外部行政等。3.根據行政主體實施的行政活動有無涉外因素,將行政劃分為國內行政和涉外行政。(四)行政的類型第一節行政與行政法行政法是規定主權行使限度與行使方式的法。(一)關於行政法概念的幾種觀點二、行政法行政法是調整行政機關特定行政內容的。123456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權力的法。行政法是調整社會關係的法。行政法是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行政法是執行機關適用的法。第一節行政與行政法1、行政法是調整特定社會關係的一類法律規範的總稱任何法律規範都有自己的調整對象,即某種特定的社會關係,行政法律規範就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而產生的特定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因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而產生的社會關係包括:

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權而進行自身建設時發生的組織行政關係;

對相對方進行管理時發生的管理行政關係(含決策、調控等);

對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進行補救時發生的救濟行政關係;

為了保障職權的有效行使而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對行政主體進行監督時產生的監督行政關係。2、行政法是法的一個獨立部門行政法不同於憲法,雖然它與憲法有密切聯繫,以致有人稱憲法為“靜態的行政法”,稱行政法為“動態的憲法”,但行政法與憲法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法,憲法是根本法,行政法是普通部門法。行政法也不同於其他普通部門法,它有自己獨立的、為其他普通部門法所不能取代的調整對象。它不依附於任何普通部門法,也不能代替其他普通部門法(二)行政法的含義第一節行政與行政法1、行政法在內容上的特點2、行政法在內容上的特點(三)行政法的特徵(1)行政法內涵豐富、範圍廣泛、技術性較強。現代國家的行政活動範圍極為廣泛,不僅包括傳統的國防、外交、公安、民政、工商、稅務和司法行政等領域,而且擴展到了社會福利、環境保護及國民經濟建設等社會生活的新領域。(2)行政法具有很強的命令、服從性。行政法由於以行政關係為調整對象,規定行政主體的優益地位,因而具有強烈的命令與服從性質。(3)行政法律規範的內容易於變動。與其他部門法相比,行政法律規範的內容更易於變動,尤其是在社會動盪和轉變時期,行政法律規範需要經常地通過廢、改、立的形式變換內容。(1)行政法律規範數量繁多,表現形式多樣,沒有統一、完整的法典。在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有權法律解釋、條約與協定等都可以成為行政法的淵源。(2)行政法實體性規範與程式性規範相互交織,往往共存於同一法律檔之中,但並不是說二者根本不能分離。美國、德國、奧地利等許多國家都分別制定了各自的行政程式法典,概括規定行政程式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為行政法實體性規範和程式性規範的分離及行政法體系的進一步完善作出了有益的探索。第一節行政與行政法一、行政法的淵源第二節行政法的淵源與分類第二節行政法的淵源與分類續表二、行政法的分類(一)一般行政法與特別行政法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範圍為標準對行政法進行的分類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行政關係進行調整的法律,特別行政法是對特別行政關係進行調整的法律。這裏所說的“一般”與“特別”,是一對相互對應、可以從多方面理解的概念。(二)實體行政法與程式行政法根據行政法的性質和作用對行政法進行的分類實體行政法是規範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的資格、地位、能力和責任等實質性權利、義務的行政法,行政程式法則是規定如何實現行政實體法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的行政法。第二節行政法的淵源與分類二、行政法的分類(三)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以行政法的作用為標準對行政法進行的分類行政組織法是規範行政主體的設置、編制、職權、職責等內容的行政法;行政行為法是規範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活動的行政法;行政監督法是規範特定行政主體對於一般行政主體的行為如何進行檢查、督促的行政法;行政救濟法則是規定如何對違法行政、不當行政或其他行政行為造成的後果進行補救的行政法。(四)經濟行政法、軍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等以國家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政管理領域的劃分為標準對行政法進行的分類。經濟行政法即國家運用行政手段管理和調控經濟生活的行政法;軍事行政法即國家用以管理軍隊編制、軍事裝備、軍事行動及兵役制度等方面的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即國家用以管理社會治安公共安全的行政法……按照這種分類方法,國家有多少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多少行政領域,就有多少種行政法。這種劃分方法有助於具體研究各個不同部門的行政法,推動行政法在不同行政管理領域中有效地得到貫徹、實施第二節行政法的淵源與分類010203(一)行政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主要調整以下幾個方面的社會關係:第一,調整在行政主體組織建設的過程中產生的各種行政關係。第二,調整在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產生的各種行政關係。第三,調整對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後果進行救濟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行政關係。現代社會的發展,尤其是生產的日益社會化和公共事務的大量增加,迫切需要強有力的國家行政力量的調整行政法越來越大的社會影響還表現在,其調整範圍已逐漸擴至某些傳統上被認為應由刑法或民法等法律部門調整的領域或社會關係中。(二)與憲法關係最為密切的法律部門有的學者把行政法稱為“小憲法”,或者把行政法稱為“動態的憲法”。主要緣由:(1)行政法是實施規定國家機關之間關係的憲法規範及規定國家與公民之間關係的憲法規範的部門法,是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最為重要的社會關係。(2)行政法是較全面實施憲法規範、貫徹憲法所確定的各項政策和制度的部門法,它所調整的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領域極為廣泛,幾乎涉及憲法調整的所有領域。一、行政法的地位(三)最具社會影響的部門法第三節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確認行政權的相對獨立性,賦予行政主體相應的行政職權。明確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的關係。明確行政主體與公務員、被委託組織及個人之間的關係。明確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手段和程式。明確對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和妨礙行使行政職權的違法行為的制裁。(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建立和逐步完善保證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認真執行國家法律的各項法律制度。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參與權。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監督權。預防、制止和制裁侵犯或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二、行政法的作用(一)保障行政主體有效行使行政職權第三節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行政法這一獨立法律部門所特有的原則,不是適用於一切統治工具或管理工具的原則,也不是適用於一切法律規範或一切法律部門的原則。

