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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際貿易結算方式第五章:托收托收(Collection)托收的概念托收的當事人托收的種類跟單托收的業務程序托收的委托指示托收中的法律關系和權責托收方式的應用一、托收的概念定義:債權人或受益人通過某種票據委托銀行向債務人或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付款人(進口商)代收行/提示行托收行委托人(出口商)買賣合同(1)發貨(2)委托(3)委托(4)提示(5)付款或承兌(6)付款(7)結匯二、托收的當事人委托人(ConsignororDrawer)托收行(RemittingBank)代收行(CollectingBank)付款人(Drawee)[提示行(PresentingBank)][需要時的代理]1、委托人:即開出匯票委托銀行辦理托收業務的出口商。2、托收行:即受出口商委托的銀行,通常是出口商在其所在地開立帳戶的銀行。3、代收行:即接受托收行委托向進口商收款的銀行,可以是參與托收業務的除托收行外的任何銀行,通常是托收行在進口商所在地的代理行。4、付款人:即進口商,是商務合同中的債務人。提示行是向付款人提示單據的銀行。如果發生拒付的情況,委托人就可能需要有一個代理人為其辦理在貨物運出目的港時所有有關貨物存倉、保險、重新議價、轉售或運回等事宜。這個代理人必須由委托人在委托書中寫明,稱作“需要時的代理”。三、托收的種類1、光票托收定義:是指不附帶商業單據的金融單據的托收,如匯票的托收理解:光票托收沒有代表物權憑證的運輸單據,其不涉及貨權的轉移或貨物的處理。我國貿易實物界的光票托收一般只用于收取出口貨款的尾數、樣品費、傭金、代墊費用,其他貿易小額費用、進口索賠款以及非貿易等各個項目的收款。2、跟單托收(1)根據是否附有金融單據的不同,跟單托收可以分為:附有金融單據的跟單托收指出口商開立附有各種商業單據的匯票交給銀行,委托銀行代收貨款。這種跟單托收是憑匯票付款,其他的商業單據都是匯票的附件,起“支持”匯票的作用。不附有金融單據的跟單托收即托收單據中僅有發票、運輸單據、保險單等,而不附有匯票等金融單據。(2)根據銀行交單條件的不同,跟單托收可以分為:付款交單:出口商在裝運貨物并交付單據,通過托收行與代理行辦理托收,并要求它們在國外買方付清貨款后方可交付單據。按付款時間的不同,付款交單可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承兌交單:代收行向買方交付單據不以買方付款為條件,而僅以買方所做的在雙方共同認可的一定日期后保證支付匯票款項的承諾為條件。承兌交單中必然有一張需承兌的遠期匯票。即期付款交單程序委托人(出口方)輪船公司代收行(進口方銀行)托收行(出口方銀行)付款人(進口方)①合同②發貨取得提單⑨交單提貨③托收申請書及跟單匯票④回執⑩付款⑤托收指示書及跟單匯票⑨匯交收妥的款項⑥提示匯票要求付款⑦付款⑧交單遠期付款交單程序委托人(出口方)輪船公司代收行(進口方銀行)托收行(出口方銀行)付款人(進口方)①合同②發貨取得提單⑩交單提貨③托收申請書及跟單匯票④回執⑾付款⑤托收指示書及跟單匯票⑩匯交收妥的款項⑥提示匯票要求承兌⑦承兌匯票⑧到期提示匯票要求付款⑨付款交單承兌交單程序委托人(出口方)輪船公司代收行(進口方銀行)托收行(出口方銀行)付款人(進口方)①合同②發貨取得提單⑨交單提貨③托收申請書及跟單匯票④回執⒀付款⑤托收指示書及跟單匯票⑿匯交收妥的款項⑥提示匯票要求付款⑦承兌匯票⑧交單⑩到期提示匯票要求付款⑾付款案例分析
Y公司向拉美地區出口一批黃豆,買方為T公司,合同議定支付方式為30天付款交單。其條款規定為:買方應憑賣方開具的見票后30天付款的跟單匯票,在第一次提示時即予承兌,并應于匯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后交單。Y公司根據合同規定的裝運期的要求,5月13日辦理裝船完畢,于14日備齊一切單據向托收行辦理30天遠期付款交單托收手續。
7月3日接托收行轉來代收行電:“第××××號托收單據于5月21日收到。我行當天即向付款人----T公司第一次提示,21日經付款人承兌。于6月20日匯票到期日我行第二次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時,付款人拒付。據稱因貨物水分超過標準,甚至有部分霉粒而不肯接受。請電復處理意見。