相對於那些也適用於行政法的一般政治原則和一般法律原則而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對行政法部門的統率和指導作用更為直接、具體。(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具有特殊性作為部門法的行政法是有關國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因此,它的基本原則必須能適用於所有行政領域,能統率和指導一切行政法律規範。凡不具備這種普遍性標準、只適用於部分行政法律規範的原則,就不能成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而只能成為某一行政法律制度的原則。(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具有普遍性所謂“具有法律性”,是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應當具有法律規範的基本特性,即應當對具體行政法律規範的制定與實施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制定或實施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若違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均應導致相應的法律後果,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含義(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具有法律性第四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一)西方主要國家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內容1、在英國,行政法與憲法的關係極為密切,長期以來人們把行政法看成是動態的憲法。英國的行政法原則以憲法原則為基礎,從議會主權和法治兩大憲法原則發展出了越權無效和自然公正這兩大行政法基本原則。2、在美國,從理論上講,聯邦主義、分權主義與法治主義三大原則為其憲法與行政法共同遵奉的基本原則,但法治原則所包含的基本權利原則與正當程式原則更直接地為行政法所遵奉。3.在法國,行政法治(或稱為“行政合法主義”)被認為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4.在德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由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構成。5.在日本,法治行政通常被認為是其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二、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內容第四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合法性原則(1)行政主體的設立必須合法。一切行政行為都必須由行政主體直接作出或者由其他行政行為主體以行政主體的名義作出;一切行政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也都必須由行政主體直接承擔或者由其他行政行為主體以行政主體的名義承擔。(2)行政職權的擁有應當合法。在我國,行政主體合法擁有行政職權通常有兩條途徑:一是由憲法、法律和法規設定,二是由有權機關依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授予。(3)行政職權的行使應當合法。行政主體必須依據法定的實體內容和程式要求,不折不扣地予以實施。(4)違法行使行政職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違法必究,要求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受到法律追究,使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政合理性原則(1)行政主體的設立應當合理。(2)行政職權的擁有應當合理。憲法、法律和法規在明確規定某類行政主體擁有哪些行政職權的同時,往往還要規定“應當由它行使的其他職權”的字樣,行政主體具有較大的裁量權。

(3)行政職權的行使必須合理。行政主體應以不違反立法目的為前提採取必要措施;行政主體應根據具體情況和對法律的準確理解採取具體措施;行政主體應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具體的範圍和方式。(4)對違法行政行為的追究和救濟應當合理。法律對行政違法行為的表現、構成法律責任和救濟方式等方面的規定,也不乏概括性和選擇性。(二)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內容第四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合法性原則與行政合理性原則的關係(1)二者並存於行政法之中,缺一不可。(2)二者互為前提、互為補充,共同為完善行政法治發揮作用。第四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助於行政法體系的統一、協調與穩定行政法律規範具有廣泛性、多樣性和複雜性。但是,由於調整相同性質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同屬一個法律部門,這些廣泛、多樣和複雜的法律規範必然要體現統一的基本精神,彼此之間要相互協調。

通過統率、指導行政法律規範的制定、修改及廢止工作,保證不同層次的各種行政法律淵源的協調、一致來實現的。一有助於行政法實施的統一協調(1)規範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的行為,保證它們能夠按照統一的標準和要求適用或遵守行政法律規範;(2)為準確地理解、適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規範提供依據。(3)有助於發現並及時糾正行政法體系中的不協調現象,防止發生有悖於行政法整體調整目標實現的事件。二有助於彌補行政法律規範的不足與疏漏,保證社會關係得到及時、必要的調整人們認識上的局限性和社會情況的不斷發展等主、客觀原因,任何國家的行政法律體系都難免存在疏漏與不足,使一些有必要由行政法律規範調整的社會關係得不到及時必要的調整。三三、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功能第四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以行政法律規範的存在為前提任何組織與個人之間因行使行政職權而發生的行政關係,若未經行政法律規範調整,就只能是一般社會關係。行政法律關係以特定的行政關係為調整對象

行政關係是行政法律關係產生的基礎,行政法律關係是行政法律規範調整行政關係之後形成的產物,沒有行政關係供行政法律規範調整,就不會有行政法律關係產生。行政法律關係雙方主體中必有一方是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

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是任何一個具體行政法律關係都不可或缺的,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它們在行政法律關係中居於支配、指揮的地位,具有固定性和不可替代性。在行政法律關係的形成中行政主體的意志和行為具有單一性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主要是以行政主體的單方意思表示為根據的。行政法律關係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的社會關係

行政法律關係是由行政法律規範調整的社會關係,以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為內容。一、行政法律關係的含義第五節行政法律關係二、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一)行政主體夠以自己的名義依法擁有和行使行政職權,並能夠對其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造成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的機關和組織。ABC(二)行政相對人的含義相對人是在行政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當事人。相對人在行政法律關係中是被管理的一方當事人,處於被支配的地位,不能行使行政職權。機關、組織或個人的行政相對人身份是相對的而不是固定的。(三)行政相對人的種類(1)公民(2)法人。法人是指具有相對獨立的財產,並能獨立地享有法律上的權利和承擔法律上的義務的社會組合體。它包括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等。(3)其他組織。(4)外國組織和個人。第五節行政法律關係三、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四、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1)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即行政法律關係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的總和。(2)行政主體對自己所享有的行政職權不能放棄,必須依法行使,若有失職或違法,便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行政法律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不是由雙方主體自由協商確定的,而是由法律事先明確規定的。(1)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即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2)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包括人身、行為和財物等事項。(3)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的表現形式,缺少客體就像缺少主體與內容一樣,行政法律關係就不能成立。第五節行政法律關係行政法律事實行政法律事實即由行政法律規範規定的,能夠引起行政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即把行政法律規範中規定的權利、義務轉變為現實中的由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實際享有的權利和實際承擔的義務。行政法律關係的變更(1)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不變,但一方當事人發生變化;(2)行政法律關係的當事人不變,但內容發生部分變化。行政法律關係的消滅(1)行政法律關係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復存在;(2)行政法律關係的全部內容因被撤銷或履行完畢不復存在。五、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第五節行政法律關係行政相對人課後提升2002年起“全國牙防組”為多家牙膏廠家進行認證。2005年6月,媒體曝出牙膏認證市場混亂,指出“全國牙防組”缺乏必備人員和辦公條件,而且標準不公開、不透明。2005年9月,清華大學法學博士李剛持在超市購買的、包裝上有“全國牙防組”認證標誌的樂天木糖醇口香糖,將“全國牙防組”的上級主管單位——衛生部告上法院,同時也將製造和銷售木糖醇口香糖的企業列為被告。法院經審理認為:“全國牙防組”系接受樂天公司的委託進行認證,因此,決定採用該“認證標誌”並通過流通領域將帶有該“認證標誌”的產品出售給消費者均系樂天公司所為,“全國牙防組”與原告之間並不存在直接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原告以其消費者權益被侵犯為由要求衛生部承擔責任缺乏依據。至於其主張的“全國牙防組”進行違法認證、衛生部未儘管理義務等,屬行政管理範疇,可以其他途徑解決。因此,法院裁定駁回了李剛的訴訟請求。訴權思考:(1)什麼是“行政法”上的行政?(2)行政法律關係與民事法律關係有什麼聯繫和區別?(3)如何確定行政法律關係中行政主體的地位?第一章行政法的概念第二章行政主體第一節行政主體的含義與類型第二節行政主體的資格、地位與植物關係第三節行政主體與相關組織或個人的聯繫與區別第二章行政主體霍某訴招商銀行北京分行東方廣場支行收繳假幣行政強制措施案霍某於2002年2月4日中午到招商銀行北京分行東方廣場支行處存款,銀行工作人員李某在收取存款時發現其中一張1999年版、冠字型大小碼為GB

09803019、票面金額為100元的人民幣為假幣,當即告知了原告,並將該幣交由在其鄰側工作的另一工作人員蘇某復核確認。蘇某經復核確認後,李某分別在該幣正面浮水印窗和背面中間位置處加蓋了“假幣”印章,並向霍某出具了“假幣收繳憑證”,同時告知霍某如對收繳假幣有異議,可在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申請鑒定。霍某在該憑證“持有人簽字”處簽名。2002年2月6日,霍某向招商銀行北京分行東方廣場支行提出鑒定申請。2002年2月8日,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分行東四支行對由招商銀行北京分行東方廣場支行委託鑒定的冠字型大小碼為GB

09803019的人民幣鑒定為假幣後,予以沒收,並出具了有持幣人簽名、偽(變)造字頭號碼為GB

09803019等要素的中國建設銀行“發現偽(變)造幣沒收證明單”。霍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招商銀行北京分行東方廣場支行的收繳行為及鑒定行為。

【問題思考】

招商銀行北京分行東方廣場支行能否作為行政主體?

案情來源:國家法官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編:《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3年行政審判案例卷)》,311~314頁。引例第一節行政主體的含義與類型行政主體是一種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

行政主體只能由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構成;任何個人都不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參加行政法律關係的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

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參加行政法律關係,是其成為行政主體的前提;不參加行政法律關係,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就不可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依法擁有行政職權的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只有依法擁有行政職權的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才能成為行政主體;只有參與到具體行政法律關係中去,才成為行政主體。第一節行政主體的含義與類型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的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

所謂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是指有關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依照自己的判斷作出決定,發佈命令,獨立作出行政行為,以自己的職責保障這些決定和命令的實施等。行政主體是能獨立對自己行使職權的行為產生的後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

能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也是判斷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能否成為行政主體的另一個關鍵性條件;行政機關或社會組織的內部機構在通常情況下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受委託的組織在行使被委託的行政職權時,也不能成為行政主體。1、外部行政主體與內部行政主體依據行政主體的職權範圍的不同;二者的劃分的依據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尤其是組織法規定的行政主體的職權和許可權。3、職權行政主體與授權行政主體根據行政主體職權的性質與法律來源的不同;職權行政主體是指行使憲法、法律和法規賦予的固有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授權行政主體則是指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或有權機關依法轉予的非固有職權的行政主體。2、中央行政主體與地方行政主體依據行政主體的職權範圍的不同;中央行政主體是指行使行政職權的範圍及於全國,行使的職權具有全國性功效的機關或組織;地方行政主體是指行使行政職權的範圍僅限於本行政區的機關或組織。4、地域性行政主體與公務性行政主體

根據行政主體管轄的對象不同,可以把行政主體分為地域性行政主體和公務性行政主體。

地域性行政主體是指以行政地域為基礎,其行使行政職權的範圍及對象與行政主體所處的行政地域緊密聯繫的組織;公務性行政主體是指依法從事一定公務活動,不以地域為設立標準第一節行政主體的含義與類型二、行政主體的類型第一節行政主體的含義與類型二、行政主體的類型標準類型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職權的範圍不同外部行政主體和內部行政主體行政主體的職權範圍不同中央行政主體和地方行政主體行政主體的性質和法律來源職權行政主體和授權行政主體行政主體管轄的對象不同地域行政主體和公務行政主體第二節行政主體的資格、地位與職務關係一、行政主體的資格第一,行政主體資格是行政機關和組織參加行政法律關係時應具備的條件。

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存在以參加行政法律關係為目的,也是以行政法律關係為表現的載體,離開了行政法律關係,行政主體就沒有存在的必要。第二,行政主體資格是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參加行政法律關係時應具備的條件。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參加行政法律關係既可能處於管理者的地位,也可能處於被管理者的地位。只有以管理者身份出現的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在行政法律關係中才有必要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第三,行政主體資格是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以獨立法律地位參加行政法律關係的條件。