7月3日”
Y公司接到代收行上述電文覺得奇怪,他們辦理的托收方式是遠期30天付款交單,買方未付款怎么能得到單據?未得到單據又怎么能取得貨物?未得到貨物又怎么能知道貨物質量問題?Y公司認為代收行擅自放貨應負完全責任。
Y公司通過承運人查詢,最后證實了收貨人早已提貨的事實。隨即向代收行提出:“你3日電悉。我第××××號單據系以見票30天遠期付款交單方式辦理托收,于6月20日匯票到期日付款人付清貨款后方能取得單據提貨。既然付款人拒付貨款,為何付款人能得到單據而提貨?據我查詢船方稱,收貨人已提取貨物。請告真實情況。謝謝合作。
7月5日”代收行于7月6日復電:
“你5日電悉,第××××號單據雖然是30天遠期付款交單,但我國當地商業習慣做法是:我行接到單據時即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承兌后即可取得單據而提取貨物,待匯票到期后再付款。這就是我國對遠期付款交單的做法。現付款人在承兌取得單據后又拒付,需委托人向付款人直接聯系解決。
7月7日”
Y公司最后經我駐外商贊處了解該國對遠期付款交單托收一律按承兌交單方式處理是事實。最后經我駐外商贊處幾次與其磋商和交涉,對方才按85%付了貨款。四、托收委托指示1、托收申請書托收申請書是委托人與托收行之間的契據,委托人應在托收申請書中詳細表明自己的要求即寫明委托的內容、雙方的責任范圍以及具體問題的處理條件。(1)托收行的選定托收行可以由委托人選定或委托人沒有指定,托收行可以自行選定(2)交單條件的選擇供選擇的交單條件有:即期付款交單、遠期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UPC522不提倡遠期D/P(3)是否委托托收行作“需要時的代理”以及“需要時的代理”的權限。按慣例,出口商必須在托收申請書中明確“需要時的代理”的權限。如是否有權提貨等。(4)拒付時是否需要做成拒絕證書委托人應明確指示,如遇拒付時代收行是否做出拒絕證書。按慣例,如果委托人沒有指示,如遇拒付時,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即可,不必做拒絕證書。(5)付款時間的附加規定包括:付款交單條件下是否準許付款人按比例分期付款、分批提貨;付款人逾期付款是否罰息;提前付款是否給予貼息等。(6)利息的處理如果出口商明示要收取利息,必須在托收申請書中注明利息的計算方法。但付款人拒付該利息時,代收行可視情況決定不必收取該利息,除非出口商在托收申請書中特別注明不得放棄利息。(7)銀行費用的處理銀行費用包括銀行辦理托收業務的手續費或其他費用。托收申請書中應表明進口地的銀行費用是否向付款人收取,可否放棄。
在實務中常常在合同中已明確,進口商和出口商各自負擔本國銀行的費用。如遇拒付,代收行只得從應收的貨款中扣除。若出口商在托收申請書中特別注明手續費不得放棄而付款人拒付時,提示行將不予交單并通知托收行。(8)貨款收妥后的處理委托人應明確指示貨款收妥后的付款方式和通知付款的方式。2、托收指示書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間的關系的確立以托收指示書為憑。托收指示書由托收行繕制,并附匯票和運輸單據等寄國外代收行。一切托收單據必須附有一項單獨的托收指示書,托收指示書應在有以下內容:(1)關于托收行、委托人、付款人、提示行的詳情,包括它們的全稱、電話、傳真。(2)托收金額和貨幣(3)所附單據及每一單據的份數(4)取得付款、承兌的條款和條件(5)發生拒付款、拒絕承兌或與其他指示不符時的指示。五、托收中的法律關系和權責1、托收中的法律關系托收業務可分為委托和收款兩個階段,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之間的關系有兩種:委托代理關系和債務債權關系。(1)委托代理關系①委托人與托收行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②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2)債務債權關系委托人和付款人之間的關系是債權和債務關系。