以管理者的身份參加行政法律關係的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並非都有必要和都能夠取得行政主體資格,只有其中特定的機關和組織才能取得行政主體資格。行政主體資格的取得授權行政主體資格的取得(1)有特別授權(2)具有相應的組織形式(3)符合法定程式要求職權行政主體資格的取得(1)依法成立(2)擁有法定職權(3)具有法定的機構編制和人員編制(4)擁有獨立的行政經費(5)擁有必要的辦公條件(6)經過必要的公告程式行政主體資格的變更1、行政主體資格變更的含義(1)行政主體資格的變更是行政主體資格的轉移。(2)行政主體資格的變更是因行政主體合併或分解而產生的新舊主體之間的資格轉移。2、行政主體資格變更的條件和法律效果的承擔原則行政主體資格的消滅1、行政主體資格消滅的含義2、行政主體資格消滅的條件及對法律效果的承擔原則行政主體資格的確認1、行政主體資格確認的含義2、確認行政主體資格的意義3、行政主體資格確認的方法第二節行政主體的資格、地位與職務關係一、行政主體的資格第二節行政主體的資格、地位與職務關係(一)行政主體的地位的含義1、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的地位

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是行政主體參加行政法律關係、實施法定行政職權、實現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重要身份標誌和身份保證。明確了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有利於將行政主體與行政行為主體區分開來,有利於將此行政主體與彼行政主體區分開來,從而保障行政職權的有序行使2、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取決於其行政職權和職責

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在行政主體參加行政法律關係、享有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過程中體現出來的。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只能依照其行政職權和行政職責確定。3、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通過具體的權利和義務來表現

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只能通過參加到行政法律關係中,並在具體的行政法律關係之中享有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來體現。二、行政主體的地位(二)行政主體資格、行政主體地位與行政主體行政主體資格是一種或然狀態,或者說它只是行政主體的可能狀態。具備了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並不必然具有行政主體地位,即並不必然是行政主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並參加到行政法律關係中,在具體的行政法律關係中享有行政職權、承擔相應行政責任,這樣才稱為具有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而只有在這時的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才稱得上完整意義上的行政主體。2、行政主體法律地位的雙重性(1)行政主體代表著國家參加行政法律關係。作為國家的代表者,行政主體在參加行政法律關係、進行行政管理的過程中,一方面享有國家賦予的行政優益權,另一方面又有義務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法定許可權,接受國家監督(2)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律關係中居於管理者的地位。由於行政主體具有國家代表者的地位、享有國家賦予的行政職權,它才具有行政管理資格,能夠在行政法律關係中居於管理者地位,對行政相對人實施管理。第二節行政主體的資格、地位與職務關係1、行政主體資格、行政主體地位與行政主體本身三者之間的關係行政主體間的職務關係的概念1、行政主體間的職務關係是行政主體相互之間的關係2、行政主體間的職務關係是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關係3、行政主體間的職務關係是行政主體在行政過程中作為管理者而形成的關係行政主體間職務關係的類型1、領導與被領導關係作為領導方的行政主體享有命令權、指揮權和監督權,可以直接改變或者撤銷被領導方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2、指導與被指導關係指導方的行政主體享有行政指導權,但沒有命令、指揮權,它無權直接改變或者撤銷被指導方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3、公務協助關係1976年制定的聯邦德國《行政程式法》明確規定:“經其他行政機關要求,任何行政機關都有為其他行政機關提供補充性協助的義務。”行政主體間的職務糾紛及其處理原則

三、行政主體間的職務關係第二節行政主體的資格、地位與職務關係1、行政主體間的職務糾紛2、行政主體間的職務糾紛處理原則3、我國處理行政主體間的職務糾紛的主要規則(1)領導關係中的職務糾紛。(2)指導關係中的職務糾紛。(3)公務協助關係中的職務糾紛。

三、行政主體間的職務關係第三節行政主體與相關組織或個人的聯繫與區別(一)行政機關的含義1、行政機關是國家機關,它由國家設立,代表國家,享有國家行政職權,管理國家行政事務。2、行政機關是實施國家行政職能的國家機關,國家在依法設立行政機關時,也賦予了該機關相應的行政職權,同時也界定了其職權範圍。3、行政機關是依據憲法或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置的獨立行使行政職權的國家機關

三、行政主體間的職務關係第三節行政主體與相關組織或個人的聯繫與區別(二)行政機關的特徵1、行政機關從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其設立的目的就是要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維護國家和社會秩序。

2、行政機關從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相應的優益性行政機關的優益性來源於其代表的國家意志。行政機關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和權能,具有優先性、受益性和公定力。3、行政機關有較為穩定的組織機構和公務員編制為完成專門的行政職責和行政任務,都要設置相應的機構編制和公務員配置,具有相應的辦公條件和行政經費預算。1、中央行政機關國務院各部、委員會。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國務院的直屬機構國務院、委管局的國家局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2、地方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三)我國行政機關體系第三節行政主體與相關組織或個人的聯繫與區別

(四)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關係第三節行政主體與相關組織或個人的聯繫與區別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之間存在著一種不完全的包含關係,其表現是:1、行政主體主要由行政機關構成,但行政機關之外的社會組織和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機構在特定的條件下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

2、行政機關雖然都可以成為行政主體,但並非在任何場合都是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只有參加到行政法律關係中行使行政管理職能時,才能成為行政主體。二、行政主體與被授權組織1、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是非國家行政機關。2、被授權組織是經過憲法和組織法以外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3、被授權組織行使的職權一般比較單一。(二)被授權組織的範圍(1)行政機構(2)社會組織、人民團體(3)企業單位(4)事業單位(一)被授權的組織的含義第三節行政主體與相關組織或個人的聯繫與區別(三)行政主體與被授權組織的關係被授權組織即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在依法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職權時,成為行政主體的組成部分。(一)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的含義1.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的範圍較廣泛。2.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必須因委託行為而產生。3.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行使的行政職權要受嚴格的限制。(二)行政機關委託組織的範圍行政實踐中,委託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現象大量存在,不僅包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社會組織、人民團體,還可以包括某些個人或某些私人組織。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的關係