注意:代收行與付款人之間不存在委托代理關系或契約關系。委托人(出口商)付款人(進口商)托收行代收行債權債務關系委托代理關系委托代理關系無契約關系2、托收當事人的權責(1)委托人的權責①明確指示。委托人的托收指示應力求明確具體,如委托人應詳細寫明付款人或提示所在地的完整地址。②及時提示。委托人在接到銀行有關拒付或發生意外情況的通知時,應及時指示銀行有關單據的處理方法。③負擔費用。委托人應負擔受托銀行辦理托收的手續費和代墊的各項費用和開支,如倉租、保險費、電訊費等費用,除付款人支付的以外。(2)托收行的權責①執行委托人的指示。嚴格按照委托人的托收申請書繕制托收指示書。②核實單據。托收行必須核實委托人所交來的單據種類和份數是否與托收申請書所列相符。對于單據內容與合同是否相符,銀行對此沒有審核義務。③承擔過失損失。如托收行在收到代收行發來的拒付通知后應立即通知委托人,如未立即通知委托人,結果使貨物未及時處理而蒙受損失,托收行就有過失責任。(3)代收行的權責①對托收指示的處理代收行沒有處理托收或執行托收指示或其后相關指示的義務。即代收行必須按托收指示處理,不能擅自處理。代收行僅依照托收指示行事,不從審核單據中獲取托收指示。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權,銀行對來自委托方之外的任何一方的指示將不予理會。②對單據的處理代制單據。有時,托收指示由代收行或付款人代制托收中未包括的單據。確認所收到的單據與托收指示書所列的是否一致。對貨物的處理。銀行在托收業務中只處理單據,而與貨物或買賣合同無關。無延誤地付款通知代收情況(4)付款人的權責托收指示書中應注明付款人采取行動的確切期限。如果付款人在規定期限內不采取行動,必須向提示行說明理由,否則便構成違約。付款人有權按照貿易合同審核單據,如果不符合合同要求,有權拒付。六、托收方式的應用1、托收方式的特點托收方式與匯付方式一樣,都基于商業信用,能否收回貨款,完全依靠買賣雙方商業信用或債務信用。(1)跟單托收對出口商的有利之處(2)跟單托收對進口商有利之處2、托收方式下的融資(1)出口托收押匯定義:出口商在委托托收行向進口商收取款項的同時,要求托收行對所提交的全套單據先預付部分或全部貨款,等到托收款項收妥后歸還銀行的預付款的方式。出口托收押匯是托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種資金融通方式。托收行做出口托收押匯,相當于買入出口商開立的以進口商為付款人的跟單匯票以及所附的商業單據,將貨款扣除利息及費用后,凈額付給出口商。銀行在做出口托收押匯時,為了降低風險應該:審核單據與合同、單據與單據之間的一致性要求出口商提供一份出口托收押匯申請書,載明押匯的內容、利率、貨款拒付時托收行對出口商的追索權核定出口商的資信狀況、履約能力和清償能力考慮交單方式。承兌交單方式核定的托收押匯限額控制較嚴。注重保險單據的作用。銀行可以要求出口商安排相應的貨物運輸保險。(2)進口托收押匯與信托收據定義:進口商在對托收未付款前,向代收行出具一份書面擔保文件,即信托收據,憑此信托收據向代收行借出貨運單據,以便于進口商辦理報關、提貨及出售。銷售貨款歸代收行所有,進口商只能向代收行付款贖回信托收據。進口托收押匯是代收行向進口商提供的一種資金融通方式。在T/R方式下,代收行借出物權憑證后,發生匯票到期收不到貨款的情況,代收行必須向托收行和出口商負責。但若是D/P/T/R方式,即付款交單憑信托收據借貸,日后進口商若到期拒付,則與銀行無關,一切風險由出口商承擔。3、托收的風險與防范托收方式中的風險主要可以概括為兩種:(1)信用風險
①對出口商:出口商能否收回貨款,全憑進口商的信譽,在托收中出口商可能面臨進口商的拒付:付款交單下的拒付:進口商不愿交款贖單,借此降低價格或修改付款條件等。承兌交單下的拒付:承兌交單后,出口商不能以物權憑證約束進口商付款。