三、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即被委託的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即使被委託的組織行使行政職權,並參加到行政法律關係中去,也不具有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第三節行政主體與相關組織或個人的聯繫與區別(1)公務員的政治權利,是指法律規定公務員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權利和政治上表達個人見解與意願的自由。(2)公務員的物質經濟保障權利,是指公務員依法享有物質經濟利益方面的權利。(3)公務員的文化教育權利,是指公務員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培訓的權利。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務員法》(2018年修訂)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2、公務員的權利3、公務員的義務我國公務員的義務大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政治要求;二是服務紀律。1、公務員的含義四、行政主體與公務員4、行政主體與公務員的關係

1、行政主體的職權、職責、許可權和優先權涉及公務員,即行政主體的職權、職責也當然成為公務員的職權、職責。2、公務員實施行政管理活動,必須以行政主體的名義,並依據行政主體的意志辦事。第三節行政主體與相關組織或個人的聯繫與區別行政相對人課後提升2000年5月,胡某因家庭住房困難,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員會同意後,即在某街道路邊修建了總面積為28平方米住房兩間,並於建成後遷入居住。經群眾反映,某區政府規劃科發現問題,隨即派員赴現場瞭解核實情況,其間與胡某發生爭執。2000年6月,區規劃科以自己的名義,依照某市《城市建設規劃條例》這一地方性法規作出限期15日拆除違章建築的決定,同時依法處以200元罰款。胡某不服該處罰,起訴至區人民法院,請求予以撤銷。其理由是:(1)確有困難,且他人也有違章行為,為何單罰我一人;(2)區規劃科無權處理此事。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經審理,區人民法院認為:(1)街道居委會屬於城市群眾自治性組織,不是行政機關,更不是具有規劃管理職權的機關,因此,街道居委會的“同意”無效;(2)胡某起訴理由第1條不成立,公民不應以任何理由違反國家法律、法規;(3)區規劃科對案件的處理雖然正確,但區規劃科無行政主體資格,無權以自己的名義對胡某違章建築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因此,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撤銷了區規劃科的行政處罰決定。區規劃科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該科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因為區政府第29號檔曾授權區規劃科有權依法對亂占地建房的當事者予以處罰。訴權思考:(1)區規劃科是否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為什麼?(2)對於區政府的授權行為應如何看待?第二章行政主體第三章行政職權第一節行政職權的含義、特徵與類型第二節行政職權的設定與授予第三節行政職權的分配、委託和行政協助第四節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行政權限第三章行政職權張某訴上海市B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行政處罰糾紛案

原告張某訴稱:2008年4月21日下午13時許,原告駕車出外找門面房,途經本市B區興塔鎮一十字路口時,碰見兩個人,要求原告幫忙載一程,原告將他們帶至目的地時遇上被告執法人員檢查。原告並非從事計程車經營活動,未收取車費,被告用誘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故請求判令撤銷被告作出的第2200800679號行政處罰決定。

被告上海市B區城市交通執法大隊辯稱:根據現場檢查筆錄、對證人的詢問筆錄以及原告陳述(申辯)筆錄,可以認定原告駕駛非本市車輛,未經批準,擅自從事了起點和終點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計程車經營活動。根據《上海市計程車管理條例》第49條第1款的規定給予其10000元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故請求法院判決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引例第三章行政職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上海市計程車管理條例》第4條第2款之規定,被告具有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具體實施計程車客運監督檢查工作的職權。關於執法程式,被告根據現場檢查的情況,經過內部立案審批、案件處理審批,告知了原告給予其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了原告其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被告作出被訴行政處罰具體行政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法程式合法。關於事實認定,依據現場檢查筆錄和對證人的詢問筆錄,可以確認原告從事了起點和終點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計程車經營活動的事實。從現場檢查筆錄和對證人的詢問筆錄來看,原告已與乘客約定好車資,無論原告是否已實際收取該約定的車資,均不影響對原告從事非法營運的定性。關於法律適用,被告認定原告之行為違反了《上海市計程車管理條例》第14條第4款之規定,依據《上海市計程車管理條例》第49條第1款之規定,作出被訴行政處罰的決定,並無不當。綜上,被告作出被訴行政處罰的決定,具有相應的職權依據,事實認定具有相應的證據作為依據,執法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並無不當,依法應予維持。

【問題思考】

如何理解作為行政主體的被授權組織?第一節

行政職權的含義、特徵與類型行政職權是具體化的國家行政權

行政權是我國國家權力的有機組成部分之一,行政權作為國家組織、管理和協調國家事務與公共事務的權力,是一種必須付諸實施的權力,它不能停留在抽象的層面上,而必須為具體的機關或組織所擁有和行使,從而由抽象的權力變成可實際操作的權力,這種由具體的機關或組織所擁有和行使的國家行政權就是行政職權。行政職權是行政主體擁有和行使的國家行政權

行政職權作為國家行政權的具體表現形式,是一種體現國家意志和強制力的權力,對它的擁有和行使必須予以嚴格限定。行政主體擁有和行使行政職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由行政主體直接擁有和行使,二是由有關機關、組織或個人以行政主體的名義擁有和行使。行政職權是法定的國家行政權