②對于進口商:存在在付款后發現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或遇到偽造單據詐騙的危險(2)貨物風險主要指由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貨物損壞與滅失。托收風險的防范1、從出口商角度而言:(1)考察進口商的條件、資信與經營作風(2)明確各種托收方式的操作要點與分析控制的關鍵點。如選擇合適的托收方式并在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出來。(3)嚴格按照買賣合同的規定發貨和制作單據,保證單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真實性(4)每筆托收的金額不宜過大;遠期托收的期限不要太長(5)了解進口國的貿易管制和外匯管制(6)了解進口國的法律和慣例(7)爭取以CIF或CIP價格條件成交,由出口商辦理保險(8)在應用光票托收時,要了解進口國有關光票托收業務的具體規定、習慣做法與運作規則。2、從進口商角度而言:(1)必須事先對出口商的資信、經營作風有深入全面的了解(2)對進口貨物的銷售趨勢和市價趨勢要進行預測和了解(3)嚴格審單。單據與合同、單據與單據必須一致才能接受單據。(4)訂立貿易合同時選擇對自己有利的交單條件和價格條件3、從銀行角度而言:(1)嚴格按照委托人的托收申請書各項要求辦理(2)在辦理托收業務時,爭取時效,加強復核及業務全過程的監管(3)托收項下的融資對銀行的風險較大,辦理業務應格外小心謹慎。《托收統一規則》簡稱URC522主要內容國際商會為調和托收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以利商業和金融活動的開展,于1967年擬定《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并建議各國銀行采用。以后國際商會對該規則一再進行了修訂,并改名為《托收統一規則》。基本精神(第9條:誠信和合理的謹慎)銀行辦理托收業務,應完全按照托收指示(托收申請書)辦事。銀行對在托收中遇到的一切風險、費用、意外事故等均不負責,由委托人承擔。
銀行的責任(根據URC522號出版物的規定,“銀行”主要是指代收行=提示行)1、提示單據(第5、6條)
單據必須以銀行收到時的形式向付款人提示為了實現托收,托收行應當指定代收行和提示行
沒有指定提示行時,有代收行指定提示行應該在規定時間內提示單據
2、交付單據(第7、20、21條)根據指示在付款或承兌條件下,交付單據托收指示未具體規定時,商業單據只能在付款后才交單。當托收指示明確規定要收取利息、手續費、其他費用,并聲明不得放棄時,付款人不支付,則提示行不交單。風險由委托人承擔。當托收指示明確規定要收取利息、手續費、其他費用,但未聲明不得放棄時,付款人不支付,則提示行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交單。風險由委托人承擔。
3、代制單據(第8條)出于貿易融資需要,代收行需要制作一些托收指示中未包括的單據單據類型:匯票、本票、信托收據、保證書等。這些單據的格式和措辭由托收行規定
4、付款(第16、17、18、19條)銀行收妥款項后,扣除手續費和相關費用后,應毫不遲疑地將全部款項付給委托人。銀行付款時應以托收指示中規定的幣種付款(當地貨幣/外幣)。因付款地法律限制外匯使用額度而需要部分付款時,付款人分批付款是可以接受的。在付款人分批付款的情況下,只有當全部貨款全收妥時,才能交付單據。
15、通知托收的結果(第26、10(3)、12(1)條)1通知內容:代收行應按托收指示的規定,向托收行通知托收的結果。通知時應注明托收指示的編號。
通知的方法:按托收指示規定的方法,未規定時,代收行自行選擇,費用由托收行承擔。但無論如何均應采用書面形式。3、
付款通知的時間:代收行應毫無延誤地將付款情況通知給托收行。承兌通知的時間:代收行應毫無延誤地將付款人是否承兌的情況通知給托收行。收到單據不符的通知(第12條(1)款):收到的單據種類或份數不符時,以電訊方式通知,不得延誤。銀行為保護貨物而采取措施的通知(第10條(3)款):毫不延誤通知托收行。拒付通知:6、免責條款(第10、11、、12、13、14、15條)未經銀行同意,將貨物直接發送銀行地址,銀行無提貨的義務銀行為保護貨物而采取措施時,對貨物狀況及措施的效果不負責任。無論代收行是否是托收行指定的,相關的風險(代收行的能力)有委托人承擔。銀行一般不審核單據,只清點單據的種類及份數。銀行對收到的單據的有效性免責(內容真偽、法律效力等)。銀行對單據傳遞中的延誤、丟失、翻譯錯誤等免責。銀行對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免責。
案例分析