行政合法性原則是現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這一原則要求一切行政主體的組織和活動都必須有法律依據並依法進行。我國行政主體擁有和行使行政職權的法律依據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憲法、法律和法規的直接設定和授予,二是有權機關的依法授予。一、行政職權的含義1、國家強制性在其職權管轄範圍內,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必須受其約束,不得抗拒或妨礙其行使職權,否則,必將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依法負有協助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行政職權的義務,拒絕履行或妨礙他人履行法定協助義務,也要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3、單方性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不必征得相對人的同意,其效力的發生也不以相對人的意志為轉移。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通常以命令—服從關係為其處理與相對人關係時基本方式。2、不可處分性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不僅要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更要維護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公共利益。行政主體必須依法定要求擁有和行使行政職權,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不得對自己的行政職權任意處分。4、優益性為了使國家、社會、集體和大多數公民的利益能得到合法、適當和及時的保護,排除不必要的延誤、干擾和妨害,就有必要賦予行政職權一種優益性。行政職權的優益性是通過與之相伴隨的行政優益權來體現的。第一節

行政職權的含義、特徵與類型二、行政職權的特徵(一)固有職權和非固有職權

按照行政職權與行政機關或有關組織的關係進行的分類固有職權與非固有職權的主要區別1、與行政機關或有關組織原有身份的關係不同2、法律來源不盡相同3、與行政機關或有關組織的存續時間不盡一致(二)羈束行政職權和裁量行

按照行政職權的法律約束程度進行的分類政職權羈束行政職權是指內容與實施要求由法律嚴格規定,未給行政主體留有行使選擇餘地的行政職權。裁量行政職權是指內容和實施要求法律無明確規定,或雖有明確規定,但為行政主體留有一定裁量空間的行政職權。羈束行政職權和裁量行政職權的這種差別,不僅使行政主體在合法行使職權時所要受到的法律約束程度不同,也使行政主體在不法行使職權時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不盡相同。第一節

行政職權的含義、特徵與類型三、行政職權的類型(一)行政規範制定權、行政決定權、行政命令權、行政措施實施權、行政確認權、行政裁判權、行政制裁權和行政救濟權,等等。

按照行政職權的內容進行的分類行政規範制定權即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編制計畫、規劃和預算等行政規範性檔的職權。行政決定權即通過賦予、限制或剝奪等方式處理行政相對人的具體權利和義務的職權。行政命令權即依法要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職權。行政措施實施權即依法採取人身約束措施、查封財產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等行政措施的職權。行政確認權即對已經存在的行政法律關係依法予以確認的職權。行政裁判權即調處、裁決行政糾紛和部分民事糾紛的職權。行政制裁權即依法對行政公務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為和相對人違反行政法的行為進行處分或處罰的職權。行政救濟權即依法變更、撤銷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的損害或損失進行補救的職權。第一節

行政職權的含義、特徵與類型三、行政職權的類型二、行政職權的授予第二節

行政職權的設定與授予一、行政職權的設定1、行政職權的設定是國家依法制定規範性法律檔的活動2、行政職權的設定是國家依法制定特定規範性法律檔的活動3、行政職權的設定是國家依法賦予行政機關以行政職權的創制性活動4、行政職權的設定是國家依法賦予行政主體固有行政職權的活動1、行政職權的授予是國家制定法律、法規和有關決定的活動2、行政職權的授予是國家賦予行政機關或有關組織行政職權的活動3、行政職權的授予是國家賦予行政機關或有關組織非固有職權的活動三、行政職權設定與行政職權授予的區別第二節

行政職權的設定與授予1、二者的法律來源及行為性質不盡相同行政職權的設定主要源於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其中憲法和法律中的組織法是行政職權設定的主要形式,法規以下的規範性法律檔不能設定行政職權;行政職權設定從性質上講屬於國家制定規範性法律檔的行為。2、二者適用的對象和賦予的職權不盡相同行政職權的設定是國家為“本職性”或“恒定性”行政主體創制“先天應有”行政職權的活動,因此,它實際上是國家以有關規範性法律檔為行政機關創制固有行政職權。行政職權的授予是國家為“兼職性”或“臨時性”行政主體賦予其先天本不應有、後天因特殊情況需要擁有的行政職權的活動,因此,它實際上是國家以有關規範性法律檔或有權機關的決定向有關機關或組織賦予非固有行政職權。第二節

行政職權的設定與授予3、二者的法律效果不盡相同行政職權的設定適用於以行使行政職權為本職工作的行政機關,賦予它們以固有行政職權,因而它導致的法律效果必然是產生職權行政主體;

行政職權的授予適用於在特定情況下需要行使其本職工作以外的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或有關組織,賦予它們以非固有行政職權,因而它導致的法律效果必然是產生授權行政主體。第三節

行政職權的分配、委託和行政協助一、行政職權的分配(一)行政職權分配的含義與特徵1、行政職權分配的主體是行政主體行政職權分配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不包括其他國家機關。2、行政職權分配的客體是行政職權的行使權行政職權分配是行政主體已經擁有行政職權以後,對於如何行使該行政職權而進行的一種內部分工,所要解決的是行政職權的行使權問題。第三節

行政職權的分配、委託和行政協助3、行政職權分配的對象是行政主體的內部組成機構和公務員個人既不能作為行政職權設定的對象,也不能作為行政職權授予的對象。

行政職權分配的對象不是行政主體本身,而是行政主體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公務員。4、行政職權分配的性質是內部行政行為

行政職權分配只涉及行政主體與其內部組成機構和公務員的關係;行政職權分配對外不具有約束力。1、有利於保證行政職權的有效行使行政主體是由行政機構和公務員組成的有機統一體,其行使行政職權離不開組成機構和所屬公務員的共同努力及相互配合。沒有組成機構和所屬公務員的具體操作,任何行政職權都無法實施,更談不上有效行使。2、有利於清晰分工和明確責任

分工清晰、責任明確,是保證組成機構和所屬公務員各司其職,發揮積極性、主動性,有效行使行政主體行政職權的基本要求。第三節

行政職權的分配、委託和行政協助(二)、行政職權分配的意義1、行政職權的委託人是行政主體行政職權的委託人只能是擁有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不擁有行政職權的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把不屬於自己的行政職權委託給他人3、行政職權委託的法律效果由委託行政主體承擔

被委託人只能以委託行政主體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2、行政職權的被委託人可以是行政主體,也可以是非行政主體行政職權委託的是行政職權的行使權而不是行政職權的擁有權,被委託人只是行政行為主體,只要具有行使行政職權的能力即可。4、行政職權委託的目的是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行使行政職權是行政主體不可推卸的職責,沒有特殊情況任何行政主體都應當親自行使國家設定或授予自己的行政職權。二、行政職權的委託第三節

行政職權的分配、委託和行政協助(一)行政職權委託的含義與特徵1、行政職權委託的依據條件行政職權的委託關係到行政職權由誰行使的問題,因此,必須有明文的法律依據,但法律依據的範圍不能像行政職權的設定或行政職權的授予一樣嚴格限定為法律、法規甚至憲法的規定。如《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20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書面委託符合本法第21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2、被委託人的資格條件行政職權委託的被委託人從總體上說,既包括行政機關、有關組織,也包括個人。概括地講,行政職權被委託人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是,具有與被委託的行政職權的行使相適應的行為能力。(二)行政職權委託的條件第三節

行政職權的分配、委託和行政協助行政協議是發生於行政主體之間的活動

行政協助是在行政職權的行使過程中,行政主體之間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行使同一行政職權,相互配合,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活動。行政協助是兩個以上行政主體行使同一行政職權的活動行政協助是在一個行政主體因某種原因不能獨立行使其行政職權時,由有關行政主體配合其行使該行政職權,共同完成同一行政任務的活動。行政協助的效果由有關行政主體承擔當它們以共同行政主體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時,應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當它們分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時,則分別為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三、行政協議第三節

行政職權的分配、委託和行政協助(一)行政協議的含義與特徵1.可以請求行政協助的事項法律規定行政主體可以請求行政協助的;由於缺乏執行公務所必需的機構、人員或其他條件,行政主體無法自行執行公務的;行政主體執行公務需要一定的事實材料,而該事實材料不能由其自行調查取得的;行政主體自行執行公務付出的費用顯然要比請求其他行政主體協助執行付出的費用更高2.不得予以行政協助的事項根據法律規定無權作出的事項;協助執行將導致國家或公共利益受損的事項;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事項等。3.給予或不給予協助兩可的事項被請求行政主體以外的其他行政主體完全能夠以更簡單的手續或更低廉的費用完成該委託事項的;被請求行政主體必須付出巨額費用才能完成委託事項的;被請求行政主體若執行該委託事項,其本職工作的完成將受重大危害的事項等(四)行政協助的事項第三節

行政職權的分配、委託和行政協助1.不可推卸性

行政職責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必須承擔的義務,而義務是一種強制性的要求,故行政主體不能放棄。行政職責的這種不可推卸性是現代社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權利、義務一致”等法治觀念的體現。2、法定性與合理性

依法行政與合理行政都是現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二者不僅要求行政主體要依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職權,也要求行政主體依法、合理地履行行政職責。3、與行政職權的並存性

行政職責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必須承擔的義務,它是行政職權的伴生物,與行政職權不可分離。任何行政主體在享有行政職權的同時,必須履行行政職責;在履行行政職責的同時,也應當享有行政職權。一、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第四節

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行政權限(一)行政職責的含義與特徵1.忠實履行職責,不得無故失職行政主體擁有的行政職權,是國家權力在行政領域的具體運用形式,是行政主體代表國家管理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一種資格和責任。2、嚴格遵守許可權,不得擅自越權許可權範圍明確,有利於行政主體各司其職,避免行政主體與行政主體之間,行政主體的組成機構、組成人員之間,在行使行政職權時發生糾紛和衝突;有利於劃清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行使職權的界限,避免引起整個國家權力行使領域的紛爭和衝突;

有利於外界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3、符合法定目的,不得濫用職權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必須按照法定目的依法行使職權。既要形式上合法,又要實質上合法,準確體現法律意圖。一、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第四節

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行政權限(一)行政職責的基本內容4.嚴格遵守程式,不得隨意行政行政程式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所應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驟的總稱。

完善的行政程式是監督、控制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以提高行政效率,實現行政目標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證行政主體公正、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5、遵循合理原則,避免不當行政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必須遵循合理性原則,違反合理性原則的行政行為屬於行政不當。6、尊重事實證據,不得主觀臆斷現代法治要求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7、正確適用法律,不得錯誤適法行政主體在作出任何決定時都必須具有法律依據,既是該行政主體擁有對該事項管轄權的法律根據,也是該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進行處理的管理根據。第四節

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行政權限1.法定性行政許可權只有法定,才能為行政主體所掌握和瞭解,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才能不失職、不越權,社會公眾才能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進行有效監督。2、義務性行政權限是國家為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設置的不可逾越的範圍或界限,不得超越行政權限是行政主體履行行政職責的基本要求之一,因此,行政權限屬於義務的範疇。3、對行政職權的依附性行政權限作為行政主體必須承擔的一種義務,與行政主體擁有的行政職權密不可分。它依附於行政職權,隨著行政職權的產生而產生,隨著行政職權的變更而變更,隨著行政職權的消滅而消滅。二、行政職權與行政權限第四節

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行政權限(一)行政權限的含義與特徵1.縱向許可權和橫向許可權這是根據一定範圍內行政主體之間有無上下級隸屬關係而對行政權限所作的一種劃分。縱向許可權劃分的目的在於分清中央與地方、上級與下級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職權行使範圍,使具有上下級隸屬關係的各行政主體之間分工明確、責任清晰。橫向許可權劃分的目的在於分清互不相屬的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職權行使範圍,使沒有上下級隸屬關係的各行政主體能夠各守其土、各管其事。避免各行政主體因分工不明在地域或事務管轄範圍上發生不必要的糾紛。2、地域許可權和公務許可權這是根據行政主體行政職權的確定方式而對行政權限進行的一種劃分。二、行政職權與行政權限第四節