1、國內某公司以D/P付款交單方式出口,并委托國內甲銀行將單證寄由第三國乙銀行轉給進口國丙銀行托收。后來得知
丙銀行破產收不到貨款,該公司要求退回有關單證卻毫無結果,請問托收銀行應付什么責任?分析:托收銀行只要盡到“遵守信用,謹慎從事”義務,對托收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錯,包括代收行倒閉致使委托人貨款無法收回且單據也無法收回,不負何法律責任。根據《托收統一規則》的在托收方式下,銀行只作為賣方的受托人行事,為實現委托的指示,托收銀行可選擇委托人指定的銀行或自行選擇或由別的銀行選擇的銀行作為代收行;單據和托收委托書可直接或間接通過別的銀行寄給代收行。但與托收有關的銀行,對由于任何文件信件、或單據在寄送途中的延誤和丟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報、電傳、或電子通迅系統在傳遞中的延誤、殘缺和其他錯誤,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動、內亂、戰爭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業務中斷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擔
義務或責任。2、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貨給香港G公司,價格條件為CIF香港,付款條件為D/P見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港匯豐銀行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規定的裝船期限內將貨裝船,取得清潔提單,隨即出具匯票,連同提單和商業發票等委托中行通過香港匯豐銀行向G公司收取貨款。五天后,所裝貨物安全抵達香港,因當時該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憑信托收據向匯豐銀行借取提單,提取貨物并將部分貨物出售。不料,因到貨過于集中,貨物價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險單為由,在匯票到期拒絕付款。你認為M公司應如何處理此事,并說明理由。
分析:M公司應通過中行要求香港匯豐銀行付款。這是因為,香港匯豐銀行在未經委托授權的情況下,自行允許G商憑信托收據先行提貨,這種不能收回貨款的責任,應由代收行(匯豐銀行)負責。3、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條件為45天見票付款交單方式。出口人在填寫的托收委托書中,雖說明除本金上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說明利息不能免除。在出口人所提交的匯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條款。當銀行向進口人提示單據時,進口人只肯支付本金而拒付利息,在此情況下,銀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單據,并通知出口人有關拒付利息的情況。試問,出口方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單的責任?分析:出口方不能追究代收行的責任。在托收業務中,托收銀行及代收銀行均按托收委托書的指示辦事。盡管出口人在托收委托書中說明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說明利息不可免除,且開具的匯票上未列明利息條款。因此,代收行按《托收統一規則》的有關規定,將單據在未收利息只收本金后即行交與進口人的行為是合理的,出口人也無權追究代收行的責任。4、山東A公司于X年4月11日出口歐盟B國果仁36噸,金額32100美元,付款方式為D/PATSIGHT。A公司于4月17日填寫了托收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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