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行政權限(二)行政權限的類型1.與行政職權相適應原則行政權限是行政職權的行使範圍或界限,是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進行的地域或事務限制,因此,行政權限的設置必須與行政職權相適應。2.避免交叉與疏漏原則

若在行政權限的設置上出現交叉和疏漏,就必將導致妨礙行政職權正常、有效行使,或社會關係得不到應有調整的後果發生。3.發揮中央和地方、上級和下級兩個積極性原則

行政權限不僅關係到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具體範圍,也因這種範圍的確定而影響著行政主體的實際利益,在縱向行政權限的劃分中,這種利益關係表現得尤為突出。(三)行政權限的設置原則第四節

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行政權限行政相對人課後提升原告楊某任經理的江蘇省甲公司與湖南省乙公司素有購銷水暖器材業務往來。1996年12月16日,兩公司簽訂了水暖器材購銷協議,約定提貨時先付貨款6萬元,餘款9萬元待10天後結清。楊某將水暖器材運至江蘇省銷售的過程中,發現水暖器材存在明顯品質問題,拒絕支付餘下的9萬元貨款。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於1997年11月6日,以楊某詐騙為由向被告湖南省某縣公安局報案。該縣公安局遂以楊某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於1997年12月23日派兩名工作人員到江蘇省限制了楊某的人身自由。後楊某的朋友李某替楊某交了9萬元現金後,楊某才得以恢復人身自由。在此期間,被告未向原告出具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手續。此後,被告為此事再未找過原告,原告楊某向被告索要被扣現金未果,便向其居住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縣公安局的具體行政行為、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並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以刑事偵查行為不受行政訴訟監督為由進行答辯,並提交了“刑事案件立案審批表”“刑事拘留證”“湖南省公安廳介紹信”的影本,其中“刑事案件立案審批表”上審批人審批的時間在報案人報案之前,“刑事拘留證”上沒有被拘留人簽字。被告也未出庭應訴,法院要求補充證據,被告也未予提供。法院判決撤銷被告縣公安局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訴權思考:(1)本案中,被告縣公安局的行為應屬於刑事偵查行為還是濫用行政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為什麼?(2)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被告縣公安局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正確?第三章行政職權第四章行政行為第一節行政行為概述第二節抽象行政行為第三節具體行政行為第四章行政行為吳某訴江蘇省環境保護廳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2015年1月20日,吳某通過“江蘇省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網上受理平臺”向江蘇省環境保護廳(以下簡稱省環保廳)投訴,反映其住宅距離沿江高速公路18米,雜訊白天達70分貝、夜晚達60分貝以上,其身體健康受到很大損害,要求履行對雜訊的管理和監督義務。省環保廳收到投訴後,網上轉交無錫市環保局辦理,該局網上簽收又轉交江陰市環保局辦理。2015年1月,江陰市環保局通過郵局給其寄出《信訪事項不予受理告知書》稱:“你反映的噪音擾民問題已向江陰市法院提起訴訟,目前針對你的部分訴訟請求江陰市法院已作出予以支持的判決。按照《信訪條例》規定,屬於不予受理的第二類情況。”吳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省環保廳履行監督管理法定職責。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沿江高速公路涉案地段環保驗收工作系被告省環保廳直接驗收並公示的。被告在驗收涉案工程時已經檢測到該工程在“夜間都有不同程度的超標”,並稱“正在實施安裝隔聲窗等降噪措施,計畫2006年6月完成”,故對於該工程所產生的噪音擾民問題負有不可推卸的監督管理職責。被告對於原告吳某提出的履責要求,未採取切實措施,僅作為信訪事項轉交下級環保部門處理。原告訴請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判決確認被告不履行環保行政管理職責行為違法;責令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針對原告的投訴履行相應法定職責。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引例北大法寶,/Case/pfnl_119341991.html?match=Exact.[2016-12-01.行政行為是指一切與國家管理有關的行為,既包括國家行政機關的行為和公務人員的行為,又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引起行政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行為。2、行政機關所作出的一切行為都是行政行為。3.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行為的總稱。4、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而行使行政權力,對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這是目前我國行政法學界的通說。5、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針對具體事項或特定的人,對外部採取的能產生直接法律效果,使具體事實規則化的行為。一、行政行為的含義第一節

行政行為概述(一)關於行政行為含義的學說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的行為

(主體要素)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直接作出,即使通過公務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或依法委託其他社會組織作出,均不影響行政行為的性質。3、行政行為是具有行政法律意義,對外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法律要素)行政主體的行為並不全部都是行政行為,只有那些能對外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才是行政行為。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職權、職責要素)

行政行為基於行政職權而產生,是行政職權的具體運用方式和方法。4、行政行為的目的在於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標(目的要素)行政行為是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標的主要方式之一,其表現形式、內容和程式都必須符合國家行政管理的要求。(二)行政行為概念的構成要素第一節

行政行為概述3、單方意志性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只要是在行政組織法或法律、法規授權範圍之內,就無須與相對人協商,不必征得相對人的同意,而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標準和條件,自行決定是否作出某種行為,並可以直接實施該行為。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在沒有被有權機關宣佈撤銷或變更之前,對行政主體和相對人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都具有拘束力,任何個人或團體都必須遵守和服從。1、從屬法律性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因而,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有法律根據,依法行政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權力機關的立法行為是創制法律規範,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規範。2、裁量性

立法技術的局限性和現代國家行政管理的專業性、技術性及適應性、多變性。行政行為的裁量性和從屬法律性,二者並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矛盾的對立統一。第一節

行政行為概述二、行政行為的特徵6、無償性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都是無償的。當特定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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